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贷款行原则上应当采用总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有相应贷款审批权的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行申请本外币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二条贷款行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机构和组织,为低风险类保证人: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与我行有正式代理关系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在我行代理

行评级中被评为一类代理行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

(三)《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所在地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卢森堡等经济发达国家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在中国(不含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外方股东;(四)我行驻外金融机构;

(五)总行规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保证保险险种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

(三)保险金额原则上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

(四)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六)贷款行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贷款行接受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保证保险担保的,应当报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批准。

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行)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五)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七)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六)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四)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

(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九)预留印鉴卡;

(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十一)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第二十二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银行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的批文;

(二)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三)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五)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

第二十六条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对须经本级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或须报上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和相关文件,业务主办部门应在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或上报审批前,专送法律事务部门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七条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对持有贷款卡的保证人,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查验保证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保证人贷款卡的状态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贷款行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评估,但须事前报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在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信用等级条件确定其保证人资格:

(一)新增贷款的保证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二)信用等级为A-和BBB级的保证人为新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须报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审批。

(三)信用等级低于A级但有一定担保能力的原保证人,可以继续为存量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和收回再贷提供保证担保。

对未经我行信用评级的保证人,贷款行应当先将其各项资料提交相关信用评级部门,按照总行有关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但尚未纳入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在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保证人的保证额度: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其中:(一)(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与上一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并取其较低值。(二)N=信用等级调整系数+贷款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整系数。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年初信用等级为AAA级1.5、AA+级1.3、AA级1.2、AA-级1.1、A+级0.9、A级0.8、A-级(含)以下0;贷款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整系数不得超过?0.5。(三)原则上,N不得大于2,确需大于2(不含)的应报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审定;且对已经我行统一授信的保证人,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本次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可使用授信额度。

贷款行在核定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的保证额度时,原则上应当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采用合并报表数据核定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保证额度的,如果本次被担保人非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则应在“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中剔除已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提供的各类担保金额。

贷款行在核定关联客户每个成员单位的保证额度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计算各成员单位的保证额度参考值,然后根据关联客户的整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保证额度参考值,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保证额度。各成员单位的保证额度参考值之和大于关联客户整体保证额度的,应从严掌握。

自然人的保证额度,由贷款行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不适用本条前述各款的规定。

第三十条对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额度,除总行另有规定的之外,贷款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贷款风险度和该担保机构的管理状况,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

(一)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存入我行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5倍;

(二)对借款人本次贷款的担保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借款人已对专业担保机构未担保部分提供了贷款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对于低风险类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贷款行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进行调查评审:

(一)授信部门负责对保证人的统一授信管理,负责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查询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银行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节余情况,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查询外方股东(境外母公司)最高担保额度的使用和节余情况;

(二)管理信息部门负责提供保证人在《财富》杂志的最新排名、标准普尔或穆迪长期信用评级等的背景资料和有关情况;

(三)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与我行海外分支机构和代理行接洽,对备用信用证和保函文本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审查条款是否遵循国际惯例,负责提供保证人经营状况和财务能力方面的有关背景资料;

(四)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担保文书草拟的谈判,并负责审核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及是否有利于我方正当权益的保护,负责与涉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接洽;

(五)信贷部门负责汇总保证人的所有材料和相关部门的调查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贷款行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当安排双人对保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核实:

(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证(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政府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

(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

(三)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

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我行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

贷款行核保人员应当对以上核保情况形成核保结论,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并由保证人签字盖章、核保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保证合同附件留存。第三十三条贷款行在对外方股东提供的保证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当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的合法性、企业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贷款行在外方股东出具担保文书后,应当委托我行在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营业性分支机构、代理行或者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担保文书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对上述事项的调查评审,应当形成调查评审结论,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相关栏目,并经评审人员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专送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主办部门形成的《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相关栏目中签署法律审查意见,或单独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经调查评审和核保,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贷款行应当按照信贷业务审批程序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人或其他有效担保。

未经调查评审和核保,或者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具《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业务

调查审查审批表》和《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的,贷款行不得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更不得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四节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六条贷款行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订立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借款合同订立的时间。保证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保证人与贷款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二)保证人向贷款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三)保证人向贷款行开立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备用信用证;

(四)保证人向贷款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书面担保文件。

第三十八条贷款行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核定。

第三十九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方式;

(四)保证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贷款行应当确保保证合同的编号与借款合同担保条款约定的担保合

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名称与借款合同担保条款约定的保证人名称一致。

第四十一条贷款行应当确保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真实、有效。

第四十二条贷款行应当与保证人约定下列特别条款,由保证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保证人的,应当声明:被担保人不是本保证人的股东,本保证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本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上市公司作保证人的,除了约定前款声明之外,还应当承诺:本保证人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贷款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需要约定的其他特别条款。

贷款行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保证合同中与保证人约定其他特别条款,但须经

二级分行(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新增贷款的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在A级(不含)以下的,贷款行原则上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公证机关就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同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第五节保证担保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贷款行应当按照总行有关贷款档案、信贷管理系统的规定,加强贷款保证担保的档案和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的管理,确保档案和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四十六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行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一)贷款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

(二)贷款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

(三)贷款行与借款人协议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

(四)贷款行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贷款行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

第四十七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行应当按照总行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十九条贷款行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三)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四)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对上述情形的检查,应当形成检查结论,作出风险预警,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管理检查表》相关栏目,并经检查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

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行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五十一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行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行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行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以及其他不利于其担保的贷款债权的变化的,贷款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行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行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五十三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行依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的,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节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除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行应当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贷款行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贷款行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七条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同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贷款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公证文书规定的期限或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按执行证书规定的期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八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贷款行,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及时向该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五十九条执行程序中,因借款人、保证人均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贷款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

和新的财产线索时,贷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第六十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时,贷款行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及保单载明的期限、备齐规定的索赔单证向保险人书面索赔,并按时领取应得的赔款。

贷款行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当按照保证保险的约定将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借款人追偿。

第三章贷款抵押担保

第一节抵押物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贷款行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但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但仅限于抵押人以其作抵押向贷款行申请该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贷款);

(三)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但仅限于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以其作抵押向贷款行申请其余购房款贷款,且从贷款之日起至办妥现房产权抵押给贷款银行时止,原则上应当由该预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商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六)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八)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十二条贷款行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第六十三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须事前获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因素。如果已经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不足,还应就建设过程中逐渐直至最终形成的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当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同时抵押。

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均须在抵押物清单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除外;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司财产。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七)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十二)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的财产;

(十三)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六十五条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贷款行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第六十六条贷款行不得接受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六十七条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贷款行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

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十八条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抵押人。

第六十九条抵押人应当向贷款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六)章程;

(七)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八)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九)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

(十)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抵押人为借款人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材料。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条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一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三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第七十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五条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六条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七条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七十八条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九条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贷款行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交由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八十条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还应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八十一条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第八十二条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八十三条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第三节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第八十四条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抵押物的权属、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对须经本级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或需报上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和相关文件,业务主办部门应在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前,专送法律事务部门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处分权、抵押物的处置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手续和文件是否合法、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第八十五条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原则上应当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在没有合适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贷款行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与抵押人协商,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但须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十六条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在对贷款抵押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当按照下列公式核定抵押物的最高担保额度:

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抵押物评估价值?抵押率

抵押人以已抵押的财产价值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其最高担保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抵押物总评估价值-上次贷款额?该抵押物的抵押率上限)?抵押率

本办法所称的抵押率是指贷款本息总额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的比率:

抵押率=贷款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第八十七条贷款行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并据此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原则上:

(一)房产(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个人住房贷款中借款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率不得超过实际购房价款的80%),如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其抵押率不得超过50%;(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三)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70%;

(四)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

(五)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且应从严掌握。

按以上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八十八条贷款行在对抵押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当安排双人对抵押人及抵押物的下列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一)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

(二)抵押物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抵押物现状存在为一般信贷人员所显而易见的出入;

(五)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指向相符合;

(六)贷款行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如抵押人是否有欠缴的税款、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等。

贷款行实地核查人员应当对以上调查事项形成核查结论,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抵押核实书》,并由抵押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抵押合同附件留存。

第八十九条贷款行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形成调查评审结论,并按信贷业务审批程序确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抵押担保。

第四节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九十条贷款行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

第九十一条抵押合同的成立应当采取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第九十二条贷款行与抵押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抵押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核定。

第九十三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抵押物登记与保险;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九十四条贷款行可以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争取与抵押人预先就以自愿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达成协议,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为特别条款。但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贷款行所有。

贷款行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与抵押人约定其他特别条款,但须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十五条抵押合同的订立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节抵押物登记与保险

第九十六条贷款抵押担保均须办理抵押物登记。

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十五日内,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原则上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第九十七条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贷款行可以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贷款行应当就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抵押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贷款行应当与抵押人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船舶抵押的,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六)以机动车辆抵押的,为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七)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辖区时,贷款行应当到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九十八条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行自登记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生活资料;

(四)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第九十九条抵押合同签订后,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行应当停止发放贷款;贷款行已经发放贷款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要求

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行满意的担保。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行应当停止发放贷款;贷款行已经发放贷款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行满意的担保,并就所受损失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贷款行应当要求抵押人到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下列条件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手续(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担保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XXX创业委托贷款担保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各类群体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XX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 理办法》(XX社字〔2015〕162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如下成协议: 一、合作原则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开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审核与担保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采取担保基金直接担保方式。即由甲方将担保基金转入 丙方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向丙方提供反担保。担保基金封闭运行,单独进行账务核算,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监管,丙方每季度末给甲方报送担保资金银行对账单。担保资金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或改变担保基金用途。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协议终止后,丙方应及时将结余担保资金退回甲方指定的专户中。

三、放贷规模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的5 倍发放贷款。 四、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一)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10 万 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可将额度提高到20 万元;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 贷款;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贷款额度不超过300 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丙方批准后可展期1 年,展期不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 个百分点。 七、反担保比例丙方应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比例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八、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宣传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 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及丙方沟通信息,组织协调小组对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进行确认工作并及时通报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组织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考核工作。 2、负责对贴息对象进行核准,审核确认申请贴息对象的身份、创业项目和贴息金额等资料,并及时推荐给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牵头制定担保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审核和拨付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范本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经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县支行__________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贷款_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作担保。 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借款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担保单位(担保人)1份,公证单位1份。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借款方: 借款单位(人):(章)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借款方担保: 担保单位(或担保人): 贷款方: 贷款单位:(章) 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章) 公证单位:

中小企业的十二种有效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的十二种有效融资方式 目前各地实行和创新出来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12种: 一、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二、信用担保贷款: 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三、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 四、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 五、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商业银行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将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拥有自己研究部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除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外,也可办理项目开发贷款。 六、出口创汇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2018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18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知道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是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门槛高,贷款户寻找担保人比较困难,导致贷款积极性不高。由于贷款对象多为家庭困难人员,无法对大额担保贷款进行反担保,阻碍了贷款扶持政策落实。对贷款申请人来说,反担保手续仍然是制约申贷成功的主要障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通用版合同模板

编号: DB-20219528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通用版合同模板 This contract will be effective after being signed by both parties.

[标签: titlecontent] 致:XX 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XX 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XX 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XX 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XX 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 若担保人未

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 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代理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大厅专用)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格审核 二、办理项名称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三、实施依据 1.《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金〔2017〕5号) 2.《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发〔2017〕152号) 3.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潍财金〔2018〕12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 四、申请条件 需在高新区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份符合以下十一种类别之一的创业者: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在校生 6.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归国生) 7.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和失业人员8.返乡创业农民工9.网络商户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创业者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最高可申请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校验原件); 2.《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四份); 3. 已办理工商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校验原件); 4.人员类别证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工作人员在社保系统或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查询后打印查询结果);就业困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高校在校生是指山东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出具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或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 5.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篇一: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A: []字[ ]行[ ]支行[ ]年[ ]号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 第一条贷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

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车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其他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

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 %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五条放款

常见的贷款模式

常见的贷款模式

常见的贷款模式 目前的贷款模式日益增多,一下就常见的贷款模式做一个初步的解释分析: 1、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财产作抵押,作为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继续使用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当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用所得钱款优先得到偿还。适合于创业者的有不动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等。 2、不动产抵押贷款:创业者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获取贷款。 3、动产抵押贷款:创业者可以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获银行承认的有价证券,以及金银珠宝首饰等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获取贷款。 4、无形资产抵押贷款:是一种创新的抵押贷款形式,适用于拥有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创业者,创业者可以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向银行作抵押或质押,获取银行贷款。 5、担保贷款:是指借款方向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履约还款时,银行有权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借款方式。其中较适合创业者的担保贷款形式有自然人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

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从2002年起,除工商银行外,其他一些国有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可视情况提供自然人担保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目前各地有许多由政府或民间组织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为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北京中关村担保公司、首创担保公司等属于政府性质担保公司,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此类性质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些担保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创业者可以积极申请,成为这些机构的会员,以后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与银行相比,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则显得更为灵活。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托管担保贷款:一种创新的担保贷款形式。对于一些草创阶段企业,虽然土地、厂房皆为租赁而来,现在也可以通过将租来的厂房、土地,经社会资产评估,约请托管公司托管的办法获取银行贷款。如上海百业兴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季节性库存原料、成品库进行评估、托管,然后以这些物资的价值为基础,为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通过这种方法,企业既可以将暂时用不着的“死”资产盘活,又可以获得一定量银行资金的支持,缓解资金压力,是一件一举两得的好事。除此之外,可供创业者选择的银行贷款方式还有买方贷款,如果你的

[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担保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 贷款提供担保~保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 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市结余资金800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进入领导小组指定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增加其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8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 的10倍。 第六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成立由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崇州市支行等单位组成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权如下:审议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每季定期检查合作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担保业务,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下达年度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在领导小组指定的重庆银行崇州支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专项用于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担保基金本金~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担保公司应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担保基金代偿财务报告~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基金指定“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责权如下:负责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每季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反担保要求,按实际贷款本金2%的年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提请领导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范文(精选3篇)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范文(精选3篇)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1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 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 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

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 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编号:FS-DY-20583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

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 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资格,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 ,二,抵押物的权属, ,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 ,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三,质物的权属, ,四,质押权利的权属, ,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审查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二)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

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 (三)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 第一条贷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的车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

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2.2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其他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4.3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企业贷款担保合同范本

企业贷款担保合同范本 篇一:借款担保合同范本借款担保合同合同 编号:FLG20130903X01 贷款人(甲 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 话:借款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号码:地址:电话:担保人1(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担保人2(丙 方):身份证号码: 址:电话: 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

民间借贷原则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短期人民币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丙方担任本借款的担保 人,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小写)¥00,000,元,利率为:月息% 。日利息计算方法为月利率/30 天。 第二条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以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 笔款项划入,以实际达账日起计息。第三条 借款限期:借款限期为15 天,即自 2013 年9 月日起至201

3 年9 月日止。最终按实际借用天数计 息。 第四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搭桥资金借款。 第五条还款日期:借款人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还款方式于年月日前归还贷款人的借款,还款的账 户。借款人因条件变化 而不能依照约定方式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 到时生效。贷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确认的地址寄发信笺,借款人签收则视为送达,信笺被

退回,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借款人。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以下方式担保: (一)由提供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 (详见抵押清单)。如抵押物贬值、损失、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 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 款人提供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 务。 (二)由提供保证担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由丙 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借款本息及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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