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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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

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

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体现在“两罚”和“并处”上。

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原则):

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

2.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无过错责任追究(特殊原则):交通案件

市场主体法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个人所有

3、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

4、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是一种合同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两个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形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评估方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可用“商行”或“企业”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方式)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1)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全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决议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采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三)利润与亏损承担办法

1、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述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名以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权体合伙人承担无限来年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1、201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

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25%:25%: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2、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请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1)清算和清偿: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最后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2)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2010年8月,我国某企业下岗职工甲、乙、丙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口头商定的合伙协议内容为:甲、乙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不合法的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丙提出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丙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丁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伙人丙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入伙人丁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

(1)在合伙企业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应如何纠正?

(2)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甲、乙、退伙人丙、新入伙人丁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丙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丙向C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那么丙的出质是否有效?

分析: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①:“口头商定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丙对10月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丁对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甲、乙、丙、丁均对债权人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B公司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公司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丙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丙的出质事宜。只有同时获得了甲、乙的同意,丙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请问: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分析: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机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⒈依法成立;⒉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⒈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股东以下出资设立;

⒉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⒊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应带有“有限责任”字样;

⒌有公司的住所。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情形:(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经理(执行机构)

由3--13名董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

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三)监事会(监督机构)

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的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⒈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⒉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⒊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⒌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⒍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经理(执行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监事会(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节公司股票、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股票(股份)、公司债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面值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不得折价发行。

股票按股东享有的权力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的特点:(1)股息不固定,随公司经营而变化;

(2)股东参与经营管理;

(3)破产清算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

优先股的特点:(1)股息固定;

(2)不参与经营管理;

(3)破产清算时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的特点:

(1)固定的利率;

(2)到期还本付息;

(3)视情况可提前回收;

(4)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该如何选择股票或债券?)

(1)法律关系不同,股票代表股权,债券形成的是债权债务;

(2)发行定价原则不同,股票可平价、溢价,但不能折价发行,债券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3)回购限制不同,股票一般无到期日,债券可视情况按市价回购;

(4)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随公司经营效益变化而变化,债券的利率是固定不变的;

(5)破产清算顺序不同,债券排在股票之前;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同,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第七节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它有两种形式:

⒈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⒉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并程序: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它有两种形式:

⒈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⒉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分立公司消灭。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原因

公司的解散是一种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公司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自愿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2、强制解散的原因: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破产解散(第187条);

(6)司法解散(第181条),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⒈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是中国法人企业;

⒉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⒊合营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即可)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收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设立程序

⒈申请:中国合营者应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

⒉审批:审批机构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经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⒊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后,在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资本

1、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

3、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一方转让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必须以外币缴付,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四)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如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若规定分期缴付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额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缴清。

四、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合营者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方式由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作出,但章程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增加或转让、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等,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五、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规定,一般原则上为10-30年。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合营一方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国家鼓励的合作企业)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⒈法人型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⒉非法人型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关系

(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

⒈法人型合作企业—董事会制

⒉非法人型合作企业—联合管理制

⒊法人型与非法人型—委托管理制: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的主体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一、破产人

(一)破产人的概念

破产人是受破产宣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

债务人→破产人必须要具备:实质要件:破产能力、破产原因;形式要件: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二)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应具备破产宣告的资格:

我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破产原因的实质标准是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

“支付不能”也称为“不能支付”或“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由于陷入经济困境,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当债权人请求清偿时,债务人不能予以清偿或不能继续予以清偿的客观状态。“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其所有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债务总额。因此,资不抵债又称为“债务超过”。

第三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的开始,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债务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充值呢个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需有国资委的同意书)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

法院受理。

1、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注册地)的人民法院

2、级别管辖:根据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纳入国家计划的。

四、破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

1、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

2、破产财产在没有满足上一顺位的全部清偿要求时,不得进行下一顺位的分配;

3、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位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和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法定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三)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为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⑴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所需要的费用;⑵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⑶债权人会议费用;⑷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⑸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起他费用。

第五节重整与和解

一、破产重整程序(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重整是指当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的危险,同时又具有振兴和再生的希望时,为防止公司或企业破产,经公司或企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或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促使其复兴的制度,是旨在挽救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或企业的一种积极程序。

终止重整计划,宣告破产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严重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和解

和解是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和解,也

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批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和解.

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通过的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

2.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

第七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作为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适用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准则。合同法原则对合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均有指导意义。

★合同平等原则

★合同自愿、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订立过程

1、要约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约须符合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商品广告也是要约)

(2)内容具体明确;(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等)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只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在要约期限内要约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

★注意: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⑴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⑵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⑴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⑵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⑶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⑷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

构成承诺应符合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要约中如规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该期限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可依法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逾期承诺:(1)非迟发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迟发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案例分析:

2011年4月20日,乙向甲发出函件称;“本人有100吨螺纹钢拟售,如有意购买,请于10日内报价。”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全部(100吨)购入,如接受报价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1)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此时,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2)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但未阅读,直至5月10日才阅读,遂于5月11日回函表示接受报价。因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此时,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析:

(1)4月24日甲向乙发出的函件中买卖标的物、价格、数量均已明确,并表达报价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属于要约,4月27日要约到达乙时生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递错误)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案例中,甲应当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否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依约履行。

(2)4月20日乙发给甲的函件中未明确价格,是邀请甲报价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而4月24日甲发给乙的函件中买卖标的物、价格、数量均已明确,并表达报价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4月27日要约到达乙时生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属于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在本案中,甲并未节后,合同未成立。

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14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希望以每顿800元成交”。问: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公司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解析:

(1)不成立,乙公司在3月3日的回复,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其回复为新要约,而

不是承诺;

(2)不成立,乙公司于3月10日回复甲公司虽然是“完全接受条件”,但已经过了承诺期限,该回复为新要约;

(3)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甲公司的要约一旦到达乙公司即生效,甲公司就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案例分析:

某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3型号的钢材3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后,都先后向建筑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该建筑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建筑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300吨03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架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建筑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为什么?

(2)原告回复被告的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是不是要约?为什么?

(3)本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为什么?

*解析:

(1)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要约邀请,因为其内容未表明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也不具体明确;(2)是要约,因为原告以传真告知货物的价格并发出货物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

(3)被告处于承诺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被告拒绝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所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被告自然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表现形式为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当事人之相对方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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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学习资料

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迥然有别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的功能: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4. 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是同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5. 经济法的体系: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宏观调控法。 6.垄断的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7.垄断的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集中3垄断协议4行政垄断 8.垄断的控制模式:1 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9.垄断的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 10.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行为。 2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3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的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企业兼并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兼并。(申报制度)4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行政垄断在现实中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因而我国反垄断法将之作为重点防范和规制对象。 11.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定行为以及法律所赋予的某些特权规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属垄断促进法的范畴。 12.垄断法的域外使用:一国的反垄断法延伸适用于发生在国外的对本国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13.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和认定:(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市场混淆行为类似商标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如虚假广告等)(2)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如商业贿赂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3)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与垄断行为有重合)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商业诋毁行为 14.消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15.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保障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了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就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就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就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她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她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就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经济法概论 自己整理的全书重点

第一章企业法 ★企业得概念:企业就是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得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得特征:1企业就是经济组织(经济性、组织性) 2企业就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3企业就是持续经营得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一定得法律地位 ★企业得分类: 1全民所有制企业 ) ,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会入股集资设立得企业) ,有私人投资经营得企业) (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 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得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 ) 体地位,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得定义:企业法就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与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它就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得法律规范,也就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得法律依据 ★企业法得特征:1企业法就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得组织法 2企业法就是规范企业本身得组织与运作得行为法 3企业法就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得法律依据之一 ★在我国,企业法得主要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 分解知识点:1调整企业法律关系得主要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得定义:就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得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得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得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得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得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得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得出资 4有固定得生产经营场所与必要得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得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得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得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得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得解散原因有: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情况 ★合伙企业就是指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得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得特征: 1由两个以上得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得成立基础 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得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得,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得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得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得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得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得出资 4由合伙企业得名称与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合伙企业得名称与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目得与经营范围;合伙人得姓名或名称、住所;合伙人得出资方式、数额与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物得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得解决办法、合伙企业得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得财产得定义:就是指合伙人得出资与由出资形成得财产、以及合伙名义取得得收益与负债、合伙经营得积累等。 普通合伙企业得内部关系:1合伙事物得执行 2合伙事物得决定 3合伙人得竞业禁止业务

经济法考点总结

经济法考点总结

经济法考点总结 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一、摩莱里 18世纪法国《自然法典》中首次使用“经济法”一词——“经济法”语源于法国 评价:1、进步性:思想含有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国家对竞技盛会进行干预) 2、局限性:a其经济法概念及思想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只是一种纯理论的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观构想,故不能实现;b否定商品交换和民法的作用,不能效仿 二、德萨米 19世纪法国1842-1843《公有法典》中,继承并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三、普鲁东 19世纪法国1865年《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中“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四、海德曼 20世纪德国1916年《经济学字典》中使用“经济法”一词,认为EL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评价:1、标志着现代意义“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2、EL 从空想变成现实并展开理论研究首先出现在德国(经济法发祥地)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原始社会: 没有国家没有法没有经济法 二、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特征a以土地管理和税收制度为核心;b古代EL 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诸法合体的法典之中c古代EL 以刑为主,及其残酷 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EL:——自由放任主义 1、法国的重农学派——沃邦。杜尔哥反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最先提出了经济发展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原则 2、亚当斯密18世纪美国 在《国富论》中比前人更加深刻彻底的阐述了自由放任主义原则 局限性:只看到了市场而忽视了政府调节的重要性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EL: 1、一战前后(德国) 标志着最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2、凯恩斯主义 理论核心:主张国家干预经济,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 3、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 供应学派——社会经济生活主要有市场调节,政府的调节必不可少,但主要是促进社会的供给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2010年4月27873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必看重点知识)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1分*20题=20分) 二、填空题(1分"10题=10分) 三、名词解释(3分*5题=15分) 四、简答题(5分*5题=25分) 五、论述题(10分*2题=20分) 六、案例分析(10分*1题=10分) 一、选择填空题: 1. 。P2 2.主要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 的表现。P3 3.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与义务三者构成。P3 4.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主体。P3 5.和精神产品。P3 6.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P3 7.法律事实通常分为法律实践和_法律事实两类。事件是指与当事人_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根据当事 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_法律_ 8.从权利的标的内容看,经济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种:财产权、。P4 9.从权利的实现或者作用上,经济法律权利可分为五类:支配权、形成权、期待权、请求权、抗辩权P4 10.经济法律责任是财产责任,但它既可以单独行驶,也可与其它责任共同运用。P5 11.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_民事权利_、_承担民事义务_。P8 12.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_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P8 13.代理的种类有:_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再代理。P11 14.所有权的内容:_占有、使用、收益、处分_。P13 15.债法律关系由_主体、客体_和_内容_三要素构成。P16 16.债的分类包括: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_、特定物之债与_种类物之债_;按份之债与_连带之债_;简单之债 与_选择之债_。P16 17.公司是企业的_法人_,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_全部_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P21 18.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__50_人以下,同时还规定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_一个_法人股 东的有限责任公司。P21 19.《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_会计_帐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建立本公司的_财务、会计_制度,应当按 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P23 20.公司合并分为_吸收合并、新设合并_。P24 21.公司分立指由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为_两个或两个以上_新公司。P24 2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一万元_并需一次缴足。P26 23.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而不向_社会公开募集。P27 2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3万元_P27 25.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_分次_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导论 经济法含义:“有关经济的法”、广义经济法民法 包括商法 部门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 涵括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基本法律 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特权、身份的对立物) 2.意思自治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法 商事关系 商 法体系 商事为 商事行为法 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过程中 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组成 原则:1.社会整体效益原则 2.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 商法基本特点: 1.营利性 2.私法兼公法性 3.技术性 4.国际性 5.变动性 商法的基本原 则: 1.交易自由原则

3.经济干预行为法定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 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要素:民事主体概念: 参与民事法律 关系,享受民 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指民事主体所 享受的民事权 利和承担的民 事义务 民事权利 概念: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而享有的受法 律保障的行为 界限,是民法 的中心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物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之规定而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行为的过

程 2.须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所必备的要件 1.行为主体合格: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规及社会 公序良俗 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其他形式) 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1.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3.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 4.违反公序良俗

(完整word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 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需要国家干预论”,也称“适当干预论”。 二、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 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三、企业的概念: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四、市场准入的概念: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 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五、市场准入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六、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七、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八、产品的概念 自然属性:“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法律属性:“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 九、产品责任概念: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 财产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 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十一、假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 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经济法概论重点知识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可以由中方或外方担任 2合营企业协议:中外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 4在债权人会议上,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债权人通过方为有效,该比例为2/3以上 5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债务人,该期间为5日6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是修改公司章程 7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8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每个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股份的多少 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公司领导机关成员是指董事、经理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法定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法定时间为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 11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1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为50个 1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公司内部特定人员具有约束力,该特定人员不包括职工 14按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15依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条件的确认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16缔约过失责任1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8不安抗辩权 19合同 20要约 21承诺的有效条件 22监护协议不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23缔约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2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25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 通知债务人 26甲为供方在A地,乙为需 方在B地,双方签订了一份买 卖合同,但履行地点约定不 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且 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等方式确 定。该合同的交货、交钱地点 均在A地 27未成年人将继承的房屋卖 给乙(成年人),甲乙之间的房 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28据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的文件是权利要求书 29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 期为20年 30显著性是商标的必备要件 31我国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 作的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局 32目前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保护期为10年 33版权不属于我国工业产权 法保护对象 34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核 心是商标权 35根据我国《专利法》,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 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 10年 36商业贿赂违反了公平竞争 原则 37垄断 38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 征。 39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 要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 40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 体是经营者 41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 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42政府有关部门限定他人购 买其指定的商品,依法应承担 行政责任 43降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 4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向消 费者搭售消费者愿意接受的 其他商品,该行为是正当竞争 45季节性降价不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 46经营者发布真实事实,导 致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降低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7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 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8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规定,账外暗中接受回 扣是商业受贿行为 49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 畴,其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50目前,我国在确定产品损 害赔偿数额上采用的原则是 实际损失补偿 5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国家对产品抽查的结 果采取公告制度 52进货检验责任的承担者是 生产者 5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 期限内向抽检机构或其上级 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该法 定期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 日起15日内 54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 书籍无需有警示标志或中文 警示说明 55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或 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如果展销会已结束, 56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 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57在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中, 第一权利是安全权 58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 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参照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9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经 知道该商品存在瑕疵,但经营 者没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 理规定,则经营者不再承担质 量担保义务 60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 行61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62销售者应在进货时对产品 进行验收检查,如果产品存在 销售者无法直接辨认的内在 品质缺陷,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63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 的是美国总统林肯 64依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 手机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65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劳务报酬适用比例税 率,该税率为20% 66税率 67税收 68增值税 69税款的征收方式 70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71商业银行 72金融 73保险经营的原则 74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 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 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 应纳税款,该行为的性质是税 收保全 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 不动产的税率为5% 76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 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77购买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应 依法纳税,依法适用的税率是 20% 78啤酒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消 费税 79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 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 80对设立商业银行享有审查 批准权的机关是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中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82在我国,执行金融宏观调 控职能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 行 83设立证券公司的批准机构 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8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初次 从事某一工作时,可以约定试 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 6个月 85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 法定最低年龄为16周岁 86家庭与其聘用的保姆之间 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87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须用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通 知须提前30日 8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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