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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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监事会: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6日17:24 来源:《董事会》杂志【字体:大中小】栏目:封面文章

监事会制度建立十年来,对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范腐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巨大成绩

外派监事会: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文/刘长琨

改革开放伊始,国有企业改革就被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三十年来,国企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一个令人瞩目的亮点,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重新确定了国家与国企的关系,创立了一种新型的从出资人角度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外派监事会制度。

科学确立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所谓外派监事会制度,就是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驻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其目的是适应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改进、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探索一种新的、科学有效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形式。最终目的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国家对企业干预过多,管得太死,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效益与活力,所以,国企改革是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起步的。至1998年,国企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两权分离等步骤,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传统体制长期影响而形成的诸多历史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积久形成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明显和更加尖锐地暴露出来。另外,由于改革的不同步、不配套,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形成了一些制约企业发展、影响企业健康运营的新问题。有些企业领导在扩大经营自主权过程中滥用了手中的权力,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内部管理混乱以至失控、违规经营、财会信息造假失真等诸多问题,违法违纪案件亦时有发生,有些问题相当严重,令人怵目惊心。这些问题的一个共同结果是严重损害了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在深化改革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的同时,如何改进和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监管,以保证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如何确立一种科学的、新型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的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适应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而创立的。

1998年,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成立了稽察特派员总署,从经济与工业管理部门选调了一批副部级干部担任稽查特派员,每人配备四至五名助理,组成一个稽查小组,

派入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督检查其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这便是当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前身。

2000年6月,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稽察特派员制度过渡转化为监事会制度。稽察特派员转任监事会主席,助理转任专职监事。一组人马(一名监事会主席,四名专职监事)同时担当三至四家企业的监事会,负责对三至四家企业进行监督,每年要分别写出每家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当时,一共有60个这样的监事会小组,分别担当180多家中央企业的监事会。

外派监事会是一项制度创新

外派监事会是一项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 一是独立性。专职监事都是外派的,其身份是国家公务员,与企业没有任何人事与经济上的关联,较彻底地实现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这就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从而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

● 二是权威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主席都是中央任命的国家副部级干部,专职监事主要由司、处级国家公务员组成。这种高规格的委派与人员配置,使监事会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 三是监事会的监督与过去国家对企业的监管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实际上是在直接经营,这是一种违背管理科学、违背规律的做法。外派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代表国家从出资人角度对所投资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所有者的合法权力,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原则的行为。

● 四是外派监事会也不同于外国的企业监督机制,既不同于日德模式的监事会制度,也不同于英美模式的独立董事制度。这两种制度实质上都没能彻底解决经营职能与监督职能分离的问题。

● 五是赋予了监事会考察评议企业高管并提出任免建议的职能。这一点不仅对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权威性、保证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增强干部管理的透明度、深化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审核财务报告、查账和翻阅会计凭证等一系列专业手段对干部做出的评价,无疑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外派监事会制度建设促进了社会观念的进步

监事会制度建立十年来,对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范腐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巨大成绩。除此之外,监事会建设还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监事会制度建立之初,很多企业领导不理解甚至产生了抵触情绪。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这样一种观念: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很多人错误地理解了这一用人思想,认为你既然让我领导管理一个企业,就应当充分信任我,派人监督我就是对我的不信任。监事会工作的实践,使这些同志逐步改变了观念,认识了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监督是现代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没有监督就没有现代管理与

科学管理。监督又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现代社会里,人人都要在监督下生活和工作,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权力,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组织与个人。能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监督,是检验一个人有没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现代社会意识的试金石。这种对监督的认识的转变,是社会观念的一大进步,不仅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社会进步也具有重要意义。

外派监事会制度与公司治理

外派监事会不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内,是企业体制之外的一种机制,却对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事实启示我们:公司治理是需要外部条件的,是与外部环境密切关联的。如果外部条件不具备,外部大环境有缺欠,即使形式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确立,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所以,改进、加强、完善公司治理,不能只着眼于企业内部,不能只在完善企业内部机制上做文章。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往往发现:发生在企业的有些问题包括企业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原因不在企业内部却在外部,有更高层和更深层的原因。完善公司治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难以奏效的,必须要有宏观思维,要有系统观念,从整体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局部性、微观性的问题,有时候需要从宏观体制上寻找原因。

公司治理是一个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不可能有一个止于至善、完美无缺、固定不变的标准模式。我们在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万万不可不顾中国国情生搬硬套外国模式;另一方面,也不能把“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当成因循守旧、文过饰非的挡箭牌和遮羞布。我认为,我们国家在国企改革中,这两种情况都存在,应当引起重视。

至于我国目前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设,是否存在制度重叠和职能交叉与矛盾的问题,我认为问题的症结似乎还不在于此,问题在于我们对外国的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本质涵意与特征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好多只是学了人家的皮毛,搞了形式主义。外国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内的制度设计,经实践证明都有效同时也都存在缺欠。我们现在所要考虑的,不是采用哪一个、舍弃哪一个的问题,而是怎样博采众家所长,结合中国国情,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很尖端的课题。

外派监事会尚需改进与完善

外派监事会制度是一个尚在探索中的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应当研究的问题是:

首先,派驻范围问题。外派监事会当初主要是针对出资人单一的国有独资企业设计的,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以后,特别是有些企业变为上市公司后,由国家单方派驻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其合规性与合理性需要研究。

其次,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过程监督)问题。2007年之前,外派监事会一直是一种事后监督,即针对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检查,核实其资产与损益的真实性,并对其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做出评价。这种事后监督的好处是,能

够对企业一个时段的经营业绩与管理水平做出较为系统全面的反映,对问题的把握上,也容易做到更加准确,更加客观公正,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监事会干预参与企业经营。

但这种事后监督有人认为时效性差,发现问题的时候生米已成熟饭,损失已经形成。因此,2007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赋予了监事会当期监督的职责,提高了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时效性。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监事会人员没有增加和监督的企业数量没有减少的情况下,监事会同时完成事后监督和当期(过程)监督双重任务,能否保证监督质量?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监督,其工作重点与工作方法都有所不同。当期监督要求监事会人员常驻企业,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动态。四五个人的监事会,同时监督三四家企业,又要对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系统检查,又要随时掌握企业当期动态并予以及时反映,任务似乎过重了一点,难免会顾此失彼。

其实,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其监督效果有不同的衡量判定标准与方法,是不宜简单进行时效性比较的,事后监督的系统性、全面性与深刻性,是当期监督所不具备的,其对企业的警示、匡正与推动作用,往往也是当期监督所难以比拟的。所以,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相结合的做法似乎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进行必要的改进。在这个问题上,法国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的做法可以参考借鉴。法国向国有企业派驻国家督察员,常驻企业,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企业年终财务报告完成的时候,督察员也同时完成了全面反映企业情况的年度督察报告。这是一种过程监督或叫做当期监督,既随时了解反映企业情况,又对企业经营管理做全面系统描述,与企业的财务年报同步完成。

另外,监督成本问题,监事会的职责界定与权责对应问题,监督成果的运用问题,以及监事会名称问题(监事会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专用名词,这种外派机制叫监事会似乎不合常规,容易引起误解)都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实践证明,这种外派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派驻范围、工作方式以及名称也许会变化),因为它有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中国国情。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 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 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 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 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 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 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第九条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 情况。 第十条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 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 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 障。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 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 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作用与方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c35631.html,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作用与方法 作者:张培 来源:《财讯》2019年第35期 摘; 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伴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如何保证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简述了监事会监督的作用和监督检查的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作用;方法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概述 (1)监事会概念。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2)监事会设立的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代表股东会行使监督职能。 (3)国有企业监事会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出资人及股东方为国家,因此为维护国家利益及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企业中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小的设1-2名监事。监事会在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等方面有重大意义。 二、监事会监督的作用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主要通过监督财务决策、资金使用、利润分配及子公司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来实现监督职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存在以下几方面作用: 第一,保护国家利益,防止董事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独断专行。近年来,随着国有制企业混改的进行个别私人股东通过操纵董事会,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国有资产及国家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

监事会会议规则

监事会会议规则 为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一、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1、本公司监事会由三位成员组成。 2、监事人选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3、监事会可聘请社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会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出任 外部监事。依照《公司法》,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5、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二、监事的资格规定 1、监事人选必备条件: (1)能够维护公司权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3)谙熟企业财务和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批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4、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三、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监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监事有向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4、为了查询或调查监事会的专项工作,监事有权调阅公司的档案、文件或约见 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5、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6、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本规则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违法报酬。 7、监事不得开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8、监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9、监事有义务向监事会和公司声明其与董事会和董事、经理以及公司之间的利 益关系,以及除担任本公司职务以外的其他公司职务或社会任职。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事务,有效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不应过多地担任其他公司的监事或董事职务,监事在就职前应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向监事会和董事会作出声明; 10、监事因未尽法定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11、监事违反本规则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12、监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 应当进行赔偿。 四、监事会召集人 1、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选举产生或解聘。 2、监事会召集人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3、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如下:

XX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主席和外派专职监事履职清单 (2)

XX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主席和外派专职监事履职清单 (规定部分) 名称内容范围 事中监督专项 检查 1、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制度执 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主席和专职监事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3、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事中专项检查 事后监督专项 督查 1、对巡视和审计报告发现问题企业整改方案 落实结果进行督查 2、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经营目标完成 情况的专项检查 3、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事后专项检查 专报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报的重要事项重要情况 重大风险等情况 主席专报 (书面或口头) 工作报告1、监事会年度监督评价报告 监事会报告2、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 会议报告监事会会议会前备案、会后报告 工作交流1、与区外国资委、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交流主席和专职监事参

2、主席(专职监事)季度工作例会(区国资委董监事中心组织,区国资委相关领导参加);主席年度述职会议(区国资委董监事中心组织,区组织部分管领导、区国资委相关领导参加) 加 专项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委交办的专项任务主席或专职监事参加 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企业 相关 会议 1、党委会、党政班子会议主席和专职监事参 加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董事会 主席和专职监事列 席 4、行政类会议按需列席 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议 主席或专职监事参 加 6、企业内部监督部门联席会议 与履 职相 关的 其他 会议 1、区委区政府召开相关会议 2、区委组织部对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会 3、区审计局对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会 议 4、区国资委召开相关会议 主席和监事履区国 资委 提供 1、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主席和专职监 事注:国资委提 供材料由董监事中 2、区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3、企业综合考核结果 4、区国资委有关批复及有关报告

6业主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业主监事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社区、业主代表推举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产生的监督机构,由监事若干名(3至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一人担任召集人、一人担任副召集人。 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并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监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自我管理依法、有序、良好的进行。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 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的成员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居住在小区的业主的直系亲属,租住在小区满三年的租赁户。业主监事会的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推选,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产生,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 4、有相关的知识、技能或经验; 6、有工作时间。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会监事: 1、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3、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4、拒交物业服务资金的; 5、拒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6、与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害冲突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业主监事会职责 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备案; 2、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以简报形式向业主大会汇报日常工作;

华夏银行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监事会]华夏银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为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 监事会职责的规定,监督全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行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监事会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以监事会组 织监事进行检查的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也可以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协助检查。 第四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牵头组织和领 导。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财务活动; (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章,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三)董事会确立稳健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的情况; (四)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 (五)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董事的选聘程序;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八)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九)本行经营管理过程的专项检查,如资产质量、利润的真实性、大额投 资审批、呆坏帐核销、重大案件、关联交易等; (十)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专项调查或检查活动。 其中,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 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 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

监事会章程

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

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七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第四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监事会的性质和构成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机构。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第十五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如何完善监事会制度

如何完善监事会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审机构设置,在隶属关系上一般有3种模式:(1)隶属于管理层,由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公司办管理;(2)隶属于决策层,由董事会或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管理;(3)隶属于监督层,由监事会管理。 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监督层好比“裁判”,运动员、教练、裁判各司其责、相得益彰。我国《公司法》分别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第52—54条)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24—128条)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上述规定过于宽泛,只给了监事会“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做”,无制裁条款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其作用。此外,监事大多是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就得不到正常发挥,,有时监事会还不得不听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因为有些监事本身就是董事长的下属。缺乏应有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以致“监”与“不监”一个样,“监好”与“监坏”一个样,更何况有些公司高管层本身就不希望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认为是养一批与自己作对的“经济警察”。 当前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 1、强化职权。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长期以来一直设在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平级。但笔者认为,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使监督权,层次相对较高,应该单纯地赋予其监督职能,至于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则应该让渡给监事会,以免权力交叉,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因此,应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一些职权,如扩大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赋予监事会通知纠正权、处理处罚权、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以及建议任免和奖惩董事权等。 2、设立独立监事。兼职的、点缀性的“明星”独立监事虽然能为监事会添光加彩,但却不能为监事会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故在选任时,一定要慎重,可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相关监管部门委派,但不能由董事会任命。为了监事会能够实行有效的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为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独立监事不能与董事、经理有任何“关系”,其人格、利益、独立性以及工作时间要有保证。 3、严格挑选一些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人进入监事会,以保证其监督动机。监事会成员的人数应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来决定,专职监事人数应多于兼职监事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

监事会工作方案(精品投稿)

监事会工作方案(精品投稿) 监事会工作方案(精品多篇) 监事会工作方案 1 1 一、监事会工作目标监事会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对公司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股东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监事会的工作原则监事会成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办事公正、实事求是三、工作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运营等情况;(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六)对企业投融资、产权转让、

对外担保、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重大法律诉讼等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四、工作思路 1、成立监事会工作服务组,协助监事会主席开展各项工作。建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财务、投资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实现监事会工作横向和纵向双到位。 2、深入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制定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的具体工作方案,努力构筑上下贯通的监事会工作网络,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提供了有效载体。要求企业普遍设立联系点,从而形成快速有效的职工民意信息反馈渠道。积极收集汇总梳理并反馈意见,分层次进行反馈,针对性地抓落实; 3、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创新监事会工作新思路为切实履行好监事会监督职能,通过建立工作制度,整合监督资源,建言献策,以此来推进和规范监事会工作。 1)建立工作制度,提升工作质量,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研究解决监事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谋划安排来年工作。二是每半年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工作汇报,督导工作进度,提出指导意见,保证高质量完成任务。三是 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学习有关监事会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四是通过不定期组织现场观摩和经验介绍等活动,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组成与职能作用

监事会组成与职能作用 一、职能及设置: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 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 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 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 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进行全面的监督,包括调查和审查公司的业务状况,检查各种财务情况,并向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供报告,对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实行监督,并对领导干部 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公司的计划、决策及其实施进行监督等。 二、设立目的: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 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 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三、组成: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 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 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四、职权范围: 第一,可随时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 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二,必要时,可根据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

第三,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对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 五、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职权: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外派监事会如何做好监督工作

摘要:国务院国资委、各省市地方国资委普遍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主要按照《监事会工作条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本人从事外派专职监事工作近八年,对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梳理了实践工作中总结的一些经验和体会,与大家分享与交流。 关键词:外派监事会;监督工作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一、坚持学习,不断加强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 外派监事会作为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承载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神圣使命,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尤其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牢记使命,不断强化责任意识 监事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始终坚持原则,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尽心尽责地履行职责;始终把维护国有资产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放在工作第一位,并贯彻落实到监督检查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找准职责定位,工作务真求实 有效的监督能对权力形成制衡,监事会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有效监督,能避免和防范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不公允交易。在工作实践中,要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定位,维护国有资产利益,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紧盯不放,持续关注企业处理问题和风险的动态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向企业提出监督意见。务求做到能发现问题、报告问题,还要督促企业解决问题。 (三)坚持学习,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提高履职水平 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通过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开拓视野,激发思路,更新知识结构。广泛阅读财经杂志和报纸,浏览财经网站,了解国际、国内经济动向。掌握所监管企业的行业知识和特点,强化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履职能力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下的新要求,履职水平能不断上新台阶。 (四)深入思考,不断提高分析判断能力 监事会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消化庞大的信息量,还要从中发现问题和风险点,这需要经历一个辛苦的过程和正确的职业判断。一般要先尽可能搜集文本信息和恰当访谈,全面掌握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剖析、分辨、观察和研究,经过理性思维的梳理和深入思考后,再进行归纳、总结、提炼,最后形成简单明了的核心观点。通过这种方法不断实践,可有效提高分析判断能力和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本领。 二、准确把握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成效 监事会要牢牢把握正确的监督方向和监督重点,切实加强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当期监督。用心做事,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监督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对出资人、监管企业和自己负责。 (一)做好计划,力求工作有条不紊 监事会面对的国有企业往往资产庞大,涉及行业多,业务复杂。面对千头万绪的监督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工作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首先,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重点;其次,在开展调研、专项检查时,要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目标、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参与人员等,使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善于沟通协调,提高监督效率 良好的沟通不仅能够及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信息,保证正确的监督方向,有利于监督关口前移,而且能够为专项检查确定重点范围和领域。日常工作中,监事会要主动

监事会管理制度知识讲解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如不予纠正,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经出席监事会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重新审议权; (六)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自然人股东推荐的监事1名作为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共同推荐监事2人作为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监事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监事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经2019年3月15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18年度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促进监事会正确规范监督履职,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权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监事会有权不受限制地监督检查公司所有管理文件、业务资料、会计信息,有权监督检查董事会、经营层及其成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以及所有员工的履职全过程,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预、阻扰。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知情权: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以及监事会认为重要的如“三重一大”事项类的业务专题会,掌握和监督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决策的全过程。 (二)检查权:有权对包括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等事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要求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三)调查权:监事会认为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财务管理异样、内控管理混乱、风险管理薄弱时,可组织监事会成员及其他力量进行专项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业调查。 (四)监督权:有权对董事、高管层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当监督对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监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高管人员的,监事会有权建议予以罢免。监事会对董事、高管层进行履职评价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独立报告权。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有权独立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督检查重点 第三条财务检查:突出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和重要财务决策执行检查,突出外部审计机构聘用、解聘、续聘的合规性监督。重点是以下但不限于以下: (一)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等情况; (四)成本费用控制特别是敏感费用控制情况; (五)重大财务政策调整情况; (六)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关联交易情况; (九)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十)外聘审计机构条款和酬金公允性及独立性和有效性情况; (十一)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履职检查:突出董事、高管人员履行公司职务行为监督检查,重点是以下但不限于以下:

公司监事会成员如何构成

一、公司监事会成员如何构成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监事的任期最长不许超过三年,但可连选连任。监事必须是自然人,不能由法人担任。 监事所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 1、对公司负有监督的责任,如因不尽职而造成公司受损失者,对公司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三者负责,监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如违反法令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对他人应同公司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监事会的结构 1、监事会的人数 关于监事会的人数,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无强制限制,多由公司章程予以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多规定为3人以上,具体人数一般视公司的股本规模、职工人数而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法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组成监事会,只设立l至2名监事。 2、监事会的成员结构

过去,监事会成员一般是在有行为能力的股东中选任。进入20世纪后半叶,为了体现一定的职工利益和民主管理,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其监事会成员中除有股东代表外,还应有一定比例的雇员或工会代表。如德国首创的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的“职工参与制”(又称“共决制”)对欧洲许多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现在欧洲不少国家如法国、荷兰、奥地利等都通过立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一般为1/3)的职工代表。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及选任也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对职工监事的比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此外,监事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三、什么是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对董事、经理等人员违反法律、章程的行为予以指正。 为更好的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赋予其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是合理的。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临时大会。但是如果董事会不为召集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监事会的设立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XX关于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意见

XX关于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现就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外派监事会监督职责 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外派监事会必须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坚持股东至上、过程监督、及时性、有效性的原则,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外派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外派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监督检查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行为,评价其工作业

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承担市政府、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加强外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市国资委管理。外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外派监事会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副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4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三、规范外派监事会成员选拔任用 (一)外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调,由市政府任命。 外派监事会主席按正县(处)级配备、副主席按副县(处)级配备,为专职。 从事业单位、企业产生的外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需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并办理公务员调任手续。 (二)专职监事从事业单位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调,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聘任委派。

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的职责

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的职责第四章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责(01办) 一、内部控制监督是监事会内生职责之一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责概述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向国务院报告~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外派监事会制度可描述为“一、二、三、四、五”工程。一项制度:就是政府派出的监事会制度~其特点是中央企业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是建立在《公司法》等法律基础上的高层次外部监督~是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手段。二条规定:即强化政府对企业监督~放手让企业自主经营~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外部环境。三个需要:即向国企派出监事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政企分开的现实需要。四项职责:即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会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种工作方式:即听取企业负责人 关于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会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

监事会职责是什么

监事会职责是什么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级,在公司中起到监督作用的监察机关。监事会的成员就是公司任命的所有监视,监事会的存在很有效的减少了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他是一个公司必不可少的机构。今天,就来给您讲讲监事会和监事会职责。 一、监事会 (一)概念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

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目的是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主要特征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二、监事会职责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监事会职责是监督和审查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包括公司的高层领导层,防止他们滥用职权,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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