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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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来源:】【更新时刻:08-06-11 】【点击次数:333 次】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编号:

CNCA-02C-024:2008

2008年3月10日公布2008年3月10日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术语

3 认证模式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5 认证证书

6 获证后监督

7 认证的变更

8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 认证收费

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附件2 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

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5 工厂分级治理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都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2 术语

2.1摩托车 motorcycle

不管采纳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大于4kw的两轮电驱动车辆(电动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机动车辆。

2.2轻便摩托车 moped

不管采纳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大于4kw的两轮或三轮电驱动机动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4.1.1.1“车辆型式”即指一辆车,也指一组车辆(变型),其:(a)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

(b)由同一生产厂生产;

(c)具有相同的底盘、车架、副架、底板或者具有相同的结构用来固定要紧部件;

(d)具有工作原理相同的动力单元(内燃机型、电动型、混合型等);

(e)具有制造商给定的相同型式名称。

同一种车辆型式可能包括其“变型”和“改型”;

4.1.1.1.1“变型”即指一辆车,也指相同型式的一组车(改型),其:

(a)车体形状相同(差不多特性);

(b)在一组车(改型)中,整车整备质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20%;

(c)在一组车(改型)中,整车的同意最大总质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20%;

(d)具有相同的工作循环及点燃方式(二或四冲程、火花点燃或压燃);

(e)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动力单元(假如为内燃单元)气缸工作容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30%;

(f)气缸数量和布置相同;

(g)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动力单元输出功率最小值与最

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30%;

(h)电动机工作模式相同(电动摩托车);

(i)变速箱类型相同(手动型、自动型等);

4.1.1.1.2“改型”指相同型式的一辆车和其变型车,它可能包含附件1的附录1的资料文件中所列的任何

装置、部件或系统,然而应满足下列条件:

(a)下列指标是相同的:

(i)整车整备质量;

(ii)同意最大总质量;

(iii)动力单元的输出功率;

(iv)动力单元的气缸容量;

同时

(b)相同的噪声、排放测试结果;

4.1.1.2车辆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申请,同一申请单元的车辆应符合4.1.1.1.1的变型条件。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其中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附件1的附录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4.1.3一致性证书参数

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参数和证书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1的附录2《车辆一致性证书》。

4.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送样原则

申请人依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将申请单元内代表性的车辆样品1

辆(配备必要数量的零部件)送达检验机构,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能够适当增加送样数量,同一单元不同车型的差异部分需补充送样试验。型式试验后,检验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差不多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专门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的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见附件2《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已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

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车辆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依照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能够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进行审查。

4.3.1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3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时刻依照所申请认证产品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时刻为0.5~2个人日。

4.3.2工厂现场审查

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操纵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3附录1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关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认证

机构可托付检测机构在型式试验中完成样品与申请人提交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4的要求进行。

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工厂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觉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4.3.3工厂现场审查时刻

生产一致性审查为每一个车辆类不1~3个人日;关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将在生产一致性检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3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刻为准。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刻依照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一般为1~2个人日。关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治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治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4.3.4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纳

4.3.4.1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和系统的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3.4.2 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同意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案。

关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在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2 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评价

当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3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通过。

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若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对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不能达成一致,制造

商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可向认证机构提交确保生产一致性和后续复核措施的保证函,认证机构可同意制造商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

4.4.3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3.1工厂审查未发觉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

4.4.3.2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3.3工厂审查发觉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存在严峻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4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

4.5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刻、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刻、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刻、证书制作时刻。不包括认证申请人预备

资料和试验样品及整改所需的时刻。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刻不超过90日。

4.6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操纵。

5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和编号,关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6 获证后监督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3《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附件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刻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6.1监督审查的内容

监督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3,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4。在进行工厂现场监督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

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执行报告进行审查。

6.1.1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执行报告审查

制造商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工厂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

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执行报告审查的时刻为每一个车辆类不0.5-1人日。

6.1.2工厂现场监督审查

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是工厂检查组按照认证机构确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操纵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时刻: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为每个车辆类不1-2个人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为0.5-1个人日。关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质量治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若证书维持有效,可免除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重复的部分,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6.2 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

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查时,应将用户投诉中涉及本规则包含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问题作为审查的重要输入。认证机构应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和国家认监委也将建立本规则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用户投诉搜集、处理、反馈系统,以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

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查合格后,能够接着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审查时发觉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治理

认证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工厂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信用水平

评价系统,实现对获证工厂的分级治理。以鼓舞认证规则执行好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强的工厂;而关于认证规则执行存在问题、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弱、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工厂加强监管。

6.4.1对获证工厂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实际状况、企业遵守强制性认证规定的信用水平情况以及对产品可靠性的操尽情况进行分级治理。

分级治理的具体要求见附件5《工厂分级治理指导原则》。

6.4.2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不工厂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

6.4.2.1关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全面审查一同进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6.4.2.2关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一般的工厂,按本规则第6.1条的规定进行监督审查。

6.4.2.3关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差的工厂,认证机构可依照认证风险,在每年至少一次监督审查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监督审查频次,并能够采取抽样的方式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试验确认。应建立信息公布和与相关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这些工厂及产品的监管。

7 认证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假如其产品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阻碍生产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申请人、托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等

)发生变化;

4) 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发生变化;

5)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阻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

6)其他阻碍认证要求的变化。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变更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厂或进口。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审查,确认原证书接着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关于认证变更,应在变更批准前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产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关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假如制造商实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验可利用制造商的检测设备在现场进行。

8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商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

9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治理方法》的规定。

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同意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9.3 加施方式

能够采纳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采纳模压或铭牌印刷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治理机构核准。

9.4 加施位置

应在车辆产品前部外表易见部位加施认证标志。

企业的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附件1附录2所列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向消费者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料消耗指标。

10 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见附录1

2、车辆一致性证书,见附录2

3、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

3.1、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执行报告(获证后每年)

4、生产企业概况

4.1、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4.2、申请人的工商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明

4.3、质量治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4.4、生产情况(为生产所申请的产品所需要的人员、设备等情况) 4.5、生产企业的要紧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

5、车辆型号及车辆识不代号(VIN)编制规则

6、世界制造厂识不代号(WMI)证书复印件

7、车辆的型式、单元和车辆型号的编制讲明。讲明应具体到每一车辆型号及其对应的区分参数指标。

8、产品使用讲明书 (包括磨合、保养规范)或关于采纳中文产品使用讲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含磨合、保养规范)的声明

9、零部件及系统认证的有关资料(认证证书编号和/或相关资料复印件)

10、其它资料(申请人、制造商的相关资料及其他需要的资料)

11、托付人与受托付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认证、检查、检测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托付书、合同副本和其他

相关合同的副本

12、企业所进行的耐久性试验报告和/或相关声明。

附录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A.摩托车产品相关信息

0 总则

0.1 商标:

0.2 型式(能够有任何可能的变型和改型:每种变型和改型必须由数字或是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代码加以识不):

0.2.1 商业名称(如有)[1] :

0.2.2 产品型号:

0.3 产品型号的标识方法:

0.3.1 产品型号的标识位置:

0.4 车辆类不[a] :

0.5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0.5.1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0.6 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1] :/

0.7 在车架或底盘上,铭牌的固定方式和位置:

0.7.1 车辆识不代码(VIN前8位):

0.8 关于部件和单独技术总成,型式认证标志的位置和固定方

式* :

1 车辆总体结构

1.1 典型车辆的照片(前左45°后右45°):

1.2 完整车辆的尺寸图:

1.2.1 轴距:mm

1.3 车轴和车轮的数目:/

1.4 发动机的位置和布置:

1.5 座位数:

1.6 驾驶位置左/右* :

1.6.1 车辆按右侧/左侧行驶装备* :

2 质量[2][b]

2.0 整车干质量:Kg

2.1 整车整备质量: Kg

2.1.1 整车整备质量在各轴的分配在各轴的分配:Kg / Kg

2.2 厂定最大总质量:Kg

2.2.1 厂定最大总质量在各轴的分配:Kg

/ Kg

3 发动机[c]

3.0 制造商:

3.1 生产企业及商标:

3.1.1 型号:

3.1.2 发动机出厂编号打刻位置:

3.1.3 认证证书编号[3] :

3.2 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

3.2.1 发动机特性

3.2.1.1 工作原理(二冲程、四冲程、点燃、压燃):

3.2.1.2 气缸数目、排列、点火次序:

3.2.1.2.1 缸径[d] :mm

3.2.1.2.2 行程[d] :mm

3.2.1.3 排量[e] :cm3

3.2.1.4 压缩比[2] :

3.2.1.5 缸盖、活塞、活塞环和缸体的图样* :

3.2.1.6 怠速转速[2] :r/min

3.2.1.7 最大净功率/相应转速[2] :kW/ rpm 3.2.1.8 最大扭矩/相应转速[2] :N?m/ rpm 3.2.2 燃油:柴油/汽油/混合燃料/液化石油气/其它[1] :3.2.3 燃油箱

3.2.3.1 最大容量[2] :ml

3.2.3.2 油箱图样(标明安装时的外廓尺寸材料, 含油箱盖):

3.2.3.3 清晰表明燃油箱在车辆上位置的图样:

3.2.3.4 认证证书编号[3] :

3.2.4 燃油供给

3.2.

4.1 化油器式(是/否):

3.2.

4.1.1 生产企业:

3.2.

4.1.2 化油器型号及型式:/

3.2.

4.1.3 数量:

3.2.

4.1.4 参数[2]

3.2.

4.1.4.1 喉管直径:mm

3.2.

4.1.4.2 浮子室油面高度[2] : (以浮子室结合面为基准)mm

3.2.

4.1.4.3 浮子质量[2] :g

3.2.

4.1.4.4 浮子针阀直径[2] :mm

或3.2.4.1.4.5 依据空气流量绘制的供油曲线,以及为保持至该曲线所需要的设定值:可提供附图,代替3.2.4.1.4.1、3.2.4.1.4.2、3.2.4.1.4.3、3.2.4.1.4.4

3.2.

4.1.5 冷起动系统[1]:(手动/自动):

3.2.

4.1.

5.1 工作原理:

3.2.

4.2 燃油喷射式[1](仅关于压燃式)(是/否):

3.2.

4.2.1 系统描述:

3.2.

4.2.2 工作原理[1] (高压共轨系统,喷油泵、高压油管、喷油嘴供油):

3.2.

4.2.3 喷油泵

3.2.

4.2.3.1 生产企业:

3.2.

4.2.3.2 型式及型号:/

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 ()

为切实保证玩具产品的安全卫生,保障儿童生命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对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7年6月1日起,上述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经国务院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劣质玩具危害严重 玩具是儿童的天使。每一个儿童的成长都离不开玩具。近年来,我国玩具业飞速发展,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人民币。我国已经成为玩具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然而,却有个别玩具生产厂家,受经济利益驱动,置儿童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假冒伪劣玩具扰乱市场。在质检总局多次组织的玩具市场监督抽查中,玩具产品合格率较低,特别是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率的情况比较多。一些劣质玩具频频成为儿童健康安全的罪恶杀手。 2004年,广东一男童因手指被儿童自行车链条与连轮啮合处“咬”断而造成终身残疾;广州一女童因玩耍填充了不洁填充物的毛绒玩具,身染淋病,几经反复,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武汉一家医院在一周内接诊三名因误吞玩具小部件而窒息的儿童,幸得到及时抢救,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据报道,北京儿童医院近五年仅因小部件进入食道的抢救就500例。玩具安全卫生和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强制认证确保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CCC标志分为不同认证种类,在CCC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进行区分,它是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其中“S”代表“安全认证”、“EM C”代表“电磁兼容认证”、“S&E”代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F”代表“消防产品认证”。如图所示: 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务院授予的工作职能,统一负责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2001年底,国家质 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该制度已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至目前,共有22大类、158种产品被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涉及电子电器、电信、汽车与摩托车、安全玻璃、消防、安防、农机、乳胶制品、轮胎、装饰装修产品、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儿童玩具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 HZFH-02(A/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言 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0. 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3. 认证模式选择 (2)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 4. 认证单元划分 (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 5.1 认证流程 (3) 5.2 认证时限 (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 6.1 认证委托 (3)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 6.3 型式试验 (6) 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 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 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 8. 认证证书 (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 8.6 证书恢复 (15)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 9 认证的变更 (17) 9.1变更类型 (17) 9.2变更程序 (17)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 11. 认证标志 (19)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 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 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 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

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

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 一、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规格术语说明) 汽车 载客 大型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下同)。 中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载货 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轻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载质量小于等于1800kg。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m,宽小于等于1.6m,高小于等于2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功力、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长小于等于5.2m,宽小于等于1.8m,高小于等于2.2m。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摩托车 普通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 轻便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 挂车 重型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轻型最大总质量小于4500kg。 二、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结构术语说明) 汽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

车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驾驶员和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费用以及保障车辆 安全行驶,根据成龙高内(2010)26号《车辆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范围及规定 1、公司行政公务车辆,工程管理中心行政车辆、项目部工程管理车辆统一 由人事行政部管理和调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配车辆。 2、各标段综合部是公司人事行政部的派出机构,负有管理本标段行政、工 程车辆职能,有权对本标段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 3、人事行政部应对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购买车辆的原始凭证、维修项目登记、事故记录、大修记录、行驶证、保险单、车辆购置税等必备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4、在保证领导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各部门或个人因公或工作用车,需提前 提出申请报车管部门,车管部门要本着“先急后缓,科学调度”的原则,根据用车需要、用车范围、合理安排,对同一方向路线的用车要综合考虑,统一派车,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二、车辆日常管理 1、人事行政部要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 增强安全行车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机动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由具有驾驶员资格的专职驾驶员驾驶,严 禁无证驾驶行为。专职驾驶员可申请借用每车2000元备用金。作为路桥、停车、外出加油等预支费用。月底凭有效单据办理报销。 3、日常工作用车实行派车制,用车者需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后报人事行政 部或综合部统一安排派车。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自用车行为。 4、节假日除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室和主任室成员)外,其他人员用 车须报经人事行政部批准,项目部须报项目经理和综合部同意方可出车,并做好行车记录以备查验。 5、车辆因公外出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变行车路线,不得办理与 工作任务不符的事情。出车前要认真查看车辆状况,发现有损坏、故障的要及时报告,申请更换其它车辆,保证行车安全和工作用车的需要。 6、车辆出行前要做好例行检查、确认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正常后 方可出车。出车回来后须检查存油状况,发现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临时加油,以确保行车安全。 7、驾驶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安全意识,热情服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 工作任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禁酒 后驾车; (2)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安排,不出车时, 按时上下班,并参加公司的正常活动; (3)值班车辆的驾驶员要保证通讯畅通,做到有事随叫随到; (4)每次出车回来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泊位,发现车辆故障要及时报 告; (5)每月统计填写车辆行车里程、车辆台帐和耗油量等有关表格; (6)坚持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勤擦洗,保持车辆随时处于良 好状态。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办法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doc 93)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 3.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要紧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同意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 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 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 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 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同意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 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托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3套。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差不多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厂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新)

厂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内部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和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 (一)责任人管理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总务处具体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并负责外来车辆及公司内施工的工程车辆的登记和检查,各分公司协同做好本辖区内交通、车辆管理。 (二)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 1、在公司各个大门入口、主干道及弯道和路口处设立限速标志牌(进出厂、弯道和路口处限速5公里/小时,主干道限速20公里/小时),厂内主要路口处在距离路口5米处设减速带,并在转弯处设警示牌。 2、进入厂区的外来机动车辆及施工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经门卫人员联系确认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线路和速度行驶。装有危险品的车辆必须确保安全前提下按指定线路行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及警示牌。 二、车辆管理 (一)本公司停车场区域

1、集团办公楼西停车场:主要为集团公司行政科室人员和外部办理业务人员车辆在此停放。 2、公司宣传栏东停车场:主要为粉磨车间车辆停放。 3、公司旗杆前停车位:主要为销售公司车辆停放。 4、公司培训中心处篮球场:主要为机械厂车辆停放。 5、公司职工食堂前院内:主要为总务处车辆停放。 6、热电厂大门处停车位:主要为热电厂车辆停放。 7、光电餐厅处停车场及发展中心办公楼前:主要为光电、铝业公司车辆停放。 8、职工公寓停车场:在职工公寓居住人员一律在此停放,浴室前禁止停车。 9、供料车间工作人员车辆临时停放在供料车间办公室院内,待热电厂浴室处停车场建成后停放在热电厂浴室处停车场。 10、旋窑车间、思沃瑞公司车间工作人员车辆一律停放在培训中心处篮球场;中硼公司车辆停放在职工公寓停车场。 (二)管理规定 1、来集团公司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车辆必须停放在集团办公楼西停车场或培训中心处篮球场,因业务需要到生产车间的,必须停放好车辆后徒步前往,或由业务分管部门出车陪同;如有到公司参观、考察、检查等特殊情况的需由责任部门陪同方可,并负责交通安全,否则视为违规。到集团公司办理业务的(供应、销售等)人员,严禁驾车前往或随意在厂区内驾车行驶。 2、外来及本公司工程车辆一律走热电厂西门,其它车辆不准通行。 3、大型货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走公司出水泥大门;小型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附件2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引言??????????????????????????????????????????????????????16 1.范围???????????????????????????????????????????????????????16 2.术语和定义?????????????????????????????????????????????????16 2.1工厂检查?????????????????????????????????????????????????16 2.2指定试验??????????????????????????????????????????????????17 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17 4.工厂检查要求???????????????????????????????????????????????17 4.1工厂专业类别?????????????????????????????????????????????17 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18 5.确定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18 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组????????????????????????????18 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19 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19 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19 https://www.360docs.net/doc/5b16809000.html,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19 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20 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20 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20 11.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20 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21 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23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见、 、、、、); 本标准的第 4、 6、7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802— 2008《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与 GA802— 2008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增加了 “汽车列车” 、“乘用车列车” 、“货车列车” 、“全挂汽车列车” 、“中置轴挂车列车” 、“半挂汽车列车” 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 1, 2008 年版的表 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 (见表 1 的注 c ) ——增加了 “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 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 2 ); ——修改了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未获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和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报废汽车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大事。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体制。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管机构职责 (一)商务(经贸)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产品)(doc 93) 1. 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 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 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 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 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 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 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同一型号3套。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我国现行的车辆类别代号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分类是采用前苏联的机动车分类法,1—载货汽车;2—越野汽车;3—自卸汽车;4—牵引汽车;5—专用汽车;6—客车;7—轿车;9—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国际通用车辆分类标准 该标准分为M类、N类、O类和L类。 M类—至少具有4轮,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类分为M1,M2,M3 3种类型车辆; N类—至少具有4轮,且用来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N类分为N1,N2,N3 3种类型车辆; O类—挂车;L类—少于4个轮的车辆;T类-农用或林业拖拉机;G类-越野车辆。 M1类:用于载客的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具有8个以上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且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5t 的载客车辆。 M3类:具有8个以上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且最大总质量大于5t的载客车辆。 N1类: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3.5t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总质量大于3.5t但小于或等于12t的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总质量大于12t的载货车辆。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国网白银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管理,提高公司车辆管理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国家、省公司和公司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车辆是指公司系统所有的公务用车和生产服务用车。 第三条本细则对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管理职责、配置管理、更新管理、调度管理、安全管理、维修管理、加油管理、保险管理、节假日管理、费用控制、检查考核等内容予以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集体企业和各代管县供电公司。 第二章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公司车辆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车辆配置集中采购,管理使用规范合理。

(四)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编制,按照标准申请采购,按省公司核定编制数量配置。 第六条车辆具体范围包括: (一)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是为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车辆;一般公务用车是保障管理人员公务、用于会议接待和机要交换等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小型轿车、越野车、公务舱(面包车)、中型客车等。 (二)生产服务用车包括: 1.生产管理车辆,指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为满足组织、指挥、协调、检查、应急抢险等管理需求,供有关专业管理人员使用的乘用车辆,包括小型轿车、越野车、公务舱(面包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 2.生产普通车辆,指为保障生产运维、营销服务、基建施工等业务正常开展,供工区、中心、项目部等基层单位作业人员使用的乘用车辆和生产装备运输车辆,包括轿货两用车(皮卡)、客货两用车(工程车)、越野车、面包车、货车等。 3.生产特种车辆,指用于开展生产运维、营销服务、基建施工、应急抢修等现场工作使用的非乘用作业车辆,包括高空作业车、带电作业车、吊车、发电车、消防车、检修试验车、电缆测试车、计量检测校验车、应急通讯车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查质量部为公司车辆管理的归口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 2001年总局5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差不多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爱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依照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爱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依照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公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名目》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治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公布《名目》。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治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和谐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名目》; (三)制定和公布《名目》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名目》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公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畴; (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审批专门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名目》中产品实施监督; (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的职责: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表

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表 来源:机动车驾驶人作者:周发布时间:2007年8月2日浏览次数:9735 一、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规格术语说明) 汽车 载客 大型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下同)。 中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载货 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轻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载质量小于等于1800kg。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m,宽小于等于1.6m,高小于等于2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功力、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长小于等于5.2m,宽小于等于1.8m,高小于等于2.2m。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摩托车 普通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 轻便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 挂车 重型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强制性产品认证都包括什么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都包括什么产品?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共有19 大类、132 种产品, 涉及电子电器、电信、汽车与摩托车、安全玻璃、消防、安防、农机、乳胶制品、轮胎9 个行业。2004 年,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 对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等装饰装修产品以及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2005 年,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 对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志、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较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11 类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此外, 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玩具产品也被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 ●申请认证企业应提供哪些资料? 1.关键元器件和主要原材料清单 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CB证书及报告 强制性认证产品包括哪些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5) 1.适用范围 (5) 2.术语和定义 (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 2.3例行检验 (6) 2.4确认检验 (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 2.6功能检查 (6)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 3.1职责和资源 (7) 3.2文件和记录 (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8) 3.4生产过程控制 (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 (12) 3.8内部质量审核 (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 3.11CCC证书和标志 (13) 0.引言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为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制定本实施规则。 在认证工作具体实施中,工厂应以保证生产的认证产品 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为目标,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符合本实施规则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认证机构实施工厂检查的依据之一。 2.术语和定义 2.1认证技术负责人 属于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变更进行确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编号:SM-ZD-9011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为加强沧州南大港管理区中科索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40MW生态农业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相关单位(含监理公司、各施工承包方,包括各直接或间接分包单位、合作单位等)车辆和租用车辆以及车辆运行中人员的安全管理。 3. 职责分工 3.1 运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监控。 3.2 综合管理部 3.2.1 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制度。

3.2.2 负责对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3.3 相关方 各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陆上交通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4. 管理要求 4.1 车辆基本要求 公司机关及相关方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上路行驶: a) 车辆必须经过地方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行驶。 b) 车辆落户后,相关单位应建立车辆档案。 c) 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d) 行驶证必须随车携带牌照、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 4.2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 公司机动车辆的使用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车辆使用及司机管理办法的相应要求。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1-6批)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一、电线电缆(共5种)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三、低压电器(共9种)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六、电焊机(共15种)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 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 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 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 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NCA-01C-016: 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2010-01-01发布2010-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 2.认证模式 (2) 3.认证的基本环节 (2) 3.1认证的申请 (2) 3.2型式试验 (2) 3.3初始工厂检查 (2)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 3.5获证后的监督 (2)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 4.1认证申请 (2) 4.2型式试验 (3) 4.3初始工厂检查 (5)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 4.5获证后的监督 (7) 5. 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产品的扩展 (11) 5.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 (11)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1基本要求 (12)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 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4加施方式 (12) 6.5标志位置 (12) 7.收费 (13) 附件1 (14) 附件2 (15) 附件3 (17) 附件4 (18) 附件5 (26) 附件6 (29)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电风扇类;空调器类;电动机-压缩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类;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类;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冷热饮水机类;电饭锅类。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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