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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共享单车法律监管

20XX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宣部,中Y网络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起草《关于互联网出租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国家在各省市相继出台共享单车管理规范后首次将共享单车的制度化和标准化管理纳入国家管理。政F的干预不仅有利于共享自行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经济法对共享单车监管的必要性

作为一项替代政F公共职能的新鲜事物,政F对其采取的态度是鼓励,而非许可。从目前来看,深圳、XX等地出台的一些规范,使用的也是“鼓励规范”这样的词。但随着共享单车的急剧扩张,当共享单车的发展速度快于共享单车的管理速度时,一系列城市问题便随之而来。这种基于共享单车的使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已经不是一种单纯的私法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公共利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集体利益,更关乎着整个行业发展的走向。因此,应该利用具有公私混合法属性的经济法来对其进行监管,平衡好政F、单车企业、骑行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共享单车这一新兴行业更好地带动社会经济、环境、金融的全方位发展。(一)保障骑行用户的自身利益共享单车大量投放,大街小巷又现自行车大军。与出行方便相伴的,也有骑行事故多发等隐忧。XX市民冯先生通过手机扫码使用OFO共享单车,摔倒受伤自己支付逾2万元的治疗费用。类

似情况也屡见不鲜,对于这种共享单车自身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安全隐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给予了救济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相关规定,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二)预防行业间的恶性竞争为了抢夺用户资源,各单车公司在营销方面各出奇招如:每月免单、骑行抽奖、每日第一次免单、包月包年奖励等。对消费者来说,这样的竞争能够使其在短期内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进而增强用户体验好感度。但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愈演愈烈的低价营销模式,根本目的在于压垮对方的资金链,对双方来说,可谓是两败俱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市场的良性竞争不仅仅能够维护骑行用户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利于刺激经营者提高自身的产品及服务质量,从而带动整个行业良性循环发展。

(三)防止资源的严重浪费据中国自行车协会官网报道,20XX 年,共计78家品牌投放了约20XX年1月,摩拜和OFO单车均宣布用户量超过1000万。以1000万计算,OFO累计押金总额为9.9亿,摩拜押金总额29.9亿元。假设活期存款利率0.35%,29.9亿元押金一年可获益上千万元;假设余额宝年化收益3%,一年可获益8000万元。单车企业可通过押金规则形成巨大的“资金池”,表面看是租赁服务,实质上还具有金融功能。融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生产经营,其资金提

供者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并无实质意义的商品或者服务作为对价,加之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蕴藏着巨大风险,所以法律从信息披露、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规定了诸多监管措施。虽然单车企业为保证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运营风险、防止用户故意损毁单车、不支付租金等情形,收取押金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却有可能“醉翁之意不在酒”,借此募集大笔现金用来融资,从而疯狂地抢夺市场。但遗憾的是,目前国内的共享单车金融监管仍然是空白,用户将面临无法退还押金的严重后果。通过规范和完善金融法的相关内容,可以明确押金的属性,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维护金融秩序。

二、完善经济法对共享单车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自行车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行业协会在国家(政F)主体与企业主体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沟通和协调功能。政F监管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而行业协会本质上是一个自利性组织,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其监管灵活性强。可以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实施灵活、高标准的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使其参与市场监管有助于有效弥补政F监管不力,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监管成本。行业协会通过协助政F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共享单车的产品标准和售后服务标准,来规范其生产、投入和运营。同时,通过引入投诉机制,可以完善用户遭到侵权的救济途径。在《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但却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且该投诉机制的受诉主体为单车企业,单车企业是否能够有效处理用户所投诉的内容也有待考证。同时,鉴于行业的呼

吁,应当成立共享单车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整合优质资源,促进产品和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共享单车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

(二)平衡市场调节机制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共享单车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目前,我国共享单车的模式相对于资源共享,更多的却是一种资源浪费。共享单车行业的兴起无疑给我国的钢铁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释放了我国当前过剩的产能,然而,随着成本的快速扩大,巨大的投入将转换为巨大压力。这种野蛮生长的行业会不会更加刺激我国钢铁产能的无休止增大,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市场是行业发展的决定因素,市场的需求才是单车行业得以发展的关键。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不能松懈,但是也应当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进行相应完善,根据市场容量,钢铁需求作出相应的调整。单车企业为了其自身的持久发展也必须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对其提供的单车数量进行调整,不仅可以节约成本,还能够节约资源。

(三)引入第三方金融监管机制共享单车在经营过程中,向公众吸收大量押金,形成沉淀资金。共享单车用户群体的快速扩张导致了资金的大规模聚集,故必然要规范资金监管以及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对于押金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押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二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实施免押金使用模式。比如,哈罗、OFO等单车企业与芝麻信用达成合作,约定达到一定信用积分的用户可以免付押金。三是建立单车企业与银行联合监管的资金管理机制。例如,20XX年2月28日,摩拜

单车表示将与招商银行就押金监管、支付等方面达成金融服务意向,以加强对于沉淀资金的监管和安全性。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还是与银行形成共同监管机制,第三方的监管方式已经成为了押金监管的必由之路。押金的去向问题是共享单车被诟病最多的地方,原则上单车企业只能将押金用于银行存款,此外的投资融资计划均应取得用户的同意和许可。不仅如此,单车企业在收取押金前应告知用户该押金未来的用途,企业存续期间用户也有权了解押金的使用状况。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不仅能够实时监管企业对于押金时使用情况,同时也能够让用户看到公开透明的押金去向。对于押金产生的利息,笔者认为可以归共享单车企业所拥有,不仅能够增加企业的收入,同时还能够鼓励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完善共享单车行业恶性竞争的法律责任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鲜事物不仅解决了当下社会面临的最严重的出行难问题,同时也给市场经济带来新的生机与活力。各家企业为了达到占领较大市场份额的目的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如前文所述的每月免单、骑行抽奖等,但是这些活动长此以往会形成恶性循环,一旦活动结束,不仅会打消骑行用户的积极性,还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恶性竞争的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其过于笼统,《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共享单车所产生的新型促销活动并没有给予更全面的规制,不仅如此,由于其收入来源不仅仅是租车费用,所以对于这种免单活动是否属于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难以确定。同时,共享单车骑行数量及骑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导致不能确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

的损失是多少。在《指导意见》中也只是强调规范企业经营,却并未对恶性竞争这种现象的产生制定出一定的解决方案,因此,针对这一新鲜事物的的不断发展,也要建立起相应完备的法律责任来应对可能突发的法律后果。

三、结语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在单车租赁行业的具体应用。共享单车最开始是政F为了履行其公共职能,解决出行的“最后一公里”而出现的,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不断壮大,共享单车公司能够在实现自身商业价值的同时,解决大家出行困难的问题,并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替代了政F一部分的公共职能。不仅如此,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对企业的业务拓展以及长久发展都是极为有益的。但是,在这种新兴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一系列问题,如个人信息的窃取、私自上锁、乱停乱放、押金的无法退回、企业间的恶意竞争等亟待解决。

数学模型下的共享单车问题

数学模型下的共享单车问题 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共享单车中的数学问题。首先通过搜索各种数据使用迭代回归的数学模型估算了沈阳市内五区的适宜共享单车量,然后建立多目标优化模型选择出了最为合适的集中停放地址,最后给政府管理部门总结出了一份引导单车有序使用和管理的报告。 对于问题一,首先介绍了回归分析法的具体内容,然后详细具体说明了一下迭代回归模型在求解各个区适宜共享单车数量上该具体如何使用。经过查找的沈阳五大区的详细资料,带入了迭代回归模型中,并且根据各个区内交通状况与大学数目合理的综合了一下共享单车数量,最终估算出了和平区大约需要共享单车10000辆。沈河区大约需要共享单车9000辆。皇姑区大约需要共享单车12000辆。铁西区大约需要共享单车10000辆。大东区大约需要共享单车8000辆。最后结合沈阳2017年3月至5月来共享单车的使用状况对比验证了一下结果的准确性。 对于问题二,首先介绍了一下建模思路,从设立停放点的总原则到集中停放点布局的影响因素,因为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所以经过分析后建立了多目标优化模型,该模型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紧接着对模糊集理论做了简要介绍,通过模糊集隶属函数的多目标优化算法的详细步骤对沈阳市和平区做了具体的规划,最后根据地图比例缩放很好的将需要设立单车集中停放地址名称呈现在了地图上。尤其对于大学附近需要多设立停车位点。 对于问题三,结合问题二得出的结论,给出了政府管理部门三点最重要的建议:1.加强宣传提升大众的共享意识。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3.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合作。若是广大群众配合政府管理做到以上三点,共享单车将会在沈阳有很好的发展。 关键词:迭代回归法、多目标优化、模糊及隶属函数、共享单车

关于共享单车的热门话题作文

关于共享单车的热门话题作文 共享单车的出现, 不仅能给市民带来便利, 也能为共建共享社会带来新思路, 新突破。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共享单车的热门话题作文 ,欢迎阅读。 篇一:共享单车“停好”才算挺好 共享单车火了。不到半年,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橙、 黄等各色共享单车。与公交车、地铁站等交通枢纽接驳,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 无论是缓解交通拥堵,还是保护环境,共享单车都很有用。然而,在单车数量飙 升的同时,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北京一些地铁站周围, 共享单车“任性”停放现象明显: 有的 横亘在人行道上,妨碍行人走路;有的无序摆放,让本来就狭窄的非机动车停车 区域更显紧张;有的直接停在出入口台阶下, 挡住进站通道;有人甚至将车塞进绿 化带里、锁在栏杆上、靠在大树边。在南京,共享单车进驻才半个月,仅是闹市 区新街口一处就有近 600 辆单车因违章乱放被管理部门拖走。 在成都等地, 共享 单车也因“占道”等问题屡被城管部门扣押。 共享单车为什么停不好?这与租车者素质参差不齐有关系,一些租车者只顾 骑、 不顾停, 不愿意花时间认真摆放单车;这也与单车公司跑马圈地、 过量投放、 管理粗放有关。有的街头地方狭窄,一下子容不下那么多单车,一些故障车长期 摆放在街头,而单车公司又顾不上管理,加剧了停车乱象。 除此之外,也要看到,共享单车停车乱,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的不合理 很有关系——抛开老城区不讲, 很多城市的新城区在最初交通规划时, 压根儿就没给自行车、 步行等慢行交通系统预留足够的通行与停放空间。 前期规 划缺位,后期管理失位,让停车问题“雪上加霜”:君不见,多少自 行车停车棚被摩托车、 燃油助力车占据, 多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与自行车 道停满了小汽车,城管、物业、保安等各种管理主体,对这些问题已经“ 习以为常”了。 打造优质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共享单车是一个创新。想要共享单车用得好, 前提是“停”得好。政府完善配套服务是治本之策。当好“服 务员”,政府大有文章可做。 停好车的前提是有地方停,这就要做好加减法。机动车占道,要做“ 减法”:交通、城管等工作人员加强巡逻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定时定点 “清障”;自行车停放区不够的问题,要做“加法”:规 划、城建、交通等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编制车道规划,完善停放导则,从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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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1 起因:多发的共享单车侵权事件 2016年起,共享单车遍及我国的各大城市,被称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但已经不仅仅是新事物,而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根据国内移动互联网数据监测机构TrustData发布的《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3月份,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2000万,并且仍然以较高的速度增长。 然而,在庞大的用户规模及迅速的增长速度之下,共享单车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侵权行为,包括公司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使用者与第三方之间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我们从新闻中看见过、听见过许许多多以共享单车为主角的侵权事件,值得关注反思。 2017年1 月28 日,冯先生从地铁站出站后,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一辆OFO 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 米处遇到下坡,因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造成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冯先生将OFO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成都一村民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单车搬回家,后将车锁锯掉,车身和坐垫喷漆,伪装成自己的自行车使用。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此案,犯罪嫌疑人吕某对盗窃并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2月28日,该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犯罪嫌疑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1000元。 这两个案例分别反映了不同类型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本文将对共享单车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定性分析,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治理政策措施,提出有效的解决模式。 2 定性: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琳琅满目,黄色的OFO,橘色的mobike,蓝色的bluegogo,数不胜数。市场的优胜劣汰让公司之间展开激烈角逐,如今是“小黄”和“小橘”占据着更多的市场份额。共享单车以他们简单快捷的使用方式吸引了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类型的多种消费群体。12岁以上的学生、上班族甚至赶时髦的老年人,均可以轻松成为共享单车使用者。只需要缴纳押金,掌握扫码开锁的方法,并且了解简单的消费规则之后,使用者就可以轻松骑车,毫无压力。 理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对于共享单车交易行为的定性成为

共享单车法律分析

摩拜单车、ofo小黄车等众多共享单车现在已经占领了各个公交站台、地铁口,很好地解决了人们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共享单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下面主要谈谈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若由于自行车自身质量问题(如:车刹失灵等)导致单车使用者人身受到损害,单车使用者能否向平台公司主张赔偿?第二个问题:那些盗窃共享单车的人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 从法律上看,单车使用人与单车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一种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单车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提供良好、无质量瑕疵的产品,并且对市场中的单车负有维护、管理等义务。因此,若因单车自身质量原因(不论是出厂就产生的质量瑕疵还是投放市场后第三人导致的质量瑕疵)导致单车使用者受到人身损害,单车公司均因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单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厂商或市场中的第三人追偿)。 另外,有些单车公司拿当时用户注册时的《用户协议》中的一些免责条款主张免责,这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具体见《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现在很多单车公司出于规避自身风险的考虑都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在出现事故后,如果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不足以弥补用户所受损害,单车公司应当补足。 另外,需要提醒一点的是,单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单车自身出现质量瑕疵,因此,在出现事故时,要保护好证据,及时报警。另外,如果是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非单车自身质量瑕疵),当然不能向单车公司主张赔偿,只能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主张赔偿。 对于那些盗窃共享单车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是否会构成盗窃罪的关键是看单车的价格是多少。《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解释对其中“数额较大”规定的是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各地会根据当地经济等因素在该范围内适当调整)。一般人都会觉得单车价格肯定在1000以下,从现有判例看,摩拜一般在1600到2000多不等。上海地区目前结案的共享单车案例已达4例,从判决情况看,基本上是拘役3-5个月,另并处罚金1500左右。

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材料1:共享单车火了。不到半年,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橙、黄等各色共享单车。与公交车、地铁站等交通枢纽接驳,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无论是缓解交通拥堵,还是保护环境,共享单车都很有用。然而,在单车数量飙升的同时,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北京一些地铁站周围,共享单车“任性”停放现象明显:有的横亘在人行道上,妨碍行人走路;有的无序摆放,让本来就狭窄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更显紧张;有的直接停在出入口台阶下,挡住进站通道;有人甚至将车塞进绿化带里、锁在栏杆上、靠在大树边。在南京,共享单车进驻才半个月,仅是闹市区新街口一处就有近600辆单车因违章乱放被管理部门拖走。在成都等地,共享单车也因“占道”等问题屡被城管部门扣押。 材料2:2016年12月,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城管办收缴204辆共享单车,引发热议。被收缴的共享单车涉及三家运营商,原因是在人行道上乱停放,同时挤占盲道。 据悉,11月中旬开始,多家共享单车运营商陆续登陆成都市场,“扫码开锁、随停随走、微信支付”的营运方式迅速吸引了大量使用者。据运营商“一步单车”负责人林袁表示,该品牌在成都三周试运营后便拥有注册用户10万人左右,活跃用户占80%。 共享单车“野蛮生长”,乱停乱放已成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侵占盲道、人行道甚至机动车停车位的现象屡见不鲜。据悉,共享单车运营商均对使用者做出了在车辆停放时“不占盲道”等要求,但难以执行,因此出现了城管大规模收缴事件。 据华阳街道办事处城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共享单车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的条款,因此展开收缴。而在此前,成都多地物业管理人员已对乱停放的共享单车进行腾挪,如环球中心物业自发将近百辆违规停入机动车停车场的共享单车搬到自行车专用停车场。日前,成都市城管委出台新规,将共享单车摆放是否整齐等问题纳入“门前三包”范围,即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负责监督清理自家门前的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

共享单车作文素材_作文素材

共享单车作文素材_作文素材 共享单车作文素材 新闻背景 有关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1886万人,预计今年年底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将达5000万人。 清明小假期,万余辆共享单车挤爆深圳湾公园。因为人行道、自行车道变成共享单车的停车场,公众在滨海观光道上”寸步难行”,最后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不得不发出紧急公告,4月4日全天禁止共享单车进入深圳湾公园。 除了乱停乱放、单车被盗、私自加锁、用户私藏、改装兜售等问题,再次引发”国民素质”大讨论。有人据此断言:”凭国人现在的素质,共享单车我们还玩不起。” 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由于其符合低碳出行理念,政府对这一新鲜事物也处于善意的观察期。因此认识这一共享经济的新的形态,发挥其优势特点,应对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谋划未来之发展,应是共享单车企业、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媒体声音 一、共享单车问题存在维度 (一)用户方面 1.共享单车这面”照妖镜”照出的是国民素质 一篇《共享单车,真是一面国民照妖镜》的文章在朋友圈里火了起来,共享单车从一种出行工具,变成了一面”照妖镜”. 有人说,这面”照妖镜”照出的是国民素质。原本应该乖乖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有时竟横七竖八地挡了行人的必经之路;有时竟会出现在树上、绿化带、河里等匪夷所思的地方;有时甚至被脱去”共享”的衣服,出现在一些人的家中,变成她或他的独家坐骑。 有人利用破解开锁密码方式不付费使用共享单车;用加挂车锁方式将共享单车变为私用品;破坏甚至盗取共享单车等。这些使用陋习大大提高了共享单车的维护成本。 ——陈凯茵《别让共享单车成为一面”照妖镜”》(新华网) 2. 不要考验人性 凡是考验人性的产品,很快都会笑不出来了。 它所照出的这些妖孽,很多已经脱离了”没公德”的范畴了,一部分人相当于盗窃,另一部分人则是属于破坏公共财物。只不过金额大小问题而已。但在”共享”这面旗帜下,违法成本极低。共享共享,我也有份享用啊;我拿走了一辆自行车而己,难道你还能把我抓起来?隔壁的张三这样干,李四也这样干,他们都没事,你凭什么说我? 这种没有监管,全靠每个人自觉的”共享经济”,不啻于把小鱼干摆在猫的面前,却禁止它吃。不要考验人性。凡是考验人性的产品,很快都会笑不出来了 ——侯虹斌《全民低素质?这个锅谁来背?》 3. 典型的公地悲剧 ”共享单车挤爆深圳湾”的新闻一出,几位朋友即表示这是典型的公地悲剧。即资源免费享用或者接近于免费时会出现大量的搭便车现象,搭便车行为虽然是理性的,然而大量搭便车行为会因资源枯竭而导致所有人利益受损。共享单车本身使用价格低廉、停放方便,而深圳湾又是市区内最适宜骑行的免费公园,使用共享单车的人贪图一时方便却使得交通堵塞,其外部性损害了自己及其他人的利益,整体福利下降。 ——肖俊《共享单车挤爆深圳湾,如何以契约实现自治》(南方都市报) (二)环境与管理方面

共享单车模式的法律问题探究2400字

共享单车模式的法律问题探究2400字 (山西财经大学) 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不仅反映了一个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更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然而,作为新兴并飞速崛起的一种全新出行模式,共享单车的崛起却集中爆发于2016年年底的短短几个月时间之内。模式新、时间短、发展快,该种模式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然不能被我们所忽视。本文将从共享单车的发展现状入手,发现该模式下现存的法律问题,通过整理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维护该模式下各方的合法权益,为共享单车模式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共享单车互联网法律规制 一、共享单车模式的发展现状 (一)资本疯狂开垦的“处女地” 共享单车在2016年迎来了喷涌式的发展,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应当讲是资本大佬对共享单车模式的认可,和对投资时机的把握,于是,一场围绕共享单车的融资大战就此打响。据统计,共享单车企业,包括ofo、摩拜、优拜、小鸣等四家在内,自2016年8月至年底12月,累计已经获得融资十二轮。同时,各家企业的融资额也早已数以亿计,融资规模庞大。由于融资早,作为行业领军企业的ofo和摩拜两家公司的融资量更是远超其他同行业企业,数以美元计算。从这样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资本对共享单车行业的认可和行业自身发展前景的光明。 (二)缺乏制度规范的“边缘墙”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共享单车毕竟是新生事物,不仅用户对其了解较少,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各大共享单车企业也仍然在不断对其模式进行着摸索和改变。由于法律法规,甚至政策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共享单车来讲,至今已经出现了各种问题,但是制度规范一直是缺失状态,虽然近期已有个别省市拟出台管理政策,但多数还处于商讨阶段,就目前来讲,共享单车行业仍然缺乏文明规范,极其不利于该模式的长期发展。 二、共享单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失,监管入手难 上文提到,虽然个别省市已将共享单车规范提上日程,但明文规范出现的较少。截止到2017年3月,我国仅有福建鼓楼区出台了共享单车管理办法,主要强调了禁止企业私自划线设置停放区、乱停放处理办法和禁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租赁共享单车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然而,在共享单车模式盛行的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三大一线城市当中,规范出台反应速度最快的也仅仅是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虽然对于监管规则的出台我们要谨慎,不能急于求成,但规范缺失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规矩不成方圆,明文规范必须尽快出台和落实。 (二)运作流程开放,管理落??难 1、操作使用规范不明确 操作使用规范主要涉及的是单车驾驶期间的不适当行为。譬如骑车带人、放把骑车、不适龄人群用车等。一旦这些现象出现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在现阶段都将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操作使用规范不明确将导致相关权利主体的权益受到侵犯。 2、破损处理机制不健全 作为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期间遇到最棘手的事情莫过于约到一辆破损单车。如果破

探析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长沙共享单车为例

The Industrial Study 产业研究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 27 探析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以长沙共享单车为例 曾晶晶 师大附中梅溪湖中学 410005 摘要:在共享经济的大潮的影响下,人们进入了共享单车、共享雨伞等“共享”生活,就共享单车而言,虽然在公共交通和倡导绿色出行的问题上都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但同时造成的种种新问题和暴露出来的国人素质顽疾,却是全社会都无法回避的。人为破坏问题、无序停放问题、安全问题,运营企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等等都给我们的提出了挑战,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更加方便人类生活。关键词:共享单;人为破坏;无序停放 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和交通工具联合开发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用户出行的问题,并且在城市运输网络中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然而,在共享单车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由于受到道路通行条件的限制以及城市环境较为复杂的影响之下,共享单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还是受到了多方面的阻力因素影响,并且引发了较多的安全问题,得到了社会广大群众的关注。 一、共享单车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绿色出行的环保理念也逐渐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在绿色的低碳出行理念的影响之下,作为共享经济资源的城市共享单车以异军突起的状态应用到了各个城市的建设当中。目前,因共享单车出行方便、经济实惠的特点,在长沙的街道两侧上基本都会有共享单车的存在。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共享单车的出现有效的缓解了城市发生交通污染的情况,并且同时也缓解了城市的交通压力 ,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从共享单车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已经成为了一线城市以二线城市居民出行的必要选择,同时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流行的生活方式。除此之外,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自行车的需求量也日益减少。在共享单车出现之前,城市中修理自行车的小摊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如今随着共享单车的出现,相应的修理人员也应运而生,可以说,城市共享单车的出现成功的救活了一个行业。 二、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 (一)人为破坏问题。共享单车已成为民众生活中重要的部分,但私占、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仍经常发生。私自上锁使得“共享”变“私享”、单车上乱贴小广告或诈骗二维码、二维码被损坏、车胎被扎、脚蹬缺损等现象屡见不鲜,更多的单车都成了“车尸”不仅没有方便人们的生活,反倒造成资源浪费、堵塞交通等多方面的危害。[2]除此之外,部分不法人员还会对共享单车采用偷窃的手段将其售卖,这种倒卖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经常会发生共享单车丢失的事件。并且,在共享单车租骑的过程中,很多市民会将共享单车直接骑回家,占为己有。更有甚者,会将共享单车放在自家的私人车库中进行二次喷漆,防止占为己有的共享自行车被有关的工作人员找到。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出现人为破坏的问题会给共享单车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无序停放问题。随着共享单车投放越来越多,乱停乱放的问题也越发严重。据长沙网友反映,长沙河西风光带绿道三米多宽的路面,被共享单车“噬食”,只剩下不到五十厘米宽的单行道,来江边散步的市民只能在狭窄的小道里侧身通过,一方面看起来不 雅,另一方面也确实困扰了环境管理者。共享单车原本是给市民带来方便,可无序停放显然已给城市造成了不雅与不便。 其实,河西湘江绿道的这种现象并不是特例,在长沙城区一些人流量较大的地铁口、公交站台附近,共享单车无序停放而侵占公共空间对于环境的管理,导致行人无处可站、无处可走,甚至不得不从车来车往的马路上绕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甚至还有危险。由于共享单车出现了无序停放的问题,最终导致城市车位出现混乱的情况。 (三)安全问题。越来越多的共享单车出现在长沙的大街小巷,其安全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乱停放问题只是关乎道德,骑行中的安全问题则直接关乎生命。其中主要问题包括部分共享单车质量有问题、12周岁以下儿童驾驶共享单车上路、“花式载人”、加装便携座椅等等。今年自从3月以来,长沙发生数起涉及共享单车的交通事故,骑车人在事故中受伤或身亡,带来了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除此之外,共享单车的安全问题也会影响着城市交通的建设水平,部分群众在骑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无视交通的法律法规,随意穿插在车辆之间,容易对行驶的车辆造成阻碍,易发生追尾的交通安全事故。目前来看,共享单车出现的安全问题是首要待解决的问题。 三、应对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就人为破坏问题而言,共享单车更多需要法律的维护。相关的执法部门首先应该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破坏共享单车的惩罚措施,同时,向人民普及法律知识,力求人民能够做到知法遵法守法敬法,让人民能够自觉维护和保护单车,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用户文明用车,呼吁人民能够对不文明、违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破坏单车的恶劣行为。利用APP一方面将不文明或违法行为公布于众,借此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另一方面,制定一定的信用等级,对于一些信用等级低的用户可采取拒绝使用共享单车。工作人员应该定期的查看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共享单车发生丢失的现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的查回共享单车,并对盗窃共享单车的人员予以一定程度的惩罚,进一步的可以降低人为破坏的影响程度。 (二)就无序停放问题而言。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在各城市出行量需求大的合适地段设置电子围栏,利用APP引导用户停车,若未能按规定停车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同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就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等业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行为。除此之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及时的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的向全国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关于共

共享单车作文作品写作5篇

共享单车作文5篇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共享单车”是商家投资的共用自行车,只需手机扫码即可付费骑行,因其灵活便捷、低碳环保成为许多城市常见的“短途代步神器”。 共享单车在大中城市投放使用,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资源共享,提升了资源的利用率,它的出现实际上是“互联网+”时代治理交通拥堵的创新之举,受到广泛欢迎。有人用完后将它擦得银亮,有人为它加了车筐使用起来更方便;但也有人涂抹编号据为己有,也有人随意乱放私自加锁,还有一部分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破坏。 对上述现象,你有什么看法?它引发了你怎样的思考? 车始行,需搀扶(1) 王宽凯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共享单车来解决交通拥堵的创新之举也随之应运而生。但随之产生的不良行为令人大跌眼镜,痛心疾首,引来一片骂声。 车始行,需搀扶。我们欣喜于做优秀事物的发展,所以我们要采取实际行动去保护它,不能在骂过之后,转身离开。 共享单车的出现令人联想到之前的“小红伞”行动。小红伞只借无归的现象令“小红伞”行动宣布暂停。而如今共享单车大有继“小红伞”之危。 为什么在我国好好地办一件好事就这么难? 有人把这归因于国人的道德水平低。我认为如此简单随意的结论是不负责任的。我国经历改革快速发展时期,难免会有“身体走在前面,灵魂落在后面”现象的发生。况且,我国的公益行动少之又少,难免会有争抢的事情的发生。 只有切实缓解了百姓的心情焦虑,共享单车才能走得长远,并以此为跳板,提升我国公民的道德水平。 尼采说:“凡存在必有理由。”在共享单车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不合理措施导致不良行为的出现。一些商家为了尽早夺得一个城市共享单车的占有率,大肆投放单车而没有经过良好的规划。这给本来空间就不多的城市带来管理问题,需要商家的悉心规划,和城市管理者的耐心管理。 尼采说:“当我们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我们。”有人把共享单车当作照妖镜,它折射出我们社会人性的缺点、管理的不足等等。但我们现在要做的是着眼于眼前,加始行,需搀扶,莫让共享单车在一片骂声、指责声中黯然退去。如何处理好共享单车,考验着我们的

共享单车的现状、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建议知识讲解

共享单车的现状、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建议

共享单车的现状、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建议 作者:李璐瑶 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23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不断在倡导低碳生活,共享经济也在迅速的发展,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正在崛起,对于城市环境以及交通方面的影响都是比较积极的。本文在对共享单车的现状介绍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共享单车在制度体系、基本设备以及盈利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针对性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共享单车;绿色出行;体系制度;基本设备;盈利模式 截至2017年3月,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总的融资额已经超多了七十亿,品牌数量已经超过了30家,共享单车行业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一时间共享单车成为当前的火爆话题,虽然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非常的迅速,但是来迅速发展的背后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本文首先从使用、效益以及功能等三方面介绍了共享单车的现状,然后从制度体系、盈利模式以及基本设备三方面分析了共享单车行业存在的问题,最后为了进一步的达到用户的要求以及实现共享单车的稳定发展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共享单车的现状 (一)符合绿色、环保的生活观念,完善公共交通系统 目前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仅改善了城市环境问题,还有效的缓解了城市交通问题,使得城市的形象得到了非常明显的提升。一方面,共享单车是绿色的交通方式,环境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作为城市交通网络的补充,帮助城市交通网络变得更加的完善,实际运营模式是相对比较灵活的,本质上就是租赁模式,这种模式能够为短途出行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提升公交系统的可达性同时,还有效的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 (二)随时取用,破解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共享单车的使用步骤是非常简便的,具体来讲就是用户可以使用APP客户端进行登录,然后寄交从99到299不等的押金,然后通过共享单车定位功能找到单车,通过扫码的方式来进行开锁,使用结束后将单车停放至安全位置,并在APP中点击结束,实际的租赁费用也是没三十分钟一毛到一元不等。截止到现在共享单车客户数量已经超过了1886.4万人,客户数量还在大幅度的增加,共享单车的使用非常的便捷、经济实惠、理念环保以及共享自由度高等特征,用户有了非常高的满意度。 (三)帶动产业链各行业各显所长,实现多方共赢 共享经济的三个基本要素就是:闲置资源、共享网络平台以及人人参与,而人人参与具体来讲就是在用户各取所需的基础上对共享经济进行创新。共享单车就是共享经济的典型案例,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仅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还解决了人们出行无序需求的现象,进一步的为运营商带来了非常大的经济价值。同时,共享单车企业也将上游以及下游的产业链进行了连接。共享单车企业连接了定位功能、APP客户端、线上制度平台等链条,同时企业还与老牌自行车生产商合作,为共享单车企业提供单车。

合同法角度共享单车问题探讨

企业经营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30卷第8期(总第460期) 共享单车是以信息科技为依托的一种交通工具租赁业务。共享单车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打破了单车停放地点限制,用户使用相应手机软件,注册提交后就可以使用共享单车,方便快捷。2016?年底,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共享单车开始迅猛发展,到2017?年共享单车行业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迅速发展,在其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也不断出现。比如,部分共享单车企业无法及时退还消费者的押金,共享单车缺陷导致的消费者人身伤害,以及用户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信息泄露等问题。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尚不够完善以及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对各项问题的规定不够全面等,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仍旧有待寻找到合适的处理依据。由此可见,对共享单车合同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共享单车合同性质 我们只有明确了共享单车合同的性质,才能在此基础上清楚地界定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合同应当看作是财产使用合同,而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当作租赁合同关系来处理,但是由于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需要依靠相应的软件才能达成协议,因此与传统的合同相比,共享单车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共享单车交易过程中,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软件达成了财产使用合同。所谓财产使用合同就是指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不变,始终归属于共享单车企业,而消费者只具备对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因此消费者无权对共享单车随意处分。共享单车企业使用格式文本来让消费者了解单车的使用方式以及所需费用,而用户需要支付必要的押金和费用才能获得单车的租期内使用权。由此可知,共享单车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赁关系,从合同法角度看二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就是租赁合同。但是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差别,在共享单车使用时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无法提前确定租赁时间,因此租赁合同的性质可以确定为为不定期动产租赁合同。 2?共享单车合同特点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共享单车合同作为一种租赁性质的合同,消费者在支付相应租金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共享单车的使用权,但是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仍旧归共享单车企业所有。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发生债权关系时,共享单车不能作为其债权标的物,消费者无权使用共享单车来清偿自身债务,消费者如果出现破产问题时,共享单车也不能被归入破产财务范围。 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具有非常明显的临时性和继续性特点。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大部分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的时间并不长,有时甚至不到一天,因此与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相比,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临时性特点非常突出。另外,共享单车企业在单车投放市场的时段内需要持续履行自己对共享单车的保持义务,比如对其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此来保证安全性,因此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又具有一定的继续性特点。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的特点。在共享单车合同确立的过程中,单车企业和消费者之间通过软件上的格式文本达成租赁意向,此时合同即属确立成功,因此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具有诺成的特点。之后,消费者进行扫码骑车即属对共享单车合同的履行。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生效后,共享单车企业和消费者各自承担着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共享单车合同具有双务的特点。在共享单车使用的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共享单车合同具有有偿的特点。 3?共享单车合同问题探讨 3.1?合同效力 共享单车企业在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对消费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信息并不能实时获取,因此合同效力也就成为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以摩拜单车为例,在其《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指出,只有年满周岁、身体健康、具备骑行自行车能力的人才能使用摩拜单车,年龄不符的未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认可的前提下才能使用摩拜单车。为了让消费者充分看清这一内容,摩拜单车企业将相关规定突出显示。但是,如果未满?16?周岁消费者使用了摩拜单车,那么此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我们将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禁止不满?12?周岁的群体在公共道路上骑行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这类消费者与共享单车企业订立的租赁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12到16周岁的人群,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其不能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但是摩拜单车的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并不向16周岁以下的人群提供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因此合同看作是不成立的。最后,16到18周岁的人群,按照合同规定,如果未在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共享单车,那么合同仍旧不成立。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仍旧坚持使用单车,那么其不仅需要向摩拜单车返还不当得利,出现任何相应事故,摩拜单车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法视角下,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成立后, 合同法角度共享单车问题探讨 粟?一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 要]共享单车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形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 统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本文从合同法角度对共享单车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共享单车合同的性质,其次研究 了共享单车合同的特点,最后对共享单车的合同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有助于促进共享单车合同的完善,并以此为共 享单车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合同;共享单车;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9-01-17 [作者简介]粟一(1983—),贵州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147-

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b13936301.html, 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付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4期 摘要目前在全国各地的大街上随处可见小黄车、小橙车等各种共享单车,这些共享单车给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用户痛处,也极大提高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但是也伴随而来大量的社会问题,如儿童骑行小黄车发生交通事故、个人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盗窃共享单车等等。在使用共享单车时,用户与共享单车运营方形成租赁关系,用户为承租人,运营方为出租人,运营方负有维护、修理单车的义务;骑行单车发生事故时首先要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然后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最后被侵权人依法请求赔偿;对于私人占有单车的行为,分析行为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共享单车租赁合同责任承担 作者简介:付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5b13936301.html,ki.1009-0592.2017.05.171 一、引言 由于最近OFO、摩拜等共享单车在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兴起,人们出行时也越来越多地选 择这种便捷且环保的出行方式,但是共享单车的风靡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儿童骑行共享单车上路,其交通安全问题受到影响,像OFO的小黄车、摩拜的小橙车、小蓝车等共享单车被私自上锁、毁坏二维码、乱停乱放等等。本文主要针对共享单车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来详细说明,比如其法律性质、使用共享单车的责任承担、私人占有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等。 二、共享单车的法律性质 共享单车最早起源于北大校园,其以有效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的用户痛点和节能环保的优点,迅速得到了很多用户的青睐。目前市场也有众多共享单车的运营商,主要有校园单车共享起家并获得滴滴出行巨额融资的 OFO 共享单车、自己生产单车的摩拜单车、承包市政单车租赁业务的永安行等公司。 (一)与共享经济的联系 对于共享单车,有的人认为其经营模式背后的原理就是共享经济,OFO共享单车团队就 是在Uber和Airbnb的启发下于2015年9月开始在北大校园试验,Uber和Airbnb的背后的原理也是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在1978年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教授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Joe L.Spaeth在《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中首次提出,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经济,其最大特点

共享单车作文800字

共享单车作文800字 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共享单车的亮点在于“共享”二字,它既意味着资源的共享,也意味着文明的共担。相信今年的中考高考作文里,难免会出现共享单车的身影。小编在这里整理了几篇关于共享单车的作文,供大家参考! 共享单车“停好”才算挺好 共享单车火了。不到半年,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橙、黄等各色共享单车。与公交车、地铁站等交通枢纽接驳,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无论是缓解交通拥堵,还是保护环境,共享单车都很有用。然而,在单车数量飙升的同时,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北京一些地铁站周围,共享单车“任性”停放现象明显:有的横亘在人行道上,妨碍行人走路;有的无序摆放,让本来就狭窄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更显紧张;有的直接停在出入口台阶下,挡住进站通道;有人甚至将车塞进绿化带里、锁在栏杆上、靠在大树边。在南京,共享单车进驻才半个月,仅是闹市区新街口一处就有近600辆单车因违章乱放被管理部门拖走。在成都等地,共享单车也因“占道”等问题屡被

城管部门扣押。 共享单车为什么停不好?这与租车者素质参差不齐有关系,一些租车者只顾骑、不顾停,不愿意花时间认真摆放单车;这也与单车公司跑马圈地、过量投放、管理粗放有关。有的街头地方狭窄,一下子容不下那么多单车,一些故障车长期摆放在街头,而单车公司又顾不上管理,加剧了停车乱象。 除此之外,也要看到,共享单车停车乱,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的不合理很有关系——抛开老城区不讲,很多城市的新城区在最初交通规划时,压根儿就没给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系统预留足够的通行与停放空间。前期规划缺位,后期管理失位,让停车问题“雪上加霜”:君不见,多少自行车停车棚被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占据,多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与自行车道停满了小汽车,城管、物业、保安等各种管理主体,对这些问题已经“习以为常”了。 打造优质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共享单车是一个创新。想要共享单车用得好,前提是“停”得好。政府完善配套服务是治本之策。当好“服务员”,政府大有文章可做。 停好车的前提是有地方停,这就要做好加减法。机动车占道,

共享单车法律问题论文

共享单车法律问题论文 共享单车的发展,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尤其是电子支付形式的出现,大大简化了租赁流程。下面我们来看看共享单车法律问题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近几年来,共享单车在我国厦门、上海、北京等城市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现已推出了互联网支付模式,能有效简化租赁流程,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在监管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导致交通事故、盗窃、二维码诈骗等问题频发,急需相关单位加强管理,已实现其应有的效益。 一、共享单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性质 现阶段,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得到了广泛使用,不仅是因为其具备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功能,还拥有租赁流程简便等特点,能有效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虽然这种租赁方式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操作,但也属于交易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租赁行为完成了物币交易的整个过程,就应该具备法律法律效益。而运营企业承担了提供货物这一职能,共享单车的所有权还是归企业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但这种合同方式与传统纸质合同有所差异,主要是因为采用了互联网的交易方式,其具备电子合同的性质。 (二)权利与义务 当企业与用户形成合同之后,使企业和个人都依法享有部分的权

力和义务。例如,当用户租赁完毕后,其主要享有使用权,同时,也需要履行保管义务。当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当企业完成交易后,需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可通过APP应用软件,对车辆的使用说明以及企业的管理制度告知给用户。另外,企业具备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享有对货物维护、管理的义务,当出现损坏、丢失问题时,可依法追求责任。 二、浅析共享单车的法律问题 (一)民事责任 第一,企业层面。目前,我国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较快,加剧了企业间的竞争,部分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存在恶意压缩成本的问题。例如,以市场上每辆共享单车成本为300元为例,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车辆生产上采用劣质材料,常常会出现刹车失灵、链条损坏、车体断裂等问题,使共享单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伤亡事件时,需要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给予用户相应的补偿。同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因企业维护不当而导致车辆无法使用时,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属于违约责任,导致共享单车没有起到应用的价值。 第二,用户层面。用户在完成租赁流程后,依法享有车辆使用权,同时,也享有保管义务。如果因个人原因而引起的车辆损坏、丢失等问题,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规定赔偿相应的金额。 (二)刑事责任 1、二维码诈骗。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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