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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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韩晓龙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

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

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

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

自1986年10月以来,国家就没有对仲裁人员编制问题做过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部分人员来力不从心地开展着工作。除去兼职人员,平均机构仅一百多人,没办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尤其是县、区只有一名兼职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而大量劳动争议多发生在县、区,导致基层的工作人员感到非常紧张。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只要求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而省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对地市级和国家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就直接不做规定,致使劳动仲裁机构很不健全,有的地方中层断档,有的地方上、下级关系不顺;由三方组成的仲裁委员会也不便开展工作。究其原因,首先是国家在劳动仲裁方面的人员投入还不够多,人员安排不合理;其次是在现行体制中,劳动仲裁机构是在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因其办事机构设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日常工作不受同级政府的领导与直接管理,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认为其隶属同级政府,只是在此办公,易使管理上区别于其他行政科室。并且虽规定三方组成,而实际上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家解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广大干部工作在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线,解决了上万劳动争议,但劳动仲裁机构不独立性,必将大大影响它的发展。三方机制虽然确定,但对于如何将这几个性质不同、办公场所不同或者说毫不相关的三个部门组成在一起,却没有具体的办法与规定;又由于办事机构的设置,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不参与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必然形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独家办案的局面,从而导致仲裁委形同虚设,三方机制难以实现。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二审”制度,即由企业调节,仲裁机关仲裁,人民法院审判,其中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因此,当事人不服仲裁,可以再起诉到人民法院,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解决争议的成本,而且可能会使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难以行使。之所以会形成“一调一裁二审”这样特殊的处理机构,是基于劳动争议的特点并考虑到充分调动各种程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但是事物是不断发展的,如今市场经济早已确立,经济结构出于转型阶段,劳动立法也在不断完善,而这种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却始终没有改变,其不完善和缺陷必然日渐凸出。

(三)背离仲裁的基本属性,行政化趋向严重

1.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属性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既然是一种仲裁就应该符合仲裁的一些基本特征,这样才可以称之为仲裁制度,然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却背离了仲裁的一些基本属性。

(1)背离了仲裁的自愿性原则。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协议选择是否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等。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即法律强制规定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而且劳动仲裁通过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也排斥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的选择。

(2)背离了仲裁的中立性原则。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相关市的人民政府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正是基于这种独立地位和中立性才能使仲裁活动“独立进行”、使仲裁委员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使仲裁裁决具有公信力,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组成、经费、人事权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

虽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在组成上是由政府方面代表、工会方面的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然而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独任审判,而仲裁员也都由劳动行政部门公务员兼任,资方、劳方代表很少参与,兼任仲裁员也很少参与。三方参与实际沦为行政的一方决定,丧失了原有的中立性原则。

(3)背离了仲裁的终局性原则。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劳动仲裁一次能否终局则需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则仲裁裁决就不能终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都没有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才具有一次终局的效力,但从理论上讲,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裁终局。

2.行政化趋向严重

在现实中,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趋向已经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推动产生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向政府负责。仲裁庭是一个临时的仲裁组织形式,其服从于常设机构仲裁委员会。而仲裁员因其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定而受制于劳动行政部门,而

且仲裁员还要从仲裁委员会领取报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可以影响仲裁员的仲裁活动。

(2)劳动争议仲裁在本质上更像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裁决则类似于行政决定。由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对劳动关系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又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当然也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为,它实际上是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

保险问题引起的争议;关于劳动环境、劳动保护问题引起的争议;关于奖励、惩处引起的争议等等,都应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目前国际劳动立法的一大趋势。我们应当从发展的眼光及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将有关劳动者权益的争议均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权

益得到充分、及时、合法的救济。

(三)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

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机构与国外其他仲裁机构相比较,显得较不成熟,与它所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故而完善劳动仲裁机构立法,是开展劳动仲裁工作的大势所趋。

1.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

我国可以建立不仅有县级、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设有省级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全国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统一仲裁机构。全国性的劳动性仲裁委员会应是常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机构,归劳动部领导,并按一定的编制配备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一方面担任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另一方面作为全国的劳动仲裁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和研究中心,以便推动我国劳动仲裁工作的开展。地方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同级政府领导下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实体机构,其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同级政府任免。根据工作需要,确认人员编制。国家和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国家立法确认其职权、职责。

2.发展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试行是为了弥补会议办案的严重缺陷,要发展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确定仲裁员资格,扩大仲裁员队伍

对于仲裁员选拔资格而言,应提高录用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如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才可以申请担任仲裁员,也可以比照法官的任职标准选拔仲裁员,以提高新进仲裁员水平。对于仲裁员的考核,不仅要有劳动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有优秀的品质和正派的作风。

就扩大仲裁队伍而言,一方面,我们可以将竞争机制引入仲裁机构,使仲裁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通过招聘人员缓解人员缺乏的问题。仲裁员资格的审批可以由地方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报国家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另一方面,目前很多仲裁机构空腹运转,业务量明显不足,大量人力与财力资源被闲置,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一支庞大的队伍投入到解决劳动争议的

战略后备队中去,以缓解劳动争议救济压力。

第二,完善仲裁员培训制度

在现实中,仲裁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仲裁业务不熟,素质还待提高。因而,要加紧对现有仲裁人员的培训,并提高培训层次。运用系统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学理论对仲裁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以满足在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形式多样化、内容复杂化、调整法制化和劳动争议处理难度大及仲裁员职业化的劳动关系的需求。

第三,建立仲裁员名册,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

在裁审自择制度下,争议当事人应该有权选择他所信赖的仲裁员,这也是劳动仲裁发展的需要。虽然当前因为仲裁员有限,还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随着仲裁队伍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地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人数将会增多,建立仲裁员名册就成为可能和必需。当事人就可以自由选择本辖区内的仲裁员,由他们组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达到追求公正、经济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同时,仲裁员队伍也走向职业化。仲裁员职务或职称规定也应建立并完善。

第四,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制定办案规则

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推荐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该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推举或由仲裁委员主任指定。仲裁员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取。仲

裁庭办案规则由劳动部门制定。目前,我国急需要与仲裁程序规定配套的办案规则的制订和颁布。仲裁办案规则应当包括总则、管辖、仲裁参与人、程序、期间、送达、仲裁费用等内容。

3.实习专业化分工,提高仲裁工作科学水平

一是将立案、调解、审判等业务相对分离,实行案前调解与案件审理后的专业化分工和分序管理,配备专业化的调解员在调解庭从事案前简易调解工作,仲裁员专职审理裁决案件。实施辅助办案制度,将书记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仲裁庭日常事务性工作,仲裁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心办案。二是仲裁员内部实行分组管理,按组别分配案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内人员灵活组合办案。三是按照专业分类的做法,对仲裁案件按涉及金额大小及性质进行归类,综合办理,以提高案件审理的速度和质量。

(四)财产保全和时效制度的完善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财产保全的完善,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应采用由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关人民法院提交的方式较为妥当。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因案件处理的需要,须解除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到期要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的,则仍由财产保全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审查实施。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过短,而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及最长时效等重要问题,也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却没有形成如同其他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一样,时效较长,且有一套完整的中止、中断、延长及最长时效制度。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

当延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其次要建立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善的仲裁时效制度。特别是应明确规定当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或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下,仲裁时效即告中断,双方协商不成又未能按承诺履行义务时,再重新计算仲裁时效。

(五)探索增强劳动争议体制司法性的新路

2、学生认真观察实验、思考原因,在教师指导下自己推导,类比理解掌握公式.

教学设计方案

磁场对运动电荷作用一、素质教育目标(一)知识教学点

1、知道什么是洛仑兹力,知道电荷运动方向与磁场方向平行时,电荷受到的洛仑兹力等于零;电荷运动方向与磁场方向垂直时,电荷受到的洛仑兹力最大,

2、会用左手定则熟练地判定洛仑兹力方向.

(二)能力训练点

由通电电流所受安培力推导出带电粒子受磁场作用的洛仑兹力的过程,培养学生的迁移能力.

(三)德育渗透点

通过本节教学,培养学生进行“推理——假设——实验验证”的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教育.

(四)美育渗透点

注意营造师生感情平等交流的氛围,用优美的语音感染学生.在平等自由的审美情境中,使师生的感情达到共鸣,从而培养学生的审美情感.

二、学法引导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五条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受歧视。 第六条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年满十八周岁(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 (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

(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明; (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第七条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

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任何制度必然经历从产生到成熟的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一样,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当从劳动争议和仲裁两个环节去分析和概括,其指的是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由第三人居中所作的裁断,是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制得到恢复,一直延续至今,90年代初期该机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实现了由单一化向复杂化与多样化的转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所占的比重也逐渐增大。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乏独立性 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比于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论是从劳动仲裁的程序还是从劳动仲裁的人员构成,不论是从劳动仲裁的独立性还是从劳动仲裁的法律效力,都已经脱离了它的本质,已经不再像一个完整的仲裁制度了。我国现在运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兼司法性和行政性于一身的仲裁制度。由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太过浓厚的司法性与行政性,致使其脱离了仲裁制度所具有的独立性,从而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相关工作

的进行。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预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过程,在解决纠纷的时候表现出忽视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障,而明显偏袒资方,严重地损害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威严性与公正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滞后 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方面看,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依据是以《处理条例》(1993年8月1日颁布实施)为主的系列文件,劳动争议仲裁的制度建设陷入停滞状态,相关制度在处理当下劳动关系纠纷时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形式看,由于其立法的规范性低,使得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应具有的权威性。历年来,国家虽然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在立法技术方面仍存在着不足;从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方面看,相关规定对劳动争议诉讼和仲裁衔接的规范较少,使得劳动仲裁与诉讼各自独立,在求证,时效等方面表现出很多的衔接障碍,严重影响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置存在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仲裁员一个人身兼数职,我们不得不担心由于担任不同的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时,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其次,我国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中所采用的“三方原则”形同虚设,并没有落到实处,只是个“形象工程”罢了。 (四)对劳动争议仲裁监督的相关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对监督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并没有做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填写样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模版)

一、请求事项(请逐项列明):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0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28元。 —

合计金额:元 二、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 (一)基本事实: 1.入职时间:2013年1月 1 日。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无 (2)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 □√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年月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 3.工作岗位:钳工。 4.工资情况: (1)工资发放形式: * √银行转账□部分现金发放、部分银行转账 □现金发放□

(2)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应发工资(含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3500 元。 5.离职情况: (1)是否已离职: □√是,离职时间:2016年9月30日 □否 □不明确,最后工作日:年月日 (2)离职或未正常上班原因:申请人2016年9月30日回到被申请 人处要求上班,但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进入车间,并于当天违法辞退 申请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与理由(如有请求事项的计算方式,请逐项列明): 诉求1: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每天按时上班,但被申请人未发放上述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应予支付。 相关证据:考勤表、工资银行转账清单、工资条。 # 计算方式:3500元/月+3500元/月÷天×11天=元。 诉求2:申请人2015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但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相关证据:考勤表、工资条等。 计算方式:3500元/月÷天×5天×200%=元。 诉求3:申请人工作是按标准工时制实行,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申请人每周六加班1天,每天加班8小时,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劳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考勤、加班、休假等日常管理,保障员工正当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守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考勤、加班、休假管理制度。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的归口管理,综合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录、统计和审核各部门当月考勤、加班、休假情况,并妥善保管各种加班、请假、休假、病假凭证。 各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时间、任务,并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日常考勤与劳动纪律进行管理,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考勤情况报至综合办公室。 二、工作时间 第三条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周一至周五固定上班,周六、周日休息。 第四条公司可根据运营情况安排员工节假日加班和调休、补休。

一般员工因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加班不能正常休息的,在不影响部门工作的情况下,凭《请假申请表》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流程办理调休、补休审批。 员工可调休天数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周六与周日的天数,每月最多调休2次,一般每次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考勤管理 第五条公司采用电子设备考勤打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及考勤管理。 1、员工应于上、下班时考勤打卡,严禁故意延时打卡、伪造加班打卡等弄虚作假行为。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在正常下班时间可不打退勤卡,待加班结束后再打卡下班;员工因事需提前离开公司,且当日不再返回公司的,应填写《外出记录本》;员工因公需短暂外出2小时以内的,其出入可不必打卡,事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考勤备案。 2、综合办公室于每月初根据电子打卡设备记录对上月考勤进行复核,考勤记录作为每月薪资计发的依据之一。如发现考勤异常而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工资核算人员根据考勤打卡记录核算工资。 3、员工因工作紧急或出差等情况不能打卡的,应如实填写《外出记录本》,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确认后,于返回工作2日内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无法提供有效《外出记录本》的,视为旷工。 4、打卡舞弊的,一经发现给予200元/次的处罚。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企业人事作业程序,促进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化、正轨化,使人事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充分体现了公司“尊重人、理解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 第三条、本公司各级及员工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招募甄试 第一条、本公司招募人员实行平等竞争、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行政人事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部门职位需求、职位分析体系、员工流动率等规划人力资源需求,制定人力资源需求表,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门招募实施前,须将拟招募岗位、工作职责、

工作人员条件制订“职务说明书”作为人事招募的依据。 第四条、公司录用员工,必须具备下列相关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敬业精神强、为人诚实、工作踏实, 具有一定忠诚度。 (二)、招募一般职员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两年以 上;招募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三年 以上。 第五条、招募人员应根据人员需求种类不同,而选择适宜的招聘信息发布渠道,如新闻媒体、网络、人才市场等。 第六条、招募信息发出后,会收到应征资料,经审核后,对合格应征者发出“初试通知单”通知前来本公司接受甄试。

第七条、不合格应征资料,归档一个月后销毁,但有要求退件者,可予以退还。 第八条、人事行政部门对应征者组织初步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据职责、岗位的不同,采取相宜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包括下列: 1.专业测试(由职能部门拟订试题); 2.心理测试(适合)。 (二)、面试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和非结构化面试两种形式。 第九条、经初试合格的应征人员由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复试。经复试合格报总经理审批后正式录用。 第十条、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发给《报到通知单》请新录用员工报到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照片2张,办理报到手续。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 例 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 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 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 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 10 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由于10 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 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

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 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 50 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 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 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 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 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 10 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 润了,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doc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第一篇: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二篇: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三篇: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四篇: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五篇: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保证炼钢厂各级管理有效进行,规范炼钢厂的管理标准,增强各级管理人员职能,提高职工遵章守纪意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确保炼钢厂安全生产顺行,切实做好企业文化建设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炼钢厂全体干部职工及业务涉及单位员工 2、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炼钢厂作业文件

2.2 术语: 2.2.1 劳动纪律:是企业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各级管理人员强制遵守和执行的行为准则,是确保炼钢厂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运行和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有序进行的可靠规则。 3、职责 3.1劳动纪律由厂领导负责,厂办公室、安全科具体负责,各车间科室密切配合,逐级执行,是炼钢厂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3.2 中夜班劳动纪律由厂中层值班领导和当班调度长负责 4、具体内容及检查考核 4.1 炼钢厂成立劳动纪律督察小组,厂长为组长,生产、技术副厂长、厂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安全科长为副组长,中层领导为组员,保证炼钢厂每天24小时内都有人负责、管理。 4.2各级单位所有人员必须强制执行并遵守炼钢厂劳动纪律 4.3 本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三个百分之百”,即全体职工必须百分之百执行规章制度,违规违制者必须百分之百地处理,百分之百登记上报。 4.4 依据各级干部职工违纪行为性质或后果的轻重,将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严重违纪。 4.5 各生产、检修班组必须严格执行班前点名签到,班后点名签退,各职能科室、车间办公室、值班室必须建立人员去向表,并认真进行登记,以上内容由各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9845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Model of Labor Disciplin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0目的 为规范对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提高全员劳动纪律意识,确保良好的工作程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全体员工。 3.0管理部门及职责 3.1办公室(人事培训部)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编制管理规定,并实施考核。 3.2各部门负责人须协助对员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行为及时反馈给人事培训部。 4.0管理内容及规定 4.1出勤管理规定 4.1.1工作时间:按照公司各岗位工作时间准时出勤。

4.1.2出勤纪律 (1)工作时间内必须佩戴工卡。未按规定佩戴工卡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若工卡残旧、破损、污染,凭旧工卡到人事培训部补办换领,工卡遗失补办每次扣款30元。 (2)员工必须按规定的工作时间亲自打卡。除因工作需要连班的岗位,其他员工必须每天打卡三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但下午上班最多提前45分钟打卡。未按规定次数打卡,按未出勤处理。 (3)员工因公外出或考勤机出现故障无法打卡时,须及时将考勤卡交权限责任人签字说明。一般员工交部门负责人签卡,经理助理级以上交分管领导签卡,未打卡也未及时补签者,按未出勤处理。 (4)严禁代(请)他人打卡,违反者第一次给予双方扣发当月工资50元,第二次下浮工资一级的处分,第三次辞退处理。 (5)考勤卡如有遗失及时到人事培训部补办,补办必须出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失卡期间在岗的证明。 (6)严禁在考勤卡上乱涂乱划,对打卡不规范,描写或涂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导读:本文是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希望能帮助到您!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韩晓龙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 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 自1986年10月以来,国家就没有对仲裁人员编制问题做过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部分人员来力不从心地开展着工作。除去兼职人员,平均机构仅一百多人,没办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尤其是县、区只有一名兼职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而大量劳动争议多发生在县、区,导致基层的工作人员感到非常紧张。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只要求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而省一级是否设立仲

(完整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

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

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

劳动记录管理制度

冀东海丰制【2011】116号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营造一支具有严密组织纪律和良好作风的干部职工队伍,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劳动法》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纪律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员工行为规范的准则。本制度是各部门进行劳动纪律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公司实行每周五个工作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标准工作考勤时间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0—17:00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核管理,考勤员应在每天下午16:30记工,不得提前记工和凭记忆记工。 第七条 考勤员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月末考勤员负责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考勤表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按考勤表计发员工工资。 第四章 请销假管理 第九条 员工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2-7天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休假;超过7天必须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主管副总签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请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经部门领导同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方可休假;连续休病假超过一个月,须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方可继续休假;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经医院鉴定仍不能工作者,按照《劳动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员工请婚假、丧假,由个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综合管理部审核方可休假。 第十三条 员工请年休假、探亲假,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主管副总批准,综合管理部审核方可休假。 第十四条 员工请产假、计划生育假,由县级以上医院开据证明,经部门领导同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方可休假。 第十五条 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 (一)公司副总经理外出及各种休假,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并通知综合管理部部长,回公司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销假,并向总经理报到。 (二)中层管理人员外出及各种休假,1天以内经主管副总批准;超过1天必须经主管副总同意、总经理批准。休假结束后回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并向主管副总及总经理报到。 第十六条 所有休假必须先批准,后休息,急诊病假应在当日四小时内请假。员工请假审批单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 员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厂,并及时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事先用电话向本部门领导申请续假,得到许可后方能延长假期,并在归公司后一天内办理完续假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未经批准、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弄虚作假涂改假条者、逾期不归又无不能履行续假手续的正当理由和证明的,在不上班期间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哺乳期间(指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

工人劳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工人劳动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人劳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确保 安全生产,本着奖勤罚懒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早班班前会时间:7:30,中班班前会时间:3: 30,夜班班前会时间:11:30。 2、所有上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并认真听取值班 人员安排的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迟到或早退一次,从当班工资中扣50元。 4、每月基准班为26个,当月出勤为26个班的不奖 不罚,当月出勤每多上一个班,加奖2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 值的物资;未上足26班者,每少一个班,扣罚20元。 5、因特殊原因,请假经同意,或因矿方原因影响上 不足基准班的,可不罚。

6、严禁找人顶班或给人顶班,发现一次,罚款50元/次。 7、保证出勤,每班上班人数达矿方规定,达不到矿方规定的,每少一人,罚款50元;休班必须轮休,不得出现集体休班,出现集体休班一次,罚款100元/人次。 8、干零杂工时,在安全、价钱合理的情况下,不得拒绝矿方安排的工作,否则,矿方有权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9、矿上举行的旨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水平的培训,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50元。 10、凡在井下打架者,一律罚款1000元,情况严重者,作开除处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1、井下休息应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坐着休息,严禁躺下,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凡井下睡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程庆伟)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10-28 11:17:00 ]作者:程庆伟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庭,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要完善、健全,符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人员素质要有充分的保证,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要求。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特点及客观评价 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及特点:(1)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加,仲裁裁决比重加。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4万件,其中以仲裁裁决结案的95774件,占全年结案的42%。(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大量的资金、技术从国际市场流入国内市场,同时国外劳动力也大批涌入,涉外劳动争议的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更趋复杂化新类型争议不断出现。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二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间的劳动争议增多。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量出现。四是涉外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增多。(3)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能快速解决。由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大量劳动者打破了铁饭碗,进入了自由劳动市场,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们意识到自己与资方地位的平等性,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辩护权、知情权,甚至在纠纷违反之前的预防劳动纠纷措施的制定中也更强调自己的参与权。而且,由于劳动争议数量和发生频率的不断增多,以及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也必然要求一种能迅速、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争议处理方式。无论劳动者还是资方,劳动纠纷都不是他们工作的所在,他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中去,因此只有在发生纠纷后,迅速的给纠纷画上一个句号是两方面所迫切需要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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