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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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

附件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

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

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第七条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热需求。夏热冬暖与温和地区除满足工业园区热力需求外,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用热工业项目,通过规划建设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对于现有工业抽凝热电机组,可通过上大压小方式,按照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原则,规划改建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抽凝热电联产机组。新建工业项

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除经充分评估论证后确有必要外,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电联产项目。

第九条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第十条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系统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须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安全。

鼓励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回收利用电厂余热,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

供热改造要因厂制宜采用打孔抽气、低真空供热、循环水余热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

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一条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鼓励风电、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

第十二条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第十三条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第十四条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力的50%。替代关停的小热电机组锅炉容量按其额定蒸发量计算。与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应在项目建成投产且稳定运行第2个采暖季前实施拆除。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未达到要求的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不得纳入电力建设规划;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排关停企业职工的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优先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准有关规定,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章机组选型

第十七条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50瓦/平米考虑,2台5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900万平米,2台2.5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500万平米,2台1.2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300万平米。

第十八条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5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规划新建2台30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5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二)2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1800万平米。

(三)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80%。

(四)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条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和规划建设等情况。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于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40%。机组选型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采用“凝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工业联合循环项目可按“一抽一背”配置汽轮发电机组或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二)大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选用E级或F级及以上等级燃气轮机组。

(三)选用E级燃气轮机组的,单套联合循环机组承担的热负荷应不低于100吨/小时。

鼓励规划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采用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70%。

第二十一条对于小电网范围内或处于电网末端的城市,结合热力电力需求和电网消纳能力,经充分评估论证后

可适度规划建设中小型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二条在役热电厂扩建热电联产机组时,原则上采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四章网源协调

第二十三条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应与热电联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热网,应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有关要求进行改造。鼓励热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背压热电机组,鼓励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参与热网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协调规划、联合运行。调峰锅炉供热能力可按供热区最大热负荷的25%-40%考虑。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担尖峰热负荷,在热电联产机组能够满足供热需求时调峰锅炉原则上不得投入运行。

支持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或兼并、重组、收购大型供热锅炉作为调峰锅炉。

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供热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整合当地供热资源,支持配套热网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尽早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充分发挥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

第五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替代关停。

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炉;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

第二十七条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性需求的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要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八条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

[2014]197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热电联产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要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第六章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地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和各种全部利用汽轮机乏汽热量的热电联产方式满足用热需求。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限制。电网企业要优先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确保机组与送出工程同步投产。

第三十二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本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民生用热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鼓励民生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发展的电价政

策。

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容量电价以各类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主要用于补偿非供热期停发造成的损失。电量电价执行本地区标杆电价。

第三十三条热电联产机组的热力出厂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考虑其发电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依据供热成本及合理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市场化煤热联动机制。在考虑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和当地民用用热需求前提下,热价要充分考虑企业环保成本,鼓励制定环保热价政策措施,并出台配套监管办法。深化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第三十四条推动热力市场改革,对于工业供热,鼓励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直管到户”的供热企业要负责二次热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纳入企业运营成本。

第三十五条支持相关业主以多种投融资模式参与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售电业务按合理负担成本的原则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

第三十六条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参与市场竞争,按“以热定电”原则确定的上网电量优先上网并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市场化调峰机制建立前,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含自备电厂机组)应提高调峰能力,积极参与电网调峰等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鼓励热电机组配置蓄热、储能等设施实施深度调峰,并给予调峰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配置蓄热、储能等调峰设施的热电机组给予投资补贴。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按照“公平无歧视”原则加大供热支持力度,相同条件下各类热源应享有同等的支持和保障政策。

第三十九条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供热范围内的热力企业。鼓励拥有供热锅炉、热力管网的热力企业采用股份制方式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相应关停小型供热锅炉。

第四十条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调峰锅炉,或项目投资主体兼并、重组、收购的调峰锅炉,其生产运行所需电量可与本企业上网电量进行抵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

能,会同经济运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前期、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热电联产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

每年一季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将本地区上年度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在建、规划情况报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四十二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制度,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重点检查煤炭等量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情况。

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按要求应配套关停燃煤锅炉、小热电机组但未落实的,或未按照煤炭替代等有关要求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暂缓审批项目所在地区燃煤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电价、热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电价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要严查供热计量收费的收费滞后和欠费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收费有序推广。

第四十四条省级质检、住建、工信、环保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本地区燃煤锅炉的运行管理及淘汰等相关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关停。

第四十五条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热电联产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设施督促整改。

第四十六条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热电联产企业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按“以热定电”原则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优先调度。

第四十七条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机组接入电网、优先调度、以热定电,以及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情况实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9.22 【实施日期】1998.10.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修订)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

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人人参与、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六条本市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第七条各行各业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推进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节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八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文字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9.03.10 【实施日期】1999.03.10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唯一标志】220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2013低碳经济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考题及答案

2013低碳经济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考题及答案 考试时间: 150分钟考生:452123************* 总分:100分 考生考试时间: 13:52 - 14:18 得分:98分通过情况:通过 低碳经济考试结果 1.(2分) 欧盟国家对太阳能发电行业的扶持制度是 A. “低价收购”制度 B. “固定价格收购”制度 C. “义务收购太阳能发电”政策 D. “政府收购太阳能发电”政策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2分 2.(2分) 厄尔尼诺现象发生时,表现为 A. 大范围海域海浪比常年高3-6米 B. 大范围海域海浪比常年低3-6米 C. 大范围海水温度比常年低3-6℃ D. 大范围海水温度比常年高3-6℃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2分 3.(2分) 哥本哈根会议后,国际社会日益达成共识,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是 A. 发展低碳技术 B. 发展第三产业 C. 发展低碳经济 D. 发展循环经济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2分 4.(2分) 当碳市场流动性加强且价格稳定后,碳资产赢得基金青睐的最主要原因是 A. 健全的法律保障 B. 资金回收周期短 C. 政府资金扶持 D. 双重收益模式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2分 5.(2分) 气候变化问题从科学议程向国际政治议程的真正转变始于。 A. 1988年的多伦多会议 B. 1989年的联合国大会第49届会议 C. 1979年的日内瓦气象会议 D. 1989年的海牙会议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2分 6.(2分) 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的前提是要完全实现

A. 可再生能源国家扶持政策 B. 电力市场化改革胶 C. 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改革 D. 电力国有化改革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2分 7.(2分) 低碳经济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 A. 西班牙学者乌恩鲁2000年发表的《能源政策》 B. 2003年英国发表的《能源白皮书》 C. 2006年英国发表的《斯特恩报告》 D. 2007年英国出台的《气候变化框架战略》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2分 8.(2分) 碳生产力是指 A. 产生单位GDP所排放的碳当量的总量 B. 单位碳当量排放所产生的热量 C. 单位碳当量的排放所产出的GDP总量 D. 一个国家生产化石能源的能力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2分 9.(2分)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是 A. 建设科技开发型、能源创新型社会 B. 建设科技开发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C. 建设资源节约型、能源创新型社会 D.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0分 10.(2分) 在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气象会议上,科学家们将全球变暖问题提上了科学研究的日程。 A. 多伦多 B. 日内瓦 C. 哥本哈根 D. 巴厘岛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2分 11.(2分) 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着力点应放在 A. 宣传部门 B. 农业部门 C. 教育部门 D. 产业经济部门 你的答案: A B C D 得分: 2分 12.(2分) 不属于低碳消费观念的是 A. 适当增加产品的种类便于选择性消费

1404期能源法律法规串讲讲义

能源法律法规串讲讲义

一、考试介绍: 1、考试时间:2014年5月18日 9:00-11:30,请同学们提前查看考场所在位置。 2、考试题型: 单选题 70×1′=70′必答题 简答题 4×5′=20′必答题 论述题 1×10′=10′ 2选1(全答按第1题评分,选1道有把握的答) 3、题型分析: 单选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重点记我串讲讲义中黄色标注的内容,那个基本是选择题的选项,请同学们认真读题,不确定答案时注意从题干中找信息。 简答题只答要点即可得分,按我给同学们准备讲义的内容答即可 论述题按我讲义中给大家准备的内容答即可。注意认真审题,如果是2选1,一定要选有把握的1道题答,千万不要都答。 二、复习计划: 第一阶段:先记串讲讲义中我给大家的准备的内容,该讲义能涵盖至少80分的考试内容。然后做一下给大家的模拟题,测试一下自己对内容的掌握程度,概念不清楚的,继续复习。 第二阶段:如果有时间,可以复习一下串讲讲义之外上课时老师给同学们强调的其他知识点,每年考试都会有10-20分讲义之外的内容,尤其是能源法律法规,去年11月份考试内容出范围的有20分左右,保险起见,把我讲义中的内容都掌握吧,尤其是问答,最好都记住,因为简答和论述不确定哪个肯定不考。如果想拿高分,就多准备啊。 三、各章考点: 说明:加特殊颜色标识的一般为选择题的选项,希望同学们在对整句话有印象的前提下,重点记我给同学们标记颜色的内容,争取一字不差记住,因为选择题的干扰选项就是个别字的差异,记准才不会选错。 希望同学们认真复习,顺利通过考试,期待大家的好消息!

第1章中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1、中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2、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前期,国家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为主导,国家办能源,政企不分。以指令性 计划形式调控国家能源生产、消费和管理。 3、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成为我国当时法律位阶最高的与能源相关的法 律。 4、《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颁布实施成为中国20世纪90年代能源立法的重大突破,提升 了能源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5、《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6、2008年国务院成立国家能源局,这标志着我国的能源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能源管理体制 迈进了一大步。 7、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该法于2010年4月1日起 实施,该法确立了全额保障性收购性制度,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8、制定颁布《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 史发展阶段。 9、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两大类: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10、我国现行的能源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专本论述题) (1)宪法 (2)能源法律 (3)能源法规 (4)能源行政规章 (5)地方性能源法规和地方性能源规章 (6)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能源条款 (7)能源标准 (8)国际能源条约 (9)能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1、能源标准是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的特殊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标准有两项划分标准: (1)按制定的级别和实施的行业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2)按执行力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2章《节约能源法》解读 12、1998年4月1日《节约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节约能源工作开始步入法治的轨道。 13、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共七章八十七条。 14、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在第三章增设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就工业节能增加了一些重要的规定。增加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进一步明确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 15、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增设了“激励措施”一章。 16、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包括: (1)一次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 (2)二次能源,如电力、热力,这两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贵州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能源,节能降耗【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节能工作遵循统筹兼顾、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2.16 【实施日期】2001.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2001年02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节约用电管理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2015年工程管理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分公司)

工程管理基础知识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方针的是()。 A.安全第一 B. 预防为主 C. 防治结合 D. 综合治理 2、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下列符合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是()。 A.昼间75dB(A)夜间55dB(A) B. 昼间70dB(A)夜间55dB(A) C. 昼间75dB(A)夜间60dB(A) D. 昼间70dB(A)夜间60dB(A) 3、《绿色施工导则》中节能措施规定,施工用电及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A.10% B. 20% C. 30% D. 40% 4、根据《节约能源法》规定,下列不属于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方式的是()。A.分类计量 B. 包费制 C. 分类统计 D. 利用状况分析 5、二次搬运费属于()。 A.其他项目费 B. 措施项目费 C. 计日工 D. 企业管理费 6、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工人支付的工伤保险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的()。 A.人工费 B. 措施费 C.规费 D. 企业管理费 7、()是组织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

面责任。 A.项目经理 B. 企业 C. 项目经理部 D. 企业法人 8、项目经理部应在()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按合同约定解体。开工报告应在()进行报审,竣工报告应在()进行报审。 A. 项目启动前;项目开工前;项目竣工验收后 B.项目启动后;项目开工后;项目竣工验收后 C.项目启动前;项目开工前;项目竣工验收前 D.项目启动后;项目开工前;项目竣工验收后 9、()应作为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评价项目经理绩效的的依据。 A.安全生产责任制 B. 项目绩效考核制度 C. 领导带班制度 D. 项目经理责任制 10、项目经理责任制的核心是()。 A.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组织项目生产活动 B. 项目经理负责建立项目各种专业管理体系 C.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D.项目经理承担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责任 11、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未完项目领导岗位的工作。 A. 不应 B. 不宜C.宜D.禁止 12、项目经理应由()任命,并根据()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A.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B.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公司经理 C.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公司经理 D.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3、在项目运行正常的情况下,()随意撤换项目经理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制度格式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公共机构节能知识答题试题【精品范文】

公共机构节能知识答题试题 公共机构节能知识答题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40分) 1、2016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 A.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 B.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 C.节能低碳,绿色发展 D.节能攻坚、全民行动 2 、节能宣传周活动是从( )年开始在全国各地开展各项不同的活动,旨在不断地增强全国人民的“资源意识”、“节能意识”和“环境意识”。 A.2004年 B.2003年 C.1991年 D.1990年 3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低价产品 B.低价设备 C.节能产品、设备 D.节能产品、低价设备 4、下列哪项不是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的内容:() A. 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B.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C.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D.以上都不是 5、2009年4月13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其正式施行日期是() A.2009年12月30日 B.2009年5月20日 C.2010年

1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的行为。 A.浪费能源 B.不科学使用资源 C.使用高档电器设备 D.使用电热水器 7、《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 ( )。 A.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B.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C.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D.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8、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A.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制度 B.公共机构能源台账制度 C.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D.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制度 9、产品待机能耗国际上的一种定义是指产品连接到电源上且处于等待状态,未运行其主要功能时的耗电量。据测算,一台电脑即便处于关机状态,只要电源插头没拔掉,照样有4.8

当今中国供热行业发展浅谈

当今中国供热行业发展浅谈 发表时间:2018-11-13T19:15:28.810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20期作者:孙道慧 [导读] 摘要:供热行业同人们的生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西市 158100) 摘要:供热行业同人们的生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近些年供热行业在发展上,从政策到资金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是还是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影响到了其进一步的发展,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需求。本文则对当前我国的供热行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进而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对比,提出相关推动供热行业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供热;发展;措施 引言 我国的北方地区在冬季进行采暖是最为基本的生活需求,而根集中供暖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提升,推动社会环境的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功能。在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城镇供热事业的有序发展受到诸多的影响。本文从实际出发,论述了当前供暖事业发展的现状,相关制约因素以及其改善措施。 1、供热行业发展的现状 从当前我国供热行业总体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供热费用收取标准以面积为单位。而同国外国家相比较来说,相对较为滞后。在1986年之时,丹麦政府批准制定了45万千瓦的小型热电联产计划,推动了热计量收费,保证了区域集中供热机制的发展。法国当前有2/3的居民是以建筑热力入口处热量总表的读数,依照用户的居住面积来对热费进行分摊。 2、供热计量收费发展中的阻碍因素分析 2.1、政策的滞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的第三十八条中提到:国家采取措施,对于集中供热的建筑而进行分步骤实施供热分户计量,依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对新建筑或者是做好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要求依照相关规定来安装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以以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在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慢慢推进了供热计量改革政策,要求所有住户都应该安装供热计量收费装置同时做好供热计量的政策。在进行了统一改革后,北京市、山西省、河北市、天津市以及山东省等等也相继出台了的相关供热计量改革条例,而绝大数额城市都依照了面积收费的形式,计量收费激励机制还有待完善。 从这就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对于供热计量改革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然而从实际上来看,也只是框架性的政策法规。从目前进行分析,缺乏一种比较完善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供热计量虽然是使用了市场机制来推动实现供热节能的有效措施,然而在当前阶段供热体制也没有实现彻底市场化。在缺少有效监管手段和约束制度的背景下,实现供热计量改革存在着较大的难度。 2.2、供热计量设备落后 当前我国进行供热计量改革的基本技术核心为进行室内的调控,进行分户调节以及依照热量进行收费。进而实现了分户调节,当前较为流行的方案是在散热器上安装恒温阀,而恒温阀在技术以及原理上都需要对其进行逐渐完善。恒温阀如果要实现较好的调控效果,要求实现对于热源的精准调节,当前我国的技术还满足不了这方面的需求。同时我国采暖介质的纯净度总体比较低,恒温阀有着对于水质要求比较高、调节量小、容易出现堵塞、可靠性比较差以及容易滞后等等问题。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不适合集中供热所推广的地板辐射采暖等等的新型采暖末端。因此,从这就可以看出当前供热行业的技术以及设备情况还有待提升,满足不了热网全平衡状态的需求。 2.3、热计量设备参数满足不了需求 国产热量表在厂家规模以及性能方面都得到了一定的进步,经历了20年的发展,热量表从以机械式为主转变为以超声波式为主的发展趋势。通过大量的实验分析工作可以发现国产热量表的可靠性有了较大的提升,并且显示参数也随着各地的要求而逐渐扩展。当前的大部分国内企业已经开始在研究生产超声波热量表,研发重点多在流量计的基表机械结构(包括反射器和测量管段)设计,少量涉及传感器输出信号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影响热量表精度和可靠性的重要部件之一换能器显然被明显忽视了,目前国产热量表的换能器主要依赖进口。另外,基于几年的应用实践,关于热量表网络自动校时、表外仪器校验、积分仪和流量计的防水等性能也在研发完善中。尽管如此,国产热量表的技术参数依然满足不了大面积推广的需求。 3、供暖行业优化管理措施分析 3.1、优化管理形式 供热行业在进行多年来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然而从总体上来说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比如说俄罗斯在上个世纪的30年代就已经将供热行业作为一项重大国策,通过近些年的发展已经培养了一大批专业人才。同时俄罗斯也注重运用和研发一系列集中供热的技术以及设备,并且将节能和环境保护之间紧密相连,并且在核能供热技术以及高能燃料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日本集中供热系统发展较快,并且不同地区之间也有所不同。日本供热行业中应用了定额制以及两步收费制的形式。日本供热改革主要集中在收费体制改革上,对采暖性质不同的用户主要应用的是两步收费制。 因此为了推进供热行业的发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逐渐加强和改进供热行业的管理。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市场规则,进而开创一个公平和公开的竞争环境,进而不断加强的市场监管,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政府部门不能包办一切,应该进行“放管服”,注重自己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3.2、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收费制度 从国外供热行业改革发展的进程进行分析,热费收缴措施一般有两个阶段的内容:首先是依照建筑面积进行收费:其次是依照用热量进行收费,也就是通过我们所说的计量收费。在计量收费过程中,其明确提出了将热价划分为浮动费用以及固定费用。在进行城市供热计价的模式上可以的从简单的依照建筑面积收费而逐渐转向应用热量收费,同时进行两部收费制。依照热量计费也是当前供热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同时也是节能的减排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以前的存量供热设施逐渐进行改善,进而通过较为可行的措施促使其变为依照热量消耗计量收费。在我国一些北方城市已经开始进行改革,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3.3、做好供热服务质量管理 在此层的管理改进以及进行运营优化,政府部门需要充分发挥出其职能。可以重新确定价格监管目标,也可以明确价格监管原则,从

低碳经济考试答案

考生考试时间: 20:47 - 21:45 得分:100分通过情况:通过 低碳经济考试结果 1.(2分)不属于低碳消费观念的是 A. 改变过分追求便利的消费方式 B. 适当增加产品的种类便于选择性消费 C. 减少碳排放的同时,通过碳补偿为减排出力 D. 改变奢侈和炫耀型消费方式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2.(2分)温室气体排放权与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 A. 温室气体排放权不允许交易 B. 温室气体排放权属于国家 C. 大气空间具有均质特性 D. 大气空间具有无边界性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3.(2分)国际气候博弈的本质是 A. 国际政治地位之争 B. 生存权之争 C. 国际经济地位之争 D. 发展权之争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4.(2分)欧盟能源战略的核心是 A.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B.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C.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D. 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率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5.(2分)各国的碳排放具有阶段性特征,这种特征可以用来表示。 A. 碳生产力 B. 碳排放弹性指标 C. 碳锁定 D. 能源消费碳排放强度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6.(2分)碳生产力是指 A. 一个国家生产化石能源的能力 B. 产生单位GDP所排放的碳当量的总量 C. 单位碳当量的排放所产出的GDP总量 D. 单位碳当量排放所产生的热量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7.(2分)世界能源系统以化石能源为主,是实现经济发展与减缓气候变化目标的重要途径。 A. 绿色经济、轻工重农 B. 科技发展、合理使用 C. 低碳经济、低碳发展 D. 促进节能、提高能效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8.(2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缔约国在减排任务上的规定是 A. 共同没有区别 B. 发展中国家因发展需要可以不承担责任 C. 共同但有区别 D. 发达国家因为已经实现碳的低排放而不具有责任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9.(2分)厄尔尼诺现象发生时,表现为 A. 大范围海域海浪比常年低3-6米 B. 大范围海域海浪比常年高3-6米 C. 大范围海水温度比常年低3-6℃ D. 大范围海水温度比常年高3-6℃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10.(2分)森林碳汇是指 A. 森林神态系统增加大气中氧气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B. 森林生态系统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C. 森林生态系统汇集大气中的氧气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D. 森林生态系统汇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11.(2分)气候变化最主要的原因是 A. 农业活动 B. 自然灾害 C. 能源活动 D. 地壳运动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12.(2分)自产业革命以来,高度依赖的技术成为各产业的主导技术。 A. 海洋能源 B. 生物能源 C. 石油能源 D. 化石能源 你的答案:A B C D得分:2分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颁布日期】2003.05.28 【实施日期】2003.10.01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内容】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健全能耗分析和能源统计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各项节能标准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的用能单位,必须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 第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节能管理人员、耗能较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接受节能培训。耗能较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耗能较大设备名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应的统计部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

公司环境合规性评价报告

2009年度 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EMS环境管理体系) 编制:王京生日期:2009年7月2日 审核:吴春耕日期:2009年7月2日 审批:马建平日期:2009年7月2日 工程监控中心

EMS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工程监控中心) 工程监控中心根据公司2009年上半年环境管理体系审和公司2009年上半年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大检查以及目前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结合本中心施工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环境管理程序文件对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性进行了评价如下: 一、评价目的 公司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评价。 二、评价围 公司及各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型和资源消耗型的重要环境因素。 三、评价准则 1、GBT24001-2004; 2、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制度; 3、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四、评价时间: 2009年7月2日 五、评价人员:吴春耕、永利、苗青云、王京生、耿金奎、程会龙 六、评价容: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材料、设备管理中的环境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与现状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1)与生产、安全、材料、设备管理的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法律法

规有: 1、《中华人民国宪法》 2、《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8、《中华人民国刑法》 9、《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10、《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 1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12、《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传染病防治法》 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2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2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ISO50001能源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控制程序

文件制修订记录

1.0目的: 本程序旨在识别本公司的能源绩效参数、能源基准。并有效性提供操作指导和管理。 2.0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能源管理体系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的能源绩效参数、能源基准的识别更新管理。 3.0参考文件: 3.1《文件控制程序》 3.2《记录控制程序》 3.3《能源管理手册》 3.4《能源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4.0定义: 4.1能源基准: 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 4.2能源绩效: 根据组织的能源方针、能源目标、能源指标以及其他能源绩效要求取得可测量的结果。 5.0职责权限: 5.1总经理的职责: 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地方能源管理的相关法规分布用能、加强节能管理,分布要求相关人员完成节能基本制度、节能管理;履行节能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责任;提出节能激励政策和要求。 5.2管理者代表的职责: 管理者代表负责能源绩效参数、能源基准的批准,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执行情况。

5.3体系部的职责: 负责能源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修订发行和文件系统的维护更新,并负责体系运行的内审、外审监督进行维护。负责按本文件所要求的周期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条规、条款的更新评审,落实跟进能源管理体系评估中所采取措施的完成情况并跟进落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本部门执行能源管理体系和监督。 5.4设备维修部的职责: 5.4.1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地方能源管理的相关法规有效的贯彻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有效运行; 5.4.2负责对于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以及能源计量工具实施检查维护调试满足能源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控制程序的具体要求; 5.4.3负责能源管理能源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控制需求对设备设施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申请更换、改建和策划安排确认; 5.4.4负责与工艺部、体系部、设备维修部、环保部、工程部、人事行政部【管理部】确认、调校完善优化能源绩效参数、能源基准的建立、发布、评审、更新工作。 5.5环保部的职责: 5.5.1负责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要求的能源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控制有效的贯彻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有效运行; 5.5.2负责国家或当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清单》和《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表》的及时交流、学习和与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能源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控制有效运行; 5.5.3负责能源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定期在国家政府指定的时间范围完成节能管理数据的提报申请审核; 5.6人事行政部【管理部】的职责: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0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省、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 则。 第五条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实施节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节能工作 需要,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 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实施时间】1998-01-01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建设部/计交能[199 7]2542 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计交能〔1 9 9 7〕2 5 4 2 号文印发,交通部厅体法字〔1 9 9 8〕9号文转发) 第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 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 “节 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 “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 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 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 (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的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1 998年1月1日起施行。计资源〔19 9 2〕1 9 5 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见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第1节能耗指标及分析 1.1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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