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

及其家属入院后在本院的《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

署胎盘处理意见。

2、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

盘消毒处理,倒入消毒液。

3、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

登记。

4、根据《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

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

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

次由产妇本人确认签字。

5、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

行处置。

6、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

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

物袋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2021年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

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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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在孕妇分娩后在本院的《河南省医疗保健结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 2、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理。 3、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 4、根据《河南省医疗保健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 5、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6、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在医疗废物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1

婴儿遗体的处置流程 死婴处置流程:婴儿在产房或者产科死亡者分别由产房或产科值班医生、护士2人,家属1人(婴儿直系)在病程记录上三人签名。然后死婴交给家属处理。家属拒绝处理者,科室值班人员上报院办公室。由院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护理人员在死胎死婴登记本上登记,值班护士签名,病人或直系家属签名。 弃婴处理流程:住院病人家属将婴儿遗弃在产房或产科者,由产房或产科值班医生及护士2人在病程记录上签名,签名后由值班人员负责上报医院办公室,由院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2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死产□死婴□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畴) 2.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3.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五、处理意见选择 产妇方自行处理□委托医院院处理□ 本同意书经产妇与医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其内容为真实意愿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已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产妇(或其授权人)签字:医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同意书为意见稿,征求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产科等部门、科室意见,认同后实施。 各方签字: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脐带血、脐带、胎盘采集流程(实用版)

脐带血、脐带、胎盘采集流程(实用版) 脐带血采集技术操作规程 采集前准备 1. 分娩前与产妇签署《山东省脐带血供者知情同意书》,并填写《山东省脐血供者健康调查表》;2?核实产妇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采集产妇外周血4-6mL (抗凝剂EDTA,轻柔摇动 混匀,并在采血管上表明产妇姓名、抽血时间,分娩过程中本采血管4-25 C保存即可(也可暂时存放于脐带血箱内); 3?检查三联采血袋:采血袋有无渗漏,抗凝剂有无浑浊或异物,并尤其注意采血袋有效期,有任何异常都必须重新更换采血袋; 采集操作规程 1 ?胎儿娩出后,常规断脐; 2?消毒脐带:用碘伏纱布自脐带断端向胎盘断端快速擦拭,消毒2遍,消毒范围为自脐带断 端10-15cm,清除血液羊水胎粪等;消毒完成后用此纱布扶持住脐带断端,并暴露好脐静脉的充盈处准备穿刺; 3?脐静脉穿刺采血:无菌取下采血袋针帽,在距脐带断端3-5cm处针头斜面朝下或侧面小角度穿刺脐静脉采血;如脐带相对平直,见血后针头可沿血管壁顺行1-2cm,再用止血钳或手 固定穿刺针头; 4?晃动血袋:将采血袋移至低于胎盘的位置,边采集边晃动采血袋,使脐带血与抗凝剂充分混合;5?采集结束:待采集的脐血管塌陷、发白后或脐带血停止流动时即可结束采集;采集结束后用止血钳夹闭穿刺点上端脐带,取下采血针头并抬高,使脐血大部分流入采血袋,关闭采血管,套上针帽; 6. 完备脐血登记:请采集人员完整填写《脐带血采集信息表》,并在采血袋上标记产妇姓名、年龄、住院号,采集单位和采集人、新生儿性别,采集日期和采集时间; 7. 暂存与交接:将采集的产妇外周血、胎儿脐带血及《脐带血采集信息表》一并放入指定包 装袋中,最后将包装袋放入脐带血箱内(4-25 C),通知脐血库相关工作人员即可; 注意事项 1. 母亲外周血应在分娩前1天或分娩后1周内采集;如果母亲在48h内接受过2000mL以上输血或胶体液输注,以及在1h 内接受过2000mL 以上晶体液输注,则应暂缓采集静脉血至输血后 48h; 2. 不得因为采集脐带血或增加脐带血采血量而改变分娩方式; 3. 在产妇或新生儿发生异常状况时,以挽救病人为主,并放弃采集脐带血; 4. 如羊水污染1°者,应先用0£%生理盐水冲洗脐带,再用碘伏纱布消毒; 5. 穿刺针在空气中暴露时间不宜过长; 6. 脐带血应在断脐后连接胎盘端采集,不得在新生儿端采集; 7. 断脐后1-2min内采集,把握最佳采血时间,尽量多采以保证血量; 8. 穿刺部位遵循先远端后近端的原则,如首次穿刺失败,可用止血钳夹闭破裂血管,重新在其上端脐静脉相对平直处穿刺; 9. 采集时间超过5min,应先关闭采血管,再拔出穿刺针头; 10?脐带血暂存温度为4-25 C,绝对禁止冰冻; 11?早产儿:按常规方法采集,并注明胎龄,胎龄V 34周者不易采集; 12?双胞胎、多胞胎:应在胎儿全部娩出后按脐血采集规程分别采集,各采血袋分别标记各新生儿脐

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xxxx田xxxx医院 (7100) 由于目前我国法规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处置尚无明确规定,近年来因死胎、死婴处理问题引起医疗纠纷时有报道,也引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关注,现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谈以下看法,愿与同道讨论。 1、纠纷案例 例1 2005年3月,焦某在北京航天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医院未经焦某同意把死胎处理掉了。因此,焦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该院未经焦某同意,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例2 2007年5月,产妇王群英在四川省简阳人民医院剖腹产一死胎,后因故产妇死亡。其丈夫(毛金水)迫切希望见到死去的胎儿,但医院的答复是: “死胎为女性,已经作为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要看到她是不可能了。”在法庭上,毛金水提出21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其中产妇赔偿金16万元;胎儿处理赔偿金5万元。因案情复杂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例3 2007年10月,产妇白某在西安市某医院产一重度窒息男婴,经抢救无效婴儿死亡。后产妇及家属对医院诊治过程提出异议,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经医院讨论,认为院方存在不足,经协商给予产妇一次性经济补偿2万元。事后家属提出要回该死婴,医院已按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办法集中销毁。事前院方虽向产妇进行口头告知,但未填写知情同意书。最后经协商给予患方死婴处置补偿金8000元。

例4 2008年9月,产妇赵某在西安市某医院,经剖腹产一死胎。 经告知家属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并填写知情同意书。但事后家属对医院死胎处理方式提出疑问,当时医院并未明确告知将死胎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家属认为医院处理;按农村常理应是土葬,对焚烧火化无法接受,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医院虽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不充分,引发医疗纠纷。 2、如何处置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

12种产科危急重症抢救流程.doc

12 种产科危急重症抢救流程 产后失血性休克抢救流程 1. 根据不同病因采用相应措施:如子宫收缩不良应用宫缩剂、按 摩子宫等。 2. 开放两条以上的静脉通路。 3. 组成抢救小组,人员包括产科大夫、产科护士、麻醉科大夫。 持续导尿、记尿量;持续心电监护;持续低流量吸氧;急查血常规、 血凝四项、血生化;配血备血等。 4. 迅速补液,20 分钟内补液1000ml,后40 分钟补液1000ml,好转后 6 小时内再补1000ml,按先晶体后胶体补液原则进行。 5. 血HCT 维持在30%左右,孕产妇死亡率最低,故输血应维持血HCT在30%左右为宜,最好输新鲜全血。 6. 血管活性药物应用:多巴胺20mg + 5%葡萄糖250ml 静脉点滴,根据血压情况调整滴速;酚妥拉明20mg + 5%葡萄糖250ml 静脉点滴,根据血压情况调整滴速。 7. 其他药物应用:如阿托品、654-2 、东莨菪碱。如有电解质紊乱 表现,给予纠正。 8. 应用足量有效抗生素预防感染。

9.护肾:在补足液体的情况下若每小时尿量小于17ml,予速尿20mg 入壶;必要时加倍给予。 10.护心:若有心衰表现,给予西地兰静注(慢)。 11.必要时果断行子宫切除术。 DIC抢救流程 1.高凝阶段:凝血时间缩短,凝血酶原时间缩短,纤维蛋白原增 多。应用肝素、潘生丁、阿司匹林、右旋糖酐、抑肽酶等。 2.消耗性低凝期:血小板小于100×109/L,凝血时间延长,纤维 蛋白原降低,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补充凝血因子、输新鲜血、输纤维 蛋白原及凝血酶原复合物,补充Vitk1。 3.继发性纤溶期:3P试验阴性,凝血酶原时间延长,FDP定量大于20ug/ml,优球蛋白溶解时间缩短,凝血酶原时间延长,D-2聚体阳性。给予6-氨基己酸、止血环酸、止血芳酸、新凝灵、立止血等治疗。 4.改善器官功能:给氧、抗休克、利尿、纠正酸中毒。 5.去除病因,处理原发病。 羊水栓塞抢救紧急预案流程 1.抗过敏:地塞米松20-40mg静脉滴注或氢化可的松300-400mg 静脉滴注。 2.解除肺动脉高压:罂粟碱30-90mg静脉入壶;阿托品1-2mg静脉入壶;氨茶碱250-500mg静脉滴注。 3.加压给氧。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参考资料)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

xx市第二人民医院胎盘处置管理规定及流程

XX市第二人民医院胎盘处置管理规定及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临床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无传染性疾病的,其胎盘可根据产妇或家属意愿自行带走或由医院处理。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胎盘处置相关知识,并由产妇本人确认签字。 2、对于情况紧急,产妇未做相关化验检查者,其胎盘不可自行带走,要由医院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并由当班医生对产妇或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3、对于经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病毒携带者的,其胎盘具有疾病传染性,必须由医院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自行带回家处置。并由当班医生向产妇或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4、各住院医师要协助每位在我院住院分娩的产妇签署《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此单随病历保存。 5、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6、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科室和个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科室和个人负责。

XX市第二人民医院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 ___________:(产妇姓名) 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置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如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愿放弃本人胎盘,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置。 2.如分娩前无相关医学检测结果或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胎盘,必须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经医学检测结果为阴性)。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并经消毒的器皿。 3.胎盘自行处置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产妇自负,与接产医疗机构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第_____种处置方式 □第1种处置方式;□第2种处置方式;□第3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医务人员签字:日期:年月日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2016年最新完全性前置胎盘诊断及治疗标准流程 (1)

完全性前置胎盘(2016年版) 一、完全性前置胎盘(近足月)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完全性前置胎盘(ICD-10:) 行古典式剖宫产术或子宫下段剖宫产术(ICD-9-CM-3:)。 (二)诊断依据。 根据《妇产科学(第8版教材)》(谢幸,苟文丽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华医学会2013年《前置胎盘的临床诊断与处理指南》。 1.症状:在妊娠晚期(少数在妊娠中期)出现无痛性阴道出血,可导致贫血或休克。 2.体格检查:子宫底高度与停经月份相符,但胎先露高浮,或为异常胎位。耻骨联合上缘先露下方有时可闻吹风样杂音,速率和孕妇脉搏一致。 3.超声检查胎盘盖过子宫内口。 (三)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 根据《妇产科学(第8版教材)》(谢幸,苟文丽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华医学会2013年《前置胎盘的临床诊断与处理指南》。 1. 计划性剖宫产:妊娠≥37周。

(四)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日为≤10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是符合ICD-10:完全性前置胎盘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明确诊断及入院常规检查0-2天。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 (2)肝肾功能、凝血功能、电解质、血型和交叉配血; (3)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孕期未查者); (4)心电图; (5)B超(需注意观察胎盘有无植入可能)和胎儿生长测量+胎儿脐动脉S/D比值 (6)胎心监护。 2.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项目:MRI、血粘度、大便常规、C反应蛋白等。 (七)选择用药。 1.抗菌药物: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与使用时间。建议使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产科12种急危重症抢救流程预案方案流程图 最新

产科12种急危重症抢救流程 产后失血性休克抢救流程 1、根据不同病因采用相应措施:如子宫收缩不良应用宫缩剂、按摩子宫等。 2、开放两条以上的静脉通路。 3、组成抢救小组,人员包括产科大夫、产科护士、麻醉科大夫。持续导尿、记尿量;持续心电监护;持续低流量吸氧;急查血常规、血凝四项、血生化;配血备血等。 4、迅速补液,20分钟内补液1000ml,后40分钟补液1000ml,好转后6小时内再补1000ml,按先晶体后胶体补液原则进行。 5、血HCT维持在30%左右,孕产妇死亡率最低,故输血应维持血HCT在30%左右为宜,最好输新鲜全血。 6、血管活性药物应用:多巴胺20mg + 5%葡萄糖250ml静脉点滴,根据血压情况调整滴速;酚妥拉明20mg + 5%葡萄糖250ml静脉点滴,根据血压情况调整滴速。 7、其他药物应用:如阿托品、654-2、东莨菪碱。如有电解质紊乱表现,给予纠正。 8、应用足量有效抗生素预防感染。 9、护肾:在补足液体的情况下若每小时尿量小于17ml,予速尿20mg入壶;必要时加倍给予。

10、护心:若有心衰表现,给予西地兰0.4mg 静注(慢)。 11、必要时果断行子宫切除术。 DIC抢救流程 1、高凝阶段:凝血时间缩短,凝血酶原时间缩短,纤维蛋白原增多。应用肝素、潘生丁、阿司匹林、右旋糖酐、抑肽酶等。 2、消耗性低凝期:血小板小于100×109/L,凝血时间延长,纤维蛋白原降低,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补充凝血因子、输新鲜血、输纤维蛋白原及凝血酶原复合物,补充Vitk1。 3、继发性纤溶期:3P试验阴性,凝血酶原时间延长,FDP定量大于20ug/ml,优球蛋白溶解时间缩短,凝血酶原时间延长,D-2聚体阳性。给予6-氨基己酸、止血环酸、止血芳酸、新凝灵、立止血等治疗。 4、改善器官功能:给氧、抗休克、利尿、纠正酸中毒。 5、去除病因,处理原发病。 羊水栓塞抢救紧急预案流程 1、抗过敏:地塞米松20-40mg静脉滴注或氢化可的松300-400mg静脉滴注。 2、解除肺动脉高压:罂粟碱30-90mg静脉入壶;阿托品1-2mg静脉入壶;氨茶碱250-500mg静脉滴注。

病理性废物处置制度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科室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设

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四、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 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存放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并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 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分娩室操作规范及流程

人工剥离胎盘术 目的 1 用于胎儿娩出后30分钟以上胎盘仍未剥离者,为减少产后出血量 2 胎盘娩出后虽未到30分钟,但出血量已超过200ml者,为减少产后出血量 操作方法 1 查对核对医嘱、产妇姓名、床号 2 评估 (1)产妇的评估:A评估产妇的诊断、分娩史、人工流产史、生殖道感染史、手术史、此次分娩经过、第三产程情况、阴道出血情况,凝血功能、生命征;B操作部位评估:评估软产道炎症、宫腔内胎盘附着部位、胎盘剥离及阴道出血情况,宫颈口扩张或挛缩情况;C评估产妇心理状态,年龄,以及对胎盘剥离的了解程度和合作程度(2)环境的评估:环境是否整洁,安静,温、湿度是否适宜 (3)用物的评估:同接生操作技术 3 人工剥离胎盘术操作的实施及指引如下 操作流程 ◆用物准备 ◆告知 ◆产妇的准备 ◆术者准备 ◆消毒

◆剥离胎盘 ◆检查胎盘 ◆检查软产道 ◆在产房观察 ◆整理用物 操作指引 ◆备齐用物;核对医嘱 ◆1告知产妇及家属胎盘剥离术的目的、方法及注意事项;2指导产 妇配合并及时反应自己的感觉和不适 ◆导尿排空膀胱 ◆术者更换无菌手套,更换无菌产垫 ◆聚维酮碘棉球再次消毒会阴部黏膜和皮肤 ◆1一手在腹部按压宫底;2;另一手指尖并拢呈锥状沿脐带进入宫 腔,到达子宫底胎盘附着处;3在腹部的手下压并固定子宫体,配合宫内操作的手;4右手以手掌尺侧面钝性分离胎盘;5将胎盘握于手中,边旋转边向外牵拉,取出胎盘 ◆检查胎盘胎膜的完整性,如有缺损,应及时告知医师行宫腔检查 和清宫术 ◆1用无菌胜利盐水冲洗双手和会阴部;2检查软产道,如有裂伤按 解剖关系给予缝合;3如行会阴侧切术,按《会阴切开术操作指引》执行 ◆在产房观察2h后,若产妇子宫收缩好,阴道流血不多,生命征平

2020年2种产科危急重症抢救流程(课件)

2020年2种产科危急重症抢救流 程(课件) 12种产科危急重症抢救流程 产后失血性休克抢救流程 1.根据不同病因采用相应措施:如子宫收缩不良应用宫缩剂、按摩子宫等。 2。开放两条以上的静脉通路。 3.组成抢救小组,人员包括产科大夫、产科护士、麻醉科大夫。持续导尿、记尿量;持续心电监护;持续低流量吸氧;急查血常规、血凝四项、血生化;配血备血等。 4.迅速补液,20分钟内补液1000ml,后40分钟补液1000ml,好转后6小时内再补1000ml,按先晶体后胶体补液原则进行。 5.血HCT维持在30%左右,孕产妇死亡率最低,故输血应维持血HCT在30%左右为宜,最好输新鲜全血。 6.血管活性药物应用:多巴胺20mg +5%葡萄糖250ml静脉点滴,根据血压情况调整滴速;酚妥拉明 20mg + 5%葡萄糖250ml静脉点滴,根据血压情况调整滴速.

7.其他药物应用:如阿托品、654—2、东莨菪碱。如有电解质紊乱表现,给予纠正。 8.应用足量有效抗生素预防感染。 9。护肾:在补足液体的情况下若每小时尿量小于17ml,予速尿20mg入壶;必要时加倍给予。 10.护心:若有心衰表现,给予西地兰0。4mg静注(慢). 11.必要时果断行子宫切除术. DIC抢救流程 1.高凝阶段:凝血时间缩短,凝血酶原时间缩短,纤维蛋白原增多。应用肝素、潘生丁、阿司匹林、右旋糖酐、抑肽酶等。 2.消耗性低凝期:血小板小于100×109/L,凝血时间延长,纤维蛋白原降低,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补充凝血因子、输新鲜血、输纤维蛋白原及凝血酶原复合物,补充Vitk1。 3.继发性纤溶期:3P试验阴性,凝血酶原时间延长,FDP 定量大于20ug/ml,优球蛋白溶解时间缩短,凝血酶原时间延长,D—2聚体阳性。给予6—氨基己酸、止血环酸、止血芳酸、新凝灵、立止血等治疗. 4。改善器官功能:给氧、抗休克、利尿、纠正酸中毒. 5.去除病因,处理原发病。

产科12种急危重症抢救流程

产科12种急危重症抢救流程 2018-03-11 产后失血性休克抢救流程 1、根据不同病因采用相应措施:如子宫收缩不良应用宫缩剂、按摩子宫等。 2、开放两条以上的静脉通路。 3、组成抢救小组,人员包括产科大夫、产科护士、麻醉科大夫。持续导尿、记尿量;持续心电监护;持续低流量吸氧;急查血常规、血凝四项、血生化;配血备血等。 4、迅速补液,20分钟内补液1000ml,后40分钟补液1000ml,好转后6小时内再补1000ml,按先晶体后胶体补液原则进行。 5、血H C T维持在30%左右,孕产妇死亡率最低,故输血应维持血HC T在30%左右为宜,最好输新鲜全血。 6、血管活性药物应用:多巴胺20mg+ 5%葡萄糖250m l静脉点滴,根据血压情况调整滴速;酚妥拉明20mg + 5%葡萄糖250m l静脉点滴,根据血压情况调整滴速。 7、其他药物应用:如阿托品、654-2、东莨菪碱。如有电解质紊乱表现,给予纠正。 8、应用足量有效抗生素预防感染。 9、护肾:在补足液体的情况下若每小时尿量小于17ml,予速尿20mg入壶;必要时加倍给予。 10、护心:若有心衰表现,给予西地兰0.4m g 静注(慢)。 11、必要时果断行子宫切除术。 D I C抢救流程 1、高凝阶段:凝血时间缩短,凝血酶原时间缩短,纤维蛋白原增多。应用肝素、潘生丁、阿司匹林、右旋糖酐、抑肽酶等。 2、消耗性低凝期:血小板小于100×109/L,凝血时间延长,纤维蛋白原降低,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补充凝血因子、输新鲜血、输纤维蛋白原及凝血酶原复合物,补充Vi tk1。

3、继发性纤溶期:3P试验阴性,凝血酶原时间延长,FD P定量大于20ug/ml,优球蛋白溶解时间缩短,凝血酶原时间延长,D-2聚体阳性。给予6-氨基己酸、止血环酸、止血芳酸、新凝灵、立止血等治疗。 4、改善器官功能:给氧、抗休克、利尿、纠正酸中毒。 5、去除病因,处理原发病。 羊水栓塞抢救紧急预案流程 1、抗过敏:地塞米松20-40m g静脉滴注或氢化可的松300-400mg静脉滴注。 2、解除肺动脉高压:罂粟碱30-90m g静脉入壶;阿托品1-2m g静脉入壶;氨茶碱250-500m g静脉滴注。 3、加压给氧。 4、纠正休克:补充血容量、输血、输液,多巴胺20-80m g、阿拉明20-80m g、酚妥拉明20-40m g静脉滴注。 5、抗心衰营养心肌:西地兰0.4m g静脉滴注,AT P、辅酶A、细胞色素C。 6、纠正D IC: ①高凝阶段:肝素50mg、潘生丁200-400mg、阿司匹林0.75mg、右旋糖酐、抑肽酶2-4万U静脉滴注。 ②消耗性低凝期:补充凝血因子、输新鲜血、输纤维蛋白原、it k20-40mg静 脉滴注。 ③纤溶阶段:6-氨基己酸4-6g、止血芳酸100-300m g、立止血1K U、新凝灵600mg。 7、纠正肾衰:速尿40m g静推;利尿酸50€€100m g静推;甘露醇250ml静脉滴注。 8、选用广谱抗生素:首选头孢类。 9、产科处理: 第一产程:抑制宫缩,迅速剖宫产终止妊娠。 第二产程:助产,缩短第二产程,禁用宫缩剂。 产后:检查修补产道损伤,剥离胎盘,必要时子宫切除。 脐带脱垂抢救流程 1、缓解脐带压迫 ①脐先露采取臀高头低位,脐带对侧的侧俯卧位。 ②脐带脱垂可采取脐带还纳术。

产房和新生儿家属交接制度和流程

WORD格式整理 关于印发《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等 九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 制度与流程》等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规定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 2013 年10月16日

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 (一)产房与病房转接制度 1、严格实施腕带识别制度,对神志不清、危重和无自主 能力的孕妇使用“腕带”识别。 2、急诊产妇由急诊医生和护士负责护送至产房并与产房 护士进行交班。 3、产妇出现临产表现时,病房护士应详细记录宫缩和胎 心情况,及时将病人和病历送入产房;接班人员应及时检查胎 心、宫缩、胎方位和宫口开大情况。 4、入产房交接内容包括:产妇的生命体征、胎心、宫缩 情况、胎膜是否已破、羊水量和阴道血量,产妇的治疗情况和 卫生处置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 5、产妇产后在待产室观察2小时后由产房护士护送回病 房,和病房护士进行床旁交接。 6、出产房与病房护士交接内容包括:产妇的生命体征、子 宫收缩情况、会阴伤口情况、母乳喂养(早吸吮、皮肤早接触) 情况、治疗情况、卫生处置、皮肤情况和产后宣教的情况。 7、入产房和出产房交接后,病房护士和产房护士在交接 本上双签名。 (二)产房与病房转接流程 对产妇实施腕带识别--→详细记录宫缩和胎心情况--→急诊或病房医生和护士护送产妇至产房--→完善交接记录与

签名--→产妇产后在待产室观察2小时--→产房护士护送产妇 回病房--→完善交接记录与签名 产房与新生儿家属交接制度 1、新生儿出生后,当班护士应认真做好出生记录,并让 产妇本人确认新生儿性别,同时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记号。 2严禁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要离开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3、婴儿交接时严禁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 4、交待家属带新生儿做血常规检查及两苗接种,出生后 20天内做新生儿疾病筛查。 5、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认真核对婴儿姓名(包括产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体重)、性别与出生记录是否一致。 6、做好新生儿交接登记,确认无误家属与交接护士签名 于记录中。 新生儿身份识别制度 1、为准确识别新生儿身份防止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产 房新生儿出生后佩戴“腕带”注明母亲姓名、床号、新生儿性 别、出生时间,做为确认新生儿身份的依据。在使用“腕带” 时,必须进行双核对。出生后在出生记录单固定位置采集新生 儿脚印。 2、对新生儿的身份确认,在标本采集、给药或输血等各 类诊疗活动前,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两种 专业技术参考资料

12种产科危急重症抢救流程

产后失血性休克抢救流程 1.根据不同病因采用相应措施:如子宫收缩不良应用宫缩剂、按摩子宫等。 2.开放两条以上的静脉通路。 3.组成抢救小组,人员包括产科大夫、产科护士、麻醉科大夫。持续导尿、记尿量;持续心电监护;持续低流量吸氧;急查血常规、血凝四项、血生化;配血备血等。 4.迅速补液,20分钟内补液1000ml,后40分钟补液1000ml,好转后6小时内再补1000ml,按先晶体后胶体补液原则进行。 5.血HCT维持在30%左右,孕产妇死亡率最低,故输血应维持血HCT在30%左右为宜,最好输新鲜全血。 6.血管活性药物应用:多巴胺20mg + 5%葡萄糖250ml静脉点滴,根据血压情况调整滴速;酚妥拉明20mg + 5%葡萄糖250ml 静脉点滴,根据血压情况调整滴速。 7.其他药物应用:如阿托品、654-2、东莨菪碱。如有电解质紊乱表现,给予纠正。 8.应用足量有效抗生素预防感染。

9.护肾:在补足液体的情况下若每小时尿量小于17ml,予速尿20mg入壶;必要时加倍给予。 10.护心:若有心衰表现,给予西地兰0.4mg 静注(慢)。 11.必要时果断行子宫切除术。 DIC抢救流程 1.高凝阶段:凝血时间缩短,凝血酶原时间缩短,纤维蛋白原增多。应用肝素、潘生丁、阿司匹林、右旋糖酐、抑肽酶等。 2.消耗性低凝期:血小板小于100×109/L,凝血时间延长,纤维蛋白原降低,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补充凝血因子、输新鲜血、输纤维蛋白原及凝血酶原复合物,补充Vitk1。 3.继发性纤溶期:3P试验阴性,凝血酶原时间延长,FDP定量大于20ug/ml,优球蛋白溶解时间缩短,凝血酶原时间延长,D-2聚体阳性。给予6-氨基己酸、止血环酸、止血芳酸、新凝灵、立止血等治疗。 4.改善器官功能:给氧、抗休克、利尿、纠正酸中毒。 5.去除病因,处理原发病。 羊水栓塞抢救紧急预案流程 1.抗过敏:地塞米松20-40mg静脉滴注或氢化可的松300-400mg静脉滴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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