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规定1

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规定1
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规定1

设备设计文件

编制规定

第一版

2005-03-01 发布2005-03-15 实施

目录

1 总则

2设计文件的分类和组成

3图样

3.1制图

3.2图样幅面尺寸

3.3图样比例

3.4图样上文字、符号、及代号

3.5图样的画法

3.6 图样标题栏、明细表、管口表、技术特性表样式及填写方法

3.7 技术要求

3.8 图面布局

3.9图样画法规定

3.10 焊缝标注

3.11 零件、部件、开口及塔盘编号

3.12 尺寸标注

4技术文件

4.1幅面

4.2文字、符号和代号

4.3编写方法和内容

5设计文件的修改

5.1修改原则

5.2更改方法

1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设备设计文件(以下简称“设计文件”)的编制。

1.2设计文件应按每个设备、通用部件和标准部件单独成套。

1.3使用本规定时必须同时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各级标准的管理

方法。

2设计文件的分类和组成

2.1设计文件的分类

2.1.1图样:装配图、部件图、零件图、管口方位图。

2.1.2技术文件:技术要求、计算书、说明书、图纸目录;。

3图样

3.1 制图

3.1.1 一般规定

3.1.1 图纸绘制应采用CAD制图,重复利用设计文件可不按此规定。

3.1.2 制图按国家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标准执行,标准上无规定者,应按照通常的习惯画法表示。

3.2 图纸幅面尺寸

3.2.1图纸幅面尺寸按GB/T14689-93《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和格式》执行。基本图面为:A0、A1、A2、A3、A4,必要时,可对幅面加长或加宽。3.2.2 单独出现的部件图图纸幅面最小采用A3,零件图图纸幅面最小采用A4。

3.3 图样比例

3.3.1 图样的比例按GB/T14960《技术制图比例》执行,特殊情况可例外。

3.3.2图样应按所取的比例绘制,并在标题栏章中比例一栏填写清楚。

3.3.3 容器壁厚按比例绘制表示不清楚时,可按2.0mm或2.5mm间距绘制。

3.3.4 装配图中其它零、部件按比例绘制表示不清楚时,可适当放大比例绘制。

3.3.5 零、部件图一般按比例绘制,并在标题栏章中比例一栏填写清楚。若未按比例绘制,应在标题栏章中比例一栏填“/”。

3.3.6 局部放大图的比例应在放大图上方表示清楚。

3.3.7 装配图及部件图中的其它视图,若未按装配图的比例绘制,则应在视图上方将比例表示出来。

3.4 图样上文字、符号及代号

3.4.1文字应符合国家正式颁布的简化汉字。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应符合国家计量发规定;

3.4.2公差配合、表面形状和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和热处理代号及标注方法均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3.4.3焊缝符号和代号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执行;焊缝结构和符号在图形中未标注时,应在“技术要求”中注明采用的标准号及焊缝代号。

3.4.4管口符号采用小写英文字母,但字母中的“i、l 、o 、q”不能使用;

3.4.4.1装配图中开口编号采用5号字。当开口采用同一编号时,编号后面的脚码“-1”、“-2”……采用3.5号字。

3.4.4.2接管符号的标注应由主视图的左下方开始,按顺时针方向排序。3.4.5图样上的字体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3.4.5.1标题栏中的图名、图形中的件号和管口符号、局部放大图的序号、剖面、剖视、视图等视图代号和图形名称以及文字说明及标题(如技术要求、技术特性表、管口表等)应采用5号字。其中:件号、管口符号、局部放大土的序号及剖面、剖视、视图中的字母代号应以粗体字书写。

3.4.5.2“技术特性表”、“管口表”、“技术特性表”以及明细表的

表头字应采用5号字,数字和字母以及其它汉字采用3.5号字体。

3.4.5.3尺寸数字采用3号字体。

3.4.5.4计算书、图样目录、说明书等采用3.5号字。

3.5 图样的画法

3.5.1 图样画法应符合GB4458.1的规定。

3.5.2 视图选择的原则:

3.5.2.1在明确表示物体的前提下,使视图的数量最少。

3.5.2.2 尽量避免使用虚线表示物体的轮廓及棱条。

3.5.2.3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3.5.3不需单独绘制图样的原则

每个设备、部件、零件,一般都应单独绘制图样,但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不单独绘制:

3.5.3.1采用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零件、部件和外构件不单独出图,按标准中规定的“标记方式”,在材料规格表中标明规格或型号、材料和标准号。

3.5.3.2对于结构简单,尺寸、图形及其它资料已在部件图上表示清楚不需机械加工的铆焊件可不单独绘图。

3.5.3.3 尺寸符合标准的螺栓、螺母、垫片、法兰等连接件其材料虽与标准不同,也不单独出图,但在明细表中应注明规格和材料,在备注栏中注明尺寸按“XXX标准”字样。

3.5.3.4 弯管、盘管、爬梯、踏步等煨弯管件,已表达清楚的可不绘制零件图,否则应绘制零件图。

3.5.3.5产品中的同一零件,在不同的部件中出现时,编号不同,

则该零件仅出一张图,但需列出该零件的不同编号、数量及装配图号。

3.5.3.6形状相同,结构简单零件,可在同一张图上表示清楚的且一般不超过10个变量参数,可用表格图会出,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图样中,必须注明共同的不变的参数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可变数用字母标注;

b 表格中,必须包含件号和每个可变参数的数量等。

3.5.3.7 标准压力容器法兰可不出图,但应在装配图中表示清楚,并提出技术要求。

3.5.3.8 设备中的填料(瓷填料或金属填料)催化剂在装配图上应表示,并编号,在材料表中填写名称、规格、数量。

3.5.4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画出部件图:

3.5.

4.1 由于加工工艺或设计的需要,零件必须在组合后才进行机械加工的部件。如:换热器管箱、浮头盖等。

3.5.

4.2具有独立的结构,必须画部件图才能清楚地表现出装配要求、性能和用途的可拆或不可拆的部件。如:搅拌传动装置、连轴节等。

3.5.

4.3复杂的设备壳体。

3.5.

4.4铸件、锻件的零件。

3.6 图样标题栏、明细表、管口表、技术特性表样式及填写方法

3.6.1 标题栏

3.6.1.1 标题栏样式装配图、部件图及零件图用同一的标题栏如表3-2示。

表3-2

3.6.1.2填写方法:

标题栏名位置分上、下两行填写,设备名称较长时可分成三行。

a 装配图上行写工程名称,下行写设备名称。

b零件、部件图上不写工程名称。一级编号的零件、部件图上行写设备名称,下行写零件、部件名称;二级编号的零件、部件图上行写部件名称,下行写零件、部件名称。依此类推。

c 图样代号的编制详见Q/HZ G03-2003《设计文件编号规定》

d 设备净重

1)当设备有特殊材料(如贵重金属、触媒、瓷环)应分别标出。如:设备净重:XXXX kg。其中:不锈钢XXX kg;瓷环XXXX m3

2)设备净重量、空重量、操作重量、充水重量等均以0或5结尾。一般大于1进5,大于6近10。

3.6.2材料明细拦

3.6.2.1材料明细表样式见表3-3

3.6.2.2 填写方法

a “代号或标准”中,对于需要出土的零部件,代号应填写零部件图号;标准件填写标准号。

b 名称栏填写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的名称应尽可能简短,并采用公认的术语;

c 标准件应按规定的表示方法填写;

d 不绘图的零件在“代号或标准栏”内填写“本图”,在“名称”栏内列出规格或实际尺寸。如:

筒体DN1000 t=10 H=2600(指内径标注时)

筒体φ1020 t=10 H=2600(指外径标注时)

接管φ57×3.5 L=120

垫片φ1140/φ1030 t=3

角钢∠50×50×5 L=120

d 材料栏的填写

1)填写零件的材料名称时,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标出材料的标准号或

名称;

2)对于国内或国外生产的标准材料,还应标出材料的名称和代号。

3)零部件重量准确到有效数字三位数,小数点后取两位。

e零件及部件编号

1)所有零件、部件(包括衬里、保温层等)和外构件,无论有图、无图均需编独立的件号,不得省略。

2)图样中相同的零件或相同的部件应编同一件号。

3)直属零件与部件中的零件相同或不同部件中的零件相同时应分别编号。

4)图样中对称零件应编不同的号。

5)件号编写方法详见《设计文件编号规定》。

3.6.3 管口表

3.6.3.1管口表的样式见表3-4

表3-4

3.6.3.2 管口表的填写方法

a “符号”按a、b、c、…顺序由上而下填写,对于规格、用途以及连接标准相同的管口,应编成一个号并加足码的开口。如:a1-3

b“公称尺寸”按公称直径填写。无公称直径时,按实际内径填写(矩形填写长X宽,椭圆填写,长轴×短轴)。

c 螺纹连接的“公称尺寸”应填写通径,连接尺寸标准应填写螺纹规格。如:M20 、R3/4 等,连接面形式栏内应填写“内螺纹”或“外螺纹”。

d 不对外连接的管口,在“连接尺寸标准”和“连接面形式”两栏内用斜细线表示。e“连接面形式”应填写法兰连接密封面型式和管嘴螺纹,具体填写如下:光滑式、凹凸面式、榫槽式、透镜式、梯形槽式、锥管螺纹、圆柱管螺纹、普通螺纹。

3.6.4技术特性表

3.6.

4.1 一般容器

3.6.

4.2 换热容器3.6.4.3 加套容器

3.6.

4.4 搅拌器类:还应填写操作容积(必要时)、搅拌转数(r.p.m)、电动机功率(Kw)等。

3.6.

4.5 塔器类:还应填写设计风压值(N/m2)、地震烈度。

3.6.

4.6其它类型的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3.7 技术要求

3.7.1 技术要求内容应包括设备(或零、部件)在制造、试验和验收时应遵循的规范会规定以及对材料、表面处理等特殊要求,以条文形式填写在图面制定的位置。

3.7.2 技术要求中选用的标准应写明标准代号、年号及标准名称。

3.7.3 技术要求内容详见WI02-07《设备图样技术要求示例》。

3.8 图面布局

3.8.1 装备图布局如图5-1所示。

填写说明:

(1)标题栏位置.

(2)材料明细表位置。

(3)图表第一延伸区(可占用(5)区)。

(4)图表第二延伸区。

(5)文字说明区(由上向下排,当作图表延伸区时,使用(6)区)。(6)文字说明区。

(7)技术要求位置。

(8)技术特性、管口表位置。

(9)绘图区。当图标上方有空幅时均可作为绘图区。

3.8.2部件图布局如图5-2所示

填写说明:

(1)标题栏位置。

(2)材料明细表位置。

(3)图表第一延伸区(可占用(5)区)。

(4)文字说明区。

(5)绘图区。

(6)管口表位置。

3.8.3零件图布局

3.8.3.1 A4图幅零件图中各图章的位置如图5-3所示。填写说明:

(1)标题栏位置;

(2)材料明细表位置;

(3)文字说明区;

(4)绘图区。

b 其他图幅零件图中各图章的位置

如图5-4所示

填写说明:同“3.7.2.2”

3.9图样画法规定

3.9.1 装配图上一般不绘制零件或部件图。

3.9.2 零部件编号、尺寸线标注、开口编号的标注规定如下:内层注尺寸线,中间层标注零部件编号,开口编号标注在最外层。

3.9.3 开口方位图

3.9.3.1 一般要求

a 开口方位图绘制在装配图上时,如开口方位与视图为同一图形,则在视图部分标注“开口方位”或在“说明”中加以明确。

b开口方位不在装配图上表示时,应在装配图的说明中加注“本设备的开口方位见(××—×××/×)开口方位图”。

c同一设备有多个开口方位图时,这些开口方位均应绘制在一张图纸上。

d开口方位图上应按逆时针方向标注出0°,90°,180°,270°(与条件图或委托单所标注的一致)。

e 重复利用的设备图纸,其开口方位必须与利用该图纸的装置方位一致,否则应重新绘制开口方位图。

3.9.3.2 直立设备主视图两侧的开口

直立设备主视图两侧的开口,应以方位图主轴中心为基准,在右侧的画在主视图右侧,在左侧的化在主视图左侧,在中轴线上的应根据图面的清晰程度,画在右侧或左侧,亦可画在中轴线上。特殊情况例外。

3.9.3.3 卧式容器的开口在主视图上的位置应与侧视图位置一致。

3.9.4 直立设备在装配图上分段绘制时,若立置布图则设备最小段应布置在图幅的左边,由下向上分段,依次由左至右布图。

3.9.5 利用现有设备作改装设计的图形画法是:已有部分用双点划线表示,新增加部分按“机械制图”规定的画法用粗线、细实线等图形表示,当原有部分与新增加部分重合时,原有部分可以不画出来。

3.9.6 凡不是本图所属零、部件图,但为表示其与本图的位置和安装关系,可用双点划线将其外形绘出,并注出名称及图纸档案号,但不编号。

3.9.7 与压力容器接管相焊的法兰,除与阀门(或仪表)直接连接的法兰选用凸面法兰外,其余均为凹面法兰。

3.9.8 其它简化画法

3.9.8.1一般法兰的连接面型市如图3-7。

平焊法兰对焊法兰

图3-7

3.9.8.2装配图中螺栓孔及法兰连接螺栓等的画法:

a 螺栓孔在图形上用中心线表示,如图3-8。

图3-8

b 一般法兰的连接螺栓、螺母、垫片,如图3-9。

图3-9

注:“×”及“+”符号的线条应为粗实线。

c 同一种螺栓孔或螺栓连接,在俯视图中至少画两个,以表示方位(跨中或对中)。

3.9.8.3多孔板孔眼的画法

a 按规则排列的管板、折流板或塔板上的孔眼,如图3-10。

图3-10

孔眼的倒角和开槽、排列方式、间距、加工情况,应用局部放大图表示。

图3-24中“+”为粗实线,表示管板上定距杆螺孔的位置。该螺孔与周围孔眼的相对位置、排列方式、孔间距、螺孔深度等尺寸和加工情况等,均应用局部放大图表示。

b按同心圆排列的管板、折流板或塔板的孔眼,如图3-11。

图3-11

c 对孔数要求不严的多孔板(如隔板、筛板等),不必画出孔眼,如图3-12。

此时必须用局部放大图表示孔眼的尺寸、排列方法及间距。

图3-12

d 剖视图中多孔板孔眼的轮廓线可不画出,如图3-13。

图3-13

3.9.8.4装配图中带有两个接管的液面计(如玻璃管、双面板式、磁性液面计等)的画法,如图3-14。

图3-14

带有两组或两组以上液面计时的画法,如图3-15。

图3-15

注:“+”符号的线条应为粗实线。

3.9.8.5剖视图中填料、填充物的画法:

a 同一规格、材料和同一堆放方法的填充物(如瓷环、木格条、玻璃棉、卵石和砂砾等)的画法,如图3-16。

图3-16

b 装有不同规格或同一规格不同堆放方法的填充物,如图3-17。

图3-17

c 填料箱填料(金属填料或非金属填料)的画法,如图3-18。

图3-18

3.9.8.6管束(如换热器)在图中至少画一根,其余用中心线表示。

3.9.8.7标准图、复用图或外购件(如减速机、浮球液面计、搅拌浆叶、填

料箱、电动机、油杯、人孔、手孔等)可将主要尺寸按比例画出表示其特性的外形轮廓线(粗实线)。

3.9.8.8装配图中的小倒角、小圆角允许不画出。

3.9.8.9装配图或装配图中,在已有一俯视图的情况下,如欲再用剖视图表示设备中间某一部分结构时,允许只画出需要表示的部分,其余部分可省略。例如高塔设备已有一俯视图表示了个管口、人孔及支座等,而在另一剖视图中则可只画出欲表示的分布装置,而将按投影关系所应绘出的管口支座等省略。

3.9.8.10在已有部件图、零件图、剖视图、局部放大图等能清楚表示出结构的情况下,装配图中的下列图形均可按比例简化为单线(粗实线)表示。例如:筛板塔、浮阀塔、泡罩塔的塔盘表示如图3-19。当浮阀、泡罩较多时,亦可用中心线表示或不表示。换热器的折流板、挡板、拉杆、定距管、膨胀节等,如图3-20。

图3-19

图3-20

图3-19

2016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 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 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 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 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

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部(1995)230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一)前期准备 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 l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 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 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 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 7设计合同。 (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2003年的规定(建质[2003]84号文),(1995)230号文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三)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 初设的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由于该文件内容繁多,此处从略,但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

前言 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 1 总则 (4) 2 开发区选址 (5) 3 总体规划 (6) 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6) 6 专业规划 (29) 7 附则 (29) 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0) 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 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

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 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 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 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 目录 1 总则 (1) 2 方案设计 (2) 2.1 一般要求 (2) 2.2 设计说明书 (2) 2.3 设计图纸 (6) 3 初步设计 (8) 3.1 一般要求 (8) 3.2 设计总说明 (8) 3.3 总平面 (9) 3.4 建筑 (11) 3.5 结构 (14) 3.6 建筑电气 (17) 3.7 给水排水 (20) 3.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4) 3.9 热能动力 (26) 3.10 概算 (28) 4 施工图设计 (30) 4.1 一般要求 (30) 4.2 总平面 (30) 4.3 建筑 (32) 4.4 结构 (36) 4.5 建筑电气 (43) 4.6 给水排水 (46) 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工艺包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

工艺包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 1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工艺包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参加工艺包设计的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设计,本标准是工艺包设计的重要依据。 对于特殊的工艺装置,本工艺包设计内容和深度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项目经理可作适当调整,但要经有关部室确认,公司总经理批准。 当委托方(用户)另有要求时,可在工艺包设计合同的有关条款中加以说明,项目经理按合同要求作出补充规定,经工艺包设计有关部室确认,公司总经理批准,项目经理才可组织实施。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进行工艺包设计:本公司已经熟练掌握并成为公司技术专有的化工产品;与科研单位、生产单位共同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已具备工艺包设计所需的各项要求;用户专有技术并提供相近规模的工程设计文件或现有运行的生产装置可供设计参考;无专利权或专利有效期已过的成熟工艺技术。 由化工工艺、工艺系统、分析化验、自控、材料(需要时)、安全卫生(需要时)、环保(需要时)等专业共同完成该化工产品的工艺包设计工作。 工艺包设计的设计程序与公司标准规定的各个有关专业在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程序 相同。 工艺包的成品应包括说明书、工艺流程图(PFD)、初版管道仪表流程图(P&ID)、建议的设备布置图、工艺设备一览表、工艺设备数据表(附设备简图)、催化剂及化学品汇总表、取样点汇总表、材料手册(需要时)、安全手册(包括职业卫生、安全和环保),操作手册(包 括分析手册)、物性数据手册以及有关的计算书。 工艺包设计的质量控制与公司设计标准规定的各个有关专业在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的质量 控制要求相同。 2工艺包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2.1说明书 工艺包设计说明书是工艺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2.1.1概述 a)生产方法、装置特点 描绘工艺包设计所采用工艺生产方法的先进性、可靠性以及装置特点。 b)产品名称及规模产品名称及规模年操作时间装置运行方式,按五班三运转或四班三运转,或者其他方式运转。 c)装置组成 按工艺过程的先后顺序,列出组成装置各工段的名称。 d)三废排放数量及组成列出产生三废的装置设备名称以及三废名称、数量、组成及排放形式,有关三废综合利用和处理的说明。 2.1.2设计基础 a)原料及催化剂、化学品规格分别列出有关原料、催化剂及化学品的名称及规格。 b)公用工程规格。分别列出水、电、气、汽等公用工程的名称及规格。 2.1.3工艺设计 a)工艺叙述 1)工艺原理 叙述工艺过程原理,列出工艺过程所涉及的化学反应方程式(包括主、副反应),说明所采用的催化剂。 2)工艺流程叙述 按照工艺过程顺序,分工段及系统(塔系统、反应器系统、压缩机系统)详细叙述工艺流程。 b)正常生产主要操作条件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管理,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设计。 第1.0.3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各阶段设计文件要完整,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整个文件经过严格校审,避免“错、漏、碰、缺”。 第1.0.4条在项目决策以后,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大型和重要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前,应进行设计方案优选。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建筑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1.0.5条在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搞清与工程设计有关基本条件,收集必要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第1.0.6条设计文件内容与深度 一、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等四部分组成,其编排顺序为: (1)封面 (2)扉页 (3)初步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图纸 (6)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7)工程概算书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中;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论述。 为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必要内部作业,有关计算书、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资料、方案比较资料、内部作业草图、编制概算所依据补充资料等,均须妥善保存。 2.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审批要求: (1)应符合已审定设计方案; (2)能据以确定土地征用范围; (3)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 (4)应提供工程设计概算,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依据; (5)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6)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二、施工图设计 1.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或首页)、图纸、工程预算书等。

建筑工程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建筑工程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1 总则 1.0.1为统一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 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条例》及《城市 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 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 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 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 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 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并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 求。 1.0.3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是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方 案和下达规划设计要点的重要设计依据,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 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4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 各类详细蓝图在编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 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5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6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7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1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年版完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年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 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 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 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 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

国内项目设计文件编制统一规定

国内项目设计文件编制统 一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国内项目设计文件编制统一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天津设计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目次 1 总则..................................................... 2 栏目和图章................................................. 3 图纸的图幅和图面 ........................................... 4 工程项目文件号的编制 ....................................... 5 设计文件版次的编制 ......................................... 6 设计文件目录的编制 ......................................... 7 设计文件字体及排版的编制.................................... 7.1非表格类文本文件的编制 .................................... 7.2表格类设计文件的编制 ...................................... 7.3 CAD设计图纸中字型、字高、图幅及线宽的规定................. 8 CAD文件图层规定............................................ 9 CAD文件线型颜色设置........................................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1.总则 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3月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质设[2002]07号文,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和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参编,对《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进行修编。专业包括给水、排水、城市防洪、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燃气、热力、城市轨道交通及投资估算和概(预)算文件。修编的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三部分。 在修编过程中,总结了设计单位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的做法和经验,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的意见,对1993年建设部城建司发布的《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中设计文件组成和深度进行了修编,以保证设计质量,使设计文件规范化。 本规定由国家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解释。其中:燃气、热力网工程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城市轨道工程由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包琦玮李艺郄燕秋傅连合 刘德昭李永威冯继蓓冯爱军 陈奇法俞惠文邓昭瑜

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4]16号 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 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单位)等单位编制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04年2月2日印发

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清 心] 浏览1735 第一节总则 1.0.1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方案阶段的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深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 方案设计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 1.0.4 在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弄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1.0.5 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 1.方案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透视图等四部分组成。除透视图单列外,其他文件的编排顺序为: 1)封面(要求写明方案名称,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2)扉页(方案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总负责人签认名单); 3)方案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6)投资估算。 2.一些大型或重要的城市建筑根据工程需要可加做建筑模型(费用另收)。 第二节总平面 2.0.1 在方案设计阶段,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 必要时还应附有总平面鸟瞰图或总体模型。 2.0.2 设计说明书 应对总体方案构思意思作详尽的文字阐述,并应列出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各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层数、高度;以及建筑容积;复盖率;道路广场铺砌面积;绿化面积;绿化率;必要时及有条件情况下计算场地初平土方工程量等)。 2.0.3 设计图纸 1.用地范围的区域位置; 2.用地红线范围(各角点测量坐标值、场地现状标高、地形地貌及其它现状情况反映);3.用地与周围环境情况反映(如用地外围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四邻拟建建筑及原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等)。 4.总平面布局,其功能分区、总体布置及空间组合的考虑;道路广场布置;场地主要出入口车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规划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附表(一)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 序号图纸图纸内容图纸比例 1 规划说明书说明工程的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系统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平均层数、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居住区、小区、组团公共绿地面积单列)、绿地率、停车面积、停车率(地面、地下分开)、人防地下室的面积、居住的总户数、总人口、配套设施明细表。 2 建设用地位置图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1: 2000 3 建设用地现状图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1: 500 4 规划总平面图标明用地边界折点坐标;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出入口方向;相邻道路红线、道路名称和宽度;道路中心线与建筑红线距离;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与周边现状建筑物、规划建筑的相对关系和建筑间距;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的层数、性质及高度;拆迁范围和应拆除的建筑;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等,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公用市政配套设施和消防设计,如:小学、幼儿园、公共停车场、公厕、居委会、垃圾收集点、二级生化设施或化粪池、煤气站、变配电间(所)、消防水池等等的位置。1: 500 5 重要地段的空间 分析、城市设计 分析图沿街单体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央图、剖面图(建筑总高度)、彩色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1: 200 以上 6 绿化规划图标明各种绿地位置、面积、尺寸。1: 500 7 道路交通规划图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8 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1: 500 9 单项或综合工程 管网规划图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竖向位置,各种管道总进出管的管径、位置,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容积。1: 500 附表二 单项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文件编制要求(试行) 序号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比例 1 方案设计说明说明工程的设计依据,设计宗旨。用地规划技术指标、建筑经济指标。结构选型设计、消防、人防、环保、给水排水、电气、电讯、空调通风等及其与城市环境的关系。 2 工程区域位置图表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1:2000 3 总平面图表明工程区内建筑物总平面规划布置,道路、绿化、环保、消防等设施的布置(包括周边30—50m范围内现状地物地貌)。1:500 4 消防系统平面图表明消防通道、宽度、流线、出入口位置、距离、消防登高面的布置及建筑物内消防出入口与室外消防通道的联系方式等。1:500 5 绿化系统平面图表明绿地位置、面积、尺寸等。1:500 6 交通系统平面图表明人流、车流出入口位置,用地内部车道组织、室内外停车场(库)位置,面积、车位数,用地内部交通系统与城市交通系统的关系等。1:500 7 环保系统平面图表明室内垃圾集散间位置、室外垃圾收集点位置及运出通道,二级生化处理设施或大型化粪池位置、面积、尺寸以及排污管道设施走向等。1:500 8 人防系统平面图表明室内人防工程位置、面积、等级、室内外出入口位置、尺寸等。1:500 9 建筑单体或群体 彩色渲染图建筑单体或群体彩色渲染图,重要的或大型建筑必须制作模型。 10 建筑方案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平面设计应包括配套设施用房。1:100或 1:200 11 竖向布置图室内外设计标高及场地标高1:500 12 管线综合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市政管线接入点的位置。1:500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2015)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 件编制办法-(2015) 3 初步设计 3.1目的与要求 3.1.1除步设计阶段的目的是基本确定设计方案。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测设合 同的要求,拟定修建原则,选定设计方案、拟定施工方案,计算工程数量及主要材料 数量,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文字说明及图表资料。经审查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则 为订购主要材料、机具、设备,安排重大科研试验项目,联系征用土地、拆迁,进行 施工准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等的依据。 采用三阶段设计时,经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为编制技术设计文件的依据。 3.1.2初步设计在选定方案时,应对路线的走向、控制点和方案进行现场核查,征求沿线地 方政府、建设单位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本落实路线布设方案。 对建设条件复杂地段的路线、路基、路面、特大桥、大桥、特长及长隧道、互通式立 体交叉、服务设施,一般应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同深度、同精度的测设工 作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3.1.3初步设计应: 1选定路线设计方案,基本确定路线位置; 2基本查明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矿产、文物等情况; 3基本查明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量、供应量及运输条件,并进行原材料、混合料

的试验; 4基本确定路基标准横断面和高填深挖路基、特殊路基的设计方案及沿线路基取土、弃土方案; 5基本确定排水系统与支挡、防护工程的方案、位置、长度、结构形式和尺寸; 6基本确定路面设计方案、路面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7基本确定特大、大、中桥桥位,设计方案、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8基本确定小桥、涵洞等的位置、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9基本确定隧道位置、设计方案、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10基本确定路线交叉的位置、形式、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11基本确定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各项工程的位置、形式、类型及主要尺寸; 12基本确定改( 扩)建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 13基本确定环境保护措施与景观设计方案; 14基本确定改路改渠等其他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及主要尺寸; 15基本确定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管线等设施的数量; 16提出需要试验、研究的项目; 17初步拟定施工方案及工期安排; 18论证确定分期修建的工程实施方案; 19计算各项工程数量; 20计算人工及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数量; 21编制设计概算。 3.2 组成与内容 3.2.1 初步设计文件由下列十二篇和附件组成。 第一篇总说明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方案第十二篇设计概算附件基础资料 3.2.2 第一篇总体设计 1 项目地理位置图示出路线在省级以上交通网络图中的位置及沿线主要城镇。 2 说明书 1)概述 (1)任务依据。 (2)设计标准。 (3)扼要说明测设经过。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9修订版) 佛山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 城市用地 (3) 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 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 6 公共设施 (21) 7 道路交通 (26) 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0) 9 景观与环境 (36) 10 特定区域 (38) 11 附则 (39) 附录一:用词说明 (40) 附录二:名词解释 (41) 附录三:计算规则 (43)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9)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 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 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 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 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 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 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 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景观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精编版]

景观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精编版] 景观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目录 一、总则 二、方案设计 2.1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内容 2.2 设计说明

2.2.1 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 2.2.2 场地概述 2.2.3 总平面设计 2.3设计图纸 2.3.1 场地现状图 2.3.2 总平面图 2.3.3 功能分区图 2.3.4 种植设计总平面 2.3.5主要景点放大平面图 2.3.6主要景点的立面剖面图或效果图 2.3.7景观建筑构筑物方案设计。 2.3.8 景观标识小品设施及灯具设计 2.3.7设备管网与场地外线衔接的必要文字说明或示意图。 三、初步设计 3.1 一般要求 3.1.1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内容 3.1.2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程序 3.2 设计总说明 3.2.1 园林景观专业 3.2.2 给水排水专业 3.2.3 电气专业 3.3 设计图纸

3.3.1 园林景观专业 1、总平面图 2、总分区索引图 3、总平面放线设计图 4、竖向布置图 5、总平面铺装索引图 6、水系放线图 7、道路放线图 8、分区平面图及索引图 9、分区放线平面图 10、分区竖向设计图 11、铺装设计图 12、种植平面图 13、水景设计图 14、园林景观建筑、小品设计图3.3.2 给水排水专业 3.3.3 电气专业 3.3.4 图纸增减 四、施工图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施工设计文件需要满足的要求4.1.2 总封面应标明以下内容 4.2 园林景观专业

4.2.1施工图阶段景观专业设计文件包括内容4.2.2施工设计文件顺序 4.2.3图纸目录 4.2.4施工图设计说明 4.2. 5.园林专业图纸内容 1、总平面图 2、总平面分区索引图 3、总平面放线设计图 4、总平面竖向布置图 5、总平面铺装索引图 6、种植设计图 7、水系放线图 8、道路放线图 9、分区平面图及索引图 9、分区放线平面图 10、分区竖向设计图 11、铺装详图 12、景观节点详图 13、其它详图 (一)、水景详图 (二)、铺装详图 (三)、景观建筑、小品详图 4.2.6 图纸增减 4.3 结构专业 4.4 给水排水专业

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内容

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 1 施工图设计文件。 1 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见第4.2节至第4.8节)以及图纸总封面;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专业,其设 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容; 2 合同要求的工程顶算书; 注:对于方案设引后直抵进入施工图田设计的项目,若合同未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概算书(见第3.10节)。 3 各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什,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 4.1.2 总封面标识容。 1 项目名称; 2 设计单位名称; 3 项目的设计编号; 4 设计阶段; 5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6 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4. 2 总平面 4.2. 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 4,2.2 图纸目录。应先列新绘制的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和重复利用图。 4.2.3 设计说明。一般工程分别写在有关的图纸上。如重复利用某工程的施工图图纸及其说明时,应详细注明其编制单位、工程名称、设计编号和编制日期;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见表3.3.2,该表也可列在总平面图上),说明地形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设计依据、基础资料: 4.2. 4 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3 场地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4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以及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建筑物等的位置、名称、层数; 5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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