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申请单位名称:审核日期:年月日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条件与流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档案等相关具体条件符合2010年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 二、申办条件、资料目录、采录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自查审核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文本、养殖档案;(五)人员情况;(六)其他材料(村、镇街道证明)。按照《枝江市镇村便民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所有资料采用电子政务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电子照片、电子扫描录入等)审批。 三、办理流程 建设竣工后,申报者向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台账登记、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提供必备申请材料。

材料不全或者不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正的内容。材料齐全者、由便民服务中心承办人通知(电话或短信)驻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组织(不少于2人)在2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审核→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署“现场踏勘审核人意见”,并向便民服务中心回告审核结果(审查不合格的,由现场踏勘审核人书面说明理由)→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合格的由便民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内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便民服务中心送达、台账登记、归档。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每月月初向市畜牧兽医局传报上月审批发证、年审情况。 四、年审 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业主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带上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说明、防疫制度执行情况说明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接受年检,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通知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施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返证。在防疫条件主体变更及证件遗失的,及时变更或重新申办。 五、填写说明 字号:(A)动防合字第X号。A填“鄂枝”接镇街道简称如“鄂枝问”“鄂枝仙”;X填四位阿拉伯数字年号接镇街道三位阿拉伯数字

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

**县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街道)开发区: 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管理,县畜牧兽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养殖场防疫制度 2.屠宰场防疫制度 3.无害化处理场工作制度 4.活动物交易市场防疫制度 5.兼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防疫制度 6.动物诊疗场所制度 7.隔离场工作制度 8.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防疫制度 **县畜牧兽医局 2014年7月10日 附件1 养殖场防疫制度 一、动物免疫制度 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场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六、经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八、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二、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 ( )动防合字第号 代码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填写要求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本文所列为正本样式。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分为许可编号和代码编号两部分。 1.许可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行政区简称按本行政区内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的行政区简称填写。 2.代码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发证场所类型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年度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填写。 “年度代码”为当年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则年份代码为“10”。 3. 年月日:填写用数字大写。 4.单位名称: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填写申请人申报的名称。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负责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6.“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和“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附后。 编号举例:2011年渝北区第10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场所为生猪养殖场。则按如下格式编号。 许可编号:(渝北)动防合字第110010号; 代码编号:500112*********。

“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 发证场所编号动物养殖场 1 动物养殖小区 2 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 动物屠宰场(厂) 4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5 动物隔离饲养场 6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7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 请 材 料 漯河市XXXXX养殖场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漯河市XXXXX养殖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 源汇区畜牧局: 漯河市XXXXX养殖场是以优质瘦肉型商品猪生产为主的规模化生猪饲养企业。养殖厂成立于2009年,现占内地5000平方米,现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其中猪舍1000平方米,总投资规模180万元,年出栏生猪1500头,专业技术从业人员2人,是以生猪养殖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目前场区实行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严格分享,过场人员、车辆实行严格消毒。围绕生猪生态养殖,已建成完善的兽医室、消毒室、饲料加工车间和生猪生产种猪舍、保育舍、育肥舍等基础设施,有单独的粪污处理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养殖场重视防疫条件、设备完善,养殖场内部设有兽医室,有兽医技术人员。猪群周转采用同一批次猪同时进、出同一猪舍单元的饲养管理全进全出制度。每栋猪舍内有自动饮水、采食装置,猪可以自动饮水、自动采食,舍内粪便实行干湿分离,严格执行消毒规定,消毒设备齐全,猪舍每周消毒一次,场区每半月消毒一次。生产区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设有消毒间和更衣间,需要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经过消

毒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养殖场兽药全部来自有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杜绝国家命令禁止的药品进场。设有种猪隔离室,病死猪采用无害化处理和药物深埋的处理方法。为了解决猪场排污问题,保护环境,实施了粪便污水三级沉淀的处理方法,建有沼气池。 我公司已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请给予办理为感! 特此申请 漯河市XXXXX养殖场

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备注 1 高压喷雾消毒机 1 2 沼气池 2 3 消毒锅 1 4 防护用具 2 5 消毒喷雾器 2 6 冰柜 1 7 紫外线消毒灯 5 8 沉淀池 1 9 曾医室 1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及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 一、生猪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须经屠宰厂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厂,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准入厂。 三、生猪入厂后屠宰厂人员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生猪方可屠宰,不合格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同时屠宰厂作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一、屠宰生猪前屠宰厂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六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厂。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生猪屠宰厂从业人员如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厂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厂检疫负责人要及时向溪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报告 篇一: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篇二:新养殖场20XX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新养殖场20XX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我场成立于xxx年,位于xx县xxx镇xxx村。自xxxx 年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及休药期制度,确保我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场现有工作人员x人,其中: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员x人。为规范我场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我场制定了各种防疫制度,建立了养殖档案,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对我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选址和布局 1、选址合理。我场建场时进行严格考察,选址远离居民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具有天然的防疫屏障和隔离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xxx米以上,周围xxx米内无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距离其他养殖场xxxx米以上。 2、规划布局科学。我场周围建有围墙,出入口设有与 门同宽,长x米、深xx米以上的消毒池,大门口还有人员 消毒通道;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围墙分开;生产区入口处置有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与污染道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生产设施设备齐全 1、每栋栏舍安装有通风设备(换风扇)、配有照明设施。圈舍地面和墙壁用水泥混凝土,以便清洗消毒;设有兽医室及配备有相应的防疫设备;我场还配备有冰箱3台,用于保管疫苗。 2、进入场区门口设有消毒池(喷淋消毒设施),场区内设有海尔牌的消毒器械x台、更衣消毒室,每栋栏舍之间设有消毒垫,同时库存消毒药xx件。 3、在场区的下风口处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 处理设施设备如:焚烧炉x台(或留有一片空地用于深埋病死(: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报告)畜禽);同时还建有一个xxx立方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化粪池)。 4、在场区内设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栏舍和独立 的患病动物隔离栏舍。 (三)制度健全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参考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参考 我场成立于201x年,位于**县百朋镇南岸村。自201x年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及休药期制度,确保我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场现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员1人。为规范我场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我场制定了各种防疫制度,建立了养殖档案,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对我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选址和布局 1、选址合理。我场建场时进行严格考察,选址远离居民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具有天然的防疫屏障和隔离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周围500米内无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距离其他养殖场1000米以上。 2、规划布局科学。我场周围建有围墙,出入口设有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大门口还有人员消毒通道;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围墙分开;生产区入口处置有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与污染道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生产设施设备齐全

1、每栋栏舍安装有通风设备(换风扇)、配有照明设施。圈舍地面和墙壁用水泥混凝土,以便清洗消毒;设有兽医室及配备有相应的防疫设备;我场还配备有冰箱3台,用于保管疫苗。 2、进入场区门口设有消毒池(喷淋消毒设施),场区内设有海尔牌的消毒器械3台、更衣消毒室,每栋栏舍之间设有消毒垫,同时库存消毒药10件。 3、在场区的下风口处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如:焚烧炉1台(或留有一片空地用于深埋病死畜禽);同时还建有一个100立方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化粪池)。 4、在场区内设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栏舍和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栏舍。 (三)制度健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场建立有生产管理制度、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及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建立养殖档案。做好日常生产记录,生产养殖过程中,按要求做好检疫申报、饲养、兽药的购进与使用、免疫、检测、消毒、解剖、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四)人员符合要求 我场的工作人员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现有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5人,有1人有职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证;饲养员3人,并且经过培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附件1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其它有“□”栏目参照执行。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地址 场所类别1.动物养殖场□ 2.动物养殖小区□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动物屠宰场(厂)□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6.动物隔离场□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所附材料清单1.申办单位及场所的基本情况□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特别是防疫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说明资料)□ 4.管理制度材料(特别是防疫制度文本等材料)□ 5.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和总结□ 6.申办单位管理及防疫人员身份、资质和健康证明复印件等资料□(选附:当地乡镇(街道)兽医站出具的文字材料□、乡镇政府提供的文字材料□;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废声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废声明为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惠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我县已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及个人(2009年7月1日—2017年3月31日)进行了专项梳理整治工作,现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过期失效的单位及个人名称进行公布告知(见附件),其拥有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失效作废,特此声明。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过期失效单位及个人名单(193个)。 惠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过期失效单位及个人名单(193个)惠民县家兴养殖专业合作社、惠民县华盛养鸡专业合作社、惠民县西孙养牛专业合作社、惠民县维康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义华畜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同春茂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盛英禽畜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超跃养猪专业合作社、惠民县胜芳养羊专业合作社、惠民县恒鑫源禽畜饲养专业合作社、山东惠民宏业清真畜牧有限公司、山东惠民鲁鹤农牧业有限公司、惠民县蓝亭畜牧饲养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惠民县顺风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山东

惠民牧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惠民县朋邦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惠民县泽瑞畜牧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鑫珠养猪专业合作社、惠民县锦盛服饰有限公司、惠民县双益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惠民县佳鑫生猪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辛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腾飞孵化场、惠民县鲁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惠民县鲁青养羊专业合作社、惠民县飞腾养鸽专业合作社、惠民县惠达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惠民天源牧业有限公司、惠民县双叶养羊专业合作社、惠民县民兴养猪专业合作社、惠民县建华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福海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惠民县嘉熙生猪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守信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胡集镇鼎元宠物养殖中心、惠民县金鑫养鸭专业合作社、惠民县金汇畜禽饲养专业合作社、山东惠民睿东牧业有限公司、惠民县鑫盛养猪专业合作社、惠民县希望畜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天合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何坊乡川龙獒园、惠民县首生畜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惠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惠民县惠康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恒益肉牛饲养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惠民县长宋养猪专业合作社、惠民县翔羽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家丰生猪饲养专业合作社、惠民县鲁鹤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惠民县民翔肉鸽饲养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惠民县鸿昌獭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东宏牧业有限公司、惠民县和康源养殖有限公司、惠民县惠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农业部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5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畜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专职防治人员; 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

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有专职防治人员; 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设有检疫室;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精)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15:52:28 来源:作者: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做好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和隔离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我部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其填写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格式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选址要求 l、屠宰场应选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市政府的定点规划。 2、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食品生产、牧场、居民区等场所100米以上。 3、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 (二)设点布局要求 l、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 2、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 6、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必须分开。 7、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三)屠宰设施要求 l、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处理间、斥品处理间。 3、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做到麻电、吊挂、放血、浸烫、脱毛、开膛流水操作,做到头蹄、胴体、内脏三不落地。 4、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5、应设有实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 6、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应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7、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l34517的规定,并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 8、应设置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9、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需作销毁处理的病畜及产品,应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定点的场所统一进行销毁。 (四)检疫要求 l、检疫工作室内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

最新新养殖场2020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新养殖场2020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第一篇:新养殖场2020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我场成立于xxx年,位于xx县xxx镇xxx村。自xxxx年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及休药期制度,确保我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场现有工作人员x人,其中: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员x人。为规范我场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我场制定了各种防疫制度,建立了养殖档案,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对我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选址和布局 1、选址合理。我场建场时进行严格考察,选址远离居民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具有天然的防疫屏障和隔离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xxx米以上,周围xxx米内无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距离其他养殖场xxxx米以上。 2、规划布局科学。我场周围建有围墙,出入口设有与门同宽,长x米、深xx米以上的消毒池,大门口还有人员消毒通道;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围墙分开;生产区入口处置有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与污染道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生产设施设备齐全 1、每栋栏舍安装有通风设备(换风扇)、配有照明设施。圈舍

地面和墙壁用水泥混凝土,以便清洗消毒;设有兽医室及配备有相应的防疫设备;我场还配备有冰箱3台,用于保管疫苗。 2、进入场区门口设有消毒池(喷淋消毒设施),场区内设有海尔牌的消毒器械x台、更衣消毒室,每栋栏舍之间设有消毒垫,同时库存消毒药xx件。 3、在场区的下风口处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如:焚烧炉x台(或留有一片空地用于深埋病死畜禽);同时还建有一个xxx立方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化粪池)。 4、在场区内设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栏舍和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栏舍。 (三)制度健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场建立有生产管理制度、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及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建立养殖档案。做好日常生产记录,生产养殖过程中,按要求做好检疫申报、饲养、兽药的购进与使用、免疫、检测、消毒、解剖、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四)人员符合要求 我场的工作人员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现有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x人,有x人有职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证;饲养员x人,并且经过培训后上岗,经体检合格并持有健康证,工作职责分工明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知识考试题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知识考试题 企业名称: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为了规范()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A.动物防疫条件 B.产地检疫条件 C.屠宰检疫条件 D.动物检疫条件 答案:(知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条)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 A.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动物A) B.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动物B) C.动物检验合格证明(产品A) D.动物检验合格证明(产品B) E.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案:(知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A.兽医主管部门 B.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C.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D.食品安全办公室 答案:(知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场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与门同宽,长()米、深()米以上的消毒池。 A.4米、0.3米 B.4米、0.4米 C.5米、0.2米 D.5米、0.3米 答案:(知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 5.养殖场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A.20米 B.15米 C.10米 D.5米 答案:(知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 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场区入口处应当配置()。 A.无害化处理设备 B.消毒设备 C.冷藏设备 D.检疫设备 答案:(知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 7.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A.兽医室 B.化验室 C.诊疗室 D.实验室 答案:(知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 8.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或者乡村兽医。 A.官方兽医 B.乡村兽医 C.动物卫生防疫员 D.执业兽医 答案:(知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 9.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

畜禽屠宰加工条例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三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卫生、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公安、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其向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清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的乡村,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 第九条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以下简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具体设置方案,经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及其设施的基础上,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数量、规模、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养殖篇 动物疫病的防控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动防14条)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动防73条第一款)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屠宰、分割、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 2术语和定义 GB 14881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1 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 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牛在0.3万头、羊在3万只、鸡在200万羽、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 2.2 畜禽 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他家畜家禽。 2.3 肉类 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 2.4 胴体 放血、脱毛、剥皮或带皮、去头蹄(或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 2.5 食用副产品 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 2.6 非食用副产品 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毛皮、毛、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 2.7 宰前检查 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 2.8 宰后检查 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胴体、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 2.9 非清洁区 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等处理的区域。 2.10 清洁区 胴体加工、修整、冷却、分割、暂存、包装等区域。 3选址及厂区环境 除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选址 3.1.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B 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 3.1.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1.3 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 3.2 厂区环境 3.2.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3.2.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 3.2.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3.2.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4厂房和车间 4.1 设计和布局 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活畜禽、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4.1.3 屠宰车间、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 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隔离间、急宰间、实验(化验)室、官方兽医室、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屠宰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 4.1.5 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应符合GB 14881中4.2 的相关规定。 4.3 车间温度控制 4.3.1车间温度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其中,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4℃,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以下,冻结间温度在-28℃以下。 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 5设施与设备 5.1 供水要求 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

《四川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四川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一、起草背景 一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原距离要求不适应当前四川省城镇建设发展,不利于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生猪产能恢复,间接影响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地方脱贫攻坚和社会稳定。二是原距离要求与当前四川兽医水平不匹配,近年来我省兽医机构专业水平大幅提升,养殖、屠宰等管理相对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动物防疫水平明显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部分选址距离规定有必要根据风险控制水平确定是否将其作为防疫的充要条件。 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明确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具体评估办法。 二、目的意义 《办法》的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需要。 (一)能进一步响应“放管服”的改革要求。 根据四川实际需要实施《办法》,能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政府服务、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实现项目建设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目标。 (二)能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 实施《办法》,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能创造更宽松的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条件,进一步提升业主对于畜禽养殖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意愿,有利于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能助推地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三)能进一步促进生猪产能恢复、保障市场供应。 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我省2019年生猪出栏和能繁母猪存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生猪稳产保供形势严峻。《办法》的实施,能响应四川支持生猪生产恢复发展的政策,保障四川省2020年6000万头的生猪出栏任务顺利完成。 (四)能进一步提升基层兽医卫生水平。 《办法》的实施,一方面能促进管理相对人自主构建动物防疫屏障,强化生物安全综合防控措施,提升环保意识和防疫意识;另一方面能提升基层兽医系统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能力,强化防疫监督水平。 三、主要内容

家禽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家禽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篇一:畜禽屠宰总厂直属厂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总厂直属厂管理制度 一、厂长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屠宰厂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完善本厂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厂生产规范运行。 3、负责落实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 4、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5、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认真开展对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检疫检查中出现的问题。 6、加强出厂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

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7、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二、畜禽进厂验收制度 1、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 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2、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 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3、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进向兽医管理部 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4、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畜 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厂。 5、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三、台账管理制度 1、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 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2、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