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Force-Majeure-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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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例1 买卖双方除履行付款义务外, 因以下事由造成买卖任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延误的, 买卖任一方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因不可抗力所致超出买卖任一方力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发生, 及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 包括不影响前述事由的一般情况; 天灾,罢工,火灾,洪水,材料损毁; 事故, 恶劣天气所致无法履行义务或造成义务履行延误; 海难, 禁运, 事故, 政府当局公布的限制规定(包括配给, 优先事项, 征用, 报价和价格控制等等)造成义务无法履行或义务履行延误.

Neither seller nor buyer shall be liable in damages or otherwise for any failure or delay in performance of any obligation hereunder other than obligation to make payment, where such failure or delays i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being any event, occurrence of circumstance reasonably beyond the contral of that party, including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failure or delay caused by or resulting from acts of god, strikes, fires, floods destruction of the material, delays of carriers due to breakdown or adverse weather, perils of the sea, embargoes, accidents,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including allocations, priorities, requisitions, quotas and price controls).

例2 因前述条款说明的事由所致, 造成发货期货物交货延迟或无法交货, 合同规定的卖方发货和买方接收货物的时间在此交货期则应顺延, 顺延期: 30(叁拾)日.

The time of seller to make, or buyer to receive, delivery hereunder shall be extanded during any period in which delivery shall be delayed or prevented by reason of any of the foregoing clauses. Up to a total of thirty (30) days.

例3 合同规定的交货若交货延迟或无法交货达30(叁拾)日以上,买卖任一方就此情况向合同另一方出具书面通知书之后, 有权终止本合同.

If any delivery hereunder shall be so delayed or prevented for more than thirty (30)

days, either seller or buyer may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with respect to such delivery upon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例4 如果遭遇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叛乱、传染、检疫、隔离。如要是不可抗力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下义务,另一方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相等。Any event or circumstance beyond control shall be regarded as Force Majeure but not restricted to fire, wind, flood, earthquake, explosion, rebellion, epidemic, quarantine and segregation. In case either party that encounters Force Majeure fails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under the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should extend the performance time by period equal to the time that Fore Majeure will last.

例5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6个月以上,合同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调整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根据合同中第12条款通过仲裁决定。If the Force Majeure last over 6 months, the 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should settle the case of continuing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Should the two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wi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according to Clause 12 of the contract thereof.

例6 如果遭遇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叛乱、传染、检疫、隔离。如要是不可抗力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下义务,另一方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相等。

Any event or circumstance beyond control shall be regarded as Force Majeure but not restricted to fire, wind, flood, earthquake, explosion, rebellion, epidemic, quarantine and segregation. In case either party that encounters Force Majeure fails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under the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should extend the performance time by period equal to the time that Fore Majeure will last.

例7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6个月以上,合同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调整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根据合同中第12条款通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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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If the Force Majeure last over 6 months, the 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should settle the case of continuing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Should the two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wi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according to Clause 12 of the contract thereof.

例8 因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售货合约规定期限内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是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事故的存在。买方不能领到进口许可证,不能被认为系属人力不可抗拒范围。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if they fail, owing to Force Majeure cause or causes, to make delivery within the time stipulated in this Sales Contract or cannot deliver the goods. However, the Sellers shall inform immediately the Buyers by cable. The Sellers shall deliver to the Buyers by registered letter, if it is requested by the Buyers,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r by any competent authorities, attest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said cause or causes. The Buyers’ fai lure to obtain the relative Import Licence is not to be treated as Force Majeure.

例9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类似于战争的情况、禁令、骚乱、罢工、封锁和其他不可预见和不受控制的、若没有额外的成本和时间是不能得到解决的意外事故,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则该方不应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7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天内提交由当地相关部门印发的用于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文件材料。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并形成最佳解决方案,用于解决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对本合同的迟延和中断履行。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重要义务的履行达3个月之久,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终止本合同。7 cany Party does not or delays to fulfil the obligations in this Contrac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due to natural disaster, wars, situations similar to war, embargo, disturbance, strike, blockade and other unpredictable and uncontrollable accidents which may not be solved without additional cost and time, this Party shall not bear an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other Party.2 j: a' f) j3 D% i1 N

In case of force majeure, the affected Party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within seven days after occurring of such case and submit documents issued by local relevant department used to prove the occurrence of force majeure within 15 days after occurring of such case. Both parties shall negotiate and reach an optimal solution used to solve the delay and interruption problem of this Contract due to force majeure. If the force majeure continues to seriously impact implementation of crucial obligation under this Contract for three months, either of the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by written notice 30 days in advance.$ A6 O+ M3 v" U2 j$ M , C0 p0

如果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及其他无法预见的事件,其发生和后果也无法阻止、无法避免的,该方应立刻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在其后十五天内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详细的事件描述及有效文件,用以解释其无法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双方应通过协商,根据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确定是终止合同或是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长合同的履行。

Should eithe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be prevented from executing the contract by force majeure, such as earthquake, typhoon, flood, fire and war and other unforeseen events and their happening and consequences are unpreventable and unavoidable, the prevented party shall , by cable, notify the other party without any delay, and shall , within 15 days thereafter, provide the detailed information of the events and a valid document for evidence issued by the relevant public notary organization for explaining the reason of its inability to execute or delay the execution of all or part of the 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through consult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ffects of the events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decide whether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or to exempt the part of obliga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or whether to delay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合同一经制定,合约双方都希望能够按照合同规定顺利履行合同。但是有时因情势变更,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乎当事人意料的事情发生,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这种由于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故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合同中关于这一事项的约定的条款就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①]。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Force Majeure”一词来自于《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英文译为:“There is no occasion for damages where, in consequence of force majure or accident the debtor has been prevented from conveying or doing that to which he has obliged or has done what he was debarred from doing.”[②]《牛津法律词典》是这样解释的:“Irresistible compulsion or coercion. The phrase is used particularly in commercial contracts to describe events possibly affecting the contract and that are completely outside the parties’ control. Such events are normally listed in full to ensure their enforceability; their may be include *acts of God, fires, failure of suppliers or subcontractors to supply the suppliers under the agreement, and strikes and other labour disputes that interfere with the suppliers’ performance of an agreement. An express clause would normally excuse both delay and a total failure to perform the agreement.”[③]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通知的方法以及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3. 不可抗力发生的免责事项及善后处理事项。 (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越详细越好,有些合同,为了省事,往往只是笼统地规定“This contract is subject to force majeure clause”(合同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订定),这是相当粗糙的。因为对于什么是“不可抗力”,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同的人理解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况对于处于不同法律地位的当事人来说,并不认为是不可抗力,所以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旦有纠纷就会无所适从。 并非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免除当事人的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对于哪些事故足以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自然而然地就有必要加以明确的约

合同法讲述案例

毁标行为的后果 【案情】 原告:宁波某餐饮管理公司 被告:浙江省某集团公司 第三人: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 2000年5月,被告对刚建造的华文大厦裙楼承包经营权举行招标。第三人以20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6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邀请律师在场见证。

由于签约单位名称与中标的某有限公司不符,集团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事会讨论再决定。同年8月,集团公司决定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会,原告以188万元中标。被告当即通知原告十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100万元。中标次日,原告为了按时交纳承包费,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

为12%。中标后第十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被告拒绝接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原中标的第三人正式签约。双方经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诉讼中原告提出以下诉求:(1)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利息12万元、

(2)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3)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则认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焦点】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若构成是否承担借款利息,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观点:

1.对于缔约过失,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餐饮有限公司均为中标单位,因原告中标在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构成。 2.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借款利息,以及赔偿精神损失,也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并根据《民法通则》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Microsoft Word 文档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黄华通律师 【摘要】 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正文】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如何判断保险人已尽到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对此,分析如下: 一、关于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解。 1、明确说明的方式。免责条款即是责任免除条款,是指当事人协议排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保险合同中规定责任免除的主要目的,一是剔除

部分保险责任;二是为了避免误解。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该规定,法律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二是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说明。并且只要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就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且两种方法是选择性的,即保险人只要采取了其中一种方法就意味着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2、关于明确说明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是否明确是审判实践中经常争论的焦点。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但立法没有进一步规定明确说明的范围、方式等问题。为此,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在实践中众说纷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称,?保险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保险人对于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例1 买卖双方除履行付款义务外, 因以下事由造成买卖任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延误的, 买卖任一方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因不可抗力所致超出买卖任一方力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发生, 及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 包括不影响前述事由的一般情况; 天灾,罢工,火灾,洪水,材料损毁; 事故, 恶劣天气所致无法履行义务或造成义务履行延误; 海难, 禁运, 事故, 政府当局公布的限制规定(包括配给, 优先事项, 征用, 报价和价格控制等等)造成义务无法履行或义务履行延误. Neither seller nor buyer shall be liable in damages or otherwise for any failure or delay in performance of any obligation hereunder other than obligation to make payment, where such failure or delays i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being any event, occurrence of circumstance reasonably beyond the contral of that party, including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failure or delay caused by or resulting from acts of god, strikes, fires, floods destruction of the material, delays of carriers due to breakdown or adverse weather, perils of the sea, embargoes, accidents,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including allocations, priorities, requisitions, quotas and price controls). 例2 因前述条款说明的事由所致, 造成发货期货物交货延迟或无法交货, 合同规定的卖方发货和买方接收货物的时间在此交货期则应顺延, 顺延期: 30(叁拾)日. The time of seller to make, or buyer to receive, delivery hereunder shall be extanded during any period in which delivery shall be delayed or prevented by reason of any of the foregoing clauses. Up to a total of thirty (30) days. 例3 合同规定的交货若交货延迟或无法交货达30(叁拾)日以上 ,买卖任一方就此情况向合同另一方出具书面通知书之后, 有权终止本合同. If any delivery hereunder shall be so delayed or prevented for more than thirty (30) days, either seller or buyer may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with respect to such delivery upon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例4 如果遭遇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叛乱、传染、检疫、隔离。如要是不可

不可抗力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

不可抗力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建筑经济》 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 1、概述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许多建筑物倒塌并造成人员伤亡,受灾地区大部分在施工程项目停工,许多在建工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灾区重建工作已经有序开展,除在建工程毁损严重或项目停建者外,大部分工程项目已经具备复工条件。但由于地震的影响,很多地方的建筑材料被用作抗震救灾物资,造成建筑材料短缺性涨价。同时,由于地震引发的大量川籍农民工回乡救灾,致使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荒”,农民工工资大幅上涨。这对本来利润就极其微薄的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面临巨额亏损。由此可见,地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失衡。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中的具体规定,对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有所帮助。 2、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条款 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无法预见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某种事件发生后已尽到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等。 建设工程中广泛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发布)(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中除对不可抗力进行定义外,还以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详细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文本》及《FIDIC合同条件》都属于格式合同文本,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仅在当事人将其作为双方认可的合同文本或在合同中引

公司法与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 【小案例】 10月5日,某电器商行向国外某著名品牌音响代理商发函,并列明各项条件,注明如同意,请于收到信函后10日内函复告之。由于此音响为马来西亚组装,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开工不足,代理商又没有存货准备,因而一时又无法组织起货源,所以代理商没有立即答复。直到10月19日,也就是其接到信函后的第9天,代理商得知供货有保证后,才函复电器商行同意其一切条件,并按期交货。然而,按正常情形此函已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因此,代理商于当天又向电器商行发了一个电报,将情况作了解释与说明。此电当天到达。10月22日,商行收到承诺函。然而,由于销售市场的变化,商行已不准备再订购这批音响了,遂没有答复。而代理商却认为该承诺已生效,便开始发货,商行拒收,双方遂起纠纷。 【答案解析】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该承诺不是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的;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本案中的电报不构成对承诺的通知; ?代理商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案例】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问:法院会支持的请求吗?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评析: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 某织布厂厂长派本厂职工郭某携带采购纯棉纱的介绍信去外地某棉纱厂联系采购业务。后来,棉纺厂向郭某推荐该厂生产的人造纯棉纱质优价廉。于是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棉纺厂供给织布厂纯棉纱5吨;人造棉纱20万吨;需方自提。郭某当即提走纯棉纱、人造棉纱各5吨。回厂后,织布厂厂长鉴于工厂当前急需纯棉纱而不需要人造棉纱以及考虑到5吨人造棉纱已经提回,以后生产可以用,同意收已提回的货物,其他15吨人造棉坚决拒收。为此棉纺厂诉到法院。 问题: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

关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不说明的举例论证

关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不说明的举例论证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共计21条,自2013年6月8 日起施行。 知道解除事由而不解除合同,解除权丧失 根据司法解释,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相关案例】2007年6月,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009年11月,被保险人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田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被保险人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2007年6月,田某申请投保,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均填写为“否”。 注解: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

根据司法解释,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相关案例】吴某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合同载明:1.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注解: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向吴某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故此条款无效。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编辑本段起因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分类 1.force majeure;2. the act of God;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案情: 朱甲与朱乙系同胞兄弟。1991年1月16日,朱乙向其兄朱甲借款20361元,约定月息2分,从当年1月1日起计息。同日,朱乙又向朱甲借款6350元,约定月息1分5厘。2月6日,朱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后被一、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6年7月,经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刑事判决,改判朱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同年8月,朱乙被释放。1998年8月,二审法院赔偿了朱乙被错误关押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41821.74元。朱乙被释放后,朱甲多次向其索要上述借款及利息。朱乙分14次还给朱甲25640元,尚欠借款本金(部分)及利息。2000年12月,朱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乙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中,被告朱乙对案件事实无实质争议,但提出其从1991年2月至1996年8月一直在服刑,而该刑属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故只应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余元,不应承担约定的利息。而原告朱甲则坚持被告被错判与己无关,不应由此使自己造成损失,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 本案在处理上产生三种意见,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朱乙应否承担被错判服刑期间的利息上。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不属不可抗力,且其被错判与原告无关,因此朱乙应支付原告的全部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免除朱乙服刑期间承担利息的责任。理由是: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被告在被错判服刑期间当然无力偿还原告的利息,而且错判服刑的过错责任并不在被告,故不应由被告承担偿还服刑期间利息的责任,但其服刑前及出狱后仍应按约定利息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但不能免除其在服刑

房屋租赁合同,不可抗力

房屋租赁合同,不可抗力 篇一: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身份证: 乙方:(承租人)身份证: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房屋概况 第1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_________(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房屋法律概况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 房屋的使用面积:_________ 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_________ 第3条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租赁期限 第4条房屋租赁期限: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租金条款 第5条租金每月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整)。 第6条租金按_________(月/季/半年/年)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应支 清下一_________(月/季/半年/年)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条租金支付地点:_________。 第8条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保证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要件: 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避免(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C.不可克服,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我们国家对不可抗力的理解: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 保险人正确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为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及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合同在免责条款的告知形式上采取投保人声明等方式写入概括性告知内容,仅能起到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作用,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法。 2005年12月29日,张新法从珠海市大捷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大捷公司)购买长安SC6371客车一辆,并由大捷公司代理向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向张新法收取保险费2020.97元,并交付保险业务专用发票。大捷公司代张新法与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机动车综合保险投保单》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三节第八条列明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不承担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该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打印内容为“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本人已详细阅读贵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到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说明,同意订立保险合同”,大捷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加盖印章。2006年5月24日早上6时30分,张新法驾驶上述车辆与廖茂谦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茂谦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法院判令张新法赔偿廖茂谦的妻子和子女物质损害赔偿金39747.63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支付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义务。之后,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应由张新法自行承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新法向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返还其多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审判]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10] 3954 省直政府采购编号:HNSZZFCG—2010— P019 买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卖方:湖南网威科技有限公司 经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采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工程或服务类内容(以下栏内容为参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伸扩展增加)

二、付款 1、付款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国库、单位、采购专户) 三、交货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2、交货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省工商局机关 四、货物、工程或服务类标准 1、卖方提供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双方商定标准执行。 2、卖方在质保期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执行。 3、卖方所交付的(附属或格式、备件)应按照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五、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完毕后个工作日内,买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并随合同一起提交验收单一份交湖南省直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2、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送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卖方处理完后个工作日内,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六、货物、工程或服务类交付与售后服务 1、卖方在交付后天应负责项目最终完成所有工作程序,如有需要,卖方必须对买方人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卖方承担。 2、的质保期内,应在按投标承诺小时内上门服务。

免责协议书【模板】

免责协议书 一、第三届JKA中国本部全国空手道交流赛 1、活动行程公示:出行时间:至 交通方式:车牌号: 参赛场地及地址: 2、本次活动属于自愿参加、共同参与、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全程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带队者和其它参加活动人员一样,同样也是自愿参与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和支配权力;对于活动中突发的一切足以影响到大家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不可抗因素等重大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商定。免除活动的发起人和同行成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对于以下注意事项,进行提示,请重点阅读。 二、活动风险提示及承担 体育竞赛类: 1.参加比赛的会员已经购买相应保险且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参加赛事。 2.赛前经做好足够的准备活动,降低身体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 3.出现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教练、家长、保险公司, 以防伤害程度的不良加深。 日程生活类: 1.出行乘坐的交通工具已经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会员遵守安全规 程、注意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相互打斗,保障出行 的安全与文明。 2.住宿的宾馆应保管好自我的财务,注意饮食卫生,不擅自离开酒店 单独活动。 3.监护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随时与我 们保持联系。 4.对于孩子的身体状况(历史疾病、过敏史、先天性疾病、特殊体质 等个性元素)应该明确向我们作出提示与说明,我们承诺会尽到合 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孩子擅自违反约定造成危险发生,由 监护人自行承担后果。

5.比赛期间取得的荣誉、拍摄的照片记录,我馆有权利进行宣传使 用,监护人对此不持有异议,并不同时向我们主张相关肖像权等权 利。 6.我馆不是本次活动的发起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非职业的领队, 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协议内容,确知晓此活动所存在的风险。现郑重提出承诺,我会详细、认真地对孩子做出要求,完全服从教练安排,随时保持沟通,第一时间做出相应决策。 参加者会员本人签字: 家属及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一、建设施工合同 1. 通用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

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理解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注意事项

理解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注意事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用语,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从相应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对违约、侵权行为的免责抗辩权,是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 不可抗力条款中所指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中,不可抗力是免责的最一般条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理解和免责条款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事件必须达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证明标准。首先,违约方或侵权人要证明“不能预见”的事实客观存在,并达到本人用尽各种条件、手段仍不能客观地预见或知悉,包括通过公共信息等渠道仍不能获知或不能及时获知。其次,违约方或侵权人还必须证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在双方存有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就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第三、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证明义务。证明义务是指因违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的办法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国内企业在境外法院涉讼而援引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的,应注意案件受理国的法律或双方约定适用的法律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提供的证明文件应注意在形式和内容上需符合受理案件国法院的规定要求。因此,为了确保不可抗力事故的真实性,维护有关方的正当权益,双方当事人对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也要认真鉴别。 第五、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不等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固然是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引起的,但不能简单地将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本身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划等号。发生的自然灾害必须是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而且自然灾害和不能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

房屋租赁合同不可抗力

房屋租赁合同不可抗力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 [ ]房屋屋面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地: [ ] 甲方:[ ]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分公司(承租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 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 (地址)[ ] (部位)的房屋屋面 /楼顶(“房屋屋面”)出租给乙方作架设通信天线和/或搭建机房用途 使用,使用面积为[ ] 平方米,具体位臵见附件(可附有关平面图并 加划红线确定)。 甲方应提供乙方使用的房屋屋面配套设备(如有),详

见 附件[ ] 。 第二条租赁期、租金及支付 租赁期为[ ] ,自[ ]年[ ]月[ ]日(“起租日”)起, 至[ ]年[ ]月[ ]日。甲方应在起租日前将房屋屋面交付乙方使用。 房屋屋面使用费(“租金”)为每年度[ ] 元人民币(¥[ ] 元/年)。上述租金的确定,适用以下第[ ] 方式: (1)租金中已含税,甲方自行承担缴税义务及责任。 (2)租金中不含税,乙方负责代扣代缴相应税金。 乙方按照以下第[ ]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1)租金按[ ] (月、季、年)结算,在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乙方在每[ ] (月、季、年)度第一个[ ] (月、季)的[ ] 日前以[ ] (现金、支票、转账)方式支付下一 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 (2)租金按[ ] (月、季、年)结算,乙方应在每[ ] (月、

季、年)度第[ ] 个[ ] (月、季)的[ ] 日前以[ ] (现金、 支票、转帐)方式缴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 方支付的租金时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内房屋屋面的管理费(包括但 不限于卫生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管理费用)、水费,由 乙方按照以下第[ ] 种方式缴付: (1)由乙方自行缴付。 (2)已包括在每月租金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3)由甲方代付。该方式下,乙方应在甲方代付完毕、且收到 甲方提供的符合国家及乙方财务规定的合理票据后,将相应费用支付

中国合同法——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的涵义 第四节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一旦免责事由出现,当事人对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既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又无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免责。 第二,免责事由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即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则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免除责由出现,只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被免责。如虽然免责事由出现,但合同仍然能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时,不能免责。 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样态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两种,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已在前文作丁说明,此处不再赘言。 法定免责事由,又称为法定免责条件,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件。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使合同不能得以履行。不可抗力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能够预见也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 不可抗力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会事件。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蝗虫、海啸、冰雹、雷电等;后者如战争、动乱等。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时,则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我国合同法等117条中有所体现。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165规定的除外。”山根据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根据其影响程度来确定其免责范围,即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则免除其全部不履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则免除其部分不履行的责任。 同时应当注意,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必然免责,当事人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⑦因此,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还应具备两个程序上的条件:一是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二、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① ①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典型判例,参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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