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开通网上立案及案件查询功能的通知

关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开通网上立案及案件查询功能的通知

关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开通网上立案及案件查

询功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7 16:45:51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了方便广大律师更好地参与诉讼活动,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达成协议,市高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推出律师、律所网上立案和案件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

为了最大限度方便北京律师使用网上立案功能,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为北京律师提供了两种登录方式:第一种方式为律师登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网上立案”模块,在线进行网上立案和案件进程查询。第二种方式为律师使用本人登陆首都律师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会员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会员服务系统”后,点击“北京法院网上立案”按钮登陆北京法院网上立案模块。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具体步骤如下:

1.登录“网上立案”模块。

2.律师在线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内容。

3.法院审核律师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信息,并反馈审核结果。

4.在网上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律师携带身份证和具体纸质材料到相关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详细使用指南请参阅附件。

附件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使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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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 施细则(试行) (2013年12月31日京高法发[2013]4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全市三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形式审查工作; (二)组织、上传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 (三)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补正,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的意见反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五)统计、分析、报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据; (六)其他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相关的检查、监督、考评、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开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上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主要包括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全市各级法院生效的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发回重审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复议裁定书或决定书、补正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程序性裁定书可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九条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生效;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在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技术处理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8月11日京高法发﹝2014﹞3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高效、公开处置涉诉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网络拍卖工作。 第二条全市法院涉诉财产(京牌小客车除外)的司法拍卖,以法院直接在淘宝网开发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主,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补充(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试点的四个法院暂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网络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司法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维持各级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但全市未统管的法院应逐步实现司法拍卖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级法院监察室应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工作,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好廉政监督职能。 第五条各法院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应贯彻司法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因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主管拍卖部门逐级报请本院领导批准同意,并报高院执行局备案。 二、拍卖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高院鉴拍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拍卖模式的确定; (二)负责全市法院与淘宝网及支付平台的协调沟通、技术培训等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委托拍卖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拍卖机构随机确定工作。 第七条高院执行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网络舆论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和完善对策

摘要: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实现的,是高科技和人民民主相结合的一种成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更方便、更充分地交流、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政府事务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批评和指正,是现代人民民主发展进程的必然途径。对现阶段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当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和途径,进而促进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暴力;监督

目录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二)网络媒体在行政监督中的特点 二、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舆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网络暴力问题突出 (三)网络监督主体虽然广泛但代表性尚不充分 三、健全网络监督舆论的对策与建议 (一)重视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之间的互动 (二)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制度建设 (三)大兴网络文明之风,大力开展网民素质教育,净化网络环境四、结语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以法律制约权力;三是以监督制约权力。舆论监督作为权力监督的重要部分,常常被人们称为“第四权”。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舆论监督成为协调社会结构和化解冲突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社会功能的重要载体,是监督公共权力有效运行和实施的有力工具。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对于提高公民意识,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入手,对如何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相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化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其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方法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它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来实现的。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二)网络媒体在行政监督中的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更广 网络舆论跨越了地域和时空的限制,扩大了传统的传播范围,使得民众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更加广泛,在监督范围的广泛性方面显著强于传统的舆论监督。具体表现有:(1)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相对于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提供的用于舆论监督的媒介资源价廉易得,平台广阔畅通,甚至是用之不竭的。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高速发展,为广大普通民众参与舆论监督提供了技术保障。(2)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即被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是将整个社会都纳入自己的监督范围。国家机关的各级工作人员,涉及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个人和组织,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以及一些不良社会道德现象,都能进行监督。由于网络舆论监督主客体的广泛性,网民们可随意在互联网上对众多事件进行大规模的批评、讨论和建议,从而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民意表达的新通道。 2、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更高 网络舆论传播的快捷性,提升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人们在传统媒体上发表言论往往要经过层层筛选和过滤,发表意见更需要经过严格审查把关,有的还要等待适当的时机,因而传播的效率大打折扣。而网络舆论监督实行的是“点对点”的沟通,具有“瞬发而即至、始悉而周知”的传播特点,非常快捷和便利。任何一个会文字录入的人只要拥有一台联通互联网的电脑,就能迅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将其传播到其他地方,这种传播在瞬间完成。随着手机上网功能的开发和推广,网络舆论传播的快捷性还将得到更大幅度的提升。同时,现社会网络舆论监督的这个平台已经不仅仅限于民间自发创建的网站,其中还包括一些传统网站设立的评论性栏目。

潘伟: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内容解读《中国版权》杂志独家

潘伟: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内容解读 《中国版权》杂志独家 本文将于《中国版权》杂志2018年第3期刊登,原文注释省略。中国版权杂志(ID:chinacopyright2017)网络首发。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温馨提示:本文约5000字,阅读时长约8分钟《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已于2018年4月20日正式发布。《审理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将会大大促进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质效的提高,也将对首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审理指南》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介绍,以方便理解。 一、背景和思路自1996年开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著作权审判的意见、指南及参考问答等。二十多年来,这些文件对于北京法院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个别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有待更新,部分文件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加之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需要统一裁判思路,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指导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删改和整补。为

确保《审理指南》制定工作的顺利有效推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抽调了北京市三级法院具有丰富著作权 审判经验的法官成立课题组,经过两年的梳理、调研、论证、修改,终于完成了《审理指南》的制定工作。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既要遵循民事侵权案件的一般规律,也要兼顾著作权自身的特点。当下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很多挑战,如何加大力度保护著作权,同时兼顾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是特别需要关注的。《审理指南》将“加大保护、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平衡利益”作为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进行了总结归纳。例如:为便利诉讼,加大保护力度,程序上放宽诉权转让限制,实体上探索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鼓励创作方面,通过强调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划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避免权利人对事实的垄断;在促进传播方面,强调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审理,应结合各方证据区分提供内容和提供服务,并明确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在平衡利益方面,提出了“停止侵害的例外”等。将上述原则确定在《审理指南》中,并指导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贯彻,对于真正实现作品价值、推动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由与诉权谁有权起诉?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这些是法官在面对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实践中,经常

网络( 媒体 )舆情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网络(媒体)舆情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舆情管理,增强舆情应对能力和舆情应对水平,着力创造有利于司法审判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我院秉着“实事求是、快速反应、公开透明、妥善处置”的原则,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舆情应对领导小组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舆情危机,我院决定成立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亲任组长,副院长及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并组建了网络评论员队伍。领导小组的职责为:指导全院开展涉及人民法院的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对重大网络舆情做好跟踪、督查和协调,深入探索网络舆情变化规律,研究有效引导控制网络舆情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院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网络评论员的职责为:1、要利用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关键词全网搜索国内各个知名的门户网站有关对大化 法院报道和论坛中出现的一些敏感的话题并进行收集。发现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汇报;2、负责收集涉诉舆情动态信息,掌握媒体舆论关注的问题和环节,认真贯彻落实舆情领导小组制定的对策,迅速处置舆情,及时消除影响,维护法院良好现象。二、完善预警机制,建立舆情分析报告制度我院建立了舆情分析和事前预警制度。按照

属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要求网络评论员每天至少浏览一次各门户网站和本地互联网,尤其是贴吧、BBS 以及博客,负责收集和掌握新闻媒体及网民对人民法院审执工作、队伍建设、审判管理等的报道和言论,并做好监测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涉及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负面、片面、恶意报道和言论的进行认真地排查,及时获取预警性信息,掌握工作主动权。做到情况明确、底子清楚、应对适度,把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同时,建立信息通报和研判机制。各网络评论员要将有关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宣传报道情况进行甄别、收集、整理、归纳、分类,确保做到舆情信息早发现、早控制、早消除。一旦发生重大敏感事件,立即启动舆情引导应急预案,迅速 查明事件真相,呈报领导小组领导进行研究和决策,并督促各业务庭室及时处理,统一对外口径,借助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公开说明事件真相,提高网友辨别是非能力,严防人为恶意炒作。此外,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互联网的社会舆情正面引导,开展舆情处置工作,牢牢把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配合媒体加强舆论宣传,打好舆情主动仗 “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使用手册.doc

用户手册2020年6月

图表 图表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6首都律师网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2 添加原告页面1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3 添加原告页面2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4 原告信息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5 添加多个原告信息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6 诉讼材料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7 选择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8 上传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9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0 网上立案编辑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1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程序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程序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 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程序中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等工作,提高财产变现效率,实现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北京法院的实际情况,现将审判、执行程序(包括刑事财产刑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判、执行程序中凡是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的,一律报送市高院鉴拍办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各级法院不得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工作; 二、对于下列财产,可以不进行评估:1.2000元以下价值较低的财产;2、有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依照通常方法能够确定价格的财产;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评估的财产。 三、执行程序中凡是需要对财产进行拍卖的,一律实行司法网络拍卖,由各院执行局具体实施。因双方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执行局报高院执行局审批,并报高院鉴拍办及本院监察室备案。 四、司法拍卖流拍需要进行变卖的,由各院执行局具体实施。变卖价为50万元以下的应报高院鉴拍办备案,变卖价为50万元以上的应报高院鉴拍办审批,高院鉴拍办在审批时可视情况商高院执行局决定。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经拍卖的变卖,应报高院鉴拍办备案。 进行变卖的网络平台为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和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交易网络平台。 变卖时,各院执行局应当通知本院监察室。 五、刑事案件赃物涉及需要变现的,全市各级法院应统一由各法院执行局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变现过程中,各法院的赃证物管理部门应和本院执行局做好赃物的清点和交接工作。 各院查办违纪案件所涉物品和干警主动上交的物品应予上缴并需要变现的,参照刑事案件赃物变现的要求处理。 六、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需要审计、评估、变现的,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向高院鉴拍办提出申请,随机确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变现环节若选用北京法院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由各法院业务庭协调本院执行局,协助有关拍卖、变卖公告、标的物详情等信息的上传发布。 七、司法拍卖、变卖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386号)要求,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三大网站同步发布。 请各法院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上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等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高院鉴拍办、执行局、监察室。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fg/zdalsyb/detail568968.html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作者:石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要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也越发执着,产生的效果也是有利有弊。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关概念出发,阐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法制意识 作者简介:石静,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07-02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之内涵 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就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述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诚然,由于网络本身的便捷性以及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使得网络 舆论的自由度极为广阔,公众的参与热情非常高、互动性也很强。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对司法案件的评议及表达自己意见而形成的,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持续,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二)司法公正之内涵 有学者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以及对该社会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的一种法律评价,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适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矫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矫正的过程和方式体现公平性。” 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其包括 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正和监督的有力。 由此看来,司法公正包括了两方面的涵义:一为实体公正;二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旨在通过法律来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通过法定程序来保障其权利得以充分表达。二者相辅相成。都以实现“公正”为

各地法院开庭公告查询链接

一.已执行/执行中查询: 全国执行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search/ 二.开庭信息查询:(部分地区可检索,部分地区为公告;南京、西安、郑州三地未查询到相关页面,该地区同事请尽量结合当地情况及可能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1.上海: 上海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shfy/gweb/ktgg_search.jsp 2.北京: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ktgg/index.htm 3.河北: 河北法院网:http://121.28.48.74/index.php?controller=board&action=index 石家庄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public/more.php?LocationID=1401000000 4.江苏: 江苏法院网:http://218.94.26.135/casequery/KT_index.jsp?fydm=320000%20A00 宿迁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article/index/id/MzBONDBIMTAwNCACAAA%3D.shtml 南京中院:无 苏州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shenwu.php?sort3=157 无锡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public/more.php?LocationID=1001000000 5.浙江: 浙江法院网:http://111.1.58.104:8080/courtSearch/web/query/ktggjs1.jsp 杭州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gonggao/ktgg/20081217/162244653.html 6.湖南: 湖南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fygg/more.php?sub=2 长沙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swgk/more.php?LocationID=0901000000 7.湖北: 湖北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public/more.php?LocationID=0415000000 湖北高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DocManage/getDocsByFolder?folderNo=0401 武汉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DocManage/getDocsByFolder?folderNo=0502 9.陕西: 陕西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public/more.php?LocationID=0801000000 西安中院:无 咸阳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article/index/id/M8jJNjAwNjAwMiACAAA%3D.shtml 10.广东: 广东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9888434.html,/gdcourt/front/bulletin!list.action

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近年来,法院工作已逐渐成为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来势汹涌的网络舆论如同狂风暴雨击打着法院和法官,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这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面对网络舆情提出的挑战,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坚守公平与正义,践行司法为民,成了人民法院必须正视和紧迫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危机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个别法院和法官的违法违纪或不文明行为通过网络迅速放大。如最高法院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从案发到法院判决,被媒体反复炒作,给法院和法官形象造成极大损害,降低了法院公信力。2009年,湖北省相继发生了枣阳法院“习惯”执法事件、武汉汉阳女法官骂人事件、公安县法院陪审员强奸幼女事件,经网络负面炒作,迅速在全国引起轰动。 2、个别案件审判或执行存在错误或瑕疵引发网络舆论聚焦。浙江湖州“南浔协警临时性强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强奸案件。其基本案情是:2009年6月10日晚,2名协警邱某、蔡某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沈某出去吃饭。席间4人喝了很多酒,陈某醉得不省人事。蔡某驾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醒酒。到房间后,邱某、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10月19日,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邱某、蔡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写到:“两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两被告人的犯罪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并非法律用语,却被判决书引用并采纳。此案经报道后,在网上引发争议,网民质疑“以临时性为借口换减轻刑罚”。“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后蹿红网络。 3、社会突发个案经网络舆情推动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接二连三地在网络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如广州许霆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和重庆“打黑”案等。类似案件稍有报道便引来轩然大波,在搜狐、新浪等知名网站上,相关消息的点击量数以万计,后面还跟有大量留言帖。这些案件在进入法院诉讼之前,就已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致使法院不得不提前介入,未审先备。 4、涉案当事人网上信访希图左右法院和法官审判和执行。有的在网上发泄不满、捕风捉影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实攻讦法院执法不公,试图引起网上共鸣,借助网络舆论风暴撼动司法裁判和执行。 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决定了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1、直接性:通过论坛和博客网站,网民不受时空限制,可以立即对新闻事件发表意见,民意表达更加畅通。 2、突发性:网络舆情往往是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其产生的后果也往往极其严重。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联系方式 来源::日期:2011-10-11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 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除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外,对在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案件和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北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接待电话:68639038 68632139 举报电话:59891399 接待日时间:每月第2、4周的星期三为庭长接待日第1、3周的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须由庭长接待时确定) 简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653221 接待电话:67699933转2372或2371 接待日时间:每周星期三8时30分 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部的中央商务中心附近,整幢建筑庄严凝重,约近3万余平方米,地上11层,大、中、小法庭33个。受理北京市东部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等9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设12个审判业务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执行本院生效裁判;设有5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纪检监察、法学理论培训、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文秘、警务保障等事务。现全院共有干警402人;具有法学博士、硕士学位和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85%。

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论文摘要]网络舆论已成为重要的民意表达形式。它对司法的影响在国内已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正确认识、应对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可以使网络舆论推动司法民主化、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裁判 Network effects of public opin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Internet public opin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expression of public opinion. The impact of it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country has been an influential group of typical cases.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response network impact of public opin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can make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to promote the democratization of the judiciary, 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Keywords:Public Opinion;Justice;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Keywords:Public Opinion;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一、网络舆论和司法裁判的概念分析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 为了给网络舆论下个定义,首先要了解舆论的定义。所谓舆论就是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由此可见。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 (二)网络舆论的特点 舆论是公众对于现实的一种集体性反应,是生产民意的前提,所以说民意是舆论之本质。网络是人类行为的表现,网络行为主体也是广泛真实的社会群体和具体的社会阶层,网络民意的表达也客观表现了这些主体的社会态度和利益表达。与传统舆论形态相比。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1.是直接性,通过BBS、新闻点评和博客,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下情直接上达,民意表达更加畅通; 2.是突发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3.是偏差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网络容易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社会问题片面认识等等,都会利用网络得以渲泄。因此在网络上更容易出现庸俗、灰色的言论。 4.对敏感话题采取迂回评论方式。对于网上一些敏感的话题,一些网民开始采取迂回路线,通过一些相关的事件来发表他们的看法。《物权法》在经过8次审议后,终于在2007年的“两会”上被审议通过。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发生后,一些网民通过“最牛钉子户”来表达对《物权法》的看法,他们认为,重庆最牛钉子户考验《物权法》。虽然议论的对象改变了,但实际上讨论主旨仍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使用手册.doc

用户手册2014年2月

图表 图表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 (5) 图表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 (6) 图表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 (6) 图表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 (5) 图表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 (6) 图表6首都律师网首页 (6) 图表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 (6) 图表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 (7) 图表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 (9) 图表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 (10) 图表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 (10) 图表12 添加原告页面1 (11) 图表13 添加原告页面2 (11) 图表14 原告信息列表页面 (11) 图表15 添加多个原告信息页面 (12) 图表16 诉讼材料列表页面 (13) 图表17 选择诉讼材料页面 (13) 图表18 上传诉讼材料页面 (14) 图表19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15) 图表20 网上立案编辑页面 (15) 图表21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16)

目录 第一章综述 (3) 第二章适用用户 (4) 第三章操作介绍 (5) 1. 登录网上立案 (5) 1.1 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登录 (5) 1.2 通过首都律师网站会员服务系统登录 (7) 2. 网上立案登记 (9) 2.1 添加基本信息 (9) 2.2 录入诉讼标的额 (10) 2.3 添加原告、被告信息 (11) 2.4 添加原告代理人信息 (12) 2.5 上传诉讼材料 (12) 2.6 暂存或提交网上立案 (14) 3. 编辑网上立案 (14) 4. 查看网上立案审核结果 (15) 5. 窗口立案 (16)

第一章综述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为律师及当事人提供在互联网上便捷提交网上立案信息的服务,律师及当事人只需要在互联网上填写网上立案所需要的信息,并上传材料,即可预约立案,减少律师及当事人往返于法院所造成的诉累。 北京律协正常执业的律师使用网上立案操作具体步骤: 1.登录网上立案模块。 2.律师在线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内容。 3.法院审核律师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信息,并反馈审核结果。 4.在网上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律师携带身份证件和具体纸质材料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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