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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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2012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关联关系表(表一)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购销表(表三)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务表(表四)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无形资产表(表五)

固定资产表(表六)

融通资金表(表七)

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续上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填报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

二、本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

三、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

五、“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二、“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三、“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四、“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各表间勾稽关系如下: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3购销表第1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3购销表第4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3购销表第7项。

2.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3购销表第8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3购销表第11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3购销表第14项。

3.劳务收入第1列=表4劳务表第1项;

劳务收入第4列=表4劳务表第4项;

劳务收入第7列=表4劳务表第7项。

4.劳务支出第1列=表4劳务表第8项;

劳务支出第4列=表4劳务表第11项;

劳务支出第7列=表4劳务表第14项。

5.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7.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8.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9.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7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7列。

10.其他是指除上述列举业务类型以外的业务发生金额。

二、“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三、“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方框内打√。

四、“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购销表(表三):

一、“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二、“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三、“来料加工”:填报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四、“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五、“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劳务表(表四):

一、“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二、“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三、“国家(地区)”:填写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四、“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融通资金表(表七):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二、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三、“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四、“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

五、“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六、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一、本表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的,应分别填报。其中,“对人民币汇率”填报年度12月31日的记帐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三、“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和“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和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一、“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二、“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填报“是”或“否”。

三、“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填报该项支付金额所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金额,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的,填报“不适用”。

四、“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五、“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六、“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七、“特许权使用费”:填报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八、“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项。

九、“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

十、“设计费”:填报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十一、“咨询费”:填报接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十三、“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四、“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十五、“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十六、“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十七、“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书、产品检测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八、“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九、“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二十、“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对于主要的项目应在下面的栏目中列明具体名称。

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银行股份("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银行股份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盐业集团和新港高科技股份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本行对关联方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定稿版

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 税问题的探析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关于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 目前,出现个别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规定,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低于企业平均销售价格的,行使自有裁量权,调整纳税人销售价格,补证增值税。《税收征管法》俨然成为了各地税务机关争夺税源的法律武器,对纳税人权益构成了巨大伤害。 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作为程序法,其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调整的规定,是对税务机关如何调整纳税人关联交易业务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而不是对纳税人应负的具体纳税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纳税人应负什么样的纳税义务,负多少纳税义务,应依据税收实体税法处理,也就是说,实体法律规范规定可以进行调整的,才能进行税务调整,至于如何调整以及调整的程序问题,主要依据征管法的规定。 目前,没有关于增值税关联交易调整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没有单行的例外性政策规定。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因销售行为产生的应纳增值税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而且现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和凭抵扣凭证扣税制度,即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某一纳税主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链条作用,在单一税制的条件下,除非有增值税的减免优惠,否则,不可能产生总体增值税的少缴,只可能产生增值税的区域转移。如果随意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增值税,不但破坏现行增值税制度,打破增值税的链条作用,也抹杀了增值税的价外税作用,凭抵扣凭证的购进扣税法也就没有意义了。

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中银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关联交易)2018年5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与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的规定,现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法再北分”)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8年我司独立董事王真女士任法国再保险集团独立董事,法国再保险集团及旗下分、子公司成为我司关联方。法再北分自2010年起参与我公司DMTM业务分保安排。2010年法再北分首次与我司签署DMTM成数分出合约,每年1月1日续转。2018年,我司与法再北分继续履行DMTM成数分出合约,预估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2018年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018年DMTM成数分出合约,合约分出险种为中银意外安心保障计划,合约结构为成数分保,分出比例为50%。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0.75亿元人民币。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至2018年底,该合同项下预估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将超过1.42亿元人民币。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法人名称: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企业类型:分公司。 (三)经营范围:一、人寿再保险业务:(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二)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三)国际再保险业务。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二)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三)国际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四)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我司独立董事王真女士同时担任法国再保险集团独立董事。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28006683。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2018年DMTM成数分出合约,合同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约分出险种为中银意外安心保障计划,合约结构为成数分保,分出比例为50%。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0.75亿元人民币。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至2018年底,该合同项下预估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将超过1.42亿元人民币,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DMTM产品的定价以及营销模式为我司合作咨询服务商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我司业务特点独创,其中分保手续费率根据直保成本、赔付率、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等进行测算。该合约项下交易条件符合公允性。 四、董事会决议 我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2018年与法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题及解决方案

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 题及解决方案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转载]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题及解决方案一、关联交易存在的十一种主要形式 (一)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1.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占当期营业成本的6%左右,其中2008年至2010年由开山控股代缴水电费金额分别为1,498万元、1,787万元、3,785万元,占当期关联采购金额的50%左右。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

出口进口螺杆主机。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案例】巨龙管业货物承运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X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配套执行。 2适用范围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3.2《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 4释义 4.1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分为持续关联交易和单次关联交易。持续关联交易是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通常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单次关联交易是指非持续或非重复发生的关联交易。 4.2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4.3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4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4.5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4.6豁免额度:经独立股东批准的每年度公司所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最高限额。5职责分工 5.1计划财务部 a)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上级公司确定并实时更新关联方清单,组织公司关联交易豁免额度申报、超豁免额度追加申请及公司关联交易日常管控工作;

b)负责公司所有涉及关联交易合同的专项审核; c)负责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额统计与分析、配合内外部审计对本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d)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绩效的考核工作、协助上级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5.2审计监察部 a)负责提供关联交易的法律支持; b)开展关联交易内部审计。 5.3各单位、部门 负责本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上报及关联交易日常管控工作。 6管理流程 6.1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分为单次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6.2单次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6.2.1各单位、部门需要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单次关联交易前,须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报送的材料会同业务单位、部门判断该交易是否属于单次关联交易。 6.2.2如果判定属于单次关联交易,计划财务部负责向上级公司上报。 6.2.3经上级公司判定此单次关联交易免于申报、公告或独立股东批准,由计划财务部回复相关单位、部门,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公平定价的原则签订合同,合同报计划财务部留存,由计划财务部将合同签订情况向上级公司上报。 6.2.4上级公司判定此单次关联交易须申报、公告或独立股东批准,相关单位、部门应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工作流程可参考持续关联交易豁免申请流程,相关单位、部门须得到计划财务部正式通知后方可签订合同。 6.3持续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分为持续关联交易管理及控制流程和持续关联交易豁免申请流程。 6.3.1持续关联交易管理及控制流程如下: 6.3.1.1计划财务部在前一周期(三年)各类别持续关联交易豁免额度执行的最后一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公司各单位、部门编制下一周期(三年)各类别持续关联交易豁免额度,并及时上报上级公司。 6.3.1.2计划财务部根据获批的下一周期(三年)各类别持续关联交易豁免额度通知相关单位、部门遵守,同时据此控制和审核关联交易合同。

(完整版)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第1篇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 联交易自查报告一按照上级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 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成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法人任 组长,组员由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生产加工人员担任,按照各自分工,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注标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等10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 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 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 企业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企业目前能达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 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 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

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区别.doc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经营逐步由单一的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重组等形式,快速扩展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因此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关联双方通过明确产供销关系,可以优化资本结构和内部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盈利能力,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快速发展。通过相互拆借资金。相互担保,及时筹措资金,可以有效地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机会成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但是,关联交易毕竟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受利益的驱动,在交易中难免存在不公平的内幕交易。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更加突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形式复杂繁多,关系错综复杂。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 关联交易问题的形式 关联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畴。它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从大方面说,主要是生产经营中的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主要体现为上市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其主要作用是,为了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动用内部的行政力量,确保存合同的有效执行。但在我国,上市公司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改组时是由集团公司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产、供、销及其他方面的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关联交易。这种交易毕竟是市场竟争、公开竟价方式不同,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很容易使关联交易失去公平性。以下介绍我国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关联交易问题的形式及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 1.1 原材料购销业务问题 在我国,企业上市前资产“剥离”得不彻底,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同业竞争现象,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业务中存在着大量的关联购销业务。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为了扶植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往往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股份公司提供原材料,而又以较高的价格买断并包销股份公司的产品,利用原材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向股份公司转移价差,实现利润转移。甚至可以按照协议价设计虚假购销合同,将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而非实际资金流动,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作出账面利润。大部分上市公司只披露交易数额,不披露定价原则和方法,也不披露关联购销占同类购销量的比例,与关联方进行购销是日常经营业务的一种。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存在这一业务。 1.2 资产租赁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多为非整体上市。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资产租赁关系(包括土地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集团公司调低租金价格或以象征性的价格收费,或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水平将资产租赁给集团公司使用;有的上市公司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以更高的租金再转租给关联同属公司,形成股份公司的其他业务利润,向股份公司转移利润。由于各项服务收费的数额的合理性无法准确判断,因此操作弹性较大,有关信息难以准确。 1.3 转嫁费用负担问题 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时,一般都将企业办社会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来,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关联公司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因此,上市前各方都会签订有关费用的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这些项目涵盖面较广,包括医疗,饮食。托儿所、职工住房、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等。 当股份公司经营不理想时,集团公司或者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者承担上市公司的相关费用,甚至将以前年度已交纳的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反之亦然,这类关联交易将动用期间费用类账户,在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的费用类账户之间调账(如营业外支出、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引起的资金往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内容之一。 1.4 向关联方提供贷款进行非法融资问题 在1999年年报中有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这一关联交易行为,这一类别相对简单,信息也比较清楚,报表阅读者可以从中看到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状况。但只说明资金占用金额,不说明按何种利息收费,或者只有利息收取的数额,没有贷款发放数,或者只是列示贷款利率而未与同期银行利率作出比较。11家上市公司的披露属于这种情况,比如耀华玻璃为集团公司提供巨额贷款,又通过集团公司向第三方贷款,均未说明收取费用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说明及范例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说明及范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期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包括《关联关系表》(以下简称《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以下简称《表二》)、《购销表》(以下简称《表三》)、《劳务表》(以下简称《表四》)、《无形资产表》(以下简称《表五》)、《固定资产表》(以下简称《表六》)、《融通资金表》(以下简称《表七》)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九》)八张表。 按照企业具体的投资经营方式以及关联业务情况,主要可分以下两种类型填报: (一)申报年度未发生关联业务往来 应填写《表一》(详见范例一),根据是否发生对外支付情况确定是否需填写《表九》(详见范例八),其他表格空白填报。 (二)申报年度有发生关联业务往来 1.发生有形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1)发生材料、产(商)品的购销关联交易 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采购材料(商品)或销售产(商)品(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应填写《表一》、《表二》

和《表三》(详见范例二)。 (2)发生固定资产的转让(购销)、租赁关联交易 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购买(受让)、销售(出让)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六》(详见范例三);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2. 发生劳务(服务)关联交易 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服务),或接受劳务(服务),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四》(详见范例四);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3. 发生无形资产关联交易 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购买(受让)、销售(出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五》(详见范例五);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4. 发生融通资金关联交易 纳税人在上年度与关联方发生各种资金借贷、担保、预付款或延期付款等交易的(包括按税法规定应计息但实际未计息的融通资金交易),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七》(详见范例六);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范例一(表一)

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公告编号:2019-035 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5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允性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无异议。预计关联交易标的按市场原则定价,符合公司实际,未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5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18年全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额1585万元,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额364.58万元,为预计数额的23.00%。 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3500万元,超过董事会审议范围,《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徐建国、陈寅镐、袁少岚。

(二)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三)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习资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市场化的交易过程中,经济人只有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才能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遵循等价交易过程。关联交易这一极易出现问题的交易方式经常出现。特别是在中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是从母公司中脱离出来,其整个运作模式和母公司基本一致,所以更加容易和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通过粉饰公司指标来实现。大股东由于占有优势,往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作为交易指标,这样做就会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管理层、证?还芾碇贫燃敖灰坠叵稻龆āK?以要防止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就需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结构,证券管理结构和上市制度等。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双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与关联方

的交易。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因为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利益集团。这是一种契约安排与交易方式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经济节约机制。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利益集团内部存在非对称性信息,所以相容的利益集团往往能通过经济信息的高速传递达到竞争和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从而获得很多的利益。相对与普通的市场参与者,上市公司的相容利益集团能获取更多信息。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多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但由于财务报告本身就含有假定成分,又极易被少数股东,控股人所操纵,从而造成财务报告的不真实,继而误导投资者。 因此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优势一:通过将交易行为从市场交易转变为集团内部交易来节约成本,减少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二:确保供需,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质量。三:优化集团内部交易安排实现利益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缺点一:从法律上看,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其中一方掌握控制权。二:滥用控制权违背等价条款,导致不公平交易发生。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非公允性关联交易 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原则,且其结果对上

关联交易议案

证券代码:832390 证券简称:金海股份主办券商:齐鲁证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拟与关联法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 11368.42 万元。2015年4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胡阳回避表决。 (二)审议程序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2、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三)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四)2015 年1月1日至2015 年3 月31 日,公司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 550.10 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钢 注册资本:26.9亿元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号 经营范围: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引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有关风机制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胡阳同时担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孟秋同时担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预计2015年公司向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总额约为 11368.42 万元。 3、履约能力分析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附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 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2014年,本行根据银监会、证监会、上交所和联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持续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以完善关联交易规范化管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关联交易审核流程,推动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加强关联交易的日常监控、统计和分析,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有效运行,支持本行业务快速发展,促进集团综合协同效应的发挥。现将本行2014年度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严格把控关联交易审核关,勤勉尽职,保障全体股东及银行客户利益。 2014年,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11次会议,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10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申请与关联方企业2014年、2015-2017年授信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给予BBVA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购买CBD-Z15项目部分物业、收购中信国金股份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等关联交易议案,确认了关联方名单,并在额度范围内对关联方企业授信进行了逐笔审批。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效、专业和独立地运作,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充分履行了董事会赋予的

事前审核职责,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保证了本行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全体股东及客户的利益。 (二)有效实施关联方分类管理,加强关联方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夯实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基础。 2014年,本行遵照境内外监管法规,克服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等困难,努力探索具有本行特色的关联方管理模式。对于关联法人的管理,按照上交所、联交所、银监会和会计准则等不同监管标准,定期于每年初对法人关联方名单进行更新。日常业务开展中,本行依据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对关联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得到有效监控。对于关联自然人的管理,通过向主要股东征集信息,向新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实现关联自然人名单的更新。关联方名单经过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下发全行,关联法人名单被导入信贷系统,作为本行关联交易开展的基础,关联方名单的切实、有效运用,为本行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落实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申请,完善监控与报备机制,确保全行关联交易在交易上限内有序开展。 2014年,本行针对授信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成功向两地交易所申请了2014年度交易上限,并顺利召开董事会通过了2015-2017年度交易上限,涉及八大类业务、涵盖60余项业务品种。在满足合规要求的前提下,上限的成功申请有助于强化管理的前瞻性与主动性,提高关联交易审批效率。各业务管理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及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最具代表性的现代企业形式,关涉《公司法》、《证券法》的调整领域,是两个法律共同调整、规制的主要内容。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制,既是当今发达国家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更是加强公司、证券法制建设需要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立足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国情,综合考证了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剖析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 标签: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1.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式的不断变化 (1)关联重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重组主要有资产置换和资产转让两种方式。资产置换与资产转让存在的不同之处是,前者实现的是关联人双方对股权或者资产的互相调换;后者实现的是关联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资产转让。2000年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要求,置换资产时产生的当期利润不能包括上市公司获得的利润,于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巨额资产直接赠予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尽快实现“摘帽”并恢复融资功能。 (2)委托经营越来越普遍。 委托经营的方式表现为一方将自己的公司委托给受托的关联方经营,且受托的关联方公司资产充足运行良好,委托公司便可以趁机获得良好收益;另一种是将自己的上市公司中的劣质资产委托给受托的关联方进行经营,利用受托方的关联交易消除自己公司的潜在亏损和不良影响。 (3)出现了以商标使用权为主的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 在市场中,还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上市公司和集团母公司共用一个商标。大股东通过把集团母公司持有的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借此来抵偿巨额债务,转让的金额之大让人惊讶。事实上,通过一些实证分析,已经证明此举对上市公司可以能成巨额现金的净损失,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资源的掠夺,直接侵犯了上市公司利益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1.2 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解上市公司自身业绩和利润制造虚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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