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一)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

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二)服务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全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含公立和民营)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

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累计不超过200元。

(四)结算管理。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按门诊统筹的管理要求,建立门诊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报销系统。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信息化水平不能满足门诊统筹管理需要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按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人头付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协议规定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预拨一定比例的周转金。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根据门诊就医特点,建立对开展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展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管理协议。

第八条(个人违规责任)

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的;(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办理门诊统筹的;(三)隐瞒、编造病史,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或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套取的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的;

(二)经核实《门诊病历》上无记载或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三)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损失的。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部门负责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监察、物价、信息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门诊统筹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政策调整)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以及服务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可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进行征缴: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在所属学校或托幼机构按规定缴费参保。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学校或托幼机构所属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二)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和困难家庭中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计生帮扶部门统一组织参保。区(市)县民政、残联、计生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的审核和确认,并按时将资助对象的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其中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保险费的应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其他城乡居民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缴费参保。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劳动保障所等单位负责其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第四条区(市)县应在每年9月1日前,公布本区(市)县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参保,还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

第六条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和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救抢救除外在非本市定

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使用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根据人员类别和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按照原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目录执行;学生儿童住院按照原成都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目录执行。

第八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由参保人员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参保人员出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

第九条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

(一)普通住院病房床位12元/日。在此基础上,肿瘤、妇产科、儿科病房床位上浮30%,结核病医疗机构、传染病医疗机构、精神病医疗机构及综合医疗机构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上浮50%;

(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含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 /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元/日,二级医疗机构30元/日,三级医疗机构40元/日;

(三)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床位费纳入报销范围。

第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血(含成份血),按物价部门规定医院供患者使用的价格计算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2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因抢救或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积烧伤、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且血清白蛋白低于30g/L的,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2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住院发生的费用,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属于基本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个人全额支付。

住院期间尚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出院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由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五)参保凭证;

(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账号。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一部分费用包括:

(一)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20%的费用;

(二)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含手术材料和麻醉等费用)20%的费用;

(三)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20%的费用;

(四)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并在本市定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含孕28周以上已建立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非人为原因终止妊娠的孕妇),可享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

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费用,由其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对符合本条前款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不符合本条前款的,由个人全额支

付。

住院期间尚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出院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由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计划生育证明;

(三)成都市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

(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六)参保凭证;

(七)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账号。

第十四条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学生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凭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参保凭证到成都市妇幼保健院办理定额补偿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结算。三级定

点医疗机构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前,暂按原管理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住院医疗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结算申请单;

(二)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汇总表;

(三)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结算表;

(四)记账专用表;

(五)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六)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

(七)出院病情证明。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门诊定额补助费用时,须提供《门诊定额补助费用结算申请单》和《费用结算汇总表》。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月结算一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结算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特殊情况除

外。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结算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以下情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结算:(一)参保人员出院后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未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的;

(二)参保人员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办理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除急救抢救外,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市外就诊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参保缴费次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连续不间断缴费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实行分段计算,起付标准以入院时间为准计算一次,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

(三)异地住院须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和当地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

(四)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五)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六)参保凭证;

(七)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账号。

第二十三条已参保的农村居民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务工和已参保的学生儿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学习、毕业返回原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全额垫付,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和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

(五)劳动合同或务工单位证明;

(六)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七)参保凭证;

(八)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账号。

第二十四条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条件限制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和无条件救治的危重伤病员,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

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的程序是: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签字,业务院长同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本市指定可以办理市外转诊的医院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中医方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儿童医院(限儿科)、四川省第二人

民医院(限肿瘤专科)、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四川省骨科医院(限骨科专科)、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限妇科、儿科)。

第二十五条门诊定额补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记入参保凭证,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门诊定额补助费除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死亡外,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迁出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时,其个人门诊定额补助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办理支付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凭证原件;

(三)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门诊定额补助费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办理支付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

(三)参保人员参保凭证原件;

(四)法定继承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按参保人员的户籍类别分别标识,各类财务和业务数据按农村和城镇居民进行分类统计,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卫生厅要求分别报送月、季、年报表。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同时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第五条(业务经办)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补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 (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 (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

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 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在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成都试验区),是国家从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全局和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赋予成都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是成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机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重庆市和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发改经体…2007?1248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试验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努力建立并不断完善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探索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新路子,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开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努力把成都试验区建设成为全国深化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的先行样板、构建和谐社会的示范窗口和推进灾后 —1 —

重建的成功典范,带动四川全面发展,促进成渝经济区、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圆满完成试验区建设任务。把成都建设成为西南物流和商贸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中心及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把成都建设成为中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现代农业基地。 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震前有明显提高。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三个集中”取得显著成效,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经济社会实现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明显进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万元以上,工业集中度达到73%,城市化率达到60%(按户籍人口计),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 2.4∶1,城乡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城乡义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均衡。 力争到2020年,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完善,“三个集中”达到较高水平,城乡差距显著缩小,“三农”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基本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万元以上,工业集中度达到80%,城市化率达到70%(按户籍人口计),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2∶1,城乡实现充分就业,城乡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实现均衡化发展,现代城市和现代农村和谐交融的新型城乡形态基本形成。 (三)基本思路。着眼于解决“三农”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2 —

2019年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9年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白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住院医疗费用; 4、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5、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6、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7、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8、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9、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住院医疗费; 2、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3、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白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白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 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职工缴纳医疗保险3个月(含)以上;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

成都市城乡统筹的经验和办法

成都市城乡统筹的经验和办法 ——参加山西省城乡规划成都培训会的交流情况摘录 成都市从改变城乡外在形态的“三个集中”,到创新城乡关系内在机制的“六个一体化”,最后深入到以农村产权制度 为核心的“四大基础工程”,取得了许多引起广泛关注的经验 和创新。如统筹城乡规划、开展农村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颁证、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创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管理(就业、社会保障等)一体化机制、加强新型村级民主治理机制建设等,已“初步具备了转化为政策和制度的条件,可在适当的范围内试验推广”(国家发改委领导语),是成都向全国提供的六大经验。 三个集中: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 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成都的“三个集中”不仅适应人多地少的客观市情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迫切要求,避免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粗放式发展弊端,而且符合“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有机联系的规律,有效推进了“三化”联动,促进了城乡同发 展共繁荣。通过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走集约、集群发展道路,以工业化作为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推动力量,带动城镇和二、三产业发展,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聚集人气和创造商机,促进农

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为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通过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进一步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 按照工业集中发展的要求,制定出台了招商引资项目会审管理办法,禁止镇、村与企业擅自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从源头上确保了工业集中发展;实施项目会审制度、“六不”调控措施(即规划不审批、立项不审批、报建不审批、土地不提供、电力不保证、资金不支持),并出台招商引资“全分一奖”政策(把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税收、工业增加值全部计入引荐镇,并对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按占地实行5000元/亩奖励),鼓励镇(街道)向工业集中发展区引荐项目,强力推动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同时,对整合后工业集中发展区之外的老工业企业,按照“承认现状、控制规模、限制发展、逐步调整”的思路,制定出台规划区外工业企业搬迁办法,通过规划调整、政策激励,推动了规划区外的工业企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 按照集中居住的要求,在新型社区建设前,按照“大统筹、大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县农村新型社区布点,要求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选址要与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相结合,有利于农民实现充分就业和最大限度发挥城镇公共设施配套效益。在新型社区建设中,规定凡新建城镇新型社区,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进行配套;农村新型社区一律按照《成都市

美甲培训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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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美的不断追求,美甲现在也成为个人装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很多人也把作为一名在手上做艺术的人——美甲师,作为理想工作的追求与选择。成为美甲师就要经过培训,那么美甲培训哪家好?下面维尔秀国际美容学院为大家解答,希望给您带来帮助。 选择一家好的学校培训机构我们可以先从企业文化开始,这就是它的过去,如果学校很有权威性,那确是可以考虑。再有还要看学校的综合实力,如:学校规模、师资力量、学校设施、教学环境、合作单位等等,这是一个学校综合实力的体。 在学习过程中学校的环境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比如学校的设施设备是不是齐全,教室是不是够宽松舒适。有些学校甚至没有这一项,因为他们的教学设施都不是很齐全,所以不敢在网站上展示,这也是衡量学校实力的一个重要标准。 看学校的授课老师是不是从事这个行业多年的经验丰富的资深讲师亲自授课的,老师会不会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使学生掌握最实用的知识和技能。 韩国(well-show)国际美容学院隶属于上海阳望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兴起于韩国,是国内与韩国重点高校(济州大学)合作兴办的美容学院,现已经历12年风雨兼程。2015年正式进军中国,在上海成立韩国(well-show)维尔秀国际美容培训,引进全新的K-beauty技术,开启个性化私人定制美容培训,并顺利通过亚洲美容美业协会认证。于2017年在武汉设立分校,根据学员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目前已经培养了数以万计的美业人才。未来的维尔秀国际美容学院还将永葆初心,始终以培

养适合中国市场发展的美业人才为目标,不断为中国美业注入新的力量。 韩国(well-show)国际美容学院整合全球资源、吸取全球前沿技艺,将国际美容科技设备与中国美业市场发展需求相结合,定制出了一套独属维尔秀的教学体系;为给中国总部提供高水准教学,每期课程均聘请济州大学美容教授、韩国半永久院长、日本JNEC考官等各个专业领域专家一对一指导,手把手亲自教学,将时下流行的元素与课堂内容相结合,把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汇聚成浓缩知识点传授给每位学员,真正为中国学员实现不出国门即可学到纯正韩国技术!学成之后学院还会亲自颁发三方国际证书,为学员的实力提供直接证明。 未来的维尔秀仍然重任在肩、使命在前,也仍然会用智慧、匠心续写美业的发展之歌,不断精进,让它能够唱响在全球更广阔的舞台!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帕金森氏病 3.硬皮病 4.地中海贫血 5.干燥综合征 6.重症肌无力 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肺结核 (四)第四类。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肾病综合征 8. 慢性肾脏病 第七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城乡统筹成都生态廊道

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生态廊道研究——以成都市绿色生态健康廊道为例 摘要: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整合城乡绿地资源,利用绿色生态健康廊道将其有机联结,提高城乡绿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的重要选择之一。由此对绿色生态健康廊道的概念、组成与特性、功能、发展等进行理论研究,并以成都市绿色生态健康廊道为例,对其客观背景、建设原则和目标、远期和近期布局、近期建设重点区段和景观模式、功能和特色进行实证研究,同时对植物选择与配置等提出若干具体意见。以期对绿色生态健康廊道的研究和建设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风景园林;绿色生态健康廊道;植物配置;成都市;城乡统筹 和谐生态,人类追求;城乡统筹,时代呼唤。在加快城镇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进程中,保护、恢复、建设生态环境,构建城乡一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健康廊道,无疑对自然、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对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生态廊道进行研究,进一步认识其规律性,以指导廊道建设的实践,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以成都市绿色生态健康廊道为例,就一定市域范围内,科学、合理地构建生态廊道,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以期为引玉之 砖。 1 城市绿色廊道概述 1.1概念 景观生态学理论认为城市景观由斑块、基质和廊道组成。城市绿色廊道,以下简称“绿廊”(The green corridor),一般是指不同于两侧基质的绿色狭长地带。城市景观既为绿廊所分割,又被绿廊所联结。它强调自然的过程和特点,并紧密结合城市的公园、街头绿地、庭园、苗圃、自然保护地、农地、河流、滨水绿带和山地等,构成一个自然、多样、高效,有一定自我维持能力的动态绿廊结构体系,促进城市与自然的协调。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关键词:劳动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通知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8-12-18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 医疗保险问答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 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 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部分参保和缴费 三、分校和总部不在一个地方应该在什么地方参保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五、本人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本人或家庭缴费金额为50元。 六、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怎样补助 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 元的补助。 七、申请参保补助的学生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10 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三部分待遇标准 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十、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

美甲学校哪个好

美甲学校哪个好 在化妆美甲行业还没有形成市场,在还找不到专业的化妆师、美甲师的时候,爱美的女士们一天之中至少有一半的时间花在为自己的打扮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美甲已经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就像我们每天都要化妆一样,做美甲都是生活中一件不可却少的事情,美甲师也成为了一种职业。也有不少外行想做美甲师,但是美甲师是一个技术行业,需要专业的学习,那么美甲学校哪家好? 美甲学校哪家好?一是要看这个美容化妆培训机构是否正规。学员在选择学校的时候,需要考虑的是应该选择一家具有办学资质的学校学习,这样一旦发生问题或者纠纷的时候,才能最大化的保证自己的利益。反之,培训学校的资质没有任何保证或者保障,那么学员将无法彻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看办学历史办学历史可以看出这个机构在这个行业的积累。一般来说,办学时间越长的证明经验越丰富,越能够为学员提供更适合学员的知识就业等等。首脑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院,创建于1991 年,如今已有29年的历史了。 三是看师资团队。我们去培训学校的目的就是学好,学的全面。所以这个师资团队也是很重要的,找个可以免费试听课程的,自身去亲自试听一下,包括老师的上课风格,模式,讲的是否通俗易懂等等都体验一下。首脑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是国内外资深教师的聚集地。所有教师均获国家高等级资格认证,拥有多年实战经验,全程亲自教授指导。 四.看就业推荐保障我们选择这个行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就业,所以一定要看这个机构是否能提供就业推荐首脑学院专门设立的就业服务部,为学员找到满意的工作提供帮助和便捷,自身建立了完善的就业疏导和引荐机制,同时学院会经常举办“就业指导讲座”,让每位学子做出正确的职业规划和人生目标,并为通过努力去实现目标。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部分参保和缴费 三、分校和总部不在一个地方应该在什么地方参保?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五、本人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本人或家庭缴费金额为50元。 六、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怎样补助? 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助。 七、申请参保补助的学生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10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三部分待遇标准 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成劳社办〔2008〕479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劳社办〔2008〕479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就医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包括: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 (二)短期驻外人员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四条异地就医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按《办法》和《暂行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目录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二)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美甲培训一对一教学

很多人都是想找好的美甲学校学习,那么多的美甲学校,哪家才是美甲培训一对一教学?如果是在本地的学生还好,可以到当地实地考察下,如果是外地的学生的话,要去实地考察学校就比较麻烦了。下面维尔秀国际美容学院为大家解答,希望给您带来帮助。 在找学校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下这个行业,怎么样,俗话常说,女为悦己者容。随着我国美甲行业的急剧发展,每年都有上千亿经济份额增长。而美甲师则正是这一行内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幕后的美甲师甚至比一些台前的明星还要耀眼,收入更令人咂舌,更要受人的尊重,可谓是明星中的明星,因此这个行业目前的发展还是非常不错的。 选择维尔秀国际美容学院,你将获得: 1、小班授课、一对一教学、全方位指导 2、上课时间灵活、随到随学、循环授课 3、日本JNEC评委老师亲自一对一指导,针对JNEC技能鉴定考试内容讲解培训 4、课程种类丰富、360度全方位教学,技术与管理双突破 5、全程协助学员开店创业 6、JNEC考试名额(学生自愿考取) 韩国(well-show)国际美容学院隶属于上海阳望实业有限公司,

于2006年兴起于韩国,是国内与韩国重点高校(济州大学)合作兴办的美容学院,现已经历12年风雨兼程。2015年正式进军中国,在上海成立韩国(well-show)维尔秀国际美容培训,引进全新的K-beauty技术,开启个性化私人定制美容培训,并顺利通过亚洲美容美业协会认证。于2017年在武汉设立分校,根据学员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目前已经培养了数以万计的美业人才。未来的维尔秀国际美容学院还将永葆初心,始终以培养适合中国市场发展的美业人才为目标,不断为中国美业注入新的力量。 韩国(well-show)国际美容学院整合全球资源、吸取全球前沿技艺,将国际美容科技设备与中国美业市场发展需求相结合,定制出了一套独属维尔秀的教学体系;为给中国总部提供高水准教学,每期课程均聘请济州大学美容教授、韩国半永久院长、日本JNEC考官等各个专业领域专家一对一指导,手把手亲自教学,将时下流行的元素与课堂内容相结合,把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汇聚成浓缩知识点传授给每位学员,真正为中国学员实现不出国门即可学到纯正韩国技术!学成之后学院还会亲自颁发三方国际证书,为学员的实力提供直接证明。 未来的维尔秀仍然重任在肩、使命在前,也仍然会用智慧、匠心续写美业的发展之歌,不断精进,让它能够唱响在全球更广阔的舞台!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一)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 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二)服务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全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含公立和民营)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

成都市城乡统筹规划与实践

成都市城乡统筹规划与实践(2003-2009) 赵刚 内容:工作概述,探索,思考 宣传口号:一座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 定位:两枢纽,三中心,四基地 两枢纽:西南交通枢纽,通信枢纽 三中心:西南科技中心,物流商贸中心,金融中心 四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现代农业基地。 文化介绍 金沙文明,拜水都江堰,问道青城山,三国文化,茶文化,川剧和美食,林盘与农家乐,传统与时尚并存。 第一部分:城乡统筹工作概述 典型的大城市带大郊区,城乡二元分割严重,城乡一体化——成为战略选择 一、城乡统筹发展历程 工作已走过7年 2003年,确定“城乡一体化”战略:中央提出五个统筹,成都市委市政府确定了以规划龙头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 同年,成都市双流县创造性的提出并大力实施“三个集中”,标致着成都城乡统筹工作的开端。 即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业主集中。 2004年,以红砂村委代表的五朵金花成为成都城乡一体化战略成果的亮点 05-06:全域成都,全面推进 07:国家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08:灾后重建,成为契机,将城乡统筹充分运用到灾后的建设上来。

09: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还权于民,促进土地流转,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资源变资本。 1城乡实质是统筹协调城市与乡村的各类要素,打破城镇村的格局,通过公共服务设施与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由城市向农村推进,实现城乡一体化。 三个集中为核心,市场化为动力,政府政策为保障,推荐城乡一体化。推进三个集中既是推进城乡一体化。 2三个集中——城乡统筹核心 既是:联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方法,也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统筹三个集中就是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 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强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116到21个集中发展区和6个工业集中发展点,引导工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 农民向城镇集中:梯度引导新型城镇化 先发展大城市,培养中心镇。分层次推进,主要向大城市中去,其次向中小城镇。构建城市、重点镇、一般镇为支撑、中心村、聚居点为基础的新型城乡体系,并配套完善城乡基础设施。 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稳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在及时出台配套政策、积极搭建农用地流转平台、创新流转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建基地、强龙头、兴标准、高质量推进农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大力实施现代农业发展战略。 08年,全市农用用地流转面积累计达到303万亩,占农用地总面积的28.7%,其中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26.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3.7%。规模集中,带来了市场。 3、工作成效 最佳人居奖,园林城市,GDP增加等! 第二部分:实践探索 1、规划在城乡统筹中的作用 成都市委:科学规划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和龙头,规划为龙头,才能明确城乡统筹工作的执行导向。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

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六条(缴费标准) 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一)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 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二)服务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户籍

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 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总体方案 在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成都试验区) ,是国家从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全局和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赋予成都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是成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机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重庆市和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发改经体〔2007〕1248 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试验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努力建立并不断完善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探索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开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新局面. (二) 主要目标. 努力把成都试验区建设成为全国深化改革, 统筹城乡发展的先行样板,构建和谐社会的示范窗口和推进灾后重建的成功典范,带动四川全面发展,促进成渝

经济区,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圆满完成试验区建设任务.把成都建设成为西南物流和商贸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中心及交通枢纽,通信枢纽; 把成都建设成为中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现代农业基地. 力争到 2012 年,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震前有明显提高.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三个集中"取得显著成效,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经济社会实现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明显进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 5 万元以上,工业集中度达到 73%,城市化率达到 60%(按户籍人口计) ,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 2.4:1,城乡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城乡义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 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均衡. 力争到 2020 年,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完善, "三个集中"达到较高水平,城乡差距显著缩小,"三农"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基本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 万元以上,工业集中度达到 80%, 城市化率达到 70%(按户籍人口计) ,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 2:1,城乡实现充分就业,城乡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实现均衡化发展,现代城市和现代农村和谐交融的新型城乡形态基本形成. (三)基本思路.着眼于解决"三农"问题,坚定不移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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