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理论读后感

一、地租理论

40年代末到50年代,台湾也施行了土地改革,这其中一个重大过渡性举措,就是“把地租在年收成中所占的百分比,从平均估计数的56.8%减少到统一的法定最高比例37.5%。”(第5页)1949年的实施办法,有:“本省私有耕地之租用……其地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160至161页)

张五常说,“传统的观点是,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本书将证明,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这种无效率的观点都是一种错觉。在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佣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第2至3页)

张五常所说的“传统观点”,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考虑:固定租金条件下,农民上缴一定数额之后,全部剩余都归自己所有;而分成租金条件下,农民所有的劳动产出都要分出一部分上缴给地主,这会打击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假设土地一年的产出为I,固定租金为A,分成比例为r,则固定资金条件下农民的剩余为I-A,而分成制下为I(1-r),如果分成制下农民所得超过固定租金制度下所得,即:

I(1-r)>I-A,

得,

rI
I
当然这只能说明依照传统的观点也可以解释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长,但却并不能否定张五常的理论本身。事实上,这种所谓的传统观点也没什么意义。很明显,只有在刚刚由定额地租向分成制改革的头几年,这样的对比才有意义,多年之后,人们将无从量化对比固定租金与分成地租,而且,固定租金条件下的A也并非一成不变,如果产量持续

上升,A也必然将水涨船高。所以,张五常所说的传统观点,是缺乏起码的想像能力的表现。也就是说,他所说的传统观点根本就是难以成立的。

下面,我来分析一下张五常独到的地租理论。

在确认了土地改革前,台湾的农业资源是“私人产权体制下的资源”(第18页)后,张五常以这样4个前提假设开始了他的佃农理论,或者更广泛的说,是“分成合约下的资源配制理论”(第19页)。这4个前提建设是:1、自由市场中私人产权约束条件下追求财富最大化;2、资源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3、合约当事人可以自由的接受或者拒绝通过协商达成的分成合约条款;4、除非特别说明,假设签定合约成本为零。(第19页)

从这四个前提条件来看,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基本上是建立在与台湾的现实相悖的基础上的。首先,对第1个条件来说,台湾当时绝对不是自由市场,甚至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自然经济中。(白先勇回忆1960年的台北:“大概那时台北还是农业社会——清晨牛车满街,南京东路还有许多稻田,夜总会是一个神秘而又邪恶的名词,好象只有一两家。”《白先勇自选集》,花城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336页。)对于中国传统的地主和农民来说,除了经济关系,还有相当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且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伦理道德体系,简言之,对于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来说,对财富的追求是相当有限的。对第2个条件,很明显,这里所说的“资源”并不包括劳动,而似乎是专指土地。劳动的特殊性质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能力无法转让给其它人,这往往决定了劳动者在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而且,以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农民恐怕也不能自由的流动,他也没有太多的就业机会可供选择。对于第3个条件,同样,和约当事人不可能自由的接受或者拒绝,对于没有积蓄的农民来说,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契约,往往意味着生存的窘境。就是对发达市场经济来说,自从凯恩斯的《通论》发表以来,人们也已经意识到了,传统的不承认非自愿失业存在的理论是多么的错误。特别是,对于张五常自己的佃农理论而言,地主可以提高地租比例、把土地划分为许多小块出租给农民,这本身就是与这一假设直接对立的。对第4个条件,我们可以认为,在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面积不是非常大,而佃农又来自于在同一地区(村庄等)生活的农民中,签定契约成本为零的假设是合理的。

张五常的地租理论,其实可以用语言描述如下:

对于农民来说,其收入=土地产出-地租。除了从事农业活动外,他还有其它的

经济来源。“如果佃农的耕作收入与他在其他方面可选择的收入一样高或更高,只要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大于零,而且除土地之外所有的耕作投入保持不变,那么佃农就会继续从事农业耕作,并尽可能的利用他所承租的土地。”(第20至21页)

对于地主来说,他有两个方法可以控制自己的收入。一个是提高地租比例,“直到佃农的耕作收入等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为止。”(第21页)另一个,就是把土地划分成几块分别租给几个佃农。此时,相对于把整块土地出租给一个佃农,每小块土地的边际产出会变大,同样,此时,地主对每个农民收取的地租,要保证每个农民从事农业耕作的收入“不会高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入。”(第22页,原文如此。考虑到这句上一句非常匪夷所思很可能翻译或者排版错误,这句也存疑。不过,这一句也说得过去,只不过“不会低于”更合理一些。)

但是,虽然土地的边际产出上升了,但是由于佃农承租土地的面积减少了,每块土地的产出会减少,所以地租必须降低每一小块土地的地租比例,也意味着归地主所有的土地的边际产出的比例在减少。划分得越多,比例越小。这样,“这种减少将导致从每一个佃农获得的地租的减少,而且,如果每一个佃农获得的土地面积继续减少的话,地租的比例最终会变得很低,以至于土地的地租总额将下降。因此,解释可以明确的定义为:在地主所拥有的土地总量与佃农对土地的投入成本给定的情况下,地主的财富要最大化,就得同时决定每个佃农所租种的土地面积和地租所占的比例。”(第22至23页)

可见,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想状态,或者说,比较适用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不完全适用于类似台湾土地改革这样的情况。另外,除了前边我所分析的那些情况之外,从叙述中可以看出,张五常完全是占在地主这一边考虑的,而且这个地主是资本化了的地主。但是,张五常的佃农却不是。当他的地主在盘算如何收入最大化时,而他的佃农却只满足于农业活动的收入不低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入。张五常完全忽略了分成制下的佃农已经不完全是单纯的农民,他还是一个经营者,一个小资本家。他除了满足于得到自己的劳动所得,还要追求更多、更高的东西。

而且,他的佃农对耕种土地投入的成本是一定的。显然,当张五常这么说的时候,他把劳动的投入并没有算作成本。否则,就无法解释,当佃农耕种面积较小些的土地时,土地的边际产量怎么会上升。对佃农来说,按比例来说,他租种较大

面积的土地所投入的成本要比租种较小面积的土地成本小。至少,他会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付出更多的劳动来保证其收入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假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佃农可以租种面积较大的土地,面积为S,也可以租种较小的土地面积为s,租种面积为S的土地时其机会成本为A,劳作时间为T,租种面积为s的土地时其机会成本为a,劳作时间为t,那么,显然,t/T>s/S。对佃农来说,只有a/A
随后张五常给了一个数学表达,这个表达是建立在文字说明的基础上的,与文字说明实质上完全一致。他只是证明,在他的逻辑下,存在这样一个点,这个点是地租与佃农收入的均衡点,这个点能够达到地租的最大化。有关的数学内容,在下一节分析。

当然,这些对其逻辑和方法的质疑并不能表明张五常由此得出的结论本身也是不正确的。其实从张五常的这些分析中,只有一个结论性的东西,即: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果地主追求财富最大化,显然分成地租制比固定地租制要合理。其实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这是非常明白的事。当然对于主流经济学来说,马克思主义不但不是主流,而且简直要把它驱逐出经济学去。

在随后的分析中,张五常发现,很多时候佃农的效率要比自耕农更高。其实,对于当时的亚洲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单从这一点上并不能说明分成承租意味着高效率。因为,在当时(50年代的台湾),以及张五常所引用的资料研究的年代(20、30年代的中国),市场经济并没有真正确立起来,自耕农基本上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中,他不需要从市场上去寻求什么,因此也不需要向市场提供什么,所以,对自耕农来说,效率的低下是非常正常的,这意味着他可以用更多的时间用来休息。如果有人在现在的台湾再做一个统计的话,我敢断言,如果还存在自耕农的话,自耕农和佃农的这种效率的差别即使依然存在,也一定小得可以忽略了。因为在现代的经济中,已经没有任何人可以独立在市场之外了。而且,也没有确凿的资料能够证明,自耕农拥有的土地与地主拥有的土地在肥力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相比有无劣势。

在提出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地租理论后,

张五常又去研究了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事实上,这部分内容也是《佃农理论》这本书依然有人阅读的主要原因。


二、对地租理论的数学分析

但是,在对有关于交易成本这部分内容进行分析前,我们还是要再仔细解读一下他的地租理论。

张五常的地租理论,其实还有一个暗含的前提,就是,土地的潜力没有全部利用,地主在划分土地前后土地的产量都没有达到极限。否则,他的理论就完全失效了。

这其实是一个比较无关紧要的东西。我在上边已经说明,其第3个前提假设存在很大问题,而且,在他构造他的地租理论的时候,一个很关键的内容,就是佃农租种土地的收入大于至少是不少于从事其他工作的收入。这样,张五常的佃农租种土地就是一种有选择的理性行为,而不是由于被束缚在土地上、缺乏生产资料、没有其它就业机会、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因。

我在上边已经说明,这种假设至少对当时的台湾是不适合的,这应该是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的现象。这里暂且不论这个,就单单说,张五常为什么这样推理他的地租理论。

这是为了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他做了这样的假设后,就可以对地主的收入函数提供一个约束条件,用张五常自己的公式表达是(第24页):

Wt=(1-r)· q(h,t)

其中,“W是佃农劳动t的市场工资率”(第24页),也就是佃农如果不从事租赁土地耕种而从事其它工作的劳动报酬率。假设土地总面积为H,平均分割成m份,则每份面积为h=H/m。佃农投入的劳动为t,土地产出为q,q=q(h,t)。地租率为r,则地主的地租收入函数为(第24页)R=m·r·q(h,t)。佃农收入为(1-r)·q(h,t)。假设市场上工资率为W,则有约束条件Wt=(1-r)·q(h,t)。求max.R=m·r·q(h,t),依照拉格朗日表达式,转变为求最大化

L=m·r·q(h,t)-λ·[Wt-(1-r)·q(h,t)]

求解,得均衡状态下,rq/h = Зq/Зh ,也就是每单位耕地面积的地租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品。(第25页)。然后张五常又算出了Зq/Зt=W,也就是说“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品等于工资率”(第25页),这很可笑,因为张五常本来就是把Wt=(1-r)·q(h,t)作为约束条件的。所以他又一本正经的补上一句,“这一条件是与工资合约下的条件相一致的”(第25页)。最后张五常得到r=(q-Wt)/q。也就是说,土地产品,除了弥补佃农的劳动之外,剩余全部以地租形式归地主所有。这就是微观经济学惯用的方法,好像很科学,很严谨,数学公式一大堆,其实都是循环论证。既然你已经把Wt=(1-r)·q(h,t)作为约束条件了,那当然弥补佃农的劳动之外的剩余全部归地主了,否则就不

是约束条件了。

说到这里,我们得感慨张五常绕了个多大的没必要的圈子。这里根本没必要用这种数学方法,又是偏微分又是约束条件的。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则,如果边际地租大于边际产品,那么佃农会退租或者减少耕种投入;如果边际地租小于边际产品,那么佃农会加大投入或者更多的佃农求租。所以均衡条件下一定是边际地租等于边际产品。而因为佃农收入受到Wt=(1-r)·q(h,t)的约束,土地产出部分超过Wt的部分都成为地租,所以均衡时边际地租等于平均地租。

可见,张五常这样考虑问题,不考虑当时台湾的实际情况并用与他的前提相矛盾的Wt=(1-r)·q(h,t)作为约束条件,除了他习惯性的从发达资本主义经济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外,还在于他这样才能建立起数学体系,用数理的方法求得这样一个均衡点。

但是,很明显,这又与他的第一个假设,“自由市场中私人产权约束条件下追求财富最大化”,相矛盾。因为,很明显,佃农并没有要求获得这样的财富最大化,只是要求收入不少于其它劳动收入。如果,我们认为,地主同样不要求获得这样的财富最大化,而只是要求把土地出租给农民获得的收入不少于把土地用于其它用途获得的收入,那么,显然,把土地划分成若干小块出租就没有意义了,而农民的收入将取决于土地的其它用途收益率这个外生变量,就如同张五常的地租理论,要取决于W这个外生变量一样。

所以说,张五常这样构造的这个地租理论,不但有许多不切实际的假设,而且逻辑上自相矛盾。

前边我也同样分析过,张五常假设佃农耕种土地的成本不变是错误的。同样,张五常之所以要做这样的假定,也是为了他的数学分析方便之用。成本不变,他就可以在构造数理模型的时候放心的省略这个因素,否则,他的数理模型将大大的复杂化。我已经说明,如果把劳动的投入看做成本的话,成本不变是错误的;如果把同样的劳动用于其它工作的收入看作机会成本的话(事实上必须看做机会成本,这一点张五常不会不懂),成本必然是变动的。他的成本不变的假设,同样与他的第1条假设,“自由市场中私人产权约束条件下追求财富最大化”,相矛盾。

张五常的解必然是错误的。在分成制下,佃农除了劳动之外,还要投入一部分资本,这部分投入的资本也是要收益的。所以张五常的约束条件应该是,假设佃农投入资本为K,利息率为i,则约束条件为Wt+iK=(1-r)·q(h,t)。不过,这并不影响作为“运算”结果的均衡条件仍然是边际地租等于边际产品,当然,除了“辉煌”的“计算”出“佃农劳动的边际

产品等于工资率”之外,还可以同样“辉煌”的“计算”出佃农投入的资本的边际产品等于利息率。

这样,其实问题就很清楚了。这样的理论绝不是什么张五常的独创。就其合理内容来说,就是李嘉图——马克思学派的级差地租理论。特别是,如果把佃农作为资本主义的经营者,张五常的地租必然要演化为马克思的级差地租II。



 三,交易费用约束下的合约理论

该书第4章,《交易的费用、风险的规避与合约的选择》,尽管被视为代办理论的肇始,但是内容却非常凌乱,作者自己也承认,“我无法将这些零散的分析整合成一个正式的理论:选择理论中涉及交易成本和风险的问题仍是难以克服的。”(第125页)三十年后,作者为本书中文版做序,也只是强调两点:一,风险这个因素可以归纳在交易费用中;二,卸责应是局限下争取最大利益的结果,而且无法判定,不应该单独拿出。(序言,23至26页)

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分析比较困难。我并不想涉及到新制度经济学这几十年所有的长足的发展,也无从知晓作者是否有了更有系统性的表述。在这里,我仅就作者在文中的内容做个评述。

在张五常看来,“如果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使用一个以上的资源所有者的生产资源来提高生产效率的话,那么,就会产生一份把这些资源结合起来使用的合约。合约的形成包括以某种形式部分转让产权,例如出租、雇佣或抵押。产权的这种转让,以及在生产中各种投入要素的相互协调,都是要花费成本的,其中包括商定和执行合约条款的费用。”(第90至91页)

而合约是可以有各种形式的。之所以存在不同类型的合约安排,至少有两个原因:一、存在自然风险,规避风险有这么几中方法,即搜寻有关未来的信息、投资时选择风险较小的期权交易、把风险分散给其他人;二、由于投入产出的物理属性不同,制度安排不同,不同的合约条款要求在合约的执行与谈判中付出不同的努力,每一种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不同。(第91至92页)

“对于任何一种资源,都会有许多人展开竞争以获得拥有它的权利。……在市场上争夺,所有权的竞争与所有权的可转让性,对合约行为起到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第93页):对所有资源潜在的所有者来说,竞争汇集了他们的知识;对潜在的合约当事人来说,他们之间的竞争以及转让使用他的资源权利的能力,降低了执行合约条款的成本。“总之,市场上的竞争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一旦交易成本确定了,合约安排的选择也

就确定了。”(第93页)

但是降低交易成本不等于取消了交易成本。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条件。可是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与帕累托条件一致的资源配置则不一定会使资源利用在边际上相等。”(第94页)这里的边际上的不相等可以划分为两种:


“第一种边际上的不相等可以视为发生在企业间之间,即:相同的要素投入在不同的企业或不同的用途中会产生不同的边际生产率。例如,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市场上就不可能有均一的投入要素价格,买方价格可能不同于卖方价格。这种价格差异将导致相同的要素投入在不同的企业中有不同的边际生产率。”(第94页)

“第二种边际上的不相等可以视为发生在企业内部,即: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一个企业所使用的要素的边际产出可能与它的边际要素成本不相一致。”(第94页)例如,如果地主计算用水量很麻烦,成本很高或者甚至根本无法计量,那么,“地主可能只收取固定费用而让佃农自由使用水量。……在这种合约支付形式下,佃农就会使用水资源直到它的边际产出等于零为止,即使水资源的要素边际成本仍为正。”(第95页)当然,如果计量成本小于计量的收入,就会取消这种一次性支付的合约。

“因此,在增加了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有效的资源配置要求每一种资源用在价值较高的选择上。选择的价值可以用效用或财富来度量,因而取决于是否存在市场价格。”(第96页)

这就是张五常交易费用约束下的合约选择理论的要点。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他的这个理论本身,至于这个理论在地租问题上的应用稍后再谈。

首先,就这个理论本身来说,它要求所有这些合约的签定者都是平等的,是自由的,而且数量上足够多,足以形成竞争。这和张五常的第一个假设是一致的,但是正如我所指出的,这与他的地租理论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着逻辑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是他的地租理论所无法避免的。对此,我认为,抛弃他的地租理论,确实是更好的选择。后边我们在讨论他的合约理论在分成地租合约的选择上的应用时,还可以看到这种冲突。这也表明了张五常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思维的不连贯性。

其次,张五常后来声明,风险其实可以归纳在交易费用中,因此不需要单独列出。因此,他的文中所说的“规避风险”的问题,其实可以同样可以解释为减少交易费用的问题。但是在这里,张五常混淆了两种不同的风险。一种是他所探讨的资源配置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这种风险确实可以归纳在交易费用

中。但是另一种风险,资源配置实现后现实经济运行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风险,却不能归纳为交易成本。当然如果他认为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都可以归结在交易之中,如康芒斯那样,把所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称为交易,不论是不是资源配置的交易,不论企业内的以及企业外的,那么,这种把“交易”概念无限扩大的做法又有多大的可靠性呢?

事实上,风险本身正是经济活动本身造成的。是为了追逐利润所以才有风险,而不是冒了风险所以才补偿以利润。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依其观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许多派别。所以,张五常自己也非常谨慎的说,“‘规避风险’在这里定义为,在预期平均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宁愿选择较小的风险变化而不是较大的风险变化。”(第99页)其实对于许多微观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拥护者来说,这都是一个警示,即:如果把“交易”无限扩大的话,首先也要清楚,降低交易费用的意义也是在“预期平均收入相同”的前提下的。抛开收益讲成本没有任何意义。

当然交易费用本身更如同一种“摩擦”,这种费用是经济活动不得不承担的,却不带来任何收入的负担。但是建立在一定的交易方式之上的制度安排,却和经济活动从而和收益直接相关。因此,如果相应的制度安排意味着更多的收益的话,比较多的交易费用当然是可以接受的,直到这种费用超过因此而带来的收入为止,正如张五常自己举的那个佃农用水的例子所说明的那样。

第三,“市场上的竞争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这种说法也是可疑的。我们都知道,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在利润的指导下,是通过浪费和失败来实现的。因为,市场本身是没有意志的,市场的作用是通过各种相互悖逆的意志在相当复杂的关系中较量而产生的,这个作用实现的过程也就是充斥着失败和浪费的过程。即以张五常所说的资源配置的交易而言,除了寻找“最有价值的选择”本身的交易成本外,其它不是最有价值的选择的淘汰就意味着其它竞争者努力、资源和时间的浪费。

第四,在张五常随后指出的两种可能存在的与帕累托条件不符的情况中,佃农用水的例子并不能证明他的企业内部边际不相等的可能。因为,正如他指出的那样,选择的价值取决于是否存在市场价格。如果地主允许佃农一次性支付后随意使用水,那么,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地主本身不需要再支付用水的费用,这样就没有使用要素的边际成本,一是这种一次性的支付肯定高于佃农使用的量,这样使用要素的边际

成本就小于使用该要素的边际产出。如果有第三种可能,即这种一次性支付少于佃农使用的量,就是地主存在其它的非经济因素的考虑了。

当然这只能说明他举的例子的不妥当,还不能说明他这个边际不相等的可能本身不成立。但是,在一个“企业”(姑且使用这个科斯及其弟子喜欢的用词)内部,正如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所指出的那样,价格机制已经不能起作用了,因此这种边际不相等是再正常不过的可能。与其说这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倒不如说这是“企业”经济计划本身内在的目的使然。

在进一步把这种交易费用约束下的合约选择理论应用于农业的时候,张五常首先说明存在三种合约方式,即定额地租合约,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第96页),“分成合约的总交易成本(谈判成本与实施成本之和),似乎要高于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第97页)。因为分成合约要规定地租的比例,非土地投入对土地的比例,种植的作物种类,还要弄清实际的产量。那为什么人们会选择分成合约呢?张五常认为,这是为了规避风险(请记住后来张五常已经把风险归纳进交易费用之中),因为分成合约使得地主和佃农分摊了风险。“合约的选择可以用交易成本的不同及规避风险的假设来分析。给定与某一产出相联系的风险状态,较高的交易成本会导致生产性资产的汇报率较低。另一方面,给定交易成本,规避风险则意味着,资产的价值与收入的变化是负相关的。实质上,分成合约下的风险分散会使订约资源的价值较高,而与其相关的较高交易成本则会降低资产的价值。财富的最大化(或取决于相应的度量问题的效用最大化)意味着,所选定的合约安排是能够使订约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合约安排。”(第100页)张五常提出证据,在分成合约应用较多的小麦产区,小麦产出的方差要大大高于分成合约较小采用的南方稻谷产区的稻谷产出的方差。张五常还认为,虽然定额租约可能采用一系列的免责条款来规避风险,但是免责条款的应用使得交易成本过于巨大而变得不合算。所以,虽然“分成合约的交易成本要高于定额租约。所观察到的中国的合约安排表明,一系列免责条款的交易成本要高于分成租约。这是因为,一系列免责条款提供的分散风险的机会要多于分成合约,但据观察只有一种免责条款。因而,合约选择的范围是受交易成本限制的。”(第110页)对张五常的这个观点,我没有任何资料,所以不能提出任何意见。只是,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张五常又不得不站在了地主的立场之上,要他的地主承担风险就是“强加”的,那么显

然让他的佃农承佃风险就是应当的了。这又和他的理论前提直接相矛盾。


四、综述

这样,张五常在本书中所贡献出的理论价值就相当清楚了。作为一个博士论文,这本书其实已经够令人不满意的了。这并不是说张五常这本书一无是处,作为一个著名的经济学家,在这是张五常已经显示出了后来所有那些成就的智慧萌芽,在这本书中张五常也有许多相当出色的内容,比如书中第8章,张五常在资料相当不足的情况下,对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对理论的验证,没有扎实的功底、清晰的思路、敏锐的头脑和相当的耐心,是不能完成的。相比较如今的许多文献,光光把数字简单的罗列出来,确实有着天壤之别。

但是一旦接触到理论本身,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却是,漏洞百出。对张五常本人来说,这个缺点非常遗憾的是他一直保留了下来,并且在晚年发展到了极端。

在《佃农理论》中,张五常的思想实质上已经远远超越出了“佃农”这一土地出租耕种方式,而跨进了更广阔的分成租约的领域。但是从他的叙述中,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他这种分成租约理论的局限性,即:合约双方,必须是提供不同的生产要素。当然了,否则也就没有新制度经济学所谓的“企业”这么个怪物了。对于提供相同生产要素(或者如张五常所说的,“资源”)的合伙人来说,这套理论失效。

前边,在分析他的地租理论时,我们指出了张五常的数理分析有严重缺陷。这里我们不再去探讨这个缺陷的意义,而走向另一个问题,分成租约的效率问题。

张五常声称自己证明了,分成合约的土地租赁方式与分成方式一样,是有效率的。虽然在一个地方,他自己也认为,“经济效率的含义直到最近仍未阐述清楚”(第44页),但是似乎他并没有想过要提供一个这样的标准。他只证明了分成合约条件下地主也能达到地租的最大化,但是并没有证明这种最大化与其它租赁方式的最大化的数量关系。从他在第3章《有关分成租佃制的传统观点和对可选择假说的检验》中的论述看起来,存在着两种“效率”的判定方式:一种是古典的,即地主所得的地租的多少,从斯密开始认为分成制不如定额制的直接理由就是分成制下的法国,地主获得的地租要少于定额制下的英国地主的所得;第二种是新古典的,就是马歇尔所说的,分成制下地租均衡点,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出要大于佃农的边际成本。这意味着浪费。当然张五常已经证明了马歇尔犯了逻辑上的错误,这里不再多说。

其实光从张五常自己的论述来看,他丝毫没有能够从数学上证明分成租约

的效率与其它租约方式相同,甚至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张五常的分成租约理论,单从理论上讲,也只完成了一半。另一半,最重要的一半,只用了几句含糊的话就搪塞过去了。谈到效率的话,合理的标准当然不应该是地主从各种土地租赁方式中能够得到多少地租收入,而是土地总的产量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