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

近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
近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

近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

被处罚者名称主要违法事实罚款金额

(万元)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吕格庄分公司

固体废物违法贮存 5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30

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批建不一 5

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

氰化尾渣经营活动

3.3

刘涛成电力铁塔及路灯杆项目涉嫌违反

环评制度案

5

孙树欣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5

李新胜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及非法排放固

体废物案

3

烟台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车间技术改造项目涉嫌违反

环评制度案

5

李玉峰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2 山东华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废水案10 招远市招泉龙口粉丝厂涉嫌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废水案 6

招远鹏洲电子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

施案

3

烟台晨昊锌业有限公司涉嫌固体废物违法贮存和未按要

求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10

山东开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10 招远市华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案10 招远三联化工厂有限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案10 烟台德胜达龙口粉丝有限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案0.983 招远市龙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案0.9222 山东信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10

招远益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2.732 烟台鑫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5 烟台市正裕种猪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4.5 招远市晶康粉丝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0.3708

招远市双盛石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密闭的仓储设施防治

扬尘污染案

2

烟台庆林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1

烟台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超标

1.5

招远市白天鹅加油站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 招远市盈发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3.86 烟台联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案10 招远市鑫通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0.9 招远市广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5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温家分公司

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5

招远市金名厚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物料未采取围挡、遮盖、清扫、

洒水措施案

2

王绍海涉嫌噪声超标案提请市政府

关闭

何连海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提请市政府

关闭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核审。4.告知。5.听证。6.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作出的每一个处罚都是按照以上程序的,如果大家发现有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在很多时候,有的人分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区别,首先二者所处的领域是不同的,刑法是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最后是不能够轻易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当然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认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关于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663号)要求,组织各有关处室、单位围绕“双公示”工作各个环节查漏补缺,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双公示”长效工作机制。**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字[**]371号)建立了“双公示”工作机制。一是明确了“双公示”工作原则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二是明确了分管局办公室领导为“双公示”工作责任领导,确定局办公室为牵头部门,统一负责局“双公示”推进工作,各相关处室、单位具体落实,努力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事、安排到位”的工作要求。 二、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形式。按照工作要求,在局门户网站专门开通了“双公示”专栏,为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各处室开通了“双公示”信息报送账号,编制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对**年以来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部上网公示,同步推送到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三、建立“双公示”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规范、准确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授权范围,对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以及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相关信息。 四、加强“双公示”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及时持续更新数据,保证数据传送质量。我局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有关工作培训,及时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局机关各处室进行相关工作业务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建立了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各职能处室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截止今年5月份,已公开行政许可信息110条。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限于人员紧张、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在一些工作的推进和开展上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加强,今年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各有关处室、单位的思想认识,深刻理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是加强市场监管、打造诚信政府、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举措,深刻理解“双公示”工作对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中国的重要意义。 二是要进一步拓展“双公示”公示的信息范围,拓宽“双公示”信息的公示渠道,规范“双公示”的信息内容和审核程序、将自治区“双公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

行政执法数据公开模板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2017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目录 第一部分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 分局部门概况 一、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部门主要职能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是镇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工作部门。负责东凤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业务上受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承担本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的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草拟安委会有关文件,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任务,并跟踪落实。 (四)依法行使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行使全镇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危险品、烟花爆竹、易制毒、非煤矿山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市安监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七)依法行使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权。 (八)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综合监管,并按有关要求监督企业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文化体育旅游局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6〉5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公示”工作是国务院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对推动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建立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思路及目标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公示内容和公

示方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评估考核,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确保2016年3月底前市、旗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全部做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二)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市政府、旗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多渠道公示。 三是遵循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公布“双公示”信息的各级各部门对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市政府杨海副秘书长为全市“双公示”工作总负责人,统筹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市发改委为全市“双公示”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杜国栋副主任为

近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

近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 被处罚者名称主要违法事实罚款金额 (万元)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吕格庄分公司 固体废物违法贮存 5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30 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批建不一 5 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 氰化尾渣经营活动 3.3 刘涛成电力铁塔及路灯杆项目涉嫌违反 环评制度案 5 孙树欣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5 李新胜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及非法排放固 体废物案 3 烟台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车间技术改造项目涉嫌违反 环评制度案 5 李玉峰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2 山东华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废水案10 招远市招泉龙口粉丝厂涉嫌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废水案 6 招远鹏洲电子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 施案 3 烟台晨昊锌业有限公司涉嫌固体废物违法贮存和未按要 求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案 10 山东开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10 招远市华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案10 招远三联化工厂有限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案10 烟台德胜达龙口粉丝有限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案0.983 招远市龙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案0.9222 山东信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10

招远益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2.732 烟台鑫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5 烟台市正裕种猪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4.5 招远市晶康粉丝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0.3708 招远市双盛石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密闭的仓储设施防治 扬尘污染案 2 烟台庆林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1 烟台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超标 案 1.5 招远市白天鹅加油站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1 招远市盈发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3.86 烟台联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案10 招远市鑫通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0.9 招远市广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5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温家分公司 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5 招远市金名厚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物料未采取围挡、遮盖、清扫、 洒水措施案 2 王绍海涉嫌噪声超标案提请市政府 关闭 何连海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提请市政府 关闭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8号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7月9日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

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表 号:黑政法监1表 制表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批准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黑统函[2003]44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5年9月30日 填报义务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1年9月 日

填表说明 (请填表前详细阅读本说明) 一、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对应的各栏目;市(行署)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和第(二)行“本系统”对应的各栏目。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的下属执法单位填写的统计报表通过三个主管局直接报省政府法制办外,其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填写一式两份统计报表,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本部门的统计数字,除包括部门自身外,还包括本级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有关情况;本系统的统计数字,为本部门的统计数字及其下一级各部门上报的该系统的统计数字汇总之和。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对应的各栏目;县(市、区)和市(行署)政府法制办负责填报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第(四)行“本级各部门”和第(五)行“本行政区域”对应的各栏目,均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其中本级政府的统计数字,仅填写以本级政府的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为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三个系统之外的其他实行垂直领导的各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的下属部门上报的“本部门”统计数字之和;本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为“本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之和加上本辖区内的所有下一级政府上报的该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之和。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含义如下: (一)“处罚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按实有单位和人员统计,而不论各单位在本统计期间是否实施过行政处罚。其中“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视同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执法人员”,是指处罚主体(含其委托组织)内在编的对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持有合法执法证件人员总数”,是指持有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总数。 (二)在“处罚种类的运用”中,第9栏“总金额”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罚款数额的总数,与该罚款是否收缴到位无关;第10栏“罚款数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罚款数额达到或者超过《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省政府令第15号)的标准,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案件;第18栏“其他”,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填表时请在“其他”二字下注明该处罚种类的具体名称。 (三)“适用处罚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其中“告知听证权利”,是指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法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案件;“履行听证程序”是指在告知听证权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实际召开听证会的案件。 (四)“处罚执行情况”,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统计其间的履行情况。其中“罚款收缴”是指在本统计其间已经执行到位的罚款金额;第25栏“自动履行”,是指各种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况,但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被加处罚款后才履行的情况也包况在内;第26栏“依法强制执行”,是指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通过银行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的情况;第28栏“执行”,包括所有在本统计期间内通过法院得以强制执行的案件。 (五)“重大处罚决定”,是指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达到重大处罚决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的案件。 (六)“处罚监督情况”,是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调阅抽查处罚案件卷宗、受理对处罚违法案件的举报等方式,在本统计期间查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的情况。其中,第35栏“纠正违法案件”,包括被责令自行纠正的案件以及被有权监督的机关依法纠正的案件。

顺德区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食品药品执法大队顺市监(食药大队)案公【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械罚字[2014]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个 人 姓名(名称)梁宝琼(顺德区陈村正视眼镜经营部经营者)注册号营业执照编号:440681601312687 单 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宝琼 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佛陈路一号8座华润万家超市一楼上二楼电梯口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4年7月14日,根据其它部门转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眼镜经营部检查中发现,发现该店货柜有“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0257号]”等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一批,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0257号]”等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一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双公示”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公开,方便查询查看;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二)工作目标。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3月底前完成X 年至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本县区本部门网站全部公示;新制作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县区本部门网站公示,确保实现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双公示”工作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县区有关部门(包括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X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明确“双公示”窗口和方式。在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直接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统筹归集本县区相关信息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并同步推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之立案程序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之立案程序 1.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违法案件材料,依照自己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违法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处理的专门活动。 2.立案的主体 立案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执法责任主体的行政执法机关。因此,立案审批要到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要明确立案审批意见。 3.立案的条件 一般来讲,立案有三个条件:一是取得违法事实证据(可以是全部违法事实中的一个或几个主要要素,例如涉案物品存在等);二是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三是在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4.立案的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知情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当事人自认等。 5.立案的时机

立案的时机应当把握在取得了基本的违法证据之后、在需要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进一步丰富化、完整化、明晰化之前。 6.立案的意义 程序意义:立案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开端和必经程序。立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行案件办理程序、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的首要前提。没有立案,行政执法机关的后续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行为都没有意义。没有立案,就没有案件。立案之后,有利于迅速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管辖意义:立案之后,行政执法机关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暂时排除了其他执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应当管辖的案件,也需要待立案机关依法做出案件移交管辖决定并移交后,其他执法机关才能立案受理。 组织意义:做出立案决定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组织执法力量,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才能进一步将违法事实完整化、清晰化,才能为审慎、稳妥、及时、准确地制裁违法行为提供前提。审批意义:立案决定的做出,对当事人的后续正式调查取证才有了基本的审批依据、对立案做出前取得的证据也有追认的作用,否则,不断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涉嫌滥用调查取证权。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统计科目统计内容 执法机构法律性质 执法机构编制性 质 执法人员编制 性质 执法人员资格证执法经费来源 法定行 政机关 法律、 法规授 权组织 受 委 托 组 织 行 政 机 关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行 政 编 参 公 事 业 编 其 他 事 业 编 执 法 辅 助 人 员 只持有政府执法资 格证人员数量(含省 级政府和有发证资 格的地级市政府) 只持有国务 院部门执法 资格证人员 数量 同时持有政府 和国务院部门 执法资格证人 员数量 财政 全额 拨款 机构 财政 差额 拨款 机构 自筹 经费 机构 省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市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县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乡级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分项合计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总计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在相应科目下填写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 构汇总县级情况后与本级情况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2、执法机构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机构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人员项向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经费项下的 “比例”指的是该项经费在总体执法经费中所占比例。 3、“分项合计”指的是本表第二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总计”指的是本表第一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 1页

4、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5、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6、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7、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附表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执法机构名称所属 部门 法律性质编制性质执法人员编制(人)执法人员资格(人)执法经费来源 法定行 政机关 法律、法 规授权 组织 受委 托组 织 行政 机关 参公 事业 单位 其他 事业 单位 行 政 编 参 公 事 业 编 其他 事业 编 其 他 只持有政府执 法资格证人员 数量(含省级政 府和有发证资 格的地级市政 府) 只持有 国务院 部门执 法资格 证人员 数量 同时持有政 府和国务院 部门执法资 格证人员数 量 财政 全额 拨款 财政 差额 拨款 自 筹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使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行政执法主体无所属部门的,无需填写“所属部门”项;有所属部门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3、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机构无需填写此表,有关情况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统一填写;“派出机构”应当单独填写,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以自己名义执法的,填写本表后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驻乡、镇、街道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由派出部门填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需填写。 5、“法律性质”“编制性质”和“执法经费情况”,请在相应栏目下填写“√”;“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人员资格”,请按照相应的人数填写。 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8、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2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8月)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号 案件名称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 表人姓 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 罚的履 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 处罚的机 关名称和 日期 备注 1 (辽市稽 1 )药立 [ 2015 ] 1 号辽阳百合医 药有限公司 涉嫌销售劣 药牡丹皮案 辽阳百合医 药有限公司 69267141-0 韩元旭辽阳百合医 药有限公司 涉嫌销售劣 药牡丹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没收物品及罚款。 主动履行, 2015年02 月04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2 月04日 2 (辽市稽 2 )立 [ 2015 ] 1 号 辽阳市华美 化妆品一厂 涉嫌生产、销 售不合格化 妆品案 辽阳市华美 化妆品一厂 73674547-8 衣选成辽阳市华美 化妆品一厂 涉嫌生产、 销售不合格 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二十七条,没 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 主动履行, 2015年04 月14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3 月31日

3 (辽市稽 2 )药立 [ 2015 ] 1 号辽阳广信大 药房涉嫌销 售劣药当归 药品案 辽阳广信大 药房 L2092072-0 边丽静辽阳广信大 药房涉嫌 销售劣药当 归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没收物品及罚款。 主动履行, 2015年03 月20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1 月25日 4 (辽市稽 1 )药立 [ 2015 ] 2 号辽阳市文圣 区众百姓药 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案 辽阳市文圣 区众百姓药 房 张宏伟辽阳市文圣 区众百姓药 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没收物品 和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2015年03 月23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3 月20日 5 (辽市稽 1 )药立 [ 2015 ] 3 号辽阳市宏伟 区新圣康大 药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和鹿角胶 案 辽阳市宏伟 区新圣康大 药房 王洪英辽阳市宏伟 区新圣康大 药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和鹿角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没收违法 所得。 主动履行, 2015年03 月23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3 月20日 6 (辽市稽 1 )药立 [ 2015 ] 4 号辽阳市白塔 区圣康大药 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案 辽阳市白塔 区圣康大药 房 王洪英辽阳市白塔 区圣康大药 房涉嫌销 售劣药龟甲 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没收违法 所得。 主动履行, 2015年03 月23日 辽阳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局,2015年03 月20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题要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 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认定? (一)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二)非法手段则应该: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

行政处罚常用表格新

环境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格式 样式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样式二、调查询问笔录 样式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样式四、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样式五、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 样式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样式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样式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样式九、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样式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样式十一、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样式十二、强制执行申请书 样式十三、案件移送函 样式十四、送达回执 样式十五、结案审批表 样式十六、环境违法案件销案审批表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立案号案由 当事人 名称或姓名 住址(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 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案情简介 及 立案理由 承办人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审 核意见签名:年月日 环保部门 负责人审 批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

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证件证号:、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 地址:邮编: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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