非SMS单位安全管理编写指南

非SMS单位安全管理编写指南
非SMS单位安全管理编写指南

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编写指南

一前言

1、引言

近年来,随着长江沿岸经济和内河航运的蓬勃发展,航运公司和船舶快速增长,既给长江航运的持续稳定发展增添了活力,也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如何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成为主管机关和航运界关注的焦点。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了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了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基本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以来,部分国内航运公司先后建立和运行了安全管理体系,将航运公司由传统的经验管理转变到科学的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有效实现了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的转变,并且实践证明,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总体上保障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保障了我国航运业在关键时期取得大发展。因此,借鉴安全管理先进模式、方法与经验,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是提高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是推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当前内河航运高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引导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健康、持续的发展,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长江海事局组织编写了本指南,以指导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科学的、系统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2、目的和依据

本指南旨在给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与本公司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提供指导,明确了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应确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本指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3、基本要求

(1)本指南提供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所涉与的基本标准和要求,非体系航运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编写。

(2)航运公司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自身实际编写,并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

(3)长江海事局鼓励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基本制度

非体系航运公司至少应建立以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基本制度

(一)、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目标和组织机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

参照: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条“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基本内容:

1、公司情况简介。

2、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针。

3、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目标,建议包括年度目标与中期目标。

4、资源与支持保障承诺,至少包括物资、人员、技术、信息等方面。

5、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组成、岸上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建议绘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

6、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规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资格和数量。

(二)、安全责任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参照: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基本内容:

1、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定义,其内容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与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

2、明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明确本企业为经营、管理的每艘船舶配备足够的、健康的、合格的船员;并建立船员技术档案(包括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

4、授权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5、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1)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2)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与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4)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5)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与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三)、职责手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基本内容:

1、规定岸基至少应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海务、机务、人力资源等主要管理岗位的安全与防污染职责。

2、明确船长的安全与防污染职责。

3、明确轮机长的安全与防污染职责。

4、明确驾驶员的安全与防污染职责。

5、明确轮机员的安全与防污染职责。

6、明确水手、机工的安全与防污染职责。

7、明确餐务员、客服人员(适用时)的安全与防污染职责。

(四)、教育培训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基本内容:

1、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教

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教育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1)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2)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知识与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的运用;(6)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水上交通与污染事故案例与警示;(8)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明确教育培训措施,内容包括方式、方法与效果评价。

(五)、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与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基本内容:

1、明确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责任人、检查周期、检查的方式、检查内容等。

2、检查内容应当包括:(1)证书、证件是否齐全有效;(2)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4)船体保养、船舶装卸货与积载情况;(5)季节性

安全措施执行情况;(6)突发性事件处置与应急设备效用试验情况;(7)船舶安全活动记载情况;(8)船员操作技能检查。

3、明确对检查中发现安全与防污染隐患的处置措施。

六、船舶与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与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基本内容:

1、制定船舶与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其内容包括制定的时间、周期、覆盖内容、制定人。

2、船舶与设备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明确主要设备的范围、维护保养的方式、周期、责任人等要求。

主要设备应包括(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船体

(2)机电设备

(3)助航设备

(4)航行设备

(5)消防救生设备

(6)应急设备

(7)防污染装置

(8)专用设备

七、应急预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基本内容:

1、成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并分别明确相关成员的应急反应职责和分工。

2、对可能遭遇的紧急情况进行标明。紧急情况包括:

(1)船舶碰撞

(2)船体进水

(3)恶劣气况

(4)船舶走锚

(5)船舶搁浅触礁

(6)火灾或爆炸

(7)车舵受损

(8)弃船

(9)主机与轴系故障

(10)舵机失灵

(11)发生油污染

(12)人员伤亡

(13)航行中人落水

(14)库区碍航山体滑坡(适用时)

(15)船舶失电

(16)船舶安全保卫

(17)货物移动(适用时)

3、岸基应急措施。

4、船舶应急措施。

八、应急训练和演习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基本内容:

1、开展船岸联合演习,明确演习方案的制定、演习频次、效果评价。

2、开展船船应急训练,明确训练内容、频次、方式和效果评价。应急训练的主要项目:

a. 救生设备的操作

b.消防系统与设备的操作

c.溢油应急设备的操作

d.堵漏训练

e.紧急集合和应急逃生训练

f.应急设备的效用试验

3、开展船舶应急演习,明确演习计划的制定、演习频次、效果评价。

九、事故、重大险情与滞留的报告和处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基本内容:

1、明确事故、重大险情与滞留报告的内容、方式与时限。

2、明确调查的人员组成、方式。

3、开展调查分析。

4、对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5、制定防范措施。

6、内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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