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分封制度,是历代以来最为科学的

清朝的分封制度,是历代以来最为科学的
清朝的分封制度,是历代以来最为科学的

清朝的分封制度,是历代以来最为科学的

最近总有很多朋友在评论时问及一个问题,清朝到底有没有实行分封制?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做了一些功课,而且可以肯定的回答诸位,清朝是实行分封制的王朝,从建国到亡国一直都存在。影视图片

清朝入主中原,承袭汉族王朝主要是明朝的国家制度,在分封制上,也有沿袭内容,另外满族又有自身特殊制度,形成了清代的分封制,而清廷又对分封的弊端进行改革。清朝的分封制只实行于宗室,觉罗不分封(可参照此文:同是大清皇室,有的系“黄带子”,有的只能系“红带子”)。宗室分封的爵位,第一等是和硕亲王,第二等是多罗郡王,第三等是多罗贝勒,第四等是固山贝子,以下是入八分镇国公、入八分辅国公,再低的是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影视图片

值得注意的是,分封的宗室王公领八旗中下五旗佐领,被领的佐领下旗人都是奴才,只有入八分以上的宗室王公才是真正的“主子”,不入八分以下爵位的,与旗人一样隶属于旗下,他们没有主子身份,身份低的就是奴才。清朝的宗室王公领旗下佐领,这种特殊的分封制度,实际就是领主分封制,所分的佐领属人,就和西周分封制下分封藩国国君的属民一样,只不过清朝的宗室王公没有自己的领地,不建藩国,这种改

革封分封制叫做“封而不建”。清朝入关之初,满洲贵族中也曾有人提出过实行分封属地的意见,但被断然拒绝了,这与吸取汉族王朝分封制的教训有关。所以入关后的宗室王公,全部聚集京城,王府都设在京城。影视图片

所以,清代的王不像明代那样王号上有地名,比如明代封在陕西的叫秦王,封在山西的叫晋王。清代的王号只是个嘉号,如多尔衮封睿亲王,睿就是聪明、睿智的意思,济尔哈朗封郑亲王,郑就是郑重、庄重的意思。清代和明代分封的宗室王公有着很大不同。《明史》中说明代的封王“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就是封王在自己的藩国不管理政事。而清代的宗室王公则参与军国大政,军事上任统兵大将军、将军,政事上任摄政王、议政王、管理部院;皇帝出巡,以王公留守北京,处理政务等。清朝官员

再来说说清代这些宗室王公的庄田和俸禄。我们都知道,明代的藩王有着大量的土地,少则几千顷,多则上万顷,而且遍布全国各地。清代只是在直隶地区靠近北京的府州县,不是直隶全省,再有就是长城以北的一些荒地;而封地的数量也很少,更不会将民间的田地分给他们,一般也在几十顷到上百顷。藩王的俸禄问题,在明代就出现了沉重的财政负担。为了防止像明代一样的严重的宗禄问题,清代实行的是王公降袭制度(就是亲王儿子世袭为郡王,孙子世袭为贝勒),只有少数的铁帽子王才世袭罔替,清代总共就12位铁帽子

王,这总体上人数也不多,不会影响大局。曾有人做过统计,清代的王爵总数从清初到清末,只有明代的十分之一左右,清代宗室高爵位的人很少,清中期以后,没有爵位的闲散宗室占到宗室人口的98%以上,每个闲散宗室的俸禄很低,大致相当于一个八旗兵的兵饷。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清朝后期没有出现宗室财政负担问题。影视图片

看起来清代是限制了本宗族的利益,其实它是从本宗族的长远利益考虑的,吸取了明朝的教训,这种宗室分封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众的负担,应该是值得肯定的。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一、清朝宗室爵位 和硕亲王、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一等镇国将军、一等镇国将军、二等镇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辅国将军、二等辅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奉国将军、二等奉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奉恩将军。笔亲王至公均为超品,镇国将军为正一品,辅国将军为正二品,奉国将军为正三品,奉恩将军为正四品。 “和硕”、“多罗”、“固山”都是满语转音。“固山”就是“旗”,“多罗”指一角,“和硕”指一方,都是指所担当方面范围的大小,以“和硕”为最大。封爵分功封与恩封。功封是因功而封,可以“世袭罔替”——辈辈长子承袭爵位不降级。满族人入关后,有睿、礼、郑、豫、肃、庄、克勤、顺承八家功封的和硕亲王是“世袭罔替”的,俗称八家铁帽子王,后又增加恭亲王,怡亲王、醇亲王、庆亲王。恩封的爵位则是长子承袭时,辈辈经父亲下降—级爵位。但是亲王之子孙降到镇国公为止,不再下降;郡王的子孙降到辅国公为止;贝勒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镇国公为止;贝子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辅国公为止;镇国公子孙降到镇国将军为止;辅国公子孙降到辅国将军为止。亲王年俸白银1万两、郡王5000两、贝勒2500两、贝子1300两、镇国公600两、辅国公300两。

二、清朝官员等级 清朝入关后,清朝官职有九品,每一品又分正和从。称为“九品十八阶”,九品以下是未入流。九品以上是官,九品以下是吏。 正一品:【正国级】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殿阁大学士【政治局常委】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北京军区司令】、掌銮仪卫事大臣【中央机关事物局、安全局长】 武职外官:无 从一品:【正国级减】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副职】 协办大学士【政治局委员】、各部院尚书【副总理兼部长】、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书记兼最高监察长】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北京卫戍区司令兼北京市公安局长】、内大臣 武职外官:将军【八旗军大军区司令】、都统【八旗军首都及陪都军区司令】、提督【绿营军区司令】

清代科举考试

清代科举考试 清代的科举制度可归纳为三级考试。第一级是小试,或称童试;第二级报考乡试和复试;第三级报考会试和殿试。此外,还有一次朝考。 一、小试 小试即童子试,俗称为考秀才。就是考生本为童生,考生入选者,则称秀才(或称生员)。清代的小试分为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县试或府试实际上是小试的预备性考试,但三个阶段的考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一)县试 清沿明制,府、州、县均设学校,学校是科举考试的必由之路。府、州、县的学生称为生员(或称秀才),清沿明制,凡未进学而尚在应考生员的考生,无论年龄大小,自壮艾以至白首老翁,统称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员的资格,必须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 县试由各县的知县(隶属于府的各州,厅则为知州、同知)主持。考试日期通常在农历二月。每当考试的前一月,知县预先出示考试的日期,凡应考的考生,必须向本县的署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三代履历。报考童生必须有同考五人联保,还要有本县一名廪生作担保人,开具保结,叫做“认保”。 廪保的责任非常重,所保内容有四个方面: 1.身家清白。凡娼、优、隶、卒之子孙,均不得应试。“娼”,就是妓女;“优”,就是优伶,即戏子等伶人;“隶”,就是皂隶(州县衙

署中有皂隶两种,凡戴红而圆之高帽者称为皂,戴黑而圆之高帽者称为隶。皂隶虽然连称,但皂的地位高于隶。依清代规定,皂的子孙可以应试,而隶的子孙则不能);“卒”,指军中下等服役之人,不是指士兵。这四种人称为家世不清,必须退役三世以后,始得与平民同等。因为封建时代考试为士子进身之阶,若考取举人、进士,日后博取高官,按例得褒封三代,而娼、优、隶、卒受褒封则有玷名器,所以不许其子孙应考,以绝其根本。清代还规定,家人、长随、司阍者的子孙,以及剃头、踢脚者的子孙,喜娘、轿夫的子孙,皆称为身家不清,也不得应试(女佣、乳母之子孙不在此例)。 2.不得冒籍。所谓“冒籍”,即不是本县人而冒充本县来参加考试。因为每县学校每次考试录取人数各有定额,而投考的童生各县多寡不等,额少人多者录取难,额多人少者录取易。故额少人多处之童生,往往跑到额多人少的县参加考试,以期易于录取。若外籍人多录取一名,本籍人就少录取一名,这对本籍人不利,故为定例所不许。若有廪保卖情,或受贿而保送非本籍人应考者,准考生或他人检举揭发,证实后廪保要受到应有的惩罚,称为“攻冒籍”。 3.不得枪替。所谓“枪”,就是请人代作;“替”,就是请人代考。当时尚无照相,难以验明正身,只有廪保知道,所以廪保才称为“认保”。 4.不得匿丧。父母之丧服未满而出应试者称为“匿”。若被人检举,即除名扣考,而廪保要受处分。廪保与童生一般是同乡或有亲戚朋友关系,对童生的了解很清楚,才敢给予具结签花押。

后妃、皇子、公主最全清朝后宫等级制度一览表

后妃、皇子、公主最全清 朝后宫等级制度一览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后妃、皇子、公主最全清朝后宫等级制度一览表 一、后妃等级 太宗初始,定“一后四妃”的后宫制度,除立有皇后外,还有分局关睢、麟趾、衍庆、永福四宫的嫔妃;世祖入关后,完善后宫制度,皇后居中宫坤宁宫,设东六宫:景仁宫,承乾宫,锺粹宫,延禧宫,永和宫,景阳宫;西六宫:永寿宫,翊坤宫,储秀宫,启祥宫,长春宫,咸福宫;合称“东西十二宫”,后妃亦按等级分为 中宫皇后【母仪天下掌凤玺】皇贵妃:【按封字一字、二字、三字递增】贵妃:【按封字一字、二字、三字递增】妃:【按封字一字、二字、三字递增】嫔贵人常在答应在同等级的妃嫔中,两字封号的妃嫔要稍高于一字封号的妃嫔,同理,三字封号高于二字封号 二、后妃礼仪 1、自妃位以上可为一宫主位,居于东西十二宫正殿中,管束一宫嫔妃,有升降宫内嫔妃的权利 2、若一宫尚无主位时,便由宫中位分最高者暂管宫内事务 3、后宫嫔妃每日上线需至太后、太妃、皇帝、皇后与所居宫中主位娘娘处请安,其他高位处可视情况而定, 4、嫔妃若是犯了小错,可在自己宫中禁足,不得侍寝,禁足天数由主位妃嫔决定,但不可因一己之私而将人禁足,不管是陷害还是确实犯错,要有确实的证据。 三、后妃的自称与她称 1、嫔以上可称娘娘,或主子,对上自称臣妾,对下自称我、妃位以上居主位者可自称本宫, 2、贵人以下称呼职位即可,如X贵人,或X常在等,对上自称奴婢、XX氏,对下自称我 四、秀女选秀 1、凡满族八旗人家年满十三岁至十六岁的女子,必须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皇帝选秀女,选中者,留在宫里随侍皇帝成为妃嫔,或被赐给皇室子孙做福晋未经参加选秀女者,不得嫁人。

古代科举制度文学常识

古代科举制度文学常识 科举是封建时代最高统治阶级收买士人为之服务的一种手段汉代的察举也是同样的性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古代科举制度文学常识 欢迎阅读 【察举】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张衡传》:“永元中举孝廉不行”《陈情表》:“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后刺史臣荣举臣秀才”(汉代避刘秀讳称秀才为茂才) 【征辟】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 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张衡传》:“连辟公府不就”“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车特征拜郎中” 【孝廉】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实际上察举多为世族大家垄断互相吹捧弄虚作假当时有童谣讽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 【科举】指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科举从隋代至明清科举制实行了‘干三百多年《诗话二则·推敲》“岛(指贾岛)初赴举京师”意思是说贾岛当初前去长安参加科举考试到明朝科举考试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共分四级:院试(即童生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考试内容基本是儒家经义以“四

书”文句为题规定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解释必须以朱熹《四书集注》为准 【童生试】也叫“童试”;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左忠毅公逸事》“及试吏呼名至史公”这里就是指童生试在这次考试中左光斗录取史可法为生员(秀才)当时史可法二十岁《促织》“邑有成名者操童子业”“操童子业”是说正在准备参加童生试 【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秋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闱考场)主考官由皇帝委派考后发布正、副榜正榜所取的叫举人第一名叫解(jie)元 【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殿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实际上皇帝有时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清代职官制度

品级——顶戴—————————蟒袍————补服(文/武) 一品——珊瑚—————————九蟒五爪——仙鹤/麒麟 二品——起花珊瑚———————九蟒五爪——锦鸡/狮子 三品——蓝宝石及蓝色明玻璃——九蟒五爪——孔雀/豹 四品——青金石及蓝色涅玻璃——八蟒五爪——雪雁/虎 五品——水晶及白色明玻璃———八蟒五爪——白鹇/虎 六品——砗磲及白色涅玻璃———八蟒五爪——鹭鸶/彪 七品——素金顶————————五蟒四爪——(溪鸟)鸟和(束力鸟)鸟/犀牛 八品——起花金顶———————五蟒四爪——鹌鹑/犀牛 九品——镂花金顶———————五蟒四爪——蓝雀/海马 末入流—镂花金顶———————五蟒四爪——黄鹂/无 官员的称呼 大学士—————中堂 太子少保————宫保 吏部尚书————天官、冢宰 礼部尚书————大宗伯 户部尚书————大司徒、大司农 刑部尚书————大司寇 兵部尚书————大司马 工部尚书————大司空 左都御史————总宪 左副都御史———副宪 通政使—————银台 御史——————侍御、都老爷 郎中、员外郎——部郎、郎官 主事——————主政 总督——————制军、制台、制宪、督宪、部堂 巡抚——————中丞、抚军、抚台、抚院、抚宪、部院 河道总督————河台、河帅 漕运总督————漕台、漕帅 学政——————学台、学院、学宪 布政使—————藩台、藩司、方伯、东司 按察使—————臬台、臬司、廉访、西司 盐运使—————盐司 道员——————道台、观察 知府——————太守、太尊、黄堂、五马

同知——————二府、分府、司马 通判——————别驾、三府 知州——————牧、刺史 州同——————州驾、州司马 州判——————别驾、州司马 知县——————明府、令、大令、宰、邑尊、邑宰、邑令、令尹、大尹 学官——————教官、校官、学老师 县丞——————左堂、二尹、捕厅 主簿——————三尹 吏目——————捕厅、右堂 典史——————捕厅、右堂、廉捕、少尉、少尹、少府 巡检——————捕厅、巡政、分司 提督——————军门、提台 总兵——————总镇、镇台 副将——————协镇、协台 其它: 正一品——文官: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 武官:领侍卫内大臣 从一品——文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各部院尚书、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 武官: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文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省总督、各部院左、右侍郎 武官:副都统、总兵 从二品——文官:各省巡抚、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各省布政使 武官:副将 正三品——文官: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 太常寺卿、顺天府尹、奉天府尹、各省按察使 武官:参将 从三品——文官: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盐运使 武官:游击 正四品——文官: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各省道员 武官:都司

清朝科举制度「范本」

清朝科举制度「范本」 篇一:清朝科举制度 清朝科举制度 清朝科举制度 清朝科举制度仿照明朝制度,分童子试和正式。通过童子试取得生员资格才能参加正式考试。乡试、会试实行回避制度,试官子弟、亲戚不能参加当次的考试。童子试(县试、府试、院试) 县试:在每年二月举行,由知县主持。考生考前要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和三代履历。倡优、皂隶的子孙与居丧守孝者不能参加考试。考生由五人联保,再另有本县一名有正式考试资格的人作保人。县试考四场或五场。前两场考八股文与试帖诗,默写《圣谕广训》。第三场考诗赋,第四场、第五场考对四书五经的解释。县试录取后即可参加府试。事实上,考生在第一场被录取后即可获得参加府试的资格。 府试:在管辖本县的府进行,由知府主持。时间大多在四月。参加府试,报名、保结及考试的场次、内容同县试差不多,只是有正式考试资格的保人要多一名。府试通过后是院试。 院试: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主持考试的长官称学政,学台或宗师。院试包括岁试和科试两种考试。童生通过岁试,就算“进学”了,即成为国家的学生,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相公。岁试成绩优良的生员方可参加科试,科试通过了,方准许参加更高一级的乡试,叫做“录科”。 正式考试(乡试、会试、殿试) 乡试:每三年一次,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考期多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称“秋闱”(闱指考场)。其正副考官一般由皇帝任命在京的翰林及进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乡试有正式的考场,叫做贡院。贡院内建有一排排的号房,为考生住宿,答题之所。考生必须于前一天进场、第三天交卷出场。乡试发榜在九月,正值桂花开放,又称“桂 榜”。乡试考生录取后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考中举人,不仅可以参加全国性考试,就是会试未能取中,也具备了做官的资格。在清朝,除了按正常制举行的

清朝科举制度

清朝科举制度 篇一:清朝科举制度 清朝科举制度 清朝科举制度 清朝科举制度仿照明朝制度,分童子试和正式考试。通过童子试取得生员资格才能参加正式考试。乡试、会试实行回避制度,试官子弟、亲戚不能参加当次的考试。童子试(县试、府试、院试) 县试:在每年二月举行,由知县主持。考生考前要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和三代履历。倡优、皂隶的子孙与居丧守孝者不能参加考试。考生由五人联保,再另有本县一名有正式考试资格的人作保人。县试考四场或五场。前两场考八股文与试帖诗,默写《圣谕广训》。第三场考诗赋,第四场、第五场考对四书五经的解释。县试录取后即可参加府试。事实上,考生在第一场被录取后即可获得参加府试的资格。 府试:在管辖本县的府进行,由知府主持。时间大多在四月。参加府试,报名、保结及考试的场次、内容同县试差不多,只是有正式考试资格的保人要多一名。府试通过后是院试。 院试: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主持考试的长官称学政,学台或宗师。院试包括岁试和科试两种考试。童生通过岁试,就算“进学”了,即成为国家的学生,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相公。岁试成绩优良的生员方可参加科试,科试通过了,方准许参加更高一级的乡试,叫做“录科”。

正式考试(乡试、会试、殿试) 乡试:每三年一次,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考期多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称“秋闱”(闱指考场)。其正副考官一般由皇帝任命在京的翰林及进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乡试有正式的考场,叫做贡院。贡院内建有一排排的号房,为考生住宿,答题之所。考生必须于前一天进场、第三天交卷出场。乡试发榜在九月,正值桂花开放,又称“桂 榜”。乡试考生录取后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考中举人,不仅可以参加全国性考试,就是会试未能取中,也具备了做官的资格。在清朝,除了按正常制举行的乡试外,每逢遇到皇帝万寿(生日)、登基等庆典时,还额外有加科乡试,叫做恩科。 会试:每三年一次,一般在乡试的第二年,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会试由礼部主办,考期多在春季的二三月,故此会试又称“礼闱”,“春闱”。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会元。会试发榜时,往往正值杏花盛放,所以又称为“杏榜”。会试的主考官,明朝多以翰林官及内阁大学士担任充当,清朝称主考官为大总裁,由内阁大学士或六部尚书充任。 殿试:新录取的贡士进行殿试,殿试在四月份举行,由皇帝主持,考策问。策问是以政事、经义等设问,内阁拟题,皇帝选定。此外还要任命阅卷大臣,读卷大臣,协助皇帝评阅试卷。明清两朝的殿试都只考策问一场。出榜分为三甲,一甲为赐进士及第,只有前三名,为状元,榜眼,

古代科举制度基本常识资料讲解

古代科举制度基本常识 2013-05-30 作者:编辑:化成天下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也是政府选拔官吏的一种方式。开始于隋朝(公元518年——公元618年),一直到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共延续了1000多年。 读书人要先参加“童试”,参加的人不论年龄多大都叫“儒童”或“童生”,考试合格被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秀才分三等,成绩最好的称“禀生”,由国家按月发给粮食;二等的叫“增生”不供给粮食,“禀生”和“增生”是有一定名额的;三等是“附生”,即才入学的附学生员。取得秀才资格的人,才可参加正式科举。 正式科举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每三年在省城举行一次,称“大比”。考上的叫“举人”。考试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首都的“礼部”(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举行,考上的叫“贡士”,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只有“贡士”才有资格参加,分“三甲”录取。 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 二甲赐“进土出身”,第一名称“传胪”。 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一、古代考试内容 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的考试史中,古人几乎尝试过各种可能想到的考试内容。 从西汉到南北朝的察举时代,以推荐为主,考试还只是一种辅助手段。那时的考试内容有两项:读书人考试经学,在朝官吏考试章奏。此后荐选时代的考试内容变化不多。 到了以考选为主的科举时代,旧的考试内容被逐渐丰富。唐朝进士录取以诗赋为重,从而促成了唐诗的空前繁荣。到了宋元两朝,经义逐渐取代诗赋成为一种主要的考试内容。明、清科举考试分量和难度都有所增加,八股文作为一种考试的文体格式逐渐发展定型。 总之,中国古代选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不外乎经学(家法、帖经墨义,经疑、经义)与文学(诗赋)。在察举时代,经学、文学分途;科举时代,两者渐渐合一。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 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 学习重点: 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一、清代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 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 (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 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律后增加小注。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更加严密周详。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 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 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大清会典》,史称《康熙会典》,后来,四朝又续修了会典。所以清代有“五朝会典”流传下来。《大清会典》是按行政机构分目的,内容包括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等职能及有关制度。从内容看,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汇编。《大清会典》不仅是清朝行政法规大全,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2016考研法硕知识点详解:清朝法律制度

2016考研法硕知识点详解:清朝法律制 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清朝律典由清初简单地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至完备成熟,这个过程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制定一部统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二)《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三)则例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为数众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清朝几乎每个中央主要行政机关都编有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门内部还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刑事立法 (一)发遣

浅谈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及其影响

浅谈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及其影响 摘要:科举制是中国封建社会通过分科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考试制度。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作为中国历史特定时期的产物,其产生对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演变、政治稳定以及中华文明和儒家文化的传播继承等,都产生过不可低估的作用,推动了中国古代教育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举制自身的自局限和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严重阻碍了教育和社会的发展,最终被社会淘汰。 关键词:科举制内容形式积极历史影响 引言:在奔腾的历史长河中,影响其流向的往往只是为数不多的关键时段,而某些特殊日子发生的重大事件,有可能成为社会历史进程的转折点。100多年前发生的废止科举制,便是影响中国社会发展至深且巨的重大历史事件。 一、科举制度概述 所谓科举制度,就是中国古代设科考试、选才任官的制度。科举,就是分科选举的意思。科举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通过逐级的考试来选拔人才。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完善于唐代,再经宋、元、明三代而定型,直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共历时一千三百多年。这项制度对于封建社会的中国政治、社会、学术、文化和教育等方面都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1864年,在狄更斯主编的英文周刊中刊载了一篇题为《中国的科举考试》[1]的文章,指出科举的独一无二之处在于:“科举这个教育机器几乎是从不间断地实施其功能:它是唯一没有被动摇过基础的制度,是在权威一再崩溃和颠覆中唯一能维持全面而广泛的影响的制度,当其他帝国统治的代表一次又一次被推翻并被践踏为尘土时,它在全民族的眼中却是神圣的唯一避难所。” 1.科举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隋朝灭亡后,唐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明朝建立后,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

清朝皇室的爵位等级

清朝皇室的爵位等级 前一段时间,只要打开电视机,随手调到任何一个频道都会看到清宫戏,里面很多关于皇室贵族的称呼,如“亲王”、“郡王”、“贝勒”、“黄带子”等名词,相信观众都已经耳熟能详。但是,其中具体含义是什么呢?这些头衔有没有高低之分?估计很多人对此就比较陌生了。 首先说说“黄带子”的来历——按照清朝的制度,凡是清太祖努尔哈赤及其亲兄弟的子孙后代,都属于“宗室”,以腰间束黄色绸带为标记,这一类贵族俗称为“黄带子”,特权极重,甚至杀人都可以免罪。另外,努尔哈赤堂兄弟的后代虽然也有皇室血统,但由于血缘关系比较远,所以没有被归入宗室之中,只能被称为“觉罗”,以腰间束红色绸带为标记,表示与皇室有血缘关系,这些人俗称“红带子”,也享受一定特权。 “贝勒”这个词在清宫戏中出镜率颇高,皇帝的很多兄弟或子孙都曾经被封为“贝勒”。在清太宗皇太极正式登基称帝之前,满清(当时称“后金”)的君主是“可汗”,当时贝勒的地位极高,仅次于可汗。但在皇太极称帝之后,增设了亲王和郡王两级爵位,贝勒被排在王爵后面,地位和权势明显下降了。不过,想在清朝封王很不容易,在其290年的历史中,也仅封了一百多位亲王和郡王,很多皇子都在贝勒的爵位上终老一生。 清军入关之后,定都北京,也正式确定了皇室成员的十二级爵位,根据功劳和与皇帝血缘的远近亲疏,由高到低分别是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不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爵位虽然可以世袭,但后人并不能原封不动地继承上一代的爵位,而是降一级世袭,也就是亲王之子降为郡王,郡王之子降为贝勒……依次类推。如果不出现变故,一位亲王之家可以世袭12代爵位。 也有特殊情况,在满清(后金)开国及后来入关的时候,立下重大战功的8位皇室成员,其中6人被封为亲王,2人被封为郡王,为了表示对他们的嘉奖,满清朝廷特许这八位王爷“世袭罔替”,即王爵可以世代相传,后人继承时无需降序,所以被称为“铁帽子王”。 在清朝中后期的雍正、道光和同治年间,先后又有四名亲王受到皇帝的特许,被封为“铁帽子王”。在整个清朝历史中,能够代代相传的王爷,只有这十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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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篇一:浅谈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及其影响 浅谈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及其影响 摘要:科举制是中国封建社会通过分科选拔官吏的一种考试制度。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作为中国历史特定时期的产物,其产生对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演变、政治稳定以及中华文明和儒家文化的传播继承等,都产生过不可低估的作用,推动了中国古代教育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举制自身的自局限和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严重阻碍了教育和社会的发展,最终被社会淘汰。 关键词:科举制内容形式积极历史影响 引言:在奔腾的历史长河中,影响其流向的往往只是为数不多的关键时段,而某些特殊日子发生的重大事件,有可能成为社会历史进程的转折点。100多年前发生的废止科举制,便是影响中国社会发展至深且巨的重大历史事件。 一、科举制度概述 所谓科举制度,就是中国古代设科考试、选才任官的制度。科举,就是分科选举的意思。科举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通过逐级的考试来选拔人才。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完善于唐代,再经宋、元、明三代而定型,直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共历时一千三百多年。这项制

度对于封建社会的中国政治、社会、学术、文化和教育等方面都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1864年,在狄更斯主编的英文周刊中刊载了一篇题为《中国的科举考试》[1]的文章,指出科举的独一无二之处在于:“科举这个教育机器几乎是从不间断地实施其功能:它是唯一没有被动摇过基础的制度,是在权威一再崩溃和颠覆中唯一能维持全面而广泛的影响的制度,当其他帝国统治的代表一次又一次被推翻并被践踏为尘土时,它在全民族的眼中却是神圣的唯一避难所。” 1.科举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隋朝灭亡后,唐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明朝建立后,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 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直至1905年9月2日,清廷颁布上谕:“方今时局多艰,储才为急,朝廷以提倡科学为急务,屡降明谕,饬令各督抚广设学堂,将俾全国

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在土地制度上大体承袭了明朝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试图通过不断地颁布法律来解决,当一个具体问题解决后又颁布另一个法律。这造成了清代法律众多。仅《大清律》的目录就多达27 页。清朝的满族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对于其民族自身是有一定特权的。为了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律规定旗人生来就是有土地的。由皇帝发布诏书,大量征收汉人的土地,这一现象在今天的河北一带较为常见,加上明朝时皇家享有的土地,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圈地运动。而八旗兵勇自己是不会亲自去耕种的,这样一来,旗人有地无人耕种,而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就成为了这些土地的佃户大量的农民投靠到了这些旗人的农场中从事劳动。这就是为什么清朝时的小农经济是由佃农和自耕农组成的原因。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满族贵族内部也产生了矛盾。原来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时,为了方便管理成立了八旗制度,皇帝统领两黄旗,剩下的六旗有其子弟亲信统领。两黄旗归皇帝直属,各旗内部有一个旗主掌管旗内一切大小事务。各旗之间为了争夺土地互不相让,在圈地运动中鳌拜的势力最大,在遭到各旗主的反对的同时也招致康熙皇帝的不满,这也是后期鳌拜被铲除的原因之一。这样的混乱在当时引起经济的极大震动,清朝的统治者不得不出台一部法律来改变这种情况。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农民不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这种土地经营形式十分

落后,导致粮食的减产,这引起了统治阶级的不满。统治者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田庄制度。这种田庄制的运营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内务府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再由农民向政府缴纳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将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来土地的比例给这些大地主。这样既能保证每年的粮食产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税收,还能保证八旗贵族的利益,在当时不失为一种两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别优待,一些王公贵族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们经常私卖祖产,把政府分来的田地偷偷的典卖给他人。这种行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统治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颁布了法律来加以控制颁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给没有职业的旗人,有他们来统一耕种。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来这种制度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就是这种优越的条件也丝毫没有引起无业八旗子弟的兴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种,不久逃离者十有***,这种制度也不能维持了。有时候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反而是一种无意间的坑害。 后期由于军事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在边疆地区推广屯田制。前期军队在战争时期从事军事活动,在和平时期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点相似。八旗军战时为兵,平时为民。这种生产方式既能保证军队的粮食供给,又能节省部队平时的开销,为中央政府减少负担。这种生产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军队占有土地后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在岁末向军队缴纳一定的租金。这样在能保证军队保证战斗力的同事,军队又有足够的粮食与经济收入。当然清朝的统治者也梦

古代科举制度——状元、进士、举人、贡生小识

古代科举制度——状元、进士、举人、贡生小识 近年,修志、编谱成为乡镇村族中的一盛事。在编写的过程中,有些人碰到古代科举制度中的状元、进士、举人、贡生等出身不甚明嘹,而出现了一些小纰漏,如把“明经进士”视为“进士”等。这里借助《中国历代官制大词典》等工具书中查阅抄录出来做为答案。现将有关状元、进士、举人、贡生的资料归纳成篇,提供给同行和读者,以兹参考。 状元 状元,科举制度,指文科、武科殿试第一名,始见于唐。初因应礼部试得中放榜,故称第一名为状头(元)。宋朝定制。太祖开宝八年(975)殿试,重定礼部合格举人名次,正式用以称得第一名者。后历朝沿用,亦称殿。明清文状元赐进士及第,授修撰。武状元之制以崇祯四年(1631)取录王来聘始,授副总兵;清授一等侍卫。 进士 进士,科举制度。周始定为取士之去,取士可以进而士之意。《礼记.王制》:“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日进士。”郑玄注:“进士,可以授爵禄也。”隋炀帝时始定为科目之名,亦用以称由此科目而取录者。唐朝试诗、赋及时务第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四,帖过四以上为乙第,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众科之中,此科尤贵。唐宋,凡应此科考试举人皆称进士,已登第则自称“前进士”。辽、金元时,士人经地方考试选拔后,赴京会考,经礼部试取录后,再由皇帝殿试以定名次。一甲授官六品,二甲正七品,三甲正八品。辽前朝无契丹人试进士之制,后渐有应试登第者。金朝则专设女直进士科。元朝以蒙古、色目人为右傍,其试题较汉人、南人的左榜为易。会试落第则称乡贡进士。明清沿前制,举人需经殿试取录后方称进士,否则只称会试中式举人。进士多入为翰林官。一甲第一名为状元。授修撰,第二、三名分别为榜眼、探花,授编修。 二、三甲可考庶吉士、给事中、主事、中书、行人、太常博士、国子博士,或授地方府推官,州、县等官。 举人 举人,选举制度。其称始见于汉,因由各地官吏荐举,故名。后俗称举人。专指科举制度中应贡举考试的各科士人。隋唐时为进士科由官府特别是州、县、馆、监送往尚书省参加礼部或吏部考试者。宋朝举人登科即授官,应试不合格允许继续应举。未获士生,亦可免除丁役、身丁钱米:曾赴礼部试者,犯徒以下公罪和杖以下私罪,许赎。明清专指乡试取录者,有新中式、下第、坐监、署教和正榜、副榜之分。可于次年进京会试,亦可直接为官。 贡生 贡生,明清入府、州、县学就读者称生员,经考选升入京师国子监读书者称贡生。明清贡生名目不同;明朝有岁贡、选贡、恩贡和纳贡:清朝有恩贡、拔贡、副贡、岁贡、优贡,均为正途出身。另有以捐纳获贡生者称例贡。 岁贡,明清科举中贡士之称谓,属贡生之一种。即每年由各府、州、县学贡入国子监读书的生员。明洪武十六年(1383)奏准,天下府、州、县学自明年始,岁贡生员一人。二十五年,定府学岁贡二入,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又名常贡。清沿明制。然看至学致考准授官,而愿入监肆业者鲜。因甜食壤年深者挨次升贡,又称挨贡。 恩贡,明清贡监之一。指科举制度中,凡遇国家庆典或登极诏书,依例将府、州、县学生员之当贡者,贡入国子监之制。其为常例外之加贡,亦视为正途出身。 拔贡,选举名目。明朝泛指增拔贡生之制。清初定为五贡之一,每六年一次,乾隆七年(1742)改十二年一举。每次选府学二名,州、县学各一人,由各学政经考选保送入京,经朝考合格者,分别派充京官、知县或教职。 副贡,清朝五贡之一。乡试中列入副榜之生员准做贡监。康熙元年(1662)曾停贡,十一年仍开贡例。

清朝官员等级俸禄

一、清朝内阁与军机处的设立 1.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废除 清统治者入关前,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由八旗的诸王和总理旗务大臣组成,凡朝廷的军国大政,都要由它讨论和决策。这说明,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满洲贵族控制朝政、维护自己利益的特权机构,这必然同封建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发生矛盾和冲突。所以清王朝统一中国后,封建皇帝便通过允许蒙、汉大臣参加议政和设立内阁等办法,逐步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并最终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明令正式予以裁撤。 2.清内阁的设立 清朝入关前,朝廷设有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分掌记注皇帝起居、编立史册、撰写实录、草拟国书制敕及为皇帝进讲等。内三院设大学士、学士等,可参预国家机要。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朝改内三院为内阁,设大学士,加殿阁头衔,满汉各半。并且仿照明朝制度,规定凡各处官员上呈的奏章,先由内阁代拟批旨(替皇帝拟出几种处理意见),再进呈皇帝;对于皇帝的诏令,也由内阁下达六部等衙门执行。开始时,由于规定大学士仅为五品官,至使内阁的权势反而低于原内三院。但是由于清朝皇帝利用内阁抑制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势,使内阁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雍正时,内阁大学士的官位品级升为正一品,成为朝廷的最高级官员了。不过,自军机处成立后,取代了内阁的许多职权,内阁官员也只是处理一些例行公事了,这时的“大学士”也成了文臣的一种荣称。 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由于部比较少,所以这些堂官相当于副总理兼部长】。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相当与中央的直属机构】。 军事系统: 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北京卫戍区】,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中央警备团】,权位尤重。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

后妃、皇子、公主 最全清朝后宫等级制度一览表

后妃、皇子、公主最全清朝后宫等级制度一览表 一、后妃等级 太宗初始,定“一后四妃”的后宫制度,除立有皇后外,还有分局关睢、麟趾、衍庆、永福四宫的嫔妃;世祖入关后,完善后宫制度,皇后居中宫坤宁宫,设东六宫:景仁宫,承乾宫,锺粹宫,延禧宫,永和宫,景阳宫;西六宫:永寿宫,翊坤宫,储秀宫,启祥宫,长春宫,咸福宫;合称“东西十二宫”,后妃亦按等级分为 中宫皇后【母仪天下掌凤玺】皇贵妃:【按封字一字、二字、三字递增】贵妃:【按封字一字、二字、三字递增】妃:【按封字一字、二字、三字递增】嫔贵人常在答应在同等级的妃嫔中,两字封号的妃嫔要稍高于一字封号的妃嫔,同理,三字封号高于二字封号 二、后妃礼仪 1、自妃位以上可为一宫主位,居于东西十二宫正殿中,管束一宫嫔妃,有升降宫内嫔妃的权利 2、若一宫尚无主位时,便由宫中位分最高者暂管宫内事务 3、后宫嫔妃每日上线需至太后、太妃、皇帝、皇后与所居宫中主位娘娘处请安,其他高位处可视情况而定, 4、嫔妃若是犯了小错,可在自己宫中禁足,不得侍寝,禁足天数由主位妃嫔决定,但不可因一己之私而将人禁足,不管是陷害还是确实犯错,要有确实的证据。 三、后妃的自称与她称 1、嫔以上可称娘娘,或主子,对上自称臣妾,对下自称我、妃位以上居主位者可自称本宫, 2、贵人以下称呼职位即可,如X贵人,或X常在等,对上自称奴婢、XX氏,对下自称我 四、秀女选秀 1、凡满族八旗人家年满十三岁至十六岁的女子,必须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皇帝选秀女,选中者,留在宫里随侍皇帝成为妃嫔,或被赐给皇室子孙做福晋未经参加选秀女者,不得嫁人。 2、选秀由户部奏报皇帝,奉旨允准后,立即行文八旗都统衙门,由八旗的各级基层长官逐层将适龄女子花名册呈报上来,到八旗都统衙门汇总,最后由户部上报皇帝,皇帝决定选阅日期。因为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 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清朝的法律形式 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 4.清朝的典权制度 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 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 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 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 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疑难分析】: 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 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同时,重视法律的连续性,参酌明朝的律例创立和完善清朝法律制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满洲旧制的封建化。同时对明朝不合时宜的规定加以删改,以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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