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深入推进“宪法法律进高校”

四川深入推进“宪法法律进高校”

2019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对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仍然存在“近视可以治愈”等认识误区以及近视矫正违法违规行为,《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以及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定期曝光查处的相关典型案例,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宁波鄞州区:

每年100万元培养“三名”人才近日,宁波鄞州区启动“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培养工程,确定了251名培养对象,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三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培训、

访学、高层次学术交流等。此次实施“三名”培养工程是高端教师培养工程的再深化,首次将名班主任纳入培养对象,着力于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打造鄞州区教育领军人才。

为此,鄞州区教育局聘请知名理论和实践专家为导师,采用理论提升与实践探索相结合、自主研修和专家指导相结合、团队打造和个性化培养相结合的模式,提高培养对象的管理能力、综合素养和学科影响力。

据了解,名校长培养工程主要通过学校发展问题诊断和个人发展规划设计,明确努力方向,充分发挥导师组和学员团队作用,坚持理论研修与实践探索相结合,

提升管理绩效;名师培养工程针对三级培养目标实施分层分类培训,

助推名优教师提炼升华教育教学思想;名班主任培养工程将建立导师团,通过名优班主任工作室、专家把脉、高校访学、蹲点式研究、研训一体等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举措,聚焦班级管理与全程育人的关键问题,定制培养方案,全面提升培养对象的理论素养和管理技能。

青岛:现场督办整治小区配套园山东省青岛市近日开始持续推进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督查工作组逐个到区市进行现场督办,全力解决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创建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督促“问题幼儿园”整治工作,按照青岛市政府意见,由青岛市教育局牵头成立督查工作组对小区配套园逐个督办。

按照山东省政府要求,对全市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一核实具体情况,全面掌握问题幼儿园土地性质、产权归属、办园状态、整治方向,为顺利推进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青岛市教育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召集各区市教育部门调度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落实摸底排查工作,分析配套幼儿园实际问题,按照“一园一案”“一事一议”原则,制定整治措施和整治路径。

制发指导文件明确责任。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切实做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确立“属地负责、市域统筹、分类治理、长效防控”的整治原则,要求各区市明确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

掌握时间节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共完成整改项目18个。

四川深入推进“宪法法律进高校”近日,四川省“宪法法律进高校”启动仪式在四川师范大学举行。今年,四川将陆续组织政治素质可靠、法律功底深厚的专业人士组成宣讲团,深入各高校开展宣讲活动,针对高校师生学习生活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整合律师、公证、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师生提供普惠、精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加强高校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丰富高校法治文化,促进高校师生尊法、

学法、守法、用法。四川省委副书记邓小刚说,四川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青少年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

制定了《四川省贯彻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实施意见》,推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取得新成效。四川省教育厅厅长朱世宏说,全面依法治国对教育系统来说,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大力推进宪法法律进学校,切实做好宪法法律进高校。四川各高校要把宪法法律进高校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将依法治校作为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抓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着力在普法教育实践性、针对性、有效性上下功夫。

新疆防止产生56人以上大班额

记者近日从新疆教育厅获悉,新疆就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明确要求各地要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坚决防止产生56人以上大班额。

新疆强调,要严格规范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各地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统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新疆规定,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保障教育机会公平。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

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掐尖”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简报(1)

增强法律意识争做守法公民 ——金沙县中片区第三届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在新化中学成功举办丹桂飘香满校园,秋风送爽硕果丰。为深入地开展宪法教育,使广大学生深入了解宪法、尊崇宪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学生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大校园法制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2020年9月21日,金沙县中片 区第三届学生 “学宪法讲宪 法”主题演讲 比赛在新化中 学成功举办。 本次活动由金 沙县教育科技 局、金沙县司 法局主办,金沙县青少年活动中心、新化乡教育管理中心承办,来自中片区中小学共20名选手参加比赛。新化乡副乡长阮翔、新化乡教育管理中心主任曹慧、新化乡初级中学校长王超良等出席活动,活动由新化中学周娇、陈明莉两位老师主持。 9月21日10点整,比赛现场光影闪烁,熠熠生辉,随着参赛选手和观众的陆续进场,营造出了欢乐热闹的现场氛围。首先,主持人周娇老师介绍评委老师并宣布比赛规则。

本次活动分小学和初中两个组别进行,其中初中组除了自选 主题赛,还增加了即兴 演讲赛。为了体现比赛 公平、公正,本次七名 评委均来自参赛学校 选派的老师。接着,组 织参赛学校领队老师 现场抽签,确定演讲次 序,在热烈的氛围中金 沙县中片区第三届学生“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演比赛在新化中学拉开帷幕。 10点30分,首先进行的是小学组自选演讲赛。十一名选手个个精神抖擞,信心满满登上演讲台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艺。他们分别用身边真实、生动的案例诠释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从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等方面进行了 激情的演讲,阐明了 “法在身边”、“勿 以善小而不为,勿以 恶小而为之”等守法 用法的道理。有的言 语平实,情感丰富; 有的激情四射,掷地有声;有的千回百转,振奋人心;有的

浅谈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浅谈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洋法治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国从以往的海洋战争迅速转移到海洋主权的维护开发与发展上来。海洋主权完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与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应运而生,可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大的国际背景下,在当今轰轰轰烈烈的“蓝色圈地运动中”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仍显被动与不足。为此,本文简单梳理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成就,并在此基础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理解与建议。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叶,随着“海洋宪章”《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出台各国开启了轰轰轰烈烈的“蓝色圈地运动”并争相制定与颁布了一系列的海洋法律与政策。特别是新世纪后出现的海洋争端与海洋环境的污染治理等问题极大的催化了海洋法律的出台。在此背景下,我国也加快了海洋立法的步伐,先后出台了近三百部相关法律政策,涵盖了海洋权益保护、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构建了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也在海洋治理与维护的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这里,我想从我国海洋法律政策的特点、内容和相应存在的问题两方面尽可能的来说明其现状。 一、我国海洋法律政策的特点 1.1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1971年10月,新中国在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就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公约》起草与审议工作;92年根据《公约》内容我国制定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96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海洋公约》;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力求在领海、经济区与大陆架方面与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权利标准相一致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海洋主权。另外,我国积极加强与国际法庭的联系,积极研究国际法庭相关案例与法条,倡导国际海域划线规则,力求诉诸国际化手段解决争议。 1.2海洋管理手段逐渐具体完备 不难发现,我国管理海洋的手段越来越综合全面,从建国初期的简单的军事化,防御性管理逐步演进到如今的国际化贸易、渔业捕捞等的进出口经济管理;环境的防治管理;生物研究等科学化管理。大到法律,小到行政法规、规章,都从不同方面尽可能的践行着我国的海洋法律政策。

部门宪法、分支宪法学之构建研究

摘要:宪法的具体化和普通部门法的提升化的双重趋势,推动了部门宪法的生成和发展。现实存在的不同种类的根本社会关系,是部门宪法赖以生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部门宪法的构成要件或判别标准是有机统一的四个方面:调整宪事法律关系;已有直接的宪法文本根据;已经有或者将有不同效力位阶法律文本规定的有关规范体系;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宪法的最邻近的下位概念或种概念。部门宪法存在具体-演绎、抽象-概括、采借-交叉、实践-提升等四个比较典型的发生模式,具有完整形态、次完整形态、非完整形态等三个构成形态(部门宪法的规范表现样式)。在厘清部门宪法与临近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可以揭示部门宪法的本质属性即调整一定种类根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应立足我国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国情,努力构建部门宪法和部门宪法体系。部门宪法的功能在于,丰富宪法的内容体系,细化宪法条款使宪法规范逐层具体化,发现和弥补宪法的内容漏洞和逻辑缺陷,实现不同效力位阶宪法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分支宪法学是由部门宪法学和非部门分支宪法学(包括交叉性分支宪法学和板块性分支宪法学)构成的整体,应积极构建作为科学、规范、价值、实践之学的分支宪法学,努力创建分支宪法学体系,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部门宪法;分支宪法学;宪法学科 作为国家根本法、高级法的宪法,其纲领性、原则性、宏观性的固有特征如何转变,并发展为具体性、实在性、实践性的宪法,宪法学怎样由“贫困”走向繁荣,立法机关作过不小的努力,学者们也做过不少的探索,但总体来说尚未找到主要的解决路径和有效办法。笔者认为,实现上述转换和变革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路径和办法,就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特别是民主和法治的现状,努力构建部门宪法及其体系,积极创建分支宪法学及其体系,

学宪法活动简报

学宪法活动简报 我院“学宪法、学党章、读经典”活动以来,我利用空闲时间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对宪法、党章进行了认真学习。以下是整理的最新学宪法 整个活动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演讲比赛,第二阶段为知识竞答,第三个阶段段为自由辩论。经过三轮角逐,最终确定名次。孙孝飞以“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为引子,成功地将演讲比赛切入到“宪法”的作用上,取得了一等奖。在演讲中她集中讲述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的巨大作用,及对于每个公民在生活中的具体作用。宪法是一部恢弘的书,宪法是一张血红的纸,渲染着与生俱来的尊严和责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让我们牢固树立守法意识,高举宪法的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进宪法深入人心做更大的贡献。 每次活动都会总结收获与不足,以期下一次更好的成长。活动是一种磨砺,一种促进,在获得成功时更是一种荣耀。” 学宪法活动 为了让宪法学习深入人心,我校积极组织。12月8日星期一在升旗仪式上就专门组织老师在国旗下讲话,学习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学生处杨小华主任为了让宪法学习活动在广大的学生中深入开展,特收集宪法的相关资料发放给各班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并作学习要求:一是各班开展宪法晨读活

动,充分利用晨读时间各班组织学生集体朗读宪法序言、宪法确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条款20分钟,营造法制宣传舆论氛围。二是各班上一节宪法主题教育课。 当天下午4:00,我校校长黄维灿在全校教职工会议上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宪法并下发宪法学习资料。黄校长精彩的讲解、精辟的剖析让广大教职工在本次宪法学习会上受益匪浅。 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认真学习宪法不仅是一个教育工作者依法从教的需要,也是作为一个合格、守法的国家公民必备的法律素养。 学宪法活动 为了大力营造学法氛围,使宪法人人知晓、深入人心,xx 学校在活动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召开行政会议,安排部署普法工作,明确普法要求和目的。二是利用教师会,组织全校教师集中学习《宪法知识》,并要求每一位教师在会后认真总结学习宪法心得并撰写心得体会。 12月23日,xx学校在全校各班开展以“学习宪法”为主题的主题班队会,活动中,学生通过查阅资料、集体讨论、谈论想法等多种形式,学习宪法内容,了解宪法章程,宣传法律知识。同时,学校还通过开展班级黑板报评比活动,评选表彰优秀法制黑板报等形式,让全体学生从小树立法制观念,宏扬法制精神。

关于完善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应用

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作者 常继生田伟 摘要: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本文通过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提出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一些建议。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1996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1997年XX禽流感、1998年东南亚猪脑炎、1999年比利时等国二恶英、2001年欧洲爆发口蹄疫、以及2003年发生在我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食品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依据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点分析,2003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投诉6074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

有1621件,比2002年增长24.1%。[1]主要问题表现在: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3)重金属污染,即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1)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3)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X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例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4、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比如人们大量食用的番茄、甜椒,大豆粉、大豆油等大豆制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无显著差异。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标记

我国的法律部门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 一、宪法部门: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组织法》《选举法》《国际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特别行政法方面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三、民法部门: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 《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 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债权、物权、侵权、婚姻家庭(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知识产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四、商法部门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早期法治思想源流 西方的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其中,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有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后世传颂的良法之治理论。 古罗马人受惠于希腊法治思想,不仅摄取了希腊法治精神的核心部分而且予以发展。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的行为要受到约束,国家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国家管理方而,要依法治国。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没有脱离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法治脉络,但极大地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发展。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天赋权利,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在法律上首先要保障人的天赋权利,为此就要实行法治。洛克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律的公允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是实行

法治的另一重要原则。洛克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洛克的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思想不仅影响到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而且直接被后来的欧美宪法所吸收。 孟德斯鸠虽然深受洛克的影响,把法治的宗旨确定为自由,但在如何确保自由的问题上,孟德斯鸠比洛克考虑得更周全。孟德斯鸠把法、自由、政府形式(或政体)权力、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法治共和国的若干要素进行平而描述,其核心在于揭示法治生成的制度要素分权学说,这也是孟德斯鸠对西方法治思想的最大贡献。 卢梭生活的时代正是欧洲政治和思想急剧变化的时期,卢梭本人也是一个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认为,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只有用体现公意的法律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卢梭法治思想的重要原则之一。卢梭关于立法权的观点是很激进的。他认为,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立法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替代。因此,他反对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也反对洛克的代议制。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十七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在议会与国王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限制国王权力、由议会进行国家治理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最终确立。1775年北美爆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1、联系: (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区别: (1)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 ^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表现在: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人们通常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 系。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 员会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 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则以全国人 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说,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宪法——法律的基石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作为枝干的法律体系。作为主干的宪法,一举一动牵动影响着其他法律,自然是有理由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首先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不仅在法律规范范畴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在整个社会规范范畴也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总纲第五条,就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种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孙志刚事件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由此引发了三位公民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因为违宪而遭到废除。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从规定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基本理念等。更加重要的是它无微不至的保障了公民的人权,是一部人权的保障法。 矮个起诉招工身高限制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一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原告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为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生,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但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招录报名条件,仅仅由于身高的原因,无法成为招录对象。蒋某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2002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行员启事》登在成都某媒体头版上,其“招录对象”说明里,已经找不到“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的表述。从这个个案可以看出,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力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宪法为中心,《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有相应的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这些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原则。一旦宪法,被人践踏,那么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论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一)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对法的最高效力。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也就是说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2)对人的最高效力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学习宪法简报

学习宪法简报 在升旗仪式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就什么是宪法和平时如何遵守宪法做了讲话;在班里,班主任又利用班会时间和同学们一块学习宪法知识,并通过一系列的案例让同学们认识到违法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还有的班级举行了各种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例如宪法手抄报、演讲等活动。 通过这次宪法宣传活动,同学们不仅学习到了宪法知识,发扬了社会主义价值观,而且深刻地理解到宪法意识于自己人格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宪法 依宪治国,宪在我心。经过连续两场初赛的角逐,此次共有18 名同学参赛。比赛一开始,选手们紧扣主题,以抑扬顿挫的语气,围绕自己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展开了激情演讲。有的选手从“无宪法的阶段”和“有宪法的阶段”两个方面着手,通过层层剖析,实证了宪法是人民的宪法,说明了宪法的重要意义;有的选手围绕宪法大纲中的内容展开论述,将法条内容与社会热点实事结合,详细讲解了宪法的规范制约作用,保障人权,推动社会稳步向前发展。 上一届演讲与口才协会会长周培峰对此次演讲比赛进行了点评,他对选手们的进步做出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几点要求:第一、仪态要端正,声音要洪亮,做到有礼,有气,

有节;第二、知识储备要充足,学会挖掘自身亮点,提高演讲能力。 通过这场演讲比赛,同学们了解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全面认识学习宪法的必要性,使同学们自觉养成学法、守法、懂法的法治意识。 学习宪法 来自6年级的李柯欣、碗子彦等10余位同学参加了比赛。比赛中,选手们的演讲观点明确,角度新颖,材料典型,经过一番紧张激烈的角逐,王笑怡、碗子彦同学夺得了一等奖。 演讲比赛活动的开展,不但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还锻炼了学生的胆量和口才,提高了他们对宪法的了解和认识。 学校学宪法讲宪法活动 为了使广大青少年学生深入了解宪法、尊崇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羲和书院于10月26日在平原校区教学楼b301教室举办“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羲和书院16级新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前期参赛学生按要求登录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网站开设“网上学宪法”学习专栏,提供宪法学习教育资源进行宪法知识的学习。活动开始,各个参赛学生利用多种形式开始了以讲宪法故事、讲对宪法的认识与体会、谈宪法精神等为主题的演讲。同学们精彩的演讲,收到观众的一致好

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 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 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 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 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 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 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 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 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 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 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 度变革。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 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 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 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 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 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它们是: 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 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 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 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 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 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 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 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 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 行。 因此,实行立法必须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 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立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 立法所要求的观念更新。 1.树立法治观念。为此,必须明确:第一,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 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

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 一、宪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标志等。而普通法律规定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如: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等方面的问题,民法只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不同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例如,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这就是说,民法通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它是宪法中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必须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一般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https://www.360docs.net/doc/5b17698753.html,

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

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还难以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征信法律法规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征信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快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环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现行征信体系的基本情况 征信是指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信用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 行系统调查和评估的行为。其过程是征信机构将分散于各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为相关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信用状况服务的经营性活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水平低下,社会信用严重缺失,对我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危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0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污染了信用生态环境。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专门征信机构200多家,此外还有其他类中介机构从事部分征信业务的约有1000 多家,全国从业人员约6000人,从专门的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情况看,主要评级机构已初具规模,但规范征信业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几呼处于空白状态。 二、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从国际上看,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具有比较完备的征信管理法规,如,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泰国有《征信业法》,都为该国征信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方面无法可依,各机构部门各自为战,特别是在基层金融机构,经常遇到政府部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等要求提供各种信息咨询,但由于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使得对信息的提供和披露范围很难操作,总担心引起一些法律纠纷,数据的过分保密也影响了公众对征信的认识程度。 2、现有法律法规制约了信用信息的对“外”开放。在我国,由于政府对企业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有关方面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约束,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开发的进程,使得在开放信用数据等方面无法可依。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3、公开信息和秘密信息难以界定,失信惩罚力度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守信、失信的条款较少,且处罚标准不一。因此,在缺乏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 【复习提示】 此模块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等。 一、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理解;易考选择题)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与核心。 (2)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更加重视。 (3)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考点: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 (4)民主集中制原则 2.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根本政治制度。【考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 3.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一)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可诉性等特征。 (二)宪法是更高的法 宪法虽然是法,但它不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是规定政府和法律能做或不能做什么。 宪法是管法的法。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的原则、职能、程序。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契约。 宪法是衡量普通法律的法律标准。 补充回答: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 的法律体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 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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