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闽价商[2012]380号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闽清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为101.9076元/吉焦(折3.889元/立方米)。

对闽清供气价格问题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督【2011】11号意见执行。

二、核定城市燃气公司对非居民用户的最高销售价格为 4.20元/立方米。城市燃气公司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20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闽价商〔2011〕35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站线公司”)和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调整。

第三条站线公司销售的天然气(含液态)价格分为“合同气量价格”和“合同外气量价格”。“合同气量价格”是指列入国家发改委关于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核准批复范围并签订长期“照付不议”合同气量的销售价格。合同气量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及燃气电厂用气需要。除此之外的其它气量销售价格简称“合同外气量价格”。

第四条站线公司销售的合同外气量价格与购气成本联动。当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10 %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或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2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合同外气量价格。首次正式制定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根据前6个月合同外气量加权平均购气成本测算。

第五条站线公司购气成本是指站线公司采购的合同外液态天然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加上应纳税金,以采购气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

第六条城市燃气公司对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依法计税、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按用户性质仍分为居民气价和非居民气价。居民气价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管理目标要求,适时实行居民阶梯气价。非居民气价由现行核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改为核定最高销售价格,并根据站线公

司销售价格的变动相应调整,城市燃气公司可以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城市燃气公司应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具体气价水平和气价调整的条件,避免产生价格纠纷。

第七条站线公司气化管输费和各城市燃气公司输配费用,定期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供气量、相关成本变化等情况重新审核,并在调整气价时相应增减。

第八条站线公司采购合同外气量必须以资源方的实际销售价

格作为采购成本,并将相关购气成本资料逐批上报省物价局。在各批液态天然气卸载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资源方签订的该批液态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到岸价格、结算汇率以及应纳税金等相关资料。同时还应提供同期国际市场和国内其它项目液态天然气到岸价格有关资料,保证采购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站线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应按《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时向省物价局提供投资成本、经营成本、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报送资料客观真实。站线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可以适时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

LNG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

LNG管线安全协议 甲方:中铁十四局集团泉州晋石高速L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 一、目的:保证施工过程中LNG管线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协议。 二、施工项目:泉州晋石高速LA2合同段内路基、桥涵施工。 三、施工地点:泉州晋石高速LA2合同段。 四、协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LNG管线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协议, 本协议管辖范围是但不仅限于甲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范围及相关施工内容。 第一条甲方应将施工设计图纸、燃气管线位置及走向等资料提供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各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各自所辖责任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条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并向甲方提出该具体范围及可能影响区域。 第四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乙方依据已取得施工设计图纸、燃气管线位置及走向等资料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将详细情况上报甲方。乙方应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条在工程动工前,甲、乙双方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保护措施,乙方应将保护措施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 第六条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乙方负责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识的保护;同时甲方应落实燃气管道的检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0〕房字422号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由省计委下达咨询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用由省计委与工程咨询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印发的《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32号)中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中的按耗用工时(日)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1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至3000万元 1、编制项目建议书 1-2.5 2.5-6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 5-12 3、评估项目建议书 0.6-1.5 1.5-4 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5 2.5-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七月

编制说明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 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 一。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 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 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省厅印发试行。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 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编:35000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3) 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 (5) 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7)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7) 第二节日照控制 (8) 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9)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11) 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 (12) 第四章道路交通 (15) 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15) 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15) 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16) 第四节停车设施 (17) 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19) 第五章公用设施 (20) 第一节供水工程 (20) 第二节排水工程 (21) 第三节供电工程 (23) 第四节通信工程 (26) 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27) 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28) 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31) 第六章城市防灾 (32) 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 (32) 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 (33) 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 (34) 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36) 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36) 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36) 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收费的通知 闽价商〔2007〕95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020年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 营协议示范文本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2020年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 文本 福建省建设厅编制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为: (1)甲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特许经营项目 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为。 1.4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 5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省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建设、公安、交通、环保、海洋、渔业、林业、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电信设施是公用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以侵占、哄抢、破坏、损毁、盗窃以及其他方式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电信设施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 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电信设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信设施安全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电信、环保、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安全、电信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电信设施保护意识。 第二章电信设施建设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电信设施发展规划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统筹安排电信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当根据本省自然灾害的情况和特点,对自然灾害作认真评估,增强电信设施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费、库区基金以及人工成本、材料费用、银行利率等因素提高的影响,水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为缓解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上省网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局定价的上省网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名单见附件)。 二、我省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2.1分钱,其他规定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7〕9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9〕13号)执行。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2年3月抄见电量之日起执行。 附件: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电站名称 1寿宁牛头山发电公司 2龙岩白沙水电厂 3周宁丰源水电厂 4闽清嵩滩浦电厂 5屏南金造桥水电站 6古田溪二级水电厂 7周宁水电厂 8芹山水电厂 9雍口水电厂 10屏南黛溪水电站 11范厝水电厂 12良浅水电厂 13孔头水电厂 14大言水电厂 15高砂水电厂 16斑竹溪水电厂 17沙县城关水电厂 18万安水电厂 19贡川水电厂 20峡阳水电厂 21福建闽兴照口水电站 22屏南旺坑电站 23屏南上培电站 24福建古田双口渡电站 25周宁后垄溪水电站 26将乐县恒升水电有限公司(黄潭)27福建省建瓯市北津电站 28福建省顺昌洋口电站 29福建省金湖公司高唐水电厂 30后垄溪一级电站 31三明台江水电有限公司 32福建华投西门发电有限公司 33福安潭头电站 34永泰大樟溪梧桐水电站 35华安绵良电站 36上杭金山水电站 37福建武平县东留水库电站 38长汀汀洲水电站 39连城县大灌水电站 40漳平华口电站 41谟武水电厂 42漳平小杞电站

关于调整福州市马尾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福州市马尾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 施细则 根据《调整马尾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榕开发改综[]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贯彻实施本次水价调整“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城区各类别自来水终端基础水价 调整后的马尾区各类别自来水终端基础水价按下表执行:

二、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 (一)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经向我司申请、核实确认后,按照下表执行用水量调整:

(二)马尾城区内的居民用户,五口人及五口人以上家庭可申请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人口数以户口簿或居住证为准,每户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用水基数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吨。同一户口簿仅可申请一套房产的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不得重复申请。 年月日以前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月起开始调整,年月日以后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变更次月开始调整。 (三)申请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居民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申报表(应填写完整)。 、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含索引页)。

、申请调整的供用水合同的用水人(以下简称“用水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水人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有)。 、非用水人本人办理申请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调整的计量水表的当期或历史水费备款通知单(该计量水表应当与供用水合同登记的计量水表一致)。 (四)居民一户多人口月用水用户经我司核定后,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将自动恢复为基础阶梯水价计价。居民用户应在签约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向我司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所需材料参照申请业务所需材料。 在年有效期内住址内人口数如有变动,用户应及时到我司窗口办理人口增减手续;否则我司有权根据核实的住址内人口数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五)用水人变更引起的失效 因房屋产权变更等原因引起《供用水合同》用水人变更时,新《供用水合同》生效之日,原核定的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标准随原《供用水合同》一并失效。新《供用水合同》不执行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标准,符合条件的新用水人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五、关于合表用水价格的实施细则 (一)根据文件要求,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各表价格按基础水价倍执行。 (二)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气价格政策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及项目的通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6〕2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2月23日

附件 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项目 1福建省外事服 务中心 认证费 2福建省价格认 定局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3福建省教育厅职称评审费 4福建省教育考 试院 1.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 2.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3.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费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 5.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 6.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7.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 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收费 8.高中毕业生会考费 9.高等学校计算 机等级考试费 10.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 11.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考务费 1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 13.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 务费 5福建省考试院 考试服务中心 1.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2.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3.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费 4.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闽价商[2012]380号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闽清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为101.9076元/吉焦(折3.889元/立方米)。 对闽清供气价格问题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督【2011】11号意见执行。 二、核定城市燃气公司对非居民用户的最高销售价格为 4.20元/立方米。城市燃气公司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20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闽价商〔2011〕35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 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相关物业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福州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县(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县(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不含场地使用费及充电费)如下: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性质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批准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银行等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即小车停放:8:00-20:00(含)每辆次5元,20: 00-次日8:00(含)每辆次10元。占用两个车位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两倍收取。 上述没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均按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2、业主搬家车辆; 3、临时送货车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对象和时限、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8年 9 月15日起试行至2010年 9 月14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车、人流畅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统一实行自动计费。根据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划分的不同路段等级(具体路段等级划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另行公布),核定具体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一级繁华路段:白天(7:00—23:00)每车位每30分钟4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下同); 一级路段及二级繁华路段:白天(7:30-22:3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3元;二级及二级以下繁华路段:白天(8:00-22:0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2元;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夜间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收费。 二、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1、占用经政府或职能部门动员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划定的地面建筑规划红线内(含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交部分)具社会公共停车性质的停车泊位或占用已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地面车位停放车辆的,白天停放每辆次5元,夜间(22: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10元; 2、占用对外开放兼具公共停车场性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的按每辆次5元收费,夜间(22:00至次日8:00)按每辆次10元收费。 3、上述地面、地下停车,跨白天、夜间两个时段停放车辆,已收取夜间停车费的,不得再收取白天的停车费;跨白天、夜间三个时间段的,最高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相加的标准收费,并以此类推。 三、行收费的道路泊位停车及公共停车场所应按照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2003]5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停车场地的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日期:2009-04-16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印发 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类别:综合 文号发文 单位 文件标题 92闽价综264号省物关于晋江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委 92闽价综420号省物 委 关于永安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92闽价综436号省物 委 关于执行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 问题的批复 92闽价办116号省物 委 关于批准《福建省价格事务所章程》的通知 92闽价综221号省物 委 关于做好体育彩票奖品价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92闽价事字356号省物 委 关于做好体育彩票奖品价格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价[1995]综字302号省物 委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止牟取暴利案件审理工作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价[1995]综字304号省物 委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市场价格水平监测、测定及认定 的办法》的通知 闽价[1996]综字43号省物 委 关于进一步明确制止牟取暴利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价[1996]综字122号省物 委 关于修订制止牟取暴利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3]综135号省物 价局 关于价格听证会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4]综479号省物 价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的通 知 闽价[2005]综328号省物 价局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2005]综525号省物 价局 关于专业批发市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电[2008]14号省物 价局 关于授权灾区市县政府增加实施部分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类别:商品价格与收费 文号发文 单位 文件标题 闽价电[1998]3号省物 委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农村电价工作若干问 题的通知 闽价[1998]商311号省物 委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修改省电网对趸售单位和联网小水电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 闽价电[1999]15号省物 委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两改"期间有关电价问题的紧急通知 闽价商[2006]535号省物 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福建LNG

据了解,福建液化天然气(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于2004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核准,总投资达240亿元,包括接收站和输气干线项目、运输项目,莆田、晋江和厦门3个燃气电厂以及福州、莆田、泉州、厦门和漳州燃气利用工程等10个分项目,建设规模为260万吨LNG/年。数据显示,近几年来,中国海油在闽累计投资额已达150亿元。着眼于海西未来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中国海油正加快推进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的前期工作。 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是中国海油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充分利用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设施能力的基础上共同规划、合作建设的。按照规划,二期管网新建管线3253公里、接收站1座、分输站60座、卫星站75座,至2020年,福建省将形成LNG输气管3609公里、接收站2座、分输站72座、卫星站96座的海西天然气管网。 届时,福建管网将覆盖全省9个设区市,与浙江、广东管网相连,并实现从赣州、南昌两个连接点对接西气东输,最终形成“覆盖全省、对接两洲、纵深推进、清洁安全”的海西天然气管网,形成“供气互保、多源多向”的安全供气格局,年输气能力将达到1000万吨。 为充分发挥福建省港口资源优势,中国海油还将积极参与宁德三都澳溪南半岛石化工业区开发,规划建设大型石化工业基地、商业石油储备基地、成品油储备基地、造船基地和海洋石油工业配套装备制造业基地。 与此同时,以LNG接收站为龙头的福建LNG产业园,是我国第一个利用LNG冷能形成的具有节能环保型的示范园区。目前,园区内液态分销、槽车运输、冷能空分等多个项目已建成投产。2010年,该园区实现产值50多亿元,上缴税收1亿多元。预计整个LNG 产业园达产后,总产值可达100亿元,上缴税收将超过10亿元。 展望未来,中国海油和福建省将进一步深化共识,着力推进LNG产业集群,并继续寻找油气、石化合作项目,拓展合作空间,在明确“气化福建”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新的投资机会,争取有新项目落户福建,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又好又快发展。 在中国海油和福建省深化发展的这段关键时期,潘桂胜同志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他需要在组织机构建立、政府协调、项目推进、能源保供等各方面尽心尽责、攻关克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宏伟蓝图奉献自己的力量。 作为中国海油与福建省深化合作的践行者,他任重而道远。 到2015年,福建将有90%的县城也可以用上天然气,福建LNG年输气能力将达1000万吨。形成“覆盖全省、对接两洲、纵深推进、清洁安全”的海西天然气管网。 二期工程总规划规模500万吨LNG/年。一期项目建成之后,将可以利用燃气发电,建设总装机容量为10x(乘号)35万千瓦级的燃气电厂;建设五个城市燃气利用工程项目,为福建沿海400万人口提供清洁、安全、优质的生活用气,还可以为工业企业提供燃料。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2.xxx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风险分析 2.1 xxx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现状 2.2 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及影响 2.3 应对事故的主要防范措施 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3.1 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2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3.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4.事故预防与事故报告4.1 事故预防 4.2 事故报告 5.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指挥与协调 5.4 应急结束 5.5 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7.2 应急物资保障7.3 通信与信息保障7.4 卫生医疗保障

7.5 应急气源保障 7.6 宣教培训 8.责任追究 9.附则 9.1 预案制订 9.2 预案修订 9.3 预案实施 10.附件 10.1.xxx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 10.2.xxx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名单及联系电话 10.3.xx燃气供应单位 10.4.燃气应急技术专家一览表 10.5.燃气事故报警及响应示意图 10.6.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方案 xxx经济技术开发区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燃气事故(以下简称为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开展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破坏,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保障安全稳定供气,结合本辖区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恢复供气等各环节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预防事故的监督机制和防范体系,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1.2.2 统一领导,逐级抬升。在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地开展。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处置燃气安全事故。 1.2.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燃气供应单位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准备、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福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闽价[2003]房505号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范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县不得收费。 二、对进入我省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且中标成交的各类工程承发包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招标人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 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为每宗1000元,漳州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为每宗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300元。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 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一)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上述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六、本通知2003年12月15日起执行。2003年12月15日前已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34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345号 闽价服〔2011〕345号 发布处室: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1-0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价服〔2011〕34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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