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旅游行业的管理、营销、服务、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的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旅游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从事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旅游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旅游局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三条遵循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发展的要求,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制定、修订全国旅游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负责组织制定旅游业标准体系。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全国旅游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五条组织全国旅游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受标准制定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旅游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旅游业标准化

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七条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和旅游企业的委托,承担旅游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的委托,办理与旅游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标委会由旅游业的管理、营销、服务、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为主体,由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和旅游专家及旅游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标委会任期三至五年。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旅游局提出,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标委会设委员三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若干人担任标委会顾问。

第十一条标委会委员由旅游业和相关行业的管理、营销、服务、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旅游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旅游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国家旅游局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由国家旅游局推荐产生,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能够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或经常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国家旅游局可推荐新的人选,提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另

行聘任。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旅游标准的审查和有关会议等)。委员在标委会中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若干单位委员。全国旅游企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旅游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由国家旅游局推荐,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聘任,颁发聘书。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代表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标委会中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标委会可设通讯员若干。通讯员由旅游企事业单位申请,标委会批准。通讯员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通讯员有权获得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单位委员和通讯员应向标委会交纳信息费、资料费,交费办法由标委会规定,国家旅游局批准。

第十五条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及标委会的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工作应纳入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秘书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标委会下设若干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在标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旅游业各相关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专家委的设置依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本章程,由

标委会提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报经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各专家委人员组成,由标委会推荐,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聘任,颁发聘书。第十七条根据工作的需要,标委会和专家委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编制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全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十九条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第二十条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实际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附件,分送分标委或标委会有关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专家委;专家委审核后报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或有关范围进行审查,可会议审查,也可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或投票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要表决,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经过。送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

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意见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情况应以会议纪要形式的书面材料纪录在案,作为标准报批意见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经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报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行业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批准发布后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审查有关旅游标准等,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标委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经费有以下几个方面来源:

(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拨付;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员交纳;

(三)开展旅游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向委员提供文件、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审查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费用,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指定专职秘书负责对经费的管理,经费的预、决算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旅游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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