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3、失地、失土的创业型农民。

4、其他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企业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生产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有较好的经营业绩。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内部管理严格,有健全的内控制度。

4、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真实,财务指标良好,注册资本金真实到位,负债适度,现金流量充足,具备第一还款能力。

5、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投资、委贷及担保、融资用途真实合法。

6、能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手续,具备第二还款能力。

7、企业负责人品行良好。

第九条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生产经营能力或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时偿还投资、委贷及担保本息。

3、对外负债总额适度,在个人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

4、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和不良嗜好。

5、能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手续。

第章第三章投资、委贷及担保种类与方式第十条本公司投资、委贷及担保种类主要为短期投资、委贷及担保。

第十一条本公司投资、委贷及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信用投资、委贷及担保、担保投资、委贷及担保和票据贴现。

信用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担保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保证投资、委贷及担保、抵押投资、委贷及担保和质押投资、委贷及担保。

1、保证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投资、委贷及担保时,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2、抵押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3、质押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票据贴现,系指本公司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第章第四章投资、委贷及担保程序

第一节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申请及受理第十二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客户,要求投资、委贷及担保时,首先应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填具《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书》。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时,原则上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3、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简历。

5、董事会(股东会)关于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的决议。

6、本期和近二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存货、长(短)期投资、固定投资、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付)账款帐龄分析表及或有负债情况表。

7、企业基本情况的资料:①历史沿革;②机构设置,人员素质;

③主导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几年实际产销量、营销策略、主要市场及市场占有率、主要材料、能源、供应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④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优惠;⑤主要生产设备状况;⑥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⑦投资项目或生产的技术、市场分析和销售、成本预测、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分析;⑧当年及未来重大投资项目、兼并和重组事宜。

8、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向书及上述有关资料,若担保人组织形式为公司,还须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

9、以抵、质押物作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和产权证明。

10、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的经济合同、标书、协议,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11、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的,应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用作担保的有关财产、质权的证件或第三人的担保承诺。

第十四条投资、委贷及担保受理。由本公司信贷经营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投资、委贷及担保资格及资信状况等方面的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笔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

第二节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调查

第十五条经初审同意受理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由公司信贷经营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六条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坚持“眼见为实,信息对称”原则。调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在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环节,信贷人员要做到调查“四到”:

1、嘴到。要与调查对象当面会谈,做到多问。

2、眼到。要坚持双人实地走访,做到多看。

3、耳到。要通过侧面了解收集软信息,做到多听。

4、心到。要对现场和非现场调查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做到多想。

信贷人员可结合“三品”调查、“三表”核实开展信贷调查。

“三品”调查指:人品调查、产品调查、物品调查。即通过对客户的思想道德品质、经营产品的市场前景以及客户固定资产状况的调查来核实客户的资信及经营状况。

“三表”核实指通过对客户电表、水表、报表数据的核查,收集客户电费支出、水费支出、税务报表、海关报表等信息,进一步核实客户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经营规模是否属实。

第十七条以抵、质押物作担保的,应核实该抵、质押物的权属,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评估其价值及变现能力,也可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第三人保证的,应对担保人视同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人进行调查,确认其担保能力。

第十八条信贷经营部调查结束后,应据实撰写《企业资信状况调查表》。调查人员要对投资、委贷及担保金额、用途、期限及偿款来源的合理性作全面、深入分析,要结合客户生产经营以及现金流回笼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资、委贷及担保金额,科学设定投资、委贷及担保期限,避免不合实际、盲目确定。

第三节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审查及审批第十九条对于由信贷经营部提交的调查报告,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进行审核。审核形式:实地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是否全面,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投资、委贷及担保要求是否合理,投资、委贷及担保手续是否完备,担保措施是否落实,风险分析是否科学,风险控制是否有法律漏洞等。审查人员如发现上述资料不齐全、不实时,应将有关资料退回信贷经营部重新核实、调

查。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部在审查完毕并同意投资、委贷及担保时,应对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措施等进行相对量化评估,根据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风险大小,确定投资、委贷及担保利率等要素,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十一条有权审批决策人应当认真审阅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审查结论的正确性,决定是否投资、委贷及担保、投资、委贷及担保金额、投资、委贷及担保期限、担保措施、投资、委贷及担保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

审批人不得自行审批无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也不得逆程序操作。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规定。由董事会授权决定,公司总经理为有权审批决策人。单笔250万元人民币以内,或者同一客户累计250万元(含)以内总经理有权审决。单笔25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以内,或者同一客户累计500万元(含)以内由董事长审决。超出此标准需报风险小组审决。

风险小组经董事长审核批准组成,成员一般情况为三人,由董事长、股东一名及总经理组成。对单笔500万元以下,或者同一客户累计未超出500万元的投资、委贷及担保,由风险管理部将对借款人的基础资料、审核意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本笔业务财务单据等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风险小组各成员;对单笔500万元以上,或者同一客户累计超出500万元的投资、委贷及担保,由风险管理部将对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人的初步审核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风险小组成员,风险小组成员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意见,不回复者视为同意,表决为两人同意即为有效。如有特殊业务,由董事长召集临时外聘专业人员组成专项小组审议。

所有发放投资、委贷及担保,总经理均为总责任人,负责该笔业务的业务经理为终身负责人。

经营班子需向董事长及各位股东提报每月的投资、委贷及担保明细表、公司财务报表及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一般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投资、委贷及担保。

公司严格控制向本公司关联企业或股东关系人发放投资、委贷及担保,如需发放,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节投资、委贷及担保发放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在完成投资、委贷及担保审批手续后,即可与申请人签订投资、委贷及担保合同。投资、委贷及担保合同应明确借款人名称、投资、委贷及担保金额、投资、委贷及担保期限、投资、委贷及担保用途、投资、委贷及担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违

约责任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投资、委贷及担保利率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人民银行公布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基准利率的4倍。但最低不低于年利率24%,如低于年利率24%的,必须报董事长批准。若投资、委贷及担保逾期,加收30%-50%的罚息;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投资、委贷及担保,加收50%-100%的罚息。

第二十五条以抵、质押物作担保的,应由信贷经营部经办人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一起到相关部门依法办妥抵、质押合同登记手续,或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

第二十六条投资、委贷及担保合同签订后,由信贷经营部经办人员填写借据及由信贷经营部经办人员签字、风险管理人员签字、有权审批人(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审批后的《发放投资、委贷及担保通知单》,一并交计财部经办人员开具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并与借款人一起到本公司开户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第五节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后期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投资、委贷及担保信息反馈制度。要求信贷经营部不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调查,及时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和财务状况,保持信息的对称、畅通,并填写回访情况表。如发现借款人有以下行为或趋势,应及时向公司决策层反映情况,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和有效的补救措施:

1、抵、质押物有明显变化,价值有明显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2、借款人或担保人可能陷于重大民事或经济纠纷。

3、借款人或担保人明显没有还贷意愿。

4、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困难或现金流量极度匮乏、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第二十八条建立投资、委贷及担保资产分类制度。每季度对投资、委贷及担保按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标准进行科学分类,真实体现公司投资、委贷及担保资产质量情况,实行动态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投资、委贷及担保到期前一个月内,风险管理部应提示信贷经营部,并由信贷经营部经办人员以发送《借款到期通知书》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按投资、委贷及担保合同约定,按期收回投资、委贷及担保本息。

第三十一条投资、委贷及担保发生逾期,信贷经营部经办人员应至少每周向借款人发送《催收到期投资、委贷及担保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后退还本公司作为回执。同时向担保人发送《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由担保人签收后退还本公司作为回执。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不良投资、委贷及担保的管理:

1、由信贷经营部经办人员负责不良投资、委贷及担保的清收工作,风险控制部配合,有明确的考核指标,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2、对不良投资、委贷及担保实行一户一策,每笔不良投资、委贷及担保有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有效的清收措施。

3、建立不良投资、委贷及担保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不良投资、委贷及担保总量及风险级别的转移情况,定期反映不良投资、委贷及担保的动态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清收不良投资、委贷及担保。包括处理抵、质押物或财产权利;落实担保方履行义务;分割债务、转移债权;变更担保、增加抵押;以资抵债;债权转股权,债权、产权重组;依法起诉等。

第三十四条投资、委贷及担保损失的核销。对经多方努力确认不能追回的不良投资、委贷及担保,可认为是本公司的呆账、坏账。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对确认的损失应及时申报核销,用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冲销。

第节第六节投资、委贷及担保档案管理及信贷报表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公司客户资料妥善保管并不

得对外泄露。

投资、委贷及担保发放后,信贷经营部投资、委贷及担保客户经理对分管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客户建立投资、委贷及担保台帐,做好投资、委贷及担保登记簿,录入信贷系统。并将客户资料和投资、委贷及担保手续分户整理后移交办公室保管。同时,信贷经营部投资、委贷及担保客户经理应留存一份客户资料和投资、委贷及担保手续,以方便贷后管理。

办公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簿,相关人员日常调阅投资、委贷及担保档案应建立调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报表的统计汇总、信贷系统的维护管理等。

第章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的规定,牢固树立风险防范观念,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XXX创业委托贷款担保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各类群体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XX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 理办法》(XX社字〔2015〕162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如下成协议: 一、合作原则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开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审核与担保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采取担保基金直接担保方式。即由甲方将担保基金转入 丙方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向丙方提供反担保。担保基金封闭运行,单独进行账务核算,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监管,丙方每季度末给甲方报送担保资金银行对账单。担保资金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或改变担保基金用途。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协议终止后,丙方应及时将结余担保资金退回甲方指定的专户中。

三、放贷规模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的5 倍发放贷款。 四、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一)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10 万 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可将额度提高到20 万元;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 贷款;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贷款额度不超过300 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丙方批准后可展期1 年,展期不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 个百分点。 七、反担保比例丙方应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比例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八、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宣传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 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及丙方沟通信息,组织协调小组对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进行确认工作并及时通报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组织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考核工作。 2、负责对贴息对象进行核准,审核确认申请贴息对象的身份、创业项目和贴息金额等资料,并及时推荐给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牵头制定担保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审核和拨付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

中小企业的十二种有效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的十二种有效融资方式 目前各地实行和创新出来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12种: 一、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二、信用担保贷款: 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三、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 四、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 五、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商业银行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将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拥有自己研究部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除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外,也可办理项目开发贷款。 六、出口创汇贷款:

贷款担保业务指南130719(正稿)

莱芜市利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指南 特别说明:本指南中住房抵押担保和保证人担保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须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或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为我公司提供反担保。 1 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中心审核同意后,出具《担保承诺书》; ②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公司同意后,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到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缴纳担保费; ③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审批贷款; ④借款人及配偶到银行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⑤借款人凭《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到担保公司完成担保手续;住房抵押担保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须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⑥银行发放贷款。 2 需准备的材料 2.1 住房抵押担保需提供的材料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 ③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⑤借款人及配偶单位职工证明和月收入证明原件; ⑥借款人及配偶代发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2.2 保证人担保需提供的材料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 ③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借款人、保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⑤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单位职工证明和月收入证明原件; ⑥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代发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借款人、保证人、房屋所有权人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原件。用他人房屋作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保证人数量 贷款额在10万以下(包括10万元)的,需提供1个家庭作为反担保人; 贷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30万以下的,需提供2个家庭作为反担保人。 多人集体购房者可以选择联保方式。 4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贷款金额×贷款年限×收费标准分段定率累加计收,收费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具体分段定率: 1—10年(含10年):贷款金额×1%; 11-20年(含20年):贷款金额×(贷款年限-10)×0.5‰; 21-30年(含30年):贷款金额×(贷款年限-20)×0.25‰。 ※办理住房抵押担保业务的: ①担保公司代办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房屋抵押登记费和手续费; ②不再需要房产评估(划拨土地除外); 地址:莱城区文化北路10号(房管大厦3楼)电话:8899669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2018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18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知道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是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门槛高,贷款户寻找担保人比较困难,导致贷款积极性不高。由于贷款对象多为家庭困难人员,无法对大额担保贷款进行反担保,阻碍了贷款扶持政策落实。对贷款申请人来说,反担保手续仍然是制约申贷成功的主要障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办理指南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办理指南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由商业银行发放,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货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货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货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参考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5) 一、创业扶持贷款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货款 1.申请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淄博市且在淄博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集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集记录的可不提供)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二)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货款 1.申请条件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大厅专用)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格审核 二、办理项名称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三、实施依据 1.《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金〔2017〕5号) 2.《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发〔2017〕152号) 3.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潍财金〔2018〕12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 四、申请条件 需在高新区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份符合以下十一种类别之一的创业者: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在校生 6.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归国生) 7.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和失业人员8.返乡创业农民工9.网络商户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创业者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最高可申请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校验原件); 2.《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四份); 3. 已办理工商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校验原件); 4.人员类别证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工作人员在社保系统或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查询后打印查询结果);就业困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高校在校生是指山东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出具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或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 5.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常见的贷款模式

常见的贷款模式

常见的贷款模式 目前的贷款模式日益增多,一下就常见的贷款模式做一个初步的解释分析: 1、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财产作抵押,作为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继续使用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当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用所得钱款优先得到偿还。适合于创业者的有不动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等。 2、不动产抵押贷款:创业者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获取贷款。 3、动产抵押贷款:创业者可以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获银行承认的有价证券,以及金银珠宝首饰等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获取贷款。 4、无形资产抵押贷款:是一种创新的抵押贷款形式,适用于拥有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创业者,创业者可以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向银行作抵押或质押,获取银行贷款。 5、担保贷款:是指借款方向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履约还款时,银行有权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借款方式。其中较适合创业者的担保贷款形式有自然人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

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从2002年起,除工商银行外,其他一些国有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可视情况提供自然人担保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目前各地有许多由政府或民间组织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为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北京中关村担保公司、首创担保公司等属于政府性质担保公司,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此类性质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些担保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创业者可以积极申请,成为这些机构的会员,以后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与银行相比,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则显得更为灵活。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托管担保贷款:一种创新的担保贷款形式。对于一些草创阶段企业,虽然土地、厂房皆为租赁而来,现在也可以通过将租来的厂房、土地,经社会资产评估,约请托管公司托管的办法获取银行贷款。如上海百业兴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季节性库存原料、成品库进行评估、托管,然后以这些物资的价值为基础,为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通过这种方法,企业既可以将暂时用不着的“死”资产盘活,又可以获得一定量银行资金的支持,缓解资金压力,是一件一举两得的好事。除此之外,可供创业者选择的银行贷款方式还有买方贷款,如果你的

[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担保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 贷款提供担保~保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 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市结余资金800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进入领导小组指定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增加其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8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 的10倍。 第六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成立由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崇州市支行等单位组成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权如下:审议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每季定期检查合作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担保业务,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下达年度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在领导小组指定的重庆银行崇州支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专项用于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担保基金本金~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担保公司应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担保基金代偿财务报告~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基金指定“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责权如下:负责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每季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反担保要求,按实际贷款本金2%的年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提请领导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范文(精选3篇)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范文(精选3篇)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1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 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 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

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 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 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资格,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 ,二,抵押物的权属, ,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 ,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三,质物的权属, ,四,质押权利的权属, ,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审查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二)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

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 (三)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贷款担保合同范本

企业贷款担保合同范本 篇一:借款担保合同范本借款担保合同合同 编号:FLG20130903X01 贷款人(甲 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 话:借款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号码:地址:电话:担保人1(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担保人2(丙 方):身份证号码: 址:电话: 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

民间借贷原则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短期人民币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丙方担任本借款的担保 人,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小写)¥00,000,元,利率为:月息% 。日利息计算方法为月利率/30 天。 第二条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以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 笔款项划入,以实际达账日起计息。第三条 借款限期:借款限期为15 天,即自 2013 年9 月日起至201

3 年9 月日止。最终按实际借用天数计 息。 第四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搭桥资金借款。 第五条还款日期:借款人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还款方式于年月日前归还贷款人的借款,还款的账 户。借款人因条件变化 而不能依照约定方式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 到时生效。贷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确认的地址寄发信笺,借款人签收则视为送达,信笺被

退回,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借款人。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以下方式担保: (一)由提供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 (详见抵押清单)。如抵押物贬值、损失、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 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 款人提供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 务。 (二)由提供保证担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由丙 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借款本息及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 (四)健全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服务指南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服务指南 一、申领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含驻石中省直企业)从市外、国(境)外引进到我市工作或创业的以下人才: (一)列入河北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的优秀毕业生;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及以上优秀毕业生;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为前三名,二等奖为前两名,三等奖为第一名)或拥有3项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能在石家庄转化落地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人才; (五)企业引进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工种高级技师,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正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引进的具有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来石前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且来石后担任规模以上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七)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申领范围中的第一类至第三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第四类至第七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申领程序 (一)符合申领范围中一至六类的人才,按照个人申报、资格审核、制卡发卡的程序申领人才绿卡。申报人登录石家庄市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419140810.html,)“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窗口,填写个人申领信息,上传有关资料、图片。市人才绿卡服务窗口收到申报人提交的个人申领信息后,进行预审并反馈意见。预审通过后,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学位证、毕业证、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相关荣誉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申请表》,按程序报送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的市人才绿卡服务窗口。 (二)符合申领范围中第七类的人才,按照个人申报、资格审核、综合评审、呈报审定的程序申领人才绿卡。综合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专家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组织开展一次评审工作,也可根据受理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申报人先通过网上申报(程序同上)。预审通过后,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学位证、毕业证、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相关荣誉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申请表》,按程序报送市人才绿

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辖内自营本币信贷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辖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辖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公司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十条不接受辖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市,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公司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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