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离婚判决书

不准离婚判决书
不准离婚判决书

原告:刘定群(又名刘定琼),女,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

委托代理人:曾宪德,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被告:王正勇(又名王三娃),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

法定代理人:陈碧清,女,生于1938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不识字,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肖顺城,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刘定群诉被告王正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正月经王正全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腊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92年4月20日补办了结婚证。1991年2月16日生一子,名叫王亮。1993年修建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各修了偏搭瓦房一间。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我们的婚姻属父母包办。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从不履行其当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长期争吵、打架。我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育,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从谈恋爱到结婚就有3年时间,并同居2年半时间后才办的结婚证,这难道还算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吗?2、说我不尽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那更不是事实,小孩王亮马上读高中了,我不尽义务,他是从何而来?且小孩一直随我生活,我不尽义务,他是如何长大了的?我近几年患了精神病,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我仍在外务工维持自己的生活,但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的人,难道还要作为一个病人的我来照顾吗?说我与原告长期争吵打架,那更不是事实,有干部和群众可以证明!3、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我生病了,先后在亲朋好友处借款6万元,原告不想尽夫妻扶助的义务。但我病不是很严重,只要好好治疗是可以控制的,看在和原告20年的夫妻感情和马上要读高中的孩子份上,请原告放弃离婚,共建美好家庭。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原被告及子女户口复印件;2、刘定群(原被告的介绍人,和原告同名)的调查笔录、蒋国忠调查笔录各一份。欲证明:1、原告婚姻系父母包办;2、被告未尽丈夫的义务,且常打骂原告,3、婚后修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各修了偏搭瓦房一间;4、婚后生有一子,取名王亮;5、共同生活期间,添置了部分共同财产。

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王正东、李碧先、王碧芳、王正强、王朝俊、陈荣林等的调查笔录各一份;2、借条复印件8份。欲证明:1、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到现在原告仍

在照顾被告;2、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痊愈;3、原告离婚是想遗弃被告;4、原被告因修房屋和治病还欠外债60000元。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87年正月经王正全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腊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告办有嫁妆:架子床一架、方桌一张、木柜子二个、木脚盆一个、木箱一口、写字台一张、木椅子四把,床上用品一套。1991年2月16日生一子,取名王亮,现随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1992年4月20日补办的结婚证。1993年原被告和被告父母一起在拆除老房的基础上修建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修了偏搭瓦房各一间,并买了家用电动打米机一台,高组合家俱一套。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只是在被告近两年生病后,原被告感情才出现了裂痕,原告称被告不履行其当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被告完全否认原告的虚说。2007年5月21日原告诉来我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育,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只列有原被告感情不好的材料一份,是一份孤证,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有了孩子,并共同修建了住房,添置了家俱,其感情基础是好的。被告生病,只要原告多关心被告,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提供离婚的证据不充分。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定群与被告王正勇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定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天桥

人民陪审员张隆建

人民陪审员李泽平

二0 0 七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陈春洁

判决不准离婚可以上诉吗

判决不准离婚可以上诉吗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判决不准离婚可以上诉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是可以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判决不准离婚可以上诉吗 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所以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服判决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起上诉,判决书自收到第二日开始计算15日内上诉,裁定书自收到起第二日开始计算10日内上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法院不准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凡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均判决不准离婚。 (三)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判决不准离婚。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五)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三、不准离婚又起诉的怎么办 (一)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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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2014)小民初字第1361号 【关键词】感情破裂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18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644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检索相关案例展开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冯淑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孙小燕,女,汉族,系被告姐姐。 委托代理人刘爱群,女,汉族,系被告母亲。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薛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敬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淑华,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小燕、刘爱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 一女儿,取名孙某某。双方在婚后因性格方面原因,一直存在纠纷,争吵不断。被告 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不顾家,也不照顾女儿。2008年被告名下的房屋面临拆迁,被告开始逃避,把所有的责任推到我这里,所以一直都是我一个人负责。孩子出生50天左右,被告和其母亲都打电话要我回家解决拆迁的问题,2008年7月份拆迁了被告的老院子后,分别给了60平方米和80平方米各一套,另补现金34万元。补的现金我们于2008年9月份花费30.4万元购买颐龙佳园的商铺,之后我又借款10万元以总价11.5万元购买了位于贾家寨的房子。2010年我们又借款对颐龙佳园的商铺和贾家寨的房屋进行装修。2011年3月份,被告名下的老院子最终的拆迁补偿结果是60平米的 房屋增加到85平米,80平米的房子增加到98平米,两套房屋每平米均补3300元, 加上回迁户应交的回迁费、保证金等费用,我们借钱用25万元补偿款取得了房号分别为长治路经典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701和902号的两套房屋。2011年腊月我们出售了902号的房子,总价52万元。52万元已将我们因为买房、拆迁补偿、房屋装修费 所借的款项和家庭生活,现在已经没有剩余。2013年6月我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的半年里,我们感情没有改善。我坚决要求 离婚,女儿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对双方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颐龙佳园C区1号楼3单元1层102号房屋和位于小店区小店街道办贾家寨村委会的3单 元6层东户房屋依法分割,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我要求抚养孩子。原告陈述的拆迁分房和颐龙 佳园的房子及贾家寨的房屋坐落及购买情况属实。经典家园的两套房子都是我的婚前 财产,颐龙佳园也是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现在出租,租金由原告收取,用于家庭生活。贾家寨的房屋是原告借款10万元购买的,后来又借钱3万元装修,但是都用卖了902号房屋的52万元还了。701号房屋和902号房屋后续补的25万元中15万元是原告自己借的,6万元是我母亲的,还借了我妹妹的1.5万元。这些借款已用52万元偿还。经典家园的房子装修也是原告自己装的,是否借款及借款多少我都不清楚。颐龙 佳园的房子装修时向我大姐借款5000元。我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原告有能力就支付,没有能力就算了,同时贾家寨的房子归我所有。债务共同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17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办结 婚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孙某某,现随原被告一起生活。2013年7月,原告以与被告经常争吵、婚后感情一般为由,将被告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作出(2013)小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同样理由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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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一、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二、离婚管辖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三、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

离婚案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 离婚案___人民法民事判决______初字20______原告___委托代理人___被告___委托代理人___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写明具体案由)一案,原告_____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 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本院受理后,依法适___程序,_________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___项、___项,其他事项双方无议(有争议部分的写法可参照第三项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是否有离婚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认定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债权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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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喻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金民再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喻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恒锋,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丽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甲,经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蓝小林,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洵喜。 再审申请人喻某为与被申请人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浙金民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 出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浙金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恒锋、陈丽娜,被申请人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蓝小林、陈洵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0月29日,一审原告喻某起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称,1996年一审被告黄 某甲与前妻离婚后,其与黄某甲共同经营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经多次 怀孕流产并在××××年××月××日生下一子(名叫黄某乙)后,其与黄某甲补办了结 婚登记手续。近年来,由于黄某甲总怀疑其资助娘家人和有外遇,对其备加防范并实施家 庭暴力。其为了家庭及儿子一再忍让,黄某甲却视其为好欺倍加折磨。2011年8月22日,黄某甲当着十多岁儿子和众人的面对其进行毒打,其伤势经法院初步鉴定构成轻微伤。惨 不忍睹的伤痕激起了义乌市妇联和公安局领导的关注,义乌市公安局对黄某甲处予7日的 行政拘留。释放后,黄某甲不但不思悔改,反而马上着手转移财产。双方虽然存在名义上 将近十多年的夫妻关系,但实际上并无夫妻感情。起初黄某甲仅仅贪图其姿色,与结发妻 子离婚后与其同居结婚,如今,见其人老珠黄,仗着两人近些年所创造的财富,欲重演故 伎迫其离婚。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是痛苦的,为此,其曾于201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称与其有感情要求与其和好的黄某甲,不但不允许其回 公司参与经营,相反,仍然对其打骂,甚至撕破其穿在身上的衣服。为此,诉请:一、判 决喻某与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随喻某共同生活,由黄某甲承担一半的抚育费每 年10万元;三、依法分割价值约4087万元的共同财产(具体以审计评估为准)。财产:(1)以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座落在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园区的房地产3幢(价值2600万元);(2)以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国际商贸城二期H区 24794-24797号商位4个(价值370万元);(3)以黄某甲名义登记的国际商贸城H4-28632号商位1个(价值160万元);(4)以喻某名义登记的国际商贸城旅游购物中心 369号商位1个(价值10万元);(5)座落在义乌市曲苑小区16幢1单元501室254平 方米住宅楼一套(价值350万元);(6)以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浙 B×××××宝马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7)黄某甲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约138760股(价值70万元);(8)2011年仓库库存产品价值约159万元;(9)黄某甲 现金存款约100万元。(10)2012年6月起由黄某甲收取的厂房租金170万元。债权:(1)黄某甲之子所借的33万元;(2)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已付款约50万元。黄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首先,喻某第一次起诉提到其无故殴打她,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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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668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20xx年八月八日

不准离婚判决书

原告:刘定群(又名刘定琼),女,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 委托代理人:曾宪德,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被告:王正勇(又名王三娃),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 法定代理人:陈碧清,女,生于1938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不识字,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肖顺城,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刘定群诉被告王正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正月经王正全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腊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92年4月20日补办了结婚证。1991年2月16日生一子,名叫王亮。1993年修建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各修了偏搭瓦房一间。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我们的婚姻属父母包办。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从不履行其当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长期争吵、打架。我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育,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从谈恋爱到结婚就有3年时间,并同居2年半时间后才办的结婚证,这难道还算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吗?2、说我不尽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那更不是事实,小孩王亮马上读高中了,我不尽义务,他是从何而来?且小孩一直随我生活,我不尽义务,他是如何长大了的?我近几年患了精神病,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我仍在外务工维持自己的生活,但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的人,难道还要作为一个病人的我来照顾吗?说我与原告长期争吵打架,那更不是事实,有干部和群众可以证明!3、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我生病了,先后在亲朋好友处借款6万元,原告不想尽夫妻扶助的义务。但我病不是很严重,只要好好治疗是可以控制的,看在和原告20年的夫妻感情和马上要读高中的孩子份上,请原告放弃离婚,共建美好家庭。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原被告及子女户口复印件;2、刘定群(原被告的介绍人,和原告同名)的调查笔录、蒋国忠调查笔录各一份。欲证明:1、原告婚姻系父母包办;2、被告未尽丈夫的义务,且常打骂原告,3、婚后修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各修了偏搭瓦房一间;4、婚后生有一子,取名王亮;5、共同生活期间,添置了部分共同财产。 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王正东、李碧先、王碧芳、王正强、王朝俊、陈荣林等的调查笔录各一份;2、借条复印件8份。欲证明:1、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到现在原告仍

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

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 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

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

公告书之公告离婚判决书

公告离婚判决书 【篇一:公告离婚判决书样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登民一初 字第520号 民事判决书 男,成年,住登封市崇高路。 男,1959年10月24日生,住登封市少林路。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 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06 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经村委调解,被告执 意不回,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双方 于2006年3月开始同居,2006年7月补办了结婚证。后被告怀了女孩,原告家人重男轻女, 就让被告引产。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被告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但 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引产使被告遭受精神痛苦,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分割原告的工资5万元,家中财产一人一半,空调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 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8月相识,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06年10月 21日,被告做了引产手术。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

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审理中,原告称有共 同债务3万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 相关证据。 另查明,原告婚前 的个人财产有:三洋牌25寸彩电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1张、皮沙发1套、洗衣机 1台;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空调1台、被褥9条。 本院认为:因家务 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从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回娘家居住至今, 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应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有共同债务3万 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 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应按照顾女方 权益的原则分割;被告要 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逼迫 其做的引产手术,故本院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三洋牌25寸彩 内交接完毕。 本案受理费300元, 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 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 五日 书记员张根生 篇二:离婚判决书 法律文书大赛作品

离婚民事起诉状样本

离婚民事起诉状样本 我受不了我老公好吃懒做,自从下岗后就不出去找工,家里的生活费都是我辛辛苦苦赚回来的,我不能忍受他的不上进,请问:离婚民事起诉状是怎么写的 中顾网律师解答: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 案例:原告叶甲与被告叶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甲、被告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康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甲诉称,原、被告在老家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9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8年8月10日生育女儿叶乙,2004年2月5日生育儿子叶丙。2010年原告生病开刀,2012年开始夫妻感情淡漠,被告对原告和家庭生活漠不关心,除了上班、下班、睡觉,家务全靠原告父母照料,夫妻之间没有语言交流。2013年8月被告不声不响搬到女儿房间睡觉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中旬,被告到外面租房独自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叶乙、儿子叶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人民币,下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毛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可以,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希望看在孩子的面上不要离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8年8月10日生育女儿叶乙,2004年2月5日生育儿子叶丙。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交流沟通、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后长期相处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现难以支持。 远闻李海波律师总结了以下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的情形: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

2020最新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本

2020最新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本 离婚判决书标准格式 原告XX,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xx学校教师,住北京市XX区XX园 二里X号楼X单元X室。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委托代理人聂xxx,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XX公司职员,住址同原告。 原告滑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不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本勇与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元。分配方式:各 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 方/男方。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无感情基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 事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我在精神上存在严重的生活压力。我认为,我们之间的 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在继续维持,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按法定分割。 被告何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因我无住房,我要求居住权,要求多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XX系经人介绍于1999年秋季建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 3月12日登记结婚(无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发生矛盾,至今未能化解,致双上方的夫妻感情逐步失和。另查,2001年8月,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此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了家具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问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男方父母银行存折、银行交易信息明细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被告自愿离婚,并在房产和其他财产归属及财产价格补偿问题上, 均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滑与被告何离婚。

离婚后财产判决书

王某甲与聂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王某甲。 被告聂某甲。 原某王某甲诉被告聂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邦、被告聂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正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又于2006年更换了新的结婚证。2014年4月17日,原、被告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离婚,就位于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房屋原、被告双方同意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故在判决书中未作处理。原、被告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多项财产归属,其中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新村)房屋及家电家具约定归原某所有,为此原某王某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芦田乡孤山村田乐路旁房屋及房屋内家电家具归原某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某王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婚内财产归属协议 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民一初字第684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目的:①原某主体适格;②原、被告离婚判决书中没有对该诉争房屋进行处理;③原、被告同意在该诉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处理;④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归属协议真实有效,原、被告在该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该诉争标的归属原某所有。 第二组证据 1、村委会证明 2、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委会收款收据 3、孤山村新农村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证明目的:证明诉争房屋土地由聂某甲在婚内存续期间购买。 第三组证据 1、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3)鄱法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2、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目的:证明原某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且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据“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确认了该诉争土地系聂某甲的。 第四组证据 1、方某的证明 2、王某乙的证明 3、陈某甲的证明 4、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部分村民的证明 证明目的:证明方某、王某乙替聂某甲夫妻监督建房,陈某甲替聂某甲夫妻建房做饭。 第五组证据 1、陈某甲为聂某甲夫妻建房伙食费用清单 证明目的:证明伙食费用全部由聂某甲夫妻支付,该房屋确由夫妻双方建造。 第六组证据 1、王某乙经手建房明细 证明目的:证明该诉争房屋由王某乙监督建造,费用由聂某甲夫妻支付。 第七组证据 1、考勤表 证明目的:证明该房屋系由他人监工,由聂某甲夫妻建造。 第八组证据 1、联名信

离婚强制执行申请书

离婚强制执行申请书 离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离婚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区。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x。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x)年通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xxxxx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xxx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 关系自xx年xx月xx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 月给付xx抚养费xxx元。3、被告xxx给付原告xxx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xxx元,于x年x月x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xxxxxxxx的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 下的xxxxxxx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x年x月x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xxx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 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 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 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离婚强制执行申请书二:离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212字)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一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9月6日以民初字第200号判决书(调解书)作出判决(调解),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 请人拒不(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事实和理由:

最新-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2019566 精品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号原告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市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男。 被告廖辩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同意离婚。 离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儿子抚育费。 婚后拆迁所得4套房屋以及其中的大套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另有2套房屋租金收益,农村生产队分红钱款、股票投资款等均要求依法分割,且被告要求多分。 此外,由于原告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损坏被告的财物,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廖及其儿子廖的户口迁入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号原告彭户中。 2019年12月,原告彭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约定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坐落于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号,协议中明确同住人有廖、彭、廖。 原告彭签署拆迁协议后,认购四套房屋上海市闵行区爱博家园爱博一村号室及爱博二村号室、号室、号室。 目前,安置房还未办理产权证登记,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还未进行分割。 自2019年7月起,原、被告为安置房产权权属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分居生活。 2019年9月12日,原、被告为安置房的产权权属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 被告报警处理并要求开具验伤通知书。 诉讼中,原告陈述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要求被告交还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认购合同,被告陈述其将上述材料交至法院用于诉讼。 原告主张大套房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均属其成年女儿与前妻出资购买,表示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2020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Document Writing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一 离婚判决书 原告周平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以群 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xx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平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 年9月办理结婚证。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 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

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向以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年9月办理结婚证。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0xx年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碧珍笔录、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周俊雯、周俊杰,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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