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熟练掌握公司理财业务知识及相关监管规定,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工作和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 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是指为我行公司客户提供财务分析、理财顾问、推介理财产品等专业化理财服务的资格。

第三条申请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人员应主要是在我行分支行/ 行业事业部等经营机构从事公司理财业务营销以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分行/ 行业事业部销售支持部门的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支持人员、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支行/ 团队的公司理财产品营销人员(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公司客户经理等)。

第四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只有取得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我行营销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公司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共同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职责

1.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管理和组织全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年度性上岗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

2.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共同负责组织对我行正式员工的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

3.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联合发布全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年度上岗资格名单和因处分中(终)止资格人员名单。

4.各分行/行业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总行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开展上岗资格考试及培训的具体筹备和实施工作,包括人员报名,场地落实、培训/考试组织、监考等。

(二)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职责

1.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牵头组织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年度上岗资格培训、考试

及人员成绩的公告工作。

2.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公司理财销售人员资格考试的试卷出题及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反馈总行人力资源部审定。

3.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根据发布的上岗资格人员名单,维护管理综合理财销

售系统等公司理财业务系统的用户权限。

(三)分行/ 行业事业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相关督导工作,并对所辖上岗资格人员信息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第三章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确定

第七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核定采取网络考试为主、书面考试为辅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上岗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资格审查后,即可获得上岗资格。

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审查上岗资格人员(行内正式员工)的网络学习课时及考试成绩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审查上岗资格人员(行内正式员工)在过去一年内有无受到总(分)行书面处分的不良记录。

第八条申请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我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放宽;

(二)未在相关责任处分期或审查期;

(三)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等相关部门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上岗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由分支机构申请,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同意后组织临时考试。

第十条上岗资格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我行公司理财业务基础知识和操作实务,涵盖理财产品、市场营销、风险管理、合规要求和运营作业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所有公司

理财销售人员必须重新参加上岗资格考试,获得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上岗资格将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联合发文确定。

第十三条营销公司理财产品时未根据监管规定履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职责义务的人员,将给予终止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处罚,并且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相关业务上岗资格。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其他相关规定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1-3 个月中止直至终止公司理财从业上岗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分行/ 行业事业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信息档案(库),加强对上岗人员资格的实时动态管理。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信息台账管理。

(二)考试未通过人员和因处分中(终)止资格人员信息管理。

(三)离职人员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各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支行/团队应根据总行人力资源部发布的上岗资格名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实行内部管控,不得允许未具备相应业务上岗资格的人员从事公司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新上岗的尚未持有上岗资格的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由支行行长/ 团队长指定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为其辅导人,由辅导人代理其处理相关需要上岗资质的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xx 银行对公理财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1.0 版,2012 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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