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

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完善补充非法证据排除法律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全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

现行立法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仅是在原则性上进行规定。未对具体情形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形。合理分类,明确证据收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情形,对于严格的证据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等方面都有所裨益。

(二)完善证据管理规定

目前,我国在司法体系中采用的证据管理体系并不健全,对证据的保护也并不到位。对此,需要加强管理机制,在各个环节中加强对证据的保密、鉴定、保存等,从而有效保护证据的真实性,避免出现非法证据。

(三)加强司法审查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质上涉及到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需要审查人员具备先进的判断力和分析力。因此,应注重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证据进行鉴定和分析的培训和加强,从而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功能和作用。

结语: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事关司法权威和公正性,是一个需要重视和关注的议题。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深化理解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如何应对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无法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但行政诉讼中若出现非法证据的影响,仍有可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当出现非法证据时,如何应对非法证据,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诉讼相关方应慎重对待证据的收集和证明过程,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例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同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采集证据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非法证据的产生。

(二)做好严格的证据管理。除了对证据真实性进行保障外,在证据保存、索取等方面都需要高度的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流程,确保证据的独立性和保密性。

(三)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司法审查的能力,确保非法证据得到及时识别和排除。

(四)若非法证据已经在案中出现,司法人员应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说明。

五、帮助当事人维权

如何帮助当事人维权,是解决非法证据问题的另一个方向。由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强势的政府机关,因此应尽可能的设置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程序和规则,保护当事人免受非法证据侵犯。

(一)提高当事人的相关知识和意识。当事人应了解自身权益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以及相关的证据规定等,能够正确认识

非法证据的危害并及时提出异议。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完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证据勘验人员的资格、证据复印的方式等。

(三)完善维权机制和程序,建立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使非法证据得到及时排除。

(四)加强司法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特殊情况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或证据,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要特别注意。

(一)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的案件。虽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案件,证据的获取过程可能并不符合法定程序,但由于其涉及事关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对于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要特别谨慎,必须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措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证据来源难以考证的案件。如有些证据来源难以考证,对于这些证据的属实性,可能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确认程序,以充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民事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并自行提供证据,

但对于这些证据如何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七、结论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我们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查程序,确保证据收集、存储、证明等环节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等。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维权机制和保护措施。因此,在做好证据管理的同时,基于实际情况,我们也应根据特殊案件或证据,加强审查和确认程序,以充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浅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释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 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是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俗称“瑕疵”或“缺陷”)的证据。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据能力,可继续在后续程序中使用;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即不具有证

据能力,不得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使用。“瑕疵证据”有别于“非法证据”。 (1)在性质上,非法证据系取证程序重大违法,且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而瑕疵证据虽然亦系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尤其是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人权。 (2)在效力上,非法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应从程序上予以排除,且不得经转化或重新取证而继续使用;而瑕疵证据虽然因证据能力待定而不得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但却可以经由补正或合理解释后继续使用。 2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 ①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 ②是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的 ③以震慑理论为基础,目的是为了预防法律实施官员(主要是警察)的非法行为 ④违宪获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只限于刑事诉讼 ⑤实行自动排除,也即强制排除 ⑥不仅排除违宪证据本身,而且排除毒树之果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据 只有违宪行为才应受到排除的制裁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障公平正义,排除非法证据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能够确保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合法权益,不被违法手段所侵犯。下面就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首先,非法证据的定义必须清晰明确,以便判断是否应该予以排除。非法证据应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获得证据的方式,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窃听等情况。只有依法来收集证据才可被承认。 其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律师或被告人可以通过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会经过审查和听证后做出裁决。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证据的非法性,法庭也有权利要求相关机关提供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明。 第三,证据排除应遵循合理性和公正原则。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遵循法律的合理性原则,即排除的证据对于判断案件事实并无实质性的帮助。同时,排除的证据也要符合公正原则,即排除后不会对案件的事实查明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证据排除应保障被告人的权益。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自由权、人身尊严权等合法权益,因此排除非法证据能够保护被告人免受非法手段的侵害,从而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第五,相关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如果证据的收集手段存在合法性疑问,执法机关应该负有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司法机构也应该加强审查非法证据的能力,确保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建立明确的程序规定、遵循合理性和公正原则、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以及加强相关机构的监督,可以更好地排除非法证据,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这将为司法实践提供坚实的保障,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 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完善补充非法证据排除法律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 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采

行政诉讼的违法证据排除

行政诉讼的违法证据排除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排除是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 重要原则之一。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违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和适用情况。 一、违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中,《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 作出的裁决、裁定,应当依法采取合法证据。”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作 出裁决或裁定时,必须依法使用合法证据。如果使用了违法证据,被 诉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 二、违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违法证据排除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证据原则和排除 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使用合法证据来支持其 决定,而违法证据排除原则则要求排除使用了违法证据的裁决或裁定。 合法证据原则是行政诉讼中一项基本的原则,它确保了行政决 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合法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获得方式合法, 并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度。例如,合法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 电子记录、证人证言等。 排除原则是行政诉讼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使用了违法证据,它的裁决或裁定可能被

维权当事人要求撤销。通过排除违法证据,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和合法性。 三、适用情况 违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情况主要包括证据的非法获得和证据的非 法使用两个方面。 1. 证据的非法获得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 规定,获得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例如,行政机关非法获取 他人的个人信息来支持裁决,这些证据被视为违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证据的非法使用 即使是合法获取的证据,如果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可能被视为违法证据。例如,行政机关篡改、伪造或者掩饰证据以 支持其决定,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四、违法证据排除的实践 在行政诉讼中,违法证据排除的实践主要通过审查证据合法性 和适用性来进行。当事人可以就行政机关使用的证据提出异议,要求 排除违法证据。法院将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判定证据的合法性和 适用性。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研究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 用研究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双方的主张及证据都需要得到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诉诉讼中,对于违反程序规定和侵犯基本人权的证据,经过排除后不能作为基础来裁定案件的规则。相较于刑事诉讼而言,行政诉讼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尚未得到完善,为此,在行政诉讼中合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法庭应当排除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程序要求或侵犯基本人权的证据,并且不能根据这些证据来裁决案件的原则。该规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中,但其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也同样重要。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违反程序要求取证,或者在取证过程中侵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所得证据就可以被认为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裁定案件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则 为了合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 证据的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存在,真实反映问 题的实际情况。 3. 证据排除的适用性原则。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那些 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以及那些可能侵犯当事人基本人权的证据。 4. 证据排除的合理性原则。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那些 可能导致不正当或不公正结果的证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在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行政行为有时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在行政追诉中使用非法证据,将会对公民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必须要合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适用于以下方面: 1. 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取证的证据。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应 当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取证过程中违反了程序要求,那么所得证据就可以被认为是非法证据。 2. 违反行政处分程序取证的证据。在行政处分程序中, 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合法程序,如果所取证据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也可以被认为是非法证据。 3. 非官方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官方证据才能作为 证明人或某些事实的依据,非官方证据往往不被认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解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采用强制性的规定,即只要是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得来的言词证据,必须要予以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解读】被告方对于非法证据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启动权在被告一方。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解读】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解读】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研究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研究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研究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基础,对证据的认定和使用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公正、准确和有效。然而,在构建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中国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就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与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实践中规定哪些被违法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认定基础的一种机制,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和应用,有助于防止违法证据对案件认定的干扰,使案件裁决依法公正。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1.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明确性 在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尚缺乏明确、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不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可能导致司法结果的随意性,并且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和规范。 2.排除非法证据存在证明难题 判决机关对于证据是否非法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例如,违反程序规定获得的证据是否非法,难以明确界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未明确的界定证据非法的具体标准和严格的证明要求。 3.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混杂使用 在一些案件中,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的混杂使用情况比较普遍。

这种情况下,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往往难以清晰判断何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导致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构建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 1.明确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非法证据的概念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定义。同时,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将非法证据分为技术性非法证据和实体性非法证据两类,并对不同类别的非法证据进行明确区分以便于判决机关的正确判断。 2.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文件应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并对违反排除规则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法律处罚。同时,建立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其正确实施。 3.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培训和指导法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非常重要。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运用能力,确保其在具体案件中能够正确判断非法证据并据此作出公正裁决。 4.加强司法实践中的信息共享和案例比对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加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案例比对的机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边界和具体操作流程,以保证非法证据的排除能够更加准确和有效。 结论 构建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分类、建立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排除规则、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例比对等方面的努力,可以有效应对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 庭应寻求排除非法、违反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该规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本文将从非 法证据的定义、产生原因、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和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详 细阐述。 首先,非法证据是指通过违反法律程序、侵犯人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的证据,它违反了合法取证的原则。非法证据的产生原因可以有多种,包括滥权行使、强制措施的非法使用、违反程序规定的搜查、审讯、获取、保管等,以及捏造、伪造证据等。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 义原则和法治原则,不仅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 法律的威信。 从理论上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的。宪 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 搜查、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使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遵守程 序规定和法定权限。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确保 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思想是排除非法证据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以 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通过排除非法证据,能够有效杜绝司法不正义的产生。通过排 除非法证据,可以避免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违反人权、滥用职权或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得的证据,从而避免判决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有权 在合法程序下进行辩护,并享有不受非法证据干扰的权利。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被告人在合法程序下行使自己的权益,防止被违法对待和不公正 对待。 再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执法部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它要求执 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程序规定和法定权限,不能滥用职权或违反 程序规定。排除非法证据,使执法程序具备更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起到 约束执法部门行为的作用。 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上得到广泛认可,但在实践中的操作并 不简单。在实际应用中,非法证据如何认定以及是否排除,需要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综合评判。针对非法证据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断:首先,违规搜查、拘禁等行为。如果执法人员在搜查、拘禁等行为中 违反程序规定或超越了法定权限,获得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 排除。 其次,违反人权的证据。如果获得的证据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或者 是通过诱导、胁迫等方式获取的,也应当列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再次,非法获得的证据。如果证据是通过伪造、捏造等手段获得的, 也属于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 最后,需要权衡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会 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法庭在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及是否对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确保司法程序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原则。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尽管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摘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范围;启动;证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比较欠缺的部分虽然由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有待探讨和商榷的地方。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探究。本文探讨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 (一)法律界定缺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何为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阐明。 虽然威胁、欺骗对被讯问(询问)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小于刑讯逼供肉体强迫获得供述的程度,但是,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获得的证据很可能会因非法而改变收集过程的真实性。由于法律对威胁等主观程度较大的术语缺少明确的界定与解释,导致人们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对方在讯问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心理特点进行斗智斗勇从而获得有效的信息和证据。欺骗、引诱性讯问与启发性、提示性发问等常规性讯问策略和方式难以区分。由于法律比较抽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官依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去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加大主观任意性,可能会造成审判者知有其规定不知违规之后果[1],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应当运用刑诉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比较抽象的、

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规定,但规定得比较简单、笼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理念支持和制度保障;二是原则规定与例外情形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从这些方面加以完善。 标签: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及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搜查、扣押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对行政案件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因缺乏合法性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证据外或者被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这需要法律特殊规定,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3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这是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开端。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又进一步明确具体地进行了规范。其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资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资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资料。”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没有排除规则,抑制不合法的证据就可能流于形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实现。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理论上讲,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规定,总体上说排除规则内容是符合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的,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理念支持和制度保障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举国上下的共识,在思考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健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有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要阐明我们为什么要有这种理念,解决构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给广大民众的困惑。由于我国缺乏对这种理念的深入研究,已使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发展深受“瓶颈之忧”的困扰,因此,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它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鉴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证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已经作 为事实根据的证据,法院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是一种复审程序。今天我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及其排除问题 (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到法院,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①。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进行了明确,可以或者应当从三个角度来衡量这个标准:一是证据的形式合法,二是证据的取得程序或者取得方法合法,三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的证据,才是合法证据。从这一规定理解,只要不具备上述三要件之一的证据,即为非法证据。然而,《若干规定》第57条仅列举了九种非法证据,第58条又进一步将九条之外的非法证据概括地界定为违反法律禁止

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在考量标准上确定为严重违法的证据。由此可知,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①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②李国光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辑,第153页。 ③李国光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辑,第178页。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②。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与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与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关键性规则。它的适用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针对非法取证行为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性。该规则的适用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对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取证行为,即在司法程序中获取证据的过程。如果该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取得的证据被认为是非法证据,则这个规则就是适用的。 2. 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包括所有的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程序。无论是在何种程序中,如果取得证据的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些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受到排除的限制。 3. 适用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如果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这些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证据,可以受到排除的限制。同时,排除证据的标准还要根据情况合理考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明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规则的精确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好地适应当今司法实践的需要。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该考虑更加具体的案件情况,以便更准确判断是否需要排除证据。 2. 规则的公正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进一步保障其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判决结果之间并没有清晰的联系。因此,规则的公正性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障。 3. 规则的合理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进一步保证其合理性。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灰色地带,规则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情况。因此,需要寻找更灵活的方法,以便更好地保证规则的合理性。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则。通过进一步适用和完善,可以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的完善进路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合法正义的实现。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却带来了一系列争议与挑战,其中包括标准不明确、实效不彰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确保其实效性,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讨论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与完善进路。 一、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临的问题 1. 标准不明确 在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标准并不明确,具体界定存在模糊性。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便区分哪些类型的证据可以视为非法证据。这导致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产生主观判断,而这种主观判断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如舆论压力、官员的压力等。 2. 实效不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并不能始终保证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一方面,还是有一些法官在判决时仍允许使用非法证据,这扰乱了法律的公正与公正。另一方面,在调取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及执法部门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擅自使用获取的非法证据。 二、改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 1. 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

为了解决规则标准不明确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制定更明确的非法证据界定,如欧洲国家的相关立法,通过对非法证据的类型、来源、获取方式等进行全面界定,明确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视为非法。 2. 保证审判权利的独立性 要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首先应保证审判权利的独立性。司法机构应独立于其他行政机构,不受侦查机关或执法部门等外部势力的干扰。同时,要对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和使用。 3. 加强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培训 为了确保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加强有关培训。执法人员应接受专门的法律培训,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和适用条件,以便能够准确处理相关案件,并从中学到经验,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制裁。 4. 加强监督与反馈机制 应建立监管机构,加强对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监督他们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执行工作。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这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并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效。 结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以及维护法律公正与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标准不明确、实效不彰等问题,亟需改进。为此,我们应当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加强法官培训,保证审判权利的独立性,并加强监督与反馈机制。通过这些努力,我们能更好地完善我国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2)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概念 (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3) 二、刑事诉讼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4) (一)有效保障人权 (4) (二)维护司法公正 (5) (三)履行国际义务 (5) 三、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落实困难 (5) (一)侦查行为不够规范 (6)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存在阻力 (6) (三)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法有局限性 (7) (四)相关配套制度欠缺 (7)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建议 (8)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8) (二)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难的现象 (10)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11) 五、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内容摘要: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诸多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其背后的刑讯逼供受到空前关注。继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年最高法公布了关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大量章节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这些都说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和刑事司法领域对人权的尊重,对今后有效避免冤假错案频发也必定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有效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难题。鉴于此,本文详细研究了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期能够准确地把握和理解该规则,为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提供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非法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性建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性建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法律程序中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所形成的一系列规则,主要为了维护公正和良好的司法实践,防止权利的非法侵犯以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性建构三个方面,展开深入的分析。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 非法证据是指因采取非法的手段或方式所收集的证据。常见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窃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逼供、非法监控等。这些非法证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被告人在某个时间段内所犯下的罪行,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们并不是合法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英国的司法实践,起初只是作为一种司法惯例存在,没有被写入法律规范中。直到19世纪80 年代,英国法院才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原则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从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随着时间的推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逐渐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规则体系。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性建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性建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公正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中最核心的一个原则,它要求所有收集证据的过程都必须是合法的。只有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例如:必须经过审批才能进行搜查、拘留,不能进行非法窃听、监控等。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依据收集的证据来判断罪行与否时,必须在具有合理性的基础上做出判断。所谓合理性,主要是指证据的收集方式、证人的证言、证据材料等方面是否合情合理、是否符合日常逻辑和经验。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经过合理的判断,才能保证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防止等错案的发生。 3、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指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要求所有采取证据的过程都必须具有公正性。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对待所有涉案人员都应该一视同仁,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 张雨萌 【摘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首先是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其人权、程序、法治意识,只有在打下坚实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该程序的顺利实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第二个方面措施是对其自身内容的完善。通过前文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自身规定性内容的分析,本文最后提出应从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证明标准的重新界定、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主体地位、延伸证人、被害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提出时限等四个大方面予以完善。除此之外本文还提出应对有关制度加以完善。对于外部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完善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以及强化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责等。%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cedure of excluding illegal evidence is first the training of the legal awareness of the judicial officers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to enhance their human rights, procedures, and legal awareness. Only lay a solid legal awareness can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gram. The second aspect of the measures is to improve the perfec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excluding illegal evidenc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cedure of excluding illegal evidence, the article proposed to perfect it from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illegal evidence, the redefined standard of illegal evidence, vesting procuratorial organs magistrates" dominant position with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and the extension of the proposed time limits for the witnesses and victims to apply for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n addition, the article also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related system. For the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证据,在法学界一向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证据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为履行我国加入WTO三大协定中关于及时公布贸易法律、法规、处理贸易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依据的承诺,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吸取证据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行政诉讼特点,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载体。其主要规则有: 一、取证规则 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取证时限规则] 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应调取原件或和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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