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对我国的影响

[摘要]我国土地所有制二元结构受到快速城市化的冲击,形成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这种二元结构需要做出改变。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在土地私有化上做文章,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农村土地国有化是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 土地国有化集体土地所有制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

土地国有化是一个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1905年革命中,农民代表在两届杜马中都极力地拥护土地国有政策。但马克思主义也十分重视这一思想,马克思及其他的社会主义思想家对此曾作过许多论述。列宁则从革命斗争实际出发,全面、深刻地阐述了土地国有化理论。

一、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

列宁认为土地国有化与地租理论密不可分,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国有化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级差地租的变化,一个是绝对地租的变化。一方面对于级差地租来说,它是资本主义农业固有的,存在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它被土地占有者所获取,农场主由于资本投资的竞争结果,只能拿平均利润,实现国有化,一切土地归国家,这种级差地租也就由国家所得,土地国有化更换了级差地租的占有者。对于绝对地租来说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租种什么样的土地都必须交的地租,这部分地租是由于土地的私人占有形成的,而实现国有化就是为了消灭土地私有化,最终的目的就是消灭绝对地租。

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的实质是用农民革命的暴力摧毁旧土地占有制的道路。而目前在我国有许多学者都主张土地国有化,原因却是中国征地很容易。特别是从国外回来的学者,因为在国外土地私有化的条件下,征地很困难,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非常难,而在中国征地很容易。

二、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所有制结构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表示我国的土地制度采取城乡二元所有制结构。而这种相对稳定的二元结构则受到了一些地区快速城市化的冲击,形成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的这种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需要作出改变。

尽管宪法规定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现实往往不是这样的。首先,国家所有权高于集体所有权。国家只需要采用征地的方式能把土地从集体所有转变成国家所有。其次,二者在是使用与审批上的不平等。一方面,集体土地的使用受到限制,其使用方式较为单一,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等与集体密切相关的建设中,不能进入具有巨大收益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另一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用于非农业用途时,必须依法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没有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步骤,便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审查,未能充分体现集体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显然受到了忽视。

所以,有些学者干脆主张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变为农民所有制土地,也就是通过私有化的方式,将形式上的所有权、实质意义上的债权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让农民能够通过土地的转让不断地获得收益。

三、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两种思想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问题,形成了两种思想:一是土地私有化,二是土地国有化。但最终的结论都是集体土地所有制结构必须改变。

(一)土地私有化思想

首先,土地私有化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方案,但是由于中国的农村人口不断增加,而土地资源十分有限,一旦在某个静止的时间段内实行土地不可逆转的私有化,那么将会导致中国的农村问题趋于复杂化。其次,制度激励作用看,土地制度是否会产生激励,不完全取决于经营者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主要取决于制度安排能否使经营者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俄罗斯推行土地私有化使农业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状态,所以实行土地私有未必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土地投资的热情。相反私有化的结果可能造成公共性土地资源的大量消失。第三,土地私有化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违背,必然面临意识形态的追问和宪法的限制。

(二)土地国有化思想

其实,土地所有关系的确是中国农村改革无法逾越的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在土地私有化上做文章,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有人认为,将农村土地国有化就是把在城市化过程中,将农村并入城市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其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的残余土地,便随之全部概括性地转归国有。也有人认为农村土地国有化实质发生在经济发达、整体建设水平高的城市周边地区或者城市内部的村镇,将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整体性、一次性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国有化的本质就是在法律上规定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管理权的统一,农村土地国有化是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

1.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市场化、商品化进程。现行农村地权结构的单一性、封闭性必然导致土地趋于实现其社会保障功能,地权流转受限过多,土地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低。国有化之后,可望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土地权利流转市场,最终实现土地的市场化。

2.有利于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有效转移。农村土地国有化还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转移,使农民在享有土地利益的同时,脱离土地,避免隐蔽性失业给农村社会所带来的沉重负担。

3.有利于带动城市资本或工商业资本向乡村的投入。现行农村地权结构的封闭性及其低效益根本不可能吸引城市资本或工商业资本向农村投入,农村的发展仅限于农民有限的积累与国家财政支援,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农村土地国有化之后,开放性的地权结构必然带动各种生产力要素的提高,特别是大量的城市资本或工商业资本甚至外来资本根据市场需求会遵循市场规律流向农村。

4.有利于集聚社会保障所需的庞大社会资本。农村土地国有化之后,农村土地所有增值利益除去土地使用人应得部分外,绝大部分仍归国家所有。由此,国家可通过税收、土地发展基金两种渠道完成广大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资本。

5.深圳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土地国有化政策为例。

深圳市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内,经历了两次大范围的农村城市化改制,第一次发生在1992年的特区内.经过这次城市化,特区内的68个行政村、173个自然村都转为城市居委会,4万多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用权归集体和个人。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的特点,政府采用低价征用集体土地,实现了城市建设快速发

展对土地的需求,并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村民利益,为村集体和村民个体预留了发展用地和充足的居住用地,而村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城市化不彻底的一种外在反映,表明集体土地国有化并未从真正意义上得以实现。深圳市的第二次城市化发生在2003年的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涉及两区共18个镇、218个村民委员会、27万村民,规模较第一次城市化要大的多。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迅速升值。经过第二次城市化后,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和农民的城市。

我国在现阶段实行土地国有化的有利条件有三:第一,从古代到现代,我国始终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相反土地国有制却是源远流长。权归国家所有。实际上,土地所有权有名无实,而土地使用权却是刚性的,而且国家的土地管理权无限扩张,几乎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等等。因此,在尊重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的土地国有化,仅仅是一个“名符其实”的过程。第二,目前我国农村尚处于农村工业化的初期或前期阶段,土地价格不高,而且还没有出现地价飞涨问题。此时实施土地国有化,农民感受到的损失最小。第三、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远未发育成熟,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很低,代表农民利益的压力集团尚未形成。因此,此时实行土地国有化,农民不能组织有力的抵制活动,相应地,政府将要承受的社会政治压力也最小。

[参考文献]

[1] 徐孝明.1905年革命中列宁的土地国有化理论.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4期.

[2]谭启宇,王仰麟等.快速城市化下集体土地国有化制度研究.城市规划学刊,2006年第1

期.

[3] 闫刚平.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是完善我国土地制度的必然选择.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

报,2008年8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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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晓华,邢宝恒. 以马克思地租理论论集体土地国有化及问题.中国集体经济,2008年

第25期.

专题二: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分析(2011)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分析 REICO 工作室 2011年1月

提要 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没有触及到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具有三个主要特征:政府垄断土地供给,以竞争性的招拍挂为主要出让方式以及一次性缴纳未来若干年的土地出让金的“批租制”。在我国快速城镇化和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导致了土地价格的高涨。土地价格高涨则是导致住宅价格高涨的主要原因之一。改革的方向,一是适应我国快速城镇化的发展趋势,扩大城市土地供给,二是改革招拍挂出让方式,不以土地价格的高低作为竞争标的,三是将批租制转换为年租制,并与房产税合并征收。 目录 一、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城市土地出让制度2 二、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的特征5 三、土地出让制度与土地价格7 四、土地价格与住宅价格15 五、国外土地出让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我国土地出让制度的改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城市土地出让制度 为遏制住宅价格持续快速上涨,中央政府出 自2009年年初以来,我国城市住宅价格持续上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七十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自2009年3月份以来环比一直超过100,这

台房地产调控 政策 个趋势一直持续到2010年3月份。这种快速上涨的住宅销售价格引起来各 方面的关心和担忧。在此情况下,中央政府自去年末开始酝酿新一轮房地产 调控措施。自2010年3月份以来,各种调控措施频繁出台。 图1 07年6月到10年12月全国七十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环比) 2010年3月份以 来住宅价格回 落趋于平稳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表1 2010年政府主要调控措施一览表 2010年政府出台多项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时间内容 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 70%。 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 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 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 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4月15日国务院出台具体措施,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 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和对策

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和对策 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农村土地产权不完整、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征地制度不合理、政府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供应、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城镇化进程、消费需求扩大、产业结构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并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应按照渐进式改革思路分步推进改革:近期应打破政府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供应局面、推进农地使用权流转、完善征地制度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远期可推进城乡土地产权多元化。 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土地使用权我国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法律法规及制度不完善,土地市场建设滞后,现行土地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城镇化、工业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1、农村土地产权不完整。农村土地名义上归集体所有,但实际所有权虚置,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仅限于耕种权、部

分收益权和极少量的处置权。由于土地权能残缺,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并影响土地利用效 2、农村土地流转制不健全,近年来,不少地区开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部分地区试点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但都存在行政推动、市场化程度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多处于禁止流转之列。 这不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并引发撂荒、“空心村”等现象。 3、征地制度不合理。与国外征地必须用于公共利益、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相比,我国征地制度存在三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政府征用土地既可用于公共目的,也可用于经营目的,公益性用地的界定范围过宽。部分地区出现的“圈地运动”与此不无关系。二是征地补偿标准没有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农民利益严重受损。三是征地程序不完善,农民只能被强制接受征地,尚未建立起保障农民利益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4、对城市建设用地供应实行行政审批和指标控制。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中央政府还对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年度指标管理和转用审批。在严格的行政审批和指标控制下,城市土地供应无法适应城镇化进程中人口不断增加的需

土地制度改革的成都经验

什么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成都经验?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 成都市是国务院批准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3年以来,成都在科学发展、城乡统筹的纲领下,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探索,逆转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了研究成都的实践经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组成综合课题组,在系统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了题为《还权赋能:奠定长期发展的可靠基础》的综合报告与九份专题报告。本项研究发现:成都统筹城乡的经济基础,是主动调整土地政策、改革征地制度,适当增加农民和农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收益的份额。成都的改革可以概括为:增加现存征地制度的弹性,探索在非征地模式下配置土地,以确权为基础,为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全面改革征地制度准备条件。 一、引言 城市化、工业化导致资源的积聚与集中,促进分工与经济效率的提高,刺激投资和消费的活跃,因而是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在此过程中,非农业用途土地的市值急剧上升,成为城市化、工业化巨大投资的资本来源。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使农民和农村很少分享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既阻碍农民增收的步伐,又激化城乡矛盾。同时,现存征地制度还导致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产生日益高昂的土地执法成本。怎样全盘考虑、兼顾各方利益,有序调整土地政策、改革征地制度,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上决策日程的重大任务。在地方层次,改革征地制度还面临更现实的约束。这是因为,土地增值收益是维持行政运行的地方财政基础。如何在这个现实约束条件下启动征地制度改革、调整城乡收入分配关系,夯实内需的基础,是一个难度极大的挑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地方的积极响应和落实,中央的正确方针难以普遍见效。 以上背景,使成都的经验具有全局价值。成都自2003年以来,在施政过程中运用地方性政策,特别是在综合改革试验的框架内,探索改变土地收益的传统分配机制,适当提高农民和农村在土地增值中的份额,为收窄城乡收入差距奠定基础。成都经验表明,统筹城乡不仅不会妨碍或延缓城市化和工业化,而且可以有力地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健康发展。关键是要在加大地方财政对农村和农民转移支付的同时,利用城市化加速的机遇,释放级差土地收入的巨大能量,把本来属于农民的财产权利和收入真正还给农民,经由土地合法流转,形成农民与各相关利益方分享城市化土地增值的新格局。 二、增加征地制度的弹性 成都的改革首先是在现行征地制的框架内启动变革。成都通过贯彻“占补平衡”政策,根据土地利用的全域总体规划,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沟、渠、村实行综合国土整治,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并获取来自城市的平均每亩2.5万元的占补平衡费。这等于是将土地的综合整治作为城乡统筹的工作平台,使那些远离中心城区的偏远农村地区,也可以得到一笔当地根本无从筹措的建设新农村的资本,既增加了耕地存量和农民收入的流量,又显著改变了一批村庄的面貌。 在土地整治中,村庄整治的更高价值被发现出来。经由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可置换到远高于“占补平衡费”的收入。2006-2008年间,成都共实施了15个挂钩项目,节约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指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董祚继 “地者,政之本也”——孟子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马克思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范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张,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国有土地出让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 颁布时间:1990-5-19 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转移人口城镇化下83分 试卷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转移人口城镇化(下)83分试卷[考试时限]:60分钟 [及格分数]:60分 [考试说明]: 1、对于农业,政府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正确 错误 2、在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我们不能贪多嚼不烂,要切实解决入城农民的各种问题。 正确 错误 3、城镇郊区的土地问题是农村土地中最突出的问题。 正确 错误 4、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比较高。 正确 错误 5、征用农民的土地,必须给农民以相应的补偿。 正确 错误 6、我国农业没有造成任何污染。 正确 错误 7、我国的乡土文化已经断了。 正确 错误

8、关于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地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正确 错误 9、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正确 错误 10、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正确 错误 11、宅基地不能入市。 正确 错误 12、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是不可以抵押的。 正确 错误 13、土地的承包权是不能抵押的。 正确 错误 14、根据日本法律,营利性法人可以购买日本的农地。 正确 错误 15、我们要进一步明确粮食安全的工作重点,合理配置资源,集中力量首先把最基本最重要的保住,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正确 错误 16、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 正确

错误 17、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无需重视空心村问题。 正确 错误 18、党管农村工作不是我们的传统。 正确 错误 19、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正确 错误 20、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市场与社会的关系。 正确 错误 2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 正确 错误 22、农民的宅基地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 正确 错误 2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省级政府统一部署若干试点。 正确 错误 24、根据日本法律,日本的农地不可以自由买卖。 正确 错误 25、人口学上的城镇化是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与路径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影响深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农村的改革任务,是放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大背景下来部署的,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改革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改革农业和农村投资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健全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和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涉面广,在体制方面触及的层次深,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至少会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城乡之间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农业经营体制、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等产生影响。 征地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五项要求: 允许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并且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其意为:在城镇建设规划区的范围内,如果涉及到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能就不再征收,以继续保持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状态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 在前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同时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多元保障机制。 更重要的问题是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后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并明确要求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世界各地采取的办法大体为两种:一种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归土地所有者,然后由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另一种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所得的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征地制度的改革还有如下要求:减少划拨用地,更多的建设用地要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这对于遏制城镇

土地出让制度对房价的影响

每次的宏观调控中都少不了房地产,每次的重点都集中于对房价的调控,但为什么每次对房价的调控中却从来未涉及到对土地价格的调控,或对土地出让制度的调控或修改呢? 自2002年实行土地出让的招拍挂制度之后,价格者得成为防止腐败的唯一路径,从而推高了土地的出让价格,并刺激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而地王的频出让中央政府不断的出台打压房价的措施,甚至不惜用行政的限购手段、约谈手段。但是却始终不肯调整出让制度,宁愿限房价而竞地价也绝不肯限地价而竞房价。 从经济学角度看,土地的价格应由土地的产出能力决定,如能种水稻的土地要比只能种地瓜的土地值钱,因为水稻的产量高、价格高、收益大,因此土地的价格高,土地的产出预期决定着土地的价格。 但中国的土地出让制度决定了政府垄断的土地供给,并以竞争的出让方式一次性的收取若干年的“批租制”,这就扭曲了土地的价格。如政府不出让种水稻的土地而只出让种地瓜的土地,于是饥饿就让民众不得不出更高的价格购买种地瓜的土地而去生产水稻。如果政府连种水稻都垄断和控制了,那么地瓜也能卖个水稻的价格,水稻就价格更高了。 正是这种预期让土地的价格不断升高,而产出的不管是地瓜还是水稻价格都在上升并被扭曲了。 两年前全国工商联黄主席曾将土地问题的报告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大会发言,也曾引发一轮关于土地价格在房价中所占比重的争论,但并未最终得到解决。今天这个问题则越演越烈、更加突出。土地成本占房价中的比例不是缩小而是不断的扩大,土地交易的价格指数上升的速度与幅度不是小于房价上升的速度与幅度,反而大大的超越了房价的指数。自2002年实施招拍挂制度之后,两者之间的差距则逐年加大,成为推动房价上升的主要动力,而不对土地出让制度进行调控就必然只能不断的那个房价升级,不管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都无法阻止房价继续上涨的脚步。 2000—2010年,我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累计上涨了76.8%,其中商品住宅价格累计上涨了86%,二手房住宅价格累计上涨了96%,但同期我国70个大中城市地价累计上涨了123%,其中住宅用地价格累计上涨了163.5%,普通住宅用地价格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工业化城市化中土地制度的改革

工业化城市化中土地制度的改革 作者:肖金成文章来源:中宏研究平台更新日期:2009-3-26 一门二 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这意味蕾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仅农用地转用的速度会加快, 而且转用的规模也会增大。在此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必将导致更多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会对我国粮食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深入分析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现行农用地转用模式的缺陷,对于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制定相关政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需考虑的六个基本条件 面对工业化、城市化的宏观背景,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无论在产权制度方面还是在管理体制方面都还存在不完善、 不适应、不合理的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需要满足以下六个基本要求或曰基本条件: (一)降低工业化和城市化成本。当前的劳动力报酬低、土地价格低以及实际税收低构成了我国工业化的核心竞争力。 在民营企业规模偏小,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低成本是我国工业化极为重要的优势。工业产能和资金的积累不能脱离这个阶段而独立存在。如果土地成本过高,势必影响企业积累,导致城市门槛”的提高,势必影响城市化 的进程。 (二)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民的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在4000万人左右。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我国还将有近亿农民失去土地,失地农民的规模非常大。如果农用地转用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必将引发大量冲突和纠纷。只有将广大的失地农民整合到城镇中才是可持续的城镇化。 (三)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用地。发展是第一要务”,我国经济社会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只有通过发展才能解决。这就需要有承载经济发展的载体,有为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提供空间的土地。如果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得不到满足,必将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集约利用土地。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陆地国土总面积9 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但相对数量小,人均占有土地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尽管土地资源非常短缺, 但土地利用的集约度却并不高。这就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约束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提高他们集约利用土 地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机制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方案(最新)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x届x中全会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充分发挥“多规合一”统筹功能,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和优化,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按照《关于印发x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党办综〔x〕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 (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 (二)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效率,提升审批质量,提升监管水平。 (三)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统一平台、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优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形式、优化审批要件。 二、试点目标 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突出“两个坚持”,推动“三项提升”,实现“四个统一”,开展“五项优化”。根据建设项

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项目生成、项目审批、竣工验收三大基本阶段的工作实际,优化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事项和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新转变。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注重监管”的“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新机制,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 市级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非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乡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x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内容和措施 (一)优化审批流程 1.事项提前受理和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在预审决策环节前提前核发,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研批复、节能评估批复、规划方案审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等事项在具体项目审批环节前,审批部门提前提出项目策划指导意见,建设单位提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文本或图纸编制,由审批部门进行办理。 2.调整事项办理前后关系。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4项可研批复前置审批条件,改为初审意见告知函,审批部门主动开展前期项目策划与审批前置指导,提前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30年前,百废待兴的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地财涌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是一部成功启用经济杠杆的历史,是一部成功引入竞争机制的历史,并正在继续谱写向纵深推进、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臵中基础性作用的历史。 回顾过去,可以更好地展望未来。 启用经济杠杆,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向有偿、有期限、有流动转变 30年前,刚刚从10年“文革”中走出来的中国,经济濒临崩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也束缚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利用。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按计划配臵,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资源处于一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状态。 旧的体制,带来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1985年以前,我国耕地每年净减少最高达1500多万亩。国家从土地上得不到收益,城市建设只得再从别的地方筹集资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经济发展越快,城市建设欠账越多,财政越困难。房地产成了国家只有投入而无产出的包袱,宽地窄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十分突出。

改革开放首先冲破的是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禁区。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可以出租批租土地给外商使用。 同年12月31日,成立不久的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了第一个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合同,由深方提供土地,香港妙丽集团投入资金,合作兴建和经营住宅楼,规定税后纯利深方、港方按85∶15分成。由于合作经营很成功,妙丽集团进而申请独资开发经营。1981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深圳市提供6000平方米“地皮使用权”,由妙丽集团“独资兴建和经营商住大厦”,土地使用年期30年,使用费每平方米5000港元。至1981年12月的两年间,深圳房地产公司单在罗湖小区就“引进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项目10个,订租(出租)土地4.5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费21360万港元;另有8.1万平方米土地作为4亿多港元的物化资本,在10个项目中与外商6亿多港元的投资合作建造商品楼宇”,“使昔日杂草丛生的罗湖小区,很快变成了高楼林立的商业、金融中心”。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不同用途土地各自使用最长年期和不同用途不同地区每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标准。还规定,土地使用费“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年付款,按年息八厘加收利息。”《暂行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兴办企业、事业的所有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自1984年1月起开征土地使用费,是非沿海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我省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努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城乡统筹协调的土地市场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守耕地红线,保障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提高农村土地市场配置程度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要坚持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和谐发展;改革要坚

持“统筹考虑、统一部署、重点突破、稳步推进、依法推行”的原则实施。 二、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创新耕地保护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改革目标 坚决落实我省耕地保有量107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35万亩的保护目标,坚守耕地“红线”,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效益统一。 2、改革内容 一是强化规划管控。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为指导,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切实落实上一级规划分解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是优化基本农田保护结构与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优化结构与布局研究,把优质耕地等农用地划入基本农田,按照集中连片、优质高效的原则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不得擅自征收、征用,不得改变用途。

浅析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浅析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主要思路:生产力落后----改革开放----国家制度的改革----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市场的形成----房地产市场的成长壮大----健全土地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 一、简述中国近代社会发展改革的历程 建国之初,我国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和巩固了公有制经济,很快便在一片废墟上初步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使积贫积弱的旧中国变成生机盎然、蓬勃发展的新中国。但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公有制经济比重超过99%,结果不仅没有促进生产更好发展,而且因为违背生产力发展要求,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民生活困难。 根据马克思主义评价所有制标准“并不仅仅只看所有制成分的比重,更重要的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论断,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在理论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既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又要允许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为了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为了体现社会制度优越性,在随后的三十几年,我国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创新,加快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初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改革开放极大改变了中国人民的精神面貌,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平等意识、开放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普遍增强。历史实践证明,单一的经济成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只会导致发展缓慢、贫穷落后;开发搞活,千帆竞发,社会主义才充满活力。改革开放激发了一个古老民族的生机与活力,促进了社会进步。 二、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土地制度是社会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依附于国家体制的建立,随着国家制度的改革而发展,也是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也经历了初步建立、改革、发展、完善的几个阶段;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分为改革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政策和改革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政策。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修改制定政策法规、建立土地资产的市场配置体系、处置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土地资产、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等主要内容。 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完善和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因为它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经济,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水平。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改革历程经历了从弱化资产、否定资产,到承认资产属性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由我国社会发展历程和改革的不同阶段所决定的。

心得体会:找准方向,破解“三项改革”难题(最新)

心得体会:找准方向,破解“三项改革”难题(最新) 农村土地“三项改革”试点进展顺利。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成效最为明显,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体系;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偏远山区、生态脆弱区,结合移民搬迁和精准扶贫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和突破;征地制度改革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抓重点、补短板、强基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这是对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的深化细化。文件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牵引,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细致的安排部署。其中,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文件要求“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也要求推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通常称“三项改革”)试点成果。那么,“三项改革”的试点成果有哪些?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拓展深化?对于上述问题,笔者结合试点地区跟踪监测和实地调研,对推广改革试点成果和深化改革方向作一梳理。

深化改革的推进逻辑 全面深化改革是当今中国最大的政治现实和政治任务,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安排。但是,由于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应当慎重稳妥进行,主要办法是通过试点先行先试,然后再总结推广。这是十八大以来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特征,有利于稳慎推进改革。本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农地权利结构改革、土地要素市场发展、土地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及其他配套改革等多个方面。这当中,除少数改革事项可以直接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推行外,大量的改革事项都是通过试点试验的方式来开展的。比如,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全国33个县(市、区)进行了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改革(通常称“两权”抵押改革)分别在232个和59个县(市、区)进行了试点。对于试点实践中证明可行和成熟的事项将会在面上推开,并在适当时候推动法律修订完善;对于一时拿不准的,通过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在深化探索中“排雷”和“清障”。去年年底,国务院就过去几年农村土地“三项改革”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总结报告,并提出了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性建议。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可以断定,从2004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乃至一般的土地政策将发生重要变化,变化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取决于高层决策者远见卓识和行动魄力。本报告将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一、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背景 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项通知,意在稳定和回复农业播种面积。这两项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28号文件责成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本着这个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

土地制度改革探索(一)

土地制度改革探索(一) 摘要:现行土地制度损害农民利益,是由政治运动确定的,政府部门成为土地价值的实际决策人和受益者。房地产商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成为土地市场利益的获得者,他们共同形成这个社会的土地利益集团,并且与非土地利益集团形成经济利益的对立。现行土地制度防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产生当代社会政治对立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土地法,土地经营者,土地利益集团,农业生产力,经济政治对立 一、现行土地法 用市场经济原则分析现行国家土地法,土地归国家所有就意味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和控制,而不是归劳动者直接所有。对农民来说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不归农民所有和控制,农民的生产和利益受到非市场因素(政府)的干扰和影响。 土地的现行法律否定了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确定的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当年农民分到土地获得地方政府(国家代表)发给的地契,农民可以合法地自由买卖土地。当时城市人自有的房地产都具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工厂的所有者(资本家)都具有工厂厂房和土地的合法所有权——这符合我们党在七届二中全会制定的发展民主资本主义的原则。 随着政治运动──合作化运动(城市里搞公私合营运动)的推广以及后来

的人民公社大跃进运动,土地所有者──农民、市民、企业家(当时叫资本家)都被迫把土地(耕地)、工厂、房产上交给国家。合作化运动和公私合营运动初期还是生产资料入股与合作经营,但是随着运动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后来不断的政治运动,国家宪法的几次修改土地就全部归国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土地私有者就失去了土地。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社会主义大跃进是主观主义的产物,用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发展农业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产物,已经被今天的市场经济的繁荣兴旺证明——计划经济式的农业集体化不能使我国的农业得到应有的发展。 今天我们国家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应该与劳动者直接结合,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归属地位,不应该被无偿占有,应该进行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 现行土地法导致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市场需要)可以无限制地征占农民土地,而仅仅给予农民很少的土地补偿金(许多省是5万元左右甚至更少),而政府却以几百元至几千元(各地价格差别很大)的价格卖给房地产商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收入,土地收入已经成为目前许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之一。 房地产商又通过商品房的市场销售获得更多的土地利益——商品房利润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土地收益。 在大中城市里,政府和房地产商可以从土地的市场价值中获得每平方米几千元到上万元的土地利益,而农民最多可以获得每平方米不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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