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和范围(很全)

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和范围(很全)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所不同。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等。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社会的日益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随之知识产权的范围有持续扩大趋势,目前具体包括:

专利权、著作权(含邻接权)、科技成果、商业秘密、商标权、企业名称及商号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权、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域名权、数据库特别权等,也逐渐被广泛接受为知识产权的类型。

目前被科技主管部门认可为核心知识产权的类型仅有: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以专业化的证据公证为进路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以专业化的证据公证为进路 发表时间:2019-07-15T17:26:09.530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08期作者:邓楠 [导读]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人们更为注重权利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得到了觉醒。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人们更为注重权利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得到了觉醒。然而,当人们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用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却发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却存在一定的困难。基于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的特点,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存在案件办理专业难度大、固定证据不确定性强、篡改销毁资料的几率高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从而引入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规范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证据保全公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文明生活不断丰富,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也更加注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以其丰富的形式出现在我们身边,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一般认为,对于证据的收集仅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即可。但在当代时兴的网络条件下固定证据并不像传统案件中固定证据那样轻松,它要求与时俱进的收集相关证据的方法。这使得我们不禁思考: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存在哪些困境?有哪些途径可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及时性。离案发时间越近,就越容易发现并且固定相关证据,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的记忆也更加清晰。其二,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其三,全面性。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应具有全面性意指收集到的各项证据之间应当相互联系、相互证明。这样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更好地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相对更完整地展现法官对于时间真相的理解。其四,合法性。一方面,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内容应当合法;另一方面,证据的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应当合法。 三、基于知识产权的特点给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带来的困境 (一)案件办理专业难度大 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本质上还有垄断性的特点,这些都意味着知识产权诉讼中在证据收集上的难度会很大。首先,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到各个专业领域,而办理案件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尽管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对于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具体的专业领域的知识却不一定了解,更别提达到精通的程度。其二,知识产权的网络载体也给知识产权留下了难题。网络的迅速传播性以及快速的更新性,不利于被侵权人在固定侵权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据。其三,纵使拥有法律专业的人员学习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具体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且达到精通的程度,其所涉及到的时间成本和效力成本也是值得考虑的。 (二)固定证据不确定性强 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已经不再限于传统侵权中的简单盗取或者窃取、假冒或者剽窃等方式,还包括在网页上的复制、粘贴、转载,甚至是发行等手段。网络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具体的固定证据也因此具有了不确定性。首先,知识产权的证据收集过程中,要将相关的证据及时固定下来要求办案人员有多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方式的知识储备。其二,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多样,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仅对复制件进行处理,而应该从侵权的源头进行处理。 (三)篡改销毁资料的几率高 知识产权的具体应用必然会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篡改销毁资料提供了一定的空隙,这也是目前我国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在商业领域广为传播,却很难得到保护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知识产权在具体应用中具有外部性,使得知识产权的存在形式具有可复制性,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相关的产品知识进行复制。另一方面,国民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意识不高,知假买假的数量大,滋生了较高的篡改销毁资料的几率。 四、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途径的探索 (一)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参与积极性 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就应当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其一,知识产权是权利人智力结果的固定化,相比仅存在于人脑中的形式,更加容易被侵犯。其二,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使其知道通过积极主张权利可以给侵权人带来不利后果,可提高其的诉讼参与积极性。 (二)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综合能力 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这对于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人员也有很高的要求。无论是航空、化学技术,还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不但要求办案人员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对相关的专业领域的知识不只有了解的程度,甚至是达到熟练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网络技术变化很快,相关的办案人员还应当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以及不断完善自己知识储备的自学能力。要能够跟上这个瞬息万变的社会,应变能力以及自学能力亦尤为重要。 (三)引入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规范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唯有不断创新公证方式,规范公证程序,提高公证水平,方能有效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作用。[倪晨华. 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律特征:对象的无体性 专有性:专有排他性,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地域性:只有依一国的法律昌盛,在依法产生之地域内有效。 时间性:知识产权效力在时间上的有效性。 2.什么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概念: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作品。 条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应当具有原创性或者独创性 3、应当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合法性并非构成要件,但是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3.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归属: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特殊情况: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的职务作品。 有以上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 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著作权人享有哪些精神权利/财产性权利? 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 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 概念: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种类: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6.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是什么? ①法律性质不同:前者为著作权,后者为邻接权。 ②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保护作品,后者保护表演者 ③权利主体不同:前者权利主体为作品作者,后者主题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④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⑤保护期限不同:前者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后者人身保护期限不限,财产权为 五十年。 7.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异同点有哪些?

产品概念与分类

产品概念与分类 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企业通过提供一定的产品或服务来满足顾客需求,企业和市场的关系是通过产品来联结的。产品是市场交易活动的物质基础。因此,市场营销组合的核心,或者说4P因素的第一因素就是产品。产品策略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其他市场营销组合因素的决策。因而如何正确确定企业的产品组合结构、开发什么样的产品来满足顾客需求、产品在品牌和包装上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为顾客服务就成为企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决策,也是市场竞争的基础策略。 要作出正确的产品策略,必须先明确产品的概念。所谓产品,是指能提供给市场,用于满足人们某种欲望和需要的任何事物,包括实物、服务、场所、组织、观察、主意等。可见产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是电视机、空调等实物,也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人员,甚至可以是一种观念或主意,如广告公司的广告创意。 一、产品整体概念 在设计和销售产品时,市场营销者必须从产品的整体概念出发考虑产品,即市场营销中所指的产品是一个整体概念。产品整体概念包含核心产品、形式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和潜在产品5个层次。如图3-1-1所示。 1.核心产品层。核心产品又称为实质产品,是指产品能向顾客提供的基本利益和效用。这是产品最基本的层次,是满足顾客需要的核心内容。顾客购买某种产品,不是为了获得它的所有权,而是由于它能满足自己某一方面的需求或欲望。人们购

买化妆品,并不是为了获得它的某些化学成分。而是要获得“美”。同样,人们买空调是为了“凉爽”。 2.形式产品层。形式产品是指核心产品借以实现的形式或目标市场对某一需求的特定满足形式。形式产品包含五个要素:包装、品牌、质量、式样、特征。这五个要素,物质产品都具备,而服务也具有相类似的要素,可能具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特点。形式产品是呈现在市场上可以为顾客所识别的,因此它是顾客选购商品的直观依据。 3.期望产品层。期望产品是指顾客购买某产品时通常希望和默认的一组属性和条件。例如,旅客在寻找一旅馆时期望干净的床、洗漱用品、衣橱等。对没有特别偏好的顾客来讲,由于大多数企业的营销者都准备了一个期望产品,而且能够满足该类顾客的最低期望,所以获得该类产品的便利性成为选择这一产品的首选考虑因素。 4.附加产品层。附加产品指顾客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全部附加利益与服务,包括安装、送货、保证、提供信贷、售后服务等。如今的竞争主要发生在附加产品的层次,这正如美国学者西奥多·莱维特指出的:“现代竞争的关键,并不在于各家公司在其工厂中生产什么,而在于它们能为其产品增加些什么内容--诸如包装、服务、广告、用户咨询、融资信贷、及时送货、仓储以及人们所重视的其他价值。每一公司应寻求有效的途径,为其产品提供附加价值。”能正确发展附加产品的公司必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但同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又以知识产品的方式公之于众,具有了公共物品的特性,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证据的易逝性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比之传统民事案件困难得多,再加上当事人取证本身证明效力的局限性,公证取证便成为了颇受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一、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普遍应用 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应用尤其广泛而频繁,从权利存在及其存在状态到侵权人、侵权行为状态、侵权损害程度,从版权保护到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权益的保护,都能以公证证据来证明。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审理中都有公证书的身影,胜诉的案件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公证取证主要用以确定被控侵权人和被控侵权物,一般的程序是:对原告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同时对所购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则一般是对进入涉嫌侵权页面的路径、过程以及该页面涉及侵权的全部内容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上述取证方式能直接反映被控侵权物的全面状况以及与被控侵权人(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联系,据此,原告拥有了被告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务资料、产品等进行证据保全,以进一步查明被告所涉侵权数量和利润等。因此公证取证往往是诉讼的先行步骤。 二、公证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是取证的合法性。北大方正诉北京高术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引起了人们对“陷阱取证”的思考,该案中由于权利人主动要求对方安装盗版软件,在法院对对方财务资料的保全中又没有找到确凿的侵权证据,原告的取证方式被二审法院认定为非法,虽然公证书效力未被否定,但对被公证的行为做出了否定评价,也就否定了公证取证的合法性。 虽然对于该案判决学者或司法界还有不同看法,如假设法院在对财务资料的证据保全中发现了更多的侵权行为时(这并非不可能),如何协调侵权事实与取证方式被定性为非法的矛盾?取证合法与否的界限如何界定等都是判决遗留的问题。但案件的审理告诉我们,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时应以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作为一定的界限,公证取证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公证的内容、行为的合法性,合法取证是维权的前提。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公证取证方式的全盘否定,2002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其次是公证内容的完整性。公证取证只是一种证据收集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的完整性仍需要权利人自己把握。在一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数部作品上载到被告网上进行营业性使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诉前也申请了公证,但考虑到作品的内容庞大,仅证明了进入作品目录页面的路径和目录本身的内容。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侵权的量是涉讼作品的全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划分标准: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是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等。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内容已超出“工业”的范围,主要指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等等。 3、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结构和形式”。对这些“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价值。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知识产权法

2013年秋期基于网络的课程考核改革试点 开放教育(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参考资料 一、问答题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2、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的范围,它表明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哪些权利。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4、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点 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力。所谓符合特定条件,是指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质,且该特定品质是由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所控制的。地理标志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与禁止权,即权利人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地理标志权具有以下特点:1)、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是一种共有权。2)、地理标志权的存续不受时间的限制。3)、地理标志权即不能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5、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其表现在两方面。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1)制造权(2)使用权(3)许诺销售权,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4)销售权(5)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1)使用专利方法(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转让权3)、许可权4)、标记权即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5)、保护请求权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7)、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1 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2 基本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doc

知识产权(商标)案件办案流程 一、洽谈客户 1、与客户洽谈前的准备。 1)收集客户基本情况信息,重点了解客户知识产权现状; 2)收集涉案侵权人基本情况,涉案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信息; 3)明确洽谈目标,确定案件法律关系,收集与洽谈主题有关的案例、法规、学者观点等资料; 4)确定洽谈策略和思路,分析客户需求:是否是客户重大事项、志在必得,还是可打可不打,竞争对手情况,以确定收费报价。 5)业务拓展机会:在与客户洽谈时可能会发现新问题、新业务。 2、与客户洽谈后的沟通。 1)及时整理洽谈纪要、及时发送客户; 2)制作法律意见,包括侵权法律分析(首次会谈的法律分析是粗框架、而不是详细分析),管辖法院的选择,每阶段工作的计划安排,工作方式,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3)进一步与客户沟通,商谈签约条款。 3、与客户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1)充分注意合同中风险与责任的条款,特别是合同目标、乙方工作责任。 2)一般可以采取首期费用加风险费用的方式。 3)确有把握的案件才能签订全风险代理合同,包括退款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订赔偿条款。 4)鉴于风险代理收取争议标的比例律师费限定在30%以内,合同中要明确客户放弃任何关于争议比例律师费的抗辩。 二、立案准备 1、确定诉讼策略:法院选择,诉状写法(如初步请求额高低、初步论理的繁简、代理人是否写入诉状等)和下一步调整事项的确定。 2、管辖法院的选择与确定。选择执法环境好的法院,考虑管辖法院法官审判水平,同时考虑对方当事人可能对两审法院产生的影响力。 3、与有关方面对案件法律关系、争议焦点、请求数额、是否采取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禁令措施等问题进行进一步论证和沟通。 4、侵权证据的物化固定:对于被告网页、产品、宣传资料等侵权行为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进行固定。

知 识 产 权 概 述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 协定)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我国民法通则也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本身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具有财产价值,可以成为权利标的,是与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也有学者称之为“知识产品”或“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这种垄断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一定限制。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于主权原则必然呈现出

独立性,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期限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须注意的是,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根据TRIPs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的概念

技术经济学作业 学院经管学院 班级工管10-1 班学号20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

中国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及发展战略 班级工管10-1班学号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原理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我国国情下的知识产权的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合和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时有效的防止或减少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从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所有知识产权事项的管理。 3 定义 无 4 相关文件 无 5 职责 5.1 研发部 5.1.1 负责开展企业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5.1.2 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填写《知识产权侵权跟踪记录》。侵权事件需要处理需 及时向管理层反馈,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 5.1.3 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根据评估 结果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5.1.4 负责做好相关纠纷的记录; 5.1.5 负责协助与外部律师展开沟通,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5.2 研发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争议处理工作,以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6 内容 6.1 自有专利受到侵权 6.1.1 准备工作 6.1.1.1 研发部协助管理层组织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 6.1.1.2 由专利律师、研发部、和专利发明人组成应急小组。

6.1.2 确认公司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权是否成立 6.1.2.1 应急小组认真比对分析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判断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本公 司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6.1.2.2 专利律师对公司专利的专利性进行分析: (1)对于发明专利,检查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 (2)对于实用新型,分析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6.1.2.3 应急小组确认公司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后,着手下一步工作。 6.1.3 收集证据 6.1.3.1 研发部提交公司享有专利权的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等。 6.1.3.2 研发部收集侵权者情况,包括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 目、经营范围等情况。 6.1.3.3 研发部组织相关部门收集侵权事实的证据。包括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 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6.1.3.4 专利律师、研发部、专利发明人组织相关部门收集损害赔偿的证据。赔偿金额由研发部 咨询专利律师后确定。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要求赔偿的金额可以是本公司所受的损失,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 失。 (2)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证据主要是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3)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实施许可中的专利许可费。由研发部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合同。 6.1.4 向对方发出警告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警告函的寄送方式应以能够获得寄送凭证的目的为准。 警告函中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专利权人的身份,包括权利来源:是申请获得授权,还是转让获得授权,或者

外企知识产权证据收集整理的23种途径科普

外企知识产权证据收集整理的23种途径科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案件的核心和焦点。本文作者总结了证据收集整理的经验,与诸位同行共享。法庭诉讼有个逻辑大前提就是:法官永远只能无限接近真相,却无法重现真相,真相能够还原到何种程度,决定于证据支持,否则即使窦娥冤,也没有包青天。法官如此,律师亦如此。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论再怎么巧言善辩的律师,没有证据,任凭他红口白牙说破了天,也无法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更何况大陆的法庭也不是对抗式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的工作不重要,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证据本身的客观中立性,决定了它无法主动的自己选择时机选择法庭站出来说话,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才能完成。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证据是诉讼的起点也是诉讼的终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内容有很多,其中一部分就是证据的收集整理。这部分工作既基础又复杂,当然也非常重要。作为In-house律师,需要以诉讼为中心确定证据收集的方向和范围,结合具体案情展开搜集和检索,并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形成初步证据,然后再对这些初步证据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加工处理,以形成可以直接提交法庭使用的证据为标准。证据收集整理的好坏往往会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所以不要等着外部律师帮你整理,甚至是等着外部律师

倒逼着你去收集整理。一方面,外部律师没有你对公司业务和产品熟悉,能想到的证据比较有限;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的目的你最清楚,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诉讼目的你最了解。一股脑的把一大堆原始资料丢给外部律师,极不负责任,也不利于诉讼。试想连你都没心情看这些资料,你希望外部律师能仔细到什么程度,更何况案件到诉讼阶段,往往时间比较紧迫,外部律师更应该把有限的时间花在法律研究和诉讼策略上而不是帮你梳理证据上,要知道外部律师帮你整理证据的时间也会收取同样的计时律师费,极不划算也浪费资源。因此,对于in-house律师而言,专业水平很重要,责任心和职业素养也同样重要。可以说:“没有完美的案件,只有可以更加完美的诉讼。” 然而,再怎么仔细也难免出现遗漏或错误,而避免和降低这种失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不断进行反思和总结,将常规工作内容进行流程化和模块化管理,并不断优化和升级。出于这个目的,笔者结合这几年在外企IP部门的工作经验,对这部分工作进行了一些梳理和总结,但难免挂一漏万贻笑大方,望方家不吝斧正。一、证据的来源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证据的来源不外乎两部分,一部分来自公司内部自有的证据资料,如常规商业运营中形成的宣传资料、权利证书、交易文件、技术图纸、公益活动及培训比赛等;另一部分来自公司外部,如新闻报道、机构排名、国图检索资料、电商平台销售记录、调查报告等,这些资料不会放在

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b4189221.html, 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研究 作者:张静张丽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 摘要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到的证据种类是极其复杂新颖的,而且其包含的知识范围和专业领域也是极其广阔的,所以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无形性以及专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特殊性,证据之间复杂多变的关系表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以及证据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一下域外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 关键词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张静、张丽云,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36-02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表明其所需要的证据将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整体全权利维护的过程,不论是在证据的搜集到权力的证明,还是在侵权事实判定到最终的损害赔偿,都需要证据制度的参与和支持,而且证据制度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意义,在域外知识产权证据法律体系的发展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但是英法美等国家证据制度中司法审判经验的立法与人参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所以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既存在有利的方面,同时也存在不利的方面。 一、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发展 域外国家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发展有近乎几百年的历史可以追溯,所以,相对我国来说在证据制度方面是比较健全与完善的,针对域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域外诉讼证据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域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国的法院发展中,最初的法院是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部分构成的,每个州的法院又是由对应级别地方上的法院、上诉法院以及州级别的最高法院构成,随着不断的发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展成为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属法院,其行使的案件管辖权利包括:对美国商标局以及专利的决定不满意所进行的上诉;实行终审判决同时对美国专利局的工作进行指导,所以美国的商标与专利的申请与注册问题的受理是由商标局与专利局进行受理,而其中产生的诉讼会由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集中审理。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其主要负责德国专利上的审查、授权,但是其判决的终审权是归德国专利局所有知识产权当事人只能在在专利无效之后才可以上诉到最高民事法庭,所以在知识产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 核心提示:“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承认。我国学者曾将该种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台湾省则将其称为智慧财产权,《民法通则》与国际接轨,采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并将其列入第五章民事权利中。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在法律上有如下特征: (一)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范围,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与上述权利的单一属性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即知识产权同时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两种属性,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权利。 人身性是指知识产权与享有该权利的特定人身紧密相联系,这种人身权利为权利人终生享有,不能继承、转让,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署名权即是这种权利。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人身属性,在于其权利客体与主体的特定人身联系。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创作的,发明是发明人创造的,带有创造者本人明显的个体特征。这与有形财产的标准化、程式化、机械化、社会化完全不同。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目录 1基本简介 2基本定义 3价值 4基本特征 5基本特点 6基本分类 6.1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6.2根据国内法的分类 7基本价值 8战略意义 1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4]

2基本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需要特定的审判机关和特定的保护。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2)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该定义采用了概述性的描述,即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等类(除此以外的)领域所创造的知识产品,该知识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知识产品非实践认识和经验,而是指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它的含义是特定的,如著作、发明创造、技术、商标标识、设计,法律才能赋予所有人以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智力成果时的专有权和排他权。 3价值 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企业利用好专利可以为企业节约研发时间,节约研发经费。其实品牌更能说明知识产权的价值,全球2010年品牌排行榜可口可乐的价值7百多亿元,中国的品牌价值远远不如国外的品牌

知识产权证据种类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 (2009-09-20 14:17:40) 转载▼ 标签: 审判指导 财经 作者:郑州中级法院民三庭李晓煜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5b4189221.html,/newsshow.aspx?id=198 作为企业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的主体,企业可以深刻的体会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比如说谁掌握的先进的技术成果,拥有的知名的品牌,谁就有可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能够取得巨大的商业利润,而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商业利润的知识产权往往成为了侵权的对象。作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力,因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的面比较大,数量也比较大,从近两年法院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来看,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通报的数字是6093件,增幅达到40%多,作为我们郑州中院,也达到了近200件,比去年同比增幅达到了将近40%,知识产权的纠纷涉及的面比较广,技术也比较强,涉及纠纷的对象是技术领域里具有代表性的科技成果,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技术的问题,在事实认证中需要专门的判断,尽管现在我们作为知识产权审判,法院从上到下非常的重视,配套的法院系统内相对比较强一点的力量,我们很多审判法官具有理工和法学的双重的身份,但是在专业的技术问题上任何一个知识渊博的人也不能作出权威的结论,这种专业的要求,给知识产权的纠纷审理带来的很大的难度,同时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起来很有难度,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存在比较多的争议焦点,比如,今天上午六刘庭长讲的商业秘密当中,当事人在法庭上存在的争议焦点就是存在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是否被公众知道,是否带来商业利益,鉴定涉及到这些问题,都存在非常大的分歧,由于当事人可能存在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认识,有的甚至认为商业秘密可能有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载体之间的关系。 原告不停的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起诉的事实和最后法庭开庭审理的事实发生重大的变化,提供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而被告也做一些和案件争议事实没有多大关系的证词,甚至双方在不着边际的进行辩论,知识产权案件比一般普通的民事案件从举证到审理要更困难。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都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我今天讲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多案件因为举证的问题出现了一些败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些案件,如果是被告清楚相关的法律要件,可能也不承担相关、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法律认识上的不清楚,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的结果。今天我主要讲诉讼证据的问题,因为作为法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问题,从我们裁判制度,无论是是什么性质,社会主义也好,资本主义也好,民主主义也好,证据是不变的定律,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律为证,以事实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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