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及义务正式版

建筑工人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及义务正式版
建筑工人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及义务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建筑工人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及义务正式版

建筑工人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劳动者有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利;

3、对影响人身健康作业程序的改进和建议及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6、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7、劳动者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8、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权。

建筑工人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

1、遵守规章的义务;

2、不妨碍和伤害他人及不破坏公共利益和环境的义务;

3、持证上岗的义务;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5、认真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的义务。

为充分发挥《手册》的宣传教育作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充分各施工现场建立的民工学校这一平台,结合工程实际与施工进度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学习,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安

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的能力。促使广大员工通过安全培训教育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到“我懂安全”到“我会安全”的转变,从而最大程度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作业者的安全和健康。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十大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作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职工做出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行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除数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的待遇,有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动 页脚内容1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 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2、知情权和建议权 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3、监督权 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

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4、紧急情况处置权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防护基本知识

安全防护基本知识 一、三宝四口五临边 “三宝”是建筑工人安全防护的三件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防护即: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的防护; (1)凡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2)1.5m×1.5m以上的洞口,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3)电梯井口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 设安全网。 (4)施工现场的通道口上部搭设安全防护棚。 “五临边”防护即: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 (1)“五临边”必须设置1.0M以上的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2)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 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开挖深度超过2 米的,必须在边沿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3)槽、坑、沟边1 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 米,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有效技术措施,并上报上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施工。 (4)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 米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未经上

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电梯井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二、施工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并系紧帽带,穿胶底鞋,不得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脚。 安全带两年检查一次,架子工使用的安全带绳长限定在1.5-2米,应做垂直悬挂,高挂低用;当作水平位置悬挂使用时,要注意摆动碰撞;不宜低挂高用;不应将绳打结使用;以免绳结受力后剪断;不应将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和直接挂在非金属绳上,防止绳被割断。 三、攀爬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1.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登、翻跃。 2.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对梯子,双手扶牢,不得手持物体攀登。 3. 禁止在阳台栏杆、钢筋和管架、模板及其支撑杆上作业。 4. 禁止沿屋架上弦、檩条及未固定的物件上行走和作业。 5. 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攀爬脚手架杆件上下。在脚手架上作业或行走要注意脚下探头板。 四、脚手架作业防护 1、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 厘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得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得十大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得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得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得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得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与必要得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得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得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得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作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得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对危险因素应采取得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与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职工做出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得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与尊重职工得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得权利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得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得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行得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得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得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得作业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除数诊断患有职业病得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得待遇,有接受治疗、康复与定期检查得权利。 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就是指用人单位得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与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得规定动作,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得行为;强令冒险作业就是指用人单位得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得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得方针,侵犯了职工得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得劳动合同。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一、员工安全生产的权益 每位煤矿员工,不仅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要依法履行自己的 义务。 1、煤业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煤业公司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3、煤业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班前会不讲安全,开工前不对作业场所进行四位一体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员工有权拒绝作业。 5、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控告。 6、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7、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员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险情未得到处理,不能保证安全,员工有权拒绝作业。 8、煤业公司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9、员工发生工伤时,有权获得救治,并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10、员工维护正当权益,不影响报酬。(或工资待遇) 11、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二、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员工在上岗前,应与煤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员工应接受煤业公司的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3、员工下井作业时,要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业公司的 各项规章制度。 5、员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不违章作业。 6、员工要正确地使用生产工具,爱护生产设备、设施。 7、作业现场进行四位一体安全检查时,员工要积极配合。 8、员工在进入工作现场和工作中要有自我保安意识和自我保安技能。 9、在任何场合,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0、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11、员工要自觉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当发生生产事故时,员工要 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并能从避灾路线安全撤出。 12、员工要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筑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单元一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知识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1.安全的概念 1)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 2)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行保护,同时还要保护设备、设施的安全,保证生产进行。 3)事故 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2.安全生产的方针 施工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原则和目标,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确立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肯定了安全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安全第一”的方针,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以及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安全。 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预防为主”的手段和途径,是指在生产活动中,根据生产活动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对于施工活动而言,“预防为主”就是必须预先分析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场地等,预测和评估危害程度,发现和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指定事故应急预 案,采取相应措施,将危险消灭在转化为事故之前。 总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指导思想,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从业人员,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一一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8750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一一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一一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必要性 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建筑施工安全基本知识(安全培训专用)

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知识(安全培训专用)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1.安全的概念 1)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 2)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行保护,同时还要保护设备、设施的安全,保证生产进行。 3)事故 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2.安全生产的方针 施工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原则和目标,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确立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肯定了安全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安全第一”的方针,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以及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安全。 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预防为主”的手段和途径,是指在生产活动中,根据生产活动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对于施工活动而言,“预防为主”就是必须预先分析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场地等,预测和评估危害程度,发现和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指定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将危险消灭在转化为事故之前。 总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指导思想,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职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的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能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是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只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紧急避险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是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建筑工地安全小知识

一般安全须知 1.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上岗作业前必须先进行三级(公司、项目部、班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凡变换工种的,必须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 2.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 3.坚持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严禁穿拖鞋、光脚等进入施工现场。 4.禁止攀爬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等。严禁乘坐提升机吊笼上下或跨越防护设施。 5.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等。经考试和体检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临边、洞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检查井口沉井口等设置防护栏或防护挡板,通道口搭设双层防护棚,并设危险警示标志。 7.爱护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动,如需拆动,必须经安全员审查并报项目经理同意,并应有其它有效预防措施。

防火须知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下班前必须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 3.宿舍内严禁使用煤油灯、煤气灶、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 4.施工现场除指定地点外作业区禁止吸烟。 5.严格遵守冬季、高温季节施工等防火要求。 6.从事金属焊接(气割)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焊割时应有防火措施。 7.木工车间及装修施工区易燃废料必须及时清除,防止火灾发生,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119报警。 8.按消防规定施工现场和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和有关器具。 9.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米时,要配备有足够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立管直径在2寸以上,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保证水压和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建筑工人施工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于都县仙下粮食储备库建筑工人施工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要求 第一节工人上岗的基本要求 1、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⑴《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建筑工人,不得上岗作业。因此建筑工人应当认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技术交底和班前活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⑵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工程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也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在建筑施工中,有如下工程属于特种作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驭、爆破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等。这些工作不能随便去干,必须持有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否则,无证作业就是违法行为。 3、施工作业对年龄和健康的要求 ⑴按劳动法规定:建筑工人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不准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比如人工挖孔桩、登高架设等作业)。 ⑵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恐高症等的工人不得参加高处作业、人工挖孔桩等高危险性的施工作业。

4、劳动保护用品要正确佩戴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才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 “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三宝”是减少和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1)安全帽正确佩戴的方法: ①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 ②必须系紧下颚带。 3检查安全帽,发现破损,裂纹要及时更换新的○ (2)安全带正确使用的方法: ①应高挂低用。 ②安全带不能打结使用,不准挂在连接环上使用。不能将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和直接挂在非金属绳上使用 3高处作业时,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要先挂牢安全带后再作业 ○ (3)正确使用安全网: 安全网是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使用时应注意:①要选用有合格证书的安全网。 ②安全网若有破损、老化应及时更换。 ③安全网与架体连接不宜绷得过紧,系结点要沿边分布均匀、绑牢。 ④立网不得作为平网网体使用。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编号:SM-ZD-93196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 务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新编版) 1.什么叫安全三宝,并如何使用?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减少和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这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常称之为“三宝”。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调好帽箍,系好帽带;正确使用安全带,高挂低用。 一、安全帽: 对人体头部受外力伤害(如物体打击)起防护作用的帽子。使用时要注意: 1、选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其上有“安鉴”标志的安全帽; 2、使用戴帽前先检查外壳是否破损,有无合格帽衬,帽带是否齐全,如果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 3、调整好帽箍、帽衬(4~5cm),系好帽带。 二、安全带:

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使用时要注意: 1、选用经有关部们检验合格的安全带,并保证在使用有效期内。 2、安全带严禁打结、续接。 3、使用中,要可靠地挂在牢固的地方,高挂低用,且要防止摆动,避免明火和刺割。 4、2m以上的悬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5、在无法直接挂设安全带的地方,应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三、安全网: 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体打击伤害的网具。使用时要注意: 1、要选用有合格证的安全网;在东莞地区使用时,必须按规定到有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安全网若有破损、老化应及时更换。 3、安全网与架体连接不宜绷得太紧,系结点要沿边分布均匀、绑牢。

建筑工地安全小知识宣传

一般安全须知 1、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上岗作业前必须先进行三级(公司、项目部、班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凡变换工种得,必须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 2、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没有防护设施得高处、悬崖与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 3、坚持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严禁穿拖鞋、光脚等进入施工现场。 4、禁止攀爬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等。严禁乘坐提升机吊笼上下或跨越防护设施。 5、特种作业得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等。经考试与体检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临边、洞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检查井口沉井口等设置防护栏或防护挡板,通道口搭设双层防护棚,并设危险警示标志。 7、爱护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动,如需拆动,必须经安全员审查并报项目经理同意,并应有其它有效预防措施。 防火须知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安全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与动火监护人员,配备合适得灭火器材,下班前必须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 3、宿舍内严禁使用煤油灯、煤气灶、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 4、施工现场除指定地点外作业区禁止吸烟。 5、严格遵守冬季、高温季节施工等防火要求。 6、从事金属焊接(气割)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焊割时应有防火措施。 7、木工车间及装修施工区易燃废料必须及时清除,防止火灾发生,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119报警。 8、按消防规定施工现场与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与有关器具。 9、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米时,要配备有足够消防水源与自救得用水量,立管直径在2寸以上,有足够扬程得高压水泵保证水压与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承重支撑架安全作业须知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4909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 义务(正式版)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

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职工安全生产须知 一、安全教育与培训 1.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遵章守纪,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项目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项目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项目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一、架子工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教育操作规程 1、架子工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 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 心脏病、贫血病以及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架子作业。2、架子工班组接受任务后,必须根据任务的特点向班组全体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分工。悬挂挑式脚手架、门式、碗口 式和工具式插口脚手架或其它新型脚手架,以及高度在30m以 上的落地式脚手架和其他非标准的架子,必须具有上级技术部 门比准和实际图纸、计算书和安全技术交底书后可搭设。同时,搭设前架子班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熟悉施工技术和作业要求, 确定搭设方法。搭脚手架前,班组应带领架子工对施工环境及 所需的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开始 作业。 3、架子工作业要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戴安全帽,佩 戴安全带,衣着要灵便,穿软底防滑鞋,不得穿塑料底鞋、皮 鞋、拖鞋和硬底或者带钉易滑的鞋。作业时要思想集中,团结 协作,互相呼应,统一指挥。不准用抛扔方式上下传递工具、 零件等。禁止打闹和开玩笑。休息时应下架子,在地面休息。 严禁酒后上班。 4、架子工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不宜一次搭的过高。未完成的脚 手架,架子工离开作业岗位时(如工间休息或下班时),不得

留有未固定构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因素和确保架子稳 定。脚手架搭设后必须经施工员会同安全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 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对长期停用的脚手 架恢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5、承受手推运输车及负载过重的脚手架及其他类型脚手架,荷载 按规定设计。 6、高层建筑施工工地井字架、脚手架等高出周围建筑,须防雷击。 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应安装防 雷装置,可将井子架及钢管脚手架一侧高杆接长,使之高出顶 端2m作为接闪器,并在该高杆下端设置接地线。防雷装置冲 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7、架子在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2m。脚手架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 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架搭接时不得小于20cm; 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部大于20cm。在架子拐角 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垫平脚手板应用木板,并且要钉牢,不 得用砖垫。 8、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大于一比三,防 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9、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绑1m高的防护栏杆和订18cm 高的挡脚板。 10、砌筑里脚手架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2cm,高度应保持低于外墙 20cm。里脚手支架间距不得大于1.5m,支架底脚要有垫木块,

安全生产知识——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知识 ——权利义务 一、法律意识要树立 1、如何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没有安全就无常进行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工伤亡与财产损失,不仅可以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保障经济建设的安全运行。 【法律提示】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涵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基本方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

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第一”说明和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在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上。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之前,事先就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自始至终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综合治理”是要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为什么要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是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这既是由安全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又是由法律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安全生产是一个普遍的要求,即事事、处处、人人都必须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而法律的普遍性和强大约束力的特点正可以为安全生产的这种普遍要求提供有力的保障。第二、安全生产的要求必须自觉遵守,认真执行,不得违反,而安全生产的这种强制性要求只有通过立法变成法律规定才能实现,使违反者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安全生产事关重大,需要有权威的力量来支持和保障,而法律的一个特有的优势就是具有权威性,可以用国家的力量来强制执行。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的目的,就是使人们认识到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而保障生产活动安全运

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安全生产法》不但赋予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第二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安全生产义务是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章违规。 第三是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是安全生产义务的设定,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