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34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34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34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345号

闽价服〔2011〕345号

发布处室: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1-0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价服〔2011〕34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9]2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 商[2009]285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商[2009]28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9〕28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现就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疏导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增加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等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从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至0.4分钱。 二、完善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需量电价、容量电价分别统一为40元/千瓦·月和30元/千伏安·月;扩大各电压等级差价,10千伏及以下

用电价格适当多提,35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适当少提;取消一般工商业用电二时段分时电价;增设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价格。 调整后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新增大工业用户、1-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0〕房字422号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由省计委下达咨询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用由省计委与工程咨询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印发的《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32号)中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中的按耗用工时(日)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1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至3000万元 1、编制项目建议书 1-2.5 2.5-6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 5-12 3、评估项目建议书 0.6-1.5 1.5-4 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5 2.5-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

福建闽交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_中标190920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福建闽交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 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19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福建闽交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1LKT58W 工商注册号:350121*********组织机构代码:MA31LKT58 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2018-04-11 企业类型:/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1号闽都大庄园洋房18#楼502单元 营业期限:/ 至 / 营业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工程咨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交通应用软件设计与开发;环境影响评价;质检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浙价服〔20〕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收费的通知 闽价商〔2007〕95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福建闽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_中标190923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福建闽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3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福建闽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1GT6F09工商注册号:350322*********组织机构代码:MA31GT6F0 法定代表人:刘振凡成立日期:2018-02-1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6899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党校路52号 营业期限:2018-02-12 至 2068-02-11 营业范围: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及咨询;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公路养护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环保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16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1〕249号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备注: 1.电梯、杂物电梯、升降机、提升机相关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1m/s、额定载重量≤1000kg、层站(门)≤5层(5层门)、起升高度≤15米相应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上述设备额定速度为1.0m/s-1.7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1.75m/s- 2.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2.5m/s 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20%;若额定载重量1000kg-2000kg 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2000kg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若层站(门)超过5层,每增加一层站(门)加收50元;升降机、提升机起升高度超过15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5%。 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6米且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表列标准的20%;使用区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费、库区基金以及人工成本、材料费用、银行利率等因素提高的影响,水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为缓解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上省网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局定价的上省网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名单见附件)。 二、我省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2.1分钱,其他规定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7〕9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9〕13号)执行。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2年3月抄见电量之日起执行。 附件: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电站名称 1寿宁牛头山发电公司 2龙岩白沙水电厂 3周宁丰源水电厂 4闽清嵩滩浦电厂 5屏南金造桥水电站 6古田溪二级水电厂 7周宁水电厂 8芹山水电厂 9雍口水电厂 10屏南黛溪水电站 11范厝水电厂 12良浅水电厂 13孔头水电厂 14大言水电厂 15高砂水电厂 16斑竹溪水电厂 17沙县城关水电厂 18万安水电厂 19贡川水电厂 20峡阳水电厂 21福建闽兴照口水电站 22屏南旺坑电站 23屏南上培电站 24福建古田双口渡电站 25周宁后垄溪水电站 26将乐县恒升水电有限公司(黄潭)27福建省建瓯市北津电站 28福建省顺昌洋口电站 29福建省金湖公司高唐水电厂 30后垄溪一级电站 31三明台江水电有限公司 32福建华投西门发电有限公司 33福安潭头电站 34永泰大樟溪梧桐水电站 35华安绵良电站 36上杭金山水电站 37福建武平县东留水库电站 38长汀汀洲水电站 39连城县大灌水电站 40漳平华口电站 41谟武水电厂 42漳平小杞电站

福建闽通卡

闽通卡常见问题 1. 闽通卡如何补办? 解答: 挂失后补领新的闽通卡与账户、信用卡绑定的,须先解除原签约,后按新增申请流程处理。补领时,新卡工本费30元/卡由客户自理。 2. 闽通卡要怎样存放? 解答: 保管闽通卡时应避免置于高温、高湿或强磁的环境中,切勿造成折皱和破损,以免影响闽通卡的正常使用。 3. 如何增卡? 解答: 单位客户新增或减少绑定车辆。账户绑定单位客户增加绑定车辆视同新增申请,减少绑定车辆视同解除签约。 4. 货车办理闽通卡业务有什么标准和要求?申办后该如何使用? 解答: 货车申办闽通卡不能在电子收费(ETC)车道通行,只可在人工缴费车道作为电子支付通行费使用,为您解决携带大量现金行车的烦恼。货车单位客户的保证金标准为:装载质量5吨(含5吨)以下的1000元/车,装载质量5吨以上的2000元/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货车仍为计重收费。申办闽通卡的货车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1)人工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您无需领取通行卡,只须将闽通卡交给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出

口时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只须将闽通卡交给收费员进行读卡划费操作。(2)自动发卡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自动发卡车道,您无需领卡,只须将闽通卡放在自动发卡机的感应区内,待系统感应成功后取回闽通卡,栏杆抬起便可通行。出口时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只须将闽通卡交给收费员进行读卡划费操作。 5. 到哪里可以办理闽通卡业务呢? 解答: 您可到福建省高速公路闽通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全省闽通卡客户服务中心共有10个,分别分布在福州、厦门、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若您对闽通卡有什么问题,欢迎致电垂询。详细情况点击这里。 6. 闽通卡如何解挂? 解答: 闽通卡挂失后,如找回闽通卡,可随时凭有效证件到闽通卡客服中心办理解挂,解挂在24小时内生效。 7. 如何换卡? 解答: 闽通卡免费保用三年,质量保证期内,如非人为损坏,享受免费换卡服务;超出质保期或人为损坏卡片的,按规定收取换卡工本费30元/卡。换卡时,请携卡到闽通卡客服中心办理,交回旧卡后提供有效证件换领新卡,办理新的闽通卡与账户、信用卡绑定的,须先解除原签约,后按新增申请流程处理。 8. 我的闽通卡丢失了该怎么办呢? 解答: 如果您的闽通卡遗失了,请您即刻到我们的客服中心办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关于调整福州市马尾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福州市马尾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 施细则 根据《调整马尾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榕开发改综[]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贯彻实施本次水价调整“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城区各类别自来水终端基础水价 调整后的马尾区各类别自来水终端基础水价按下表执行:

二、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 (一)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经向我司申请、核实确认后,按照下表执行用水量调整:

(二)马尾城区内的居民用户,五口人及五口人以上家庭可申请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人口数以户口簿或居住证为准,每户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用水基数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吨。同一户口簿仅可申请一套房产的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不得重复申请。 年月日以前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月起开始调整,年月日以后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变更次月开始调整。 (三)申请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居民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申报表(应填写完整)。 、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含索引页)。

、申请调整的供用水合同的用水人(以下简称“用水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水人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有)。 、非用水人本人办理申请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调整的计量水表的当期或历史水费备款通知单(该计量水表应当与供用水合同登记的计量水表一致)。 (四)居民一户多人口月用水用户经我司核定后,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将自动恢复为基础阶梯水价计价。居民用户应在签约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向我司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所需材料参照申请业务所需材料。 在年有效期内住址内人口数如有变动,用户应及时到我司窗口办理人口增减手续;否则我司有权根据核实的住址内人口数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五)用水人变更引起的失效 因房屋产权变更等原因引起《供用水合同》用水人变更时,新《供用水合同》生效之日,原核定的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标准随原《供用水合同》一并失效。新《供用水合同》不执行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标准,符合条件的新用水人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五、关于合表用水价格的实施细则 (一)根据文件要求,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各表价格按基础水价倍执行。 (二)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气价格政策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及项目的通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6〕2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2月23日

附件 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项目 1福建省外事服 务中心 认证费 2福建省价格认 定局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3福建省教育厅职称评审费 4福建省教育考 试院 1.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 2.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3.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费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 5.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 6.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7.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 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收费 8.高中毕业生会考费 9.高等学校计算 机等级考试费 10.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 11.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考务费 1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 13.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 务费 5福建省考试院 考试服务中心 1.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2.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3.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费 4.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Fujhan M ingDong Electric Power CO.,LTD. 2004年年度报告摘要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MingDong Electric Power CO.,LTD. 二○○四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五年三月

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3、独立董事彭锦光、赖观荣对年度报告中存放在爱建证券公司1亿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事项持保留意见。 4、公司负责人董事长周敦彬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莫宇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方守卫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1、基本情况简价 股票简称闽东电力 股票代码000993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华隆大厦8-10楼 邮政编码352100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mddl88@https://www.360docs.net/doc/bf9966314.html, 2、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杨建华陈胜 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华 隆大厦9楼 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华 隆大厦8楼 电话(0593) 2096666-8123 (0593) 2096666-6666 传真(0593) 2098993 (0593) 2098993 电子信箱yjianhua@https://www.360docs.net/doc/bf9966314.html, mdcs0923@https://www.360docs.net/doc/bf9966314.html, 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杭价服〔2007〕2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屋经纪服务资格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方有偿提供房屋经纪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经纪服务是指为促成房屋交易而从事的居间、代理的有

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是指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采取居间、代理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的政策,对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不得强制、欺骗或诱导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并收费,不得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第七条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和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及规定的幅度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分档累计计费。 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代办按揭等委托事项的,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经纪服务,应事先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标准)和收费时间等内容。 房屋买卖经纪须办理完产权过户、价款交割等手续后,房屋经纪服务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 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相关物业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福州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县(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县(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不含场地使用费及充电费)如下: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性质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批准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银行等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即小车停放:8:00-20:00(含)每辆次5元,20: 00-次日8:00(含)每辆次10元。占用两个车位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两倍收取。 上述没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均按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2、业主搬家车辆; 3、临时送货车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对象和时限、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8年 9 月15日起试行至2010年 9 月14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解析福建闽南地区的丧葬习俗与文化

中国人是世界上最重视丧礼的。民间丧礼,历来沿袭2000多年前奴隶主贵族用的周礼丧制。 闽南传统的丧礼也是渊源于周礼的。民间崇尚古人死后灵魂不死的观念,遵行儒家倡导的孝道,又盛行鬼神迷信。社会风气以大操大办丧事为孝,不如此为不孝;丧家也以为不如此不足以抒发自己的悲哀,不能表达自己的遵礼尽孝之心和求得逝者灵魂的保佑。大户人家更借丧事办理之机,眩耀门风,显赫家族。传统丧礼往往儒道佛三教合流,人鬼神轮番上场,仪式隆重纷繁,色彩斑斓;宗教迷信泛滥成灾,耗费无度,成为闽南第一大陋俗,受到古今有识之士的讥贬抨击。 闽南传统丧礼中的陋俗,解放后屡经破除,直至开放改革之初,才得到根本的扭转。在科学思想的指导下,闽南人大破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丧事新办,蔚成风气,思想获得有史以来的大解放。 现代闽南丧礼,奠祭如故,却简朴卫生,朝着更科学更适应社会进步潮流的方向发展。 大街上充满民俗风情的大"出山"已不复见,然而做功德超度的诵经声、精致的彩礼"灵厝"还时而可见,吸引着年轻一代惊异的目光。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不轻易退出人们的头脑。先行富足的人们,面对财富,还有迷惘思想。但是,在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之间选择了科学和文明的闽南人,是决不会被传统的糟粕永远困惑的。团此,回顾过去的岁月,对传统进行反思,是非常必要的。 闽南人忌讳说自己亲人的死亡是"死",而是称为"老了"或"过身"。人死而不言死,意味深长地表达了闽南人对死的传统观念的留恋。 在闽南人的传统观念中。至亲是不死的。每个死去的人都有自己的活着的亲人,都是活人的"至亲"。这样,每个死去的人都不死,统统还活着。 那么,死去的是什么?活着的又是什么? 在闽南人的传统观念中,死去的只是死者的肉体,活着的则是死者的灵魂。民间又认为,人活着的时候,灵魂主宰着自己的肉体,不能支配他人;人死后,灵魂还存在着,它离开自己的肉体,能影响甚至支配还活着的人,能给他们带来灾祸,也能给他们带来幸福。亲人之灵保佑子孙后代。灵魂是令人敬畏的。死者的灵魂居住在另一个世界――地府,过着和活人没有两样的生活,要吃要喝要穿要住要钱花,逢年过节还要回到原来的家里到处走走看看。这种"灵魂不死"的观念起源于远古的原始人类,当今天的现代人还常常为在梦中与死去的亲友相会而心挂震撼的时候,就不难理解远古的原始人类日在梦中会见死者而产生死者灵魂不死的念头了。 灵魂不死的观念不只根扎在闽南人的传统观念中,在中国,在全世界,这种灵魂的信仰和崇拜都是普遍的。只是西洋人以为死者灵魂上了天堂,由上帝供养,吃"大锅饭";而中国人则以为死者在阴间地府的供养,全靠活着的家人供奉。无人供奉者则成为俄鬼,作祟于人。闽南每年旧历七月的普渡,就是敬供这些无人祭扫的俄鬼,祈求他们不要作祟于己罢了。"灵魂不死"、"阴间地府",现代人听起来,真是神话故事,或者是像"飞碟"、"外星人"一样的现代传闻。但是,在闽南人的传统观念里,则是千真万确,至少也是应该信其有而不可信其无的事。死者灵魂既然不死、到另一个世界去生活了,所以闽南人不称死亡为死,而称为"老了"。在这里,"老"就是"终结"的意思、"老了"意即死者的灵魂结束了它在人问的存在阶段,但是没有绝灭。 在传统的灵魂不死的观念上,佛教、道教起了重大的影响。在闽南人传统观念里,死者的灵魂还得再受摆布,面临着令人诧异的悬殊命运:虔城从佛的死者,灵魂直上西天净土的极乐世界;得道成仙的,则定居仙岛神山,都可享乐;凡人落入阴间地府,一律被押往地狱,接受十殿阎罗王的审判。依平生善恶判处,善者直送第十殿,投生为人;生前有罪恶者,依次过十殿审讯,历尽惨绝人囵的酷刑后,或投生为牲畜,或投入最底层的地狱,永受折磨,不得投生,惨不可言。地狱之说原来自佛教的善恶因果报应"六道"轮回说,道教接过此说,对地狱作了更详尽的令人毛骨悚然的描绘。民间不敢奢望自己的亲人死后能成仙成佛,唯恐 死者灵魂在阴间饱受折磨,无不希望死者灵魂早早免罪投生为人。闽南人说死为"过身",就有祝愿死者灵魂安然投生人性的含意。"过"即"转移","身"为"身体"或"身孕";闽南话称妇女怀孕为"有身","过身"即灵魂已转世投胎,重新获得新生,不受地狱之苦了。 这不死的鬼魂,恐怖的地狱,千百年来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先人,为历久不衰、五彩纷呈的闽南传统丧礼,奠定了信仰基础。 丧礼起源于灵魂不死的观念。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车、人流畅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统一实行自动计费。根据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划分的不同路段等级(具体路段等级划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另行公布),核定具体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一级繁华路段:白天(7:00—23:00)每车位每30分钟4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下同); 一级路段及二级繁华路段:白天(7:30-22:3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3元;二级及二级以下繁华路段:白天(8:00-22:0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2元;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夜间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收费。 二、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1、占用经政府或职能部门动员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划定的地面建筑规划红线内(含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交部分)具社会公共停车性质的停车泊位或占用已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地面车位停放车辆的,白天停放每辆次5元,夜间(22: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10元; 2、占用对外开放兼具公共停车场性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的按每辆次5元收费,夜间(22:00至次日8:00)按每辆次10元收费。 3、上述地面、地下停车,跨白天、夜间两个时段停放车辆,已收取夜间停车费的,不得再收取白天的停车费;跨白天、夜间三个时间段的,最高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相加的标准收费,并以此类推。 三、行收费的道路泊位停车及公共停车场所应按照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2003]5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停车场地的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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