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48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7.13

【实施日期】2009.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辽财库〔2009〕480号)

各市财政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有效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保障和手段,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利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自2004年试点以来,我省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面推行并不断深化,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财政资金的传统缴拨方式,建立起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目前这项改革已进入了完善和巩固的关健阶段,需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手段,特别是在强化监督上,要尽快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落实财政部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理财、健全财政监督机制要求的重要措施。通过动态监控,发现并纠正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行为,能够增强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本级动态监控系统的运行实践表明,财政资金无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管理都是预算执行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前移财政监督关口、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机制保障。

目前,我省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这不仅影响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而且也不适应财政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亟需认真对待和加快改变。各级财政部门要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题记: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为铁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效率的提高提供了许多可行的方法,其中之一就是开发铁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本文从系统目标设计、系统分析、总体结构设计和功能模块设计四个方面阐述了铁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 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文/汪朝辉 铁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根据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有效的计划、控制、分析、考核等管理活动,以达到强化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成本核算水平,降低工程项目实施成本,增强企业经济效益。随着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化,原有的依靠手工进行成本控制的方法已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这些工程项目方面的新变化和新发展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建立铁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对提高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效率、进行战略决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系统目标设计

对于铁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系统的设计,主要确定以下开发目标:一是运用优化技术辅助铁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者对工程成本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控制、跟踪、分析等管理活动,达到提高成本核算水平,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成本管理工作效率以及经济效益。二是实现基础数据管理、成本控制、成本核算与分析、分析报表等功能,尽可能地实现工作过程的自动化。三是探索计算机应用条件下铁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模式,建立适合于铁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工作实际的信息系统,使项目成本管理计算机应用在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 系统分析 项目成本管理业务流程分析。铁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业务活动流程如下: 项目成本预算编制:项目部根据招投标管理的要求,适应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等多种承包方式进行成本预算费用的控制。 分段分项成本计划的制定:成本管理部门按照时间段、按分项工程分别制定材料总量计划以及建立工作量台帐。 工程成本控制的实施:项目经理部或分公司根据施工的进度安排,在施工过程对人工费用支出、材料费用支出、机械费用支出、管理及其他费用支出进行控制。项目成本核算:当工程进行到一定时期,项目经理部依据本阶段项目实际产生的成本进行核算,包括人工费用核算、材料费用核算、机械费用核算以及各种管理费用的核算等。 项目成本分析:项目成本核算完成以后,将项目成本核算结果与计划成本进行分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7]3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 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7]36号) 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规范我办“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办对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3.问: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通知》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做出界定,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 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国资〔2017〕88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

中国中铁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V2.0快速使用指南

中国中铁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系统V2.0 快速使用指南 中国中铁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组 2015年11月编制

目录 第一章如何登录系统 (1) 第二章各部门工作步骤 (6) 第三章各部门操作指导 (11) 第一节工经部业务操作指导 (11) 第二节工程部业务操作指导 (20) 第三节物机部业务操作指导 (25) 第四节财务部业务操作指导 (30) 第五节其他部门业务操作指导 (34)

第一章如何登录系统 网页端登录 第一步: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成本管理系统网页端地址(网络地址请咨询本局成本系统管理员); 第二步:按照下图红色序号,以此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用户名及密码请咨询本局成本系统管理员)。 网页端首页区域划分标识: 系统分三个主要的区域:蓝色部分为状态区,红色部分为菜单区,灰

色部分为作业区。 状态区:显示当前登录用户,系统帮助,注销,退出系统,密码修改,账号切换等; 菜单区:显示当前用户可使用的所有菜单,系统会根据当前登录用户的权限显示所有可使用的菜单项。导航菜单可通过折叠符号进行折叠; 作业区:显示常用功能模块(用户可以通过【设置】按钮来设置常用的功能菜单),通知及待办任务列表。 菜单区打开方式:点击【功能菜单】或图示箭头,展开功能列表。详见下图: 客户端登录 一、安装客户端 第一步:双击客户端安装包,打开安装向导(注意:如果是window 7系统,安装路径不要选择在C盘。)

第二步:点击【下一步】,进入选择安装文件夹界面: 第三步:为安装程序设置好安装路径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安装界面,点击【下一步】,开始安装: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8]4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8〕45号) 各处室: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资金的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机制,规范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财政监督行为,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8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地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文件抄送工作进一步发挥专员办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19号)、《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179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室分工 二处作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牵头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作为职能处,按分工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实施具体监管。具体分工:一处负责行政政法单位、二处负责各类事业单位、三处负责企业

2016 年 会计继续教育 真题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绩效目标的预期产出目标包括()。 A.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B.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 C.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D.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A B C D 答案解析:参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的文件内容。 2.预算的基本问题是()。 A.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的技术性问题 B.资源分配的问题 C.法治化问题 D.法律问题 A B C D 答案解析:预算的基本问题:在什么基础上,决定把X美元分配给活动A而不是活动B?是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 3.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时,在指标设定上需要()。 A.全部照搬财政部设定的共性指标 B.全部自由决定指标设定

C.参考财政部门的共性指标,与财政部门协商设定个性指标 D.由第三方机构设定指标 A B C D 答案解析:见课程讲义内容。 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财政职能定位的表述()。 A.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 B.财政是理财安邦的重要工具 C.财政是财政部门收支管理的工具 D.财政是政府收支的主要载体 A B C D 答案解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 5.按照财政部预算司[2011]285号文的精神,绩效评价的主体是()。 A.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 B.地方政府 C.会计师事务所 D.资产评估师事务所 A B C D 答案解析:参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的文件内容。 6.绩效评价和绩效预算的关系是()。 A.相辅相成,前者是后者的依据 B.相辅相成,后者是前者的依据

关于编制2017年财政预算的说明

关于编制2017年财政预算的说明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冀教财﹝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2017年预算编制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加快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强化资金统筹 (一)抓紧消化存量资金。《通知》中规定,2015年及以前年度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银行账户财政性资金结余)和2016年部门预算不再使用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一律收回省财政统筹安排2017年预算。同时,对连续两年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省财政将适当压缩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 (二)省财政厅支出进度要求。当年安排的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6月底各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要达到60%, 10月底达到90%,12月中旬全部实现支出。经批准结转的2015年专项资金,9月30日前要全部实现支出,截止到9月30日仍未实现支出的,将一律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 (三)2017年项目预算安排与上年执行挂钩。省财政厅规定,根据2016年上半年和10月底支出进度测算扣减系数,相应核减2017年同类资金预算。其中,2016年上半年进度未达到60%部分占权重的30%,2016年10月底进度未达到90%部分占权重的70%,即: 扣减比例(%)=100%[(60%-X)/60%*30%+(90%-Y)/90%*70%] X=部门2016年6月底分类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Y=部门2016年10月底分类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二、编制2017年项目绩效预算 (一)需要编制项目库的项目经费及责任部门 1、一流大学建设经费1500万元,其中: 图书馆--图书资料购置经费487万元,包括:纸质图书、SD和IEL数据库、电子图书、期刊、报纸以及书架及标签 资产处--设备购置及实验室维修改造费713万元 学科办--重点学科建设经费B 300万元,其中: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38万元)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38万元) 发酵工程(38万元)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38万元) 纺织工程(38万元) 药物化学(38万元) 数量经济学(20万元) 应用数学(20万元) 材料加工工程(16万元) 英语语言文学(16万元) 2、一流学科建设经费4000万元,其中: 生物工程(基因编辑)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2000万元 化学工程与技术国家一流学科建设经费1000万元 环境科学与工程国家一流学科建设经费1000万元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

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机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驻黑监机党[2010]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 计划的通知 (财驻黑监机党〔2010〕6号) 办内各支部: 现将《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附件: 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 为加强机关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省直机关工委有关学习安排,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2010年学习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作会议部署及省直机关工委相关要求,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财政监督机构为目标,营造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通过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多角度、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活动,提升党员干部的学习力,增强知识储备,更新思想观念,夯实政治理论基础,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推动各项财政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具体学习安排 (一)学习时间:1-3月 学习内容:通过集体观看纪念沈浩报告会录像、阅读学习《红手印的褒奖-沈浩与小岗的故事》、撰写学习心得等多种方式学习沈浩同志。 (二)学习时间:4月 学习内容:采取各支部分组学习的形式,继续深入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三)学习时间:5月 学习内容:进一步落实廉政教育,通过内网平台,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吉劳险字[2000]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0-02-13 【实施时间】2000-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直有关单位,部队驻吉林省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与新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接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平均工资”指标使用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原则上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将统一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使用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一律调整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请在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认真掌握。采用199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核定2000年职工缴费工资的上限、下限标准。对下岗职工也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做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对于财政不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比照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对于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州劳动局复核,确属办理病退时实际年龄和连续工龄均符合国家规定病退条件的,其符合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复核之日起改原单位支付为社会统筹支付。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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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省直属事业单位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文 号】辽劳社发﹝2004﹞19号 【发文日期】2004-02-09 【实施时间】2004-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省直属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经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省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三项之和,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2%。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流程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流程 从预算年度开始的中央部门预算改革,经过年来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已建立起了一个以预算编制为核心,以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为主要执行手段,初步规范的预算管理模式。为适应部门预算改革的需要,中央各部门在调整内部组织结构、重新界定预算编报职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帮助中央部门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提高预算编报质量,统一内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实现预算编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财政部研究、设计了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参考规程。但近年来,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有新举措、新内容,因此有必要对部门预算编制规程进行适时的修改和完善,以期在各部门内部形成一个分工合理、相互协作、运转顺畅的部门预算编制机制。 一、预算编制总体流程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一上”:部门编报预算建议数。部门编制预算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这几年主要是按照每年预算编制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数,并提供与预算需求相关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主要是涉及基本支出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增人增支的文件,必保项目的文件依据;然后层层审核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 “一下”: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对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由财政部各业务主管机构进行初审,由预算司审核、平衡,在财政部内部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反复协商、沟通,最后由预算司汇总成中央本级预算初步方案报国务院,经批准后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限额。涉及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的指标确定,由财政部相关主体司对口联系,其分配方案并入“一下”预算控制数统一由财政部向中央部门下达。 “二上”:部门上报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限额,编制部门预算草案上报财政部,基本支出在“目”级科目由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在现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内自主编制。 “二下”:财政部批复预算。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财政部在对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草案审核后,汇总成按功能编制的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报国务院审批后,再报人大预工委和财经委审核,最后提交人代会审议,在人代会批准草案后一个月内,财政部预算司组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吉财党群[2015]90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5〕904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宾馆市场价格)及景区季节性热点影响等因素,省内出差,拟划分三类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 2.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一: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财政厅2014年项目支出预算表填报说明

2014年项目支出预算表填报说明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宁财(预)发[2013]44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预)发[2013]446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预算软件要求,请各部门按工作发展计划认真编制并申报2014年项目预算,不要漏项。 一、填报相关要求 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要简单明了,清晰完整。根据具体项目名称填报。 2、归口处室:按部门预算编制归口管理的处室选择填报。 3、项目起始时间和项目终止时间:根据项目确立的具体情况填报。 4、确定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要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 5、项目分类:根据项目具体内容选择填报。 6、项目属性: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分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填报。新增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需要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经批准,需要在本年度继续安排的项目。 7、项目特性: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分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是指每年需要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的项

目;一次性项目是指只在某一年度列入预算的项目。 8、项目概述:简要描述项目的内容、目的、范围期限等基本情况。 9、项目立项情况:简要描述项目的立项依据、可行性、必要性等。 10、项目申报内容:简要描述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计划实施进度等。 二、项目资金明细项目申报表(500万元以上项目) 本表反映超过5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项目分配的具体资金去向。 1、项目名称:与《项目申报表》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要简单明了,清晰完整。 2、明细项目:指项目资金的具体组成项目,需要填报子项目名称及相关内容。 3、明细项目的资金来源及金额合计与项目支出表中的一致。 三、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500万元以上项目填报) 反映500万元以上项目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以项目申报附件的形式反映。作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资金确定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本表既要在部门预算编制软件中上报电子版本,又要以纸质文本随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上报,作为项目审核的依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预〔2016〕27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驻京监[2008]17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 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1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按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

财政部详解2万亿资金直达地方:资金用在这四个方面_7

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是当前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12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财政部已经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工作进行了布置,具体操作方案已经明晰。将分配好管理好有关财政资金,并抓紧将直达资金下达到位,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有效发挥直达资金对“六保”特别是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上述2万亿元全部转给地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新增财政资金直接惠企利民的特殊转移支付机制。会议明确,将新增财政资金通过增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等方式,第一时间全部下达市县。 许宏才表示,这是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做法,是宏观调控方式的制度创新,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工具。 据介绍,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主要有五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资金范围。主要是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2万亿元相关资金。二是细化分配流程。分门别类地细化制定资金直达流程。三是实施台账监控,确保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管同步“一竿子插到底”。四是压实地方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当好“过路财神”,市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安排财政支出。五是加强监督问责。 如何做到资金直达?许宏才表示,这种特殊的转移支付的机制是在保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地方保障主体责任不变、资金分配权限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完善相关资金分配程序,压实地方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采取上述处理方式,有利于压实省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强化省级政府的保障职责,将更多的财力下沉到基层,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直达资金和其他的资金,包括自有财力,科学安排财政支出,要强化公共财政的属性,以民生为要,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许宏才说。 资金具体如何分配?许宏才介绍,实行特殊转移支付的资金,总共有四块:第一块是特殊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方面。重点还可以用于解决当前基层面临的疫情防控、基本民生保障等困难。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财产[2010]596号 关于明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部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为更好地理清职责,经省编委会同意,现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范围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包括: 1、省委序列部门机关本级; 2、省人大办公厅机关本级; 3、省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本级; 4、省政协办公厅机关本级; 5、省高法和省高检机关本级; 6、民主党派机关本级; 7、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机关本级; 8、省政府直属机构机关本级; 9、部分群团单位机关本级; 上述行政单位机关本级包括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关服务中心。 10、省直17个事业单位本级; 11、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 名单详见附件。 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上述管理范围内,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和调剂。具体为:(一)产权界定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流[2014]3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14〕339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要求,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做实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2014年各市具体安排的项目计划可按本办法规定

程序于7月底前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省财政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两转变、一整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年初下达指标、年末考核清算方式,用于配套各市及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用于省直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清算等;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费用预算与控制管理系统

费用预算与控制管理系统线上推广文案产品简介 湖南新邦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企业加强费用内控的需求推出费用指标预算与控制管理系统,运用灵活的工作流程支持企业资金管理,协助决策者控制每一笔预算资金的分配并了解其最终使用结果。利用流程进行费用审批的另一项优势是缩短费用报销周期,提高相关工作人员效率,加快企业资金流转。 与企业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费用管理包含报销和预算两个组成部分,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手工流程一方面存在报销周期过长的弊端,另一方面也不能很好地控制预算和实际发生的费用,远远落后于现代化的发展要求。问题集中体现于以下两方面: 预算失衡――资金流向不明,管理者不了解钱究竟花在何处 各地费用花费情况不尽相同,费用组合形式复杂且变化多样,变动费用难以监管固定办公费用中存在大量浪费,节流成为企业在严峻经济环境下必须考虑的课题。 主管对单据进行审批时对于和单据相关的费用和其他业务没有全局性认识,进行审批时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数据支持审批决定。 手工操作效率低――预算和报销的审批周期冗长,存在大量重复劳动员工报销需多个部门审批以及主管签字核准,并直接到财务部进行报账,大量占用有效工作时间。地域分布较广的企业,手工单据的传递过程可能造成单据丢失和遗漏,进一步降低了效率。一旦相关人员出差在外,签字审批流程常常被迫中断。 由于各公司采用各自不同的编列方式进行预算分配,遇突发状况需要紧急追加预算,手工操作不能及时响应。员工需要先手工填写单据交给主管及财务审核,流程结束后财务还要将单据逐一输入财务系统,整个报销过程充斥大量重复劳动。 受审批流程和财务处理速度双重制约,资金支付严重滞后于业务发生。 功能概述 1、费用预算编列 2、线上费用申报 3、自定义多层审批流程功能 4、灵活的费用分类汇总功能 5、自动预警设置 6、风险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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