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弱势群体角度浅谈人权保护

从我国弱势群体角度浅谈人权保护
从我国弱势群体角度浅谈人权保护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摘要:近年来,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导致了许多激烈的社会矛盾,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这一群体的数量呈增加趋势,这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如何妥善地处理弱势群体问题,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试从弱势群体和人权的概念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现状,并对如何完善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弱势群体;人权;保护

一、人权、弱势群体的概念

明晰、精确的概念定义是展开学术论证的必要前提,因此,本文在进行论述之前,首先对文中两个基本概念——人权、弱势群体进行解释。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而其本质要求则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其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1]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弱势群体的出现和扩大便是其中之一。弱势群体(英文: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又称弱势社群,指的是社会中的弱者群体,在财富、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或者无权、无势、无人脉关系、无投票权的人,在社会被标签化及歧视的社群,例如孤寡老人、性工作者、失业和下岗工人、上访民众、农民与农民工、部分妇女老人儿童、残障伤残儿、同性恋和双性恋者、艾滋病患者等等。[2]经济生活的贫困,政治文化生活的贫乏是他们的共同特征。他们大多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无法满足最低的生活需要,更不要说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了。

二、我国在弱势群体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缺失

我国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难以得到保障,主要是下面四种权利的缺失:

1. 生存权。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状况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据调查,在城市, 有部分城市低收入者在近年出现了与经济发展相悖的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有些生活甚至已倒退到两顿饭都成问题, 不敢进医院、有病忍着以及一大捆葱打发一个冬天的贫困境地。在农村, 2800 多万人口没有摆脱贫困, 2 亿多已脱贫的人口收入水平还相当低, 只要遇到天灾, 就会有大量人口返贫。因病致贫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3]。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弱势群体却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受益者,反而最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尊重和保障其生存权是人权保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

2. 劳动权。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劳动权从一开始产生时就是一种弱权利。在双向选择的劳动关系中, 一般劳动者尚且难以用一种平等的地位与用人单位谈判, 在知识、信息等方面处于最低层次的弱势人群择业时就更加艰难[3]。首先,在强大的用人单位面前,劳动者不得不委屈地接受不公平甚至有可能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条款,以获得工作岗位。大多数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时长工作量超负荷。其次, 弱势群体的劳动报酬权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法律知识匮乏, 他们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今年来频发的农民工讨薪事件,企业安全事故等。

3.发展权。《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到“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因此发展权作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必须受到重视和保障。[2]由于我国现在处在社会转型期阶段,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很难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3]。显著可见的北漂一族住着地下室,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日子,在奢华的大城市,他们享受不到这个城市的繁荣。越来越严重的地区差异也是赤裸裸的打击,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小孩可以享受优越的物质资源,教育资源。然而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困难被迫辍学或不能上大学的情况越来越多。他们也难以得到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自身命运、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因此社会的发展似乎跟他们没有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发展应该值得我们深思。

4.司法救济权。法律是公民保障自身权益的最有利武器,宪法明确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 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得依赖于一定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

关爱弱势群体倡议书

关爱弱势群体倡议书 所谓"送人玫瑰,手留余香",您撒下的虽是点滴温情,成就的却是高尚的人生品德!那你知道关爱弱势群体倡议书范文吗?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关爱弱势群体倡议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关爱弱势群体倡议书范文篇1 朋友们: 在我们身边有这么一个群体随处可见,他们要么居无定所、要么无依无靠、要么备受歧视、要么乞讨度日、要么早早失学……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弱势群体。 朋友们,我们同在一片蓝天下,同样享受生活的美好,同样拥有幸福的家庭,也同样享有温暖的阳光,自然给了我们同样的关怀,生活却给了我们不同的境遇。 朋友们,当我们沐浴着清晨的阳光,尽情享受着幸福人生的时候,当幸福的孩子被无尽的爱包围的时候,您可曾想到,在我们身边还有数百万儿童因家庭困难、自然灾害仍徘徊在校门之外?他们挣扎在生命的底线上,他们的眼中充满了哀愁,他们的心灵充满了期盼,那就是——能够继续读书! 朋友们,当我们坐在舒适惬意的办公室里安心工作的时候,当我们锦衣玉食,却埋怨生活平淡的时候,您可曾想到,在我们身边还有那么多的农民工、失业者,正蜷缩于寒风中的某一角落,挺起并不坚实的脊梁坚守着最后的就业希望…… 朋友们,寒冬来临,暴雪突降,当我们躺在柔软暖和的被窝里酣

然入梦的时候,当我们不被寒冬困扰、不为衣食忧愁的时候,您是否想到,在我们身边还有那么多的孤寡、残疾老人,衣衫褴褛、面容憔悴、目光呆滞地等待着政府有限的那一点点资助,而他们所需要的也就是那么一点点就足以让他们感觉到"这个冬天不太冷"…… 朋友们,据有关报道说,中国现存艾滋病人约70万,这是一个多么令人不寒而栗的数字啊!而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他们本应该和我们一样,有欢乐、有幸福、有美好的未来。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成为艾滋病的受害者,从此他们的生活中不再有阳光,缤纷的世界在他们的眼里开始变得灰暗……他们,仅仅是想要正常的生活,从不奢求可以成为艾滋病史上的奇迹,仅仅是,不希望人们畏惧,不想被隔离,不想他们的心总那么孤单…… 朋友们,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己所为、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用青春昭示生命,用奉献感悟心灵,在这样一个充满激-情的日子里,我们倡议: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伸出我们的双手,让我们共同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我们的关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或许我们没有能力消除他们的贫穷和困苦,或许我们没有能力让他们都过上跟我们一样的美好生活,但是,我们可以帮助他们,至少可以帮助他们中的一部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或许我们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或许我们个人的帮助杯水车薪!但滴水成河,聚沙成塔。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爱人者,人亦爱之",您的乐善好施将被他人铭记,您的热心关

中国弱势群体

“中国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弱势群体是指什么?最简单明了的回答就是:穷人!收入不多甚至几乎为零或欠下负债的人,这种人不是几个,而是一群,综合的看,被称为弱势群体,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状况得到飞速的提升,GDP总值一跃为世界第二,然而我国社会中所存在的弱智群体也成为了现实社会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承担着相当大的人口压力,GDP总值虽高,可是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均很少,再加上贫富差距过大,所以我国的弱势群体越发的强大,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四种人:下岗职工,无业游民,进城打工农民工以及过早退休人员,先说说“下岗职工”,下岗就指“待业”,也就是“失业者”,工厂的亏损破产直接影响着她们的生活状态,因此一个企业的存亡兴衰关系着千千万万个中国普通家庭,然而企业之间的残酷竞争又不可避免的产生出了“下岗职工”,而这些“下岗职工”又等待着遥遥无期的再次“上岗”,有的或许寻找别的工作单位,然而年龄,技术和工作经历又限制着她们再次寻找工作。再说说“无业游民”,“无业游民”不同于“下岗职工”,“无业游民”是从来就没有过工作,他们成天无所事事,基本没有收入,靠着别人的赡养,一旦失去赡养,其困难就更大了,这种人一部分源于自身的懒惰,自我堕落,一部分源于现在中国的就业问题,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或者找不到自己满意的工作而沦为社会上的“无业游民“,心理上的落差导致他们渐渐没有了进取心,甘于现状,成为弱势群体。对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们多数是来自于农村,

相对来说,他们寻找的工作比在家乡务农要多一些,然而他们却从事着最累最苦最脏最危险的活,拿最少的工资,有些还遭到拖欠,所以将他们列入弱势群体是合理必要的,从农民工就应该想到农民,现在的农民因为城镇化现代化的建设,土地变的少了,粮食少了,自然日子不好过了,补贴少,又无田好种,困难可以想象。而较早退休的人员,拿着养老金过日子,其困难不想可知。另外除了以上四种人,社会上的老弱病残,自身没有工作能力的人,也应该纳入弱势群体中,这样一来,中国的弱势群体就多了,由于我国的国家大,人口多,发展不平衡,因此我国的弱势群体还分区域性,地方性,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要想彻底的解决我国弱势群体的存在问题,我认为在短期之内是不现实的,但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弱势群体,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对于“下岗职工”,社会要提供更多的再次就业机会,利用他们所共有的工作经验,工作性质来分配不同的工作岗位,而企业的管理者,则要更加的负责,积极的经营,友好的竞争,为了自己以及千万个家庭的生活质量。个人认为“无业游民”是个比较头疼的群体,游手好闲会成为一种习惯,作为这些游民的赡养者是否应该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的教育方式,而那些后天成为游民的大学生们,是不是在面对工作时最好放下自己的架子,要明白行行出状元的道理,珍惜每一份得来不易的工作。而进城的打工农民工,我认识要想改变现状,得从下一代抓起,教育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下一代得不到很好的教育,只能从事着上一代的工作,一代代的穷下去,社会上的有钱人应该多

辩题资料收集1-对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强调特殊保护

. 对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强调特殊保护/平等对待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从语义学上,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比较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这一群体的共同特征主要是丧失或没有劳动能力,他们普遍缺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经济是收入。其次,从社会学上,弱势群体指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再次,从法学意义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是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概念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估计出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 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

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一)立法保护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合理差异的否定。关于特殊主体的特别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empirenews.page--]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二是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1][2]下一页四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给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司法保障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关注弱势群体 关心孤寡老人

关注弱势群体关心孤寡老人 湛江市社会福利院成立於1957年,迄今已有45年的历史。1983年又成立了儿童福利院。座落在著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湛江寸金桥边。全院占地面积7740m2,建筑面积12699 m2。现有床位350张,有工作人员130多人。主要收养孤儿、弃婴(儿)及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社会各届人士的大力支持下,进行了多次扩建改造,现院内有功能齐全的老人康复楼、儿童综合大楼。我们怀着关心关怀来到湛江市福利院进行慰问。 孤寡老人作为特殊的群体,一直被人们视为弱势群体。他们是社会无依无靠需要别人帮主的人。老人们年轻的时候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当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发挥社会的力量回报老人的贡献。那么什么事弱势群体呢?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在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等领域中,它是一个核心概念。社会学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普及,可以说是推动弱势群体概念成为社会科学主流话语之一的重要因素。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前文已述,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

中国弱势群体贫困问题分析

中国农村弱势群体贫困问题分析 摘要: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等方面开始出现较为明显的差距,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社会分层日益突出。于是在众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村弱势群体也开始形成。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关注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者及贫困群体,也无疑得更多的关注那些生活在农村的弱势群体。 关键词:中国农村弱势群体贫困 正文:低收入人群和贫困群体主要是指一批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社会资源短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这一群体在农村弱势群体中具有极强的代表性。众所周知,贫困的核心是能力的欠缺。就我国农村的贫困而言,主要是绝对贫困问题,即指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限度的生活水平。然而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农村的贫困发生率大大降低,因此我国农村的绝对贫困又是一种不断缩小的局部性贫困。 一、中国农村贫困的原因 贫困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贫困的因素也很多。(1)政策和制度的障碍是造成改革前农村存在的普遍贫困的主要原因。例如,首先长期以来实行的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政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其次二元户籍制度从根本上限制了农民通过进城务工改善生活状况和处

于恶劣生存环境下的贫困人口通过迁移来解决贫困的机会。人民公社制度从根本上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 (2)不合理的生产开发方式是构成贫困的重要原因。自然资源转化为生产资源并成为经济资源,需要一个适当的转换过程,而选择什么样的生产开发方式,则在资源开发利用中起到关键的作用。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开发方式始终是围绕粮食生产中心的初级开发方式,而不是对农业进行全方位的深度开发。 (3)人口素质低。中国贫困地区的人口素质差,从根本上制约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并成为贫困延续的基本原因之一。人口素质差也是构成缓解贫困的一大障碍,这是中国反贫困工作至少在中短期内所无法回避和逾越的难题。 二、中国农村贫困的现状 中国一直面临较为严重的农村贫困问题。虽然经过长期的扶贫开发工作,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大为减少,但是农村的贫困问题依然严峻。中国农村贫困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大部分的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于西部。由于农民间收入差距和农村地区间收入差距的逐渐扩大,农村相对贫困问题逐渐显现,逐渐也呈现出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的转移,相对贫困问题逐渐扩大。大部分的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于西部是新时期农村贫困的一大特点,西部地区的农村贫困主要属于生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摘要]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 对待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成了任何社会都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将弱势 群体的人权保护纳入法律的视角,是法学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 弱势群体,首要的任务是将弱势群体的人权实证化为法律权利。本文 从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的困境、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 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制度和对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建议等方面 简单论述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关键词] 弱势群体;人权;法律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所谓“弱势群体”至少有三层含义:1,他们的现实生活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2,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中能够得到的报酬,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这样的机制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会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压力。而弱势群体则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

位,造成这种劣势地位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强势群体虽然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治家的态度,甚至可以影响选举过程,影响政府的决策。但是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说句老实话,如果政府和媒体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很难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 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沦为弱势群体,主要是在正常化的社会环境里产生的现象,是因为自然和个人因素造成的,其构成主要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他们是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社会支持主要是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后者则主要是社会制度变迁、社会结构转型导致的,其构成主要是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对于这一类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则主要是增加个人权利、提高个人能力和改变社会环境。[1] 二、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群体,他们的产生是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是发展的必然性代价。

关爱弱势群体活动方案

关爱弱势群体 一、背景与主题 杭州正在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而努力,如何提高生活品质?从社会建设的角度就是要坚持围绕生活、保障生活,破解“七大问题”、建设“平安杭州”,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提高社会的创造力与和谐度。 但在社会中无疑依然存在着一些或生活贫困或心灵孤寂的人们,特别在农村,从事着低收入职业,遇天灾人祸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地人和外地人为数还不少。他们同样是社会大家庭的一员,渴望得到帮助和关怀,而这也是我们所有青年团员的责任。 而作为一名青年团员教师,在一个班级中,也有一些由于各种原因而引起的学习困难的学生,他们同样需要得到帮助,从而与大家共同进步,享受学习的快乐。 因此,本次活动以青年团员为主体,带动全体学生,关爱弱势群体,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培养学生关注社会的责任感和关爱帮助他人的美好品德。 二、活动目标 1、在班级中,给困难生等结对子,在生活上关心他们成长,在学习上切实帮助他们进步; 2、走近本镇的各类弱势群体,培养学生平等待人,尊敬普通劳动者的情操; 3、用各种文艺形式歌颂普通劳动者,陶冶学生心灵,播洒爱的种子。 4、在学校中开展“献爱心慰问老人”的活动; 5、以“爱心”或“平凡人”为话题,写一篇作文。 三、实施过程 (一)给困难生结对子 1、确定帮扶对象 在向各班班主任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各班帮扶对象。 2、确定帮扶方法 教师:开展“同在一片蓝天下共享大家庭温暖”青年团员“一对一”活动。即各位团员青年教师主动带头,在了解学生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与学校各班学习、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学生结对,并且制定好辅导计划,展开辅导,帮助学生不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能找回自信,“微笑”成长。 学生:以座位同桌或就近以及双方互选原则,配合教师,督促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帮助解决学习上的困难;在学习方法上给予一定的指导;对生活上的困难等直接向老师反映。

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

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 会支持政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显,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并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朱róng@②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提到了弱势群体问题,指出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实际上,弱势群体成为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是在近几十年。(注:杨团:《弱势群体及其保护性社会政策》,《前线》2001年第5期。)然而,弱势群体的存在,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一定规模的社会弱势群体。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存在问题多样,弱势群体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经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因此,深入研究新时期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建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基本特征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称法,如: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等。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各自的界定。如有的学者将社会弱者作为社会工作的对象,认为“弱势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群体”。(注: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有的学者从经济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看作是贫困群体或者是贫困群体的一部分,认为“脆弱群体指的是这样一些人口群体: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他们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脆弱群体一部分已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是潜在的贫困者。”(注:沈红:《中国贫困状况与贫困形势分析》,汝信、陆学艺、单天伦199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有的学者则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并且认为法治社会应该从法治的公正性出发,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注: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前线》2001年第

关于弱势群体保护

一、提出“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背景 首先,“弱势群体保护”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二十年。然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果说前十年大家是在共同贫穷基础上低水平地实现共同富裕,大家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的话,那么后十年,尤其是1992年以后,则是贫富差别加速扩大的十年。在这十年中,市场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大,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速度越来越快,致富手段呈现出多元化-既有合法的手段,也有非法的手段;即有白色的手段,也有灰色的,甚至黑色的手段。有的阶层、群体从改革开放中受益很少,甚至利益受损。在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批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为改革开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于是,以下岗职工、失业者、民工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初具规模。 目前,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已占我国人口的相当大比例,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要从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水平的共同富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也刻不容缓。 其次,“弱势群体保护”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目标体系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于是,经济目标尤其是经济增长率,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目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同时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而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突出,等待。发展是硬道理,但被片面理解为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其实,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都是硬道理。因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中,应当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并重。为适应目标体系的这种高速,必然要强调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次,“弱势群体保护”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可持续发是一种协调的发展观,它要求保持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使各阶层之间达成一种适当的平衡。历史经验表明,如果一个社会占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占人口多数的社会下层处于贫困状态,就不可能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应当有平等的发展权利,甚至弱势群体的发展权更重要。应当注意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绝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恩赐。弱势群体的发展是强势群体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保护弱势群体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强势群体的责任。 最后,“弱势群体保护”也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机制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

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一)

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一) 内容摘要: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人们发现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是如此缺失与不足,而其中引出的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问题更是突现而出,亟待完善。从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人权限制的界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衡量、特别宪法程序和国家紧急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宪法和紧急状态法制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制度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紧急状态;人权保障;紧急权力;宪法程序;司法救济 2003年春夏的一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正式名称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简称“非典”或SARS)公共危机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制的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如此关涉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紧急时刻,如何同时保障宪法上的人权,跃然而入至法学界的视野之中。本文拟就此展开,探讨一下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课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与立法建议。一、引子:“非典”防治工作中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在2003年非典危机中,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定点集中治疗和建立隔离区、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在较短时间内控制住疫情可谓功不可没。然而其中存在的对人权保障的严重不足却尚未引起政府与学界的足够重视。具体而言,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此次非典危机中政府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防治时期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该说《传染病防治法》已经赋予了政府相应的行政紧急权力,但该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没有详细规定政府具体行政紧急权力的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虽然属于该法的实施细则,却与其之间联系不明,以致使人感觉无法可依,又应急出台了与实施办法在内容上具有交叉关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由于制定的仓促,该条例更是着眼于管理角度,具有明显的“管理法”色彩。这三项法律、法规之间还未建立起比较协调一致的法律关系。1]因此众所周知的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即难以成立。如此就使人权在随意性行政自由裁量面前难以得到周全的保障。2] 2.政府保障人权的意识有待加强。这次防治工作之初,一些地方政府瞒报、缓报、谎报非典疫情,直到WHO的外力介入方使严格的疫情通报制度得以确立。由此可见一些政府及其领导者对作为人权的知情权的漠视。而在采取的一系列抗非典的具体行政措施中,由于其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3]与财产权利,更是问题颇多。 3.我国宪法程序的缺失使得这次抗击非典的斗争显示出众多的人治因素。无可质疑,“十六大”产生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在抗非斗争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做出了诸多正确决策。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宪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可操作性弱,致使政府在应急决策与立法时无章(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尤其是后者)可循,其产出的结果也就难以尽善尽美了4]。而政府也就难以依据正当而明确的宪法程序,做出限制一小部分人权的行为了,即使这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无奈之举。 4.国家紧急权力失范。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对国家紧急权力仅仅靠分散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造成防治工作中需要动用国家紧急权力进行行政紧急处理时,经常遇到无法可依(尤其是无程序性规范)的情况。例如隔离措施的具体实施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导致了某种程度的随意性,5]从而难免出现人权受到侵犯的问题。 但问题总有其另一面:此次非典疫情的爆发也促使政府与理论界反思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不足。在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问题也开始逐渐引起关注。例如公民知情权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下面本文即进一步展开至一般意义上的紧急状态,对其下的人权的保障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紧急状态界说及其下人权保障的特点(一)紧急状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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