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纪检监察工作心得:全面做好新时代的案件监督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心得:全面做好新时代的案件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颁布施行,全国各级监委全面成立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如何有效监督纪委监委广受关注。其中,如何加强案件监督,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权力严格规范行使,更是焦点中的焦点、关键中的关键。

一、新形势呼唤强有力的案件监督

强化案件监督是党中央的重要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这为加强包括案件监督在内的纪检监察自我监督指明了方向,必须坚决贯彻、认真落实。

强化案件监督是党纪国法的明确规定。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这些规定,为案件监督工作依纪依法开展提供了根本依据。

强化案件监督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现实需要。当前,纪委监委办案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监察对象全覆盖,办案过程中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

人员也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办案涉及面更广;法定行使12种调查措施,办案手段更加有力;既要执纪又要执法,既要依纪又要合法,办案要求更高;改革伊始,一些工作没有前例可循,一些制度还不健全,一些规定还不明确,办案工作要边探索边推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完全融合、释放最大战斗力有个过程,等等。这些,决定了我们只有把案件监督抓得紧而又紧、严而又严、实而又实,才能保证各级纪委监委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纪法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案件监督是健全纪委监委自我监督体系的重点内容。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必须全面过硬、始终过硬。去年以来,XX(地名)从领导分工、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内控机制、日常管理等方面入手,深化改革、完善制度、重构流程,进一步健全了纪委监委自我监督体系。其中,有关指导和规范办案工作的就有20多项制度。在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加强案件监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抓纲带目之举,抓好了案件监督,纪委监委严格自我监督就有了关键保证。

二、新形势下案件监督的基本思路

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全面”就是把监督理念、监督举措、监督要求贯穿纪委监委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比如,XX实行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交叉分工与平行分工相结合,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分设,建立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集体研究制度,大监督的格局初步形成。“重点”就是突出对重点事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比如,对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流程如何运转、如何控制知悉范围、怎样“一次一授权”、如何相互制约、如何集体决策等,都要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把监督落细落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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