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刑法

六、刑法
六、刑法

(六)刑法部分(8题)

7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77、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

78、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9、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0、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8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泄露的,不能构成此罪。(×)8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索贿罪。(×)

(六)刑法部分(共30题)

301、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D)。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302、一货轮在海上航行,突起大风,并收到强台风警报,当时靠岸避风已无可能,而气象台预报台风中心正要经过货轮航行的海域,为使货轮和船员的生命免遭损害,船长下令抛去部分货物(价值3万元),以减轻货轮的负载。但当台风刚接近货轮航行海域时,突改方向,并未殃及货轮安全。因此,该船长的行为可视为(A)。

A.紧急避险B.假想避险C.过于自信过失犯罪D.不是紧急避险

303、王某与李某素有仇怨,一日,李某拦住王某,百般辱骂,王某挥舞拳头作势欲打李某,李某逃跑,王某紧追不舍。李某从屠户徐某处抢得一把杀猪刀,王某不敢再追,李某用言刺激王某,王某又追。待王某追近时,李某用杀猪刀捅了王某一刀,导致王某心脏破裂而死,李某的行为属于(D)。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故意杀人

304、李某因赌博受到领导批评后,萌生报复之念,欲将单位仓库焚烧。一日拂晓,李某潜入库房,在其点着火后,即听到窗外似有人声,感到事已难成,遂将火踩灭。李的行为属于(C)。

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

305、某甲盗窃了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余元,交与朋友某乙帮助销售。某乙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将摩托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某丙。某乙的行为是(C)。

A.与某甲构成共犯,是主犯B.不构成犯罪

C.独立构成犯罪D.与某甲构成共犯,是从犯

306、某甲犯抢劫罪后返回家中,其父母在得知甲的犯罪事实后,将甲作案所用的匕首和血衣隐藏于家中,当公安人员进行搜查时,某甲的父母竭力进行隐瞒掩盖,其行为已构成(B)。

A.窝藏赃物罪B.包庇罪C.伪证罪D.知情不举的错误行为

307、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A)。

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B.过失致人重伤

C.正当防卫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

308.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D)。

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309.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A)。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310.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根据是( B )。

A.犯罪对象B.犯罪的同类客体C.犯罪的一般客体D.犯罪的直接客体

311.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在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B)。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31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B)。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313.避险过当的,(B)。

A.应当从轻处罚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14.中国公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构成(A)。

A.背叛国家罪B.分裂国家罪

C.间谍罪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15.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C)。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B.从一重处断

C.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以故意杀人、绑架或爆炸罪从重处罚

31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成立犯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A)。A.5万元以上B.10万元以上C.20万元以上D.50万元以上317.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B)。

A.偷税罪B.骗取出口退税罪

C.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D.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犯

318.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C)。

A.诈骗罪B.信用卡诈骗罪C.盗窃罪D.侵占罪

31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C)。

A.一般主体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

C.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D.司法工作人员

320.依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C)。A.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D.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321.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C)。

A.徇私枉法罪B.玩忽职守罪C.枉法裁判罪D.滥用职权罪322、某甲是国有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采购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场价的30%,该大学因此多支出50余万元。某甲也多次从其弟弟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元。请问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D )A、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B、构成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D、构成受贿罪。323、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多少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

A.三个月;B.六个月;C.十二个月;D.一个月

324、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什么论处?( B )A、贪污;B、受贿;C、侵占;D、挪用

325、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求其在行使职权时为其办事,并送5万元作为好处费,甲答应为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乙要求甲退回好处费,甲拒不退还,并威胁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乙行贿。请问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和诈骗罪

326、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何种刑罚处罚?( B )

A.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D.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327、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何种刑罚处罚?( C )

A、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328、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A )

A、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9、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何种处理?(D)A、罚款;B、批评教育;C、诫勉谈话;D、行政处分

330、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何种刑罚处罚?( C )A、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D、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刑法部分(15题)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请问以下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种类有:(A、B、C、D)

A、管制;

B、有期徒刑;

C、无期徒刑;

D、剥夺政治权利。

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以下

哪些处理?(A B C)

A、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B、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C、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D、作出书面检查。

8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下列哪些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A C D)

A、侵吞;

B、夺取;

C、窃取;

D、骗取。

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A、B、C)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B、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C、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D、临时借用小额公款用于个人治病。

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挪用公款罪量刑时,挪用以下哪些款项归个人使用应从重处罚?(A B C E)

A、救灾、抢险;

B、防汛、优抚;

C、扶贫、移民;

D、教育卫生;

E、救济。

91.下列与犯罪故意、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BCD)A.甲一开始不知道自己家现在存放的就是张三盗窃犯罪所得,但在知道真相后仍然对这些财物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赃物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该贷款中的90万元用于贩卖毒品,乙构成贷款诈骗罪和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发现李四掌管大量公款,即和其策划挪用一定款项赌博,李四欣然应允,就“借用”公款50万元给丙,丙属于单纯使用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许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许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并告知许。由于丁不是特殊主体,不构成受贿罪

92.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有(AC)

A.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后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二人都应构成盗窃罪、放火罪

B.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某欲独吞此款,与李某会合时,对李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李仍然构成抢劫罪,共同抢劫数额是3000元

C.甲、乙、丙、丁4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甲提供了一辆自行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3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在这起盗窃案中,甲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预备D.行为人A邀约B一起去教训C,由于B早已对C恨之入骨,欣然答应,且心中暗暗有了杀害C的意思,但未将此意告诉A。第二天,二人共同去C的住处。进入C的房间后,B基于杀人的故意,A本着

伤害的故意对C实施暴力,C很快死亡。A构成故意伤害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而且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93.下列关于罪数形态以及并罚的表述,正确的是(BCD)

A.甲抢劫乙的财物,乙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而反抗,甲索性杀害了乙,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B.参加间谍组织以后,为境外组织窃取国家秘密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C.盗窃他人电脑50台,利用盗窃的财物作担保,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应以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

D.为从事犯罪活动,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后,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和其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并利用该贷款走私淫秽物品的,应当数罪并罚

94.下列哪些情况不能成立单位犯罪(ABCD)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等单位,该单位实施犯罪的

B.甲乙丙成立某文化传播公司后,合法经营获利1万元,实施诈骗行为获款190万元

C.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D.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

95.下列与过失犯罪有关的表述,正确的是(CD)

A.甲在建筑工地施工,酒后上车,倒车时不注意看车后的行人,将行人黄某压死,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B.乙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遗弃的,构成遗弃罪

C.丙用西红柿拌老鼠药撒在自己房间,一个月后仍未清扫房间,邻居3岁小孩来甲家玩耍,从地上捡起西红柿吃,很快死亡,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所有由自然人实施的责任事故型犯罪,都只能由过失构成;由单位实施的犯罪中,有的可以是过失

96.下列与犯罪故意有关的表述,错误的是(BCD)

A.防卫过当时,行为人的罪过可能是故意

B.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有过失,不可能无罪

C.甲试图故意伤害乙,由于乙躲闪,匕首刺中了丙并导致其死亡。对乙而言,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对丙而言,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D.甲欲盗窃枪支,但只取得一般财物的,仍应成立盗窃罪

97.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是(ABCD)。

A.主体不同B.客体不同C.犯罪客观方面不同D.目的不同98.属于危险犯的犯罪有(AB)。

A.破坏交通设施罪B.爆炸罪C.绑架罪D.杀人罪

99.以特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是(ACD)。

A.走私淫秽物品罪B.传播淫秽物品罪

C.集资诈骗罪D.侵占罪

100.下列人员中,属于报复陷害罪犯罪对象的有(ABCD)。

A.举报人B.控告人C.申诉人D.批评人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

刑法修正案(六)试卷及答案

刑法修正案(六)知识测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A. 22 B. 23 C. 24 2、《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2 B. 3 C. 5 3、《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 B. 5 C. 7 4、《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 拘役或者管制 B. 拘役 C. 逮捕 5、《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A. 3、4 B. 5、6 C. 5、5 二、填空 1、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 2、《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辨析 【内容提要】“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完全囿于现有关于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各种理论都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通过刑法规范本身,分析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受托人是否向“受贿人”转送财物的刑法规范评价,进而对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性财物)作出评判,在此基础上,根据“截贿”的不同手段,分别界定为诈骗、侵占以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关键词】截贿,介绍贿赂行贿,不法给付 一、问题的提出 “截(劫)贿”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而是泛指贿赂案件中被日常生活所提炼的一种“吃黑”现象,即在介绍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受托向受贿人转交贿赂的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截取贿赂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归己所有的情况。近年来,腐败案件的查处中,不时牵连出“截贿”案件。与刑法理论中有关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争议一样,“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也历来是颇有争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笔者随机梳理了近两年来全国法院数十个涉及“截贿”案件的最新判决,除了行为人谎称可以有关系帮助介绍贿赂而实际上没有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联系,其占有请托人款项的行为大都以诈骗罪定罪外,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部分款项的,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仍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多数裁判一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对行为人的“截贿”行为也就不再作单独评价,而只是将“截贿”所占有的财物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得知司某在运作某经济适用房项目时,向司某提议可以找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某帮忙,司某先后拿30万元给孙某,转交给王某,孙某将其中18万元转交给王某,余款被其占为己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行贿人司某和受贿人王某之间实施沟通、传递贿赂财物,在未经行贿人司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用于行贿的款项据为己有,所得财物属于非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1]可以说,作为非法所得没收是“截贿”行为通常的司法处理。 不过,也有少数裁判,认定行为人“截贿”占有的款项仍属于委托人的,委托人是被害人,明确案发后行为人将“截贿”款项主动退还给委托人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2]或者认定,行为人收到请托人让其转送的款项后,只将其中部分转送,其余的谎称已经转送而实际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应构成诈骗罪,追缴后直接发还被害人(委托人)。[3]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上不予保护的财物在一些民事判决中却有不同的评价。委托人就行为人的“截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裁判认定介绍贿赂人取得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案例2】2006年4月,委托人袁某向受托人刘某提出愿意花钱为其父母办理假退休手续,以骗取退休金和为袁某找工作。为此,袁某先后一共交给刘某155000元,刘某将其中29000元用于行贿某劳保管理所的微机室主任张某。由于最后未能办成,2007年6月,委托人袁某向检察机关举报张某和刘某的犯罪。张某以受贿罪被定罪量刑。刘某以介绍贿赂罪被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 《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 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通过对死刑适用对象的修改,彻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国际社会上的通行做法。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迄今,中国在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之前下放至地方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统一行使,进一步严格了死刑适用的证据和程序标准。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这些死刑改革举措都产生了积极成效,包括促进了刑法观念的更新,带动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相关刑罚制度的改革,推动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同时,死刑制度的大幅改革并没有给社会治安形势造成不利影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等死刑改革举措反应正面、积极。 四、死刑制度评析 在死刑罪名数量,当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复杂过程。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只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加上1981

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军事刑法是一门重要的军事部门法,在军事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军事刑法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因此厘清相关的概念,明确其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及其原则,对于进一步研究军事刑法,探索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 标签:刑法;军事刑法;部门法 一、军事刑法的概念 军事刑法是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理论界对军事刑法的概念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张建田等合著《中国军事法学》写道:军事刑事法律,又称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这里的“军人犯罪”主要是指“军人违反职责罪”。莫毅强等合著《军事法概论》中这样表述:军事刑法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图们主编《军事法学教程》认为:军事刑法是指专门或主要适用于军职人员的一种特别刑法。陈学会主编的《军事法学》认为:军事刑法是规定军人犯罪、公民破坏国家军事利益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的是确保国家的军事利益。周健著《军事法论纲》认为:军事刑法是国家刑事立法的一部分,是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列表述基本反映了我国军事法学界对军事刑法概念的认识,将其要点归纳起来对军事刑法的定义就表述为:军事刑法是国家刑法的重要和特殊的部分,是规定军人犯罪(或主要是军人犯罪) 和刑罚的法律。 以调整范围为依据,应将军事刑法定义为:是规定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的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即凡是对这两种社会关系的严重侵犯就是对军事刑法的违反,而不论犯罪主体是军人还是地方人员,也不论该案件是由军事法院管辖还是由地方法院管辖。 二、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 军事刑法即指存在于刑法部门中,专门规定军事犯罪及其处罚的那部分法律规范的结合体。它与普通刑法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在法理上即为特别刑法与一般刑法的关系。军事刑法的个性主要表现为,它以军人违反职责罪为主要适用对象,军人的其他犯罪及非军人犯罪原则上不能适用军事刑法的规定。除此以外,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更多地体现为一致性,两者遵守共同的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而且普通刑法在军事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方面所具有的补缺功能,以及军人的普通犯罪回归普通刑法适用等,也都说明两者有广泛的一致性。 军事刑法就立法模式而言,各国现行的有两种,一种是独立成典的特别刑法模式,另一种是与普通法合典的特别条款或者特别章节的模式。 三、刑法的一般原则在军事刑法中的体现

刑法分则空白罪状统计

刑法分则空白罪状统计(62个) 第一章:无 第二章(11):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132条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133条交通肇事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6):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90条逃汇罪,222条虚假广告罪,225条非法经营罪,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30条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2):244条之一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53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五章:无 第六章(26):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22条偷越国边境罪,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9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37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7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38条污染环境罪,339条非法处置进出口的固体废物罪,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1条非法狩猎罪,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3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45条滥伐林木罪,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七章:无 第八章(6):385条受贿罪,389条行贿罪,391条对单位行贿罪,393条单位行贿罪,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6):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赵秉志* 内容提要 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在刑种和刑罚 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 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 定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消灭制度方面,应当 考虑增补行刑时效和单位犯罪的时效制度,激活赦免制度;在特殊人群的刑罚适用方面,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 刑罚适用予以全面的宽缓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并对老年犯罪人贯彻刑罚适用的宽恤。 关键词 刑罚制度 刑罚体系 刑罚制度改革 一、前 言 21世纪初的中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关头,经济繁荣、文明昌盛的步伐越迈越快。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决策领导层正确而及时地提出了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命题。围绕这一命题,我国在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在进行着改革和调整。刑事法治从来都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刑事立法、司法水平的提升,都是当代中国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在刑事法学者和刑事法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事法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进步。但是,随着当今世界法治水平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社会转型期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现有刑事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及不合理因素,正越来越明显地成为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制约性因素。可以说,我国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暨刑法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毫无疑问,刑罚制度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问题。数千年来的刑法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发展水平的提高,集中反映到刑法制度中,就是刑罚制度的更新和变革。因此,在当今我国法治文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吸收现代刑事法律科学的理论成果,顺应国际趋势、借鉴国际社会经验,对刑罚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可谓刻不容缓,意义重大。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为视角,对我国刑罚制度中的缺漏及不合理之处进行全面检视,并试就如何完善既有制度,构建科学的刑罚制度体系提出建议性意见。 二、刑种完善及刑罚体系调整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对外国人犯罪,还可适用驱逐出境的特殊附加刑。这些刑罚目前均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整个刑种之间关系的衔接、刑罚体系的设计也还需要进一步调整。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

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5d823414.html,/html/2010/10/6268.htm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

[内容摘要] 中国刑法史是世界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在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扮演着维护社会平稳发展,保障政权统一的重要角色。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维权意识的出现,改革法制是必然趋势。而清末的刑法改革正是我国人民挣脱几千年封建法制枷锁的主要标志,虽然清末刑法的改革已成为必然的事实,但对当时改革的思想与环境进行理论的分析,再以中国历史上几个法制出众的朝代作为参照比较,会发现中国法制的走向,有利于寻找法制根源。我的研究试图对清末刑法改革的思想对我国封建法制转型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我国历史上的西周、唐代、清末等几个法制出众的朝代的刑法思想的理论不同之处以及与我国现行刑法基本原则渊源进行浅要发掘。 [关键词]:刑法、刑罚、礼、律、例、改革、罪行法定、人人平等、会通中外、以礼治天下、以法治国 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

前言 中国刑法史,史是史学即历史科学的略词.历史是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经历或过程.在特定时间内,特定事物的过去和未来间,存在着承续和变化,亦即沿袭和改革.如实地反映事物的运动、变化、发慌亦即沿和变革的具体过程,从中发现事物历史发展的规律组成一个完事的理性认识体系,为促进社会历史的发展服务,便是历史科学。 客观实际的历史,反映为主观意识,产生历史科学的观点,本质上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表现。毛泽东贱卖在关于理论问题的论述中,为历史科学指明了方向。他说:“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我们“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所以我们应当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无视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就中国刑法史而论,就是要认识弄清中国历史上犯罪和刑罚之间矛盾,斗争的发展规律和各种刑罚和刑法制度的演变规律,“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本文粗浅的论述了清末刑法改革的大概内容和它与中国古代几个法制比较发达的朝代相比,阐述了清末刑法改革对中国法制进程的重大影响,从而研究中国刑法史的发展规律。 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精)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 本套测试题一共30道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年。关于管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制的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孙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D. 如果孙某违反禁止令,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孙某进行处罚 2.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死刑的有?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犯罪时已满75岁的人 C.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 D.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3.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赵某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C.人民法院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4. 下列有关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合并执行 B.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合并执行 C.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才应当偿还 5.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 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的强奸罪行,并且供述了抢劫罪行,而且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B.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减轻处罚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B.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目录,刑法罪名一览表(468个)

刑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 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418个。 三、2003年8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4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22个。 四、2007年11月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了8个罪名,新增了14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35个。 五、2009年10月1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了4个罪名,新增了9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44个。 六、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7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51个。 七、2015年10月30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了13个罪名(其中有两处由2个罪名合并成1个罪名,即修改减少了2个罪名),新增了20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68个罪。

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

刑罚是阶级社会用于惩罚犯罪的首要手段。由于社会的变迁、政治经验的丰富、法律文化思潮的演变和刑事政策的调整,刑罚结构也在缓慢的调整。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及刑罚执行体制自建国之初确立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在许多方面已经不完全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巨大变革,因而有待于改革和完善。 一、刑罚的产生和发展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使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犯罪人遭受一定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它是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以报应刑为主。罪犯打断他人的手臂,国家就打断其手臂;偷东西的斩手;骂人的割舌如此等等。中国古代的刑罚极为残酷、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最早制定肉刑的是南方的先进部落——苗。据载,苗族的肉刑有四种:劓、耳、豕、黥。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族之后,为了统治沦为种族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①。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五刑是墨、劓、非、宫、大辟。 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它四种都属于断裂肢体和刻裂肌肤的肉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战国、秦朝和汉初依然沿用,它是一种残害人的肌肤肢体,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到了汉朝,肉刑已不适应汉朝社会早已由奴隶制转为封建制,奴隶早已转化为自由农民的时代要求。 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城旦春,即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是,这次改革“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①,这就促使了景帝再次对刑罚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减少笞刑,并制定了棰令,对笞的规格大小,加笞的部位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文景帝刑制的改革,使刑罚手段从破坏人的肢体完整到只是使罪犯忍受皮肉之苦。 规定绞、斩两种。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思想,在刑罚上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等价、刑罚人道的三大刑法基本原则。要求废除封建社会的残酷刑罚,建立已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无法继续下去,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思想随之入侵,义和团运动也迫使清政府修改法律。1905年,沈家本改订《大清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删除与时代截然相悖的落后与野蛮部分,同时参考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新刑律》。通过这两部刑律的出台,大清的酷刑被废除,还将原有的刑罚改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五种。 1、刑罚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转向自由刑。在中世纪及以前的刑罚体系中,死刑与肉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量罪犯都被处以死刑或肉刑,自由刑和劳役刑较少适用。古代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实质上都是自由刑,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分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