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国民”的兴起:近代中国女性主体身份与文学实践

“女国民”的兴起:近代中国女性主体身份与文学实践
“女国民”的兴起:近代中国女性主体身份与文学实践

【文学与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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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名称】

【专题号】J2

【复印期号】2008年12期

【原文出处】《》(津)2008年4期第40~47页

【英文标题】The Rise of the “Female Nationals”: Female Subjects in the Literary

Practice in Modern China

【作者简介】乔以钢,南开大学文学院中文系教授;刘堃,南开大学文学院中文系博士生。(天津300071)

【内容提要】

近代中国思想界对“国民—国家”关系的建构,个体国民身份在政治话语中的确立,为近代女性谋求新的身份认同开拓了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近代先进女性也正是在这种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中,通过女性与国家之间责任和权利关系的辩难以及性别角色与国民身份的博弈,确立了独立的个体身份——“女国民”。尽管这一概念并未形成系统而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政治理论,但她们通过别开生面的文学实践,一再言说和强化着这一主体身份,形成了声势颇为浩大的“女国民”话语;同时也因对“女权”、“民权”、“天赋人权”等概念的不同理解,在相关话语场的内部形成了富有意义的张力。

Owing to the appeared relationship of "national-nation" and national identity of individuals in modern China, the modem Chinese women began to seek for the new identity- -female nationals by discussing the women rights and duties on national issues, especially from gender aspect. Even though the woman identity of female nationals did not form a systematical or practical theory, the literature practice relevant to female nationals strengthened this identity, finally produced a powerful discourse. However, the different comprehension about the concepts of feminist, national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made the discourse possess multiplicity to be expounded.

【日期】2008-05-14

【关键词】//////

近代中国与西方列强的交往,迫使知识分子不得不以西方“民族国家”概念来重构“国家”的理念和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这一思想界的重大变化,对女性的历史地位构成巨大的冲击。此前,传统中国的女性几乎没有独立的个体身份,所谓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她们也更无法以主体身份与“国家”之间建立联系①。而近代中国思想界对“国民—国家”关系的建构,个体国民身份在政治话语中的确立,为近代女性谋求新的身份认同开拓了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一些先进女性也正是在这种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中确立了独立的个体身份——女国民②。由此,女性以被赋予的国民权利和国民责任为名,重新进入历史,而这也奠定了此后百余年女性与民族国家关系的基本模式。

一、责任先于权利:女性被国家“征召”的前提

有关“女国民”身份的内涵,从维新时期到辛亥革命时期,男性精英和女性先觉者们存在着既有一致也有分歧的理解。维新时期,男性思想精英以民族国家为本位,提出戒缠足、兴女学的妇女解放思想主张,是为了张女子之用,来实现救亡图存、强国保种的功利目的。张之洞曾感叹中华两万万妇女因为缠足而“废为闲民谬民”,只能坐而衣食,“不能直立,不任负载,不利走趋,所作之工,五不当一”,就是从国权的维护以及国富的角度来审视女性的身体价值③。康有为的请禁裹足也是基于“欧美之人,体直气壮,为其母不裹足,传种易强也。回观吾国之民……为其母裹足,故传种易弱也”④的逻辑推理。黄鹄生指出妇女缠足的弊端,在于“皆成废疾,不能教子佐夫,而为之夫子者亦只可毕生厮守,宛转牵连,无复有四方之志……是缠足一事,刭天下妇女之足者患犹小,丧天下男子志者患无穷也”⑤。他们对缠足的否定不是出于女性本位的人道关怀,而首先是因为缠足使女性成为无用的废人,不仅不能相夫教子,而且成为男性的拖累。这种忧惧妇女缠足可能导致弱国弱种并拖累妨害男性生产力的发挥的论调,显然并非从女性的身体权益着眼,也不是出之以美学标准的反省,而是以民族国家的兴亡作为唯一的考量尺度,功利目的和政治计算才是这场运动的核心⑥。

女学的倡兴反映了同样的运作逻辑。梁启超的《论女学》,提出“治天下之大本二:曰正人心;广人才。而二者之本,必自蒙养始;蒙养之本,必自母教始;母教之本,必自妇学始。故妇学实天下存亡强弱之大原也”。作者对女学的提倡出于“母教”之用,以此“智民”进而“兴国”。同时,他还以务实求用的标准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女学,认为深藏闺阁、侍弄文字的女性“终身未尝见一通人,履一都会,独学无友,孤陋寡闻,以此从事于批风抹月、拈花弄草之学”,“本不能目之为学”;真正可以称之为“学”的东西,必须能够“内之以拓其心胸,外之以助其生计”⑦。讲求实学、以期致用是这位维新思想家倡兴女学的唯一宗旨。这种将国家命运关联于妇女的实用知识技能及其所具有的生产力的议论,打破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意识的钳制,同时也使女性的存在价值工具化。这显然是一个特定历史情境的产物,它不单反映国际竞争形势在当时给中国造成的极大压力,同时也揭示了“国权”逾越“父权”而直接对女性进行询唤与征召的历史进程。

在性别观念层面,鼓吹社会改革的精英男性把通过废缠足、兴女学来改造传统女性作为拯救国家危亡的途径,其深层隐藏着的另一层含义是传统的“女祸论”:把国家衰弱的责任推给羸弱、愚昧的无用女子。在此,传统中国女性的形象作为象征性符号,类比于传统中国的国家形象:裹着小脚的传统中国女性不再轻盈美丽,而成为羸弱的象征;无智无识的传统女性形象对应于落后的、不开化的国家形象。

这样的立场,也为当时的女性先觉者所遵循。或者说,女性顺应男性的主流话语,甚至通过承认男性对女性的“无用”、“误国”的指责,发展出女性成为国家有用之人以尽国民责任的要求。胡彬在《论中国之衰弱女子不得辞其罪》中呼吁:“夫二万万女子,居国民全数之半者,殆残疾无用,愚陋无知,焉能尽国民之责任,尽国家义务乎……自今而后,凡我女子,

苟人人以中国之患难为己之患难,中国之腐败为我之腐败,抱此思想,达其目的,则中国兴如反掌耳!”⑧香山女士刘瑞平在《敬告二万万同胞姊妹》篇首坦陈:“呜呼,同胞同胞,中国亡矣,汉种奴矣……吾不暇责专制之君主……吾惟痛哭流涕而责我有责任有义务之国民……吾今敢为一言告我诸姐妹曰:今日国亡种奴之故,非他人之责,而实我与诸君之罪也。”篇尾“则请与诸君约:誓须独立,誓尽义务,为国家吐气,为种族雪耻”⑨。这种把国家积贫积弱的罪责单方面归于女性一方的论调,一方面体现出男性主流话语对女性思想观念的宰制,另一方面确也反映了女性希望以承担国家责任来获得国民主体身份的急迫心情。在此情境下,以女性为本位思考、较为全面展开“女国民”内涵的思想,恐怕还要等待“女权”概念的传播与成熟。

二、从“天赋人权”、“男女平权”到“权责并举”“女国民”内涵的全面展开

从1902年起,“女权”变成了妇女解放论的口号。倡导女权的男性知识分子以马君武和金天翮为代表。马君武在译介西方近代自由平等学说的过程中,较早关注了男女平权思想。1902至1903年,他翻译了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的《女权篇》,并译述了英国哲学家穆勒(即其所译弥勒约翰)的《女人压制论》和西欧社会民主党《女权宣言书》中关于男女享有平等权力的思想主张。斯宾塞《女权篇》开首即云:“公理固无男女之别也”,认为人类不分男女,均享有平等之自由,“男女同权者,自然之真理”。根据天赋人权的理念,女人当与男人同样享有参政权,所谓“与妇人以政权,乃自第一感情(指自然——引者注)而生,因人生当依平等自由之天则,以获人类之最大幸福,故不得不尔,固非第二感情(指习惯——引者注)之所能夺也”⑩。马君武把男女平权与民主共和相提并论,认为欧洲之所以能够进入近代文明社会,是因为经历了“君民间之革命”与“男女间之革命”这两大革命,要改变“人民为君主之奴仆,女人为男人之奴仆”的专制国家状况,“必自革命始,必自革命以致其国中之人,若男人、若女人,皆有同等之公权始”(11)。这一论点把“天赋人权”逻辑内的“男女平权”与政治文明的程度隐然联系起来。

稍后,金天翮著《女界钟》于1903年8月在上海刊行。这是中国妇女思想史上最早的一本全面系统阐述女权革命理论的著作,一经出版即在知识界引起极大震动,其理论观点频频被以后的妇女解放论者所引用。《女界钟》引述的西方近代思想资源主要也是斯宾塞、穆勒等人由“天赋人权”引申出“男女平权”的思想主张,但它同时针对本土妇女的现状提出了很多开创性的见解。首先,作者主张民权(12)与女权密不可分:“十八、十九世纪之世界为君权革命之时代,二十世纪之世界为女权革命之时代。”(13)他明确指出了“民权”和“女权”的延续性:西方国家首先发生民权革命,接着才发生女权运动;中国的民权革命既未实现,遑论女权革命,所以“两大革命之来龙,交叉以入于中国”(14)。因此,在中国的革命目标中,“民权与女权如蝉联跗萼而生不可遏抑也。吾为此说,非独为二万万同胞姊妹说法也,为中国四万万人民普通说法也”(15)。其次,他称妇女为“国民之母”,身担养成国民品性的重责;同时,国家兴亡,不仅匹夫有责,“匹妇亦有与责”。他把这种责任称之为女子的道德,而且是“爱国与救世”的“公德”。与“公德”相比,守身如玉、相夫教子的“私德”具有的则是等而下的价值(16)。作为国民的“匹夫”、“匹妇”,在对国家负有救亡责任这一点上是完全平等的。这种观点既包含男女平权的思想,又对“女国民”概念及其意识的形成具有奠基性作用,可谓风行一时。《女报》、《神州女报》等均曾屡加引用,在辛亥革命时期,激励着成百上千的妇女肩负起救国重任。第三,他特别重视女子参政权利,认为20世纪女权问题之核心就是女子参与政治。但在清政府专政下,男子尚不能干政,何况女子?所以他鼓励女子从事革命:“女子亦知中国为专制君主之国乎?夫专制之国无女权,女子所隐恫也……夫议政者,固兼有监督政府与组织政府之两大职任者也。然而希监督政府而不得,何妨退而为要求;愿组织政府而

无才,则不妨先之以破坏。要求而绍介,则吾男子应尽之义务也;破坏而建设,乃吾男子与女子共和之义务也。”(17)金天翮的洞见在于发现女权的对立面并不仅仅是男权,而更是专制主义的政权;女性必须和男性一起革命,打破专制制度,在一个更为合理的民主共和国家框架下,才有可能谋求政治权利。这种振聋发聩的议论唤醒了很多妇女解放的理论家与实践者,也催生或呼应了许多秋瑾式的女革命者。

总之,马、金两位的论述有共同之处:第一,他们所说的“女权”都包含“天赋人权”和“男女平等”思想;第二,他们主张“民权”与“女权”密不可分,甚至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女性参政就是“女权”的应有之义;只有争取参政权利,女性才能贡献作为国民的责任,从而承担起国家富强的重任。这一女权论述的内在理路是:王朝国家的合法性来自于君权神授,国家属于神授的君主,民众只是被统治的客体,对国家权力无所有权、对国家事务无任何发言权,自然无权利可言。而由“国民”组成的国家,其合法性来自于国民,国民对这个国家享有所有权,所以也对国家享有责任和义务。女性在与男性“同担责任、同尽义务”之后,就获得了与男性同样的“国民”身份(18)。这是近代女权运动一个重要的思想资源和论证女权正当性的基础。

对于男性启蒙者的“女权”言说,当时的女性思想家既有赞同呼应的一面,也有基于女性独立意识和性别自省的别异洞见。《女学报》的创始人和主笔陈撷芬(19)以国家的“公共性”作为女权伸张的空间。她在《女界之可危》中称:“吾中国之人数也,共四万万,男女各居其半。国为公共,地土为公共,患难为公共,权利为公共……国既为公共,宁能让彼男子独尽义务,而我女界漠不问耶?”(20)然而,当“公共性”(21)还没有在国家/社会关系这个充满张力的领域中明确履行政治功能的时候,女权特别是女子参政权的实现,恐怕还不具备充分的现实可能性。尽管男性精英为此大声疾呼,但他们往往陶醉于启蒙主义的思想激情,止步于现实政治的改革与斗争。而如果女性仅仅满足于跟在男性启蒙者身后挥舞几下旗帜,对“女权”没有身体力行的理解与实践,或者干脆企望从男性手中接过现成的“女权”,那么女权的伸张将只能是空想。

身为女性的陈撷芬对男性精英所进行的“女权”动员,有着难能可贵的警惕和反思。她认识到女权主要由男性提倡,女性靠男性赠与权利,则女性永远无法摆脱依附于男性的命运。在《独立篇》中,她说:“即有以兴女学、复女权为志者,亦必以提倡望之于男子。无论彼男子之无暇专此也,就其暇焉,恐仍为便于男子之女学而已,仍为便于男子之女权而已,未必其为女子设身也……呜呼,吾再思之,吾三思之,殆非独立不可!”(22)她认为男性对“女权”的设计往往从男性自身的利益和目的出发,不会真正为女性设身处地着想,因此女性必须提出自己的女权观,并且不应由男性越俎代庖,而应独立地争取权利。这种启悟使陈撷芬在《女界之可危》中表达了她运思深入的女权观:“我辈数千年为彼奴隶,岂至今日时尚昏然不知,再欲随男子后,而作异族奴隶之奴隶耶?”(23)她眼中的“女权”,包括了女性对男性要求权利运动、汉人对满清要求权利运动以及作为“中国”对西方列强要求权利的运动。

在女界,更多的讨论集中在对男性精英所倡导的“国民之母”观念进行辨析,并对“国民之母”与“女国民”的关系进行反思方面。诗人兼教育家吕碧城时任天津北洋女子公学总教习。她在《论某督札幼稚园公文》(24)中对女子入学后只教其如何做“乳媪及保姆”提出批评:“女子者,国民之母也,安敢辞教子之责任;若谓除此之外,则女子之义务为已尽,则失之过甚矣。殊不知女子亦国家之一分子,即当尽国民义务,担国家之责任,具政治之思想,享公共之权利。”进而明确表示,“我高尚独立之女国民”是不会甘心只做服役幼儿的乳媪保姆的,这类“乳媪学堂”绝不是培养国民之学堂,而是“制造奴隶之学堂”,“且为奴隶则亦已耳,何必建一学堂使入学习方出为奴隶耶”。与此同时,她大力倡导“欧美女子之教育”,反对“女子

只应治理家政,不宜与外事,故只授以应用之技艺”的女学宗旨,认为这不过是“造成高等奴隶斯已耳”(25)。秋瑾在《中国女报》上撰文,同样激烈批判当时的女子教育之结果,“不过养成多数高等之奴隶耳”;她进一步说:“吾亦尝闻诸侈谈女学之言矣……提倡女学使能自立,无为大好男儿累。咄咄,女界之振兴,果尽于是耶?苟若此,则贤内助之资格,于彼男子诚利矣,与吾女界何!与吾祖国何!”(26)

吕碧城、秋瑾敏锐指出:男性对女性提出做受教育、有知识的“国民之母”要求,其目的“强国保种”,只不过是“相夫教子”的传统女性工具论在近代民族国家框架下的应变性发展。“国民之母”与女性主体意识充分发展、“具政治之思想,享公共之权利”的“女国民”,在内涵上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仍然作为男子“贤内助”的“国民之母”根本就与女性权利和国家福祉无关。苛言之,“国民之母”只是男性的高等奴隶/工具。因此,虽同有“国民”二字,做“国民之母”并不必然导出“女国民”的主体生成,女性只有逾越了自身在生育场域中的性别角色,以主体身份直接服务于国家,在无性别差异的个人与国家之间构建充分的权利和责任空间,才是实现“女国民”身份的唯一正途。秋瑾因而大声疾呼:“吾之所祝与同胞姊妹者,为我女子辟大世界,为我祖国放大光明,为我女界编大历史,争已失女权于四千年,造已死国魂于万万世。”(27)

值得注意的是,金天翮等男性精英所主张的“女权”,往往把基于“天赋人权”的女性权利伸张与为中国富强效力、做“国民之母”的女性责任要求相结合。而事实上,将没有性别差异的“天赋人权”与强调性别角色的“国民之母”勉强结合,势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缺陷。秋瑾在彻底否定“国民之母”的性别角色之后,主张女性对国家“尽与男子一样的任

务”(28),甚至试图抹杀客观存在的性别差异。她与陈撷芬等几位女性组织“共爱会”,制造炸弹、学习暗杀,并计划创设女子军。她的穿着男装、崇尚铁血,也是出于同样的心理。

在性别角色的层面上,另外一些女界精英对“女国民”身份的实现则持有不同见解。比如近代第一位女性西医张竹君(29)在论述中避免使用“国民之母”的概念,而改用“人群之母”的说法:“夫女子为人群之母,母教之不讲,民品所由败也,女学之不昌,人种所由弱也。大局阽危,任其责者,疯狂之男居其半,柔曼女性居其半,驯此不变,既无列强瓜分,亦难免于天演之淘汰。”(30)在张竹君看来,中国的颓弱之势,确与女性作为母亲的素质有关,但做母亲并不是女权的目的,而是女性应该得到女权的理由;女性在求得经济独立和思想独立之前,是没有侈谈“国民”资格的条件的。在“久久从事工业,以求自强,以求自养,而去其昔日之依赖”之后,进一步谋求政治上的权利和身份不是没有可能的,因为中国“男子之无政治思想,且略等于女子,则今日吾辈急起直追,不难于实际上与男子获同等之权利”。(31)张竹君没有否定女性为人母的性别角色,但她把“国民”之社会身份与“母职”之家庭身份分而论之,把女性的社会性别与生物性别区别看待,在此认识论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女性作为“国民”身份所必备的个人与社会条件——女性个体的独立与社会全体政治思想和制度的完善。这种观念显然比那些充满理论空想激情的男性启蒙者说更为理性客观,也比秋瑾式的抹杀性别差异具备对女性的关怀。

三、文学实践:对“女国民”形象的表现与消费

在男性精英和女界先贤对“女国民”议题持续不断的激烈讨论中,他们或许没有意识到,这些集中在报章、杂志、译著、宣传册子中的议论文字,已经形成了一个众声喧哗的话语场域;他们更不会意识到,在晚清“诗界革命”、“小说界革命”、文学书写与思想政治启蒙联姻的历史语境下关于“女国民”的讨论,在主体性名义下已经在产生着一个非政治形式的公共领域——在政治领域发生作用的公共领域以外的、以文学形式出现的一种公共性先导(32)。对于“女国民”而言,它的生成过程从一开始就是在两个方向上展开:一是通过报章之类的议论

文章,从抽象概念的层面阐述其内涵与外延;二是通过诗歌、小说等创作,从具体形象和文学想像层面预演其现实生成。

秋瑾的弹词小说《精卫石》可看作“女国民”文学形象的范本。这是一部未完成之作。虽然现在仅能读到不足六回的内容,但从作品序中出示的“精卫石目录”,可以了解到秋瑾计划书写的,是一部全面寄托自己妇女解放思想政见,完整揭示传统被压迫女性向“女国民”蜕变的史诗性大著。秋瑾在作品的序中这样表白自己的创作目的:“余也谱以弹词,写以俗语,欲使人人能解,由黑暗而文明;逐层演出,并尽写女子社会之恶习及痛苦耻辱,欲使读者触目惊心,爽然自失,奋然自振,以为我女界之普放光明也。今日顶香拜祝女子脱奴隶之范围,作自由舞台之女杰……祈余二万万女同胞无负此国民责任也。”(33)按秋瑾的写作计划,她最终是要让主人公“拔剑从军”,“立汉帜胡人齐丧胆,复土地华国大扬眉”,最终“共欣光复,大建共和”的。但这一构想还未及实现,她本人已在反满革命中殉难,以最彻底的形式实践了自己的“女国民”抱负,为理想中的共和国献出了生命。

作为近代历史上第一位为“国”捐躯的“女国民”,秋瑾的死在当时的舆论界、知识界掀起轩然大波。1907年7月15日(农历六月初六),秋瑾在故乡浙江绍兴以“谋反罪”被斩首杀害。消息传出,在各界激起强烈反响。作为当时舆论中心的上海,各种不同背景的报纸都迅速做了详细的报道。《神州日报》连续公布浙江省发布的有关通报、函电、文告,并转录外电、外报刊出的有关消息。《时报》除了对秋瑾案始末做了连续报道之外,还发表了《哀秋瑾案》、《记秋女士遗事》等几十篇有关秋案的评论文章以及诗词、漫画。《申报》刊登各种体裁的有关报道、评论等30多篇,累计达3万多字。其中包括秋瑾被捕与就义的情况报道、秋瑾男装持手杖照片、秋瑾生前演说稿、秋瑾好友徐自华撰文、吴芝英书写的秋瑾墓表等,可谓当时舆论报道秋瑾案的集大成者(34)。可以说,秋瑾的“女国民”形象,主要不是借由她的理论宣告,而是透过当时舆论(民营报刊)对秋瑾案的广泛反响而建立起来的。然而,这些报道普遍利用了人们同情弱者的心理,把秋瑾描述为被官府任意摧残杀害而无丝毫反抗能力的悲惨女性,从而冲淡了秋瑾行为背后的思想动因,某种程度上消解了秋瑾形象的政治意义。

另一方面,秋瑾事件中的“女性”、“喋血”要素充分刺激了通俗文学生产。几乎在秋瑾就义的同时,以秋瑾为原型的小说、戏曲等大量通俗文学作品纷纷出现。萧山湘灵子的《轩亭冤》传奇(又名《中华第一女杰轩亭冤传奇》)写成于1907年9月9日,距秋瑾遇害仅三个月零三天。1907年9月初,无生的短篇小说《轩亭复活记》在上海《女子世界》增刊本发表(后改题为《秋瑾再生记》,由竞存书局出版)。1907年9月下旬,古越赢宗季女的《六月霜》传奇,由上海改良小说会社出版单行本。上海《小说林》更是刊出了多种以秋瑾生平为题材创作的小说、戏曲。例如,包天笑的长篇小说《碧血幕》(连载),吴梅的《轩亭秋》杂剧、龙禅居士的《碧血碑》杂剧,啸卢的《轩亭血》传奇等(35)。从上述作品的题目不难看出,秋瑾于旧历六月被杀,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关汉卿笔下因冤屈而死、以致六月飞霜的窦娥。如此比附,突出的是秋瑾作为“弱女子”而非“女英杰”的形象。秋瑾形象由是沦为通俗文学的消费品。其主动选择牺牲,渴望以“女国民”身份作“死于谋光复者”表率的壮烈情怀和进步意义均无以从中体现。

这些当年名噪一时的“秋瑾文学”很快烟消云散。真正使秋瑾作为一个文学形象得以流传的人是鲁迅。鲁迅在1919年4月发表的小说《药》中塑造的人物形象夏瑜,即是秋瑾的隐喻(36)。故事讲述夏瑜热血澎湃地企图拯救民众,向人们灌输反清言论和革命理念,人们却辱打他,围观他被斩首,并把他的鲜血当作治疗肺病的“药”出售。故事凸显了为辛亥革命而奔走的革命知识分子的“救民”意识与普通庶民朴素的“求生”意志之间的残酷疏离,从而揭示出先觉先行者与民众隔绝这一关涉根本的思想命题。正如他在《随感录五十九·圣武》中所说:

“新主义宣传者是放火人么,也须别人有精神的燃料,才会着火;是弹琴人么,别人的心上也须有弦索,才会出声;是发声器么,别人也须是发声器,才会共鸣。中国人都有些不很像,所以不会相干。”(37)基于这样的认识,鲁迅对革命者作无谓的牺牲持否定态度。《药》也因此而成为现代文学史上富有时代思想内涵的重要篇目,秋瑾/夏瑜的自我牺牲作为辛亥革命“历史局限性”的象征性佐证也便成为定说。

秋瑾从一个“女国民”的践行者转变为被公众从不同需求角度加以消费的文学形象,喻示着近代关于“女国民”的讨论终不免走向变异和消散的命运(38)。

如上所述,到辛亥革命为止,有关“女国民”的讨论,始终蕴涵着女性基于“天赋人权”

而获得男女平等的“民权”与奉国家富强为第一要务、要求女性(作为“国民之母”)为“国家”征用的观点之间的矛盾。其中对女性性别角色的肯定与拒斥,西方人权思想与“国家主义”的对立等问题更为复杂,导致这场讨论无法得出统一的理论思想,也无法在实践上更加有效地指导女性的行动。然而,在近代中国思想界对“国民—国家”关系的建构中,个体国民身份得以在政治话语中确立,一批近代先进女性在这种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中确立了作为“女国民”

的独立的个体身份。她们通过别开生面的文学实践,一再言说和强化着这一主体身份,形成了声势颇为浩大的“女国民”话语;同时也以其对“女权”、“民权”、“天赋人权”等概念的不同理解,在相关话语场的内部形成了富有意义的张力。

注释:

①似乎可以作为反例的“木兰从军”,也是花木兰因不忍老病的父亲再上疆场而“替父出征”,在“孝”的伦理框架之内才得以冒用了父亲的身份从而参加战争;而古代历史上后妃参政、主政都被比喻为“牝鸡司晨”,因为不符合天理、不符合传统政治伦理而被主流历史记载所贬斥。

②宋少鹏:《民族国家观念的建构与女性个体国民身份确立》,《妇女研究论丛》2005年第6期。

③张之洞:《张尚书不缠足会叙》,张玉法、李又宁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5年,第847页。

④康有为:《请禁妇女裹足折》,张玉法、李又宁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第509页。

⑤黄鹄生:《中国缠足一病实阻自强之机并肇将来不测祸说》,《时务报》第35册,1897年8月8日。

⑥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第二章,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40-41页。

⑦梁启超:《论女学》,《时务报》第25册,1897年5月2日。

⑧全国妇联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223页。

⑨全国妇联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223页。

⑩马君武:《斯宾塞女权篇》,莫世祥编:《马君武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6页、第17页、第26页。

(11)马君武:《弥勒约翰之学说》,莫世祥编:《马君武集》,第142-145页。

(12)据日本学者须藤瑞代考证,在近代启蒙语境下,“民权”概念是指国民之公权即参与国事的权力,而“人权”概念是指人生来就拥有的权利,包含男女平等、言论自由等含义(须藤瑞代:《近代中国的女权概念》,《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而在时人的论述中,

这两个概念的边界较为模糊,尤其在论述女权问题时,论者时常把两者兼而论之,统统纳入女权的辨析之中。

(13)金天翮:《女界钟》第六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46页。下引《女界钟》均出自此版本。

(14)金天翮:《女界钟》第六节,第46页。

(15)金天翮:《女界钟》第一节,第4页。

(16)金天翮:《女界钟》第二节,第6-12页。

(17)金天翮:《女界钟》第七节,第56页、第65页。

(18)宋少鹏:《民族国家观念的建构与女性个体国民身份确立》,《妇女研究论丛》2005年第6期。

(19)陈撷芬是《苏报》负责人陈范之女,1899年在上海编辑随《苏报》附送的《女报》,即《苏报》妇女版,1902年5月她将《女报》改为独立月刊,更名《女学报》。冯自由所撰《革命逸史》称之为“开吾国革命教育宣传事业之先河”,参见王绯:《空前之迹:中国妇女思想与文学发展史论(1851-1930)》,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15页。

(20)陈撷芬:《女界之可危》,全国妇联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203页。

(21)陈撷芬所说的“公共性”显然不具有哈贝马斯“公共性/公域/公共空间”概念的理论内涵,但她至少敏感意识到,在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紧张关系之间,存在着一种可以以“公共性”命名的博弈途径。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域的结构性变化》,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121-155页。

(22)陈撷芬:《独立篇》,全国妇联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245页。

(23)陈撷芬:《女界之可危》,全国妇联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203页。

(24)吕碧城:《论某督札幼稚园公文》,《女子世界》第9期,1904年9月10日。

(25)吕碧城:《兴女学议》,《大公报》1906年2月18日、26日。

(26)秋瑾:《大魂篇》,《中国女报》1907年第1期。

(27)秋瑾:《大魂篇》,《中国女报》1907年第1期。

(28)秋瑾:《敬告中国二万万女同胞》,《白话》第2期,1904年10月。

(29)张竹君,1879年出生于广东,幼患小儿麻痹,因得到美国牧师医生救治,从此对西医感兴趣,立志学医,获得基督教医院行医资格,后在广州开设医院,在妇女中普及医学知识,同时把行医收益用于开办女子学校,呼吁中国女性觉醒。

(30)张竹君:《女子兴学保险会序》,《警钟日报》1904年4月23日。

(31)张竹君:《卫生讲习会演说》,《警钟日报》1904年5月25日。

(32)[德]哈贝马斯:《公域的结构性变化》,邓正来、[英]J. 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第153页。

(33)秋瑾:《精卫石》,《秋瑾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19页。

(34)夏晓虹:《纷纭身后事——晚清人眼中的秋瑾之死》,《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6-294页。

(35)陈象恭:《秋瑾年谱及传记资料》,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93-101页。

(36)周作人在《鲁迅的故家·百草园·园的内外》之“秋瑾”条目中说:“秋瑾与鲁迅同时在

日本留学……革命成功了六七年之后,鲁迅在《新青年》上发表了一篇《药》,纪念她的事情。夏瑜这名字是很显明的。”周作人著、止庵编:《关于鲁迅》,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32页。

(37)王得后编:《鲁迅杂文全编》上册,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4页。

(38)辛亥革命爆发后,许多女性自愿参加革命活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作为“权责并举”的“女国民”之最高纲领的“女子参政权”运动兴起,女子参政会等团体在各地成立。1912年3月3日,陈撷芬等110名女性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要求女子参政权,3月19日参议院审议女子参政权问题时,不惜砸玻璃、冲击警察,但当时的民国政府还是没有采取男女平等参政的纲领(全国妇联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582页)。^

论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身份认同和爱国主义

论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身份认同和爱国主义——对爱国主义情感的民族学解读 阿迪力?买买提 2012-4-9 13:35:49 来源:《黑龙江民族丛刊》(哈尔滨)2011年5期内容摘要:在全球化过程中,现代民族国家尤其是后发展国家面临着“去中心化”的威胁,国家认同出现严重危机。国家认同与国家安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公民而言是认同危机,对国家而言则是安全危机。为了维护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后发展国家不得不同时完成构建民族国家和融入全球社会这两大任务。在全球化时代,国家认同变得困难重重。领土分割在后现代的全球化时代已不再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民族存在于多层治理体系的世界之中,作为一个民族,我们是谁,我们代表着什么,这些问题都希望得到解答,这些问题也变得更加开放,而且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关键词:全球化;认同;爱国主义 作者简介:阿迪力?买买提(1959-),男(维吾尔族),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族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1) 05-0029-07 一 自从20世纪80年代西方媒体出现“全球化”一词以来,它已成为一个时尚的字眼,专家学者们更是对其非常关注。这大概是因为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

世界性潮流,在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任何国家、民族无法独立于这股强大的全球化浪潮之外,难怪人们对其格外关注和普遍重视。何谓全球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尚无统一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全球化最显著的特征是经济全球化。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从历史上看,它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大机器工业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由于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的的推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进入8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革命、冷战结束以及原计划经济国家的市场化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空前的全球化浪潮。 客观地说,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加速了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贸易的自由化、资本国际化以及高科技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这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提供了一个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进入国际市场、发挥“后发优势”的难得的历史机遇。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融入了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国际合作中获得了短缺的资金和技术,从而加快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还实现了经济持续和高速的发展。如果因此我们将经济全球化仅仅看作是发展中国家的“福音”,那就大错特错了。经济全球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挑战和风险,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如此。由于经济全球化从一开始就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和推动的,当代经济的全球化实质上是在当代资本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因此,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必然是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可以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寻求发展的机会,但也必然会因此而付出昂贵的代价。由于经济全球化的游戏规则是由少数发达国家制定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利与弊肯定是大不相同的。正如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指出,世界上不存在对任何人都有益的事物,经济的全球化并不能均衡地同时对每个人给予某种回报。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展的同时,却面临着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是缩小而是进一步拉大的严峻现实。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除了面

法律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间的关系 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内容就是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客体就是一种行为 ? 例子,比如你去买一台电脑,那么此时你和商家就是法律的主体,电脑这个交易物就是客体,而你要承担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以及获得电脑的权利就是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法律解释的主体

法律解释的主体 一.法律解释的理解。我们要探究和理解法律解释的主体,就应该先了解法律解释,我们应当在两种意义上来认识法律解释。其一是方法论意义上的确定法律条款之含义的技术,其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使法律文本获得意义的方式。 二.法律解释主体的概念 在理解法律解释之后,我们从法律解释广义和狭义上可知: 根据王利明的观点。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指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阐明的个人和组织。三.法律解释主体的特征。 1.法律解释者是有权解释的主体。我们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解释者也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从狭义来看法律解释正因为涉及“法律”这一特定概念,是要受到法律约束力,是事关当事人的利益和具体个案的裁决,且这也是解释者的一种职务行为。不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法官解释等,这都是一种有权解释。 2.法律解释者是基于法律适用的需要而进行的解释 按照古典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的观点,法律不应当也不需要被解 释,因为法官只需要应用三段论式的简单逻辑推理就可以正确的裁判案件。现代法学在此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原则性与抽象性是成文法的优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适应性强;同时这也是成文法的弱点———难以概括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因此,我们既要探寻法律稳定的原则,又要探寻法律发展的原则。具体案件事实与将要被适用的法律条文之间完全的吻合,在司法实践中是少之又少的,绝大部分的案件的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解释者在事实与法条之间进行修剪缝合,有时甚至需要制定新的规则。 3.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个案的纠纷而进行的解释。从法律解释的对象来看:案件中所包含的一半的法律与事实间的逻辑关系,是具有个性的,这种个性充分体现在个案的纠纷上。在司法过程中,所有的裁判都始于解释也终于解释,法律规范的大部分是法院在裁判中找到的。法律的模糊多发生在条文与事实的遭遇之际。如果没有法条与事实链接,条文原本是清晰的。正是在许多待处理的案件中,法律条文才呈现出解释需要。法官对法律渊源和法律事实的法律意义的阐明,目的在于弥补共性的法律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空隙,最终能达到解决法律个案的目的。 4.是要受到解释规则的约束。从法律解释的立场上看:解释者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解释,以求做到依法裁判。法律解释活动主要发生在司法过程中,因而,解释者应该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解释,按照传统法治的基本理论,行为者应依法办事,司法活动中应依法裁判。这其中的依法隐含着立场要求,也就是行为人要作出其合法行为,解释者作出判断要依据已公布的法律,司法者不仅得搞清楚法律条文的意图,还得搞清楚立法者的意思。 四.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 当今世界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划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无外乎也是在这两大法系的范围内界定的,我们逐个分析,从我们对英美法系的认识,以及所接触的关于关于英美法系的书籍,电影等,我们可知,英美法系的法官有公认的法律解释权 "英国的法院在解释、适用和补充由国会制定的法律中的独立地位,乃是英国法院的宪法功能"。一句话表明了英国法院 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被公认的和理所当然的。这也是由信奉经验主义的英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将判例法看成常态而将制定法看成例外的法律文化所决定的。而从美国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所指出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是法院的传

法律文书当事人,先姓名,性别,籍贯,民族,住址,身份信息顺序如何

法律文书当事人,先姓名,性别,籍贯,民族,住址,身份信 息顺序如何 篇一:法律文书作业答案 《法律文书》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的制作单位是(d) a、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B、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d、省级以上检察院 2、行政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所制作的文书。(a) a、重审B、改判 c、重新立案 d、再审 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包括事实、(a) a、理由B、法律依据 c、证据 d、控辩词

4、以下不符合法律文书写作要求的是(c) a、表意精确,解释单一B、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c、文风朴实,格调诙谐 d、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5、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称(a) a、刑事裁判文书B、刑事诉讼文书c、刑事判决书d、刑事裁定书 6、刑事判决书中,文种标题“刑事判决书”的字型比正文大(a) a、二号B、一号c、三号d、五号 7、以下有关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阐述正确的是(c) a、只引程序条文,不引用实体法条文B、只引用实体法条文,不引用程序法条文 c、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不需引用实体法条文 d、在顺序上,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8、民事再审申请书的结构略同于(a) a、上诉状B、起诉状c、申诉状d、反诉状 9、以下有关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的表述,正确的是(a) a、(1998)扬刑初字第110号B、扬刑初字(1998)第10号 c、扬初字刑(1998)第10号 d、(1998)第10号扬刑初字 10、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制作的凭证性法律文书是(a) a、逮捕证B、拘留证c、通缉令d、拘传证 1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尾部包括(d) a、交代抗诉权B、交代上诉权

民族身份更改须知

民族身份更改须知 一、更改(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精神,现将我市公民更改(恢复)民族成份规定如下: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确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岁者由本人决定,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可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婚姻关系,不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父亲和母亲的民族成份都是少数民族的,其亲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更改(恢复)不受年龄限制。 二、办理须知 为了做好我市中、高考少数民族考生审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核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现将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及照顾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户籍在我市并符合参加当年中、高考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五分投档;高考填报一般院校的加五分投档,报考少数民族院校的加二十分投档。 二、审核办法 凡参加当年中、高考的在校应届少数民族考生,由各区县民宗局与招生办统一办理。 往届生可持相关证件,到市民宗局办理。 三、办理时间 按当年通知时间为准。

四、审核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和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精神进行户口核对、审核。并认真填写《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 2、各区县民宗局与区县招生办对本辖区内学校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办理,以方便广大少数民族学生及家长。 3、为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所在学校应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04讲_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4)

【例题1·单选题】下列自然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8年)A.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 B.70周岁的老钱,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C.8周岁的小孙,智力超常 D.20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答案】D 【解析】符合下列两个情形之一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D年龄均已达到8周岁;选项A精神状态无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并未出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7年)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主要法律依据: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单选题】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赵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1)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题中,赵某的年龄未落入16-18周岁区间,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熬1年吧)。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14周岁的李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7周岁的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18周岁的周某,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20周岁的赵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D 【解析】(1)如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同时满足2个条件:①年龄处于≥16周岁且<18周岁区间(选项A李某的年龄未落入该区间);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选项B:不足8周岁的王某,不论精神状态如何,均只能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C:①年龄≥18周岁;②能够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周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论年龄几何,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P5)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表1-8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处刑规则

文学的创作过程

文学的创作过程 一、创作的必要条件 (一)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生活素材和广博的生活知识 1.有多样的生活兴趣,广泛地了解生活。 2.对所写的生活内容?烂熟于心?。 3.在开阔生活视野的同时,对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做深入的体察。 4.依靠直接经验的同时,还要掌握大量的间接经验,做到知识广博。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审美观、艺术观 1.世界观是对整个世界的总的根本的看法,也叫宇宙观。世界观影响着作家基本的创作原则和创作道路。 2.审美观和艺术观是对艺术的本质、特征、价值和使命的基本看法,它直接影响作家的审美个性、艺术趣味和创作质量。 (三)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修养和熟练的艺术技巧 1.艺术修养是作家进行艺术创造所必需的艺术气质、素养与才能。 获得艺术修养的途径:⑴开发自己的艺术禀赋。 ⑵汲取前人艺术杰作中的艺术营养来构建自己特殊的智能结构。 2.艺术技巧是熟练地运用创作手法与技术去创造活的形象,艺术地表现生活的能力。 作家要掌握文学作为语言艺术所独有的艺术表现技巧。因为艺术技巧是: ⑴使生活变成艺术的必要途径。 ⑵使艺术形象具有深厚意蕴的必要手段。 ⑶提高艺术表现力的重要条件。 丰厚的生活基础、正确的世界观和熟练的创作技巧,是文学创作不可或缺的条件。生活经验是创作的基础,世界观是创作的灵魂,艺术技巧是创作的手段,三者相辅相成。 二、创作过程 文学创作活动的过程,即艺术积累、艺术构思和艺术表现三个阶段。理论上三者有先后次序,但在实际创作过程中,三者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交错的。 (一)艺术积累(材料储备)阶段 艺术积累是作为创作主体的作家,用自己的全部生命和心灵去把握生活素材的实践活动。 陆文夫说:?不写小说的人观察生活,较多的着眼于事,人是作为事的参与者而存在的。小说作者较多的着眼于人,事是作为人的一种连续性表现而存在的。? 艺术积累应该把?人?当作第一目标。 作家进行艺术积累和情感酝酿的基本途径,是对生活的观察、记忆、感受与体验。 1.观察:用审美的眼光,去观看和审查创作对象。 ⑴观察要有广度。⑵观察要有深度。 罗丹说:?所谓大师,就是这样的人:他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看别人见过的东西,在别人司空见惯的东西上能够发现出美来。? 2.记忆:把观察得来的信息、素材储存在头脑中。 ⑴艺术积累中的记忆,是经过作家筛选的印象。 ⑵记忆在艺术积累中,起酝酿、孕育、发酵的重要作用。 ⑶艺术积累中的记忆,不仅是外部材料的累积,更重要的是主体自身在观察中获得的情绪心境的聚积。《契诃夫手记》 3.感受:作家运用自己的感官去承受外物的刺激,从而产生属于艺术家自己的艺术感觉

第五章、主体资格法律适用(5)

第五章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法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涉外民事交往中存在法律冲突,以下分别就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冲突法原则作以研究。 第一节自然人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各国法律虽然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各国对于出生和死亡的理解不一,民法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常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各国对自然人出生的法律规定不同。对于出生,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例如法国法律采取的是存活说;西班牙法律在此基础上又更进一步,要求婴儿必须存活24个小时才能取得权利能力;我国对出生时间没有作立法上的规定,一般以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为准。由于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规定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一对西班牙夫妇定居在法国,在法国生下一婴儿,仅存活10个小时,其父在其出生后3个小时死亡。根据法国法律,婴儿有权利能力,具有继承权。根据西班牙法律,婴儿未存活到24个小时,无权利能力,没有继承权。这就因出生引起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 2.各国关于死亡的法律规定不同。死亡在法律上可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

亡。对生理死亡(除有些国家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即针对互相继承权的数人死亡同一事故,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时,推定先逝者的制度不同,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外),一般较少发生法律冲突。而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各国立法却大相径庭。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有的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的规定,如法国和日本;有的国家只有宣告死亡而无宣告失踪,如前民主德国;有的国家则同时存在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如我国。 (2)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不同。法国规定,凡不在其住所或居所出现,并杳无音信者,经四年即可宣告失踪;日本却规定需满七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满2年可宣告失踪,满4年可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 (3)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生效日期不同。有的主张以法律规定的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便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以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从最后消息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届满法律规定的期限后,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但对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者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也只有3个月。因此,在我国,宣告死亡从下落不明之日起一般须经过5年才能发生效力;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须经过两年零三个月才能发生效力。 4.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有的国家,在宣告失踪情况下,失踪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劳动法律事实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称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职业资格的人等)。 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称为劳动法律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内容提要: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本文将着重研究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客体。笔者将首先从反驳法律关系客体之“社会关系说”、“权利、义务对象说”入手,再分别从法律行为的定位及法律关系的要素等两个方面综合阐述笔者所认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什么的主张。 ;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主体,法律行为 ; About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 Abstract:The legal relation is the direct route where people have dealings with law, its status in legal life is self-evident. This text will study one of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 emphatically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At first I will refute " soci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right obligation target "of legal relation object , and then synthetically explain the opinion from two respects , such as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juristic act and key element of the legal relation ,etc. on what the author thinks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should be. ; Keywords:Legal relation, the object, the subject , juristic act ; 导语: ; 人类的生存需要秩序,而获得秩序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以法来对社会加以调整。然而法对社会予以调整并不能直接实现,它需要通过人

论法律主体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法律主体 约翰·齐普曼·格雷(美) , 龙卫球(译) “person”一词在法律书籍就像在其他书籍一样,通常用于指称生物意义上的人(a human being),但其在专有法律含义上,系指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的主体(a subject)。 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我认为仍然应该是主体(a person)。常见的例子,前者如英王,后者如奴隶。英王实际上是否不承担义务,或者奴隶是否不享有权利,可能并非全无疑问。我不打算滞留于讨论此问题。如果存在这样一人(one),他不承担义务但享有权利,或者不享有权利却承担义务,那么在我看来,该人就是一个法律观念上的主体(person)。 正如我在第一章末尾所示 *1,法律义务在义务人方面,不包含任何意志的运用,因此为法律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并不需具有意志;但为法律权利得以实现,意志却是必要的,故一如法律权利之实现所关涉之程度,主体必须具有意志。 相异法律体系承认了相异类型的主体。它们可作以下区分:(1)正常生物人(normal human beings);(2)非正常生物人(abnormal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uman beings),如痴呆者;(3)超自然人(supernatural beings);(4)动物(animals);(5)〖*原著第27页尾〗无生命物(inanimate objects),如轮船;(6)法人(juristic persons),如公司。这些主体中的某些如痴呆者、轮船和公司,没有真正的意志。我们怎样处理它们呢?这是在整个法理学领域最困难的问题。下面,让我们依次讨论这些主体类型。 (1)在正常生物人情形,对任何诸如意志之实际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均不生困惑。正常的男人或女人,皆有意志。的确,部分德国作者视意志为人格之精髓。由此,黑格尔将人格定义为法律意志之主观可能性 *2。所以,兹特尔曼(Zitelmann)说:“人格(Personality)?是意志的法律能力。人(men)的肉体(leiblichkeit)是其人格的完全不相关的附庸。” *3还有,穆勒(Meurer)说:“法人(juristic persons)这个法律概念(juristic conception)是在意志方面阐述自己,所谓的身体人(physical persons)就法律而论,只是带着身体累赘(physical superfluum)的法人。” *4 另一方面,卡罗瓦(Karlowa) *5,我要就前述的引证感谢他,说:“身体不只简单地是生物人人格(human personality)定居的地方; 它依存着灵魂,即那种现时就生命而论不可分离地系于人格之物。所以,作为人(man)和主体(person)的,不是只简单具有意志潜在力的

劳动法律关系.

幻灯片1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一)概念 指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一种是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主体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二、构成要素 客体——劳动行为 幻灯片2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消灭 ●客观现象 ● (一)概念 (二)分类 1、事件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如人的生死、物的灭失 2、行为 ●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 ● 幻灯片3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用人单位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二)企业 (三)个体经济组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幼儿园、学校、诊所、医院 律师事务所、民办职业介绍所 民办福利院、敬老院 幻灯片4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李某于199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临时工。2002年7月,音乐学院将李某辞退。李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1)音乐学院支付李某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2)音乐学院为李某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 幻灯片5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张兰是一家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当张兰休完三个月产假上班后,其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了,学校与其解除了尚有二年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张兰找学校理论,认为自己还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学校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即使在哺乳期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的说法正确吗? 幻灯片6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 其他通过劳动(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一)调整范围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家庭保姆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除外 现役军人 (二)排除适用 幻灯片7

专利-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下面来看看关于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是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一般涉及权利人关键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专利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直接与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相关。因此,了解专利的实质要件和专利权的内容尤为重要。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享有专利法保护的单位或个人,并且是能够承担专利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有权依照专利法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各国专利法均有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对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外国人也可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同时,《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选择汇桔专业优质服务,只需提供资料,知识产权专家代办,省心省力。汇桔网严选商家资质,筛选优质专利服务商,担保交易,保障咨询、信息安全。您的权益,我们全力守护。

劳动法学随堂练习(华工网络教育)

1. 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2.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用人单位B.事业单位 C.企业D.团体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3.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 A.14周岁B.15周岁 C.16周岁D.18周岁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4. 我国劳动法采()形式。 A.成文法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5. 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B.15周岁 C.16周岁D.18周岁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6. 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A.某公司与其职工因支付加班费用问题而发生的关系B.某私营企业与职工因培训而发生的关系C.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关系D.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查处某建筑公司雇佣童工的关系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7. 在我国,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是()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法人C.其他非法人组织D.企业法人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8. 下列项目中,存在劳动关系的是() A.领取矿山井下津贴B.签订集体合同 C.劳动争议仲裁D.劳动检查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9. 劳动标准制度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 A.高于B.低于 C.平行于D.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10.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A.一个B.一个或一个以上 C.仅限两个D.以上都不对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11. 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有()A.律师事务所文员B.现役军人C.农业劳动者D.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 答题: A. B. C. D. E. F. >> (已提交) 参考答案:BC 问题解析: 12.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 B.劳动关系 C.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由各种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 答题: A. B. C. D. E. F. >> (已提交) 参考答案:BC 问题解析: 13. 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劳动法的是() A.农村农业劳动者B.家庭保姆 C.现役军人D.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全球化场域中中华民族文化身份与民族认同的建构

全球化场域中中华民族文化身份与民族认同 的建构 刘莉 2012-5-4 10:43:49 来源:《思想战线》(昆明)2011年6期内容摘要:民族文化身份和民族认同是个体确定自己民族归属感的内在心理尺度。在全球化带来“时空浓缩”的当下,“空间扁平化”造成了人的身份破碎化、认同危机化,寻求强化中华民族身份和民族认同的历史答案已成当务之急。通过纵向可梳理出自晚清时期到全球化时期中华民族文化身份和民族认同的变化逻辑,横向可厘清位于最高序位的中华民族国家认同对各民族认同的整合逻辑。探讨如何塑造中华民族的历史集体记忆、传承和创新民族文化符号、民族价值观等民族认同形成的要素,并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公民身份认同教育和民族文化历史教育,可进一步整合和提升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认同。 关键词:全球场域;中华民族;文化身份;民族认同 作者简介:刘莉,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 Identity具有“身份”和“认同”两种基本含义:当它被译为“身份”时,它侧重的是个体对“我(我们)是谁”的外在标识的回答;当被译作“认同”时,指的是个体追寻、确认自己文化身份的心理追寻过程,回答的是“我们何以、如何成为我们”的内在心理归属问题。人作为多重的社会存在,有着包括性别、阶级、种族、民族、地域宗教等多重文化身份,由此形成了多层次的认同结构。随着人类实践的变化,文化身份和认同处于不断的流变中,但是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在认同结构中始终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全球化这一人类新的实践场域中,全球化带来的“时空浓缩”、“空间扁平化”,无疑影响了民族认同感和民族身

份,①使得“人们对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感情依赖于历史象征物的认同也将趋于淡化”。②面对全球化带来的民族文化身份的破碎化、认同的危机化,我们必须定位中华民族文化身份的新价值蕴涵,找寻强化中华民族民族认同的历史答案。 一、全球化场域中中华民族文化身份和民族认同的变化逻辑 在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文化身份和民族认同分为了两个层次:一是族群(ethnicity)认同(民族认同);二是民族—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这个概念的真正形成,是在晚清时期中华各民族遭到西方列强入侵之时。面对国家主权倾丧、领土覆灭的深刻危机,历史上长期持续积淀而成的王朝意识,经由本土精英知识分子的阐发、教化和引领,蜕变成了国家认同意识,人们在灾难面前团结成一个价值共同体。在与西方强大民族的“怨恨交往”中,“我们”确定了自己的文化身份并在“他者”俯视的目光中强化着“我们”的身份认同。在民族危机爆发时,是外在压力应激性地强化着“我们”的民族认同。但是在当前的全球化场域中,暴力侵略空间减退,隐形的西方文化扩张和各文化的平等交流并存,如何在全球化场域中来书写中华民族的新文化身份?中华民族认同的整合逻辑在经历着什么变化? (一)民族文化身份:集体记忆和新价值蕴涵 文化身份是人对“我是谁”、“我(们)从哪里来”、“我(们)到哪里去”的一种追问,民族文化身份关联着民族历史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显示出延续性和变异性。文化身份随着民族的历史境遇不断流变,“文化身份既是‘变成’,也是‘是’,既属于未来也属于过去”。同时它总是在一定的具体历史情境中表述出来,“总是在可能的实践、关系及现有的符号和观念中被塑造和重新塑造出来”。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著作权这个范围有几个分类,不管是影视作品还是一些文章等等,都是属于著作权,而且在网络上面流通的很多文章都是已经被授了权的,但是有个别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客体作品的分类 1、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作品可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曲、曲艺、

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这是对作品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2、按照创作人的不同,作品可分为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非法人单位作品。 3、按照创作人数的不同,作品可分为独创作品和合作作品。 4、按照创作行为的顺序不同,作品可分为原作作品和再创作品。 5、按照作品创作与职务的不同关系,作品可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6、按照作品创作的根据不同,作品可分为委托作品和非委托作品。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著作

三、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在国际私法上,国籍首先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根据,其次是重要的管辖根据和指引准据法的连接因素。 (一)冲突产生原因:由于各国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等采取了不同的原则,以致规定国籍的具体内容多有分歧,结果常常造成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从而产生国籍的冲突。在国际私法中,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 ①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如日本; ②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为准; ③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为准; ④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国籍为准; ⑤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及实践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基本一致,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与分类 1、所谓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从各国立法与学说来看,一般都认为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有在一定的地方久住的意思。 2、现在住所、最后住所、当时住所、原始住所、选择住所、法定住所、旧时住所;(二)冲突产生原因 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存在上述差异和事实认定的不同,所以尽管多数国家主张一个人应该并且只有一个住所,但实际上住所的冲突仍时有发生。 【冲突的表现】①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 ②消极冲突,即一个人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三)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 ①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 ②有内国住所又有外国住所的以内国住所优先; ③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④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确定:例如都是外国住所时,则根据其取得的先后判断; ⑤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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