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151253_《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导则》

20068151253_《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导则》
20068151253_《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导则》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编制组

2006年8月

ICSXXXXXXX

XXX

备案号: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XXX-XXXX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prediction of

supply and demand of water resources

200x-xx-xx 发布 200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在总结以往水资源调查评价和供需平衡预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编制《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对标准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分区原则、基本资料收集与整理、现状调查与评价、成果合理性分析等作了说明。

基本资料:对基础资料的搜集及对资料的要求、成果资料的搜集与对资料的要求作了说明。

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对经济社会资料收集整理、供水基础设施及供水能力调查统计、供水量调查统计、用水量调查统计、用水消耗量分析估算、废污水排放量和污染源调查分析、河道内用水调查分析、以及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调查评价等内容及要求作了说明

需水预测:对统计口径与分类、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生活需水量预测、生产需水量预测、生态环境需水量预测、河道内需水量预测、及河道外需水量汇总等内容及要求作了说明。

供水预测:对地表水供水、地下水供水和其他水源开发利用、供水预测与供水方案等内容及要求作了说明。

水资源供需分析:对供需分析的基本原则与要求、计算途径与方法、基准年供需分析、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特殊干旱期应急对策、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供需分析、以及城市水资源供需分析等内容及要求作了说明。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目 次 

 

1 总则..................................................................1 2 基本资料..............................................................3 2.1 基础资料的搜集及对资料的要求....................................3 

2.2 成果资料的搜集与对资料的要求....................................4 3 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5 3.1 经济社会资料搜集整理............................................5 

3.2 供水基础设施及供水能力调查统计..................................5 

3.3 供水量调查统计..................................................5 

3.4 用水量调查统计..................................................6 

3.5 用水消耗量分析估算..............................................6 

3.6 废污水排放量和污染源调查分析....................................6 

3.7 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调查评价..................................7 4 需水预测..............................................................8 4.1 原则和基本要求..................................................8 

4.2 经济社会发展指标................................................8 

4.3 生活需水量预测..................................................9 

4.4 生产需水量预测..................................................9 

4.5 生态环境需水量预测.............................................10 

4.6 河道外需水量汇总...............................................10 5 供水预测.............................................................11 5.1 基本原则与要求.................................................11 

5.2 地表水供水......................................................11 

5.3 地下水供水......................................................12 

5.4 其它水源开发利用...............................................12 

5.5供水方案........................................................13 6 水资源供需分析.......................................................14 6.1 基本原则与要求.................................................14 

6.2 计算途径与方法.................................................14 

6.3 基准年供需分析.................................................14 

6.4 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14 

6.5 特殊干旱期应急对策.............................................15 

6.6 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供需分析.......................................16 

6.7 城市水资源供需分析.............................................16 条文说明................................................................17

 

1 总 则 

1.0.1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是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统一技术要求、规范技术术语和统计口径、提供或推荐合适的计算方法,为水资源规划、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提供规范化的成果,特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在地市级区域水资源规划、重要工程的规划设计、以及小流域规划中所进行的水资源供需分析。流域及省级区域规划也可参考应用。

1.0.3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工作要求客观、科学、系统、实用,并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 统一考虑水量与水质;

2 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3 统一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和其它水源供水;

4 以系统的观点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进行统筹规划;

5 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保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0.4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应分区进行。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划分计算区或评价单元。

1.0.5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设有不同的规划水平年。根据规划要求设定基准年、近期水平年、中期水平年和远期水平年。水平年的设立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远景规划目标协调一致。有些供需分析工作,可根据条件和要求,不设中期水平年或远期水平年。

1.0.6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应以调查、搜集、整理利用和分析已有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观测和试验工作。供需预测分析中应注意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需水预测、供水预测和供需分析之间所采用的资料与成果的衔接。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使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应可靠、合理且一致性较好。

1.0.7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应进行合理性分析,注意流域及区域之间的协调平衡,并与以往相关成果协调与衔接。

1.0.8 根据各地的情况和条件,在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中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并建立与完善信息系统。

1.0.9 在水资源供需分析工作中,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0 本标准的引用标准包括以下标准:

1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98)

2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

3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 《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0000)》(GB/T 14158-1993)

5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GB/T 15218-1994)

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

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

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1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1998)

12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89)

13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14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

15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16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

17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

18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 4-1999)

19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 16-88)

20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2 基本资料 

2.1 基础资料的搜集及对资料的要求

2.1.1 搜集降水、径流、陆面蒸发、水面蒸发量、河流泥沙、气温、湿度、风速和日照等水文和气象资料。

2.1.2 收集地形、地貌、地质岩性、水文地质等资料。

1 地形地貌资料包括地形海拔高程、坡度和走向,地貌类型,植被覆盖情况等。

2 地质岩性资料包括岩石类型、分布范围、埋藏特征、岩性特征等。

3 水文地质资料包括地下水的类型、分布特征、埋藏条件、补给来源、径流形式、排泄途经、水文地质参数等。

2.1.3 收集资源和环境资料,资料应包括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环境的现状和演变过程。

1 地表水资源:天然径流量、年径流深、出入境径流量、入海径流量、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

2 地下水资源包括补给量、排泄量、蓄变量、总资源量和可开采量,要求区分潜水与承压水、山区与平原的资源数量。

3 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资源量、水资源总量、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

4 水质资料包括地表水水质和地下水水质资料。根据工作的要求和精度,遵循相关水质标准,收集相应的资料。项目内容一般应有水质成分、主要离子含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矿化度)、水化学类型等。

1)地表水水质包括江、河、湖、库河流水质及地表水供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料。

2)地下水水质包括潜水、承压水及地下水供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料。

5 其它资源指除水以外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海洋资源以及野生生物资源等。主要收集资源的现状分布、数量、开发利用状况、程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6 环境资料包括环境自然演变和人为影响的资料,如污染物排放、垃圾处理、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环境、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森林砍伐、草场退化、野生生物减少、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的保护等。

2.1.4 搜集整理与用水关联的主要社会经济指标,包括现状情况和发展指标。

1 社会指标主要包括人口数量及其分布变化、城市化率、城镇及乡村发展情况与水平等;

2 经济指标包括发展速度与规模、产值(增加值)、产量以及产业结构等,主要有地区生产总值(GDP)及其增长率、三次产业比例、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农业灌溉面积等。

2.1.5 搜集用水量及用水效率资料。包括火力及核能发电(简称火(核)电,下同)、工业用水量、高用水工业用水量、一般工业用水量、生态环境用水量、城镇生活用水量、农村生活用水量、农田灌溉用水量、林牧渔用水量、人均(单位产值)综合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灌溉水利用系数、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浅层地下水开采率、水资源利用消耗率

等。

2.1.6 应全面搜集已有的资料,包括文字和图表。

2.2 成果资料的搜集与对资料的要求

2.2.1 收集各级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及中长期远景规划,以及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编制的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

2.2.2 收集有关水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供需预测、配置、节约、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统计资料、研究分析报告、规划计划文本以及其它相关的资料。

2.2.3 收集供水基础设施及其供水能力等水利设施调查统计资料。

2.2.4 在收集已有基础资料和相关成果资料的基础上,应对这些基本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整理和分析,尤其是相关资料相互矛盾时,应加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合理筛选,然后确定选用的资料。

2.2.5 在进行资料整理与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成果资料应符合相应规范或标准的规定,满足工作需要。如不符合规定和需要应进行补充基本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

2 收集的基本资料相互矛盾或数据相差较大时,应认真加以分析,然后确认。

3 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 

3.1 经济社会资料搜集整理

3.1.1 经济社会资料包括人口、国内生产总值、工农业产值、耕地面积、播种面积、灌溉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数等。

3.1.2 人口分别按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也称农村人口)统计,并统计非农业人口。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地区还应统计暂住人口。

3.1.3 工业分别按总产值和增加值统计,并将火电(包括核电)工业、高用水工业单独列出。

3.1.4 耕地面积的统计数据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为依据。

3.1.5 灌溉面积分为农田灌溉面积和林牧渔用水面积。农田灌溉面积按有效灌溉和实际灌溉分别统计。

1 农田灌溉面积应划分为水田、水浇地和菜田面积(含花卉等种植面积)。

2 林牧渔用水面积应划分为林果地灌溉面积、草场灌溉面积和鱼塘补水面积。

3.1.6 城市统计范围现状年宜为建成区,规划水平年宜为城市规划区。

3.2 供水基础设施及供水能力调查统计

3.2.1 供水基础设施分为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和其它水源等三类供水工程。应统计供水工程的数量和供水能力,以反映供水基础设施的现状情况。

3.2.2 地表水源工程分为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和调水工程,应按供水系统分别统计,并注意避免重复计算。

3.2.3 蓄水、引水、提水工程规模按已有的相关标准划分。

3.2.4 地下水源工程指利用地下水的水井工程,应按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分别统计。

3.2.5 其它水源工程包括集雨工程、污水处理再利用和海水利用等供水工程。

3.2.6 调查统计的原则与要求

1 供水基础设施以工程所在地为统计源,并按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分别统计。

2 供水能力计算应提出供需分析节点参数资料。

3.3 供水量调查统计

3.3.1 供水量指各种水源工程为用户提供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供水量,按受水区统计。

3.3.2 在受水区内,应按取水水源分为地表水源供水量、地下水源供水量和其它水源供水量三种类型统计。

1 地表水源供水量应按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四种形式统计。

2 地下水源供水量应按浅层淡水、深层承压水和微咸水分别统计。

3 其它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再利用、集雨工程、海水淡化的供水量。对利用未经处理的污水和海水的直接利用量也应调查统计,并要求单列,不计入总供水量中。

3.3.3 根据地表水取水口、地下水开采井的水质监测资料及其供水量,宜分析统计供给生活、工业、农业不同水质类别的供水量。其中农村生活供水和除大型灌区外的其它农业供水可按

“符合”或“不符合”两项水质要求进行统计。各类供水的水质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评价。

3.3.4 分析供水总量、地表水源供水量、地下水源供水量、其它水源供水量及供水组成的变化趋势。

3.4 用水量调查统计

3.4.1 用水量指分配给用户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

3.4.2 用水统计口径按照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三大类划分。

1 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2 生产用水包括各类产业的生产用水和生产单位内部的生活用水。其中第一产业应分为农田灌溉和林牧渔业分别进行用水量统计;第二产业分为工业和建筑业,其中工业用水应按火(核)电工业、高用水工业和一般工业分别进行用水量统计。

3 生态环境用水分为维护生态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建设两类,按河道内(非消耗性用水)与河道外(消耗性用水)分别调查统计。

3.4.3 未经处理的污水和海水直接利用量应另行统计并要求单列,但不计入总用水量中。

3.4.4 应分别统计各项用水量、用水定额,分析人均用水量和单位GDP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分析用水组成及变化趋势。

3.5 用水消耗量分析估算

3.5.1 用水消耗量(简称耗水量)是指毛用水量在输水、用水过程中,通过蒸腾蒸发、土壤吸收、产品带走、居民和牲畜饮用等多种途径消耗掉,而不能回归到地表水体或地下含水层的水量。

3.5.2 农田灌溉耗水量包括作物蒸腾、棵间蒸散发、渠系水面蒸发和浸润损失等水量。3.5.3 工业耗水量包括输水损失和生产过程中的蒸发损失量、产品带走的水量、厂区生活耗水量等。

3.5.4 生活耗水量包括输水损失以及居民家庭和公共用水消耗的水量。

3.5.5 农田灌溉耗水量可通过灌区水量平衡分析方法推求。

3.5.6 工业耗水量可用工业用水量减去废污水排放量求得。

3.5.7 城镇生活耗水量可由用水量减去污水排放量求得。

3.5.8 其它用户耗水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资料条件采用不同方法估算。

3.6 废污水排放量和污染源调查分析

3.6.1 废污水排放量是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的总称,其中火电厂直流式冷却水排放量应单列。

3.6.2 废污水排放量应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并根据工业、城镇生活用水量减去耗水量所推求的排放量,与调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检验用水量、用水消耗量与废污水排放量的合理性。

3.6.3 调查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达标排放量、废水处理量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6.4 根据废污水排放量及水质监测资料,估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分析单位产值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污水处理率、回用率等指标,并进行综合评价。

3.6.5 调查分析面污染源状况,主要应统计化肥和农药施用量,以及禽畜养殖场化学耗氧量(COD cr)和氨氮(NH3-N)排放量。

3.6.6 调查现状入河(湖、库)排污口、支流口的废污水排放量以及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分析排污口的分布、各类污染物的入河量及其时空分布。重点分析流经大中城市的河段和水域的排污口及其排污情况。

3.6.7 排入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废污水量(简称入河废污水量)应为废污水排放量扣除废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损失量。

3.6.8 入河废污水量和入河主要污染物量的调查分析应以水功能区为基本单元,并把结果归并到水资源分区。

3.6.9 除按水功能区进行入河排污口的调查统计外,还应对没有控制的入河废污水量按有关断面的通量推算各水功能区的入河废污水量,并与陆域排污量相对应。

3.7 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调查评价

3.7.1 调查评价内容包括地表水不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等造成的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

3.7.2 地表水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包括河道断流(干涸)、湖泊与湿地萎缩、河流下游天然林草枯萎、次生盐渍化和沼泽化等。

3.7.3 地下水超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包括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造成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海水入侵、咸水入侵、天然林草枯萎和土地沙化等。

3.7.4 水体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调查,应在地表水、地下水水质评价的基础上,调查分析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 需水预测 

4.1 原则和基本要求

4.1.1 需水预测是在现状用水调查与用水水平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水资源高效利用和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预测成果,进行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和不同方案的需水量预测。

4.1.2需水预测是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的重要环节。需水预测与供水预测及供需分析有密切的联系,需水预测要根据供需分析反馈的结果,对需水方案及预测成果,进行反复和互动式的调整。

4.1.3需水预测分为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三大类。生活需水分为城镇生活与农村生活需水;生产需水分为农业(含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与服务业需水;生态环境需水按水量利用消耗情况分为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与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在进行预测时根据需要和条件,可再进行更细的分类。预测中要采用统一的分类口径,避免遗漏或重复。

4.1.4需水预测宜采用多种方法,一般以定额法为基本方法,用趋势法、机理预测法、人均综合用水量预测法、弹性系数法等其它方法进行复核。对各种方法的预测成果,进行相互比较和检验。

4.1.5 需水预测成果要进行合理性分析。合理性分析包括发展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用水效率分析、用水节水指标分析等。进行不同方案、不同水平年预测成果比较,及与国内外条件类似地区的分析比较。

4.1.6 需水预测一般设置两组以上方案,基本方案是经济社会发展和节水能力按正常情况增长的情景下拟定的方案;经过反复调整,最终满足供需分析要求,即与供需分析推荐方案相对应的需水方案为需水预测推荐方案。根据需要可再设置一个或多个中间比较方案。对于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的各组预测方案,可再设置高、中、低三种方案,给出预测值的幅度与范围。

4.2 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4.2.1 与需水预测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主要有:人口及城市化率,经济发展指标,农业发展及土地利用指标等。各项指标应尽量采用有关专业部门提供的预测成果。在水资源紧缺地区,预测成果要考虑水资源条件。

4.2.2 人口预测成果包括总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城市化率等。一般由计划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提供或从这两部门收集。对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和外出人口较多的农村,要对用水人口进行核实。

4.2.3 国民经济发展指标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产值(增加值),以及发展速度、产业比例结构等。有条件的再分别提出各主要行业的预测成果。预测成果一般由计划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提供或从这两部门收集。要注意指标的统计口径及价格水平。

4.2.4 农业发展及土地利用指标包括耕地面积、主要作物的播种面积、农田灌溉面积(包括水田和水浇地)、林果地灌溉面积、牧草场灌溉面积、鱼塘面积、牲畜饲养数(分大牲畜与

小牲畜)、农业产值(增加值)、粮食产量等。由农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收集。要注意指标分类口径。

4.3 生活需水量预测

4.3.1 生活需水分为城镇居民生活和农村居民生活需水,分别进行预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生活需水预测,首先要确定城镇和农村的用水人口,再结合水资源条件和供水能力建设,选取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农村生活用水定额,分别进行估算。

4.3.2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是在现状城镇生活用水调查与用水节水水平分析的基础上,分析未来不同水平年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参考国内外同类地区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变化的趋势和增长过程,结合对生活用水习惯、收入水平、水价水平的分析,确定不同水平年的用水定额。

4.3.3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在对过去和现在用水定额分析的基础上,考虑未来生活水平提高,相应提高不同水平年的用水定额。部分地区农村生活用水包含家养牲畜用水,分析用水定额时,要注意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4.3.4 城镇和农村生活需水量年内相对比较均匀,可按均匀分配各月需水量,确定其年内需水过程。对于年内用水量变幅较大的城镇,可通过调查分析,确定生活需水量的年内需水过程。

4.4 生产需水量预测

4.4.1 生产需水分为农业需水、工业需水、建筑业需水和服务业需水。此外有些地区还需对河道内生产用水进行预测并单列,但不参加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4.4.2农业需水包括农田灌溉(分为水田、水浇地、菜田等)、林果地灌溉(含果树、苗圃、经济林等、牧草场灌溉(含人工草场和饲料基地)、鱼塘补水、禽畜养殖等项需水。一般采用定额法估算需水量。

1 农田灌溉、林果地灌溉及牧草场灌溉需水,应根据净灌溉定额和灌溉水利用系数进行估算。净灌溉定额要考虑作物组成、当地气候条件、灌溉制度等。有些地区采用非充分灌溉,相应其灌溉定额应采用非充分灌溉的定额。灌区一般分为井灌区、渠灌区和井渠结合灌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差异较大,此外灌溉水利用系数还与灌区的节水状况等因素有关。不同水平年灌溉水利用系数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由于灌溉直接受降水蒸发等因素的影响,应进行不同保证率的灌溉需水预测。一般为P=50%、P=75%和P=95%(或P=90%)三种保证率。由于北方和南方的地区差异,北方可只作P=50%和P=75%两种保证率,南方可只作P=75%和P=95%(或P=90%)两种保证率。

灌溉用水具有季节性不均匀的特点,应综合考虑作物组成及不同生长期的需求、灌溉制度等影响因素,结合典型调查,提出灌溉需水量的月分配过程。

2 禽畜饲养需水是指家畜家禽养殖场的需水。可分为大牲畜、小牲畜、家禽三类分别确定其用水定额进行估算。也可根据肉禽的产量折算成牲畜头数估算需水量。目前尚有一些地区家养牲畜,其需水在农村生活用水中考虑,随着未来经济发展,家庭养殖将逐步被养殖场取代。

3. 鱼塘需水量根据鱼塘面积与补水定额估算。补水定额单位为面积的补水量,根据降水量、水面蒸发量、鱼塘渗漏量和年换水次数确定。

4.4.3 工业需水一般分为火(核)电工业、高用水工业和一般工业。有条件的可再细分。工业需水预测一般采用定额分析法,也可采用趋势法、重复利用率提高法、弹性系数法等方法。不同水平年工业需水定额变化幅度大,不确定因素多,要考虑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工艺设备更新改造等对用水量的影响。

4.4.4 建筑业一般采用万元产值(增加值)用水量或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等指标进行预测。

4.4.5 第三产业(服务业)一般采用万元产值(增加值)用水量指标进行预测,也可釆用人均用水量指标进行预测。第三产业包含的各种行业用水的差异较大,确定用水定额时要考虑行业的组成情况。

4.4.6 河道内生产需水量主要有:航运、水力发电、河湖淡水养殖和旅游等。河道内用水一般不消耗水量,但对河道内的水深、流量等有一定的要求。根据河道的功能要求,分项计算河道内需水量,与河道内各项生态环境需水量综合取外包,得出河道内需水量。

4.5 生态环境需水量预测

4.5.1 生态环境需水是指为维持生态与环境功能和进行生态环境建设所需要的水量。根据水量的利用消耗情况,分为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和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

4.5.2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是消耗性用水,分为城市生态环境需水(包括城市河湖补水、绿地需水、环境卫生需水等)和农村生态环境需水(包括回补地下水、人工防护林草用水、水土保持所用水、湿地保护与恢复用水等)。根据不同水平年生态环境维持与修复目标和对各项生态环境功能保护的具体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对城市绿化、防护林草等以植被需水为主体的,可采用灌溉定额法;对河湖、湿地等补水,采用计算耗水量的方法。

4.5.3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是非消耗性用水,主要有:维持河道基本功能的需水量(包括防止河道断流、保持水体一定的稀释能力与自净能力、河道冲沙输沙以及维持河湖水生生物生存的水量);通河湖泊湿地需水量(包括湖泊、沼泽地需水);河口生态环境需水量(包括冲淤保港、防潮压碱及河口生物需水)。根据不同水平年河道内各项生态环境功能的目标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各项生态环境功能的需水量与河道内生产需水量,采用分时段(月)取外包,得出综合的河道内需水量。河道内需水量不参与供需平衡分析,但要在统筹协调河道内外用水的基础上,进行河道外用水的供需分析。

4.6 河道外需水量汇总

4.6.1将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不同方案预测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各项河道外需水量列表汇总,供水资源供需分析选用。

5 供水预测 

5.1 基本原则与要求

5.1.1 供水预测是在对现有供水设施的工程布局、供水能力、运行状况,以及水资源开发程度与存在问题等综合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前景和潜力分析,以及不同水平年可供水量预测。

5.1.2 可供水量包括地表水可供水量、浅层地下水可供水量、其他水源可供水量。可供水量估算要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因素、水质状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开发不同水源的有利和不利条件,预测不同水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下可能的供水量,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拟定供水方案。

5.1.3 供水预测宜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将区域内所有供水工程组成的供水系统,依据系统来水条件、工程状况、需水要求及相应的运用调度方式和规则,进行调节计算,提供不同用户,不同保证率的供水量。

5.1.4 供水预测根据各计算分区内供水工程的情况、大型及重要水源工程的分布,确定供水节点并绘制节点网络图。供水范围跨计算分区的应将其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可供水量按一定的比例分解到相应计算分区内。

5.1.5 为了计算重要供水工程以及分区和供水系统的可供水量,要在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主要水利工程和流域主要控制节点的历年逐月入流系列以及各计算分区的历年逐月水资源量系列。

5.1.6 为满足不同水源与用户对水量和水质的要求,除对可供水量进行预测外,还要对供水水质状况进行分析与预测。

5.2 地表水供水

5.2.1 地表水资源供水,一方面应考虑更新改造、续建配套现有水利工程可能增加的供水能力,另一方面应考虑规划的水利工程。

5.2.2 不同水平年的地表水可供水量应采用50%、75%、和95%三种保证率,以各河系各类水工程以及各供水区所组成的供水系统为调算主体,进行自上游到下游,先支流后干流逐级调算。

5.2.3大型水库和控制面积大、可供水量大的中型水库应采用长系列进行调节计算,得出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可供水量。其他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及塘坝工程可采用简化计算,中型水库可采用典型年法,小型水库及塘坝可采用兴利库容乘复蓄系数法估算。

5.2.4 引提水工程根据取水口的径流量、引提水工程的能力以及用户需水要求计算可供水量。引水工程的引水能力与进水口水位及引水渠道的过水能力有关;提水工程的提水能力则与设备能力、开机时间等有关。引提水工程的可供水量用下式计算:

W 可供=),,min(1i

i t

i i X H Q ∑= (5.2.4)

式中 i Q ——i 时段取水口的可引流量

H i ——工程的引提能力

X i ——用户需水量

t ——为计算时段数

5.2.5 规划工程要考虑与现有工程的联系,与现有工程组成新的供水系统,按照新的供水系统进行可供水量计算。对于双水源或多水源用户,联合调算要避免重复计算供水量。

5.2.6 根据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各方利益的原则,合理布局新增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在跨行政区的河流水系上布设新的供水工程,要符合流域规划,充分考虑对下游和对岸水量及供水工程的影响。

5.2.7 可供水量计算应预测不同规划水平年工程状况的变化,既要考虑现有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后新增的供水量,又要估计工程老化、水库淤积和因上游用水增加造成的来水量减少等对工程供水能力的影响。

5.3 地下水供水

5.3.1 以矿化度不大于2g/L 的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作为地下水可供水量估算的依据。

5.3.2 结合地下水实际开采情况、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以及地下水位动态特征,综合分析地下水开发利用潜力,确定其分布范围和可开发利用的数量,提出在现状地下水供水的基础上,增加供水的地域和供水量。

5.3.3 地下水可供水量与当地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机井提水能力、开采范围和用户的需水量等有关。地下水可供水量用下式计算:

W 可供=),,min(1i

i t

i i X W H ∑= (5.3.3) 式中 H i —— i 时段机井提水能力

W i ——当地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

X i ——用户的需水量

t ——为计算时段数

5.3.4 对于地下水超采区,根据超采程度以及引发的生态环境灾害情况,划分不同的类型区,分别采取禁采、压采、限采措施。供水预测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

5.3.5根据确定的地下水可开采范围和可开采量,在现有地下水工程的基础上,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拟定规划方案,提出相应的工程布局、安排和投资等规划成果。

5.4 其它水源开发利用

5.4.1 雨水集蓄利用主要指收集储存屋顶、场院、道路等场所的降雨或径流的微型蓄水工程,包括水窖、水池、水柜、水塘等。通过调查、分析现有集雨工程的供水量以及对当地河川径流的影响,提出各地区不同水平年集雨工程的可供水量。

5.4.2 微咸水(矿化度2~3g/L )一般可补充农业灌溉用水,某些地区矿化度超过3g/L 的咸水也可与淡水混合利用。通过对微咸水的分布及其可利用地域范围和需求的调查分析,综合评价微咸水的开发利用潜力,提出各地区不同水平年微咸水的可利用量。

5.4.3 城市污水经集中处理后,在满足一定水质要求的情况下,可用于农田灌溉及生态环境。对缺水较严重城市,污水处理再利用对象可扩及水质要求不高的工业冷却用水,以及改善生态环境和市政用水,如城市绿化、冲洗道路、河湖补水等。

1 污水处理再利用于农田灌溉,要通过调查,分析再利用水量的需求、时间要求和使用范围,落实再利用水的数量和用途。现状部分地区存在直接引用污水灌溉的现象,在供水预测中,不能将未经处理、未达到水质要求的污水量计入可供水量中。

2 对污水处理再利用需要新建的供水管路和管网设施实行分质供水的,或者需要建设深度处理或特殊污水处理厂的,以满足特殊用户对水质的目标要求,要计算再利用供水管路、厂房及有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单列统计并附说明。

3 估算污水处理后的入河排污水量,分析对改善河道水质的作用。

4 调查分析污水处理再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落实用户对再利用的需求,制定各规划水平年再利用方案。

5.4.4 海水利用包括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两种方式。对沿海城市海水利用现状情况进行调查。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要分别统计,其中海水直接利用量要求折算成淡水替代量。

5.4.5 深层承压水利用应详细分析其分布、补给和循环规律,做出深层承压水的可开发利用潜力的综合评价。在严格控制不超过其可开采数量和范围的基础上,提出各规划水平年深层承压水的可供水量计算成果。

5.5供水方案

5.5.1以现状工程的供水能力(即不增加新工程和新供水措施)与各水平年正常增长的需水要求(即不考虑新增节水措施),组成不同水平年的一组方案,称为“零方案”。以现状工程组成的供水系统与规划水平年的来水条件和正常增长的需水要求,进行调节计算,得出各水平年、不同保证率“零方案”的可供水量。

5.5.2根据“零方案”供需分析反馈的结果,在增加供水新方案和减少需求的节水新方案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组成新的供水和需水方案,进行新一轮供需平衡分析。平衡结果再进行反馈,如此反复,最终确定推荐方案。

5.5.3将拟定的各规划水平年的多种供水方案与相应水平年供水“零方案”进行比较,对各种方案的作用、效果及投入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并提出各计算分区、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可供水量成果以及与“零方案”比较增加的供水量和相应的投资等指标。

5.5.4通过对单项供水工程或措施的分析,得出各单项规划供水工程及加固配套和更新改造工程的投资(供水分摊部分)和效益(主要指增加的供水量)以及新增单方供水的投资和新增供水的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分析不同类型、不同项目工程多种可能组合情况下的总投资与总效益,以及综合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6 水资源供需分析 

6.1 基本原则与要求

6.1.1 水资源供需分析是在现状供需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规划水平年各种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可能措施(包括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组合成规划水平年的多种方案,结合需水预测与供水预测,进行规划水平年各种组合方案的供需水量平衡分析,并对这些方案进行评价与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6.1.2 水资源供需分析应在多次供需反馈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进行。一般进行二至三次平衡分析,一次平衡分析是考虑人口的自然增长,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格局和发挥现有供水工程潜力情况下的水资源供需分析;若一次平衡有缺口,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平衡分析,在进一步强化节水、治污与污水处理回用、挖潜等工程措施,以及合理提高水价、调整产业结构、合理抑制需求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措施的基础上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若二次平衡仍有较大缺口,应进一步加大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及节水的力度,具有跨流域调水可能的,应增加外流域调水,进行三次供需平衡分析。

6.1.3 选择经济、社会、环境、技术方面的指标,对不同组合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评价。评价各种方案对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与效果,以及相应的投入和代价。

6.1.4 水资源供需分析要满足不同用户对水量和水质的要求。根据不同水源的水质状况,安排不同水质要求用户的供水。水质不能满足要求者,其水量不能列入供水方案中参加供需平衡分析。

6.2 计算途径与方法

6.2.1 水资源供需分析应将流域水循环系统与人为用水的供、用、耗、排水过程作为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分析上游地区耗用水量及排水量对下游地区来水量及水质的影响,协调区域之间的供需平衡关系。

6.2.2 对于水资源紧缺地区,资料条件较好的应采用长系列调节计算方法。通过对控制节点来水、供水和用户用水需求进行调节计算,得出不同保证率供需分析成果。

6.2.3 资源缺乏的地区可采用典型年法进行供需分析计算。选择代表不同来水保证率的典型年,进行供需平衡分析计算。

6.3 基准年供需分析

6.3.1 基准年供需分析是在现状供用水的基础上,扣除现状供水中不合理开发的水量,并按不同频率的来水和需水进行供需分析。

6.3.2 通过基准年供需分析,对现状缺水有明确的认识(包括供水满足程度、余缺水量、缺水地区、缺水时段、缺水程度、缺水性质、缺水原因及其影响等),进一步摸清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提供基础信息。

6.4 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

6.4.1 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应以基准年供需分析和不同水平年需水预测、供水预测为基础,

按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分别对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证率相对应的水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及供需水量的平衡计算。

6.4.2 各水平年供需分析,一般设置两个以上的方案。起始方案和推荐方案是必做的,根据需要可再设置一个或多个中间比较方案。供需分析起始方案由需水预测基本方案(经济社会发展和节水能力按正常情况增长)与供水预测零方案(发挥现有工程的供水能力,不增加新工程)组合而成。以起始方案为基础,根据缺水情况的分析,逐步加大投入,逐次增加边际成本最小的供水与节水措施,组合成多种不同的比较方案。在对不同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最终选择预期的投入控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供需基本平衡的方案作为推荐方案。

6.4.3 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供需分析应将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水资源系统,根据水资源供需调配原则,采用系统分析原理,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进行不同方案水资源供需分析。水资源供需分析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根据流域或区域内控制节点和供用水单元之间水资源供、用、耗、排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概化出水资源系统网络图。

2 制定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供需调配原则,包括不同水源供水的比例与次序,不同地区供水的途径与方式,不同用户供水的保证程度与优先顺序,以及水库的调度原则等。

3 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一般有常规计算和模型计算,模型又分为模拟模型和数学规划模型。根据对流域或区域特征的综合分析,结合供需分析的具体要求,考虑现有的资料和技术条件,通过对不同方法适用条件和优缺点的比较,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4 水资源供需分析计算依据的是水量平衡原理。根据系统网络图,按照先上游后下游、先支流后干流的顺序,依次逐段进行水量平衡计算。最终得出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供需分析计算成果。

5 对水资源供需分析计算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结合流域或区域的特点,确定成果检验与评价的方法,对水资源供需分析计算方法和计算成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6.4.4 对于多方案水资源供需分析,在完成供需分析计算的基础上,分析各方案相应的投入与预期的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选择一些指标,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综合评价,从中选出最佳的方案作为推荐方案。

6.4.5 对选择的推荐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并进行更深入细致的供需分析计算,同时对推荐方案进一步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要考虑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因素,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从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给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6.5 特殊干旱期应急对策

6.5.1 特殊干旱期缺水情势分析。根据历史资料分析研究区域内出现来水保证率大于99%特大干旱年或连续枯水年的次数、成因和旱灾特征。

6.5.2 应根据历史干旱分析和现实的防旱抗旱情况,从气象、水文、水资源、农业等多方面着手,以雨情、水情、土壤墒情、水库蓄水、实际发生的干旱年和干旱年段的相关信息作为指标,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指标进行组合,作为特枯水年和连续枯水年段的衡量标准。

6.5.3 特殊干旱年基本要素分析。包括供水量分析、用水量分析和缺水情势分析,这些基本要素作为规划的一般性要求,应针对实际情况,对各类要素进行全面分析。

6.5.4 提出缓解特殊干旱期缺水的应急对策。应急对策应包括工程和非工程应急措施,并制定防御特殊干旱预防性措施和应急对策。

6.5.5 对所采取的应急对策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评估对社会、经济、生态和环境可能带来的作用与影响。

6.6 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供需分析

6.6.1 跨流域调水要进行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分析研究调入和调出流域有关地区不同水平年水资源供需关系,预测调入区需要调入的水量和调出区可能调出的水量。

6.6.2 调入区水资源供需分析要在充分考虑本流域水资源及多种水源开发利用和节水的基础上进行。供需分析方案要充分挖掘当地水资源、入境水资源及其他水源供水的潜力,采取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各种节水措施。考虑水资源条件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适当调整流域内产业结构与生产力布局。需水量预测要适当考虑生态环境需水要求。通过供需分析,明确缺水的数量和时空分布情况,确定需要调入的水量及调水的过程和线路。必要时可提出两种调水量的方案,一种是最低调水量方案,另一种是比较合理的调水量方案。6.6.3 调出区水资源供需分析要充分考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及对水资源需求的变化(包括水量、水质及保证程度),要考虑保护流域内的生态环境,同时还要考虑人类活动对水资源变化情势的影响,尤其要考虑未来天然来水量的衰减变化与可能造成的影响。

6.6.4 根据调入区需调水量和调出区可调水量的分析,结合工程的规模及其布置与安排,组合成多组调水方案,再对各组方案进行跨流域联合调度,对需要调入水量和可能调出水量进行平衡分析,计算不同方案的调水量及调水过程线。

6.6.5 对于不同水平年多组跨流域调水的配置方案还要进行综合评价。调出区要对调水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与评价,并对相应的对策措施进行研究。调入区要对调水的作用和效益(包括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以及缺水造成的破坏和损失进行分析与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各种调水方案的作用与影响、投入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方案比选。

6.7 城市水资源供需分析

6.7.1 对于缺水的重点城市(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和重要的县级市)有必要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城市水资源供需分析要与流域及区域水资源规划、水资源供需分析成果协调。

6.7.2 城市水资源供需分析要进行不同水平年需水量预测与可供水量预测,在此基础上进行供需水量的平衡分析。需水量预测要考虑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生活水平提高、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对需水要求的影响,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的需求。可供水量预测要考虑水源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考虑供水设施建设及其供水能力,考虑污水处理再利用、新水源的开发利用。

6.7.3 根据具体条件和措施,拟定不同水平年的规划方案,对各方案进行平衡分析计算,综合分析用户对水量、水质要求的满足程度及供水的保证程度,进行相应的投入效益分析,通过方案比选,确定推荐方案。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