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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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公安部令第136号

(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

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

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三)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

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灭火器维修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

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五)资质被依法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资质条件,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精编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动火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动火的作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4、电气设备的安全防火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和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力网不准超负荷运行。

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人民路北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居民防火公约 一、自觉遵守社会消防公德,不人为留下火灾隐患,配合社区消防管理,参加社区消防活动。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三、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电炉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四、燃油、燃气助动车(摩托车)停放于安全地方,储油器具、储油点要安全可靠;不乱扔烟蒂,不躺在床上吸烟;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五、关爱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 六、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在楼梯、走道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保障安全出口和通道畅通。 七、不损坏、挪用、圈占、埋压消火栓、水喷淋、水带、水枪、灭火器、自救逃生器和逃生绳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 八、制止身边发生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居委会或派出所举报;发现火警立即拨打“119”报警。 九、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购买伪劣烟花爆竹。

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向居民家庭、社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社区内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使宣传贴近居民、贴近现实。 三、社区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社区居民群众开放。 四、社区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五、社区发生火灾后,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社区单位参观火灾现场,用活生生的教训,教育居民群众。 六、针对本社区的实际,开展社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八、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 (报批稿)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二月

前 言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 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面积指标、装备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与2011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比,此次重点补充了小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对小型消防站的设置原则,辖区面积,面积指标,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将原标准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述方式调整为容积率,并对其他类型消防站的相关器材装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公安部消防局 参 编 单 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 薛林 毕赢 王刚 何宁 王丽晶 刘激扬 沈纹 张磊 杨国宏 王治安 曹永强 熊伟 陈永胜 王士军 江平 施巍 常辉 郭利 阮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年××月××日

小区防火防盗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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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业主: 冬季来临之季,是一年中最易发生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季节,治安形势较为严峻,入室盗窃和车辆被盗案件时有听闻,在此为了确保小区安全,提高防范意识,严控盗窃案件发生,防患于未然,提醒小区居民,务必做好如下自防工作: 一、防火: 1、使用燃气时,应将窗户尽量打开,以防燃气泄漏发生意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关闭气体总阀。若发现漏气现象,要保持镇定,迅速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切勿惊慌失措,不可开灯和打电话,更不可动用明火。 2、定期检查电器、电线及连接燃气的胶管,发现损坏,请立即更换。 3、若发生火灾,要保持冷静,立即通知物业或报警,火警电话:119,并正确指示起火点。 4、外出、睡觉或突然停电时,要及时切断电源,特别是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具更应倍加注意。 5、不要用电器设备烘烤衣物。这种烘烤衣物的方式危险性很大,不但会造成衣物的损坏,而且在烘烤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若是临时烘烤衣物,一定要有人看管,以免遗忘而引发火灾。 二、防盗 1、对外来上门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如若发现有陌生人员按门铃或可疑人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请勿轻易开门; 2、晚上休息或外出时,请一定认真查看门窗是否关闭并锁好(切记反锁),具备条件请开启家居安防设施; 3、外出前,务必关好门窗,家里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妥善保管好自己财物和贵重物品,请反锁好家里防盗门。 4、如您家有装修工人或亲友来访,请他们配合小区保安人员做好查询与登记工作。 5、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不要高空抛物,以免伤害他人。 三、防冻 1、岁末年终,天气逐渐转冷,因天寒、地冻而路滑,请您外出时注意防滑,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一定要注意路滑小心摔倒。如果您需要我们的协助,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可以协助您上下楼、出入电梯、代您叫车等。 2、请您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将楼道门窗关闭好,保持楼道温度,以防自来水管和水表等设施冻裂。 3、如果您打算长时间外出,不在小区居住,请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室内有合适的温度,避免出现室内温度过低造成室内水管冻裂,导致您和其他业主的财产损失。 远亲不如近邻,安居大家舒心!汇金物业祝广大业主心情愉快!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江西全鑫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7年11月20日

目录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2)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3)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5)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6)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6)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7) 13、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7) 14、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8) 15、仓库防火制度 (8) 16、电、气焊防火制度 (9) 17、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0)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半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车间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环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15提要:楼道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及物品,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托克托县有关消防规定,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保安组长为消防责任人,保安人员为义务消防员。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二: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情隐患; 三: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四:各住宅楼的具体情况,制订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五: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六:楼道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七:不得损失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板、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八:社区内严禁经营或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住宅旁燃放烟花、爆竹。 九:安全使用汽油、明火,要经常保持燃具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十: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十一:各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十二: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部门并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 十三: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规定使用煤气的; 4、擅自挪动用灭火工具、器材和消防设备水源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 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十五: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者,送交有关执法 部门依法处理。

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温馨提示语.doc

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温馨提示语 加强消防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关于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温馨提示语你们想了解吗?那么我整理了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温馨提示语,供大家分享! 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温馨口号 1. 消防安全常抓不懈,抓而不紧,等于不抓。 2. 生产再忙防火不忘。 3. 爱心献人民,安全送万家。 4.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5. 用火不预防,失火就遭殃。 6. 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责任。 7. 强化消防监督,消除火灾隐患。 8. 防火两大忌,麻痹和大意。 9.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火灾。 10. 消除火灾隐患,永保家庭平安。 11. 防火人人抓,幸福你我他。 .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一支人民满意的消防队伍。 13. 报警早,损失少,火警电话要记牢。 14. 消防常识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15. 远离火灾,珍爱生命,共建平安家园。

经典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温馨提示语 1.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 祝您平安。 3. 消防工作,人人有责。 4. 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5. 每个单位要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7. 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8. 勿忘火警,危险时刻真朋友。 9. 消除火患,国泰民安。 10. 消防安全齐参加,预防火灾靠大家。 11. 公安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 学好活动知识,一生平安幸福。 13. 预防山火,保《消防口号》。 14. 用全部的热血和生命去谱写当代蹈火者的辉煌。 15. 消防车载着不同的设备,但却消灭同一个目标。快乐的走出火场。 16.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7.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打造一支现代化的消防铁军。 18. 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温馨提示语主题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2、单位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各部门经理为委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和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在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成立以部门经理为首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行政班组设立防火安全员,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把好安全关。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教育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积极堵塞安全漏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5、安全保卫部是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6、单位配置的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紧急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以及各种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消防栓、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有员工都有维护、保管、养护的义务,不准随意挪用、移动、挤占、遮挡和损坏。 7、单位的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有效。 8、成立以各岗位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9、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所有员工应当认真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做到“三知、三会”(知道单位或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11、单位的防雷装置,应当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定期检查,对避雷针、避雷器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12、单位把高压配电室、锅炉房、电脑机房、燃气调压站、中餐厨房等列为重点防火部位,这些部位要做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安全负责人,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紧急处置预案,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3、厨房等使用明火或产生热能源的部位,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要经常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

X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X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4222 X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X community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2.03.06 【实施日期】1992.05.01 【颁布单位】交通部 (交通部交公安发〔1992〕151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算,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港区内已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第十条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对原有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由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消防规范要求。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但须将规范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和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小区防火防盗温馨提示

福泉磷矿小区门卫聘用协议书 尊敬的业主: 冬季来临之季,是一年中最易发生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季节,治安形势较为严峻,入室盗窃和车辆被盗案件时有听闻,在此为了确保小区安全,提高防范意识,严控盗窃案件发生,防患于未然,提醒小区居民,务必做好如下自防工作: 一、防火: 1、使用燃气时,应将窗户尽量打开,以防燃气泄漏发生意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关闭气体总阀。若发现漏气现象,要保持镇定,迅速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切勿惊慌失措,不可开灯和打电话,更不可动用明火。 2、定期检查电器、电线及连接燃气的胶管,发现损坏,请立即更换。 3、若发生火灾,要保持冷静,立即通知物业或报警,火警电话:119,并正确指示起火点。 4、外出、睡觉或突然停电时,要及时切断电源,特别是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具更应倍加注意。 5、不要用电器设备烘烤衣物。这种烘烤衣物的方式危险性很大,不但会造成衣物的损坏,而且在烘烤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若是临时烘烤衣物,一定要有人看管,以免遗忘而引发火灾。 二、防盗 1 、对外来上门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如若发现有陌生人员按门铃或可疑人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请勿轻易开门; 2、晚上休息或外出时,请一定认真查看门窗是否关闭并锁好(切记反锁),具备条件请开启家居安防设施; 3、外出前,务必关好门窗,家里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妥善保管好自己财物和贵重物品,请反锁好家里防盗门。 4、如您家有装修工人或亲友来访,请他们配合小区保安人员做好查询与登记工作。 5、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不要高空抛物,以免伤害他人。 三、防冻 1、岁末年终,天气逐渐转冷,因天寒、地冻而路滑,请您外出时注意防滑,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一定要注意路滑小心摔倒。如果您需要我们的协助,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可以协助您上下楼、出入电梯、代您叫车等。 2、请您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将楼道门窗关闭好,保持楼道温度,以防自来水管和水表等设施冻裂。 3、如果您打算长时间外出,不在小区居住,请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室内有合适的温度,避免出现室内温度过低造成室内水管冻裂,导致您和其他业主的财产损失。 远亲不如近邻,安居大家舒心!汇金物业祝广大业主心情愉快! 页脚内容1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综合经营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采取技术防范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北京市消防法律、法规,执行金隅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身消防工作网络,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并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集团公司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公司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科研、施工建设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建立公司内部消防制度和工作实施计划,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五做好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本公司的消防知识、防灾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组建公司义务消防队,加强队伍的建设和训练,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保障队伍战斗力;对义务消防组织要定期进行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夜查,批准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五负责指挥火灾扑救,组织追查原因和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对火灾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六审定消防设施的建立和消防器材的更换购置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副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副职应全面负责分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切实纳入本单位各级领导的工作日程,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组织建立健全分管单位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每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制定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三建立分管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管理。

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建立温州TRANBBS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能力,适应温州建设的消防安全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TRANBBS规划法》的规定,特编制《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8年12月) 4、《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164号) 5、《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2004年8月,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6、《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装备标准(试行)》(2004年4月,省消防总队) 7、《浙江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实施意见》(2002年7月,省消防总队) 8、《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报批稿) 9、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3条规划期限 近期2004-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第4条规划范围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县行政管辖范围以及瓯北片与七里片,规划总面积1423.6平方公里。 第5条规划目标 1、近期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TRANBBS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消防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良好、体制合理、训练有素、战斗力强、保障有力、适应温州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点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 2、远期建成适应温州城市特点,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并为建立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条件。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向多功能发展,使之成为温州市防火、灭火和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及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第6条规划原则 1、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全面安排、有利生产、保障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做好城市防火和灭火的各项规划建设。 2、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城市现状特点和消防现实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城市消防规划,逐步形成高标准、现代化的城市消防体系。 3、消防的规划建设与防火灭火应加强公众参与,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4、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节约用地与留有余地相结合,充分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第7条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建设的依据,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消防规划所涉及的范围内从事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应按本规划执行。 第二章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8条工业区、仓储区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海天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及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行政强制性规定及行业规范,结合本公司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公司管理物业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消防职责,确实保障公司消防 安全及管理区域的公共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安全责任 第四条公司建立以各物业项目骨干为主,其他员工为辅助的消防队伍。 公司全体员工为消防工作的义务消防员,公司各管理处班组长以上安保人员及维修 人员为公司的兼职消防员。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总经理以下的副总经理及各部门主任/主管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 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以下各部/处及岗位员工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各物业区域的公司项目管理处主任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区域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域 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及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 3、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101310481374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 第四章建筑标准 (9) 第五章建设用地 (14) 第六章装备标准 (15) 第七章人员配备 (17) 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2006年5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趋繁重。2009年5月1日,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进一步提出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随着应急救援职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站建设水平以及车辆装备配备也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增加了车辆配备数量,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

安全防火的温馨提示完整版

关于安全防火的温馨提 示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关于安全防火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住户、商家: 大家好!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小区广大业主、住户、商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因灾害带来的损失,防患于未然,福康物业特别提醒广大业主、住户、商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防止燃气泄漏或是非法使用“黑气”引起火灾。商家不能只看到“黑气”价格便宜,而看不到“黑气”普遍存在缺斤短两问题,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则会损失巨大;要通过正规渠道购置燃气,注意检查防伪标示、使用期限等;有些商家嫌麻烦没有在使用完燃气后,同时关闭煤气罐阀门、煤气灶开关的习惯。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阀和灶具开关并打开门窗,不要开关室内任何电器和使用室内电话。如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应立即敲门通知或即刻通知小区物业服务处,切勿使用门铃,如家中无人应立即报警。同时要经常检查燃气管道是否完好,防止老鼠等小动物咬损管道,导致煤气泄漏的事故发生。 二、防止家用电器故障引起火灾。正确使用电源线,不私拉乱设电线,不违章使用各种电器设备,保证安全用电。 三、防止因乱扔烟头引起火灾。“一支香烟能毁万丈高楼”,请您不要乱扔烟头,严禁在小区内有燃气箱和电闸箱的周边抽烟。 四、保持楼道畅通。消防分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堆放家具、设置障碍物。不要将废纸箱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避免火灾发生,同时为您和他人的安全着想,请不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封闭防火门,以免妨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严禁贩卖和贮存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严禁燃放和摆卖烟花爆竹。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售卖、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及时更换使用期已到的电线。正常用电和临时用电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装修时要请有专业资质的队伍安装电路,并购买有合格证的电器设备。 七、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妥善维护好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备。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安全防范工作要靠大家一起来做好,实行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共同监督,确保小区的安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编号:SM-ZD-31785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 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1、目的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河南省消防条例》 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4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

小区消防各种制度

小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维护各小区(市场)居民生活秩序,确保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体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为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大型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7、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加强吸烟管理制度,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与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二)消防监控中心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 2、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 3、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就是否良好与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 4、当班人员必须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 5、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

6、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保证机器、地面、墙面洁净。 7、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 8、交接班各项内容经确认后必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名与时间,以示确认与负责。 9、如遇到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接班者协助交班者对事件进行处理,待事件处理告一段落,经交上级领导批准,再进行交接班。 10、接班人酒醉、情绪不稳、意识不清、不得交接班,应上报请示处理办法。 11、交班者要按本制度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可以提出意见,要求交班人员立即补办,否则可以不接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12、消防中控室双人执机,不得单人交接执机,不得电话信誉交接,应有文字体现。 (三)消防监控中心安全巡查工作制度 1、防火巡查每日一次内容应当包括: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餐饮用火:微波炉、灶具1米内不得有易燃可燃危险品,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点火时需使用点火棒,用火结束燃气阀门及时关闭,操作间的集烟罩与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施工用火:开具动火证,明确专业资质动火人、瞧火人,灭火器、防火板等预防措施的配备,现场就是否有化学危险品,有无油工交叉作业,动火时焊机2、5米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后30分钟内不得离人做好清理不留火种;用电禁止随意私拉乱扯电线电源,铺设电气线路应经设计、工程、保安部批准由专业持证人按用电设备的功率、台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电线器材,市场内配电线必须使用胶护外套电线禁止使用麻花线等简易危险材料。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就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就是否完好: 安全出口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与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与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与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消)字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 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 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 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第八条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 级建筑。 第九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三章消防站 第十一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 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 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 站。 第十四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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