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执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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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行保险

专利执行保险

一、产品创意 (2)

1.1产品概述 (2)

1.1.1设计背景 (2)

1.1.2创意描述 (5)

1.2目标客户 (10)

1.2.1目标客户 (10)

1.2.2客户特征分析 (10)

1.3产品定位 (11)

1.3.1产品类型 (11)

1.3.2销售渠道 (11)

1.4产品功能详述 (12)

1.4.1专利执行保险合同效力 (12)

1.4.3 专利执行保险的除外责任 (13)

1.4.4专利保障功能 (14)

二、可行性分析 (15)

2.1市场需求 (15)

2.2效益分析 (16)

2.2.1经济效益 (16)

2.2.2社会效益 (17)

三、风险管理 (18)

3.1风险分析 (18)

3.1.1道德风险 (18)

3.2应对措施 (18)

一、产品创意

1.1产品概述

1.1.1设计背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我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把科技进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

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专利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中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立足于微观角度,企业专利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企业专利的价值特别是未来价值是企业可持续利润流的重要来源。专利成为了企业的生命线,现代企业创造利润的关键,已经转化为掌握该项产业所需要的技术。专利权的多寡影响企业客户的信任与肯定度,专利权运用已经成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且得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并且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日、德等国的专利申请量相当惊人,跨国企业用以抢占市场的手段不再局限于产品本身,而是越来越多的使用知识产权的力量,借此掀起新一轮的“圈地运动”。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知识产权是给智慧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既然是利益之油,就免不了利益的冲突和争夺。随着知识产权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公司被卷入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并且中国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也较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 年2月,中国民事诉讼专利侵权案件接近2万件,并且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从1元到上亿元不等,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有据可查的诉讼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专利侵权诉讼量、额起升,结果却是以撤诉居多,上诉成功率也不高。并且专利调查的诉讼费用从10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而且调查本身的周期偏长,一般为6-12个月。从研发技术、申请专利、维持专利的费用,到实施专利所能获取的利益及后续专利诉讼成本支出的可能性,都是企业决定运用专利权与否的考量点,因此企业应诉的机会成本较大,再加上即使应诉,企业还要考虑应诉后失败的可能性,所以很多小型企业选择不去应诉。尤

其在专利诉讼中,除须考量有形的专利诉讼费用,诉讼周期的长度亦于无形中破坏权利人的专利权市场空间及价值,导致企业惧于利用专利制度。

而保险凭借其代价微小、方法简便、利益确定、保障性强的优势,成为人们对抗风险的首选手段,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西方发达国家民众长期以来都将购买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最佳手段,他们在寻求消化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和负担的过程中,在尝试了其他手段收效甚微的情况下,不约而同地将注意力转向了保险。应该说,是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有风险和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催生了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保险首先在美国诞生,如今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将知识产权保险作为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措施之一。201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签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独家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制定专利保险工作方案的工作。北京中关村、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镇江市、广东省广州市以及四川省成都市五个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区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从2012年4月起,为期3年。2012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在江苏镇江签发了国内首批专利执行保险保单,标志着公司知识产权保险项目己从研究探索阶段进入实践探索阶段。2013年2月,东莞、沈阳、南京、苏州等城市成为我国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城市。但实施后发现企业投保意愿不强,而且保障额度太低,导致了专利执行保险的推广并不充分,而本文将探讨如何去完善专利执行保险,以助于更好地发挥其效应。

1.1.1.1 中国专利发展状况

中国新增专利总量和新增基本专利总量居于世界第一,2003年一2011年日本、美国、中国每年的新增专利总量都在稳步上升,但中国专利的年涨幅更大。尤其在2008年以后飞速增长。中国每年新增的专利量己经超过了美国和日本,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大国。

2003年一2011年新增专利总量情况

1.1.2创意描述

出于分散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风险的考虑,诸如美国、德国、英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都推出了各自的专利保险,从性质上来看,主要体现为专利执行

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作为一种攻击性保险,保险人负责填补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因发起专利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损失。另外,当侵权方提起反诉或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时,被保险人进行抗辩的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补偿。专利执行保险是第一人保险,而且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知识产权利益,换言之就是财产利益,这样与传统的财产商业保险没有区别。保险人只需要预先支付给被保险人诉讼费用,保证被保险人的经营运作不会因为巨大的诉讼费用而崩溃。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只要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己经进入诉讼

程序,就可以要求保险人诉前支付保险费用,这一点更有效的支持了被保险人的诉讼目的。专利执行保险最大的程度上的支持了中小企业的提起诉讼权利。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尽管某些大型公司己经拥有了雄厚的资产,但它们却永远无法满足,借用诉讼程序的周期长、资金消耗大的特点,侵犯中小企业的利益,而经济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只能任人宰割,无力起诉。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出现破除了中小企业受压迫的困境,保险人给予它们足够的资金维护自身权利。

(2)特色条款

基本保障保险加商业自愿保障保额选择:目前专利保险试点模式沿用了三年前科技部与保险公司科技保险试点的运作模式,即政府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推动、科技企业积极参与的自愿性商业保险模式。政府引导主要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推动、保费财政补贴、商业保险经营主体进入条件、投保企业激励等方面。试点区当地政府为专利保险试点提供不同的专利保险保费财政补贴。以成都市为例,对购买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首年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按其购买该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

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一般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而本文探讨的基本保障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是指在上述专利保险基本

风险保障的基础上,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更高水平的专利风险补充保障。政府仅补贴基本保障的保费部分,或者政府整合相关资源,基本保障部分保费由政府承担,这样也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该模式既能为专利权企业提供基本保障,同时又能满足部分企业高风险保障需求。基本保障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是指基本风险保障的强制保险+高额风险保障的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

为了提高强制保险的效率,一般是确定一个基本的保障额度如5万或10万元

对某些企业科技企业而言,5万或10万元的风险保障不足以应对专利风险损失,需要增加的保障则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型专利保险。当专利侵权损失发生时,首先由强制保险的保障额度进行损失或费用的补偿,未补偿完的部分,由自愿保险的保障额度进行补偿。

②赔偿分配条款:赔偿分配条款,当被保险人从诉讼或和解中获得损害赔偿金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补偿,但以保险人支出费用的1.3倍为限,会有助于保险公司对专利执行保险的研发与推广,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保费。

③诉讼前进行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时间由保险合同签订时后移至诉讼前进行,主要因专利诉讼发生机率较一般诉讼低,但风险评估花费昂贵,待诉讼提起再进行风险评估较有效率,专利执行保险是在专利申请后对新申请专利权投保,并且在诉讼前进行风险评估后,只有当被保险人的胜诉机率大于50%时,保险人才负

担全部诉讼费用,这样也有助于减少滥诉的道德风险。当专利执行保险的投保人在获胜几率很低时执意进行专利侵权起诉时,自己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

(3)专利保险的社会意义

①专利保险制度对我国专利法的推进

我国《专利法》虽然己经颁布,但是大多是关于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方面的规定,对于专利权侵权认定、专利权侵权赔偿等保护性的条款寥寥可数,只有十几条,并且多数是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实践中,《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防治不是十分理想。《专利法》中规定了侵权损害的赔偿方式,共有四种,并且有赔偿顺位,要在不满足前一顺位的条件下才可以进入下一顺位,对于赔偿的规定较为僵硬,可以考虑适当放松赔偿顺位的规定,让受害人有选择性,这样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目前,法条中还没有关于惩罚性的赔偿条款,尽管除了民事赔偿之外,还有罚款、没收等行政方面的惩罚,但是这样不够有力对专利侵权行为的预防,适当提高赔偿额将对潜在的侵权人形成一种财产性的威吓,起到减少侵权的作用。我国《专利法》中没有规定赔偿金中的具体内容,比如诉讼过程中的律师费、法律咨询费都没有确切的说法,但是在2012年推出的城市专利执行保险产品中,对保费、维权过程中保险人支付的前期费用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一专利执行保险产品的推出是对我国《专利法》的弥补。专利保险制度的推出将会对我国现有的法律的推动,也是对一些原则性条款的细化,这些都将有利于推动我国《专利法》更为完善。

②专利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的产权意识

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近几年也是快速增加,面对国内国际两大市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做好准备,让企业尤其是领导者、决策者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充分利用手中的这些无形资产,发挥它们的价值,扩大生产、增加效益,拉动企业向更大规模迈进。以知识产权带动企业发展,走知识经济这条新型产业路线,走向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高度。

专利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

我国专利数量已经达到了近百万件,而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不少中小企业都有自己的专利,但因为诉讼费用较高,以及期限较长,所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同时专利保险制度的建立降低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同时增加了知识产权的可靠性,增加了企业的信誉度,也增加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的可能性,是对企业资金周转、扩大生产的有力支持。因此专利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发展十分有利。

1.1.3 市场特点

(1)市场潜力巨大,国家政策支持

我国现在专利数量巨大且增长速度较快,但专利侵权事件屡见不鲜,不利于企业进行专利开发与研究,亟需改变。同时,近年来国家正致力于推行专利保险的试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保障系统,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以及市场巨大的需求使得化解专利保险这个市场的空间广阔、潜力巨大。

(2)目标客户群体大

我国专利数量已经达到了近百万件,而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不少中小企业都有自己的专利,但因为诉讼费用较高,以及期限较长,一旦面临专利侵权时却较少选择诉讼来维护专利的权利,很多都选择场外和解的方式,但专利执行保险却使中小企业只用较低的保费支出能来保障自身的权利,所以市场空间巨大。

1.2目标客户

1.2.1目标客户

专利权的所有人以及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被许可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区域内享有对标的专利技术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和期限内不得再向第三方授予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本身在所述区域和期限内也丧失利用该项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具备专利起诉资格,对专利有保险利益。

1.2.2客户特征分析

(1)面临专利侵权风险但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不少中小企业都有自己的专利,但因为诉讼费用较高,以及期限较长,并且上诉成功率较低,一旦面临专利侵权时却较少选择诉讼来维护专利的权利,很多都选择场外和解的方式,只得到较少的赔偿,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2)企业较低的风险理念

企业自身对专利保护策略的制定关注较少,没有自身的专利风险管理策略和应对策略,甚至无法感到自身对专利执行保险的需求,因此投保率较低,而采取政府对基本保障保险的财政补贴与支持能更好地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的投保意愿,也能更好地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

1.3产品定位

1.3.1产品类型

专利执行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只不过承保的标的是无形资产—专利权。专利执行保险保障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发起专利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以及被诉

侵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权利人进行反诉的费用,能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1.3.2销售渠道

(1)省级、各地市分公司直销;

(2)利用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代销;

1.3.3对公司贡献

(1)利润增长

以我国2013年专利数量为例,我国2013年专利数量大概就有100万件,若专利发明者购买专利执行保险,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将会是一笔可观且较为固定的保费收入。

(2)市场份额增加

该产品面向的客户群体数量大,有利于保险公司培养客户,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

(3)获得国家政策

研发并销售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公司,势必需要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与配合。国家政策的扶持不仅是给个别保险公司带来了发展机会,更是给整个保险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1.4产品功能详述

1.4.1专利执行保险合同效力

(一)对投保人的效力

1.缴纳保费的义务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专利执行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如实告知义务主要体现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将专利权的授权国家、享有优先权的情况、剩余保护年限、对外许可的情况以及曾遭受过他人无效宣告的情况(如有)如实告知保险人。由于专利证书只在专利权授权当口具有效力,专利权在专利授权之后的所有变动情况均记载在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中,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亦须提供所涉专利的专利登记簿

复印件,并出具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书面声明。

3.保险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当在保险期限内,专利权若被他方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被保险人应该将其如实通报给保险人。

(二)对保险人的效力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专利执行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其产品设计更为复杂,而由于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人所提供的格式合同订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基本上必须依靠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己经规定了保险人对一般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人须就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若违反说明义务,则专利执行保险中免责条款的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保险金给付义务

1.4.2 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被保险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以及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也负责赔偿。

1.4.3 专利执行保险的除外责任

1.辩护败诉所带来的任何损失,原有赔偿请求。

2.投保人已先前知道有侵权行为发生,但仍向保险公司投保,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额。

3.恶意侵犯,为打击竞争对手而对对手进行恶意诉讼,保险公司将不予付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1.4.4专利保障功能

1、提供资金给予企业,使企业能在花费巨大的专利诉讼过程中有平等的条件进行讼争。

2,避免企业的资本投入在费用昂贵的专利诉讼中,而可另外利用在其他投资及未来发展上。

3、降低企业因诉讼所带来的风险。专利诉讼由于牵涉法律、技术、管理等层面,因此诉讼的复杂性颇高,使得判决的结果仍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尤其在高科技产业的领域中,诉讼的成败风险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存续,故适度的将专利诉讼风险移转给保险业者,对于企业而言实为一种有利的风险管理方法。

4,避免企业接受不利的和解条件。由于某些规模不大的企业资本有限,当被规模较大的企业以专利诉讼为要胁时,若无专利保险的存在,企业常会为了避免对营运上造成冲击而接受不利的条件,以和解来度过诉讼难关;反之,专利保险的存在企业即有争取较有利的筹码。

5、保护重要的专利权资产,借由保险制度分摊风险的功能,降低企业的专利风险,进而鼓励企业多申请专利权,以获得专利制度下应有的利益。

6、降低企业对于可能产生不确定性诉讼费用的管理难度,有鉴于专利保险之保险费可以预期,但诉讼费用却无法掌握,因此,选择专利保险可以使企业对

于预算之支出能够有效管理。

7,减轻对企业利润的潜在冲击,并且避免经营市场遭侵权者伺机瓜分。

8.有利于企业将专利进行质押融资,有可以减少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可行性分析

2.1市场需求

根据以下统计资料,我们可以看出近10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中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呈现井喷态势。这与我国依法治国,保护专利观念增强有着很大的关系。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将陆续浮现。国家通过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间接激发了人们的创新精神,通过对专利侵权行为的严打倒逼改革,从而使中国由“制造”变为“智造”。

一方面,在我国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等大背景下,要求提高对侵犯专利权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个人知识产权的呼声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我们发现虽然中国专利侵权诉讼量、额起升,可是结果以撤诉居多,上诉成功率也不高。数据的背后反映出企业和个人在依法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的道路上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纵使我们的企业的个人有非常强大的意愿,却往往没有那么大的人力和物力将诉讼进行到底。因此“专利执行保险”应运而生。通过我们的“专利执行保险”能够强有力的给企业和个人提供强大的资金援助和法律援助,彻底解决企业和个人的后顾之忧。

2.2效益分析

2.2.1经济效益

(1)从企业和个人角度

专利执行保险能够让我们的企业和个人降低维权的成本,减少一大笔不必要的费用,卸下肩上沉重的经济负担,轻装上阵,一举击败侵权者,粉碎其卑鄙的企图。(2)从保险公司角度

专利执行保险,使保险与社会创新更加紧密地结合,使保险公司得到更多政策性的支持,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与壮大,拥有更广大的客户群体,为保险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

2.2.2社会效益

(1)倒逼改革,万众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腾飞,已然成为世界工厂,出出可见“中国制造”的字样,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复制别人的优秀产品。然而,随着我国劳动成本的提高,要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离不开创新。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改变过去一味复制抄袭的习惯性思维,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才能实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

(2)提升保险公司的公众形象

专利执行保险是保险公司帮助政府完善其为人民服务的职责,鼓励社会创新建设的一种保险制度。它可以弥补企业个人创新的不足,减少企业个人维权的经济压力。这有助于树立保险业的亲民形象,促使人们改变对保险的一些“偏见”,并在全社会推广保险观念。

(3)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通过专利执行保险,企业和个人能够便捷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有人侵犯了企业的专利,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就能得到有力的帮助,及时捍卫自己的权益,有助于企业尽早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生活中去,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三、风险管理

3.1风险分析

3.1.1道德风险

投保人在购买力专利执行保险之后,对其他公司进行恶意诉讼,导致专利滥诉行为。专利滥诉是指专利诉讼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明明知道没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者虽然享有诉讼,但却滥用专利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权利,以损害对方当事人之利益。不管是恶意起诉还是恶意滥用专利诉讼中的诉讼权利,都强调诉讼当事人主观之“恶意”,否则不能称其为“滥诉”。

3.2应对措施

诉讼前进行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时间由保险合同签订时后移至诉讼前进行,主要因专利诉讼发生机率较一般诉讼低,但风险评估花费昂贵,待诉讼提起再进行风险评估较有效率,专利执行保险是在专利申请后对新申请专利权投保,并且在诉讼前进行风险评估后,只有当被保险人的胜诉机率大于50%时,保险人才负担全部诉讼费用,这样也有助于减少滥诉的道德风险。当专利执行保险的投保人

执意进行专利侵权起诉时,其应自己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这样会有助于遏制被保险人的专利滥诉情况,这样就打消了被保险人假借专利执行保险这个“护身符”进行无成本或低成本诉讼,恶意拖延诉讼进程,拖垮对手的不良企图。保险公司只对胜率达到一定程度的诉讼提供“支持”。胜诉几率大某种意义上说明确实有真实的专利侵权事实存在,至少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有侵权事实存在,保险人支持此种诉讼是无可非议的,专利保险于这一点上,也不会有引起专利滥诉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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