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惠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惠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xx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惠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且落户到驻地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成立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市领导、四十二集团军领导和惠州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国资委、金融、工商、税务及惠州军分区政治部和四十二集团军政治部秘群处相应人员组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各驻惠部队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充分挖掘部队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

第六条市直和各县(区)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划分:市直负责四十二集团军机关(含直属分队)、惠州军分区机关、驻平潭镇空军部队(95247 部队、

95140部队、95022 部队、95052部队、广空生产基地)飞行员和副营(技术十一级)以上干部(含副营及技术十一级)、421 医院173临床部、广州军区政治部文化站惠州影视管理中心和驻惠武警、边防、消防支队和边防检查站机关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各县(区)分别负责除上述安置对象外本行政区域内驻军(包括武警、边防、消防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并承担市直统筹分配给各县(区)的安

置任务。

第七条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原则上每年一次,本年度批准随军且落户的家属,列入下一年度安置计划;每名驻惠部队现役军人在惠州行政辖区内只

享有一次其配偶就业安置机会;已经列入年度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当年

安置,因随军家属个人原因未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已在驻地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就业安置范围。第二章安置原则与方式

第八条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以妥善安置、量才适用、统筹调配和属地安置为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实

现随军家属全面就业。

第九条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本人自愿放弃外,列入内部安置:

(一)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

(二)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人员。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

(五)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

(六)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飞行和潜艇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 5 年以上的军人家属。

(七)行政正团及以上干部随军家属。

当年内部安置数量较多,可采取分批的办法妥善安置。

第十条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采用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数量的接收岗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一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是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二条随军家属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通过举办与随军家属双向选择招聘会等方式指导随军家属实现就业,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和社会团体等非纳编单位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低于5%岗位用于招聘随军家属。举办招聘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随军家属给予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金,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谋职业金按如下标准发放: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的随军家属放弃内部安置而选择自谋职业,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17 倍进行发放。

(二)符合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七款的随军家属放弃内部安置而选择自谋职业,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12 倍进行发放。

(三)其他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7 倍进行发放。

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人员的,领取自谋职业金时必须提供辞去随军前工作单位的书面证明。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视同已经安置就业,不再列入今后的安置计划。已领取自谋职业金的随军家属 3 年内进入我市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需编制、人社部门办理手续的,应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自谋职业金。第三章安置程序

第十四条每年 3 月,驻惠部队政治机关将上一年度符合随军家属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填表造册报送安置地的双拥部门。

由各级双拥、编制、人社、公安、民政部门会同军分区政治部对报送的随

军家属按职责分工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安置资格的随军家属,由双拥部门依

据安置原则进行分类,汇总成表后报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对符合内部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编制部门拟定用于安置随军

家属的用编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用岗方案。双拥部门将随军家

属就业安置用编用岗方案反馈驻惠相应部队,部队根据编制部门的用编方案和

人社部门的用岗方案将岗位落实到随军家属本人,双拥部门将部队定人定岗方

案上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对符合指导性双向安置的随军家属,由双拥部门会同人社、国资、金融等

部门举行市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双向选择见面会,对与单位达成用工意向的

随军家属,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向双拥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随军

家属本人与双拥部门共同签定自谋职业协议书,并报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谋职业金由双拥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请拨后给予发

放。

第十六条自愿选择到各县(区)安置的随军家属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

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调配到各县(区)安置。

符合内部安置且具有中小教师资格的随军家属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协调领导小组统筹调配到市辖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和仲恺区)安

各县(区)在接收到安置任务起 3 个月内完成市直统筹的安置任务。

第十七条双拥部门综合确认随军家属定人定岗情况后形成方案,报市随军

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联合下达安置指令。用人单位在接收到安置任务起 3 个月内办理好接收安置手续,及时安排随军家属就业上岗。随军家属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上岗,视为放弃安置,不再列入政府安置计划。

第四章就业保障与优惠

第十八条鼓励具有教师、卫生等国家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随军家属参与我市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并给予在笔试成绩中加 5 分的优惠。

第十九条随军家属非本人原因未上岗就业的,由双拥部门从随军家属随军并落户驻地满半年之日起每月发给500 元的待安置生活补助费,直至随军家属实现就业安置或中止惠州随军家属待业身份。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非纳编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随军家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以享受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的,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选择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的人事关系、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代管,代管单位免收管理费;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随军家属的组织关系转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档案的审核。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其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合法,否则其身份不予以确认。如发现在就业安置、发放自谋职业金或者待业期间生活补助等方面出现伪造档案、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或者其他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就业安置资格,已领取的自谋职业金或待业期间生活补助限期退回;已移交的个人档案退回原档案管理部门。涉及地方的,通报地方相关部门,并在个人诚信档案上记录;涉及部队的,通报该军人所在单位及上级领导机关,移交部队处理,并向军转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与随军家属的劳动、聘用合同。在企事业单位改制或经济裁员中,应优先保留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可由双拥部门会同组织、编制、人社、国资管理等有关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六条驻惠部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双拥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军官的职级界定,均以家属批准随军时的职级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惠州市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 日止。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3年未安置随军家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市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重在建设。 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加强道德教育,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三)加强文化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加强纪律和法治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推进诚信建设; (五)普及科学知识、崇尚科学精神,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六)推进志愿服务,倡导友爱互助,弘扬奉献精神; (七)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活动;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精神文明建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五)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个人,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津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章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推动文明校园创建。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制止、纠正、处罚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宣传普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文号:湘政发[2002]31号 发布日期:2002-11-28 执行日期:2002-11-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八条随军前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原则,由驻军政治机关与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联系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的军人的家属予以重点照顾。 第九条随军前属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指标,下达安置任务,由相关单位接收安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 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4]9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8 【实施日期】2004.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体育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运动员队伍建设,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体育系统运动队正式办理招调手续,工资关系在省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经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省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实行政府协助推荐就业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自谋出路和通过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机构编制、体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奖励名次,亚洲赛集体前六名(主力队员)、个人前三名,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个人第一名,全国青年赛冠军,球类集体项目、田径项目、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健将及其它项目的国际级健将,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具有高中(中专、技校、职中)毕业以上学历,德才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退役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体育局审核,报省人事厅批准录(聘)用为干部的,按干部进行就业安置。 凡不具备录(聘)用干部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合同制工人就业安置或者自谋职业。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1999年7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发布,2011年1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 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驻穗部队和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人员,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给予奖励。

加强双拥工作宣传 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加强双拥工作宣传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双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 加强军民团结,军地共建,建立和谐的军民关系,促进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谐军民关系的形成,需要方方面面的共 同努力。利用广播电视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宣传工作,是促进双拥 工作开展和军民和谐关系形成的一条重要措施。近几年,天津市 宝坻区广播、电视等媒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双拥 宣传规律,对新形势下双拥宣传工作的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扎实的效果。 一、明确重点,做好双拥“深度”宣传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双拥工作既要继承传统 的优秀东西,又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毫无疑问,新的形势必 然赋予双拥工作许多新的内涵,双拥工作肯定会出现和以往不尽 相同的新特点。因此,要深化双拥宣传工作,就必须明确重点, 突出重点,宣传和报道一些军民普遍关心,又与军民关系密切相 关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比如,如何围绕贯彻新的《天津市拥军优 属条例》,发挥行业优势,积极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如何围绕 优抚对象的实际需要,开展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拥军优属活动,像文化拥军、科技拥军、教育拥军等等;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随军 家属家属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驻宝部队如何发挥自身优势,

开展有针对性的、实效性较强的拥政爱民活动,如消防官兵普及 消防安全法规知识,帮助有关村镇和企业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完 善消防安全设施等;武警官兵如何为驻地群众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提供指导和帮助等,这些都是双拥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双拥宣 传工作的重点,把握这些报道重点,并进行深度挖掘,就会使双 拥宣传工作产生感召力、引导力和影响力,就会从舆论上营造双 拥共建的和谐氛围,也必定会促进双拥工作和争创模范城活动深 入开展。 二、找准看点,做好双拥“集中”宣传 从每年双拥工作和双拥宣传相对集中的时段看,“元旦”、“春节”、“八一”、“十一”征兵及国防教育宣传日期间为双 拥宣传的关键时期,也是新闻媒体关注程度最高,采发新闻报道 比较集中的时段,做好这段的双拥宣传工作,对于促进双拥工作 的开展至关重要。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是双拥活动活跃期,无论 是部队还是地方,无论是子弟兵还是驻地人民群众都希望通过辞 旧迎新“两节”期间,加强沟通与联谊,共叙友情,展望未来, 互相慰问,相互祝福,其乐融融,有许多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 而且宣传报道这些内容,对于展示和谐的军民关系,营造祥和的 节日气氛,促进军民团结和军地共建,也肯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从双拥宣传报道上看,元旦、春节期间可以说是每年双拥 宣传的第一个“黄金时段”。而双拥宣传报道的第二个“黄金时段”就是“八一”建军节,以纪念建军节为契机,军地双方都会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安置。 第十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由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就业安置工作依法、严格、规范、顺利、有序地进行,切实搞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保护合格毕业生就业安置权益,及时处理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地推动学校工作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合格毕业生是指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普通计划招生、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其他非全日制培训中有就业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结业资格)的学生。 第二条就业安置的原则和领导机构 (一)贯彻“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企业委托培养、双向选择”的就业方针,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原则; (四)优秀毕业生优先安置就业的原则; (五)成立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就业安置办公室、办公室、招生处、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等部

门的负责人组成。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就业安置程序 (一)核定年度待安置学生名单并收集相应信息: 1、学生处需提供应届毕业生的准确名单,并填写《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汇总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登记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申请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提前离校(辍学)学生名录表》并报就业安置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2、教务处会同系部、班主任根据毕业生在校表现,提供《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业、技能、品行、行为表现一览表》,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分等次排序。 3、就业安置办公室办汇总本条第1、2项后,提交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确定需安置的学生名单及安置顺序。 (二)就业安置办公室公开发布考察合格的用人单位信息; (三)学生到就业安置办公室指定地点张贴的招聘公告、学校网站查看招聘信息,并通过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报名;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在城市中,每天都有相当数量的宠物被遗弃,它们游走于居民区、公园、路边、垃圾场过着居无定所的漂泊生活。 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近日发布的一组抽样调查数据称,目前,本市流浪猫狗总数已超过200万只。 由此,一系列关乎生态环境、人身安全等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随之产生,比如流浪动物携带病菌、影响市容、有攻击性如今,这种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管理势在必行。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不同区域、不同街道对待流浪动物的态度却大相径庭或科学救助、或一棒毙命、或任其发展。 那么,要避免此类城市之患,流浪动物到底该何去何从。 调查本市大概有多少流浪猫狗。 机构推算或超200万只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流浪动物,但是,天津市到底有多少流浪动物,其实大家并不清楚。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会长周冰对记者说,为了解流浪动物的生存状况和群体规模,今年初,他们组织了20多名志愿者,历时两个多月,采取抽样统计和估算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流浪动物总数进行了一次摸底。 据了解,调查人员首先抽取河北区作为样本,蹲点统计流浪猫狗较密集的地带,经核算,该区约有流浪狗12万只。

按这一数字估算红桥、南开、河东、河西这四区每区平均约有10万到12万只流浪狗,而由于和平区商业设施较多,流浪狗数量约在6万只。周冰说,初步统计市内六区流浪狗在66万只左右。 除了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远郊区县、滨海新区的流浪动物总量也不在少数,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这里很多平房拆迁,由于原住户迁入楼房,大批原本承担着看家护院职责的狗被遗弃。周冰介绍,通过调查,这些区域至少有85万只流浪狗,这样一来,全市流浪狗总量超过150万只。 而据测算,猫总量是狗的三分之一,因此,流浪猫总数约有50万只。累计推算,全市流浪猫狗总数可能超过200万只。 对于这一数字的准确性,天津农学院动物科学系繁殖科教授马文芝告诉记者,一对流浪猫狗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一般出生1年后便具备生育能力,平均每年的繁殖率是一到两胎,每年2到8只左右。以目前本市超过200万只的流浪猫狗为基数,按狗、猫3比1的比例,公母平均分布来算,除去动物疾病、死亡、无配偶机会等将近50的概率,从理论上讲,年新增流浪动物幼崽至少在100万只左右。马文芝说。 分析哪儿来的这么多流浪猫狗。 多数流浪儿因人为丢弃那么,如此多的流浪动物来自哪里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 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有关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文档

有关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文档 Document on the regulations of supporting and giving p 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the army in Hubei Province

有关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每个地方的拥军优属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泰为大 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 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提倡拥军优属。全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 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拥军优属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养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保障当地驻军粮、油、煤、水、电等作训、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对部队战备、训练、营建和工副业生产所需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事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应依法处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部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工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在为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时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各有关部门应从技术、信息、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扶持部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一律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贵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 第三条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总体工作,审议或审签随军家属安置文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工作;驻贵部队政治机关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县级以上组织、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政府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调剂原则,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市本级负责贵港军分区、75130部队驻贵单位、31647部队驻贵单位、第923医院191临床部、32571部队、武警贵港支队等6个单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驻军部队、人武部、武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如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无法解决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经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六条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毕业生就业安置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住址: 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术专业人才,使学生在校时能“学有所成”,毕业后能“学以致用”,政治思想素质、技术业务能力、专业理论水平能达到岗位工作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安置就业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教授各专业技术及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考试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职业资格证书》,及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生毕业后,负责安置就业。 2、甲方为学生提供教学、实训培训基地,为提高学生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服务。 3、甲方安置就业范围面向:等各大中型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安置。 4、学生就业月工资不低于元,优秀学生工资可达到—元。 5、若乙方违法乱纪,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开除或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的,及自动离职的,其后果自负,甲方不承担二次安置义务。 6、从安置之日起,学校要定期回访,一年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乙方被裁员(以用人单位的证明为依据),甲方对乙方重新安置,学校跟踪服务终身。 7、对于年龄未达到而不能分配合适工作者,学校将承诺年龄到达后给予安置合适工作岗位。 二、乙方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服从管理。 3、毕业考试成绩必须合格,毕业后能服从分配。 4、学校自安置乙方就业之日起(含就业实习期),乙方自行承担社会责任和对自己的行为、过失

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学生毕业后不需要甲方安置就业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备案后,可自谋职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安置就业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予以除名的。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有记大过处分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3、在校期间,没有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学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毕业以后拿不到毕业证的。 4、没交清当年全部学费的。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学生正式入学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

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特有的政治优势。当前,在发展市场经济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新形势下,广泛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对于把广大军民的思想统一起来,力量凝聚起来,共同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协调开展双拥工作是军队政工条例明确规定省军区系统的重要职责。认真研究探索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新情况,新举措,不断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是省军区系统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平时工作实践进行研究思考,我们感到省军区系统推进双拥工作不断创新发展,要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着眼中心任务,深化双拥工作内容。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双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现代化建设面临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是我们新时期开展双拥工作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当前要注意克服双拥工作只满足于一般性做好事、走访慰问等传统作法,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军队和地方的中心任务创新双拥工作,努力促进军地共同发展。一是要组织部队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着眼地方经济建设需求,加强部队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队优势,为驻地经济建设做贡献。发挥部队组织严密、勇于吃苦、突击力强的优势,成建制地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发挥部队科研单位及院校技术优势,组织部队

科技人员为地方举办学习班,普及科技知识,积极开发和转化可用于经济建设和民用的科研成果,用部队科研力量推进地方生产力发展。按照部队生活保障社会化和装备供应市场化需求,协调部队有关部门及时指导地方企业生产符合部队需要的军事及生活保障用品,以此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在组织部队援建的基础上,要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立足本岗,在经济建设中打头阵、当骨干、做模范,为经济发展做贡献。多年来,天津警备区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坚持定期召开驻津部队领导联席会,通报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协调驻津部队支持地方建设,发挥了部队整体优势。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津部队与天津市计委召开军地需求对口座谈会,加强相互间的支持与协作,既保证了部队军需品的供应,又为驻地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要协调地方支持部队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发挥双拥共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地方通报部队需求,主动争取地方对部队的关心和支持。从未来战争需要出发,协调地方城建、交通、通信等部门增强公路、地铁、港口、机场、光缆等民用设施的国防功能,做到平战结合。发挥地方物质供应、食品保障及医疗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发挥驻地科研院所和专业技术人才多的优势,进一步搞好科技拥军和智力拥军,推进军队信息化、机械化建设。会同地方行政和司法部门,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地方妥善安置复转退军人、家属子女就业、上学,努力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三是主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组织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共建精神文明,开展军警民联防,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

惠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xx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惠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且落户到驻地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成立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市领导、四十二集团军领导和惠州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国资委、金融、工商、税务及惠州军分区政治部和四十二集团军政治部秘群处相应人员组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各驻惠部队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充分挖掘部队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 第六条市直和各县(区)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划分:市直负责四十二集团军机关(含直属分队)、惠州军分区机关、驻平潭镇空军部队(95247 部队、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 置办法] 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定薪工作和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深化企业改革文件及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流安置对象公司深化改革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二、分流安置原则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三)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一)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副书记、副总为副组长,成员由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及定编定岗定

薪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对分流安置办公室工作进行督导。 (二)下设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开展宣传动员,对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人员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 2.对分流安置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工作四、具体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结合当前实际,以及上级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采取有理有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采取不同途径进行分流安置。 (一)内、外部转岗 1.内部调岗转岗。对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优先在级单位内合理安排调岗、转岗; 2.外部转岗。对系统内、外部企业有合资合作项目且有就业岗位的,公司积极协调,优先推荐公司人力资源库中的富余人员。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调岗、转岗的,应变更或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对劳动合同期满且公司不需要续签合同的员工,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2.对同意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但缺勤不参加转岗培训或到岗工作的,自公司下达工作安排或转岗培训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到岗或参加培训,视为旷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 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 (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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