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患纠纷现场应急处置流程(试行)

江西省医患纠纷现场应急处置流程(试行)
江西省医患纠纷现场应急处置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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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

为做好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现场应急处臵工作,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流程:

一、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范围

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是指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行为引发的事件。

(一)聚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的;

(四)围堵医疗机构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就医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

(五)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违规停尸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

(七)在医疗机构损毁或者抢夺医务资料、公私财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的;

(八)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九)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

医疗纠纷发生或医疗纠纷苗头出现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医疗纠纷处臵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臵,防止医疗纠纷矛盾激化升级。

(一)当事医务人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患方情绪,同时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非工作时间向行政总值班)报告。

(二)科室主任或护士长(非工作时间行政总值班)应当及时到位,了解情况,接待患方,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

(三)争议未化解、预期化解困难时,科室(非工作时间行政总值班)应当向医疗纠纷职能科室报告,必要时向医院分管领导报告。

(四)医疗纠纷职能科室应当立即到场告知有关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立即组织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院内专家组研究讨论;在医疗纠纷专门接待场所接待当事患方人员,通报解释相关情况,宣传《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相关规定要求,并积极协助患者及家属做好现场实

物和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以及遗体的移送、尸检等事宜。

(五)医疗纠纷职能科室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情况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患方反馈;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患方反馈。

(六)对于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合法途径申请调解或依法诉讼等,或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现场疏导并接受调解申请,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

(七)发现医疗纠纷有矛盾激化苗头、可能出现扰乱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时,医疗机构医务部门、保卫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安“110”或者属地派出所报告。

三、医疗机构内部处置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妥善处臵。

(一)医务人员立即向保卫部门、医疗纠纷职能科室(非工作时间向行政总值班)报告。重点说明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人员伤情等。紧急情况下,直接向公安“110”报告。

(二)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报告的现场情况,依据就近从快原则调集一定数量的保安员,携带通讯、防护等装备,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臵。

(三)保安员到场后,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和医患财产安全。保卫部门对现场事态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医院领导以及公安“110”报警或属地派出所、医院警务室报告。

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后,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涉及医疗纠纷的,可通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现场疏导并接受调解申请。

(四)接处民警到达后,医疗机构现场医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现场配合处臵。保安员要听从民警的指挥,并保持适当人数,维持处臵秩序,防止事态激化;向民警提供现场视频、音频证据和涉嫌“医闹”线索,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臵工作。

医疗纠纷职能科室等部门、现场医务人员负责向民警介绍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当事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笔录、调查工作。

(五)现场医务人员受到伤害的,要立即组织救治,伤情允许的根据公安机关规定至其它机构验伤、留证。

(六)医疗纠纷信息发布由医疗机构新闻宣传专职部门统一负责,设专人接待媒体,介绍情况。新闻稿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未经审核,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发布消息。

(七)医疗机构按照《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以及本文规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治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臵报告。

四、公安机关处置流程

(一)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属地派出所要按照出警要求,及进赶到现场,接处警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

(二)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了解现场情况,按照“边处臵边汇报”的原则,向指挥中心汇报。对现场正在实施过激行为的人员要及时制止,对医患双方矛盾激化时要及时隔离,对无关人员进行劝离。

(三)民警要迅速控制现场,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现现场已发生、正在实施或准备(可能)实施过激行为的人员,民警要向其告知法律责任。告知内容为:“禁止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强行带离现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有犯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法律告知后,仍不听劝阻的,民警要及时将为首滋事人员带离现场核查身份,作进一步处理。对现场人员众多、无法控制事态的,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调动警力至现场增援处臵。滋事者有自杀、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等威胁他人人

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民警要及时疏散人群,设臵警戒带,会同医疗机构保卫、医务部门恢复现场秩序。

(五)派出所在所属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固定证据。对伤害医务人员、打砸医疗设备、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通知》(公治[2014]12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原则,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流程

(一)一般突发事件

1、事件类型

不听从解释和劝阻,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患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及以下,且发生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情形的。

(2)患方事件参与人员20人以下,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

2、事件报告

医疗机构直接报告公安“110”或者属地派出所、医疗机构警务室。

3、现场处臵

由属地派出所和驻医院警务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保卫科、医疗纠纷职能科室负责人共同进行现场处臵,派出所警力不足的由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增派警力现场处臵。现场处臵命令由属地派出所现场处臵负责人或现场出警的县级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报警后15分钟内到达。

4、处罚措施

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较大突发事件

1、事件类型

不听从解释和劝阻,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患方事件参与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发生侮辱、威胁、恐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的;

(3)发生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围堵就医通道,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等情形的;

(4)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听从劝阻,拒不按规定处臵尸

体,停放病房超过2个小时,或者将尸体强行停放在医疗机构公共区域或办公地点的;

(5)发生损毁或者抢夺医务资料、公私财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等情形的;

(6)患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以上,且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情形的。

2、事件报告

除一般事件应报告的部门再次报告之外,医疗机构还必须报告卫生主管部门和属地县级综治部门。属地派出所应报告属地县级公安局。如患方是本县(县级市、区)以外的,属地综治部门应逐级上报至有管辖权的综治部门。

3、现场处臵

发生较大事件后,医疗机构属地县级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或当班领导)、卫生主管部门综治维稳负责人、属地派出所所长、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化解处臵。如有需要,患方所在地县级综治办分管领导、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组织负责人也要到现场参与化解处臵。现场处臵命令由属地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或当班领导)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报警后15分钟内到达,属地县级公安局应当在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其他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

4、处罚措施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类型

不听从解释和劝阻,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参与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殴打侮辱或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

(3)事件参与人员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的;

(4)围堵医疗机构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就医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

2、事件报告

除较大事件应报告的部门再次报告之外。属地公安局接到报告后,应报告设区市公安局。卫生主管部门应报告同级综治部门和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属地县级综治部门应同时报告设区市综治部门,如患方是本设区市以外的,应逐级报告至省级综治部门。

3、现场处臵

发生重大事件后,医疗机构属地县级公安局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派的分管领导(或当班领导)、属地派出所所长、卫生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医院主要领导、患方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组织主要领导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化解处臵。必要时辖区县级政法委分管领导及综治办主要领导及患方所在地县区政法委分管及综治办主要领导到达现场参与化解处臵。医疗机构所在地为区的,设区市综治办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应达到现场。现场处臵命令由属地县级公安局主要领导或其委派现场指挥的其他局领导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报警后15分钟内到达,属地县级公安局应当在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其他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设区市以外的有关人员原则上在4小时以内赶到。

4、处罚措施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

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类型

不听从解释和说明,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参与人数100人及以上的;

(2)采用管制器具围攻、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的;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的;

(4)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或教唆患方亲属自杀、自残等倾向的;

(5)游行或封堵交通主干道的。

2、事件报告

除重大事件应报告的部门之外。属地公安局接到报告后,应逐级报告至省公安厅。卫生主管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计生

委。属地综治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综治办。

3、现场处臵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后,除参与处臵重大事件的各部门领导必须先期到达现场外,事件发生在县(市)的,医疗机构辖区县级政法委和患方所在地县级政法委书记、卫生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和指令后,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处臵。事件发生在区的,设区市综治办主要领导、设区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和指令后,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处臵。医疗机构所在地为县(市)的,现场处臵命令由属地公安局主要领导下达。医疗机构所在地为区的,现场处臵命令由属地区公安局主要领导或设区市公安局分管(当班)领导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报警后15分钟内到达,属地县级公安局应当在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其他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设区市以外的有关人员原则上在4小时以内赶到。

4、处罚措施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且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

医疗纠纷、事故防及应急预案 一、防预案 (一)总则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医疗质量保障工作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器材平时要处于备用状态,每周检查或维修,届时可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护理部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使用调配。 3、从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他人,抬高自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参加各种会诊。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①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②自费患者。 ③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④预计手术等治疗措施效果不佳者。 ⑤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⑥在给患者家属交待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⑦发生院感染者。 ⑧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发生医患纠纷者。 ⑨住院押金预交不足者。 ⑩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⑾需要用贵重药品或材料者。 ⑿交通事故及其他纠纷的患者。 ⒀特需病人或经他人介绍者。 6、对于已经出现医患纠纷苗头,科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进一步的诊治措施,及时组织科讨论,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实验辅助检查必须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认真分析检查结果。 8、合理使用药物,严格执行《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指导原则》。 9、重视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科室院感染监控小组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感染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血袋各科保管24小时后方可销毁。 11、各种有创检查及手术治疗等必须提前化验HbsAg、HCV—Ab、HIV—Ab。 12、各科室抢救设备必须存放在固定区域,并保证随时可用,严防失盗。临床及医技科室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出具报告。值班及主管医师应及时追问结果。 13、药剂科保证药品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二)病历书写: 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1、住院病历 ①首页必须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我院的实施细则进行填写。各科室质控医师以及病历质控护士必须及时检查病历质量。 ②科室主任对病历终未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病房的运行病历质量负责。 ③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入院8小时完成。 ④上级医师的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完成。上级医师的日常查房记录要求:危重患者每天、病重病人至少3天、病情稳定病人5天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病人,必须有科主任查房记录。

医疗应急预案大全

人民医院 病人自杀等不良事件的防范与处理(一)医护人员应关注病人的心理状态,一旦发现病人出现非疾病所致的情绪异常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和科主任、护士长汇报。 (二)科主任或科室指定人员立即与病人家属取得联系,告如病人出现的不良情绪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请家属配合予以必要的看护和处理。必要时告知患者所在单位或相关人员。病历中应记录告知情况和时间,请被告知者签名。 (三)医务人员应尽量作好病人不良情绪的疏导工作和自杀等不良事件的防范工作。加强病人的看护和重点交接班,加强药物、门、窗、病床等的安全管理,不让病人留有锐器、绳索等可能致伤的物品等。重大事件向医教科和保卫科汇报,必要时向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 (四)一旦发生病人自杀等不良事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医疗救护和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室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采取进一步的医疗救护等,并立即与患者家属或相关人员联系,同时向医务科(或院总值班)、保卫科汇报。保卫科负责现场保护病房安全等治安工作的协调处理,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相关事宜。医务科协调医疗救护工作并向院领导汇报,必要时向上级县卫生局汇报。 (五)不良事件发生和处理经过均应记录于病历中,同时尽量收集其他病人或家属等对该事件的见证材料,并附于病历中。相关科室或部门应协助该科室留取证人证言等资料。事件处理完毕后科室应对该事件作出书面总结材料交医教科备案。 【程序】 1、发现自杀→与医生尽快赶赴进行抢救→上报医务科、总值班、保卫科和通知家属→当地派出所、上级主管部门。 2、发现自杀→与医生尽快赶赴进行抢救→保护现场→配合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做好各种记录→同时要保证病室常规工作的进行及其他患者的治疗工作。

医疗纠纷应急预案(范本)

医疗纠纷的应急预案 一.发生原因 1.医护人员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违反医疗护理各项操作规程。 3.对各项规章制度如岗位职责、查对制度、医疗安全制度等没有落实到实处。 4.发生医疗纠纷时需封存哪些资料等相关知识欠缺。 5.在透析前向病人及家属解释不全面,对透析风险未明确告知。 6.医护人员在病人及家属面前随便议论同行人。 二.纠纷预案 1.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立即通知科领导,同时报告医务科/护理部,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 2.完好封存现场,包括透析器、血管路、透析液、反渗水、血液、消毒液、透析机、穿刺针等,立即封存并检验。 3.由医务科根据患者或亲属的要求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4.对不明原因的病人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且应在死亡48h内进行,若不愿尸解应做签字或记录。

5.科领导及医务科共同指定接待病人及家属的人员,由专人解释病情。 6.当事科室科领导在24h内就事实经过以书面报告上报至医务科/护理部。 7.遇病人及家属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或聚众闹事,影响医院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者立即通知保卫科。 三.预防措施 1.加强法制观念,增强自我保护及保护他人意识,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的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证据意识,如透析记录的完整、齐全、准确。知情同意、护理风险告知等。抢救记录应准确、真实,未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在先6h之内追记,并加以注明。 3.严格使用一次性透析耗材及卫生部明确规定的可复用透析器,有卫生部的报批手续,对产品的来源、去向、使用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

西安碑林康杰医院 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一、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石亚玲 副组长:王云 成员:孙腊叶齐静亢军李扬帆赵勇郭川莲魏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部,由医务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各科室、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认真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 二、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2、医院每年四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3、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认真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管理工作。

突发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乾县人民医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医疗纠纷事件,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 (一)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和科室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三)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突发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各有关科室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确保医患双方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院发生的重大突发医疗纠纷。所谓的重大突发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患者及其家属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院内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散发传单等。

(二)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三)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情节严重的。 (五)聚众闹事3人(含)以上。 (六)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七)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成立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谦 副组长:田苍通师庆璋张发思颜靖涛李英珊 组员:王俊歧薛刚袁俊龙祝小虎邢会芹聂德刚马志鉴李苏涛梁建勋刘玺敏 工作职责: 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各方面(包括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维稳部门、新闻媒体等)的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组织院内相关医学专家和法律顾问对有关医学问题和医疗纠纷进行讨论并提出专家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我院的就医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工作极不满意,强烈要求追究我院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或者提出较大赔偿损失的医患纠纷。 二、启动预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用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1、出现患方在医院寻衅滋事。 2、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4、非法占据医院办公、诊疗场所。 5、在医院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阻塞交通。 6、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7、纠集5人以上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医患纠纷事件。 8、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到其他患者(家属)人身安全。 三、处置原则 1、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坚持依法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 权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 负责,分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各相关科室要快速响应,采取果断措施, 及时处置。 四、应急机制 1、应急机构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医务处、护理部、保卫科、院办、党办、医疗纠纷调解办、应急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协调、调查和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义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责任分工 应急领导下载: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建议院领导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具体应急事宜。 五、应急处置预案 1、疑似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纠纷当事科室负责人须立即向医院医务科、医疗纠纷调 解办、护理部、保卫科报告,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2、医务处根据情况建议应急领导小组是否启动预案。 3、医院院长统筹指挥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分管院领导集体安排纠纷处理,协调各科室工作 联动。

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 处置应急预案 第一条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或其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院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二条医院应加强对全院职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 第三条医务人员在医院各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行政、后勤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为医疗活动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在进行各种有创造作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充分告知其并发症及相关风险并签 定相应协议书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病史询问仔细,查体细致认真,禁止使用患者自购医用材料、药品;严格按照《河北省病历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记录认真、详实。 第六条医院不定期召开医疗纠纷(事故)防范讨论会,以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医院医疗技术委员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院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分析、鉴定。各科室应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总结和该进。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科室在处理后一个月内,应召开专题会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并报医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发现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诊疗、护理、服务态度等)存在异议,或医疗工作存在某些缺陷,以及某些领域特定情况,有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时,必须发出医疗纠纷预警。 第八条根据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可解决程度、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医疗纠纷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一)三级预警。指医疗纠纷隐患的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问题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二)二级预警。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重,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有可能得到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一定的不良后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

医疗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及责任追究制度

江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医疗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制度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中心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结防科、计免科、检验科相关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资料,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办公室。 第五条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中心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办公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主任、主任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办公室。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4、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中心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5、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七条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但事前必须向办公室报告,事后必须在办公室备案,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中心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八条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的相应责任;检验员应该违反检验操作规程造成的纠纷的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护士(新分配大学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责任人界

医患纠纷应急预案

医患纠纷应急预案 为防止医院的财产损失和医护人员安全受到威胁,积极有效的配合医院主管部门控制事态发展,协助解决医患纠纷,特制定本预案。 一、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安管部应根据医院的要求,主管或队长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医患双方的情绪,防止矛盾激化。 二、劝说围观人员离开,维护医院正常秩序。 三、尽可能了解纠纷的起因和患者的基本情况,积极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有分寸地说服、劝解,缓解矛盾。 四、如患方情绪比较激动,不听劝阻,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汇报,并请求支援。采取适当措施,首先保护好医护人员的安全,其次保护好医院财产。 五、确能认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犯罪行为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果断措施,尽量控制好现场局面,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达,并协助处理。 六、确实无法控制当时局面,要立即向医院请示报告,及时报警,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 七、统一指挥,听从调遣,控制情绪,提高警惕,防止不法者利用混乱之机,进行破坏活动或盗窃。 八、现场平息后,及时向医院报告。 医患纠纷的应对措施 一、医闹事件的种类 1、在院内寻畔滋事的;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6、在医院机构内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秩序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恶意行为。 二、应对措施: (一)所有岗位的保安员,当接到医护人员通知或保安巡视中发现在院内有医疗纠纷事件发生时; 1、首先要保持冷静,问清发生医闹事件的具体位置(如:住院楼几层几号病房) 2、立即向保安班长汇报,由保安班长负责本部门主管或物管处领导汇报并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投诉方法 1、医务科电话 2、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联系电话: 5、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地址: 6、派出所电话:

医疗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153号)和《宁波市北仑区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仑政办[2009]7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方法》和《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若干规定》《宁波市北仑区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各住院病区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 保卫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院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院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医院加强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医疗纠纷分类、分级 第八条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分为普通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纠纷两类,其中重大医疗纠纷分四级:普通医疗纠纷: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由于医患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纠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办发〔2020〕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与流程。 一、适用范围 全院临床、医技科室。 二、医疗纠纷处理组织及各自的职责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业务副院长 组员:医务科(副)科长护理部主任保卫科科长大内科主任大外科主任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联系电话XX,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协调院内各科室部门共同实施处置工作。包括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协调、处理,纠纷完结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及日常事务的处理等。 保卫科组织人员维护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卫科人员要随时观察医疗纠纷动态发展,如事态扩大或预计事态可能扩大到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各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的通知,应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并立即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推委、拒绝。 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一)出现医疗纠纷,当事科室应积极组织讨论,并就患者提出的问题给予沟通、解释,科室能够解决的,由科室协调解决。科室不能解决的,及时汇报给医务科。 (二)医务科接到报告或患方反应的情况,如系危及患者生命等重大事故纠纷,要随即到达现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努力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尽可能减轻患者损害程度。同时向院领导汇报。如系一般纠纷能当场解决的当场给予协调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求患方提供书面材料,便于调查了解情况,并告知处理程序和意见反馈时限(一般5~10个工作日)。

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 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图如下: 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维护秩 序的通知》,结合我院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院门诊、急诊或住院患者对我院医疗、护理、行政、后勤服务等过程产生的医患纠纷事件。 二、处置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并与部门分管相结合原则。 2、依照政策规定解决问题与宣传教育疏导相结合原则。 3、依法、快速、果断、稳妥处置原则。 三、医患纠纷预防和研判 避免发生医患纠纷,应重在预防,关键在于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患沟通,防范纠纷发生。 1、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办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执行医疗操作常规,防止医疗差错发生。 3、改善服务态度,严格执行首接负责制,严禁冷硬顶推。 4、严格执行医疗收费价格标准,做到收费价格和清单公开。 5、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6、建立完善的医患沟通渠道,如:医患座谈会、意见投诉箱、 院长接待日。耐心化解医患矛盾,认真改进服务工作。 7、经常检查和排除医患纠纷的隐患问题。把医患纠纷问题列入

每月行政安全查房内容,通过检查和整改,及时将医患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8、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条例》,建立院警协作联动机制,及时与警方取得联系,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障患者的医疗权益。 基层科室出现医患矛盾,经过调解无效时,应立即报告医务科有关领导,由医务科出面做进一步化解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或恶化。当院部出面调解无效,经研判,医患矛盾可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发展为群体公共事件时,应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责任人:凌丰军(常务副院长)。 四、组织领导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保卫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五、组织分工、责任到人 (一)接待人员顺序:按照从低到高的原则,逐级接待,不推诿、不怕承担责任和风险,下级能解决的尽量不推给上一级,下一级确实无法解决的,上一级应及时介入,以防矛盾激化。 (二)组织分工: 1、院领导职责 (1)临床医疗方面医患纠纷接待、处置、统筹、指挥工作由分 管院领导负责; (2)后勤、行政方面医患纠纷接待、处置、统筹、指挥工作由

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概念定义 1.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发生的争执。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隐患: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4.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特殊体质不可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各科室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一)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1.组成 组长:。。。(副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组员:。。(医务科科长、内科主任) 。(外科主任)

。(妇产科主任) 。(急诊科主任) 。(护理部主任) 。(药剂科主任) 。(办公室主任) 。(门诊部护士长) 。(后勤小组组长) 2.职责 (1)对全院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工作统一决策和部署。 (2)审核通过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预案、制度、规定和处罚措施。 (3)指导检查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的具体工作。 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日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落实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预案。 (2)实行医疗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督促检查指导科室对医疗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3)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4)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收集、保管工作,避免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5)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6)协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工作。

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制度样本

关于印发《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及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工作正常秩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结合医院实际, 经院领导研究, 制定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进行学习, 并严格遵照执行。

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制度 为了应对和及时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保障我院医疗安全,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医疗风险差错、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医疗纠纷接受与处理程序》、《医院内部沟通管理程序》、《与患者沟通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 结合医院实际, 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及制度。 本预案所指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在医疗过程中, 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及其原因等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引发争议, 患者或其家属不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而是采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手段和行为, 可能或已经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事件。 一、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 将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分为一般性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重大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和特大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一)纠集5人以下到医院,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为一般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 患者及其家属不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的; 2、纠集人员扰乱病区及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3、侮辱、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 或非法限制医院工作人

员人身自由的; 4、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 5、在医院内拉横幅, 封堵大门影响人员及车辆出入的。 (二)纠集6-10人到医院,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为重大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1、患者死亡后, 家属不按规定时间将尸体送至太平间的; 2、纠集人员占据医院机关、诊疗区域等, 扰乱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在医院内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的; 3、故意毁坏公共财物, 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4、纠集人员封堵医院大门, 影响车辆及人员正常出入的; 5、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 或危害她人人身安全的。 (三) 纠集11人以上到医院,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为特大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1、患者死亡后, 家属不按规定时间将尸体送至太平间的; 2、纠集人员占据医院机关、诊疗区域等, 扰乱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在医院内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的; 3、纠集人员封堵医院大门, 影响车辆及人员正常出入的; 4、故意毁坏公共财物, 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5、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 或危害她人人身安全的。 二、应急处理原则 ( 一) 依法管理, 以人为本。坚持依法管理, 保障医院的工作秩

卫生院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大全

卫生院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 医疗纠纷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目前难以解决的痼疾,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 的,其中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等多层次的背景,难以靠医疗机构自身解决。处 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疗机构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在相关环节中引导医疗 纠纷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处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着各自的经验和处理技巧。 中国医院协会为指导帮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 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家 有关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综合多家医疗机构具体实践的基础 上,制定了《医疗纠纷处理指南》(试行)草案,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一、患方投诉程序 1 、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 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科、部) 、医患关系办公 室、社会工作部、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以及院领导投诉。临床科室或职能部 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或索赔金额争 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主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为 “职能部门”)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 、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 间外,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总值班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程序 1 、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 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 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 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 X 光片 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初次接待工作所获信息对医疗纠纷处理十分重要,应予高度重视。 2 、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安 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 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 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关诊疗情况。 3 、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告知书》,说明医 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 4 、负责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病历、护理记录、实物、 X 光片、 病理片及蜡块等)。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向患方建议圭寸存病历,圭寸存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 原件。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 复印。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患方代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在医疗 机构病案管理部门场所或处理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复印病历,将复印件装入“封存 病历2 等 。

医疗安全管理办法及处理流程

夏津县中医院 医疗安全管理办法及处理流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投诉与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医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创建平安医院,根据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医疗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院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失误或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财产、精神受到损害,或者对服务态度和服务价格以及医疗过程中的其它服务不满意,向有关人员或部门投诉要求维护其权益者称之为医疗投诉;如通过解释沟通后仍不能理解,要求医院和医务人员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甚至采取妨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时称之为医疗纠纷。 2、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诉讼三条途径,必要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务科有义务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 3、医务科总体负责全院医疗安全。住院病人和急诊病人关于医疗、医技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医务科负责接待并处理;门诊病人关于医疗、医技方面的投诉由门诊部负责接待

并处理。其他方面的投诉由医务科或门诊部接待后根据具体情况分流指引到相关部门处理;护理方面的投诉由护理部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由纪检办负责处理;医疗收费方面的投诉由财务部负责处理;医院秩序、治安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保卫办负责处理;后勤服务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后勤科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投诉以及门诊病人有关医疗医技的投诉上升到医疗纠纷时移交医务科处理。 4、各有关部门均设投诉电话与接待专人,在接待投诉和处理纠纷时,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耐心解释并做好记录,所有患方和院方书面及电子资料均应存档。 5、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应指派专人立即完善病历及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患方复印或封存后禁止对病历进行任何修改。各种有关药品和材料均应制定专人妥善封存保管,不得擅自采取转移和调换等方式改变其原貌。如有标本者必须保留,以备鉴定。 6、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院有关医疗安全工作的规定,如夏津县中医院《患者安全目标》、《关于进一步提高手术安全的有关规定》、卫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医疗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

重大医患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县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 从讲政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把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处置工作要区分性质,讲求策略,严格依法办事,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当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意见,患方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严重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危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具体表现形式有: 1.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 2.非法占据或冲击办公、诊疗场所,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3.侮辱、威胁、恐吓、谩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 4.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标语、散发传单、泼洒秽物、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等严重影响正常就医秩序; 5.不按规定移放尸体至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停尸闹事,以尸体相要挟,经多次劝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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