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载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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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载的历史地位

作者:刘沛恩

来源:《月读》2019年第07期

张载,字子厚,北宋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宋代“关学”的创始人,世人称之为“横渠先生”。史学界对张载的思想及历史地位有着不同认识。今天,我们站在战略哲学的角度,需要高度重视、重新审视张载的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张载生于长安。他青年时交好范仲淹,研读儒家经典。进士及第后,拜祁州司法参军,授云岩县令,迁著作佐郎、崇文院校书郎。辞官归家后,讲学于关中,建立“关学”学派。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子厚病逝于临潼,时年58岁,世人尊称其为张子,封先贤,奉祀孔庙西庑第38位。张载与周敦颐、邵雍、程颐、程颢合称“北宋五子”,有《正蒙》《横渠易说》等著述存世,其“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名言,被当代哲学家冯友兰称作“横渠四句”,因其言简意赅,历代传诵不衰。

张载继承了西周天人合德的思想,首次提出“性与天道合一”的战略伦理学观点。“天人关系”是中国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周人提出“德”的观念,把殷人的“以祖配天”发展成“以德配天”,以“德”来解释殷周鼎革的正当性。后世不同派别对此问题众说纷

纭,而张载是第一个明确指出“性与天道合一”的大儒。他从“气一元”的本体论出发,把万物的本原看作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气。《正蒙·太和》写道:“太虚不能无气,气不能不聚而为万物,万物不能不散而为太虚。”气有两种状态,气散是无形的太虚,气聚则为有形的万物,所以人与自然万物皆“与气同构”“太虚即气”。张载思想中对天的认识可归结为:“神,天德;化,天道。德,其体;道,其用。一于气而己。”从天的自然义中引申出天的“德性”义。天本无心,人具有天心,所以可以秉承天德。“天无心,心都在人之心。一人私见固不足尽,至于众人之心同一则却是义理,总之则却是天。”张载之“天”,由形转化成理,从理又转化成德,最后回归到德性,将“自然之天”和“义理之天”融合在一起,构建了“万物相感”的天道观,这是北宋儒家思想转变的重要一环。《西铭》所提及的“民胞物与”标志着张载“天人合一”学说的最终形成,这不仅是对儒家经典的传承,对儒家思想精髓的总结,更是对儒学的一次伟大创新。

张载提出了“民胞物与”的战略伦理情怀。《西铭》篇中,张载把天地宇宙万物看作一体,人类是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自然界的万物是我们的同类:“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将其“性与天道合一”的思想创建推向伦理思想阐发的高峰。张载第一次将父母、夫妇、君臣、长幼、朋友的五倫关系合而为一,将五伦统归为宗族这一关系:天子是我乾坤父母的嫡长子,大臣是嫡长子的管家,尊敬年长者就是礼敬同胞中年长的人,慈爱孤苦弱小的人就是保护同胞中的幼弱之属。世人说的圣人,是指同胞中与天地之德相合的人,贤人是其中的优异之辈。天底下无论是衰老者、残疾人、孤苦无依之人、鳏夫寡妇,都是我身边困苦而无处诉说的兄弟姐妹。张载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把人类社会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合一”成为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从社会伦理关系建构上完成了天道的“厚德”“载物”精神在人道的贯彻落实。“故天地之

【实用】高中历史评析比较类题目

观点论述题解题方法: 1、亮明观点。用词一定要确定。比如我认为……正确、我认为……错误等。正确、错误之后一定要用 明确的语句把你的观点表述清楚。要对材料进行提练概括,尽量不要照抄材料原文。(关键词可以抄下来) 2、用史实来论证这个观点。史实要注意多角度分析。 思路一: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社会生活。 思路二:外因、外因。 思路三:国际因素、国内因素。 思路四:与该事件有关联的多个主体(国家或组织)等。 不同的问题适用不同的思路,在审题时一定要先整出思路再写答案,千万不能想一句写一句。 史实与观点要紧密结合,要准确运用所学的知识,表述要准确,层次要清晰。 3、用理论来论证这个观点或写总结性语言。(这个结论一定要结合这道题目的内容写出,一般不要照 搬政治课所学的原理,但要以政治课上所学原理为思路、为依据,用历史的语言来表达。)以下是我整理的范文,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教。 1、(2008年海南单科26题)(12分)根据材料与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天下已平,(汉)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市井之子孙亦不 得仕宦为吏。---- 《史记》 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逾侪类(同辈之人)……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 立,同坐而食。---- 《旧唐书》 古者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也……商籍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辅,而非求以相病,则良法美意, 何尝一日不行于天下哉。---- (宋)陈亮:《龙川集》 士之子恒为士,商之子恒为商。严氏之先,则士商相杂,(严)舜工又一人而兼之者也。然吾为舜工计,宜专力于商,而戒子孙勿为士。盖今之世,士之贱也,甚矣! ---- (清)归玄恭:《归庄集》 评述中国古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迁。(12分) 范文:(答案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分述地位变迁 汉朝,严格限制商人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 唐朝,商人经济地位有所提高,但政治地位低下。 宋朝,农商并举(并重),地位提高。 清朝,商人社会地位甚至超过士,社会重视商人。 第二部分:分述地位变迁的原因 汉初经济残破,为恢复发展农业。严格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唐朝商品经济发展繁荣,政府实行开明的政策(中唐以来,重农抑商政策有了某种松动) 宋朝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 清朝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萌芽产生,拜金逐利的社会风气。 (注:以上两部分可以按朝代顺序逐条对应着写,条理更清楚,更不容易丢分。) 第三部分:总体评价 商人社会地位提高是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重农抑商政策是违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虽在封建社会初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长远看不利于 社会经济发展。所以农商并举、农工商并重,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处,才最有利社会发展。 清朝商人地位高于士,也不是正常的社会现象。 2、(2011年全国新课程卷41题)(12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西方的崛起曾被视为世界历史中最引人入胜的历程之一。这一进程始于民主与哲学在古希腊和 古罗马的出现,继之以中世纪欧洲的君主制和骑士制度,经过文艺复兴和大航海时代,结束于西欧和北美 对全世界军事、经济和政治的控制。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人们只有在遭遇欧洲探险或被殖民时才会被 提到,他们的历史也就是从欧洲的接触和征服才开始的。

中国法制史一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7 中国法制史 论文题目: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2013 年 5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它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它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 关键词:唐律特点影响历史地位

目录 封面 (1) 摘要 (1) 目录 (1) 1唐律的特点 (2) 1.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2) 1.2礼行并用,礼法合一 (2) 1.3宽仁慎刑 (3)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 (4) 2.1唐律对于朝鲜法律的影响 (4) 2.2唐律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 (4) 3唐律的地位 (5) 4唐律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5) 4.1唐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 (5) 4.2唐律对于辽、元、金法律的影响 (6) 4.3唐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 (6) 4.4唐律对于清朝法律的影响 (7) 5结论 (8) 6参考文献 (9)

(精)党课讲稿: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及其内在依据

(精)党课讲稿: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及 其内在依据 在十九大报告里面,同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特别是科学的运用了主要矛盾学说,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际等相结合进行深入思考,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方位作出了重大的历史性和政治性的判断。他讲到,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们在学习十九大报告的时候要特别重视这个重大的政治性和历史性的判断,因为它是我们党新的思想、新的政策、新的征程、新的部署的根本依据。 在十九大报告里面,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内涵做了全面的深入的论述。他用了“五个时代”来概括新时代的内涵。 第一,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在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在现实中国发展的成就上,着眼于未来而提出来的对时代的判断。也就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过了长期的探索和奠基,经过了开创、全面推进到现在,到了一个全面发展的

新时代。这个历史的线索,或者说历史的链条,我们不能够切断,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这个新时代,要把它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期发展的历史联系起来看。只有看清了历史,才能够更好的看清现代。只有看到过去,才能够更好的看到未来。同时,也明白我们这个时代是要干什么的,就是要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第二,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在新时代,我们要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第一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将会在二〇二〇年实现。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第三,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走共同富裕之路,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选择。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他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当然,实现共同富裕并不是那么容易,它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 第四,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为了民族复兴,无数仁人志

元朝的历史地位及特点剖析.

元朝的历史地位及特点 元朝(1271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由蒙古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定都大都(今北京),传五世十一帝,历时九十八年。 一、元朝的历史地位 (一)政治方面 1.元朝结束了中国长期存在的南、北分裂状态,建立了强大的多民族的统一国家 1206年,铁木真建立大蒙古国,号成吉思汗。1227年消灭西夏,1234年灭金。1271年,忽必烈称帝,建立元朝。1279年,灭南宋。 这结束了唐末以来(五代十国宋辽金夏)国内分裂割据和几个政权并立的政治局面,奠定了元、明、清六百多年国家长期统一的政治局面;它促进了国内各族人民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和边疆地区的开发,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它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元朝的统一,还加强了中外文化交流和中西交通的发展;从蒙古族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统一的过程就是蒙古族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过程。 2.元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民族大融合时期 原因:(1)当时许多汉族人民来到边疆,为那里的开发做出贡献。 (2)边疆各族包括蒙古族,大批迁入中原和江南,同汉族等杂居相处。 (3)原先进入黄河流域的契丹、女真等族,经过共同生活,已同汉族没有什么差别。 (4)唐朝以来,不少信仰伊斯兰教的波斯人、阿拉伯人等迁入中国,同汉族、蒙、畏兀儿等长期杂居通婚,开始形成一个新的民族——回族。 (5)全国各族人民处在一个中央政权管辖之下,加强了彼此间的交往和联系,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形成了多民族交错杂居的局面。 意义:元朝的民族融合,是历史上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加强,从三国、两晋、南北朝民族大融合开始,中经隋、唐、五代十国、辽宋夏金到元朝时,民族融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也就是说元朝的民族大融合是在前代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在更广的范围内,更高的程度上的融合,这种融合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更高的程度。元朝的统一促进了民族融合,元朝境内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促进了各民族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3.仿照汉法建立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分裂。 中央行政机构: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遵用汉法,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其下设左三部司吏、户、礼,右三部司兵、刑、工。中书省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下设知院、同知、副使、佥书枢密事、同佥枢院判等。罢世侯,军民分职。至元五年设“御史台”,司监察,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二员,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历史的“层次”》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文章,完成下面小题。 历史的“层次” 王立群 ①把快感、联想当作美感,是一般人的误解。当下许多影视作品对历史进行篡改,企图通过感官刺激来吸引大众,而人们又常常把这.些.作为审美依据。但“历史”一词的建构实际上包含着四个层次:一是“真实的历史”,二是“记录的历史”,三是“传播的历史”,四是“接受的历史”。 ②“真实的历史”是指曾经发生过的历史事件和已经逝去的历史人物。“真实的历史”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惟一性,二是不可重复性。 ③“记录的历史”是历史学家根据当事人与旁观者的口述、回忆、文字记录下来的历史,比如《史记》。当事人的口述一般来说是可信的,但是,当事人的口述与回忆有时也会存在问题。比如记忆本身的多寡、误记、有意掩盖和无意选择等;而且,当事人只是历史事件的部分经历者,不可能了解历史事件的全过程。至于历史事件发生的独特背景、原因,更难为每一位当事人所知晓。这样,当事人的口述和“真实的历史”之间已经有了误差。如果若干或者一批当事人回忆一个复杂的历史事件,差别会更大。 ④史学家书写“记录的历史”,必然要对自己依据的文献进行选择。这不仅因为历史事件的本身太复杂,太庞杂,没有选择就无法记写。更由于史学家书写历史的本身必然受到种种制约。这种制约包括政治倾向、价值判断、逻辑鉴别、文艺修养、心理倾向、个人好恶等

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史学家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记载的详略和褒贬。 ⑤我们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看到的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故事是司马迁“记录的历史”。就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故事而言,司马迁在《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中重点记录了司马相如的辞赋,对司马相如与县令王吉算计卓文君、卓王孙一事进行了回护,只是在个别叙述文字上透露了“真实的历史”的部分原貌。我们只有细心阅读文本,才能发现琴挑文君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是一场周密计划和安排的事件。 ⑥“传播的历史”更为复杂。它存在两个极端:一是神化,二是丑化。神化是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偶像化。偶像,包括政治偶像、娱乐偶像、学术偶像等。 ⑦宋元明清直至今天,大量的戏剧、小说演绎着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爱情故事,说明此类故事塑造的卓文君的形象受到了观众和读者的热烈追捧。但是,这些演绎都删掉了司马相如和王吉算计卓文君、卓王孙的相关情节,使得相如“琴挑”文君从“历史”演变成一个美丽的爱情神话。神化也是一种对历史解读的方法,不过它是一种极端的解读。 ⑧为什么这些远离了历史真实的故事能够如此受到追捧?因为现实需要偶像。现实并不完美,现实本身具有太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偶像恰恰弥补了现实的不足。司马相如与卓文君作为一对艺术偶像满足了广大百姓对理想爱情和理想婚姻的向往,尽管这种理想只是一种

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政治与法律制度与近代西方文明的关系评述 古代罗马政治制度分为3个大的阶段: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首先是它的混合政体对西方的宪政理念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它的制衡理论,在今天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其次,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制”概念代替“城邦”概念,这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而这种从罗马共和制抽象出来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包含着作为西方民主制基础的契约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胚芽,成为西方政治发展史上资产阶级从事国家建设的重要思想渊源。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罗马法。 摘要:古罗马曾以武力统辖天下,但最后也免不了灭亡。但其创建的罗马法生机勃勃,即使在国家灭亡后也未能淹没其耀眼的光芒。也许古罗马在文学创作上不如希腊,但其在法律上的造诣希腊人也难望其项背。罗马人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为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而且在整个古典文化中也别具一格。 关键字:对罗马本国的影响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正文罗马法是指从罗马国家建立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期间的所有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财产。罗马人不仅以武力征服了外邦,而且还以法律征服了世界,正如德国法学家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的遗产。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越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如罗马以前就实行习惯法,法律并没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掌握在僧侣手中,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他们手中,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符合贵族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市民的利益,而随着《十二铜表法》等法律的确立法律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为市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冲破贵族、教会对法律的垄断和束缚。而罗马法也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罗马的自然法中强调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自然的权力。因此人为的实在法也应当给人以平等权。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政权。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二,罗马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乃至世界立法所遵循的范本。有人说过:“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和罗马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的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构成了所谓的“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即使那些主观上不愿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调整商品经济的经典性的规定。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大都是仿效法、德民法典同样受罗马法的影响。如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企图整顿律例,变法图存曾学习西方编纂法典的做法为要策,引进日本法治理论。民国建立后,国民政府也曾以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民事立法,所以旧中国 法系同样也打上了罗马法的烙印。可以说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 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 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 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 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 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 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

历史人物丰功伟绩的层次分析

题目:历史人物丰功伟绩的分析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2014年4月20日

历史人物丰功伟绩的分析 摘要 本论文针对唐太宗,汉武帝,曹操,康熙等四位帝皇的丰功伟绩进行建立层次分析模型。 针对问题1:我们通过网络,书籍等方式查找了四位帝皇的丰功伟绩,总结出了文化、经济、军事、外交等四个因素对于历史人物评价的重要性,得出了表1至表4的历史人物丰功伟绩表。 针对问题2:我们采用层次分析法,通过建立“目标”、“准则”、“方案”的层次结构框架图,进而确定准则层间各准则间对比比较得出的矩阵,利用MATLAB软件计算出矩阵的最大特征值跟特征向量,并利用S.T.Saaty定理进行一致性指标检验,得出了准则层对方案层一致性指标验证通过的结论。然后同同种方法再次验证方案层的权重比值以及检验其一致性指标,得出各准则中每个方案相互比较矩阵的特征向量。最后,由‘方案’对‘目标’层次的排序权值可以得出结论四位历史人物的排序:曹操,唐太宗,汉武帝,康熙。 关键词:丰功伟绩、层次分析法、一致性判别、MATLAB

一、问题重述 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看秦皇汉武,思太宗高祖,文韬武略,丰功伟绩,数不胜数,而他们留下的种种事迹在深深的影响着后人,因此有着许许多多评价集于一人身。对于历史人物的评价也不能单凭主观因素,而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去分析评价。 通过合理的搜索,结合所学知识建立恰当的数学模型,解决如下问题: 问题1:利用手头资料,查询曹操,汉武帝,唐太宗以及康熙的丰功伟绩,并制作成图表形式; 问题2:用层次分析法分析评价这四人的丰功伟绩,给出排序。 二、问题分析 问题1 的分析,此问题答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所得,但需客观选取。 问题2的分析,此题可以层次分析法,通过建立“目标”、“准则”、“方案”的层次结构框架图,再通过选取代表型的事迹并作出其参数表,进而确定准则层间各准则间对比比较得出的矩阵,用MATLAB软件计算出矩阵的最大特征值跟对应的最大特征向量,并利用S.T.Saaty定理进行一致性指标检验,得到准则层的等级,最后通过数据处理得出历史人物的综合排序。 三、模型假设 3.1、假设所查资料符合史实; 3.2、假设所得资料大部分人都认同。

浅谈鲁迅小说的历史地位

浅谈鲁迅小说的历史地位 ●题记 上世纪初叶,中华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辛亥革命开始,到五四新文化运动,再到后来的历次国民革命运动,在一大群海外留学归国的知识分子的积极参与和对西学东渐的实践中,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开始了与之前数千年里形成的封建传统大相径庭的大刀阔斧的改革。 如果说废帝制建共和是当时政治的一大突破,那么新文化运动中的白话文改革则直接导致了现代中国文学思想的变迁。1915年陈独秀创立《新青年》杂志。一时间《新》刊所追求的在思想上和文学上向西方学西的思维成了当时中国进步知识分子的行动风向标。1917年胡适在刊内发表了《文学改良刍议》,他从“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的文学进化论角度,认为文言文作为一种文学工具已经丧失活力,中国文学要适应现代社会,就必须进行语体革新,废文言而倡白话。在此要求中国传统文学改良的大气候下,一批具有进步意识的中国现代作家应运而生,鲁迅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1918年5月,《新青年》第4卷第5号发表了鲁迅《狂人日记》。这是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第一篇用现代体式创作的白话短篇小说,她以“表现的深切和格式的特别”——内容与形式上的现代化特征,成为中国现代小说的伟大开端,开辟了我国文学(小说)发展的一个新的时代。继《狂人日记》之后,鲁迅一发而不可收拾,在1918年至1922年连续写了15篇小说,于1923年8月编为短篇小说集《呐喊》;1924到1925年所作小说11篇,则收入1926年出版的短篇小说集《彷徨》。鲁迅的这两部短篇小说集是中国现代小说的成熟之作。这就是说,“中国现代小说在鲁迅手中开始,又在鲁迅手中成熟,这在历史上是种并不多见的现象” 以下就将对鲁迅小说在中国现代文学历史中的地位进行一番阐述。 ●一些重要现代小说作家的概况和小说成就 首先,要评价一位作家作品的历史地位就必须在了解相关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将其与同时代的一些著名作家做横向的比较,然后才能对之产生更全面的认识。故笔者在此列出一些相关作家小说成就以供对比。 巴金:1927年初赴法国留学,写成了处女作长篇小说《灭亡》。1928年底回到上海,从事创作和翻译。创作了主要代表作长篇小说《激流三部曲》中的《家》、《春》、《秋》,《爱情的三部曲》(《雾》、《雨》、《电》)以及《海的梦》、《春天里的秋天》、《砂丁》、《萌芽》(《雪》)、《新生》等中长篇小说,出版了《复仇》、《将军》,《神·鬼·人》等短篇小说集。以其独特的风格和丰硕的创作令人瞩目,被鲁迅称为"一个有热情的有进步思想的作家,在屈指可数的好作家之列的作家"。巴金小说创作最为著称的是取材于旧家庭的崩溃和青年一代的叛逆反抗的作品,《家》就是这方面写得最成功、影响最大的代表作,曾激动过几代青年读者的心灵,奠定了他在现代文学史上的重要地位。他善于在娓娓动听的叙述和真挚朴实的描写中,倾泻自己感情的激流,细腻独到,自有一种打动人的艺术力量。 老舍:一生写了约计800万字的作品。主要小说著作有:长篇小说《老张的哲学》、《骆驼样子》、《火葬》、《四世同堂》,《鼓书艺人》、《正红旗下》,中篇小说《月牙儿》,《我这一辈子》,短篇小说集《赶集》、《樱海集》,《蛤藻集》、《火车集》、《贫血集》等。 老舍以长篇小说和剧作著称于世。他的作品大都取材于市民生活,为中国现代文学开拓了重要的题材领域。他所描写的自然风光、世态人情、习俗时尚,运用的群众口语,都呈现出浓郁的“京味”。优秀长篇小说《骆驼样子》、《四世同堂》便是描写北京市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关键词:唐律疏议;唐代刑法;精神;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其内容大概反映了唐代社会中不同阶层与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还有就是部分的政治经济制度;同时,总结了过去不同的统治者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然后吸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而且,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疏议》的精神: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时代的刑事法典,其精神最主要的一点当然就是维护封建统治,维护统治者的王权,得到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因此无论其内容和形式是怎样的,都离不开这个维护统治的精神。因为统治者弄出这些法律来,就是为了他的国家有法可依,无规则不成方圆,然后就是让百姓服从他的统治,不能背叛他,不能挑衅他的王权。 同时,《唐律疏议》的精神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所以从这可以看出,当时统治者非常重视伦理道德,以伦理道德为主,想主要通过道德教育来维护他的统治,这种统治思想是非常值得提倡的,与现代的思想也非常相似。 其精神内容主要包括了德礼为本,政教为印;封建纲常的法律化;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

《“历史”的层次》阅读答案

《“历史”的层次》阅读答案 《“历史”的层次》阅读答案 “历史”的层次 王立群 “历史”一词的建构实际上包含着四个层次:一是“真实的历史”,二是“记录的历史”,三是“传播的历史”,四是“接受的历史”。 “真实的历史”是指曾经发生过的历史事件和已经逝去的历史人物。“真实的历史”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惟一性,二是不可重复性。 “记录的历史”是历史学家根据当事人与旁观者的口述、回忆、文字记录下来的历史,比如《史记》。当事人的口述一般来说是可信的,但是,当事人的口述与回忆有时也会存在问题。比如记忆本身的多寡、误记、有意掩盖和无意选择等;而且,当事人只是历史事件的部分经历者,不可能了解历史事件的全过程。至于历史事件发生的独特背景、原因,更难为每一位当事人所知晓。这样,当事人的口述和“真实的历史”之间已经有了误差。如果若干或者一批当事人回忆一个复杂的历史事件,差别会更大。 史学家书写“记录的历史”,必然要对自己依据的文献进行选择。这不仅因为历史事件的本身太复杂,太庞杂,没有选择就无法记写。更由于史学家书写历史的本身必然受到种种制约。这种制约包括政治倾向、价值判断、逻辑鉴别、文艺修养、心理倾向、个人好恶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史学家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记载的详略和褒贬。

我们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看到的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故事是司马迁“记录的历史”。就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故事而言,司马迁在《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中重点记录了司马相如的辞赋,对司马相如与县令王吉算计卓文君、卓王孙一事进行了回护,只是在个别叙述文字上透露了“真实的历史”的部分原貌。我们只有细心阅读文本,才能发现琴挑文君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是一场周密计划和安排的事件。 “传播的历史”更为复杂。它存在两个极端:一是神化,二是丑化。神化是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偶像化。偶像,包括政治偶像、娱乐偶像、学术偶像等。 宋元明清直至今天,大量的戏剧、小说演绎着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爱情故事,说明此类故事塑造的卓文君的形象受到了观众和读者的热烈追捧。但是,这些演绎都删掉了司马相如和王吉算计卓文君、卓王孙的相关情节,使得相如“琴挑”文君从“历史”演变成一个美丽的爱情神话。神化也是一种对历史解读的方法,不过它是一种极端的解读。 为什么这些远离了历史真实的故事能够如此受到追捧?因为现实需要偶像。现实并不完美,现实本身具有太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偶像恰恰弥补了现实的不足。司马相如与卓文君作为一对艺术偶像满足了广大百姓对理想爱情和理想婚姻的向往,尽管这种理想只是一种神话,但是这种神话的本身也是一种现实的诉求。 历史文献往往具有多义性。历史文献本身的多义性也为传播历史带来了神化与丑化的现实可能。特别是“文君夜奔”的多义性更加丰富:第一,

张先词及其历史地位解析

张先词及其历史地位 【摘要】张先的词把士大夫的日常生活都纳入其中,创造出的意境别具韵味,而他“以小令作慢词”的艺术手法更是有别于柳永慢词创作的全新尝试,他的词对北宋词风的扭转起着促进作用,对苏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宋词;张先;意境;苏轼 Zhang Xian 's work and its historial role Abstract:Zhang Xian 's ci include daily life of the scholar-officials and create a unique charm of artistic conception . He has a brand-new trial in creating slow word and it is different from the way Liu Yong try new Lyrics . His work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reverse of Song ci and has produced far-reaching influence to Su Shi. Key words:Songci, zhangxian, artistic conception ,sushi 张先(990—1078),字子野,乌程(今浙江湖州)人。一生经历了太宗、真宗、仁宗、英宗、神宗五个朝代,是北宋最长寿的一位词人,享年89岁。宋仁宗天圣八年(1030)中进士,他的前半生颇不得意,后半生走上仕途之后才逐渐平稳。词作也大致是此后所作。据资料记载,他初为宿州掾,历吴江令、嘉禾判官、永兴军通判、渝州知州、安州知州等许多官职。这些官职都是地方官,可知张先不曾在京为官,因此也使得他远离了政治斗争的中心,反而因这些不大不小的官职而过着衣食无忧的清闲生活。76岁致仕之后,往来于湖杭之间,唱和达十余年。他的一生诗酒风流,也有不少风流轶事流传,官运不亨通却也过得平坦。晚年“优游故乡”,为人“遇人坦率,真古恺悌,庞然老成,又敏且艺”。即使“盐米不继”却也依旧“啸歌自得,有酒辄诣”。[1]留有词集《安陆集》。据唐圭璋的《全宋词》统计,现存其词165首。张先诗、文、词都擅长,苏轼集有跋张子野诗集后曰:“子野诗笔老妙,歌词乃其余技耳”(同上)。 子野虽“多为官妓作词”,但清人陈廷焯却对他的词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张子野词,古今一大转移也。前此则为晏欧,为温韦,体段虽具,声色未开;后此则为秦柳,为苏辛,为美成白石,发扬蹈厉,气局一新,而古意渐失。子野适得其中。有含蓄处,亦有发越处。但含蓄不似温韦,发越亦不似豪苏、腻柳。规格虽隘,气格却近古。自子野后,一千年来,温韦之风不作矣!”[2]作为过渡期的词人,张先对北宋词坛尤其是词风的扭转有着促进作用。宋初的词坛是萧条的,沿袭的依旧是唐五代香艳,绮靡柔媚的词风,晏、欧等人作为上层文人,生活优裕,轻松闲适的生活情调与这种词风一结合,使得他们的词具有了婉约、雍容华贵的词风。但是张先因他特定的生活使得他的词含蓄淡远,意境清幽,初步完成了宋词从花间体的“媚俗”走向“清新”的转变。为后来苏轼等人词风的转变起了促进作用。 张先和晏、欧等人处于同样的时代背景中,他们的词风亦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却各具特色,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聂耳的音乐创作的风格特点和历史地位分析

聂耳的音乐创作的风格特点和历史地位分析 内容提要: 本文从聂耳的生平与音乐创作两方面入手,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几首聂耳的音乐作品。并从其创作的风格与特点出发,宏观阐述革命战争年代音乐以及音乐家的作用和历史地位。 关键词: 聂耳创作风格特点历史地位 聂耳是我国一名伟大的音乐家,在其短暂一生写出了很多脍炙人口的音乐。有反映旧社会工人阶级工作、生活和斗争的,如《大路歌》、《码头工人》;有反映中国人民苦难生活的作品,特别是描写广大妇女生活和思想感情的,如《铁蹄下的歌女》、《梅娘曲》、《塞外村女》、《飞花歌》;还有许多的爱国歌曲的创作,如《义勇军进行曲》、《毕业歌》等。 聂耳的歌曲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他是中国无产阶级革命音乐的奠基人。 一、简介聂耳 聂耳,原名聂守信,字紫艺(又子义),原籍是云南玉溪,于1912年生于昆明。不幸的是他在1935年7月17日游泳时淹没于日本神奈川县藤泽市的鹄沼海中,终年23岁。 聂耳的成长历经着封建军阀混战、“五卅运动”等事件,在这种充满矛盾冲突的社会环境下,使聂耳加深了对社会现实的认识与思考,他于1928年秋,加入了当地的共青团。在成长中,他找到了自己奋斗目标的人生观——“打倒恶社会,建立新社会”(见聂耳中学作文《我的人生观》1928年于《聂耳专辑》第一辑),而逐渐走上艺术的道路。 1931年,他进入了里黎锦晖领导的“明月歌舞剧社”,从中得到了丰富的生活经验而且开阔了艺术视野,专业技能也能有所提高,像他的小提技巧和作曲理论等。在学习的过程中,他也在不断的自我反思,认识到“不论你从哪条路跑,你对于哲学的基础不稳定,终于是难得走通的”;“新的脑子的培养不是用一个模型一套便一次铸成永不腐败的。它正如一棵嫩小的植物,随时需要合理的灌溉。……脑筋若无正确的思想培养,任它怎样发达,这发达总是畸形的发达,那么这一切的行为都没有稳定的正确立足点”(见聂耳1931年8月16日的日记,载《聂耳全集》下卷) 聂耳的爱国热情在接踵而来的“九一八”事变中得到了激发,并推动了他对提高自己的觉悟的迫切要求,在1932年时,他参加了中国左翼“剧联”的剧评小组,最终离开了与自己理想相去甚远的“明月歌舞剧社”,并放弃演奏小提琴,而要做“革命音乐”,为劳苦大众作曲。

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3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张善英(1966-),女,重庆合川人,讲师。  2008年1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an 1,2008 第27卷 第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Vol 127 No 11 【法学研究】 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张善英,邓永奎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 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关键词]《唐律》;妇女;法律地位;确认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8)01-0056-03 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唐令》中体现的。《唐律》和以往各朝法律一样,把女性人生分为三个阶段,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为“在室女”;已嫁为他人妻,属“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即“为人母”。女人所处人生阶段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就不一样。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室女” “在室女”长幼、尊卑的名分不因性别而异,兄姊弟妹并列,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大格局及法律原则没有改变,同时,“长幼有序”的伦常秩序也不能逾越。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年长的兄妹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弟妹,且不因贫富、官位高低的变化而变化。为确认这种关系,唐代律令根据这种辈分的不同来决定兄姊弟妹间相互侵犯的量刑轻重。如“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过失杀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相反,兄姊殴弟妹处罚就轻多了。如“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三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兄姊在家庭中比弟妹地位较优越,刑罚轻重各不相同。兄姊是同等的,没有男女之别。可见,唐律在调整“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矛盾关系时,就形成了“长幼有序”的特别与例外条款了。然而,由“在室女”转为“已嫁妇”后,其命运就不相同了。 二、已嫁妇 在法律规定上,“已嫁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相比,也非常低下。即使同为女子犯罪,也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刑罚和处罚也不相同,原因如下: (一)婚姻法律制度造成男女不平等。人类社会中 先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原则上为一夫一妻,实际上是只针对妻,妻只准有一夫,而夫则可招媵纳妾,这是法律、社会制度的不公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出现妒妇(专指妒忌丈夫纳妾嫖妓的妇女)的情形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不可能与强大的封建礼教和婚姻制度相抗争,只有以这种病态的“忌妒”对丈夫形成消极抵抗。 (二)在婚姻的成立上,男女均无自由择偶权,须由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子女对自己的终身大事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因为,在宗法家长制社会里,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血统,祭祀祖先,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事”的大事。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不是个人娶妻,而是在为宗族娶妻;对女人来讲,不是嫁给个人为妇,而是嫁与夫姓的宗族为妇。所以,婚姻的成立必须得到父母的允许。《唐律》明文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有一定的礼仪。女方家长接受男方家长的礼请,出具许婚书或接受男方的聘财,婚姻关系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女方订婚后又与他人订婚或成婚的,以归前夫为原则,女方还要受制裁。如“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之书,但受人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 法。”① 从此法条看,女方在接受聘财或出具婚书后,便永 不得更改。然而,可喜的是,《唐律》承认自由结婚的法律效力,无疑是对婚姻自由的肯定与确认。这给男女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开了一盏绿灯,是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这是《唐律》的闪光点之一。如“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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