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常用标准目录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

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

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标准分级:

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

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 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表2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mg/L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表3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执行GB16889-2008表2的规定。

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单位:mg/l

注:1.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表1 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标准分级:

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 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 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项目及分类 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标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常用标准 目录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2)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7)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9)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10)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10)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2)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12)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13)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15)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16)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19)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21)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 (21)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详细介绍: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其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 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于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CJJ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 污水排放标准 3(1 进入城巾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CJ 18标准的规定。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 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 4 污泥排放标准 4(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 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检测、排放与监督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按CJ 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CJJ 31的规定配备。 5(5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 5(7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8 本标准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等单位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常用标准 目录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要求 1 全过程控制,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内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即源头控制、清污分流。严禁将医院的污水和污物随意弃置排入下水道。 2 减量化: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对医院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 3 就地处理:为防止医院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在医院必须就地处理。 4 分类指导:根: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5 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全面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6 .生态安全: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产生和控制出水中过高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医院污水处理标准 一、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1. 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2. 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二、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以下表格的要求: 接触时间与总余氯量 三. 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1)、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2)、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3)、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四. 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五. 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六. 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GJ3025-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07-17批准 1994-01-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J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 表1

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 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GJ18中的高浓度范 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 理效率考核。 3、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 放宽。 3.4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污泥排放标准 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检测、排放与监督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按GJ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GJJ31的规定配备。 5.5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到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7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污水处理设计常用设计规范

污水处理设计常用设计规范 (1)业主提供的水量、水质等基础资料 (2)《室外给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3)《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工业与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8)《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9)《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范》(CECS 138-2002)(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13)《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1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16)《建筑结构可靠可靠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18)《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 08-9-2003) (1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 50191-93) (20)《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助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23)《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 (2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140-90) (2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2019

水处理常用标准

目录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 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4848—2017) (4) 三、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 (6)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7) 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9) 六、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18) 七、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20) 八、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21) 九、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8466—2005) (23) 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25) 十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26) 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28) 十三、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CECS 61:94) (30) 十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2002) (31) 十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 (32) 十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33) 十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 18921—2002) (34) 十八、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307—2013(北京地标)) (35) 十九、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37) 二十、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38) 二十一、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39) 二十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40) 二十三、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41) 二十四、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42) 二十五、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44) 二十六、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 (45) 二十七、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011) (46) 一、

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_343-2010 (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 (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8)、《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10)、《钢结构设计规范》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2)、《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31—89 (13)、《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1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1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7)、《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50054—92 (18)、《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20)、《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21)、《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规范》GB50062—2001 (22)、《供水排水用铸铁闸门》CJ/T300—92 (23)、《阀门电动装置技术条件》JB2921—81 (24)、《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 (25)、《房屋建筑制图标准》GB/T50001-2001 (26)、《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 (27)、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新版) (28)、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 (29)、电气测量及仪表测量规范SL456-2010 (3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GB50255-96 GB50256-96 (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33)、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 (34)、工业机械电气设备浪涌抗扰度试验规范GB/T22840-2008 (3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3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3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 (38)、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一级处理 污水一级处理又称污水物理处理。通过简单的沉淀、过滤或适当的 曝气,以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调整pH值及减轻污水的腐化程度的 工艺过程。处理可由筛选、重力沉淀和浮选等方法串联组成,除去 污水中大部分粒径在10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质。筛滤可除去较大物质;重力沉淀可除去无机颗粒和相对密度大于1的有凝聚性的有机 颗粒;浮选可除去相对密度小于1的颗粒物(油类等)。废水经过 一级处理后一般仍达不到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的三个级别中的第一级,用以去除废水中的漂 浮物和部分悬浮状态的污染物,调节废水pH值,减轻废水的腐化程 度和后续处理工艺负荷。 污水经一级处理后,一般达不到排放标准。所以一般以一级处 理为预处理,以二级处理为主体,必要时再进行三级处理,即高级 处理,使污水达到排放标准或补充工业用水和城市供水。 一级处理的常用方法有: 筛滤法 用来分离污水中呈悬浮状态污染物。常用设备是格栅和筛网。 格栅主要用于截留污水中大于栅条间隙的漂浮物,一般布置在污水 处理厂或泵站的进水口,以防止管道、机械设备及其他装置的堵塞。格栅的清渣,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法。有的是用磨碎机将栅渣磨碎后,再投入格栅下游,以解决栅渣的处置问题。 筛网的网孔较小,主要用以滤除废水中的纤维、纸浆等细小悬 浮物,以保证后续处理单元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沉淀法 通过重力沉降分离废水中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这种方法简单 易行,分离效果良好,应用非常广泛。主要构筑物有沉砂池和沉淀池。

沉砂池的作用是从废水中分离比重较大的砂土等无机颗粒。沉 砂池内的污水流速控制到只让比重大的无机颗粒沉淀,而不让较轻 的有机颗粒沉淀,以便把无机颗粒和有机颗粒分离开来,分别处置。一般沉砂池能够截留粒径在0.15毫米以上的砂粒。沉砂池型式很多,以平流沉砂池截留效果为最好。目前较先进的技术是曝气沉砂池, 即在沉砂池一侧曝气,使污水在池内呈螺旋状流动前进,以曝气旋 流速度控制砂粒的分离,流量变化时仍能保持稳定的除砂效果。在 曝气的作用下,污水中的有机颗粒经常处于悬浮状态,也可使砂粒 互相摩擦,擦掉覆盖在表面上的有机污染物,以利于取得较为纯净 的砂粒。 用于一级处理的沉淀池,通称初次沉淀池。其作用为:①去除 污水中大部分可沉的悬浮固体;②作为化学或生物化学处理的预处理,以减轻后续处理工艺的负荷和提高处理效果。 上浮法 用于去除污水中漂浮的污染物,或通过投加药剂、加压溶气等 措施使一些污染物上浮而被去除。在一级处理工艺中,上浮法主要 是用于去除污水中的油类杂质。隔油池就是用来分离污水中颗粒较 大的油品的。应用较多的为平流式隔油池,处理效率一般为60~80%,出水含油量为100~200毫克/升。污水中油粒很小,甚至呈乳 化状态时,则需用加压溶气或投加混凝剂等措施,使油粒凝集浮升,然后撇除。 预曝气法 在污水进入处理构筑物以前,先进行短时间(10~20分钟)的 曝气。其作用为:①可产生自然絮凝或生物絮凝作用,使污水中的 微小颗粒凝聚成大颗粒,以便沉淀分离;②氧化废水中的还原性物质;③吹脱污水中溶解的挥发物;④增加污水中的溶解氧,减轻污 水的腐化,提高污水的稳定度。预曝气一般可专设预曝气池,也可 与其他构筑物合建。曝气装置与活性污泥法等所使用的基本相同。 污水二级处理 污水二级处理是污水经一级处理后,再经过具有活性污泥的曝气池 及沉淀池的处理,使污水进一步净化的工艺过程。 常用生物法和絮凝法。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处理污水,主要除 去一级处理后污水中的有机物;絮凝法是通过加絮凝剂破坏胶体的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和定义 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技术内容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项目及分类 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生金属污染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a、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 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

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 200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 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和定义 城镇污水( minicipal wastewater )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

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一级强化处理( 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技术内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项目及分类 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 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标

《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WORD 格式可编辑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 术语和定义 1.3.1 城镇污水( mi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 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 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 一级强化处理( 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 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 技术内容 1.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项目及分类 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 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 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 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 污染物,共计 43 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 求选择控制。 (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 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标

污水处理常用规范

污水处理常用规范 【说明】仅供同行参考。 一、水处理设计手册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 5 册)-城镇排水》(第二版)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 6 册)-工业排水》(第二版) 《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等主编)《环境工程手册―水污染防治卷》(张自杰主编) 二、通用水处理规范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 年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年版)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28742-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三、农村水处理规范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省住建厅2011.6) 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东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西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西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中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163-2011 四、民用水处理规范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 号 )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 五、工业水处理规范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07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2006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50684-2011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21-2012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50405-2007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07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发布 2003—0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

污水处理厂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设备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上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协调。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由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出水排放系统等构成。工程项目的系统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受纳水体的条件以及环境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厂采用集中或分散建设应在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宜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水厂。 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排水管渠、泵站应与污水厂同步建设。城市污水厂应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处理工艺,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流域环境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综合论证。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稳妥地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建设在城市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应优先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旧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和定义 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技术内容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项目及分类 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

《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18918----2002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primary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 (1)控制项目及分类 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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