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债务人将股权抵债涉税分析

财税实务债务人将股权抵债涉税分析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债务人将股权抵债涉税分析

1.债务人涉税分析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涉及企业股权转让,该抵债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应缴纳印花税

=80050*0.05%=40.02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

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

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按照上述规定,甲公司的资产为不动产,债务人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债权人,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为不动产。债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由于上述文件配套的程序性规定,即如何征收、如何计缴土地增值税,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仍未明确,因此,双方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债务人没有股权转让所得,其缴纳的印花税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支出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2.债权人涉税分析

债权人应就抵债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额为40.025万元。债权人取得的抵债收益50万元,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税费降低,具有节税效益。需要提

财税基础教学大纲.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财税基础教学大纲

三、课程的相关课程及其关系 学习本课程前的相关课程有管理学基础、秘书学、经济法规等。通过学习这些课程,学生可以掌握管理学、秘书学喝和经济法规的基 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为学习本课程打好基础。 学好本课程,也为以后秘书资格考证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四、课程内容及学时分配 本课程教学总时数为52学时,均为理论学时。 第一部分会计基础 第一章概论 教学时数:12学时。 教学要求: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会计的涵义、基本职能和分类, 掌握会计科目的分类和核算范围。 教学重点:会计的涵义、会计的基本职能和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会计要素的特征、分类;会计恒等式的理解、运用;会计科目的分类、各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 教学难点:会计各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分类;会计恒等式的运用;各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 教学内容: 第一节会计概述 一、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二、会计的涵义

三、会计的基本职能 第二节会计核算方法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二、会计核算方法简介 第三节会计要素与会计恒等式 一、会计要素 二、会计恒等式 第四节会计恒等式的运用 一、经济业务的基本类型 二、会计恒等式的运用 第五节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的定义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三、会计科目的分类 第二章复式记账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要求:了解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的定义和登记方法, 掌握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试算平衡。 教学重点: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试算平衡和具体运用;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的定义和登记方法。 教学难点:借贷记账法下各账户的结构和会计分录的编制。 教学内容:

债转股问题总结及财务处理

债转股问题总结及财务处理--作者:李利威 一、债转股概念 工商局《办法》第二条将债转股界定为:“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1、债转股属于增资 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例如甲公司以拥有的乙公司的债权对丙公司进行投资;第二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增资。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是第二种情形,不适用于新设公司。 2、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因此,实践中上市公司是否能够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完成债转股尚需拭目以待。 3、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债的形成原因是五彩缤纷的,例如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等均可形成债权。因为《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因此,此次办法中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①合同之债;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办法》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从CPA考题看增发后形成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

从CPA考题看增发后形成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 上市公司银润投资(000526)于3月16日发布2015年度业绩修正公告,预计该公司2015年净利润将亏损逾千万元。该公司表示,公司在2015年度筹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由于所涉及的中介费用金额重大,且部分费用很难区分合并费用与证券发行费用。为公允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经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报告期内已经发生但不能区分合并费用与证券发行费用的,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银润投资的定增方案显示,公司计划发行2.88亿股股份,募集不超过55亿元。 这则公告的核心问题是增发后形成企业合并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无独有偶,2014年CPA 综合考试一(A卷)中也有类似案例。 资料(三) 审计项目组在审计A公司20×3年投资相关事项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事项: 1.20×2年3月,A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购入B上市公司25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B公司总股本的5%。A 公司将该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20×3年9月1日,A公司以向B公司的母公司(非关联公司)定向增发2 300万股A公司普通股作为对价,另外收购B公司50%的股权,从而获得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20×3年9月1日(购买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5元,B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4.2元。A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审计费100万元、律师费100万元、佣金及手续费500万元。 20×3年9月1日,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将之前所持B公司5%股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于20×3年9月1日的公允价值1050万元和追加收购B公司50%股权时所增发股票的公允价值11 500万元之和(即12 550万元)作为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50万元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将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00万元全部冲减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 答案: 1)A公司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50万元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控股合并的,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购买日对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不作处理,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处理意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万元不作处理。 2)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合计700万元全部抵减股票的溢价发行收入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应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应抵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 处理意见: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100元、律师费1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佣金及手续费500万元抵减股票的溢价发行收入。

财税服务平台版开票软件初始设置指南

财税服务平台版开票软件初始设置指南 主要内容时间节点 00′18″软件初始化设置 01′23″登录开票软件 02′09″修改销售方信息/修改初始化设置 02′53″添加操作员信息 06′09″切换登录身份 初始设置指南 打开【财税服务平台客户端】—点击【本地开票】(如本台电脑初次安装软件,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初始化设置) 一 企业基本信息设置

【第一步】:点击【本地开票】,进入开票软件初始化设置的页面,管理员密码无需设置,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进入基本信息设置界面,设置企业的基本信息 各项基本信息输入说明: ▲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取自税控盘中记录的本企业税号,不可更改,税号可以为15位-20位数字和字母;

▲企业名称:自动取自税控盘中记录的本企业名称,且不可更改; ▲营业地址: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开户行: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银行帐号: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电话号码: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主管姓名: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第三步】:正确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界面风格选择窗口 界面风格选择窗口 【第四步】:选择界面风格后,点击“初始化”按钮,进入登录界面,如图所示:(因上一步没有设置过管理员密码,所以操作员口令无需再输入)在“证书密码”输入初始化密码(通常为123456/666666)登录

错误1:证书密码共有8次输入的机会,如果证书密码输入错误,则会弹出数字证书密码输入错误提示窗口 税务数字证书密码错误提示窗口 错误2:如果税务数字证书密码连续输入错误8次,则会锁死税控设备税务数字证书,此时,需要去企业所属税局进行处理

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初探(doc21)

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初探 前言 “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 [1]529 回顾重塑法学高等教育的二十余载,法学教学改革的步伐始终不曾停止过。究其原由,无庸质疑,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变化,以及铸造法治文明,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对高等教育有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正如经济法学科的兴起一般,传统的公法、私法一统天下,平分秋色的法学研究格局被综合性的跨越公私法之间的新兴学科的出现和发展所打破。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影响着法学研究,也催生了法学教育的改革。 教学作为一种双向互动的活动,对其质量的评价,以及对教改的探讨必然的涉及到从教员和学生两个相对的角度去看问题。从教员的视野出发,教改的实质就是在培养优秀的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的目标之下去思考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在这样一种经验的方法下所得出的结论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只能从学生的“身上”找答案。毕竟“内因”的作用远远大于“外因”的影响。因此,从学生的角度看,了解学生对于各种教学活动的看法,接触他们的思想,明白他们的需要和感受或许能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我们追寻法学教育改革所做出

的有益的尝试提供很好的辅证。出于这样的考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与改革”课题组以学生为出发点开展了有关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问卷调查,并以财税法作为具体的调查样本,收集了各个不同层次的、相关专业的学生对于现今法学教育种种问题的看法和建议。本文也旨在借此次调研的分析数据之上,辅证在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的对我国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总体对策,期以符合科学研究之精神。 一、教改问卷调查的总体情况 作为本文重要的分析依据,有必要首先简要介绍下“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与改革”调查的情况。本次调查以调查对象的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调查内容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为基本原则而展开。 (一)调查对象的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 此次调查以期了解学生对当前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的真实感受为目的。为了能更加全面的收集这方面的信息,调查对象囊括了从专科学生一直到博士生的各个阶段的学生。在设计时考虑到了问卷适用的开放性。问卷可以适用于各类不同的院校(包括非政法类院校)可能参加法学本科课程学习的学生,也可以适用于政法类院校可能对法学本科教育有一定了解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而在调查X 围上构成了多层次的立体体系,;为了使其更具针对性,突出本科法学教改的主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财税法

单选(10) 多选(5)综合分析,易易失分 简答(4) 计算(5个?小题)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流转税,适?用于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包括特殊规定)同样适?用于消费税的确定) 综合分析(论述)(1)20/25(论述多写) ?一、财政法 !了了解财政政策?工具类型财政收?入、?支出?手段:费?用征收、公债、国有资产收益、彩票 !依法享有预算权的主体 1、权?力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政府: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 3、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4、各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党政军队和社团组织)、各单位(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耳机预算单位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基层预算单位) 5、审计部?门 !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不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程序透明、竞争范围?大,有利利于节约财政资?金金) 2、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招标?人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3、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行谈判的。(缩短准备期、减少?工作量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4、单?一来源采购:只有?一个供应商。 5、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的基本流程是,询价?小组根据采购?人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单并让其报价。 !国家预算收?入的组成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等 !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等 !国债关系 国债法是调整国债发?行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理的法律律规范。它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涉及国债时的?行行为,调整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律关系。 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

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的重组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具体而言,对于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比如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债务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整理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刘明泉 2018年1月10日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定义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二条) 2、适用范围 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1、审议程序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 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七条) 2、通知债权人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八条) 3、审计或清产核资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九条) 4、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协议内容见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条。 5、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一条)

创新财税服务行业模式

《创新财税服务行业模式引领财税大服务》 中国财税服务向何处去?带着这一问题,记者走访了北京中航鼎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杰,杜杰先生兴奋的告诉记者,中国财税服务机构改变服务模式的时代到来了!近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如何依靠互联网模式改造财税服务行业的问题,经过思考和探索我们终于找到了一种可以解决财税服务行业普遍存在的 收费价格高,服务成本高、工作效率低的路径,打造了一个高效,便捷的瞄财网财税服务平台。 可以说,近年来,可以说“互联网+”模式风靡了中国,各 行各业都在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如:饮食行业的美团外卖、饿了么;出行行业的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软件;旅游行业的携程网、去哪儿网等;而在财税服务行业领域,却很少看到有什么影响力 的平台化的新秀出现。 瞄财网作为一个财税领域垂直性020一站式服务平台,是由北京中航鼎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倾力打造的一家集税务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四位一体的财税服务平台,也是一个专注于服务不同层次的财税创业者和财税服务需求者的网络 交易平台。相比财税服务行业传统的营销模式,对各财税服务需求者、财税服务机构和创业者来说,瞄财网平台具有四大优势:1. 全方位服务:作为一个财税互联网交易平台,做到了服务一体化,集税务、会计、评估、造价四位一体。 2. 服务与创业的结合。瞄财网是一个服务平台,又是一个创业

者的平台。是服务机构二次创业,进行服务转型的平台,为财税服务个人创业者零成本创业提供了机会。 3. 线上和线下的结合。平台基于财税服务的特点,在全国各地形成落地服务联盟,使财税服务能够实现线上和线下的无缝对接。 4. 安全可靠,服务便利:机构和个人均能参与财税服务,可轻松完成注册,认证;抢单;客户可快捷下订单;便捷对接事务所。此外,客户实名认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令资金交易更安全,有效避免业务纠纷。 瞄财网作为一个行业的创新性平台一出现便以独特的魅力展现 在财税服务的风口,他的第一个方向就是线上与线下的一体化,实现商业模式的再造。以线下引流创造线上的交易服务。第二个方向是从线上向线下发展,发展线下体验与服务,与线上服务一起来为用户创造价值。为更好地打造瞄财网价值体系,瞄财网专门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在线下大力开展了渠道建设,目前已经有50多家事务所加盟了瞄财网平台,2016年1月9日,在山西太原,瞄财网组织了20余家事务所召开了座谈会,针对瞄财网平台的发展和创新进行座谈研讨,获得了更多事务所的认同。 在将来,瞄财网会建立自有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息流、资金流、资源流。瞄财网会从改变客户的价值创造方式入手,建立起独有的平台价值体系。

2016地方种税重点财税问题实务处理解析

2016年企业地方种税重点财税问题实务处理解析 【课程大纲】 2016这个不平凡的年度,是我们国家重大税制改革的一年,随着2016全面营改增的来袭,加之国地税的深入融合,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手段、方法发生的重大变化,对于各企业又是备受考验的时刻,面对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如何做好各种税种的检测,防控税收风险,必免因小失大。地方税务机关在营改后,工作中心发生重大变改变,我们必须知道的事。 【课程收益】 1.规划企业年终涉税财务处理 2.梳理2016地方税收风险 3.提供排除税收风险的方法 4.全面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实力 5.优化企业税负,节约税收成本,防范税务风险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营改增对企业地方税种的影响及变化 1、营改增对哪些地方税种有影响 2、营业税真得没事了吗? 第二部分营改增对企业日常经营涉税问题的影响及变化 1、餐饮、酒店等服务类企业已办消费卡,已交了营业税,现在消费如何处理? 2、办理各种消费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您的会计核算正确吗? 3、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到全年物业费,什么时间交税? 4、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交税?

5、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交税? 6、“买就送”,如何交税?“送”就一定要交税吗? 7、“积分销售”,如何交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部分营改增后企业地方税种计算事项的重要调整 1、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2、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计算重大变化,异同项目回机构所在地,还要补税吗?如何计算? 3、营改增后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价还是其他呢? 第四部分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防范 1、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流程 2、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对象 3、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问题 4、劳务报酬与工资转化降低税负 5、五险一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6、职工福利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7、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8、资本公积留存分配转增股本处理 9、公司内部发放车辆补助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0、企业给客户赠送的礼品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11、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2、分得债权的股东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3、股权激励可递延交个人所得税 14、股权投资个税收政策

财税法-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模板) 《财税法》教学大纲(二号黑体) 课程编号:10042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 学分:2 适用对象:(专业名称)法学 先修课程:宪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 (以上标题为黑体,四号字;内容为宋体,四号字) 一、教学目标(黑体,小四号字) 说明本课程的性质以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明确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在思想、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以及对后续课程的影响。 目标1:深入理解财税法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 目标2:较为全面地了解财税法体系,理解财税法基本概念和理论。 目标3:初步了解财税法常规实务,逐渐培养学生财税法操作技能。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黑体,小四号字) 教学内容讲授上的要求:重点讲授财税法基本原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债法、转移支付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

收征收管理法等,特别是对于预算法和所得税法应精讲,一些小的税种法有选择地讲授,其他财政管理与支出方面的内容可粗粗讲或不讲。 对拟实现的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理论讲解和法规精解为基础,以案例分析为支撑,辅之以一定的访谈、现场考察等其他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环节的重点在于提高学生分析财税法案例的能力和计算税额、剖析征纳程序等基本业务能力。 本课程要求学生课前和课后开展一定的自学,特别是查阅案例、了解日常生活中的涉税情形等。 中央关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理念贯穿全课程,以强化学生对此理念及相关知识的理解,有助于健全学生的法科知识体系,契合国家财税法治的战略需求。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黑体,小四号字) 以表格方式表现各章节的学时分配,表格如下: 教学课时分配

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课后练习

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课后练习 判断题: 1、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只有同时具备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三个要素,才能构成企业合并中的一项业务。 [ 题号: Qhx005674] A、对 B、错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要形成一项业务,通常应具备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三个要素。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要构成一项业务,不一定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具备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 2、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而应当作为购买资产处理。 [题号: Qhx005675]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并不构成业务,即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者仅持有货币资金和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不能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而应当作为购买资产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不构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净资产的购买成本按照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3、企业合并会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而报告主体的变化往往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 [ 题号: Qhx005676]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从企业合并的定义看,是否形成企业合并,除要看取得的企业是否构成业务之外,关键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就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到控制权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 4、同受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 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题号: Qhx005677]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5、[ 题号: Qhx005678] 6、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题号: Qhx005679]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2009]59 号)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

(整理)房地产企业财税差异处理实务解析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有所不同,致使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时,会出现很多财税差异,主要包括收入的确认、成本的确认与结转、流转税等税金的确认与缴纳等等。正是因为其操作复杂,所以理论界才涌现出很多优秀的文章来介绍各种各样的处理方法。本文主要从实务出发,站在注册税务师的角度,通过贴近企业实际情况的例子,来说明这些财税差异究竟如何处理才能更好的体现合规、简便的原则。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财税处理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所以,实务中,房地产企业通常是在实际交付开发产品时确认会计收入、结转会计成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31号文件第三条则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就可以确认开发产品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理论上讲,交付使用是在竣工验收后出现的。但实际情况是,有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有的甚至是未完全竣工就交付使用。 所以,房地产企业财务上通常要做两次收入与成本的计算。先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项目完工时点计算出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并对已售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与实际毛利差异进行调整;而后在实际交付使用时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对前期已经作出纳税调整的项目予以转回。 2、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需要调整 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必须配比,配比原则不仅是会计准则的一般性原则,而且是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处理原则。 计算实际毛利额时,如果企业结算的计税成本是开发项目全部的计税成本,对应的计税收入也应该是全部的销售收入,如果企业是按照预收账款中实际收到的预售款确认计税收入,则对应的计税成本也应该按照预售款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否则,部分销售收入对应全部的计税成本,会出现实际毛利小于预计毛利的情况。 3、预售阶段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从这条规定来看,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缴纳的营业税已经不再是预缴性质了,所以应该可以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但由于没有营业收入与其对应,所以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流转税等税金,也可以不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是通过记入应交税费的借方来核算。同理,企业预缴所得

财税教学大纲

《物业管理财税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物业管理财税基础》是开放教育试点物业管理(专科)专业主干课程,是电大统设必修课,同时也可作为其他相关专业的选修课。本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会计、财务管理、税收、保险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学会用物业管理财税理论与方法分析和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本课程分一个学期开设。 二、课程的学时和学分 本课程计划课内学时72课时,共4学分。 三、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学习本课程应先修管理学基础理论知识,同时以《物业管理实务一》为基础课程。并要其他课程,如营销管理、社区服务与管理、商务物业管理等课程。 四、课程的特点 1、本课程属专业基础和主干课程,授课时注重理解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掌握基本规程和操作方法。 2、本课程属比较新的知识领域,内容较多,理论上有待完善和发展,因此,授课时在注重各种知识的综合运用。 五、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包括了解、理解和掌握三个层次。了解指一般把握的内容;理解是指在了解的基础上把握概念、原则和方法,对各类相关事项的处理掌握其理论依据;掌握指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属于了解层次的,考试时所占份量较轻;属于掌握和熟练掌握层次的是考试的重点。 六、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建议 本课程的授课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充分利用录像、IP课件、CAI课件、VCD等各种教学资源,通过案例教学、实习等教学环节使学生既能掌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又能熟练掌握物业管理财税基本运作规程和方法,解决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问题。避免照本宣科,灌输纯理论。 学生在学习中,既要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又要避免为了应试死记硬背,应当结合物业管理财税实际,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讲课,或深入物业管理公司企业搞调查研究;并按计划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学以致用,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与服务技能,成为合格的物业管理人才。 各试点电大应成立《物业管理财税基础》课程组并报中央电大《物业管理财税基础》课程组备案。课程组一般应由2~3名专职教师和1—2名从事物业管理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众创平台孵化器财税服务合作协议doc资料

众创平台孵化器财税服务合作协议

财税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述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事项 1.甲方指定乙方作为甲方的财税、工商服务平台。 2.乙方提供专业人员作为甲方的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税务服务专员。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共计___年。 第三条合作业务

1.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甲方指定财税、工商合作平台,甲方向___________平台的企业推荐乙方作为其财税、工商服务机构,乙方自建财税团队与工商团队承接入驻___________空间企业的服务。 2.对接事项: 甲方负责将旗下企业推荐到乙方,乙方提供一位财税或工商专员专门对___________空间的企业的工商与企业财税问题提供服务,具体对接方式包括:由甲方推送其旗下企业主联系方式给乙方专员,乙方专员通过一对一方式与客户沟通;亦可由乙方设置单独二维码提供予甲方,由甲方自主进行宣传等(甲方有权负责监督跟进)。 第四条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应当保守在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本协议约定可以对外宣传的事项外的其他信息。本协议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款约定的效力。 第五条不可抗力及责任承担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1.一方变更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浅议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

【摘要】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 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 合素质的培养。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 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 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 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 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 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 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 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 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 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 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 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 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 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 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 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 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 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 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 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 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 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 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 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债转股操作实务

债转股操作实务

一、债权转股权的涵义(简称“债转股”) 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

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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