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AW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认证规则

CISAW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认证规则
CISAW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认证规则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规则

ISCCC-COP-R01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规则

0 前言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China Information Security Certification Center,英文缩写:ISCCC)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信息安全认证的专门机构。

ISCCC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认证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Assurance Worker,英文缩写:CISAW)通过考试和其它评价方式证明获证人员具备了在一定的专业方向上从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个人素质和相应的技术知识与应用能力,以供用人单位选用具备能力资格的信息安全工作人员。CISAW 所使用的认证准则是《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准则》。

本规则规定了ISCCC的CISAW认证运作的程序、认证条件、以及认证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目的

为确保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认证管理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参与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3术语与定义

GB/T27024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信息安全保障人员

从事信息安全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如组织的管理人员(包括CIO、CSO、科技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管理部门的人员),IT相关的技术人员(包括运维、开发和集成人员),从事信息安全服务组织的技术人员(包括信息安全产品研发人员、信息安全咨询人员、信息安全服务实施人员和外派服务人员)。

3.2认证专业方向

按照信息安全保障的技术方向划分的专业方向,并依据其对开展人员认证。

3.3获证人员

通过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考试和认证评价,获得或保持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的人员。

3.4工作经历

取得相应学历后的所有工作历史,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全职的还是兼职的,但不包括实习经历。

3.5转正

预备人员认证转为基础级认证。

3.6扩展认证方向

在原有专业方向认证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专业方向认证的过程。

3.7缩小认证范围

在原有专业方向认证的基础上,注销一个或多个专业方向认证的过程。3.8认证升级

在原有专业方向认证级别的基础上,提升某专业方向认证级别的过程,包括I级(基础级)升为II级(专业级)和II级(专业级)升为III级(专业高级),参见第5节。

3.9认证降级

在原有专业方向认证级别的基础上,降低某专业方向认证级别的过程,包括II级(专业级)降为I级(基础级)和III级(专业高级)降为II级(专业级)。

3.10认证规则、认证准则的变更

ISCCC 依据社会对从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个人素质和相应的技术知识与应用能力要求变化,对认证规则、认证准则做出修订。

3.11认证变更

认证变更包括扩展认证方向、缩小认证范围和认证升(降)级以及因为认证规则、认证准则变更所要求的再认证。

3.12暂停认证

使部分或全部认证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13撤销认证

取消全部认证的过程。

3.14注销认证

当获证人员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证资格或认证有效期到期未再获认证资格时,取消认证资格的过程。

3.15恢复认证

被暂停认证的获证人员,在ISCCC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ISCCC确认后,恢复认证资格的活动。

4认证条件

获证人员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a)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未受过刑事处罚;

c)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d)自愿遵守颁布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e)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专业方向与级别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专业方向和级别设置详见《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准则》。

6认证流程

6.1初次认证

6.1.1申请

6.1.1.1满足预备人员认证要求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可以申请预备人员认证,提交认证申请材料,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预备人员适用)、学籍注册证明、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认定课程考试成绩等资格证明材料。

6.1.1.2满足认证准则基础级要求的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可以申请CISAW I 级(基础级)认证,提交认证申请材料,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从业人员适用)、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学历、经历等资格证明材料。

6.1.1.3满足某一专业方向II级(专业级)要求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可以直接申请CISAW II级(专业级)认证,提交认证申请材料,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从业人员适用)、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学历、经历等资格证明材料。

6.1.1.4收到申请材料后,认证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且资料表明符合认证准则基本要求的则予以正式受理。

6.1.1.5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ISAW 认证事务管理人员应将所发现的与认证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

6.1.2书面评价

6.1.2.1书面评价人员对申请人提交认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给出符合性评价结论。

6.1.2.2书面评价人员对申请人的考试成绩进行核实,并给出其在所申请的

专业方向和对应级别的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的评价结论。

6.1.2.3书面评价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以决定直接推荐认证评定或需进一步面试评价。

6.1.3面试评价(需要时)

6.1.3.1面试评价人员依据书面评价人员的建议对申请人素质、所申请的专业方向和级别要求的知识和能力通过面谈的方式进行考核或核实,并给出其在所申请的专业方向和对应级别的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的评价结论。

6.1.3.2面试评价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以决定是否推荐认证评定。

6.1.4认证评定

6.1.4.1认证评定人员对书面评价和面试评价(如果有)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复核,并形成评定意见。

6.1.4.2认证评定人员不应与书面评价人员和面试评价人员相同。

6.1.5认证批准

6.1.5.1ISCCC主任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审核认证评定意见,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认证。

6.1.5.2最终决定结果是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a)通过认证;

b)不予通过认证;

c)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认证评定。

6.1.6颁发证书与公告

6.1.6.1认证批准后,ISCCC将发布电子证书,并发布CISAW认证公告。6.1.6.2对获证人员,ISCCC还将颁发纸质证书。

6.1.6.3证书有效期为3年。

6.2认证变更

6.2.1申请变更

6.2.1.1获证人员在原有证书保持有效的情况下,可以提交认证材料申请认证变更。扩展认证方向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从业人员适用)和获证后的学历、经历等资格变化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不少于每年16小时的与信息安全相关的专业持续发展课程学习的证明;缩小认证

范围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从业人员适用),同时提交不少于每年16小时的与信息安全相关的专业持续发展课程学习的证明;认证升级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从业人员适用)和获证后的学历、经历等资格变化证明材料;认证降级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从业人员适用);如遇到认证规则和认证准则变更时,应同时提交新要求的资格证明。

6.2.1.2收到申请材料后,认证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则予以正式受理。

6.2.1.3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ISAW 认证事务管理人员应将所发现的与变更认证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

6.2.1.4认证缩小和认证降级可直接转认证评定。

6.2.2书面评价

6.2.2.1书面评价人员对申请人提交变更认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给出符合性评价结论。

6.2.2.2书面评价人员对申请人的考试成绩进行核实,并给出其在所申请升级或扩展的专业方向和对应级别的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的评价结论。

6.2.2.3书面评价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以决定推荐变更评定或需进一步面试评价。

6.2.3面试评价(需要时)

6.2.3.1面试评价人员依据书面评价人员的建议对申请人素质、所申请升级或扩展的专业方向和对应级别知识和能力通过面谈的方式进行考核或核实,并给出其在所申请的专业方向和对应级别的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的评价结论。6.2.3.2面试评价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以决定是否推荐变更评定。

6.2.4变更评定

6.2.4.1对于认证扩展和认证升级的,认证评定人员根据书面评价人员和面试评价人员(如果有)的综合评价意见、推荐评定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推荐认证扩展或认证升级;对于认证缩小和认证降级的,认证评定人员根据申请人要求和其认证保持状态决定是否推荐认证缩小和认证降级,并形成评定意见。

6.2.4.2认证评定人员不应与书面评价人员和面试评价人员相同。

6.2.5变更批准

6.2.5.1ISCCC主任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核变更评定意见,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认证变更。

6.2.5.2最终决定结果是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a)同意通过认证变更;

b)不予通过认证变更;

c)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变更评定。

6.2.6换发证书与公告

6.2.6.1变更批准后,ISCCC将更新原有发布的电子证书,并发布CISAW认证公告。

6.2.6.2对通过认证变更的,ISCCC可根据获证人员申请换发纸质证书,如获证人员不希望换发纸质证书,获证人员可以直接下载新版电子证书,打印后与原纸质版证书一同使用,同样视为有效证书。

6.2.6.3证书有效期3年。

6.3预备人员转正

6.3.1申请转正

6.3.1.1预备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提交认证材料申请认证转正。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从业人员适用)和获得预备人员认证证书后的学历、经历等资格变化证明材料。如遇到认证规则和认证准则变更时,应同时提交符合新要求的资格证明。

6.3.1.2收到申请材料后,认证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则予以正式受理。

6.3.1.3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ISAW 认证事务管理人员应将所发现的与转正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

6.3.2转正评定

认证评定人员复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决定是否推荐转正,并形成评定意见。

6.3.3转正批准

6.3.3.1ISCCC主任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审核转正评定意见,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转正。

6.3.3.2最终决定结果是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a)通过转正;

b)不予通过转正;

c)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转正评定。

6.3.4换发证书与公告

6.3.4.1转正批准后,ISCCC将更新原有发布的电子证书(预备),并发布CISAW认证公告。

6.3.4.2ISCCC将换发纸质证书。

6.3.4.3证书有效期3年。

6.4再认证

6.4.1再认证申请

6.4.1.1获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90天内,可以提交认证材料申请再认证。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从业人员适用)和获证后的学历、经历等资格变化证明材料以及不少于每年16小时的与信息安全相关的专业持续发展课程学习的证明。如遇到认证规则和认证准则变更时,应同时提交符合新要求的资格证明。

6.4.1.2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后,认证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则予以正式受理。

6.4.1.3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ISAW 认证事务管理人员应将所发现的与再认证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

6.4.2再认证评定

认证评定人员复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决定是否推荐再认证,并形成评定意见。

6.4.3批准再认证

6.4.3.1ISCCC主任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审核再认证评定意见,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再认证。

6.4.3.2最终决定结果是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a)同意再认证;

b)不予再认证;

c)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再认证评定。

6.4.4换发证书与公告

6.4.4.1再认证批准后,ISCCC将更新原有发布的电子证书,并发布CISAW 认证公告。

6.4.4.2ISCCC可换发纸质证书,如获证人员不希望换发纸质证书,获证人员可以直接下载新版电子证书,打印后与原纸质版证书一同使用,同样视为有效证书。

6.4.4.3证书有效期3年。

6.5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证

6.5.1暂停认证

6.5.1.1获证人员如不能持续地符合ISCCC 的CISAW认证条件和要求,包括不提交专业持续发展课程学习的证明、不提供相关认证专业方向的工作经历证明和不按时缴纳费用,ISCCC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认证资格。

6.5.1.2暂停期不小于60 天,但不大于180 天,获证人员在暂停期间不再享有相应权利,不得使用被暂停的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证的范围仍然有效。

6.5.2恢复认证

被暂停认证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达到CISAW认证准则要求后,申请并经ISCCC确认符合,可以恢复认证资格。

6.5.3撤销认证

在下列情况下,ISCCC应撤销认证:

a)被暂停认证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证(部分暂停的则部分撤销);

b)当认证规则、认证准则变更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满足新要求的;

c)获证人员不能履行ISCCC相关认证规则中规定的义务;

d)获证人员被证实不再符合认证准则所规定的要求。

6.5.4注销认证

在下列情况下,ISCCC应注销认证:

a)获证人员自愿申请撤销认证;

b)认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再认证。

6.5.5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证公告

在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证决定后,ISCCC将发布CISAW认证公告。部分撤销认证的同时更新原有发布的电子证书。

7状态查询

7.1在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站或电话查询认证申请与评价状态。

7.2获证人员可通过网站或电话查询证书状态,并可以下载最新的电子版证书。

8权利和义务

8.1ISCCC的权利和义务

8.1.1ISCCC有权对获证人员获得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属于ISCCC。

8.1.2ISCCC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申请人和获证人员进行调查,并据以对申请人和获证人员提出改正要求。

8.1.3ISCCC 有权针对获证人员是否符合ISCCC的情况,作出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证资格的决定。

8.1.4ISCCC有义务利用网站或其它方式公开获证人员的认证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包括:

a)获证人员的基本信息(需要保密的除外);

b)认证的批准日期和有效期;

c)认证的专业方向与级别。

8.1.5ISCCC有义务在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发布公告,在对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作出决定之前,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证人员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调整。

8.1.6ISCCC有义务及时向获证人员提供最新版本的认证规则、准则和其它有关文件,有计划地对获证进行有关的认证知识的宣贯和培训,并以积极态度,主动征询获证的意见,注意随时收集认证工作中获证人员的信息反馈,促进ISCCC认证体系的持续改进。

8.1.7为了解市场需求,ISCCC将及时答复有关认证问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获证反馈系统,并组织宣传、培训活动。

8.2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8.2.1申请人有权获得ISCCC 的相关公开文件。

8.2.2申请人有权获得认证评价与评定的进度安排、评价和评定人员安排等信息。

8.2.3申请人有权对CISAW认证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认证事务管理人员、书面评价人员、面试评价人员和认证评定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投诉。

8.2.4申请人有义务及时了解ISCCC 的有关认证要求和规定。

8.2.5申请人有义务按照ISCCC的要求及时提供全面、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

8.2.6申请人有义务服从ISCCC的各项评价和评定的安排。

8.3获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8.3.1获证人员有权宣传其通过认证的准确情况。

8.3.2获证人员有权在其个人名片、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标识。

8.3.3获证人员有权对CISAW认证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认证事务管理人员、书面评价人员、面试评价人员和认证评定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ISCCC针对其作出的与认证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获证人员认可该决定。

8.3.4获证人员有权自愿终止认证资格。

8.3.5获证人员有义务确保其保持符合本规则第4 条中规定的认证条件。

8.3.6获证人员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受到刑事处罚,认证资格将自动终止。

8.3.7获证人员必须参加ISCCC指定的认证考试。

8.3.8获证人员有义务遵守信息安全保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漏、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等。

8.3.9获证人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从业组织的规章制度,一旦出现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而遭到处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内警告、记过、除名等),本人有义务将处罚情况及时书面通知

ISCCC。

8.3.10获证人员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误导客户或公众,不从事任何有损ISCCC声誉的活动。

8.3.11获证人员在其个人名片、宣传材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证状态时,应严格遵守ISCCC 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认证暗示其能够满足客户或聘用机构的所有要求,或作出可能引起客户误解的声明。

8.3.12获证人员在被ISCCC 撤销认证后应立即停止在证书或报告以及个人名片、宣传材料、网站等载体上使用认证标识,三日内交回认证证书,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证资格仍然有效;部分认证范围被撤销的将予以更换纸质证书,获证人员应三日内交回认证证书,且在撤销通知公布后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原有的认证范围仍然有效。

8.3.13获证人员有义务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9附则

9.1本规则由ISCCC主任批准后发布实施。

9.2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9.3本规则由ISCCC负责解释。

10相关文件

ISCCC-COP-C01《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准则》

ISCCC-COP-R03《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考试管理细则》

ISCCC-COP-R04《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与标识使用细则》

ISCCC-QOG-0104《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规定》

11相关记录

ISCCC-COP-R0101《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从业人员适用)ISCCC-COP-R0102《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考试认证申请表》(预备人员适用)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准则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准则 ISCCC-COP-C01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准则 0 前言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China Information Security Certification Center,英文缩写:ISCCC)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信息安全认证的专门机构。 ISCCC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认证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ISCCC针对从事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开发了一种人员资格认证: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Assurance Worker,英文缩写:CISAW),这种认证通过考试和其它评价方式证明获证人员具备了在一定的专业方向上从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个人素质和相应的技术知识与应用能力,以供用人单位选用具备能力资格的信息安全工作人员。 本准则规定了CISAW的认证专业方向与级别划分、获证人员职业素养、资历、知识和能力要求。 通过CISAW认证,表明获证人员: 1)通过了《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准则》要求的相应认证专业方向和级别的技术知识水平与应用能力考试,并符合本准则的其它要求; 2)履行了《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规则》规定的义务; 3)达到了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应具有的职业素养、教育经历、从业经历的要求。 所有获证人员除符合本准则要求之外,还应遵守本国家和/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

为确保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认证管理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准则。 2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参与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的机构和个人。 3术语与定义 GB/T27024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信息安全保障人员 从事信息安全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如组织的管理人员(包括CIO、CSO、科技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管理部门的人员)、IT 相关的技术人员(包括运维、开发和集成人员),从事信息安全服务组织的技术人员(包括信息安全产品研发人员、信息安全咨询人员、信息安全服务实施人员和外派服务人员)。 3.2认证专业方向 按照信息安全保障的技术方向划分的专业方向,并依据其对开展人员认证。 3.3获证人员 通过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考试和认证评价,获得或保持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的人员。 3.4工作经历 取得相应学历后的所有工作历史,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全职的还是兼职的,不包括实习经历。 4认证专业方向与级别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专业方向和级别设置如表1所示。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分为预备认证、资格认证(基础级)和专业认证(专业级和专业高级)。信息安全保障人员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分为预备级、I级(基础级)、II级(专业级)、III级(专业高级)四个级别。其中II级(专业级)、III级(专业高级)设置认证专业方向, 分别为: 安全软件、安全集成、安全管理、安全运维、安全咨询、风险管理、应急服务、灾备服务、业务连续性。(参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中国有哪些信用评级公司-可以出具AAA信用等级证的

信用等级是信用(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企业资信评估结果对企业信用度划分的等级类别,它反映了企业信用度的高低。西方国家划定企业信用等级,有的采用AAA、AA、A 三类等级,也有的采用三类九级,即3A、3B、3C,通过划定企业类别来指导投资者的行为。中国企业的信用评估和划定等级的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一般只把企业划分为三类等级,有的地方采用国外的表示方式,即AAA、AA、A三类等级,有的则用中国的表示方式,称为一、二、三级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企业在市场上筹资,获得银行贷款,其难易程度和条件会有极大差别。那么中国有哪些信用评级公司,可以出具AAA 信用等级证的呢? 北京中企普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是专业的企业评价咨询机构,简称“中企普信”,建百年评价机构,全国知名企业信用评价机构,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具国家备案的正规合法评价咨询机构。专业从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定、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评定、企业信用管理、策划、培训为一体的专业信用评价公司。

信用等级的评定流程如下: 1、评级小组向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后的信用评级报告及工作底稿; 2、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听取评估人员情况介绍,并对信用评级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讨论、质疑、审核,提出信用评级报告的修改意见;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级别限制条件,决定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 3、评级小组根据信用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信用等级及评定意见,修改信用评级报告; 4、评级结果须经2/3以上的与会评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北京中企普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是专业的企业评价咨询机构,简称“中企普信”,同时也是全国知名企业信用评价机构,是经国家统计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具国家备案的正规合法评价咨询机构。中企普信主要业务是企业信用评估评级,AAA 信用等级证书认证办理,售后服务认证,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资信评估、偿债能力分析、信用评价调查、信用管理咨询。是信用风险分析与研究的专业机构,长期致力于经济领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与评估的研究工作,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履行严格的调研程序,对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素质、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偿债能力、合同履约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进行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分析和评价,为企业提供基于信用评级的企业诊断、创业策划、管理咨询、信用建设、风险控制等全面全程培育服务。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规则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规则 ISCCC-COP-R01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规则 0 前言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China Information Security Certification Center,英文缩写:ISCCC)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信息安全认证的专门机构。 ISCCC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认证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Assurance Worker,英文缩写:CISAW)通过考试和其它评价方式证明获证人员具备了在一定的专业方向上从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个人素质和相应的技术知识与应用能力,以供用人单位选用具备能力资格的信息安全工作人员。CISAW 所使用的认证准则是《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准则》。 本规则规定了ISCCC的CISAW认证运作的程序、认证条件、以及认证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目的 为确保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认证管理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参与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3术语与定义 GB/T27024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信息安全保障人员 从事信息安全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如组织的管理人员(包括CIO、CSO、科技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管理部门的人员),IT相关的技术人员(包括运维、开发和集成人员),从事信息安全服务组织的技术人员(包括信息安全产品研发人员、信息安全咨询人员、信息安全服务实施人员和外派服务人员)。 3.2认证专业方向 按照信息安全保障的技术方向划分的专业方向,并依据其对开展人员认证。 3.3获证人员 通过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考试和认证评价,获得或保持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的人员。 3.4工作经历 取得相应学历后的所有工作历史,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全职的还是兼职的,但不包括实习经历。 3.5转正 预备人员认证转为基础级认证。 3.6扩展认证方向 在原有专业方向认证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专业方向认证的过程。 3.7缩小认证范围 在原有专业方向认证的基础上,注销一个或多个专业方向认证的过程。3.8认证升级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中汽协建立了汽车出口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主要由汽车出口企业的国际化素质管理、国际化发展程度、国际化财务状况、国际化管理状况、国际化信用记录、国际化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等六个方面,并设立了38个分项指标。作为第 一批获“汽车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企业,奇瑞、吉利、长城、比亚迪、安徽江淮、宇通和北汽福田等车企都榜上有名。 中汽协副秘书长师建华指出,随着中国汽车出口的快速发展,汽车出口企业在海外发展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为保障汽车企业海外出口稳定有序,开展行业自律势在必行。因此,中汽协决定从2014年起组织开展汽车出口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以其推动行业自律。 信用评价工作为行业协会如何做好行业企业的自律提供了一个基础的工作手段和方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中汽协将以此为试点逐渐推广到国内汽车整车、零部件和摩托车等企业。本次出口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领导进行,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实施 128家中国大型纺织企业16日被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授予3a信用等级证明,这是我国首次为纺织企业评定并发放企业信用等级。 根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发布的名录,除了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等128家企业获得3a评级外,另有广西吉天贸易有限公 司等14家企业获得了2a评级。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说,当前我国纺织服装进出口企业多达5万余家,企业面临的国际国内贸易环境的压力和考验前所未有。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措施。 信用证支付方式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中英文样本及说 明:/forexers_fin/20140405/lettercredit.html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信用证英语为:letterofcredit。缩写为:l/c或loc。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银行发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时按期还本付息。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则将履行还款义务。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开具的保证支付文件,承诺当货物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发出货物时向出口银行支付款项。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信息安全认证

信息安全认证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是经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八部委授权,依据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信息安全认证的专门机构。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为国家质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心简称为信息认证中心。英文全称:China Information Security Certification Center;英文缩写:ISCCC 1.背景介绍 信息作为组织的重要资产,需要得到妥善保护。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Internet的问世及网上交易的启用,许多信息安全的问题也纷纷出现:系统瘫痪、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网页改写、客户资料的流失及公司内部资料的泄露等等。这些已给组织的经营管理、生存甚至国家安全都带来严重的影响。安全问题所带来的损失远大于交易的帐面损失,它可分为三类,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法律损失: 直接损失:? 丢失订单,减少直接收入,损失生产率; 间接损失:? 恢复成本,竞争力受损,品牌、声誉受损,负面的公众影响,失去未来的业务机会,影响股票市值或政治声誉; ? 法律损失: 法律、法规的制裁,带来相关联的诉讼或追索等。 所以,在享用现代信息系统带来的快捷、方便的同时,如何充分防范信息的损坏和泄露,已成为当前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俗话说“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目前组织普遍采用现代通信、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构建组织的信息系统。但大多数组织的最高管理层对信息资产所面临的威胁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明确的信息安全方针、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相应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如系统的运行、维护、开发等岗位不清,职责不分,存在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这些都是造成信息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缺乏系统的管理思想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系统的、整体规划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从预防控制的角度出发,保障组织的信息系统与业务之安全与正常运作。 目前,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方面,英国标准BS7799已经成为世界上应用最广泛与典型的信息安全管理标准。BS7799标准于1993年由英国贸易工业部立项,于1995年英国首次出版BS 7799-1:1995《信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它提供了一套综合的、由信息安全最佳惯例组成的实施规则,其目的是作为确定工商业信息系统在大多数情况所需控制范围的参考基准,并且适用于大、中、小组织。1998年英国公布标准的第二部分BS 7799-2

办理3a信用等级证书多长时间

企业信用评级是国家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在全国开展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政府措施。对评级企业,国家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统一样式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铭牌,并公示到国家商务部主办的中国市场秩序网供企业上下游客户、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查询和参考。 办理信用等级评价主要有4个步骤,分别是企业报名、初评、评价、公示。一般需要7-15个工作日,但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需修改的条款和文件,办理的时间相对会长一些,那么为了保险起见,很多公司会选择专业的AAA信用等级评价咨询公司。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3、企业在银行、税务、法院等系统无失信记录。 二、申报流程 申报AAA信用等级评价的流程根据企业性质及申报的方向会有略微的差别,但差距不大,具体申办流程(以“申报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例): 1、企业自愿报名。将填好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意向书和签署好的承诺书(电子版从协会网站下载)邮寄至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评价中心,同时将有关费用汇至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按通知要求,向协会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意向书后,协会

为企业开通在线数据申报系统用户帐户,企业登陆我司网站进入信用评价专栏AAA企业评定,点击在线数据申报系统,根据填报要求,在系统内填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网上申报书提交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书,加盖本企业的公章和骑缝章,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至中小企业协会信用评价中心。 2、初评。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评价中心将企业提供的资料、信用机构获得的全部信息和有关部门的复审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并依据办法,由本公司对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初评AAA企业,并出具初评报 3、评价。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组织专家成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价。 4、公示、终审。评价结果在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站等各种媒体上发布,公示十五天。公示期满后,信用评审委员会确定终结果。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信用评价中心提出。信用评价中心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对于反映突出的问题经核实做出答复和处理。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8号)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

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九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

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

前言 本文件作为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的工厂涵盖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本文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版权归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d)确保不合格品和/或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产品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e)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f)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认证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认证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文件控制 工厂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文件的规定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及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e)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和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 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

CIIPT认证

《CIIPT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人员》CIIPT(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Training)重要信息系统保护人员,是在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政策和标准指导下开展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体系课程培训。目前全国各行业各部门正在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迫切需要全面和准确把握我国信息安全相关政策和标准。 CIIPT培训的知识体系是以等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为指导,以重要信息系统保障为核心,基于等级保护相关岗位技能需求,以等级保护相关标准体系为主线,根据具体岗位工作任务系统化梳理而成。培训师资都是相关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参与者,对相关政策、标准的背景、编制过程和内容具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 发证机构: “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 培训目标: 该课程的培训目标是: ●了解信息安全管理技术的范畴与体系 ●了解公安部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了解与信息安全管理相关的体系 ●掌握信息安全管理的流程办法 ●了解业内信息安全管理的实施案例 培养对象: ●IT管理体系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和使用的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 ●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中高级管理及技术人 员; ●IT行业从事信息安全开发、管理、咨询、服务及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管理 及技术人员; ●其他从事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如系统管理员、程序员等) 课程内容: 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法规 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概述

我国信息安全标准体系综述 重要信息系统定级方法及安全保护要求 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技术体系 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管理体系 授权机构:北京益安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安在线“)证书样本:

企业信用报告有哪个部门出具,还有AAA信用等级评级证书

企业信用报告有哪个部门出具,还有AAA信用等级评级证书 第三方认证: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北京中企普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一般来说,招投标企业AAA信用评级是需要由被政府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申办,其他的都是不合规。如果想申报招投标企业信用评级,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拥有相关的备案资质,可以出具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评信用等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评定信用等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仅如此,有关法规规定政府部门不得组织信用评比活动,如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条就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评信用等级只能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 银行对企业评信用等级只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手段。内部评级是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的一个环节,评级结果的使用者是评级主体本身,它不具备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基本特征和广泛用途。内部评级是利益关联方的评判,银行对贷款人这种缺少第三方的评判不可能客

观。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也不得向企业收取评级费用。 三、商会协会对企业评信用等级不符合信用评级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商协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商协会不具备信用评级独立、专业、见证的功能。根据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首先,商会协会评信用等级只能限于会员企业;其次,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再次,对会员企业评信用等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评级是通过信用评级公司来完成的,自世界上建立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以来,在揭示和防范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及协助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评级机构都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按照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原则运作,每个评级机构都有自己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和评级模型,对所评级的各方面都确定了不同的指数,评价结果由市场验证。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但不是游戏的参与者。为了有良好的信用评级环境,并保证社会合法有效地使用信用评级报告,可以制定有关信用评级、信息披露、使用的法律。但是政府不能直接参

CTC-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实施规则 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CTC/TVg-OP06 /3.0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的划分 4.2 申请文件 5 产品检验 5.1 检测原则 5.2 样品要求与数量 5.3 检验样品的处置 5.4 产品检测、计算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5.5 产品检验时限 5.6 受控关键原材料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工厂检查时间 6.2 工厂检查内容 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 证后监督 8.1 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9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1 收费 附件1: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玻璃制品组成的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的划分 参照热工气候分区,按节能中空玻璃的适用地区划分为严寒A(B)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寒冷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夏热冬冷(暖)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三个单元。 在每个认证单元中再按照组成中空玻璃的玻璃种类(按使用的不同膜系镀膜玻璃、不同牌号的着色玻璃、无色玻璃分别划分)、间隔层气体种类、间隔层层数、间隔层厚度、间隔条材料种类、玻璃厚度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系列。 注:此处无色玻璃指除镀膜玻璃、着色玻璃以外的其他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压花玻璃等无色玻璃均视为普通无色玻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中空玻璃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由CTC制订的正式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性资料,包括: a)加盖申请方公章的申请书,包括有关认证一致性的企业声明、申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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