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概念之法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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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概念之法理甄别

期货交易概念之法理甄别

[摘要]:期货交易的客体是期货,期货合同是期货买卖合同,对冲平仓的法律性质为债的抵销,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关键词]:期货交易;期货合同;客体;对冲平仓

一、既有理论的困惑

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曾说,期货市场,对于那些很少研究它的经济学家来说,是一个

反常的东西;对于研究它稍多一些的经济学家来说,是一个落伍的东西;对于研究它最多的经济学家来说,是一个讨厌的东西。法学研究者在研究期货市场和期货交易1 时,可能会有同样的感觉。

关于期货交易的概念,从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仅从法学角度来看,在笔者查阅的国内外有关期货的法律文献中,学者认识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买卖期货说、买卖期货合约说和折衷说。

(一)买卖期货说

买卖期货说认为,期货交易是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订立标准化期货合约进行商品期货买卖的行为。期货合约是高度标准化的远期双务合同,合同的标的是给付行为,标的物是实物与金钱。交易各方竞价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即便是电子交易也如此),而对价格条款的确定,相当于期货交易者就整个期货合同达成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期货结算机构是期货交易的保证人,它为合同双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1〕(P5—8)我国的《期货交易法》草案第二稿采纳了这一观点1 .经济学史告诉我们,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现代高级交易方式,是由商品即期和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在不确定性普遍存在的经济生活中,风险是与收益相伴的“敌人”。当现货市场日趋成熟和发达的时候,交易者们为了寻求预期价格,回避市场风险,期货交易便应运而生,从而期货市场成为并行于现货市场的一种市场组织形式。

有了期货交易市场,生产者或投资者就可以专心致力于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而将不可预见、自己不欲承担的风险通过一定的市场价格转移给风险专家。这些投资者或生产者就是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者,而风险专家则是以承担风险为趣的投机获利者。真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无论是商品期货,抑或是金融

期货,都必须以现货市场为基础,否则,期货交易就会沦变为符号交易,期货市场将成为投机充斥的赌博性市场,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发现价格、套期保值、投机获利)将无法实现,从而失去其存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2 .买卖期货说把期货交易的客体界定为“商品期货”,反映出了期货交易与传统商品交易的历史渊源和内在,有效地把握住了期货交易的经济本质,应当说较为妥当。但此说也面临不少问题:首先,在中外期货交易实务中,实物交割量仅占交易总量的1—5%左右,且交易保证金也只有合约面值的3— 1 0 %.如期货合约都实际履行,其交割量和价款将大大超出期货交易者所有。由此推断,绝大多数期货合约是自始客观履行不能的。其次,从交易者的主观目的来看,交易双方进行“买空卖空”操作,并非想真正进行商品买卖,他们对实物交收通常也没有兴趣和能力,而是希望通过价格波动带来的基差来转嫁价格风险或获取风险收益,从而达到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目的。再者,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基本都是通过对冲平仓行为来终止其权利义务,从而结束交易的。

关于对冲平仓的法律性质,买卖期货说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最后,对于传统上的实物商品期货交易来说,期货作为一种(即便是未来才有的)实物商品,比较容易理解;

可是,对于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等交易来说,并无实物商品存在,那么期货又在何处呢?如何进行买卖和交付呢?

买卖期货说的理论缺陷为买卖期货合约说的盛行提供了空间。

(二)买卖期货合约说

买卖期货合约说则认为,期货交易就是在专门的场所对期货合约的竞价买卖。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期货交易的客体,也是期货的外在表现形式。

〔2〕(P3 )期货交易的典型特征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即对冲平仓行为。这种转让“由于是期货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所以通俗地说成买卖合同”。

〔3〕(P52 )这一学说在我国甚为流行,成为当今学界通说。我国新近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采纳的就是这种观点 1 ,我国台湾的期货交易立法对此观点也给予了支持 2 .此说把着眼点放在期货合约上,具有一定的启发性。的确,从外观看,期货交易的过程就是期货合约被不同的交易者买来买去一样。被买卖的期货合约代表着一种权利或机会,使得每个持有期货合约的人都有可能利用所持的期货合约实现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主观目的。正是在此意义上,买卖期货合约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实质就是期货

合约,期货交易就是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

作为一种法律的解释,买卖期货合约说中的“买卖”实际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依此,对冲平仓就可用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来作法律定性。由于把期货合约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客体,而实物交割、交易目的和期货交易商品等具体问题均被囊括于合约内容之中,这样,我们看到的最小单位就是一个个被“买卖”的期货合约,故而避免了在期货等具体概念上的讨论不清。虽然这样的处理摆脱了买卖期货说的困境,但不免又陷入新的泥沼:其一,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作为双务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征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这在我国《合同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3 .可在期货交易中,似乎完全忽略了合同相对人的存在,合同的移转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事情,而无需征求合同相对人的同意。那么,这种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的转让,不就使得每一笔期货交易都成了无效的民事行为了吗?这样,有序和安全的期货交易又何从谈起?也许可以解释说,根据期货交易的规则,可以推定合同一方当然同意另一方的转让行为。我们姑且承认这种推定。退一步来看,权利义务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第三人)是否有转让和受让的意思表示或合意呢?

在实际交易中,交易者进行对冲平仓操作时,都是旨在订立一份与自己已有仓位方向相反(原为卖出,现为买入;原为买入,现为卖出)的合约,交易者(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订立(与转让方已有仓位方向相反的)合约的意思表示(这在双方要约与承诺过程中得到了完全的体现),而并无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或合意(这在具体交易中无任何体现)。因此,既然权利义务转让方与受让方并无转让和受领转让的意思表示,那么转让自然无从谈起,更不用考虑合同相对人是否同意了。如果我们无视交易者(转让方与受让方)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过程,仍固执地推定双方当然具有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合意,这样的理论未免与实际行为偏差太远,从而缺乏客观性和操作性,难以应用到实践中去。可见,“期货合约移转”的观点忽视了交易者的意思表示行为,歪曲了实际的交易过程,与现实生活不符。因此,这种观点难为佳选。

其二,移转期货合同的前提是拥有期货合同。溯其本源,我们就会发现一个逻辑问题:第一张被移转的期货合同是从何处移转而来?买卖期货合约说对此难以解释。第一笔交易当然无从转让或继受。对此,有学者解释说,“尽管任何品种的期货交易都有第一笔,但更多的却是这第一笔之后的第二笔、第三笔,以致千万笔。正是这第一笔之后的所有交易,才是期货交易性质的最主要方面,从科学研究的需要出发,可以将其省略,视为所有交易

都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3〕(P50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产生是因为对期货交易缺乏深入了解,并受了期货业和经济界人士非法律话语的影响所致 1 .实际上,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是一个开仓的行为。这种开仓可能与已有仓位方向相同,也可能相反。如果方向相同,则持仓量增加;如果方向相反,则可能发生对冲平仓的效果,使持仓量减少。因此,若按买卖期货合约说的解释进行推演,则每一笔交易都因是开仓交易而被省略不计,那还留下什么供我们进行“科学研究”?另外,这种“忽视”本身也是缺乏理论依据的,极易导致法律的真空和混乱。

(三)折衷说

折衷说为弥补以上两说的缺陷,采取了灵活的态度。传统拆衷说认为,第一张被转移的期货合同是合同双方买卖期货商品的合同,买卖双方拥有的是一种将来债权和债务。

此合同之后的所有对冲平仓操作,均可看作是此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4〕(P56—57)也就是说,期货交易的过程是成为新的买卖期货合同和此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当转让结果最终出现合同主体合为一人时,便发生债的混同,从而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终结,完成整个交易流转过程;如果转让结果并未导致合同主体归于一人,则将来债权和债务的条件得以成就,于是产生实物交割的现实债权债务的生效。

可以看见,传统折衷说实质是对买卖期货合约说的修正。它虽然为“第一张”期货合同找到了出处,但因其基本点立足于买卖期货合约说,故而仍需作概括转让意思表示的当然性推定,背离了实际的意思表示行为,因此依然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问题。并且,依此说,期货交易既是买卖期货商品,又是买卖期货合约,这样,期货交易的概念和性质就变得复杂且模糊,从而易导致理论上的矛盾,不利于立法及司法实务。

于是,有学者提出了新的折衷说。新说认为:期货交易并非是某一类型的标准化的购销合同,并非只是一个层次上的合意,并非是一始贯终的。期货交易不必非“买卖商品”便“买卖合约”,而是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达成的合同,该合同的标的是交易者同结算所达成中介合同的行为,中介合同确立了交易者在未来以标准合约为范式而成立买卖合同的缔约权利和缔约义务。〔4〕(P56—57)

照此观点,期货合同的标的是交易双方各自同结算所成立中介合同的行为,那么,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通过“成立中介合同的行为”相和表述?期货合同的哪一条款蕴涵有成立“中介合同”

的意思表示,所谓的“中介合同”又在何处?期货合同与交割时成立的买卖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何区别?“买卖合同”在交割时成立是否违背了现有合同法的规定?有何法理依据?此观点带有相当程度的臆想成分,歪曲了现实法律生活过程。

此说基于结算所处于交易“中介人”的位置,提出“中介合同”的观点。而事实上,结算所履行的是交易服务和交易管理职能,其职能存在的基础是期货交易所的委托授权 1 .因此,结算所的职权来自期货交易所,在交易中享有的是“权力”和“责任”,而非作为“中介人”因“中介合同”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这正是结算所在其会员保证金不足时可以进行强制平仓的原因,也正是此说观点错误的根源所在。

买卖期货说与买卖期货合约说是关于期货交易两种不同的学说,一说的缺陷恰是另一说的长处,两说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折衷说则忽视了这一点,试图从两说的结合中找出正确的答案。但事与愿违,已有的折衷说观点不仅表述复杂,而且偏离实际,缺乏说服力,因而成为学界少数说。

二、期货交易的客体探究

以上各说关于期货交易法律概念的根本分歧点在于对期货交易客体的认识不同。期货交易的客体到底是期货,还是期货合约?或两者都是?或两者都不是?

在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关系均指向一定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以此对象为媒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而紧密相连。这个对象,一般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

在债法和合同法的理论上,客体、标的、内容、目的都被用来指称合同债权债务所指向的对象。德国学者往往采用“内容”一词,但其汉语意义过于宽广,可被理解为权利义务的一切作用,因此难以准确表达所指向的对象;日本学者通常使用“目的”一词,这更易被理解为一种心理状态或行为动机,从而缺乏客观性2 .客体和标的在合同债权债务中,并无实质区别,可以混用。依此理解,期货交易的客体,也可称之为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指期货交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买卖期货合约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期货合约,折衷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既是期货又是期货合约,或者既不是期货也不是期货合约。这两种学说存在的问题,上文已作阐述,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保证金。显而易见,保证金是为交易安全所设定的一种履行担保,而非期货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不能作为期货交易的客体看待。

买卖期货说认为期货(或期货商品)是期货交易的客体,同时也是期

货合同(合约)的标的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目前,学界流行的观点有:(1 )客体是物;(2 )客体是物和行为;(3 )客体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4)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物质利益。〔5〕(P1 1 6)从实证角度出发,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基于能够满足主体利益需要的一定对象-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其他社会财富而产生的。〔6〕(P88)因此,这些对象,包括物、行为、知识产品和人身利益等,均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期货当然不是行为、知识产品或人身利益。那么,它就只能是物,并以此形式成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接踵而来的问题是:对于实物商品期货交易来说,期货是某种(即便是未来才有的)实物商品,这种说法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股指、利率和汇率等期货交易来说,并无实物商品存在,那期货(物)又在何处呢?如何进行买卖和交付呢?

的确,股票指数、汇率和利率等都是无法交付的东西。因此,在期货交易中只能以现金作为结算手段。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认为股票指数、汇率和利率都属于期货,或属于物。为说明此问题,有必要对“物”的概念稍作阐述。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上一般都将物限于有体物。在物之上,设定了各种各样的权利。对于有体物,倘若其上之权利无实现之可能(如对太阳、月亮的所有权),亦不能成为法律上之物。随着知识产权等的出现,使得传统理论对“物”的概念发生了动摇,无体物也成为法律上认可的一种物。

事实上,无体物在罗马法中即得到了认可。盖尤斯认为,有体物是具有实体存在,可以由触觉而认知的物体。无体物则指没有实体存在,仅由人们拟制的物,即权利,如债权、用益权、地役权等。〔7〕(P2 81 )为什么无体物也能成为法律上的物?这是因为,物可以进行法律上的拟制,而物上之权利恰是法律拟制的结果。换句话说,我们完全可以将一些看不到、摸不着、甚至不存在的东西拟制为法律上的物,只要在这些物上设定的权利是实在的、现实的、能给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事实上,民法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物的价值来源于我们能够对物做些什么”〔8〕(P8),人们关注的是物上的权利和由此享受到的切实利益,而非物本身。有些权利和利益的实现需要我们占有物本身,而有些则不然。也正缘于此,法律上允许权利同事实上的占有相分离。

于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现实世界中存在的物(日月星辰、原子电

子等),法律上却不予认可。这正是因为这些物在现有的条件下还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设于其上的权利和利益是虚幻的、不可实现的。相反,尽管有些物是虚的(如知识成果),但只要其权利和利益是实在的,法律就会给予认可。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地总结出:物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虚拟的,但物上的权利和利益必须是实在的。

作为期货合同的标的物,期货可以是实物(小麦、大豆、铜等),也可以是拟制物(股指、利率、汇率等)。这种拟制物不能被感官觉察到,只能通过思维去想象。就像具体物一样能够在人们之间转让,经常被买进和卖出。〔8〕(P5)当然,对于拟制物,无法完成现实的交付。因此,实践中采取了货币交割作为替代或补偿。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些拟制物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不外乎是货币价值,用货币交割正是这一价值的直接体现和实现。

由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期货是一种法律上实在的或拟制的物,理论上它可以充当期货交易的客体,同样也可作为期货合同的标的物。

三、对冲平仓的法律性质

把期货交易看作期货交易的客体,我们就自然站在了买卖期货说的立场上。可是,对于买卖期货说遇到的种种问题,我们又作何解答呢?

问题一:期货交易实物交割量仅占交易总量的1—5%左右,交易保证金仅有合约面值的3— 1 0 %.如期货合约都实际履行,其交割量和价款将大大超出交易者所有。因而,期货合约存在自始客观履行不能的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在一个健康有序的期货交易市场上,也即在一个期货交易的经济功能(发现价格、套期保值、投机获利)能够得以实现的期货交易市场上,交易主体必然由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获利者组成,这些微观经济主体的主观目的决定了实物交割只能是个别情形,而通过对冲平仓来了结合同权利义务会占绝对主导地位。要不然,期货交易就必然会像证券交易那样,要求交纳实额保证金了。这也正是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效应、能够“四两拨千斤”的原因所在。因此,假想的“所有合约都实际履行”反而成了“自始客观不可能”。其次,即使期货合同自始客观履行不能,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这在

民法理论上早有讨论。再次,即便合同归于无效,也不能借此认为合同的标的物不是期货,而是期货合约,这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通道。

问题二:交易双方并非想真正进行商品买卖,而是希望通过价格波动带来的基差达到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目的。

的确,这是期货交易者的最终目的。交易者正是通过签订期货合同,进行期货买卖来实现这一最终目的的。最终目的的存在,并不能否定交易者具有签订期货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这一意思表示与最终目的之间并无矛盾。正如普通的商品买卖合同,可能合同主体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并不是进行商品买卖,而是以其他方式终止合同,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此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

问题三: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基本都是通过对冲平仓行为来终止其权利义务的,但买卖期货说未能给对冲平仓以满意的法律解释。

对冲平仓的过程是:甲与乙签订了期货合同(假设甲为买方,乙为卖方),乙经过一段时间后欲对冲平仓,则需与丙(也可能还是甲)签订与甲乙间买卖合同方向相反的买卖期货合同(即乙成为买方,丙为卖方)。这两个合同除了价格可能会有差异外,其他内容都相同。按照对冲平仓规则,乙需要对一卖一买的差价负责。如卖高买低,则乙享有盈余(交易收益);如买高卖低,则乙必须弥补不足(交易亏损)。尔后,乙的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从此过程来看,这与合同债权债务的抵销颇为相似,但又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 1 ,抵销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必须具备:(1 )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并有相应的债权;(2 )债务必须到期;(3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不相同,经协商一致,亦可。对冲平仓与之不同之处在于:(1 )通常为非到期债务;(2 )当事人不是双方,而是三方。

法律的价值是实现秩序、公平、效率和自由,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立,均是对诸多价值进行利益平衡和协调的结果。法定抵销制度的设立,最根本的原因是它能以其特有的制度功能实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9〕(P446)通说认为,抵销系为便宜与公平起见,法律所确认的独立的债权消灭原因。〔1 0〕(P578)抵销制度至少有两个价值:(1 )效率价值。通过法律上设立的明确的抵销规则,为当事人消灭债的关系提供法律指引和保障,节省了互负债务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所需的时间、费用及劳力,使交易便捷迅速,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2 )保证交易公正,担保债权实现的法律价值。当事人通过抵销权来免去自己的债务,并使债权得以实现。而在期货交易中,通过会员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一户一码制度、违约惩罚制度等的共同运用,使得对冲平仓制度能够在交易安全、公正和确保债权实现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体现出便捷和效率。因此,从法律制度的价值层面上看,对冲平仓和合同债权债务的抵销是一致的。

可是,如何处理期货交易的对冲平仓与一般抵销的具体制度冲突呢?

首先,所抵销的债务是否必须都是到期债务?债务已届清偿期,无疑是适于抵销的。

可是,随着现代交易越来越高级化和技术化,越来越追求效益性和灵活性,债务到期就显得必要性不强。比如:抵销权人主动放弃期限利益,以自己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与对方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主张抵销,这对被抵销人不但无害,反而因此享有期限利益,且不妨害交易安全,法律又何必强加禁止呢?期货交易更是如此。首先,交易者关心的并非期限利益,而是投机利益;其次,交易者的合同仅价格不同,其他内容都相同。这样,交易者所负有的债务要么都到期,要么都未到期。这种时间上的一致性使抵销变得公平。

其次,抵销是否必须发生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抵销可否对第三人进行,我国合同法并无明文规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一般只及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除某些特殊情形外,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与此相反,抵销也应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都不得以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为抵销。如允许抵销,则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销,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1 1〕(P648)抵销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可能会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但事情总不是那么绝对。如在处理国有三角债问题上,不少学者就建议通过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主张抵销来解决债务纠纷。期货交易有其特殊性。首先,期货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随时进行对冲平仓,双方的机会是均等的,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其次,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日结算制度等保障了期货交易的安全性,从而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如期得以实现。

因此,在期货交易中,允许抵销对第三人进行,不会损及抵销制度的价值追求。

突破了以上制度要件的限制,则对冲平仓就可简单地用合同权利义务抵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法律模型变得清晰而简单了。当然,这不是现行法上的抵销,这是涉及两个期货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抵销。除一方当事人因抵销而摆脱合同束缚外,另外两方当事人原先各自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和受到任何影响。尽管两个期货合同标的物价款会有不同,但并不构成障碍,因此标的物的类别、数量和质量都是完全相同的;并且正因为价款不同,才能够以差额部分满足投机者的获利需要和增强投机者的兴趣。否则,没有投机者的积极参与,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将无从实现。

对冲平仓是债的抵销,需要在期货立法中明确:(1 )到期债务和不到

期债务均可作抵销,此可作为《合同法》的例外;(2 )抵销可对第三人进行,此可作为《合同法》的补充;(3 )采抵销当然主义,即向第三人主张抵销无需通知要求,只要存在抵销的对冲平仓行为,该行为无瑕疵,就可当然发生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1 .从我国现行法律看,是采抵销意思主义,这样处理对一般的抵销而言比较稳妥,但对期货交易这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则显得无甚必要,因为期货交易的安全性有保证金等制度作保障,意思主义违反了便捷交易的商法原则。

至此,买卖期货说所面临的问题就得到了全部的解答。站在买卖期货说的立场上,我们可将期货交易的法律概念简单表述为:期货交易就是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买卖的行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期货;期货合同是一种高度标准化的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物为期货。买卖期货合约说、拆衷说因其本身的理论缺陷而不足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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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注释:

1、期货交易可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上,指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广义上,除上述之外,还包括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行为及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管理行为等一切有关交易的行为。从其他角度,也可认为狭义的期货交易指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而广义的期

货交易还包括期权交易。无论从哪一角度,本文探讨的期货交易均指狭义上的期货交易。

2、《期货交易法》草案第二稿第2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方法进行的下列交易:当事人承诺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标的物及其价款的买卖交易,这一交易可以通过转卖或买回该标的物并结算差价而清结……”但是,在随后的几稿中,这种观点被抛弃了,如草案第三稿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买卖。”

3、经济学方面的详细论证可参阅:王济光:《商品期货交易的现货市场基础-理论、实证与政策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 999年版;胡继之:《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 1 997年版;

Richard J. Teweles,Charles V. Harlow,Herbert L . Stone. The Commodity Futures Game:Who wins?Who loses?Why?. New York:Mc Graw-Hill Book Co. , 1 997;Robert W. Kolb. Understand ing Futures Markets. Illinois:Scott,Foresman andCompany, 1 988.

4、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 999年9月1日)第70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5、台湾“国外期货交易法”(1 992年6月 1 9日)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指从事期货契约与期货选择契约买卖之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7、因期货业内人士与经济界人士交流较多,形成了某种共同话语,如:买卖合约、对冲平仓等。在国内出版的诸多期货书籍中,也多为这些话语所统治。但是,作为法学研究,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角度,以法律的理论,用法律的概念来阐述期货交易,从而使其得到法律的解释和定位。经济学和法学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和用词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从解决各自问题的务实态度出发,我们不必强求一致,更不必受经济学概念和表述的左右。事实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 999年9月1日)认为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正是受了经济界的影响,从而出现法律上不恰当的定义。

8、在我国,中国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是各期货交易所的委托结算机构;

在国外,有期货交易所在其下设立结算机构,直接作为其职能机构之一,自然无需委托授权了。

9、此方面详细论述可参阅: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 997年版,第 1 1 2页;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95年版,第 1 1 6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 995年版,第50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999年 1 0月1日)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 0 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11、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均采抵销当然主义。

我最愿意推荐的8本期货类图书 (1)

我最愿意推荐的8本期货类图书 五一前夕,有朋友说想在长假期间逛逛书店、看看书,请我帮他推荐几本期货(股票)方面的书。当时我简单的做了答复。节后我也到书店去了一趟,非常吃惊!怎么书店里一下子冒出那么多的这类书籍! 有鉴于此,我觉得更有强调读书重点的必要了。读书,多,当然好,但是更要精益求精,所谓一门深入。古人治史,重在一代;读经,突出一部,都讲究一通百通。在股票(期货)交易中,我个人的体会也是如此,不必要每本书都走马观花的看看,而是要集中精力,搞懂最基础、最重要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因此,我在经过反复思考之后,精心挑选8本,做一个重点的推介,供朋友们参考。因为我的交易重点在期货,所以,以期货为主,做股票的也可以有所参考。 《期货市场技术分析》(墨菲) 这是一部技术分析的工具书、教科书。 技术分析从道氏理论开始,在道氏本人、汉密尔顿、瑞恩之后,沙贝克、韦可夫等人又各自深入的进行了研究和发展,这一脉络主要的理论思路和分析方法,最后在爱德华兹和迈吉合作的《股市趋势技术分析》一书中得以最全面的体现(在这个进程中,还出现了艾略特的波浪理论和江恩理论)。而墨菲的这部书,同样也是这方面的经典作品。 本书涵盖了技术分析自道氏以来所有重要的研究成果。因此,是期货交易者的入门必读书目之一。其他同类的书籍还有:爱德华兹和迈吉合作的《股市趋势技术分析》、普林格的《技术分析》、施瓦格的《期货交易技术分析》,等等。我个人认为,有墨菲的一本,就足够了。毕竟这类书,只是一个工具书、参考书、教科书的性质,如同《辞源》《辞海》一样,如果希望通过单纯阅读此类书籍就可以进入实际的交易操作,那几乎是一种幻想。相当于看看《新华字典》就想写好作文一样。

法理学选择题

?10、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2、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09卷一53 ? 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 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 ? 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 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 ?3、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卷一1 ?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5、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 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 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 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6、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术语,系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 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对于“Forum shopping”,我国学者中有“挑选法院”、“选购法院”、“择地行诉”和“竞择法院”等不同译法。对其具体含义,我国学者的普遍理解是“当事人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法域)提起诉讼,由于各国(法域)政治、文化、经济、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异,冲突规范存在差别,其指引的实体法会有所不同,各国(法域)法院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就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希望选择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这种选择法院的行为与在集市上进行商品买卖时挑选物品极为相似,故称之为“挑选法院”更为恰当。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 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第九讲: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和表达权

新闻法规与伦理 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与表达权 一. 新闻传播与司法 新闻官司,即所谓的新闻纠纷。新闻纠纷是新闻记者或媒体与新闻报道对象之间 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与义务为指向的矛盾。在本章节中,我们会涉及到新闻工作者的 权利、表达权、知情权等概念,希望通过法例案件来解析它们的内涵。 :“媒体抉择:在新闻价值和伦理道德之间”(视频+图片) 【事件回顾】2007年4月16日当地时间7点15分(北京时间19点15分),美 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恶性校园枪击案,枪击造成33人死亡,枪手本人开枪饮弹自尽,枪击案疑犯为23岁的韩籍青年赵承熙。有关当局至今还无法确定到底是什么使得赵承熙爆发并制造了16日的校园枪击惨剧。 【媒体反映】韩裔学生赵承熙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制造的枪击悲剧命案成为全球关注的最大焦点。在人们谴责凶手、慰问死难,并集中火力诘问美国的枪支管理政策的时候,人们忽略了将新闻自由奉为圭臬的美国媒体的作为。就在赵承熙4月16日上午 持枪大开杀戒之后,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收到并播放了赵承熙精心谋划制作的 杀人音像资料。 【社会影响】这些独家猛料在该公司的晚间节目播出之后,立刻成为美国各媒体的新闻来源而克隆复制,连绵不断地冲击着美国民众的耳目。可以想象,在布什总统“整 个美国为之悲痛”的民意氛围中,美国媒体看客式的“凶手纪录片”给予美国人心灵 的再度伤害多么严重。难怪很多死难者家庭杜绝了NBC的访谈作为抗议。 【专家评析】向来笃信新闻自由的美国民众对媒体行为产生反感,足见在公共伦理道德和人类普世情感面前,新闻价值的选撷也要慎重。何况,在美国民众看来,美国媒 体对赵承熙炮制的新闻素材的过分追捧,不仅出于提高收视率的功利目的,还被凶手 利用,完成了帮其实现嗜血“英雄”的作用。事实上,美国媒体长期形成的“第四权”

青泽:你会迷失在期货交易利益的大海里

青泽:你会迷失在期货交易利益的大海里 期货市场这样的高风险市场,只有赢家、输家,没有专家。 期货不但是做大盈利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做大自己的过程。 你会迷失在期货交易利益的大海里面。 期货市场要了解自己的代价会非常大,你只有赔了钱才能了解自己。 不进入天堂地狱,不去亏钱,很多东西是体会不到的。 期货交易其实上是个迷宫。 预测判断市场或者是找到有胜算的交易机会,这肯定是交易的基础。 对期货本质的理解,肯定不是书上学的,一定是无数次痛苦的实践。 期货要成功,时间非常非常重要,中国功夫高手李连杰去欧洲访问的时候,记者问他什么叫作中国功夫,他说中国功夫就是时间,真正的高手最厉害的都是靠时间的积累。 平稳的市场要挣到钱,主要是靠智慧、技巧,真正要挣到大钱肯定要在大的牛市熊市。 期货市场大富是跟命运有关系,小富靠点技巧。 最优秀的交易员也有情绪化,在短期内也会丧失理性,人总有人性的弱点。 如果一年只要2%的利润的话,期货交易就很好做,如果要20%也不难,200%水平要求就高了,2000%就疯了。

如果过高的目标或者没有目标,一定会被期货市场拉到一个不想去的地方。 我觉得交易技术还是后面的东西,交易哲学理论是交易的基础。 对于我个人来说,交易的并不是市场,我交易的是我的理论模型。 市场的未来是一本打开的书。 投资者能够理解识别的才叫机会,看上去波动很多的地方,其实不是你的机会。 在商品和股指期货交易中,趋势是交易最容易取得成功的一种力量。 一个人要挣大钱肯定是要眼光和心胸相结合再加上外在的市场条件。 结构以内的行情是一种随机的、不确定的运动。 交易买卖一定是科学和艺术的结合。 交易趋势判断相反了也好,或者阶段性行情看看错,这些都是正常的,关键是要靠止损来规避风险。 围棋十诀:“不得贪胜,入界宜缓;攻彼顾我,弃子争先;舍小就大,逢危须弃;慎勿轻速,动须相应;彼强自保,先势后地。” 仓位管理,时间止损,价格止损,净值管理,如果你在把握等待重大交易机会的时候想到这四个问题,你在期货市场当中待得越久,挣大钱的概率就越高。

法理学选择题精选:法理学选择题及解析

法理学选择题精选 (一)单项选择题(120道) 1.在法的本质问题上持神意说的法学家是(d)。 A.西塞罗B.霍布斯C.康德D.托马斯·阿奎那 2.从新加坡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下列哪一个法系?(c) A.中华法系B.大陆法系C.普通法法系D.阿拉伯法系3.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a)。 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成文法和不成文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 4."法治"的英文表达确切的是(b)。

A.rule by law B.rule of law C.legality D.legal system 5.法的要素中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是(c)。 A.法的原则B.法的概念C.法律规范D.法的技术性规定6.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a)。A.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B.授权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D.强行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 7.在法的溯及力上,我国刑法采取(d)。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8.从法律构成看,民法法系国家主要采用(a)。 A.制定法B.单行法C.判例法形式,但也有制定法D.习惯法9.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a)。

A.历史渊源不同B.法的分类不同C.法律术语不同D.法 的渊源不同 10.法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政治局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答《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c)解释。A.字面B.限制C.扩充D.逻辑 12.下列能构成法的渊源的是(d)。A.判决书B.委任状C.结 婚证D.行政法规 13.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a)。

期货交易中的四种盈利模式

期货交易中的四种盈利模式 在期货投机交易中,交易盈利模式有很多,比如日交易、短线交易、波段交易、中线交易、长线交易。到底哪个好,哪个不好,这个问题不是他人能够回答清楚 的,因为,同样的操作模式,不同的人不同的时期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同的,所以,交易者要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能在了解各种模式的原理及技巧后,再根据自 身和市场情况去选择。 一、盈利模式介绍 (一)日交易模式 日交易模式有两种。 1、速战速决模式。它是指交易者在某个时期或某位位置为了博取几点或几十点的差价、持仓时间少则几秒、多者数分钟的交易模式。对于这种模式,其 交易原理是利用价格在某个因素作用下瞬间大幅移动时,快

进快出赚取利润。比如外盘影响、盘中支撑位和压力位的突破与假突破、突发消息等。 2、日趋势交易模式。它是指为了赚取当日趋势利润,持仓时间在数十分钟或者几个小时并且当日平仓的交易模式。对于这种模式,其交易原理是利用价格在当日沿着明显的趋势方向运行,低买高卖或高买更高买来博取差价。比如波段或趋势中的单边运行。 (二)短线交易模式 它是指顺着市场的方向当日建仓、隔日或几日平仓的交易模式。其交易原理是,市场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运行方向,市场趋势的发展往往会有一个过程,即走势的惯性。持仓过程中不接受调整,一旦走势能量减弱或丧失,立即平仓。 (三)波段交易模式 它是指在支撑位买入、压力位平仓或压力位卖出、支撑位平仓的交易模式,持仓时间3-10天左右。其交易原理是,当市场打破一个盘整的密集交易区 时,将会快速运动到下一个密集交易区。比如有明显趋势方向的振荡运行或没有方向的箱体运行。在机会把握中,后者比前者难。持仓过程中可接受一到三天的小幅

各种文言文最常用的翻译方法整理

最常用的翻译方法——古文今译六字法:对译法、增删法、移位法、保留法、替换法、意译法,简括为“对、增、移、留、换、意”六字。 对译法:就是用现代汉语中对等的词去对换被译的文言词。如“野芳发而幽香”,可译为“野花开散发出清幽的香味”。 增删法:就是将文言文中的单音节变成双音节词。如“齐师伐我”,可译为“齐国的军队攻打我们”,对少数没有相当的词表示的文言虚词可以不译或删去。“夫环而攻之”中的“夫”在译文时可以删去。 移位法:对一些与现代汉语句式结构不相同的文言句子,在译文时应换成现代汉语的语序加以调整。如“何陋之有”,是“有何陋”;又如“战于长勺”,应按照“于长勺战”的语序来翻译。 保留法:凡是古今意思相同的词(国号、帝号、年号、人名、地名、官名、度量衡单位等)可照录,不必另作翻译。如“庆历四年春,滕子京谪守巴陵郡”中的“庆历四年春”“滕子京”“巴陵”可照录不译。 替换法:对少数文言词语所表示的意义,在译文时可用现代汉语中意义相当的词去替换。如“吾欲之南海”中的“吾”替换为“我”,“之”替换为“去”,全句应译为“我想要去南海”。 意译法:对少数文词不能紧扣原文逐字逐句翻译的,要能在理解句子大概意义的前提下,找出相近的含义加以表示。如“鸢飞戾天者,望峰叹心”,直译为“鸢飞到天上,看到山峰,就会平息那心”,意译为“那些追逐名利想要飞黄腾达的人,远远望见这些雄奇的山峰,就平息那些热衷于功名利禄的心。”两相比较联系上下文意义,显然意译要比直译更准确。又如“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倘直译则为“不因为外物的变化而高兴,不因为自己的得失而悲伤”显然不符合语境,此处作者采用的是互文,因此要译为“不因外物的好坏和自己的得失或喜或悲”。 二、正确解释文言实词的技巧 1、由字形、字音推求字义 由象形、会意、指示三种造字法造出的汉字,其字义均和字形有关,这些字占了汉字的绝大部分,分析其字形结构,能帮助我们准确的理解词义。 如“日”构成的汉字多于光和时间有关,据此可以推知《岳阳楼记》中“春和景明”、“日星隐曜”中的“景”和“曜”分别为“日光”和“光芒”。 由于古汉语中存有大量的同音假借现象,我们在解释词义时就不能字字拘泥于本字本义的分析。当“疑于义者,以声求之”,这就是说一个字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用本义和引申义都解释不通,不妨从字音方面去考虑。 如《三峡》“两岸连山,略无阙处”,其中的“阙”若用本义解释为“宫阙”在此显然不通,从字音考虑与“缺”通假,意思就准确了。 2、利用句子结构推断词义 句式的整齐、语意的对应是汉语一大特点,文言文中表现尤为突出,根据这一特点可以推知词义,进而准确地理解原文。 如《捕蛇者说》“殚其地之出,竭其庐之入”中“竭”的含义是“使……竭”,即“尽”的意思,那么与其对应的“殚”的含义也可为“使……殚”,即“尽”的意思。 3、利用词的构成推断词义 在文言文里,结构相同的词语或者作同一句子成分的词,往往在意义上具有相同、相近或相反的特点,利用这一特点,可以正确解释词语。 如:“优柔寡断”,“优”对“寡”,“柔”对“断”,后面的“寡断”是“少果断”,那么前面的“优柔”就应该是“多柔和”。

公民的知情权

分类号编号 公民知情权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年论文) 院系:文法系 专业:法学 班级:文法081-1 学生姓名:田蕾 学号: 200890505111 指导老师:吴淑霞(讲师) 2010年月日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摘要: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总公开第一案”的分析,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并积极构建知情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知情权、宪法权利、权利属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公众

引言 “知情权”是由美国一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到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以来,知情权被广泛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和宪法依据。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健全和完善知情权对于保障公民的自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限制政府权力、维护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当前在知情权保护及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方面的宪法立法及相关制度构建方面相对显得薄弱滞后,社会发展要求中国顺应世界潮流,制定相关知情权制度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知情权的含义和由来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知的权利”、“信息自由权”等,是指“有关主体有获知与他有关的情报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的对象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既适用于公法领域,也包括私法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知情权,如消费者对商品情况的知情权等。狭义的知情权主要是指获取官方的信息,即社会公众从政府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仅适用于公法领域。 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知情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 “知情权”包括“知悉”和“获取”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中“知悉”主要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知晓,而“获取”则是指权利人索取、查阅某种记录着信息的有形载体(文字、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光盘等),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有知道的权利。 ·(二)公民知情权的由来 “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the right to know”,是有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率先使用的。面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作风,库柏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但在此之前,有关知情权的发展更多的体现为理论上的先行。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

期货交易平稳盈利的核心理念

期货交易平稳盈利的核心理念 乘势而上,决不去猜想哪儿是顶,哪儿是底。对于是顺趁势还是顺小势买入,由你的系统软件决策,及其与此配套设施的股票止损止赢管理体系做确保。也就是趋势跟踪系统软件的“趁机控仓”标准,发展趋势产生前期,持仓逐渐增加,发展趋势完毕后期,持仓逐渐减少,一切依据资金分配标准来操纵,而不是提早预测分析 市场机遇天天赢,时刻有。学会放下与等候,只抓属于你管理体系的机遇。要是没有你管理体系内的都不可以后悔莫及,只有是让自身去更为完善自我的管理体系。 风险操纵搞好了,挣钱靠的便是盈亏比,期货交易的大学问并不深奥,难在没办法战胜自我。团队执行力和资金分配占80%,交易核心理念的恰当是否占10%,技术性定位点的通过率高矮与系统软件的劣低占10%。交易,便是在赢率和盈亏比中间找寻一个合适自身的均衡点。 期货交易千姿百态,并不是大家都能预测分析获得的。小亏很正常,干万不可以哑巴亏。 第一条:取得成功的项目投资=严苛的心理状态操纵+恰当的资金分配+扎实的技术性功底。 第二条:勤奋好学训炼、刻骨铭心理解、承受平常人不可以承受的痛楚是变成技术专业股票高手的惟一方式。此外绝对沒有第二种方式。有关训练方式,提议自小周期时间刚开始练,当你能在小周期时间上实际操作轻松,假如小周期时间的不稳定行情都折磨不死你,那么再去做大周期时间,你也就会觉得十分的轻轻松松和随手。 第三条:技术专业股票高手务必具有优良的技术专业个人素质,恰当的资金分配方式和扎实的专业技术人员功底它是技术专业参赛选手不可或缺的压根!。 资金分配在期货交易中尤为重要。可以说,看对市场行情仅仅交易取得成功的一半,要是没有科学研究的资产管理模式,通常便会和取得成功擦肩而过。要想击败市场,务必先战胜自己。赢亏乃项目投资的在所难免,要想在期市中远期赢利,务必正确对待项目投资的赢利与亏本,它是创建科学研究的资产管理模式的必要条件。在交易以前,制订详尽的交易方案,随后严格遵守你的交易方案,不应该止盈止损不必随意止盈止损,该股票止损时别再犹豫。 期货交易大神办事并不是无拘无束。 有几人可以心理状态放好呀,很多人都有贪欲,钱赚来到又吐出,期货交易中转变能操纵和把握自身,我也钦佩有这类工作能力的大神,是长期性的习惯的养成的工作能力,并不是操纵几日就可以。训练的全过程必须充足的细心,搞好5-十年的训练累积的充分准备,而不是惦记着几个星期,几个月就能学好一套稳赢不赔的技术性。 市场的聪慧、能量远超大家想像,它是大部分投资者终极者; 要聆听市场在说些什么,而不是他人在说些什么——所有人; 要聆听市场在说些什么,而不是你一直在期待哪些;

法理学复习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B )。 A 统治阶级的意志 B 社会物资生活条件 C 生产力 D 阶级斗争状况 2、以“他人的行为”作为作用对象的法的 ( B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教育作用 D 预测作用 3、下列不属于法产生的共同规律的表述是( C )。 A 、由个别性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B 、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 C 、由公法为主发展成为公法、私法并重 D 、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合为一体到逐渐分化 4、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可将其划分为: ( C ) A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B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C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D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5、 下列属于智力成果这类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 ) A 商标 B 厂房 C 隐私 D 公交车承载乘客 6、 下列关于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D ) A 自由是法所体现或促进和实现的价值之一 B 法是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的重要的社会条件 C 法既要保护和实现自由,又要对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 D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 7、 下列不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为: ( C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镇人民政府 D 省人大常委会 8、 按照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法律规范可以分为: ( A ) A 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B 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D 调整性规范和保 护性规范 9、 下列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的是: ( B ) A 公正 B 保护 C 自由 D 效益 10、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 ( D ) A 普通权利 B 救济权 C 相对权利 D 基本权利 11、 下列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是( A )。 A 、十个全国人大代表 B 、中央军委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12、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 B )。 A 、权力机关的干涉 B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 、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D 、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3、 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 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叫给了叶某。 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 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 黄 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 B ) A 、法的适用 B 、法的遵守 C 、法的执行 D 、法的解释 14、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司法部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解释属于( A ) A 、行政解释 B 、立法解释 C 、司法解释 D 、非正式解释 15、 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C )。 A 、国家审判机关 B 、国家监察机关 C 、国家检察机关 D 、国家权力机关 二、多项选择 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 ABCD )。 A 有法可依 B 有法必依 C 执法必严 D 违法必纠 法理学复习题

期货买卖原理

买进一定敲定价格的看涨期权,在支付一笔很少权利金后,便可享有买入相关期货的权利。一旦价格果真上涨,便履行看涨期权,以低价获得期货多头,然后按上涨的价格水平高价卖出相关期货合约,获得差价利润,在弥补支付的权利金后还有盈利。如果价格不但没有上涨,反而下跌,则可放弃或低价让看涨期权,其最大损失为权利金。看涨期权的买方之所以买入看涨期权,是因为通过对相关期货市场价格变动的分析,认定相关期货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他买入看涨期权,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一旦市场价格果真大幅度上涨,那么,他将会因低价买进期货而获取较大的利润,大于他买入期权所付的权利金数额,最终获利,他也可以在市场以更高的权利金价格卖出该期权合约,从而对冲获利。如果看涨期权买方对相关期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判断不准确,一方面,如果市场价格只有小幅度上涨,买方可履约或对冲,获取一点利润,弥补权利金支出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市场价格下跌,买方则不履约,其最大损失是支付的权利金数额。 发展历史 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交易者在频繁的远期合同交易中发现:由于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合同本身就具有价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来获利,而不必等到实物交割时再获利。为适应这种业务的发展,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期货交易是投资者交纳5%-10%的保证金后,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各种商品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方式获取赢利。现货企业也可以利用期货做套期保值,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期货交易者一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另外,买卖合约后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可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反向的交易行为(对冲或平仓)来解除。 操作方式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相关特点 1.以小博大。期货交易只需交纳5-10%的履约保证金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由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使之具有“以小博大” 的特点,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宗的买卖,节省大量的流动资金。 2.双向交易。期货市场中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投资方式灵活。

法理翻译常用词汇-1.

按照法律规定according to law 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力:be entitled to rights in proportion to his proper share of the credit 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assume obligations in proportion to his proper share of the debt 案例教学法case system 案例汇编case book; case report; law report 柏拉图Plato 被视为be deemed as 被宣布为非法be outlawed; be declared illegal 比较法comparative law 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比较法学派school of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比较法制史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 比较分析法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比较刑法comparative penal law 比较刑法学comparative penal jurisprudence 必然因果关系positive causal relationship 边缘法学borderline jurisprudence 变通办法adaptation; accommodation 补充规定supplementary provision 补救办法remedial measures 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real property is situated; lex loci rei immobilisci 不可分割的权利impartible right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不可侵犯性inviolability 不可让与性inalienability 不履行法律义务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 不要式行为informal act 不要因的法律行为non-causal juristic act 不因实效而丧失的权利imprescriptible right 不作为abstain from an act; act of omission 部门法department law 部门规章regulation

期货交易的理念和方法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c3145705.html, 期货交易的理念和方法 1、成功的期货投资者的必备素质 (1)正确的投资理念——顺势与止损 (2)稳定有效的交易方法 (3)良好的交易习惯 (4)以上三条素质的获得需要经历长期刻苦的学习 2、成功的期货投资者的特点 期货是与普通投资不同的风险交易领域,因此这个市场上的成功者也必然具备与其它行业成功人士不同的特点: (1)成功的期货投资者通常受过良好的教育,但是学历与赢利不成正比例;

(2)遇到过重大挫折而不气馁; (3)不贪钱; (4)热爱投资事业; (5)性格坚强且爱独立思考。 反之,喜欢合群扎堆、遇事没有主见,做错交易喜欢推卸责任的人;看重面子的人;太想钱的人;怕孤独的人都不大可能在期货投资上成功。 从交易方法上看,成功的期货投资者有两种类型: (1)第一种是拥有自己设计的经过长时间模拟和实战考验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系统的投资者。他们拥有自己的的交易系统,并且能把握系统的成功率和死穴,赚钱时是系统意料中的事,亏钱时认识到这是系统中的死穴,在20%的失败概率下该亏钱的就亏,心里很舒服,没有压力,因为知道自己设计的系统每次发出的信号有80%的成功率。 (2)第二种就是“半桶水”的期货投资者。“半桶水”是指自

知自己的水平有限,不可能像第一种成功的期货投资者的建立自己的交易系统,但却敢于根据别人验证过的、成功的交易系统,一丝不苟、前后一致的跟着做,像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格兰威尔移动平均线八大法则”,因此能保证相当的成功率。 3、期货行情的分析方法 能否正确地分析和预测期货价格的变化趋势,是期货交易成败的关键。因此,每一个期货交易者都必须十分重视期货价格变化趋势的分析和预测。分析和预测期货价格走势的方法很多,但基本上可划分为基本因素分析法和技术分析法两种。 (1)基本面分析方法 基本面分析法是通过分析期货商品的求购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来预测期货价格变化趋势的方法。 商品价格的波动主要是受市场求购和需求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即任何减少供应或增加消费的因素,将导致价格上涨;反之,任何增加供应或减少商品消费的因素,将导致库存增加、价格下跌。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一些非求购因素也对期货价格的变化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就使得投资市场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预料。影响价格变

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摘要: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教学方法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合理、适合的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为此,法理学教学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 行军打仗,讲究战略战术;救死扶伤,讲究对症下药;教书育人,讲究教学方法。方法得当,事半功倍;反之,就事倍功半,甚至误人子弟。洛克曾说过,任何东西都不能像良好的方法那样,给学生指明道路,帮助他前进。有些教师,尽管学术水平一般,但他(她)所上的课生动有趣,学生喜爱,这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他们对教学方法的研究;相反,也有部分教师,尽管学术水平出类拔萃,但上的课索然寡味,学生不喜欢,这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他们根本不懂教学方法。教育家与教书匠的区别恐怕就在于懂不懂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所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千差万别,多种多样,如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访问教学法、脑力激荡教学法等。它们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它们有优点,也有缺点,世界上根本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就像世界上根本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样。正因为如此,所有教学方法都要不断检点自己,审视对方,取长补短,共同服务于教学目的。

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才是合理的、适合的?战略战术,讲究知己知彼;吃饭裁衣,讲究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同样,教学方法,讲究因材施教。也就是说,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教学方法,有的放矢;反之,就是无的放矢。 任何一门学科包含丰富的内容(如编、章、节),教学对象的学习兴趣和基础又千差万别。按照内容不同、对象不同,教学方法就迥异的原理,任何一门学科最佳教学方法就不可能简单划一,而应该丰富多彩,多种多样。形象地说,多种教学方法交织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法理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体系的龙头和基础,在“中国法学中处于领头羊地位”。①然而,在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里却出现一种“怪现象”:“上法理课不睡觉,那才是奇迹”。②原因何在?理论界几乎异口同声:都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不少学者撰文历数其“罪状”,似乎它很差;也有学者提出用其它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等)来替代,使它从课堂上消失。果真如此?笔者不敢苟同。客观地说,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确有缺点:教师以一定的教材和教案为蓝本,在讲台上不辞劳苦地讲述;学生们却在台下“洗耳恭听”,被动接受,机械记忆,几乎没什么反馈。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它制约了学生的思维,影响了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谈到怎样学习时,就一再痛斥“死记硬背”书本,脱离实际的学习方式,认为这样只能培养“书呆子”。换个角度,列宁实际上是在批评传统的讲授教学法。

期货交易机制

期货交易制度 1、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2、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日常交易中实行的保证金比率以期货公司公布标准为准。期货公司实行的保证金比率一般在交易所规定基础上加3-5%如:中金所股指期货保证金比率12%,期货公司可以实行15%-17%。 3、保证金在交易中的实际应用:客户在买卖某一期货合约时,无需支付全额资金,而是按照保证金比率被冻结一部分资金,通常情况下保证金比率为10%左右。利用保证金杠杆作用原理,在放大资金使用比率的同时,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 4、具体案例如下: 王先生看涨黄金1112,在301元/克开仓买入一手黄金期货合约(一手1000克),保证金比率为13%,手续费30元/手。被冻结保证金为:301*1000*13%=39130元。就是说,王先生用39130元买入了价值301000元的一手黄金期货合约。资金放大7.7倍。 ①、在连续上涨行情后,王先生决定以315元/克获利平仓了结。 ②、平仓盈亏为(315-301)*1000=14000元。 ③、扣除开仓和平仓支付的手续费30*2=60元。 ④、最终盈利为13940元。 ⑤、盈利率为:13940/ 39130*100%=35.62% 5、保证金的调整: 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临近交割期时; 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度达到一定水平时; 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6、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 7、①、当日无负债结算结果客户可以在交易软件中自行查询结算单中显示。 ②、所有未平仓合约将以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盈亏。 ③、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则需要追加保证金。 ④、当交易发生盈利,盈利金额将被划入保证金账户。 8、风险系数=权益/保证金,可用金=权益-保证金<0,风险系数<1 有风险,风险系数≥1 没有风险 200万资金买入沪铜1107,开仓价66258元/吨,总共做了6手。持仓保证金= 66258 *5*6*10%=198774元。可用金= 20万-198774=1226元。 当价格下跌到66100元/吨 亏损为(66100 - 66258)*5*6= - 4740元 权益=20万-4740=195260 占用保证金=66100*5*6*10%=198300 可用金=195260-198300= - 3040元<0

英语翻译——法理作业

1、jurisprudence: an overview The word jurisprudence derives from the Latin term juris prudentia, which means "the study, knowledge, or science of law."In the United States jurisprudence commonly means the philosophy of law. Legal philosophy has many aspects, but four of them are the most common. The first and the most prevalent form of jurisprudence seeks to analyze, explain, classify, and criticize entire bodies of law. Law school textbooks and legal encyclopedias represent this type of scholarship.The second type of jurisprudence compares and contrasts law with other fields of knowledge such as literature, economics, religion, and the social sciences.The third type of jurisprudence seeks to reveal the historical, moral, and cultural basis of a particular legal concept. The fourth body of jurisprudence focuses on finding the answer to such abstract questions as What is law? How do judges (properly) decide cases? Apart from different types of jurisprudence, different schools of jurisprudence exist. Formalism, or conceptualism, treats law like math or science. Formalists believe that a judge identifies the relevant legal principles, applies them to the facts of a case, and logically deduces a rule that will govern the outcome of the dispute.In contrast, proponents of legal realism believe that most cases before courts present hard questions that judges must resolve by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nd ultimately drawing an arbitrary line on one side of the dispute.This line, realists maintain, is drawn according to th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psychological inclinations of the judge. Some legal realists even believe that a judge is able to shape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based on personal biases. Apart from the realist-formalist dichotomy, there is the classic debate over the appropriate sources of law between positivist and natural law schools of thought. Positivists argue that there is no connec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and the only sources of law are rules that have been expressly enacted by a governmental entity or court of law.Naturalists, or proponents of natural law, insist that the rules enacted by government are not the only sources of law. They argue that moral philosophy, religion, human reason and individual conscience are also integrate parts of the law. There are no bright lines between different schools of jurisprudence. The legal philosophy of a particular legal scholar may consist of a combination of strains from many schools of legal thought. Some scholars think that it is more appropriate to think about jurisprudence as a continuum. The above mentioned schools of legal thoughts are only part of a diverse jurisprudential pic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Other prominent schools of legal thought exist. Critical legal studies, feminist jurisprudence, law and economics, utilitarianism, and legal pragmatism are but a few of them. 2、Definition of law (西方人关于法的定义) Law is one of the most basic of all social institutions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in a speech to the Suffolk Bar Association in 1885 observed “This abstract called the Law ,wherein ,as in a magic mirror ,we see reflected not only our own lives ,but the lives of all men that have been !”Kermit Hall ,a legal historian ,expands on Holmes’s explanation with this observation : Law is ,after all ,a human institution ;its history is a tale of human choices .Its abstract rules deal with the most central of human issues ;the preservation of life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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