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同样的,国法与活生生的法律也有了明显的差距。继受所带来的法律观与民间继续存在的法律观相互竞争,「法、理、情」对「情、理、法」,展现了另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国法与民间法律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对抗、颉颃的情况油然而生。从法律运作的连续体来看,由前面「私了」、「调解」等的阶段讲求的仍是「情、理、法」的「礼先法后」的法律观,后面「公断」等的阶段,讲求的却是力求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西方法律观,法律位阶提升(「法先礼后」,「法、理、情」),力求其在社会规范功能上的正当性。「情、理、法」对「法、理、情」,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抗、颉顽无可或免。在步入廿一世纪的今天,这种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形还在中华文化圈里实际发生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传承,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检视哪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这个制度化就是“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

法,容易伤感情。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在我们中国社会:做事难,做人更难。我们要做出一项行政行为难,但要把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让行政相对人欣然接受我们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才成方圆。可见中国人是非常重视规矩,也就是重视法律的。规矩对我们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就是行政法规。

但是中国的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的。所以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一定弹性的。

我们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早制定规矩,而且把规矩定得最严密的民族。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礼作乐,建立了周朝的各项典章制度。我们现在还在说:“行周公之礼”。

但是我们要明白,西方国家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是死的,在西方人眼里,“规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

中国人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却是活的,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我们不可能严密,如果法律都制订得很严密的话,那我们就会把整个社会的人,从头到脚捆得死死的,使他无法动弹,社会就没有生气。

“做人要守规矩”,“有规矩,才成方圆”,这也是我们的古训。全我现在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什么叫“方”?什么叫“圆”?大家一定会说:“方圆、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不错,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但在不同的时空,在不同人的眼里,“方”、“圆”的界限也是模糊的。“方”和“圆”的界限带有历史和地域的局限性。

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我们在不同的坐标系上物体,对该物体的形状描述是不一样的。在地球坐标系上看上去是直线,但在宇宙坐标系上来看就是曲线;在地球座标上看时间,是顺流的,过去就是过去,现在就是现在,将来就是将来;但如果我们坐在一个速度超过光速的飞船上看地球上的人,时间是倒流的。

评判任何一件事情,我们不能离开时代和地域的局限性,以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眼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参照系去评判同一件事情,结果往往是不同的。

“有规矩才成方圆”,这句话固然不错,但当“方”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方”就是“圆”的,大方就是大圆。为什么?因为当“方”大到一定程度,我们就看不到“棱角”的时候,就是“圆”的。所以方方圆圆,圆圆方方,“圆”就是“大方”,“大方”的叫做“圆通”。

这个“圆通”在中国很管用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圆通”。在中国执法,如果动不动给他讲“你违反了什

么什么。”人家很反感,他一定会说“中国违法的事情多得是,到处违法,你为什么不去管,偏偏管我?你是不是与我过不去?”,还要与你吵一架,城管与市民在吵架,就是这个道理。但是,如果我们把“法”放在肚子里,把情放在嘴巴上,以合理的角度实施行政行动,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所以,我们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行政的时候,一定要把“法”当作腹案:心里想的是法律的规定,嘴巴上讲的是人情,以理来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尺度,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行为是否合理?不时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人家这样对我,我会接受吗?这样我们的行政行为很容易会达到和谐的效果。所以,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依情依到合理的地步;依法依到合理的地步,那么我们的这个行政行为就很完整。

依法行政,不是离开情理无限制地“依法”。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见好就收”。由于法是有弹性的,情有后果有亲疏,我们只要两边一衡量,抓到合理的地步,做到“合理就好”。但是,中国的理也是变动的,不是固定的,所以我们要随时随地要做调整,这就要求我们灵活地依法行政。

我们在执法当中不能不讲法律,但又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我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要由“情”入“理”而“法”,而不是离开“情”、“理”两字硬套法。如果机械式的套用法条,搞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达不到依法行政的效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违法行为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实在不行,再做出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违法行为人自觉地接受行政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也就是所谓的“人性化”管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至少包含四个观念:一是完善观念;二是服务观念;三是以人为本观念;四是要求实效观念。

一是完善观念。具体说,就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或者是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填补空白,及时修正和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好立、改、废的工作。

二是服务观念。政府的工作就是服务,所谓小政府大服务就是强制服务理念。我们的服务是什么?我们的服务要服从改革开放、服务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象我们计生系统,我们要服务的就是管辖范围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是“以人为本”的观念。就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引领和指导政府立法和行政的全部工作,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我们政府工作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始终贯穿我们政府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

四是“要求实效”的观念。法制工作要符合客观实际、客观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规范、警示、惩戒、教育、激励功能,我们要立的是“好法”、“良法”,要使法律、行政法规真正发挥作用。要把法治观念转化为依法治国的方略,途径就是通过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

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科目:行政法学 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年级2012 专业法学 班级大连瓦房店 学号122118 姓名

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只有依法法行政,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当前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如期实现。 一、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因此,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初步形成并日趋完善。据有关资料透露,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约400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1000个。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规范和调整了社会法律关系,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实际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尽快予以解决。 (一)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

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地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但从现状看,首先在省市政府的考核体系中,始终未把依法行政作为独立指标进行考核,由此使各级政府不能对依法行政产生足够的重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政府对依法行政的推进。其次中国是世界上经历封建社会最长的国家,长期封建人治思想和中央集权制度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很深,在政府管理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各级政府对行政权利的喜好还没有消除,基层政府在处理矛盾、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时偏好行政权力,而不重视依法行政。最后基层领导干部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往往使他们认识不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导致在基层依法行政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是带有方向性和全局性的工作,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就必须使依法行政成为自觉的行为,并使之真正融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去。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做法,认为依法行政不管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理解.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 包括程序上的抵触。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

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

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 ——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 “情理法”问题的系统提出,始于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先生1992年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三位作者均系湖北英山人,事先并不认识,但同时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史专业,为记载共同的求学所得,三人遂决定合著该书。 本书创见性地指出: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它用晓畅的语言,清晰地描绘了传统法观念的结构性特点,揭示出人们都有所感却无从捉摸的普遍认识,激起了学术界强烈的思想共鸣,很快成为法制史领域的代表之作,并因此被翻译到海外。 全书分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个部分,从宏观到微观层层展示了我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质。作者认为:“在中国人心目中的法仍然主要地是形而下之‘器’,

‘道’(政治正义论)的含义在法概念中从未占过主要地位。”换言之,古代中国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同于西方人。 那么,作为“器”的中国传统法律处于什么地位呢?作者提出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而这些规范(其实也算不上规范,只能说是像规范一样规制人们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作者解释了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 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论文-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摘要: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运用社会调查问卷的形式引证出人际关系的对于当前“社会人”的重要性。并依次从分析人际关系的现状、人际关系的概念、人际关系与人际交往的异同点、人际关系的分类、作用和建立,阐述了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对于我们个人的身心和社会活动有极大帮助,而且对于个人社会结交面的范围的大小和事业工作的成功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并且着重指出了学校开设人际关系课程的必要性,以及在校学生在学校和今后的工作中所面临的人际关系问题。 关键字:人际关系人际交往社会活动 清朝康熙年间有个大学士名叫张英.一天张英收到家信,说家人为了争三尺宽的宅基地,与邻居发生纠纷,要他用职权疏通关系,打赢这场官司.张英阅信后坦然一笑,挥笔写了一封信,并附诗一首: 千里修书只为墙, 让他三尺有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 不见当年秦始皇. 家人接信后,让出三尺宅基地.邻居见了,也主动相让.结果成了六尺巷,这个化干戈为玉帛的故事流传至今。 通过这个小故事我们不难看出,在我们工作生活中如何处理人际关系问题十分重要。特别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之间接触和联系的概率也大大增加。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一个人在一生中与他有过重要交往的平均人数约为500人。这不能不提醒我们应该努力去营造好自己的人际关系,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的快乐或烦恼,也在为事业的发展创造机会或设置障碍。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人际关系?要怎样做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呢? 一.关于人际关系现状的社会调查 发放问卷40份,回收35份。 参加调查人员来自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公司 年龄:20-30岁 1.你认为人际关系在你生活中重要吗? 所有参与调查者都认为人际关系十分重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际关系已经成为影响人们生活工作的重要的因素之一了。

最新正确处理情理法关系

依法行政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无论是行使公权还是私权都要充分考虑“情、理、法”的因素,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样也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其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就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有时还相互冲突。比如,“城管大家都熟悉”,有一个社会现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一旦城管和商贩爆发冲突马上就会形成舆论焦点、社会热点,而且往往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声势,大家思考过没有,为什么?难道二者天敌?难道城管多此一举?难道城管活该遭到唾骂?从城管的管理行为而言,它是一种代表政府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更是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一种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有政府授权,是一种必须作为的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共同认可,甚至成为大部分人痛恨的行政行

为?因为它尽管合法但不尽合情合理,情和理往往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和左右公众舆论的“超法律”标准,无论行使公权,还是行使私权都要讲究情理法,这便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的国情。(还有合理不合法的情形:殴打小偷) 情理法的差异和矛盾是一直以来固有的吗?答案并非 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封建社会)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也包括族规),这个家规很重要,它的基础就是封建礼教,讲究的是君臣父子长幼尊卑这种等级的观念,它也是规制个人行为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重要遵循,是基于情、理和风俗习惯的一种强制约束。此时的国法也是基于礼教基础之上的,是对家规、族规的一种深化和保障,所以家规、国法是一致的。在清末民初,欧陆法律引进之后,这种情理法一致的局面被打破了,国法与家规、族规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在处理矛盾和争议上由原来的颇具感情色彩的私了、调解为主,过渡到后来以冷冰冰的法律公裁、公断为主的阶段,这也是中西不同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简单地说哪一个最为重要,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直接面对群众, 基层干部必备的五种能力

直接面对群众, 基层干部必备的"五种能力" 基层干部虽不居高官要职,但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小人物"作用,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处理的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如何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好、执行好,保证地区稳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是对我们每一名基层干部工作能力、工作水平的检验。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应具备以下五种能力。 基层干部要有开拓创新的能力。开拓创新既是一种精神风貌的体现,也是一种能力素质的要求。基层干部要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履行好"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的职责,就必须具有开拓创新的能力,善于把握时代特点和形势的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永不自满、永不懈怠,不断推进理论、制度、机制创新。 基层干部要有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基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既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干部自身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经过不懈努力,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但与形势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些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不遵守行政决策程序、不按照政策和制度办事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提高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基层干部要有协调配合的能力。实践证明,基层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工作联系,需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以推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如果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沟通协调,工作业务未能衔接配合,就会发生推诿扯皮现象,难以真正形成整体合力,影响了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搞好协调配合,不仅是推动工作的需要,也是提高领导干部综合素质的需要。 基层干部要有提高用干部带队伍的能力。各基层部门要抓好自身建设,而自身建设要着重抓好机关建设,这既是一种工作理念,也是一种工作方法。一个领导干部,如果不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就很难说是一个称职的领导,更称不上是一个高水平的领导。机关建设就是要抓班子、带队伍、树作风,这是干部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基层干部要有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许多行业工作,都是围绕"为民"展开的,许多工作任务都要落实在"为民"上。可见,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各部门天然的优势,服务人民群众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天职,由此也决定了基层领导干部必须善于做群众工作。(作者:齐寅)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复习题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一、填空题 1.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政府。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目标必然是建设政府。 2.依法行政的含义是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管理及其,而不是用法去治行政相对人。 3.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和三者的有机统一。 4.法治政府就是按照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要受规范和制约。 5.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的控制。 6.行政机关处理政务,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诚信的原则。 7.职权法定原则要涵盖政府的全部活动,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行为。 8.在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关系中,强调既要严格,又要积极。 9.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权益的方式。 10.落实权责一致原则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二、单项选择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发布的。 A.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3月22日 B.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 C.国务院于2004年4月3日 D.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5月3日2.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A.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B.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

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C.建设法治政府 D.使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①合法行政②合理行政③程序正当④高效便民⑤诚实守信⑥权责统一⑦法律优先⑧法制统一 A.①③④⑥⑦⑧ B.②③④⑤⑧ C.①②③⑥⑧ D.①②③④⑤⑥ 4.下列有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错误的是:()A.行政机关应当坦诚公开所有的政府信息,以便公众查阅。B.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C.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 D.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的是:()A.科学性原则B.民主性原则 C.保密性原则D.合法性原则 6.《纲要》规定,按照()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A.注重程序突出重点合理全面 B.条件成熟避免重复突出重点 C.统筹兼顾突出特色高度统一 D.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7.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正确做法是:()A.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后,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B.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只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C.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D.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必说明理由8.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立卷归档。 A.证据材料执法文书B.处罚决定执法文书 C.证据材料处罚决定D.证据材料申请材料 9.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A.公开、高效、便民B.公平、公开、便民

自己人际交往的案例分析

自己人际交往的案例分析 人际交往关系是人的心理行为的综合表现,其发展方向和好坏程度,往往是由很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对于正处于学习和成长中的我们来说,培养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不仅是大学生活的需要,更是将来走向社会的需要。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增强自我价值感和力量感;有助于大学生降低挫折感;缓解内心的冲突和苦闷,减少孤独、寂寞,空虚和恐惧。相反,不良的交往则阻碍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因而增加了大学生的挫折感,激发内心的矛盾冲突,从而影响身心健康,导致生理心理疾病,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切身感受到人际交往对我们的重要性,正如德国学者斯普兰格描述的:“在人的一生中,再也没有像青年期那样强烈渴望被理解的时期了,没有任何人会像青年人那样站在遥远的地方呼唤”。 人际关系关系到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处事的境地,甚至是人生的成败。我对自己目前的人际关系还算满意但仍存在一定的漏洞。为此分析如下; 首先谈谈我人际关系中良好的一面:第一,与同学朋友的社会关系友善来往,相互尊重,我认为我能与同学建立起友好的关系,首先我能热情的与周围同学朋友相处,然后为人真诚、求真务实的作风更使得我能与他人友善交往,在互相尊重的基础前提下,最后,宽容以待是交往的秘诀,不管在校外还是在校内我都谨记妈妈的一句话,“忍字头上一把刀”,所以很多事情我总是忍让宽容。第二:与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能够喜悦共享、互相帮助。所谓喜悦共享,我并不能与每个人做到这一点,可能只限于我要好的朋友,但有一点我可以确定我总是希望把积极的一面带给大家,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朋友,我总是伸出援助之手,而且在我能力范围之内的话我会毫不犹豫的乐意帮助,因为我想在人际交往中给他们留下良好的形象,这也是我自己的原则。第三:与同学朋友肝胆相照、合作处事,这是建立在诚信待人、友善交往、互相尊重的前提下的。 然而我的人际交往关系中也有很多的漏洞:刚上初中时我的胆子特别小,性格内向而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2009年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目录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目的 二、时间 三、地点 四、团队成员 五、调查课题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感悟:酒文化与政治圈 二、永吉县法院座谈 感悟:寻求规则与实践的最佳契合点 三、教育实践基地挂牌 感悟:时间的宝贵 四、永吉检察院座谈 感悟:法律人的素质 “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五、问卷调查 感悟:普法的必要性 六、素质拓展训练 感悟:理性思维与领导的素质 第三部分、活动结束 第二卷、论文报告 题目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第一部分摘要、关键词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三部分结论 第四部分参考资料 第三卷、结语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活动目的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感受到理论在实践中运用的“跑偏”。作为法学本科学生,单纯的理论灌输,冰不能满足教育的目的,同时社会的复杂,千变万化以及包罗万象,使学生更不易把握所要学习的精要。为了弥补这种教学实践的空白与不足。吉林大学法学院从2006年开始,每年暑假都组织学生下乡实践。深入农村,走访村民,开展调查。同时与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们座谈,相互学习,相互了解。以此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实践的操作能力,丰富自身的阅历。与此同时,下乡实践也可以适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多一道利益防线。 二、活动时间 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6日 三、活动点点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四、团队成员 领队:刘培强(法学院团委书记) 指导老师:李国强(法学院民法讲师) 辅导员:高岩(法学院在读博士07级本科辅导员) 小组成员: 第一组:徐芳洲唐乐王红霞任诗滢苏云飞 第二组:刘文君高世超陈冰刘艳丽云海峰 第三组:沈煜刘健张硕彤张晓薇曲侠潼 第四组:马郑卓陈星语潘纪强李文姝李航 (注:每组第一人为该组组长) 五、调查课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转让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7月1日,团队如期到达永吉县,受到永吉县团委的热情欢迎。团委安排我们住进了永吉县人民武装部招待所,并且热情款待我们一行20多人。 感悟:酒,在中国有着独特的含义;酒,在中国的政治圈中更是扮演了重要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 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那么,中国传统法律在三者之中处于什么地位呢?在一些学者看来,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而这些规范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如果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些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以上是范忠信、郑定、詹学农三位学者所著《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中的创见性观点。

在中国人看来,所谓的天理,就是天下公认的大道理,天经地义,类似于西方人所说的“自然法”。“天经地义”的内容便是礼,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便是由此逻辑而推演出的一切道理、儒学,儒学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之所以能够存世弥久,便是因其以思想的方式演绎出“天理”的具体要求,是顺应天理、高于律理的存在。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对这种法律意识内部关系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执法以顺民情,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下推行之外,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我国古代,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公正,首先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情、理、道德,而不是考虑是否严格遵照法律条文。因此,法律适用会因行为人尊卑长幼身份的不同而差异,刑罚因伦理而加重或减轻,并且赋予官吏在法律上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人情大于法律成了理所当然。所以,李泽厚在《漫说“西体中用”》

如何做好新常态下的基层干部--其他

如何做好新常态下的基层干部--其他 如何做好新常态下的基层干部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基层的战斗堡垒,直接关系到基层稳定、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等重大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作为占全国近70%人口的农村成为了问题的重中之重。基层干部作为农村的“核心”,是党员群众的“主心骨”,是农村经济社会的“领头雁”,基层干部作用发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影响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影响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效果。为了确保顺利完成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更好的适应新常态下的新要求,广大基层干部面临新的挑战对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必须有更高的要求。 一、“两个强化”是新常态下做好基层干部的政治基础 一是强化学习。一要学理论,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科学发展观;重点学习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真正把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二要学知识,着眼于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必备知识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信息技术知识、民主法治知识的学习,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三要学政策,乡村职能转变,主要是为群众服务,怎样去为群众服务,关键要把党的农村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非常多,我们只有弄清了政策,对群众宣讲了政策,才能真正把农民组织起来。所以我们村干部要把学政策放在重要位置,真正学懂弄通。 二是强化党性。一要强化政治意识,增强政治信念的坚定性、政治立场的原则性、政治鉴别的敏锐性、政治忠诚的可*性、始终从政治的高度思考问题,研究工作。二要强化团结意识。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生产力、团结出干部、团结有利于身心健康,只有紧密团结才能目标一致,齐心协力,聚精会神思改革谋发展,求突破。三要强化大局意识。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时刻把担负的任务与大局联系起来,从全局的高度谋划发展思路,从大局的角度落实工作任务。在其位谋其政,任期支付其责。 二、“六项能力”是新常态下带领农村发展的必备素质 村级干部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是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者和实践者,其能力状况如何关乎党的执政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前,根据所肩负的职责任务和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广大村级干部应当至少具备六项能力。 一是服务群众的能力。村级干部要树立服务好每一位群众的意识,真正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一要做好政策服务。要把宣传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通过多种方式,把群众的意志统一到党的意志上来。二要做好信息服务。村级干部要把捕捉传输各类经济信息当作大事来抓,通过多种途径为农民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有效地组织和引导群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到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和农民增收的双赢效果。三要做好技术服务。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传播科普知识和实用技术,帮助群众运用先进技术实现效益最大化,建设一批科技示范村、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指导农民成立科普协会,健全科普网络,让农业科技成为他们致富的有力支撑。四要做好法律服务。要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和合法经营观念,引导群众学会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教育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发展经济的能力。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出路。我们村级干部要增强忧患意识,

依法行政原则最新版

《依法行政原则》 试题: 依法行政原则是什么? 答案: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相关阅读: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准则。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 资料: 1。依法行政务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2。务必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3。务必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4。务必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5。务必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礼貌、精神礼貌建设。 6。务必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 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7。务必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齐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用心履行职责。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要求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以案说法

离婚夫妻一方擅自复婚被准,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王某与杨某夫妻于2000年在某镇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2001年,杨某在王某不知情的状况下向镇政府提交了一份复婚协议书,该镇政府随即作出了 撤销王某与杨某离婚证的决定,并出具了王某与杨某为夫妻关系的证明。王某得知状况后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镇政府的行政决定。 【案例评析】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务必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务必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即复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本案中,镇政府只凭杨某单方协议,就恢复了王某和杨某的夫妻关系,程序明显违法。该行政决定无效。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贴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能够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保密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用心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带给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案说法 心系百姓上门服务,高效便民百姓称赞 【案情介绍】在便民维权工作中,某县人口计生委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以计生优质服务十到户活动为载体,深入村组,免费为群众办理各种证件,免费为育龄妇女进行环孕检、妇科病普查等,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正如龙冈畲族乡洋石村的村民刘某说的那样:原先办《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时常要跑40里路到乡里办,而且跑 3-4次都难找到办事人员,有时找到了办事人员,态度又不好,还要交几十元钱办证费。此刻可好,办证都上户了,且不用交钱,当场可拿,此刻计生干部的工作真是做到家了。 【案例评析】案例中某县人口计生委之前的工作方法是被动地等待村民来办事,结果是群众办事难,耗时耗力耗财,给群众造成了不便,也影响了工作的开展。之后采取十到户主动上门服务方式,切实为群众解决问题,使工作开展的及时、到位,并受到群众认可与支持。前后两种办事方法与态度不一样,产生了两种截然不一样的结果。因此,只有把高效便民服务真正落实到位,心系百姓,便利为民,才会把工作真正落实做好,受到百姓的认可与拥护。

分析自己的人际关系并谈谈如何完善

2012—2013年第一学期《青年学生身心健康教育》科目考查卷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班级:化工12—1 任课老师:梁波姓名:陈鼎学号:12014280208 成绩: 分析自己的人际关系并谈谈如何完善 人的一生中,最棘手的问题莫过于人际关系的处理。怎样把握好良好的心理,如何使自己能更好地进行与人际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这对我们生活以及以后融入社会舞台是相当有必要的。当然,选择人际关系心理学这门选课,除了出于自己的兴趣,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希望自己能在课堂学到东西,能正确和周围的人相处,建立自己完善的人际关系. 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生活都生活在人际关系网中,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都依存于人际交往。人际关系的好坏往往是一个人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体现。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开放的社会需要开放的社会交往。对于正在学习、成长中的大学生来说,人际交往是生活的基本内容之一。同学之间、师生之间、老乡之间、室友之间、个人与班级以及和学校之间等错综复杂的社会交往,构成了大学生人际交往的网络系统。培养良好的人际效能力,不仅是大学生活的需要,更是将来适应社会的需要。 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能力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对于我们大学生而言。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

群体,面对外面激烈的竞争和日益强大的社会心理压力,对于正确处理人际交往存在的问题就具有了极其重要的意义了。 总的来说,我的人际关系应该算是不错的。虽然比不上那些交际能力强的人结识的朋友多,人脉宽,但我认识的人也不少。而且只要是和我认识的,关系比较熟的,大都可以说是和我成了好朋友的了。我觉得我的人际关系网络里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只有过一面之缘的,萍水相逢的普通人;二是和我在同一个生活圈里的,关系熟络的,交往较好的朋友;三是和我关系密切的,交情深厚的知心朋友。也许是我的性格比较内向,我自己感觉我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属于有点慢热的那种类型。我知道我在与人交往方面的能力并不是很好,所以我一直都有意识地改善自己,交际中尽量在别人面前展现出自己最好的一面。 我知道,良好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需要在社会交往实践中学习,锻炼和提高。我的人际关系也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因此,我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改善。第一,从自己开始入手,做好自己、改善自己,树立一个良好的个人形象,这样才能在别人面前展现优秀的自己。第二,用真诚交往的态度和热情去结识新的朋友。主动和热情地待人,热情是最能打动人、对人最具吸引力的特质之一。第三,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去对待对方。自己如何对待别人,别人也会以相应的态度和方式对待自己。第四,容纳别人不足的宽广胸怀,人无完人,学会接受别人的不足,同时也要善于去发现别人的优点和好的一面。要多点站在对方的立场和角度思考一下,设身处地

事实的敞开_情理法判案模式的合法性构造

一、问题所在 宋代以来,官员在司法中形成不同于以往的风格,其中,“情理法”的运用最为突出。诚如日本法 律史学者滋贺秀三所言: “无论口头上说与不说,情理经常在法官心中起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判语集都是充满这种情理的文章。国家的法律或许可以比喻为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1〕滋贺先生是较早从学术角度关注情理法现象并作出卓越贡献的学者,虽然其研究集中在清代,但他认为,民事审判中的这种情理法性质的传统可以一直上溯到春秋时期,因此,讨论古代中国的司法传统都不能绕开滋贺先生的研究。滋贺先生的研究有一个前提,即区分重罪案件和州县自理案件,滋贺先生视后者与现代的民事诉讼大体相当,他认为,重罪案件确实是依法审判的,“与重罪案件的立案判决必须严格地依据法律进行相对照,在听讼程序的范围内可以说知州知县几乎完全不受法 律拘束。”〔2〕县官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经常性地运用了情理法的处理方式,滋贺先生把这种方式称为“教谕式的调停”。在另一篇论文里,滋贺先生详细分析了清代判词的情、理、法三个词的各种含义,认为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性质的对立:一是法与情理在实定性与非实定性上的对立;二是法理与情事实的敞开:情理法判案模式的 合法性构造 张正印* 内容摘要:宋代以来的情理法判案模式不单纯是法官构思判词的修辞手段,而是案件当事各方影响法官判决,法官广泛吸纳各有利因素以形成判决的诉讼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最关键 的是事实陈述和解释的敞开。 情、理、法三者均具有事实性和规范性双重含义,这使得即便案件当事人不能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来表达其规范诉求。因此,民众在情理法审判中并不总是消极的,而是有积极参与判决合法性构成的一面。情理法判案模式的这些特色实际上承续了从三代以来的整体主义司法传统,既拥有这个传统的共同特征,也受社会政治变迁影响而别具特色。 关键词:情理法判案模式合法性司法传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2〕[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140··

基层干部学习新法律法规心得体会_心得体会

基层干部学习新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基层干部学习新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感谢您的阅读! 基层干部学习新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依法行政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开展工作,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公务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扶贫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扶贫人员的法律水平,促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现将我在学法用法的体会如下:首先,积极学习各类法律知识,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其次,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的工作者,我们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为人民服务本领。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要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首先,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其次,学法、守法是自身建设的需求,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基层工作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村民守法的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依法办事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法用法教育。学法是用法的前提,我们部分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稍显淡薄,还存在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要加大学法培训力度,健全考核机制,提高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的实

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怎样来写

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怎样来写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政府机关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任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权力时,都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老百姓负担的行政行为。这一要求将极大改变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习惯思维,对那些习惯于听从上级领导命令行政,或者拍脑袋任意行政的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领导来说,合法行政的要求对于摒弃他们的人治思维和习惯,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机关合理行政。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仅仅要求行政活动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角度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为了将合理性原则具体化,理论界提出过很多关于合理行政的标准,其核心内容是行政活动必须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符合比例。具体而言,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理性。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依法行政的第三个要求是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高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限等规则进行。特别要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程序正当的原则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程序正当的最基本要求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即行政决定的作出者应当是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的,不能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私下接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允许受决定影响的公民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公民有权要求参加行政决定的过程,有权参与和监督行政决定。程序正当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和重点,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规则,确立程序正当的观念,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权利,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尤其要看到,落实程序正当要求,对于防治腐败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腐败的产生与缺乏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各国行政程序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设置了公开、时限、顺序、说明理由告知等制度,使得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置于公民及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从程序上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滋长。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程序制度,赋予公民和社会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趋势,促进我国廉政建设。 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第四个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无论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国家,都把效率问题放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因为没有效率的公正是虚假的公正,暂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 --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利器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底蕴。之所以华夏文化能渊源流长,能不像其他世界文化那样遭受截流干涸之运,或许就是这种丰富性多样性所起的作用。中国素来以“礼仪之邦”著称,无论是文治武伐,还是 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这个案子我最后是把中院的法官拖到现场调解结案。这就是我们中国社会常见的“理”与“法”之间的冲突。 在在西方人眼里,凡是已经公布的法律,一般来说他们都会自觉地去遵守,因为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绝不含糊。正因为这样,所以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一般都比较好。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往往过于原则,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人的眼里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好比说我们老的《劳动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规定就不清楚。到底是那一天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后来原来的劳动部作出了行政解释,再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时效问题作出了多次司法解释。象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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