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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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局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9﹞157号 【发文日期】2009-12-24 【实施时间】201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实施细则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 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 《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

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环节 在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征收、管理环节,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40条、68条、第88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检查环节,可按照第55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程序 (一)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程序(第40条) 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第三,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接到通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及使用说明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及使用说明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 税保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年月日 起对你(单位)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如 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分别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或 第五十五条。 4.“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文书正文中可不注明“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6.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7.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一、税收保全的措施分为三种 (一)简易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二)一般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

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特殊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这三种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税款所属期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

第九章其他税种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各税的具体特点和稽查技巧。 第一节资源税检查方法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资源税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二)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资源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计提资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 1.临时开采、不定期作业、零散隐蔽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纳税人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主要检查方法 1.首先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摸清辖区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企业经营者名单,掌握其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其次,实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以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检查经常性发生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时,从检查“原材料”、“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账户入手,并结合实地查看,确定购进耗用的原材料是否为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发现是否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行为,同时也便于及时从中发现不定期开采、临时开采或零散开采的资源税纳税人。 3.征税范围检查,应深入车间、仓库,通过实地观察生产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流程、耗材和产品,查询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检查纳税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应交税费”等账户,核对入库单、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有在开采、生产、购进等环节隐匿属于某一特定应税资源范围的行为。 二、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 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 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②执行限度有差异。税收保全措施执行限度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这里体现的政策精神是: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而被课以的新的给付义务,是税款的正常延伸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新思考 一、征收环节税收保全措施与检查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就业规程》.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 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 发布日期:2009-12-24?执行日期:2009-12-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

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强扣〔〕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月日起从你(单位)在的存款帐户(帐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 滞纳金(大写):(¥) 罚款(大写):(¥)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合计(大写):(¥)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具体名称。 4.“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在的存款帐户(帐号:中扣缴以下款项)”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税务稽查试卷(试题)[1]

许昌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考试试卷 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给出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符号[A、B、C、D中选一个]填入下表中。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依法审查决定。 A 稽查局领导班子集体 B 所属税务局领导 C 所属税务局局长 D 稽查局局长本人 2.举报案件应当经下列程序立案稽查。() A 受理→分析筛选→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 B 受理→分析筛选→稽查局局长批准列入案源信息或其他→立案 C 受理→分析筛选→稽查局局长批准列入案源信息或其他→选案部门确定待查对象→立案 D 受理→分析筛选→稽查局局长批准列入案源信息或其他处理→选案部门确定待查对象→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 3.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进行检查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B 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C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 D 与被查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按规定注明有关内容,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4.下列关于税务稽查询问说法正确的是()。 A 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的,可以由一名稽查人员直接询问。 B 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的,也必须送达《询问通知书》。 C 被询问人不识字的,可由询问人员向其宣读, D 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税务规划第六章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 第壹节稽查执行实施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壹、案件执行的受理 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于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且进行登记的活动。 (壹)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且 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 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且于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四)确定人员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解保冻〔〕号 : 鉴于你(单位)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年月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保冻〔〕号)对你(单位)存款帐户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已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后使用。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发出本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 4.“鉴于你(单位)的税款”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5.本决定书应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6.本决定书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本决定书送达纳税人一份的同时送达金融机构。 7.文书字轨设为“解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冻”。 8.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并于5月21日前上报纸质及电子文档的工作总结和报表。总结包括企业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分析、处理情况及入库数等,报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主要问题汇总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也可见稽便函[2009]82号)。上传地址:FTP//上传区/审理处/国家电网检查。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 1 —

国家税务总局 便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 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 我局针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 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2 —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电表改造工程材料进项的处理 电力企业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规定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电表、表箱、开关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五)关于电量互抵缴税的问题 电网公司和小水电等纳税人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减后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可以就该部分销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对方抵扣。 (六)关于专用间隔费和电能表收费的征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关于购进电度表是否作固定资产处理的问题 电网企业的电度表分为两种,一种是电网企业自己使用的三项表、高压网表等,第二种是在终端用户处测量用户使用电量的普通电度表。前者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后者应作低值易耗品处理。 (八)关于部分购进物品是否作固定资产的问题 — 3 —

关于企业欠税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今年上半年,我们对某皮革手套企业实施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一系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变卖抵税货物成交金额228000元,减除拍卖费用后净入库税款214860元,解决了该企业长期拖欠查补税款难题。同时通过对该类企业强制执行的有益尝试,发现了不少问题,也为今后的强制执行工作积累了经验。一、案件强制执行简介该皮革手套企业查补欠税发生于20xx年,已拖欠近三年。企业于20xx年底关停。在税款执行中,采取了书面催缴、上门催缴、停供发票、停止出口退税等多种方法,收效甚微,企业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清欠计划得不到落实,累计欠税138万元。当清欠陷入困境时,又获悉企业有转移资产迹象。事不宜迟,报经上级批准,我们迅速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企业库存商品货物手套、皮革、铝合金门窗200万元(账面价),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抵税货物变现上缴国库,清缴欠税214860元。清欠阶段性完毕。二、案件强制执行特点分析 由于我们是第一次处理此类案件,经验不足,虽然总体较成功,但尚不完美,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综观全过程,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整个执行过程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环环紧扣,方法得当。首先必须全面调查核实企业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资产、抵押资产,了解资产的来龙去脉,不遗漏可执行资产,亦不可将先于欠税已设立抵押权资产列入查封扣押清单,在此基础上,按照欠税额度,确定强制执行资产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欠税额度;确定强制执行方式,选用冻结扣缴存款、查封、扣押货物中一种方式或数种并用;其次,经报批,下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对强制执行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填写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做询问(调查)笔录,做到内容全面,签字盖章齐全。特别注意的是当清查盘点因人手不够,工作量太大采取抽检时,因企业可能会以少报多,以次充好,蒙混过关,此时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一定要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的保管责任进行明确,指令企业负责保管,承担保管责任。本案中,因企业原因,导致皮革和手套实物比清单短少4万元,在拍卖实物交割环节产生纠纷,企业当事人开始不承认短少这一事实,由于在询问(调查)笔录及查封清单中均已明确:如实物数量和质量与查封清单中数量和质量有差异,以实物数量和质量为准,且差异责任由企业承担,企业自知理亏,出具了承诺书,承担了全部责任。因此及时化解了一场纠纷。 在拍卖变卖环节,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一,选择合法、信誉好、资质优的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保证拍卖变卖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既要达到变现入库目的,又要尽量减少拍卖变卖费用,减轻纳税人负担。第二,确定抵税货物保留价,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确定。当参照评估价时,由于物价认证部门一般采用成本价作为评估标准,因此评估价比市场价、出厂价要低,这时应深入市场、同行调研,确立客观、合理的保留价,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遵循二次拍卖二次变卖程序,不能从简。第一次流拍后,保留价降价三分之一,第二次流拍后变卖,保留价再降价三分之一,第一次变卖不成功,保留价再降价三分之一,经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上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 (二)货物贬值与办案周期问题本案从案发,到检查、执行历时三年,周期长,税收保全未能提前介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为零,库存大量滞销品、残次品,货物严重贬值。抵税货物原出厂价200万,成本价180万,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评估价)687300元,货物贬值1112700元,不仅如此,经过二次拍卖仍流拍,最后变卖成交价为228000元,货物贬值的事实充分表明抵税货物滞销,存在严重瑕疵。其原因有三:一、出厂价、评估价与市场可变现价差额较大,查封的成品、材料由于积压时间长,表面已开始泛色,出现斑点。二、抵税货物不成批量。三、抵税货物原是外销产品,手套上印有专用注册商标,只能局限于内销处置,也给变现带来困难。由此可以看出,介入越早,执行效率就高,效果就好。反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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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撤销执行通知书,的通知 篇一: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二) 格式二税务局(稽查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协二? ? 号 : 根据规定,我局已依法解除对的实施的查封、扣押,请解除对该动产或不动 产的过户限制。 附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解保封? ?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通知有关机关协助执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根据规定”横线处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一般填写《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条款。 5、“我局已依法解除对的实施查封、扣押”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文书 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7、文书字轨设为“协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二”。 8、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 封/扣押适用)》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篇二:对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质疑 在法院执行案件时,有一种通常的作法,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 解等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逾期拒不执行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发生限期执行通知书,通知书 规定一定期限,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 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这种作法法律根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 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向被执行人下限期 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互矛盾,造成法院 裁决之间的冲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执行通知书这种延长 执行限期的作法与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确定的执行时 间相互冲突。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限 内拒不履行发生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生效 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时间,不能随意变更,如果变更也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生效文书即判决或调解既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能随意变更,更不能 随意延长,如果仅仅通过执行员一个限期执行通知书就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给予延长,那么人民法院 裁决文书公正性、威严性、严肃性将会大打折扣,同时,执行通知书延长债务 人履行的时间,也从实体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法的角度,已经 生效法律文书即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对其所确认的当事人在一定时 间履行其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对其内容变更,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将判决 书或调解书撤销或变更才能做到,否则其他作法都损害了裁判文书的既定力。 限期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判决书或调解书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员将期限延长,实质是对判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的延长,这种延长与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抵触。我国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结时间过长,与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性不强不无关系,对被执行人的过度让步的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 人权利的损害。对此项规定的修改建议,限期执行通知书根据内容应改为强制 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里逾期拒不主动履行 义务,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的内容为:1、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给付义务和履行行为; 2、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和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将会受到法律相关规定的制裁和处理。 篇三:法律文书

税收保全措施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c11994645.html,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 一、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一、行为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包括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 二、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三、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

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这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差异呢? 适用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执行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 法律文书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法律文书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_____地税_____解保字〔_____〕第_____号签发人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 我局已经于_____年_____月日_____对你(单位)下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_____地税_____保冻字〔_____〕第_____号)并对你(单位)在_____银行_____市支行_____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__________的账户下的存款__________元予以冻结。 因你(单位)及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我局清缴了各项地方税费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解除对你(单位)采取的保全措施,你(单位)自受领本文书之日起即可启动被冻结的存款。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_____银行_____市支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_____(科)室印发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②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③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主要形式及对象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行政强制法》对冻结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行政强制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冻结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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