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农商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

昆山农商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
昆山农商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

昆山农商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居民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昆山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个人借记卡(含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等联名卡关联的借记卡)是由昆山农商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含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卡内储存,交易时不校验密码直接从芯片卡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带有“银联”标识的个人借记卡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等渠道使用。

第三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昆山农商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向发卡银行申领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五条申领借记卡,须在发卡机构开立个人存款结算账户。起存金额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借记卡关联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银联品牌芯片借记卡配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借记卡账户不允许透支。

第六条借记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提款额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发卡机构相关规定。

第七条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向持卡人扣收服务费用。该服务费用扣收后不予退还。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持卡人在境内外银联、第三方等渠道进行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第三方支付、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申领借记卡默认开通中国银联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关闭此项服务。

第十条发卡银行对于需要进行风险控制的业务可设定交易限额。持卡人可咨询本行客服热线了解最新交易限额。

第十一条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设置有效期在卡片正面,持卡人若终止使用借记卡,须及时将借记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借记卡如有损坏须更换卡片时,持卡人应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芯片卡换卡或持卡销户时如遇芯片损坏,原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销户申请后脱机交易清算周期结束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持卡人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本人进行签名。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凡适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疑是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每月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查询借记卡项下的账务内容,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五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或疑似因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借记卡银行账户的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号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验证交易密码。持卡人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是临时挂失,持卡人在五日内没有补办正式挂失手续的,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等信息,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后,持卡人本人(可当天)至挂失办理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社会保障卡等联名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持卡人要解除卡片口头挂失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验证交易密码;持卡人要解除卡片正式挂失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办理挂失的同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社会保障卡等联名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验证交易密码。办理挂失时如缴纳挂失手续费则解挂后不再退还。

发卡银行接到挂失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生效。持卡人在办理挂失手续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同一借记卡账户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含网点、ATM、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各类渠道)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对该卡进行锁定,禁止所有持卡交易。卡折并用的,只对其借记卡进行锁定,存折可继续使用。对借记卡进行锁定时,基于此账户的代缴费等签约代扣交易不受影响。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后,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借记卡个人开卡、交易密码的密码重置、卡片解挂、换卡、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必须由持卡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六条借记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的责任除外。

第十七条伪造、变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借记卡及冒用他人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有权对借记卡进行止付或暂停非柜面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

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对持卡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十八条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发卡银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其信息披露给附属机构以及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目合作方等。

第十九条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条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一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标准调整本章程,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经发卡机构公布后,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内容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或借记卡收费内容或领用合约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内容或领用合约等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或收费内容或领用合约等的调整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发卡机构提出销户申请,发卡机构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内容或领用合约等的调整。本章程所称“公告”均指在昆山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及昆山农商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含领用合约)由昆山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

某农商行银行信贷手册(金融产品)

某某银行金融产品(信贷)手册 A.公司类金融产品 1、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 产品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申请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参加年检;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生产经营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本行办理结算; 5、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6、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7、明确、合法的借款用途; 8、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授信期限 最长授信期限可达3年,在3年内随用随贷,循环周转,每次借款时间不超过1年。 利率收费 按照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无其他任何手续费。 申办资料 1、借款人基本证件:已年检或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4、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相关授权委托书; 7、公司同意借款决议; 8、近3年及最近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9、各类合同协议等; 10、企业主要资产证明材料,主要有房地产权证、车辆所有权证,大型设备所有权(含租赁融资资产等)复印件。 11、担保资料,如担保人基本证件、企业章程、财务报表、资产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书、同意担保证明等。 12、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 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附件 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本行

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 第五条业务申请 (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 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 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 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 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

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 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安金融办发[2014]58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 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 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手续。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农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 第四条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贴 1

“一卡(折)通”账户; (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担保,即:借款人(户主)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 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据借款人(户)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较好户不超过8万元,一般户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惠农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在期限内借款人自主确定还款期限、还款计划。 第八条“惠农贷”贷款利率实现浮动利率。对持有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的借款人实行利率优惠,按现行同档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四章贷款发放程序 第九条贷款申请 2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

xx农商银行“xx”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行支持“三农”服务水平,推进普惠金融工程有效落地,促进小额贷款便捷高效办理,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xx管理办法》、《xx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xx农商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xx农商银行农户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xx,是xx农信面向全省对私小额贷款客户,深度整合和创新客户信息采集、客户综合评价和信贷业务审批等业务流程,实现“一站式”办理的新型业务模式。 本实施细则所称对私小额贷款是指向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其生产经营、消费等用途,已用信和拟用信之和在一定额度以内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xx业务,由普惠金融客户信息采集与客户评价两部分组成,客户经理可按照普惠金融客户信息模板采集对私小额贷款客户信息,通过大信贷平台的模型分析后得出客户的信用等级、内部授信、利率定价等测算结果,为客户经理信贷业务营销及办理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系统支持和管理 第四条 xx相关系统功能分为系统管理和系统操作,系统管理下包括用户权限管理、xx参数管理二个功能模块,系统操作包括普惠金融客户信息维护、普惠金融客户评价二个功能模块。

第五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xx系统功能的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1名,负责用户权限管理、xx参数管理;支行设系统操作员,由客户经理担任,负责普惠金融客户信息维护和评价。 第六条 xx参数管理包含:参数维护、客户评价指标管理、客户评价模型管理、客户评价模型分发回收、客户评价模型批量分发回收、等级区间维护。 第三章客户评价对象、范围、条件 第七条 xx客户评价的对象,为已采集相关客户信息,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对私客户。 第八条 xx客户评价的业务范围,为对私小额客户的内部评级、内部授信、利率定价等业务流程。 第九条通过xx模式办理相关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辖区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配合客户经理调查,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目前无欠息、贷款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和对外担保等失信行为,无主观逃废债意图; (四)有合理的贷款用途; (五)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本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不得使用xx模式的客户情形: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被列为黑名单客户; (二)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客户;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客户经理调查;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节选)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 4.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的决议及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条据书信 农商行资信证明

农商行资信证明 附件 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本行 -1-

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 第五条业务申请 (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 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 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 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 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2- 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第六条业务受理和审查 (一)客户提出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受理后,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版)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2015年版) 目录 一、机构设立 (1) (一)法人机构设立 (1) 1.1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 1.2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2)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4) 1.3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筹建审批 (4) 1.4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开业核准 (6) 1.5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审批 (6) 1.6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核准 (8) 1.7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批 (9) 1.8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 (10) 1.9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 机构审批11 1.10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 机构开业审 批 (12) (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13)

1.11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 融机构审批13 (四)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15) 1.12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 构设立审批15 1.13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16) 1.14中资商业银行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17) 二、机构变更 (19) (一)法人机构变更 (19) 2.1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19) 2.2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 东审批20 2.3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审批..22 2.4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23) 2.5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24) 2.6 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审 批25 2.7 中资商业银行修改章程审批 (26) 2.8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审批 (26) 2.9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27) 2.10 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审批 (27) 2.11 中资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审批 (28)

农商行小额贷款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服务中心作为去年年底新组建的部门,采取新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模式和办理流程,实施双人调查、前后台操作分离、档案资料完整性操作,短短2个多月时间,发放贷款近1.2亿元,满足了100多户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客户调查、审核、风险管理及产品设计、放贷模式等方面独创一套做法。 【开展别具一格的财务调查】 微小企业普遍存在着公私不分、账目不全等特点,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这些情况更为明显。而企业账目是否健全直接决定着银行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的判断。微小企业的账目不清问题,直接影响着不少银行对这些企业的放贷。 前不久,该行小贷中心收到了一建筑用砖批发商的贷款请求。接到申请后,该中心派人进行了调查,但该批发商却提供不了任何符合规范的会计资料。小贷中心业务经理能够看到的只有成堆的砖头、码头往来不停的车辆以及商户手上的一个笔记本。但就是这个笔记本,却引起了业务经理的极大兴趣。因为上面记录着每次的发货量、客户付款数和欠款数。就是根据这个笔记本,小贷中心帮助客户还原制作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根据客户的要求结合调查判断出了客户需要的资金流量,及时发放了贷款。其实很多微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不健全问题,要么不做账、要么进行外包。为了解决客户会计账目不全带来的银行对真实财务状况了解的不利,该小贷中心运用了交叉检验法,即对每一个客户,都要通过多途径的量化分析,如应收账款、采购及销售、存货周转、对账单、现金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交叉验证,这样就为确定是否放贷、放贷多少提供了一手的资料。 【以信用为基础,做客户的知心人】 在贷款方式上,该行小贷中心有不局限于目前流行的抵押和质押方式,而是在充分了解贷款人信息的基础上,利用信用资源,为客户提供借贷创造条件。 上月底,一总资产才200多万元,但财务报表反映亏损额较大的企业向小额贷款服务中心提出了贷款申请。如果仅仅从财务及抵押的角度,对这种客户,银行一般是不予以放贷的。但该小贷中心了解到,这家企业以前是经营效益不算好,但后来被现在的企业法人收购后,不仅注入了资本金,而且带来了新的订单,企业报表虽然反映还是亏损,但通过实地了解,企业正在一天天好转,很快就会走出困境。在综合评价了企业法人的信用后,该小贷中心根据企业的资金流量及流动资本周期,发放了贷款。风控是银行必须时刻考虑的第一要素。尤其是小额贷款的基础是基于信用而不是抵押,因此在信用考察上,该行小贷中心更加用心。除了常规的调查、独到的交叉检验法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外,还要从更多的途径去了解客户的信用。 目前,该行小额贷款服务中心了解客户的信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征信系统、上下游企业查证、关联软信息等。如果查到有不良信用记录,客户又不能合理解释,该小贷中心坚决不放贷。曾经有一个年销售千万、效益很好的企业申请贷款,但在调查时却发现企业负责人个人曾经有连续7个月房贷逾期,而且解释理由不充分,于是毅然回绝了该企业的贷款请求。 【在客户和银行间寻找结合点】 在该行小额贷款服务中心现有的100多位客户中,最少的贷款10万,最多的100万。在时间上多则一年,少则6个月。企业缺的大多是流动资金。现在企业货款周转期都比较长,短的三个月,长的六个月。根据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量和回收时间,将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银行的风险防控相结合,找出一个最好的额度和时间。该小贷中心一般都会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放贷,并将还贷时间定在比企业回收时间稍后一点,这样既满足了企业资金需求,又防止企业挪用资金,

农商行个人贷款线下零_农商行个人贷款 农商行贷款

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下是分享的农商行个人贷款农商行贷款,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农商行个人贷款农商行贷款(1) 农商银行小额贷款基本条件 借款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够提供完备的,证明贷款用途的购房合同、购车合同、入学证明、投资计划书等文件;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能够按规定的比例交付首付款;提供经商业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商银行个人小额度贷款详细条件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

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贷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

(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 (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 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品种教学文案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品种 农村新居工程个人贷款 业务简述:向2003年1月1日以后建成入住或在建的农村拆迁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和小型聚居点(下称“农村集中居住区”)内的自然人发放,用于自建或购买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的贷款。 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其自建房屋的证明材料或购买房屋的首付款证明; 3、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40%(含补偿金); 4、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年还贷本息金额之和≤其家庭年均净收入(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总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 5、信誉良好; 6、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造(购)价的6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担保:新居工程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屋抵押担保和专业担保机构保证担保两类。 [特色乡镇个人住房(商铺)担保贷款] 业务简述:向特色乡镇个人发放的综合消费或生产经营贷款。 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誉良好; 4.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担保:包括抵押担保(含“房屋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和专业担保机构保证担保两类。 [生源地助学贷款] 业务简述: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支行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等;

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安金融办发[2014]58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手续。“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农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 第四条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

贴“一卡(折)通”账户; (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担保,即:借款人(户主)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据借款人(户)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较好户不超过8万元,一般户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惠农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在期限内借款人自主确定还款期限、还款计划。 第八条“惠农贷”贷款利率实现浮动利率。对持有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的借款人实行利率优惠,按现行同档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四章贷款发放程序 第九条贷款申请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1 ,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2 第十一条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的~抵押物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共同居住承诺》, ,二,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原则上抵押物应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

农商银行贷款清单

农商银行贷款清单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公司类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资料清单 一、借款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书、同意借款的承诺书及借款申请书(借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同意借款的承诺书以及借款申请报告 2. 与借款有关的交易合同、协议,流动资金贷款需同步提供购货合同、营用资金计划及企业评级授信资料、规定比例资本金到位情况证明;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或能购按计划到位的证明文件。 ----用信项目交易合同、企业评级授信资料(例如授信证书、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等)、自有资金到位证明(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近一个月账户流水明细单)。 3. 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年审记录复印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审记录复印件。 ----通常以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中所列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照为准收集。例如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甘肃省农牧厅。《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甘肃省农牧厅。 蔬菜制种等非主要农作物制种行业,需要有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核发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登记证》、《制种基地准入证》及县级以上农牧局 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本次列举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公司章程、批准成立的文件(非法人企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验资报告、企业主管单位及其附属机构或子公司情况说明)、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样本。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其附属机构或子公司情况说明需在借款申请书和贷前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签字及印鉴样本。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印鉴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住所证明。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联网核查资料、签字及印鉴样本(可以和主要管理人员签字及印鉴样本收集在同一张表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是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房产证复印件。 6. 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名单)签字及印鉴样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上述决议和承诺是以股东会出具的,不需要收集董事会成员名单,直接以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来佐证其股东会成员;如果设立了董事会且以董事会出具的同意借款的决议和承诺的,需收集董事会成立的文件和股东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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