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加快手续办理的通知 郑政文〔2011〕142号

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加快手续办理的通知 郑政文〔2011〕142号
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加快手续办理的通知 郑政文〔2011〕14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加快办理

相关手续的紧急通知

郑政文〔2011〕142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高度重视、负起责任,严格建设管理行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15号)已明确的村(组)建设问题仍按照该会议纪要规定执行,其他的村(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前严禁实施城中村拆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严禁一切开工建设行为。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15号明确的村(组)以外的已开工建设的村(组),凡建设手续不全的,应立即停工,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严格处理,并抓紧补办相关手续。

三、城市六线规划范围内的村(组),控规和修规必须同步编制,一并提交市政府控规联审联批会研究。控规编制可适度提前,控规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在15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和批复。

四、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如达到报件要求、而相关委局不予受理的,市村改办收集后以周报形式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督查办理。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必须限定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涉及到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需占补平衡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

六、严禁办事处(乡镇)和村(组)以城中村改造名义擅自与开发企业签订任何形式的投资开发协议、收取任何费用和违法进行建设。

七、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以城中村改造名义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收取费用和进行违法建设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人员及村(组)干部党纪、政纪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开发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后果由企业自负,有违法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6月13日印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郑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1 青苗费补偿标准 名称等别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 园艺作物(包括蔬 菜、瓜类、草莓) 备注 一130015004000 1.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 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油料等作物; 3. 蔬菜包括茄果类和叶菜类。 二1100 1300 3600 三960 1100 3400 附件2 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名称标准规格备注 平房砖木结构495元/平方米 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顶、房屋净高3m、 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 砖混结构620元/平方米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 楼房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顶、单层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

砖混结构680元/平方米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 框架结构1080元/平方米主要承重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或预制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内外墙普通抹灰 钢结构800元/平方米主要承重为工字钢支撑或做板顶 厂房砖混结构 460元/平方米净高4m、石棉瓦顶、砖墙 530元/平方米净高4m、空心板顶、砖墙钢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含钢吊车梁或航吊、钢柱框架结构1100元/平方米净高6米以上 仓库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石棉瓦顶、砖墙 510元/平方米空心板顶或铁皮顶、砖墙 窑洞砖、石砌窑500元/平方米砖或石砌墙、内墙普通抹灰、水泥地面土窑340元/平方米 无人居住窑100元/平方米 简易房四面墙210元/平方米门、油毡或石棉瓦顶、砖或石砌墙 简易棚二面墙以上120元/平方米砖或石砌墙、无门、钢架棚(顶棚为钢结构,以钢骨架支撑,无围墙) 畜禽舍砖混结构120元/平方米砖或石砌墙、水泥地面、混凝土板或预制顶简易结构55元/平方米砖或石砌墙、油毡或石棉瓦顶 地坪水泥、砖地坪38元/平方米素土夯实、60mmC10砼垫层、80mm砂垫层、20mm水泥砂浆面或红砖铺面 彩板房单层或多层210元/平方米厂房260元/平方米 道路混凝土面120元/平方米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25mm粗砂、180mmC25砼面沥青路面116元/平方米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100mm碎石、50mm沥青砼面碎石路面68元/平方米 土路10元/平方米 围墙土围墙35元/平方米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和征地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稳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征地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补偿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9〕3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通过合理调配城市资源,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更新、确保城中村改造健康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制定本意见。 一、城中村和改造用地范围界定及批准权限 (一)城中村是指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在村(组)属居住及其它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批准。 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的依据。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旧城改造规划成果及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四)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执行以下程序: 1.编制修规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修规编制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求乡镇、村(组)的改造意见。 3.修规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依法按程序报批。 4.市政府对确定的修规方案,组织测算土地、建设、配套等各项经济指标,确定该村改造的具体政策。 5.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前严禁实施城中村拆迁。 三、改造方案确定及改造方式 (一)城中村改造方案经市政府组织审核并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相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改造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两委组织,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或由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其土地出让可一次性出让,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分期进行出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企业开发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可分期开发;安置房原则上优先并一次性予以建设。 (四)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总量范围内,拟摘牌企业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做经济评估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安置和开发建筑面积,安置开发比最高不得超过1∶2。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土地出让金管理 (一)城中村土地,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区人民政

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008年05月06日14:26:02 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 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新政策还调整了住房补偿和安置标准。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补偿标准上提高了25%,并新增了钢混结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同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提高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标准由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与被征土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制定。政策还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e13940046.html,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渝府令[1999]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 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2018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一、房屋征收目的、主体、实施单位 (一)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法定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具体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有的为国土部门,有的则是住建部门,有的有专门的征收办公室,还有的地方则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属于违法行为。 二、征收决定 (一)做出征收决定前期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作出征收决定及公告。 1、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告知征收范围、项目、救济权利及方式等。 2、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明确补偿协议签约期、告知被征收人权利救济方式。 三、补偿阶段 (一)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⑴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014.10.9))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14]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 (一)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多种房源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二)特殊群体的补偿 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由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安置 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由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五)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出具认定结论,按照认定结论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

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潼南县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 潼南政府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e13940046.html,2010年10月29日发布单位:县户藉改革办公室 一、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转为城镇居民:(一)凡购买有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三)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四)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成年子女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五)重庆市范围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六)农村籍五保对象,可转为城镇居民;(七)已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可以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籍现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转为城镇居民;(八)县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农村居民可自愿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二、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待遇 按照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考虑城镇承受能力的原则,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五件衣服”,为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入,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关于3年过渡 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享有自由选择权,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即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总之,转户不以退地为前提。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地的,分两个部分补偿。 1、退出承包地的补偿 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田500元/年亩、土400元/年亩,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剩余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偿。地类和面积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后,按新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进行找补。 2、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一是房屋补偿:钢砼结构270-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270元/平方米,土墙结构105-1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5-90元/平方米。 二是(构)筑物补偿:(构)筑物补偿费按照本次退出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0%包干补偿。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县城规划区为14000元/亩(20.99元/平方米),乡镇规划区为13000元/亩(19.49元/平方米),其他区域12000元/亩(17.99元/平方米)。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2008?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臵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方式和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臵补助费按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臵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臵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臵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臵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2月25日发布

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2020年2月25日,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精神,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要求各省辖市对附着物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一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目前,我市现行的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于2014年8月1日公布实施,发布实施距今已超过5年,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标准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

我市本轮补偿标准调整考虑了全市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建材等方面的增长情况,同时结合被征地群众及一线征地管理人员的意见,又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从而进一步完善调整方案,既保障农民权益,又符合国家“三稳”的政策要求。 二、目的意义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主动认识和适应新常态特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国土资源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工作,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土资源法治管理体系;《通知》中的标准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有利于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目标任务 郑州市正加快建设国际综合枢纽城市、国际物流中心、国家中心城市,我市经济也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征地补偿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市的城市建设发展,也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提高与我市经济建设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上涨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统一性,需及时调整我市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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