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

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
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

《省西咸新区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咸新区(以下简称西咸新区)开发建

设,加快西咸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咸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

务等活动。

西咸新区的围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2020)》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西咸新区的目标定位是按照“核心板块支撑、

快捷交通连接、优美小镇点缀、都市农业衬托”的要求,创

新城市发展方式,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努力把西咸新区建设

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支点、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

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和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例。

第四条西咸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优化

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坚持市场

主导、政府引导、开放创新,在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社会

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

势。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西咸

新区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

例。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各新城工作,各新城管理机

构负责各自辖区的开发建设。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等方面对西咸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西咸新区开发建设,、两市及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协助。

第八条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西咸新区发展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西咸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

行修改。

省人民政府和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性文

件等方式,支持、推进西咸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行政管理职责和服务

第九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省级管理权限,依照法律规定和授权,享有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西咸新区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文件;

(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

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审批各新城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对西咸新区的规划实施依法进行管理;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

西咸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管理西咸新区的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

民政、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环保、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监察、审计、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文物、信访维稳、社区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制定交由西

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省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围以及省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西咸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省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凡属省级下放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的,直接由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或授权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凡由西咸新区行使的权利,、两市不再行使。

第十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逐步对新区围的街镇实行行政托管,探索和实施适合西咸新区发展的治理模式。

第十一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区设立派出

机构,为进驻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

职责和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西咸新区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

积极探索大部制改革、负面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审批清单制

度等,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职能。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

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

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

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

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

序和工作方式等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西咸新区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

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对西咸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在决策前,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决策咨询

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西咸新区及各新城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大、

政协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人口比例相应确定人大代表和政

协委员名额。

第十五条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在西咸新区探索设

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和审判机构。

省公安厅成立西咸新区公安协调机构,省检察机构、审

判机构分别设立西咸新区检察机构、审判机构的派出机构,

待条件成熟时分别成立西咸新区公安、检察、法院分局(院)。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

第十六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

编制西咸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各新城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分区规划、各新城控制性详规。各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在编制西咸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组织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委托西咸新区规划委员会,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行使市级规划管理职能,负责新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西咸新区实行两级规划管理。各新城规划管理部门是新区规划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各新城围行使相应规划管理职能。

未经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在新区围办理规划编制、项目规划审批、规划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许可等相关规划手续。

第二十条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承担新区围的规划执法监察责任。新区和各新城应当设立规划执法监察队伍,负责所辖围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西咸新区行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在行政区划未调整之前,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代行辖区、两市及相关市县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对辖区围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报批、统一供应和统一登记发证。按照

权责一致的原则,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承担辖区耕地保护、

执法监察、信访维稳等相关责任,以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名义,承办土地报批、土地供应、土地发证、土地交易等业务。

西咸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围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未经西咸新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在新区围办理土地规

划修改、土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西咸新区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西咸新区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

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

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西咸新区应当合理安排产业、住宅、公共设施等

各类用地,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三)产业用地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

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条件,不得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西咸新区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西咸新区总体

发展规划、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

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

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符合规定条件的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

第二十四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

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五条西咸新区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与进驻新区重要项目单位进行合作。

第二十六条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西咸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西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西咸新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围实行异地补充解决。

第二十八条西咸新区建设管理部门行使市级建筑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西咸新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授权开展区环境保护相关

工作。

第二十九条西咸新区根据授权开展区水利、农业、林业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西咸新区负责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章产业促进

第三十一条西咸新区应当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医疗、节能环保等产业,建成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以及航空物流、文化旅游、商贸会

展、能源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国家级现

代农业示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

步发展。

西咸新区应当制定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根据产业发展

规划和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

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准入和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

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对

产业发展目录中禁止发展产业,不得引进;对限制发展产业,限制引进,并明确引进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库,重点

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申报列入国家重点

项目计划。

第三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用于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

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孵化器、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

和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

护和管理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交易中

心,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平台。

采取措施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会

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引导和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

验基地和工业性试验基地。

第三十四条西咸新区应当加强历史遗址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推动历史文化资源和文化产业、旅游业融合发展。

第五章人才保障

第三十五条西咸新区应当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制咸新区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各方面人才到西咸新区工作,并提供便利和权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支持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在西咸新区工作的人才在企业设立、创新创业、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西咸新区对本区产业发展产生重要推动作用的科研项目,可以给予相关研究机构或者人员奖励。

在西咸新区工作的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开发、科研服务和科研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西咸新区支持本辖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八条西咸新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新区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各类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为新区的企业培训、输送技术以及管理人

才;支持新区企业通过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见习条

件等参与新区人才培养计划。

第六章社会治理

第三十九条西咸新区应当探索建立以人为本、协商、

多方参与、公平正义的治理机制,形成公开透明、办事高效

的社会治理体制。

第四十条西咸新区应当推动在本辖区居住的人员积极

融入社区,并为其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

育、公共交通、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通过资金

投入和政策引导,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

第四十一条西咸新区应当根据新区建设发展需要,建

设适量的公共租赁房屋、廉租住房等,完善普惠公平的住房

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为人才引进、企业发展

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物质保障。

第四十二条西咸新区应当支持和引导本辖区的单位和

个人参与新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

西咸新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

治,健全基层人民调解机制。

第四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健康、

有序的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建立与新区

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逐步实现社会组织

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

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条西咸新区财政管理部门应当行使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权,向省财政报告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设立相应新区本级金库,直接对接省国库,办理新区财政、国税、地税收入的征纳报解和经费支出划拨,并负责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等原则,相应调整西咸新区和各新城与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西咸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对西咸新区的政府债务指标单列并给予倾斜,加大对西咸新区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五条西咸新区应当根据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对符合规定的产业、行业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鼓励创新创业和扶持先进生产

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创建有利于西咸新区建设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西咸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满足西咸新区发展实际需要的要求,组织建设西咸新区与、两市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完善西咸新区与两市中心城区之间的交通网络。

第四十七条西咸新区应当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央企、省属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资源、科技、金融互为支撑,通过

资源增信、证券化等方式支持西咸新区发展。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西咸新

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以人为本、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

制度,并制定人才引进和激励措施,吸引各类人才到西咸新

区创业、就业、落户,不断提高新区人口城镇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在西咸新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依法享受省

和省境所有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西咸新区5年有重大投资的企业,可优先参与陕北能源开发。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

持在陕资源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西咸新区建设。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企业土地使

用退出机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建立项目评价和

准入、退出制度的,违规引进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产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制定人才引进、

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的;

(四)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不正当行为,对辖区

文物、资源等造成严重破坏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省级有关部门对由其上报的西咸新区开发

建设和发展事项未优先上报,或者对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上报

的有关事项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响或者延误工作的,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有关部门在办理可能影响西咸新区健康发展的项目选

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未征求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意见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西咸新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

效果,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

不作负面评价: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

条例实施细则或者其他规性文件中,对本条例的“鼓励”、“支持”条款明确具体的鼓励、支持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 总则 1.1 项目由来 2009年6月,国务院批复颁布《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加快推进西咸一体化建设,着力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2010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进程和西咸新区建设”,标志着西咸新区建设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2014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西咸新区,明确了“把西咸新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和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范例”的发展定位,西咸新区成为首个以创新城市发展方式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 西咸新区作为彰显历史文明、推动国际文化交流的历史文化基地,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主城功能新区和生态田园新城,最终将成为引领内陆型经济开发开放战略高地建设的国家级新区。 为贯彻落实《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推进西咸一体化建设,实施《西咸新区规划建设方案》,有效指导和规范西咸新区建设,力争“三年出形象,五年大变样,十年大跨越”,通过十年的建设,使西咸新区成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特色功能新区,形成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在西部具有强大积聚和辐射带动功能的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1年12月编制完成了《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西咸新区管委会委托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评价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doc 15页)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第57号〕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06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节能,是指加强开发和使用能源的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的开发、经营、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节能遵照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坚持宏观调控、市场引导、政策激励、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用能结构,加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商业等重点领域和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测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法律援助工作报告范文.doc

法律援助工作报告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 ,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 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 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 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XX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XXXX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省政府办公厅于XX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XX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 XX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 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最新)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4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发布)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陕政办发 〔2012〕48号 【适用区域】陕西省 【发布时间】2012-04-28【生效时间】2012-04-28【关键词】节能降耗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2〕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低碳发展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核心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将我省列为国家低碳试点省。为了认真搞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础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我省矿产资源富集,生物资源繁多,文化资源丰富,科教基础较好。近年来,全省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质的变化,进入了由西部欠发达省向中等发达地区迈进的关键时期,各方面的发展处于稳步上升阶段。一是经济总量接近全国中等水平。2010年生产总值达到10123.48亿元,居全国第17位。二是工业支撑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我省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工业经济加速发展,工业产值多年占经济总量的绝大部分份额。2010年工业产值突破万亿元大关,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6%;全省三次产业结构为9.8∶53 8∶36.4,第二产业比重高出全国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三是城市化发展快速推进。全省城镇化率由“十一五”初期的37.2%提高到2010年的46.5%,预计“十二五”末达 到57%。 (二)能源消费结构状况。我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多种资源储量均列全国前茅,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接续地和能源输出大省之一。全省能源生产和消费都处于快速增长阶 段,2010年全省生产原煤3.61亿吨、石油2597万吨、天然气115亿立方米。全省发电装 机2542万千瓦,其中水电装机256万千瓦,新能源发电装机300万千瓦,分别占到电力总装机 的10.07%、11.8%。农村建成户用沼气池130万口,年产沼气约4亿立方米,相当于少排放二氧化碳约163万吨。201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8882.11万吨标准煤,万元生产总值能耗1.129吨标准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设领域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工会应当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农民工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期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双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

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一2016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中聘请翻译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完整版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定稿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规定。

陕西-西咸新区1

陕西---西咸新区 西咸新区 西咸新区是在2014年1月6日,正式批复陕西设立。西咸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个以创新城市发展方式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和咸阳市建成区之间,区域范围涉及西安、咸阳两市所辖7县(区)23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规划控制面积882平方公里。西咸新区是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基础良好、教育科技人才汇集、历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生态环境较好,具备加快发展地条件和实力。 西咸新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和咸阳市建成区之间,区域范围涉及西安、咸阳两市所辖7县(区)23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规划控制面积882平方公里。

2016年5月,陕西西咸新区成为国务院首批双创“区域示范基地”。 2016年5月16日,记者从西咸新区获悉,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西咸新区、济南市、武汉城市圈、苏州工业园区等12个城市、区域,被列为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地区。 2016年,被列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2017年1月22日,西咸新区划归西安管理。 还记得年初提出的“新长安大轴线”吗? 连接秦岭、嵯峨山,14公里的新长安大轴线贯穿西咸新区,从汉代昆明池遗址、周丰镐两京遗址到秦咸阳宫遗址、五陵原帝陵带,中间穿越国家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区、西咸新区信息产业园、能源金融贸易区等代表陕西未来产业发展的重量级园区。

新长安大轴线 “新长安大轴线”将成为未来西安的新主轴,而这一轴线的提出,正是因为西咸新区有了一个新名字: 西咸新区

与其他国家级新区都不同,西咸新区以创新城市发展方式为主题。控制面积882平方公里,布局沣东、沣西、空港、秦汉、泾河五个组团。 西咸新区

节能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手册

节能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2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15 - 三、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 21 - 四、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30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节能 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

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关爱农民工活动工作总结

关爱农民工活动工作总结 篇一今年,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创新工作方式,精心安排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多项活动关爱农民工,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我局20**年7-12月共受理农民工维权事项389件,受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33件,开展关爱农民工法制宣传活动39场,其中主要涉及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纠纷,如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工伤赔偿等,也有一部分涉及交通事故及其他维权事项。 一、领导重视,组织保障工作有力 为了贯彻落实新都区20**年成都综合文明指数测评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区司法局成立了由单位一把手为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的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配备了基本功能分开有专人负责的接待大厅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标识、标牌醒目,工作制度公示上墙;积极改善法律援助大厅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的设置,在办公楼门厅设立首问责任岗和便民公开承诺公示栏,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二、创新工作方式,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更好地关爱、服务农民工,我区设置了830191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在各镇(街道)、区工青妇、残联、老龄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18个,在全区253个村(社区)建立了

联络点,确定了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为联络员。 为了把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工作更好地开展,使更多的农民工享受到法律援助这项惠民服务,20**年,区司法局加强协作,与共青团新都区委员会及新都区家具产业园管委会、北部商城管委会、物流中心管委会、青年(大学生)创业园现代服务业园、青年(大学生)家具产业创业园等五个重点产业园区及大学生创业园建立了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这样在我区产业园区及创业园区的农民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此,法律援助的触觉伸到了各个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真正实现了全覆盖。 三、以主题活动为载体,关爱农民工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法律援助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职能,更好地服务群众利益需求、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区司法局按照《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展服务民生法律援助大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司办发[20**]69号)文件精神,部署了服务民生法律援助大行动主题活动,决定以法律援助进村进社进园区,零距离服务网络全覆盖作为新都特色来全面贯彻实施主题活动,今年,区司法局举行了新都区服务民生法律援助大行动动员大会。 在动员大会启动之后,区法律援助中心准备开展一系列活动。如由法律援助志愿者作为信息联络员,每周定期到社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以扩大法律援助受理覆盖范围;由区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区法院、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及律师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已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有效开发能源 第四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五章节能促进和保障 第六章节能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经营、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能方针]节能遵循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

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市场引导、政策激励、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用能结构,加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商业等重点领域和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和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十二号《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陕西西咸新区面临管理架构及人事任命等难题

造富第四极 ——“第四个副省级新区”猜想 《中国经济周刊》实习记者李妍● 王群|西安报道 1992年,横跨黄浦江的松浦大桥是大上海的贫富边界。 向东望去,外滩高楼林立、霓虹闪烁;向西望去,浦东阡陌纵横、杂乱不堪。 同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迎来了华丽转身的机会,成为我国第一个副省级经济区。 八年后,上海浦东新区有了新称谓——“上海现代化建设的缩影”、“中国改革开放的象征”、世界瞩目 的“东方明珠”。 松浦大桥成为见证者,连接上海外滩与上海浦东两个时代的鼎盛繁华。 2009年11月,天津滨海新区成为我国第二个副省级经济区。 在这片荒芜的盐碱地上,国家级开发区、中国开放度最高的保税港区、高新出口加工区成为点燃燎原 之势的三颗星火。 一年后,天津滨海新区脱胎换骨,成为“环渤海明珠”。 2010年6月,重庆两江新区成为后继者——我国第三个副省级经济区、我国内陆唯一的国家级新区。 重庆的目标是,成为内陆开放的重要门户、成为长江上游商贸金融中心。 两个月后,美国《外交政策》杂志封面文章称,重庆两江新区是“长江上的芝加哥”。 它们共同的身份——“副省级经济区”被称为“新阶段特区”,其定义是:我国在特定地区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不变,行政级别提高,享受政策、税收、发展平台等方面的特别照顾。 它的另一个定义是:一个经济区被盖上了“国”字印,背后是最强大的国家支持、最实惠的倾斜政策、 最具有吸引力的招商资本。 2011年6月,位于中国西北的陕西西咸新区成为第四个幸运儿。 西咸新区,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发展核”,西部大开发的“增长极”,它承载着将西安建设为国际化大都市的梦想,并以特殊的战略地位、重要的资源效应得到了“国家级”支持。然而,其管理体制冗繁、向心 力不足、定位不清等问题也饱受外界的质疑和诟病。 西北重地,一个“国字号”新区振翅欲飞,等待它的会是什么? 6月13日上午10点,陕西省省长赵正永、陕西省副省长江泽林和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司副司长李应明坐在国新办的主席台上大声宣读《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副省级新区”一锤定音。 同一时刻,千里之外的陕西也激起了沸腾之声。 陕西、西安、咸阳三地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正在同步直播,当地的《华商报》用半个头版发布了超大 字体的标题“西咸新区:中国第四区”…… 西安北二环,“陕西省推进西咸新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称“西咸办”)的牌子被摘下,换上的是“陕西省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下称“西咸管委会”)的标牌。 这意味着由陕西省发改委主任祝作利、副主任李忙全带队的西咸办成为了历史,由陕西省副省长江泽林挂帅的新任领导班子将承接“中国第四区”的所有期望和未来…… “迟到”的审批 “目前正在敏感的审批阶段,国新办还没有发布消息,个别媒体就称副省级在望,这不是添乱嘛!” 今年5月初,有媒体称“西咸新区即将成为我国第四个副省级新区”。 随后,西咸新区的每一步进展都吸引了无数眼球。划分五城、五城定位、成立管委会、副省长挂帅…… 在外界看来,“副省长任管委会主任”就意味着管委会属副省级级别,西咸新区也随之升级,成为与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并列的第四个副省级新区。 但实际情况是,“西咸管委会属正厅级级别,不能因为副省级领导挂帅就提升机构的行政级别。”西咸 管委会一位相关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解释说。 不过,根据三大副省级经济区的领导配置情况可以看出,成立正厅级级别的管委会,并由副省级领导 挂帅,是副省级新区的“必备班底”。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全文)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律援助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 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样本

陕西省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都市规划,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实现都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都市规划有关法规、原则、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市和镇,凡在市、镇都市规划区内从事都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有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不不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成片开发地区,必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状况下,各市可依照实际需要拟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行细则进行详细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满足都市规划规定,都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她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二)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规定。 2.3各类建设用地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

附件 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8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有关要求,为积极稳妥扎实推进西咸新区规划建设,探索以人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特制订本方案。 一、设立西咸新区的重要意义 西咸新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和咸阳市建成区之间,包括两市7个区县的部分地区,是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基础良好、教育科技人才汇集、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具有较好的自然生态资源,在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引领大西北发展,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支点、打造向西开放重要枢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建设西咸新区有利于加快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西安市是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具备了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富有历史文化特色的现代化城市的基础条件。设立西咸新区,主动顺应西咸一体

化发展趋势,是打造大西安的重要举措和必由之路。 (二)建设西咸新区有利于创新城市发展理念,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设立西咸新区,将在吸收借鉴国内外城市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核心,遵循城市发展规律,通过创新城市发展理念和科学规划建设,改善功能布局,实现中心城区与新区联动发展,走集约高效、生态良好、可持续的城市发展道路。 (三)建设西咸新区有利于增强区域经济核心带动作用,带动大关中、大西北地区协调发展。西安(咸阳)大都市是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核心和重要引擎。设立西咸新区,有利于增强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的辐射功能,进一步发挥其引领和带动大西北的核心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建设西咸新区有利于构建西安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推动我国向西开放。设立西咸新区,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欧亚经济论坛、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对内对外经贸技术交流合作,扩大向西开放,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不断为西部大开发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建设西咸新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新城市发展方式,走资源集约、产业集聚、人才集中、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促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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