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为什么不能公示

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为什么不能公示

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为什么不能公示

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它包括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延期登记、登记公论文联盟告、年度检验登记时提交的申请登记表、企业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经营场所证明、验资报告等材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工作的历史记录,它们在登记注册工作中以及各类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依据、凭证作用。可以说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价值就是用来评判企业的资信,而且是反映企业资信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因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真实、合法是政府以其公信力加以保证的。①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企业法普遍承认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我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不尽如人意。欧共体理事会第一号公司法指令中要求各成员国对于公司的基本文件进行强行性公开。香港《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中规定任何人士均可查阅注册申请表,经认证后,均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我国台湾《民法总则施行法》也规定:法院对法人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尽快予以公告,并允许第三人抄录或阅览”。②

现阶段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受到限制

(一)限制查询主体与查询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只有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律师才有权查询工商登记档案。该规定进一步对律师的查询权进行了限制:律师只有进行诉讼业务而且仅能在立案后才有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该条规定的反面意思就是:律师进行在非诉讼业务过程中无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即便是进行诉讼业务,在法院立案之前也无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律师由此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要想查询企业的详细档案资料必须先到法院起诉,而要顺利起诉最好在起诉前先了解企业的详细工商登记档案。③

第七条规定实际上限定了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开和使用阶段,没有让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在交易开始前就发挥作用,而是在交易失败进入诉讼以后才被动地利用该信息进行弥补,与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一系列政策所确立的鼓励交易原则相违背,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管理成本,造成本来就很稀缺的国家管理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也滞后了经济的发展,限制了交易主体自我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发挥,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也是十分失败的。论文网(二)限制查询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保密档案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查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利用者不得公布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材料。”《企业

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机关作出以上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三个法律特征:第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具有实用性(或价值性);第三,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笔者认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并不具备以上三个法律特征,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不具有秘密性。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各地工商机关“应努力开发、利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信息”,“有计划地作到面向社会、面向公众、为领导决策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服务”,外单位只要持有有关的证件和信件,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均可以咨询或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有关信息。《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还规定,国家授权工商机关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宣告企业法人成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等情况,提供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和有关资料,以利于民事主体依法确立合法地位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有关上市公司部分和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有关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都公司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工商登记档案信息

都应为公众所知悉,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必须依法主动披露,而一般公司只是接受被动查询而已。代写论文

第二,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具有实用性。工商机关要求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时提交一系列文件,在每年年检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是为了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取缔非法经营,更好得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企业提交这些信息是为了证明自己有资格继续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经营,合法竞争。这些信息只是其经营资格、竞争能力和等级的证明,而不是经营手段或竞争手段本身。表面看来,这些信息影响着企业的声誉,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似乎具有间接的获利能力,实际上这些信息是企业现状的反映,而不是形成现状的手段的描述。所以,它不具有商业秘密所特有的实用性。

第三,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具有保密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收集、整理并保管的,律师及公、检、法机关的人员只要持有合法的手续,就有权对这些资料依法进行查询、复制,企业无权也没有必要对这些档案资料采取保密措施。也从来没有听说哪一家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签订合同,要求员工对其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进行保密。所以,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也不具有商业秘密的管理性特征。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不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它只是普通的信息,而非商业秘密。律师只要持有合法

的证件,履行一定的手续,就可以查阅、复制、复印全部档案资料。

④ 代写论文

(三)限制查询结果的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九条规定:“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该规定不仅对律师执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与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目标相背离。

取消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公示限制的必要性

(一)贯彻《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1.法规规定:企业登记档案必须充分公开。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对于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以上两个行政法规是作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2.部门规章规定:查询企业登记档案须经批准。国家工商局颁布并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

序办理。

国家工商局颁布并实施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应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中涉及的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对于同一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问题,这两个部门规章作出了若干限制性、代写论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